最高法院 法发〔2011〕2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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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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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法规目录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5.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6.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8.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10.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1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1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1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1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1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1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7.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修订)18.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二、行政法规1.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6号,第588号修订)3.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72号,第588号修订)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8号,第698号修订)5.煤矿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6号,第638号修订)6.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4号)7.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6号)8.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第703号修订)9.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第638号修订)10.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2号)11.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0号,第687号修订)12.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77号,第709号修订)1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8号)14.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2号)1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730号修订)15.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730号修订)16.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17.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18.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5号)1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2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9号)2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2.《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2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25.《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9号26.《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27.《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593号2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29.《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492号30.《信访条例》国务院令第431号31.《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3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39号33.《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3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0号35.《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三、福建省地方性法规1.福建省气象条例2.福建省防震减灾条例3.福建省消防条例4.福建省森林防火条例5.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6.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7.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四、部门规章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号)2.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号).3.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1号)4.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3号)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4号)....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5号)7.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6号)8.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9.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1号)1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12.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1号)13.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4号)14.金属与非金属矿产资源地质勘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5号)1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16.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8号)17.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管理与监督检查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9号)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19.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1号)20.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3号)2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4号)2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23.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7号)2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8号)25.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9号)2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27.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28.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4号)29.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5号)30.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信息公开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6号)3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7号)32.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9号)33.化学物理危险性鉴定和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34.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2号令)35.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5号)36.食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6号)37.金属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5号)38.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0号)39.冶金企业和有色金属企业安全生产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1号)40.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安全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93号)41.全安全事评故价应检急测预检验案机管构理管办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1号)42.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8号,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修正)4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令第4号)五、福建省政府规章1.福建省自然灾害防范与救助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92号)2.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3.福建省散装汽油购销安全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4.福建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六、司法解释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其他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于2022年9月1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5次会议、2022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零六次会议通过,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党的二十大报告对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出战略部署和总体安排,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人民法院、检察机关认真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始终坚持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为进一步明确法律适用标准,持续加大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工作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起草了《解释》。

《解释》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针对现阶段惩治危害生产安全违法犯罪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如何正确适用法律、准确把握刑事政策作出了规定,确保司法机关合理确定刑事处罚范围,更加准确有效打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中介组织人员等犯罪,为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解释》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强化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和危险作业罪的从严打击。

实践中,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行为极易引发重特大事故,社会危害严重,应当依法严惩。

刑法对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规定了较重的法定刑,最高可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但由于适用标准不够明确,司法实践中对本罪适用较少。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

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及其实现作者:黄京平来源:《北京联合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21年第02期[摘要]特定不法行为引起重大事故隐患,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引起重大事故发生的现实、紧迫危险,是危险作业罪的核心构成要件。

在严格限制入罪的条件下,以极轻微业务危险犯的设置和适用,最大限度地遏制、预防危害生产安全重罪的发生,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危险作业罪的规范目的。

与典型的刑法保护前置化不同,危险作业罪规制的行为原本就处于刑法既有的调整领域,新设业务危险犯,没有实质变动行政法律与刑法规定既有调整领域的界限,只是在传统调整领域内对刑法规制方式进行了结构优化,并列设置业务危险犯与过失结果犯等。

摒弃机械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做法,在立法中为司法出罪预留必要的、适度的实体性裁量空间,是危险作业罪规定的标志性特征。

危险作业罪的具体功能,既包括预防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过失犯罪的发生,也包括遏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的故意犯罪的发生。

充分利用特定业务危险犯的制度资源,可以实现以轻罪适用预防重罪发生、以处罚危险犯预防实害犯发生的立法预期。

[关键词]危险作业罪;《刑法修正案(十一)》;业务危险犯;公共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1)02-0001-09一、核心要件及功能协调《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条规定,增加《刑法》第134条之一,具体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15•【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作者:滕伟叶邵生李加玺内容提要:《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根据刑事立法的新近发展,针对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对《刑法修正案(十一)》作出修改或者增设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的认定标准、刑事政策把握、行刑衔接等问题作了全面系统的规定。

本文介绍了该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并对《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危险作业罪的定罪条件作了重点阐述。

本解释与2015年12月公布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共同明确了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相关联的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安全监管失职渎职犯罪的具体法律适用标准,构成了比较完备的刑事规范体系。

关键词:危害生产全犯罪安全评价中介组织人员犯罪《刑法修正案(十一)》定罪量刑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行刑衔接目录引言一、《解释》的制定背景二、《解释》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三、《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引言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解释》的出台,对于更加有效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切实维护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手段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为便于司法实践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现就《解释》的制定背景、研究起草中的总体原则和规定的主要内容简要介绍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读作者:来源:《消防界》2019年第11期《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以下简称《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于2015年12月16日起公布施行。

今年以来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事故总量、较大事故、重特大事故实现“三个继续下降”,但近期连续发生重特大事故,反映出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做好《解释》的宣传贯彻工作,充分发挥刑法及《解释》的震慑作用,使安全生产有关人员明尺度、知戒惧、懂规矩,现就有关《解释》重点内容介绍如下。

一、《解释》出台的背景和意义(一)出台背景安全生产工作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仍然时有发生。

特别是2015年8月12日发生的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爆炸事故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大批房屋损毁和巨额经济损失,社会影响十分恶劣。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发展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

李克强总理也多次作出重要批示。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涉及行业领域广泛,行为方式复杂多样,司法机关办理相关案件时,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司法机关不断总结经验,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200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矿山司法解释》),对于依法惩治矿山生产安全犯罪,保障矿山生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

2011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对此类案件的审判原则、法律适用标准、刑事政策把握以及缓刑、免予刑事处罚措施的规范应用等作出了明确规定,施行效果良好。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审判机关【发文字号】法发[201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11.01.06【实施日期】2011.01.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1年1月6日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审判管理,规范司法行为,提高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实现司法公正、廉洁、为民总目标,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法官法等法律以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审判管理概述1.加强审判管理,是践行“三个至上”工作指导思想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落实“从严治院、公信立院、科技强院”工作方针的必然要求,是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实现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

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对宪法法律高度负责、对审判事业高度负责的精神,强化管理意识,加大工作力度,充分发挥审判管理规范、保障、促进、服务审判的作用。

2.人民法院开展审判管理,要运用组织、领导、指导、评价、监督、制约等方法,对审判工作进行合理安排,对审判过程进行严格规范,对审判质效进行科学考评,对司法资源进行有效整合,确保司法公正、廉洁、高效。

二、审判管理基本要求3.开展审判管理,要坚持以法律为依据,严格依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审判管理的职责,处理好管理与审判的关系,既要加强对审判活动的监督与制约,又要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干预审判业务部门及审判人员依法办案。

开展审判管理,要正确界定管理职能与其他职能的职责范围,管理既要到位,又不能越位,属于审判管理的职责事项要大胆管理,审判管理中涉及其他职能部门管理的事项,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处理。

事故调查处理政策与法规

事故调查处理政策与法规
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同志反复强调的“四不放过” 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 实效”原则。
▲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 在各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事故等 级大小分级负责。同时,兼顾煤矿、民航、 铁路、交通等行业的特殊性及其现行做法。
(一)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
• 生产安全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 动(包括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中突然发 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 产安全事故。
8月22日,在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 处理工作视频会议上,国务院安委会副主 任、安委会办公室主任、总局局长杨栋梁 同志就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 精神,进一步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提出 了明确要求,强调要依法依规强化执行力, 切实提高事故查处效率。
为贯彻落实全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视频会议精神,总局安排了生产安全事故调 查处理知识系列讲座。
2.《条例》的衔接适用(第45条):特别重大 事故以下等级事故,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例如:农机、 特种设备等。
3.《条例》的依照适用(第44条):没有造成人 员伤亡,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国务院或 者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认为需要调查处理的。
4.《条例》的参照适用(第44条):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事故。
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设施工、特种设备、 其他等。《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302号令)
• 按致损因素划分: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起重伤
害、触电、淹溺、灼烫、高处坠落、坍塌、冒顶片 帮、透水、车辆伤害、火灾、放炮、瓦斯爆炸、火 药爆炸、锅炉爆炸、容器爆炸、其他爆炸、中毒和 窒息、其他伤害等20类。《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文件解读

安全生产行刑衔接文件解读
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 •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
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 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一十四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 •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
•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有关条款及罪名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 重大责任事故罪(六) •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
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十一) •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解读
应急管理部 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 衔接工作办法
》的通知
应急〔2019〕54号 为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依法 惩治安全生产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研究制定 了《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现予以印发,请 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11月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5年12月14日法释〔2015〕22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5年1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65次会议、2015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44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以及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

第二条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主体,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人员。

第三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负有直接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对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负有管理、维护职责的人员。

第四条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是指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以及其他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

第五条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不良后果的行为。

为了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该解释明确了在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时,应当依法运用相关法律的若干问题。

其次,对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量刑问题进行了具体规定。

犯罪分子在危害生产安全活动中造成的后果和犯罪的程度将是量刑的重要依据,对于涉及较大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案件,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同时,解释还提到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故意隐瞒事故等主观方面的情况,对于造成巨大社会影响,破坏经济秩序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从重刑事责任。

再次,关于行政行为和刑事追究的衔接问题,解释明确了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

在依法已经对违法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的情况下,如果发现其犯罪行为应当属实并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法应当立即转送刑事检察机关进行刑事追究。

对于已经判处刑罚或者涉案数额已经返还、追缴完毕的犯罪行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解释还明确了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监督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审判的特点和程序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强调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保障被告人的各项诉讼权利,确保公正、公平的审判结果,尤其是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当严格依法办理,充分保障被害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最后,解释还明确了对于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程序性问题的指导意见。

对于审判机关的管辖权、危害生产安全案件的独立性、附带民事诉讼等情况进行了精确的规定。

总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危害生产安全犯罪行为提供了明确的适用法律的指导,对于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民法院印发《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的通知⽂号:法发[2007]28号颁布⽇期:2007-08-28执⾏⽇期:2007-08-28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各省、⾃治区、直辖市⾼级⼈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治区⾼级⼈民法院⽣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

附:最⾼⼈民法院关于进⼀步加强刑事审判⼯作的决定为进⼀步严格执⾏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建设⼩康社会提供更加有⼒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以来,各级⼈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作,在党领导⼈民进⾏社会主义⾰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

特别是改⾰开放以来,各级⼈民法院忠实履⾏审判职责,正确执⾏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罪的⼈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不断提⾼刑事司法⽔平,为巩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民群众⽣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民法院牢固树⽴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践⾏“公正与效率”⼯作主题,全⾯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惩罚犯罪,强化⼈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

切实加强监督指导,促进了刑事司法统⼀。

不断深化刑事司法改⾰,刑事审判制度逐步完善。

稳步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刑事审判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

3.刑事审判⼯作的历史经验必须长期坚持。

回顾新中国成⽴以来刑事审判⼯作的发展历程,必须坚持以下基本经验:――必须坚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严格依法办案,维护法律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摘登)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摘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摘登)
佚名
【期刊名称】《化工安全与环境》
【年(卷),期】2023(36)1
【摘要】本刊讯2022年12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22〕19号),自2022年12月19日起施行。

主要内容摘登如下: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规定。

【总页数】2页(P4-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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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
第14页
(四)生产经营单位包括主体范围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所称生产经营单位,是指从事生产或者经营活动的法人和非法 组织。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三十五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工商户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15页
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相应的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
况的监督考核,保证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25页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各岗位安全 生产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与责任人员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并定期组织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生 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醒目位置予以公示,并作为责任人员职 务调整、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据。
第2页
一、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研究 与成果应用
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 年6月29日通过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 起施行。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 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21页
《湖南省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规定》第五条
(七)定期研究和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 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八)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股东大会、董事会报 告安全生产情况,接受工会、从业人员、股东的监督;
(九)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和职业危害事故 (以下统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2008.06.06•【文号】高检会[2008]5号•【施行日期】2008.06.06•【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犯罪和刑事责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通知(高检会〔2008〕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监察厅(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监察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为充分发挥刑事诉讼活动对预防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重要作用,维护法律权威,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安全生产法》、《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严格依法及时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对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重要性的认识。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从维护法律权威,促进在全社会实现公平正义的高度,充分认识及时、严肃、认真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更加有效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促进生产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及时通知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格履行保护现场和重要痕迹、物证的义务。

安全生产犯罪、处罚相关的法律与规定

安全生产犯罪、处罚相关的法律与规定

干货|安全生产犯罪、处罚相关的法律与规定都在这里了!中国安全生产网与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刑事处罚有哪些?安全生产适用的党纪处分、政纪处分有哪些?想知道这些就往下看吧!安全生产责任追究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共7章114条《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11个条文,12个罪名《最高法院、最高检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22号)《最高法审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9号)《最高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最高检渎职侵权犯罪立案标准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6〕2号)《最高法院、最高检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12〕18号)《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原安监总局24号令)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刑事处罚1.《刑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1个条文,12个罪名:重大飞行事故罪(第131条)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第132条)交通肇事罪(第133条)▲重大责任事故罪(第134条第1款)▲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第134条第2款)▲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第135条)▲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5条之一)危险物品肇事罪(第136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7条)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第138条)消防责任事故罪(第139条)▲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第139条之一)带▲的是2006年6月《刑法修正案(六)》所涉及的罪名2.安全生产所涉及的其他犯罪(主要有8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滥用职权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 法发〔2011〕20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法发〔2011〕20号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法硕(非法学)考研复习指导: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不得缓刑

法硕(非法学)考研复习指导: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不得缓刑

法硕(非法学)考研: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不得缓刑凯程考研整理如下,供同学们参考,如果有考研报考的问题,可以咨询凯程老师qq:2017年考研法硕复习指导:危害生产安全14种情形不得缓刑,下文将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明确,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案件中14种情形应予从严惩处,原则上不得适用缓刑。

意见强调,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权钱交易和渎职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这14种情形是:非法、违法生产的;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数罪并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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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
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12(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
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总页数】4页(P20-23)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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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法发〔2011〕20号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意见贯彻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意见为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高度重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1、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是人民法院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必然要求。

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

当前,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呈现总体稳定、持续好转的发展态势,但形势依然严峻,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非法、违法生产,忽视生产安全的现象仍然十分突出;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时有发生,个别地方和行业重特大责任事故上升。

一些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举国关注,相关案件处理不好,不仅起不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不利于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防范,也损害党和国家形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各级人民法院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审理好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严格依法、积极稳妥地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发挥刑事审判工作在创造良好安全生产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

2、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存在的问题,切实加强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

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一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分子及相关职务犯罪分子受到法律制裁,对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发挥了积极促进作用。

2010年,监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对部分省市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开展了专项检查。

从检查的情况来看,审判工作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仍有个别案件在法律适用或者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具体把握上存在问题,需要切实加强指导。

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确保相关案件审判工作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原则3、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对严重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尤其是相关职务犯罪,必须始终坚持严格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案件要及时审结,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区分责任,均衡量刑。

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往往涉案人员较多,犯罪主体复杂,既包括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也包括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等,有的还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要根据事故原因、危害后果、主体职责、过错大小等因素,综合考虑全案,正确划分责任,做到罪责刑相适应。

5、主体平等,确保公正。

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对于所有责任主体,都必须严格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原则,确保刑罚适用公正,确保裁判效果良好。

三、正确确定责任6、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政府或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对事故原因、损失大小、责任划分作出的调查认定,经庭审质证后,结合其他证据,可作为责任认定的依据。

7、认定相关人员是否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必要时可参考公认的惯例和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8、多个原因行为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在区分直接原因与间接原因的同时,应当根据原因行为在引发事故中所具作用的大小,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确认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合理确定罪责。

一般情况下,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投资人,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对于直接从事生产、作业的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从业资格、从业时间、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现场条件、是否受到他人强令作业、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情况等因素认定责任,不能将直接责任简单等同于主要责任。

对于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督职责的工作人员,应根据其岗位职责、履职依据、履职时间等,综合考察工作职责、监管条件、履职能力、履职情况等,合理确定罪责。

四、准确适用法律9、严格把握危害生产安全犯罪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不应将生产经营中违章违规的故意不加区别地视为对危害后果发生的故意。

10、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导致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数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或排放、倾倒、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1、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同时构成职务犯罪或其他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12、非矿山生产安全事故中,认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的主体资格,认定构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不报、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等,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五、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13、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应综合考虑生产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伤亡人数、经济损失、环境污染、社会影响、事故原因与被告人职责的关联程度、被告人主观过错大小、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的施救表现、履行赔偿责任情况等,正确适用刑罚,确保裁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14、造成《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恶劣”:(一)非法、违法生产的;(二)无基本劳动安全设施或未向生产、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生产、作业人员劳动安全无保障的;(三)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四)关闭、故意破坏必要安全警示设备的;(五)已发现事故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发生重大事故的;(六)事故发生后不积极抢救人员,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其他特别恶劣的情节。

15、相关犯罪中,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一)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投资入股生产经营企业,构成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的;(二)贪污贿赂行为与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的;(三)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四)以行贿方式逃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或者非法、违法生产、作业的;(五)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尚未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的;(六)事故发生后,采取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毁灭、伪造、隐藏影响事故调查的证据,或者转移财产,逃避责任的;(七)曾因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被监督管理部门处罚或责令改正,一年内再次违规生产致使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

16、对于事故发生后,积极施救,努力挽回事故损失,有效避免损失扩大;积极配合调查,赔偿受害人损失的,可依法从宽处罚。

六、依法正确适用缓刑和减刑、假释17、对于危害后果较轻,在责任事故中不负主要责任,符合法律有关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但应注意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区别对待,严格控制,避免适用不当造成的负面影响。

18、对于具有下列情形的被告人,原则上不适用缓刑:(一)具有本意见第14条、第15条所规定的情形的;(二)数罪并罚的。

19、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与安全生产有关的特定活动。

20、办理与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的减刑、假释案件,要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规定。

是否决定减刑、假释,既要看罪犯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还要充分考虑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情况。

七、加强组织领导,注意协调配合21、对于重大、敏感案件,合议庭成员要充分做好庭审前期准备工作,全面、客观掌握案情,确保案件开庭审理稳妥顺利、依法公正。

22、审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问题的,应有相关权威部门出具的咨询意见或者司法鉴定意见;可以依法邀请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

23、对于审判工作中发现的安全生产事故背后的渎职、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当依法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对于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人民法院可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4、被告人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将生效的裁判文书送达行政监察机关和其他相关部门。

25、对于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案件,要充分运用财产保全等法定措施,切实维护被害人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对于被告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案件,应当依靠地方党委和政府做好善后安抚工作。

26、积极参与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工作。

对于审判中发现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面的突出问题,应当发出司法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和制度建设,完善事故预防机制,杜绝同类事故发生。

27、重视做好宣传工作。

对于社会关注的典型案件,要重视做好审判情况的宣传报道,规范裁判信息发布,及时回应社会的关切,充分发挥重大、典型案件的教育警示作用。

28、各级人民法院要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的同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推动审判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上级法院要以辖区内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案件为重点,加强对下级法院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适时检查此类案件的审判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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