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法理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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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词解释
1、法律论证
(1)广义:指通过提出一定的根据和理由来证明某种立法意见、法律表述、法律陈述和法律决定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2)狭义:讨论如何通过合乎逻辑的方式来证明司法决定(包括司法判决、裁定、决定及其形成过程)、法律陈述(法庭上有关法律人的法律陈述)的正确性和正当性。
2、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的并由国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统治阶级(或人民)的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人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3、亚里士多德关于法治的定义
法治应当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
*4、法律的发展(历史和发展)
值得是与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等的全面发展向适应、向协调的。,包括了法律制度的变迁,法律精神的转换,法律体系的重构等在内的法律进步过程与趋势。
5、第一性权利义务,与第二性权利义务
第一性权利亦称“原有权利”,是直接由法律赋予的权利或由法律授权的主体依法通过其积极活动而创立的权利,如物权。第一性义务与第一性权利相对,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义务或由法律关系主体依法通过积极活动而设定的义务,如纳税、服兵役的义务。
第二性权利亦称“补救权利”(或救济权利),补救权利是在原有权利受到侵害时产生的权利。如诉权、请求权等。第二性义务与第二性权利相对,其内容是违法行为发生后所应付的责任。如违约责任、侵权责任。
二、简答题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这方面的作用可以说是法本身的作用或法的专门作用。
(1)告示作用。法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这种意见和态度以成文的形式昭示于天下,向整个社会传达人们可能或必须如何行为的信息,起到告示的作用。法的告示作用也可以所示法的意识形态作用,它是通过对人们的意识,是非观,价值观的影响而为法的指引作用提供必要的前提。
(2)指导作用:法是通过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的规定应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第一,确定的指导性,即通过规定法律义务,要求人们做出或抑制一定行为。第二,不确定的指导,即通过授予法
律权利,给人们创造一种选择的机会。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防止人们作出违法行为。不确定的指引来说,法的目的是鼓励人们从事法所容许的行为。法作为规范的指引是一种一般指引,即针对群体和类行为的,复现的指引。
(3)评价作用
法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和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的行为的作用。法不仅具有判断行为合法与否的作用,而且由于法是建立在道德、理性基础上的,所以也能衡量人们的行为时善良的,正确的,还是邪恶的,错误的。法通过这种评价影响人们的价值观念和是非标准,从而达到指引人们行为的效果。法作出的评价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不同,法的评价具有比较突出的客观性,行为的正当性,和可为性在法律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评价,因此法律评价不会因人而异。法的评价具有普遍的有效性,对于法律规范来说,不管人们的主观愿望如何们只要进入了法律行为的范畴,法律规范的评价对他们来说就是有效的,如果收到法的制裁,他们的行为必须在客观上与法的评价协调起来。
(4)预测作用
是指根据法的规定,人们可以预先知晓或估计到人们相互间将如何行为,特别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将如何对待人们的行为,进而根据这种与之来作出行动安排和计划。
(5)教育作用
通过吧国家或社会的价值观念和价值标的凝结为固定的模式(规则、原则等)和法律符号(天平、宝剑等)而向人们灌输占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使之渗透于或内化于人们心中,并借助人们的行为进一步传播
(6)强制作用
法的强制作用在于制裁违法行为,它是重要的法律保障。可以通过制裁可以加强法的权威性,保护人民的正当权利,增强人们的安全感,制裁的形式是多样的。
2、政策与法律想区别
1.体现的意志不同。
法体现国家(人民)的意志。政策体现党的意志或主张。
2.表现的形式不同。
法作为国家的规范性文件,具有确定性、一般性和公开性。政策作为党的文件——纲领、宣言、指示、建议、声明,具有灵活性、概括性和个别性(可以公开,也可以不公开)。
3.实施的方式不同。
法律由国家的强制力保障实施。
政策对内靠组织纪律保障实施,对外靠宣传教育保证实施。
4.调整社会关系的范围不完全相同。
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但是总体上调整范围有差别。政策并不都要上升为法律,法律也并非都从政策而来。
上述区别表明政策和法律各有各自的优势,各有各自的调整方式和范围。既不能以党的政策代替国家法律,也不能用法律否定党的政策。
3、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1)结构上的相关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关联,对立统一。二者相互对立表现在:权利表征利益,是主动的;义务表征负担,是受动的。同时二者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相互依存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总是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相互贯通表现在,权利和义务相互渗透、相互包含并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
(2)数量上的等值关系。
1.权利和义务在总量上相等。
2.在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和义务相互包含。权利的范围就是义务的界限,同样义务的范围也反映了权利的界限。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1.权利直接体现法律的价值目标,义务保障价值目标和权利的实现。
2.权利提供不确定的指引,义务提供确定的指引。
3.义务以其强制性的约束机制更有助于建立秩序,权利以其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更有助于实现自由。
(4)价值意义上的主次关系。
一方面,从结构上看,任何类型的法都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另一方面,不同类型的法律体系,其权利和义务的地位是不同的,可以划分为权利本位论和义务本位论。教材观点:一般说来,古代法律总体上是以义务为本位的,现代法律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
4、人权的价值
人权的价值——利益、道德、和谐
(1)对于人自身而言,人权是人的利益的度量分界。
人权具有利己性,是人对利益的普遍性要求。这种普遍性要求符合道德的一般标准,具有无害性。因此,人权的无害性是相关利益都必须遵循的度量分界。(2)对于国家而言,人权是关于公共权力评价的道德标准。
人权提出了善待于人的道德要求,这种要求首先指向的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能否善待于人是人权有无的道德标准,也是避免恶政的前提要求。
(3)对于社会而言,人权是人与人和谐相处的共同尺度。
尊重个性、平等待人方可建立安全、和谐的秩序。
利益、道德、和谐是人权对于人的普遍价值,它们分别指向自己、国家和社会。在这三种关系中可以看出,人权在性质上具有利己性、批判性和求同性。
5、正当程序的意义
1.权利平等的前提
为了实现法律的同一性,现代法治原则往往要求“以相同规则处理同类的人或事”。由于法律的适用过程是一个抽象规则与具体行为的认同过程,它需要统一的时间与空间上的向导,因此,正当的法律程序有助于实现法律的同一性,保证法律平等地适用。
2. 权力制衡的机制
法治社会的一个重要要求是权力之间的分立与制衡。正当程序通过抑制、分工等功能可以实现对权力的制衡。与实体法控权不足的特点相比,正当程序可以更好地实现对权力的控制和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