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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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继承法考点精析汇总

一、考点说明

继承的概念;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二、理论分析

(一)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二)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法取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权利。

2、特征

(1)继承权是一种取得财产权的权利,因此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是一种财产权;

(2)继承权是以特定的人身关系为前提的,因此又和身份权相联系;

(3)继承权的主体职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和其他组织,更不能是国家,这些组织体只能作为受遗赠人;

(4)有两个阶段:其一是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均未死亡的,此时继承权处于期待权阶段不能实现;其二是当相互有近亲属关系的人中有人死亡并留有遗产时,继承权转变为既得权而得以实现。

三、例题解析

[例题]A与B结婚后领养了一子一女为C、D,后B去世,A与E结婚,育有一子F,A有lO间房,6间为与B结婚所建,4间为与

E婚后所建,20年后,C、D结婚后住3间,A、E、F住3间,l间为公共储藏室,l0年后A、E去世,C、D因为子女结婚欲动用3间空房,遭到F反对,认为D与C结婚后已无继承权。那么,C、D是否有继承权?这10间房屋应当如何继承?()

A.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

B.F应当继承3间

C.C、D可以继承6间

D.1间还作为储藏室

[答案]ABCD

[解析]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同一养父母收养的养子和养女,只要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他们便可结婚,养子女结婚后,他们与养父母的亲属关系并未改变,因为在婚前,他们与养父母已形成了法律拟制血亲关系,这一关系只能依据养父母与养子女一定的法律行为而解除。此案中,C、D结婚,并未改变与A、B、E 拟制血亲关系,C、D均有继承权,F的主张无法律依据。现在需要确定的是遗产的范围,应分阶段来分析,在A、B结婚时建的6间房,应属两人的共同财产,在B死后,A既未分割共同财产,也未和C、D继承B的遗产,至纠纷发时,已超过了我国《继承法》规定的20年诉讼期限,因而这一阶段的问题处理,应属于遗产:6间房中的3间为A所有,其余3间为B的遗产,由A、C、D各继承一间,所以6间房中有4间属于A的遗产,2间属C、D所有的财产,在A与E

结婚后,又建的4间房屋,属A、E共同财产,与A原有的4间房屋一起作为AE死后的遗产,即该8间房由C、D、F共同继承,综合上述两个阶段,10间房屋可作如下分割:C、D得6间,F得3间,余下l间仍为公共储藏室。

[注意]继承人要继承遗产首先得有继承权。继承权,是指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被继承人遗嘱的指定,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财产的权利。它有以下的法律特征:(1)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享有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虽然法人、其他的组织或国家可以受遗赠,但不能以法定继承人或遗嘱继承人的身份取得遗产。(2)继承权是财产权。继承权作为重要的民事权利,是一项财产权利。现代民法中的继承专指财产继承,古代继承制度中的身份继承和祭祀继承已经被我国的法律所废止。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继承权的核心内容。继承权的基本功能,就是将死者遗留的其生前合法享有所有权的私人财产转归继承人所有。故其是自然人合法取得财产权利的重要根据,尤其应当注意的是:财产主要是债权,债务不属于遗产。(3)继承权的发生以特定的身份关系为根据。继承权虽然是财产权,却是以身份为根据而产生的。继承权的确定都要看相互之间是否存在婚姻、血缘或收养等特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4)继承权具有不可转让性。现代民法中虽不存在身份继承问题,尽管继承权在本质上是一项财产权,但由于其有一定的身份色彩,却具有不可转让性。继承人可以放弃自己的继承权,但却无权将其转让给他人享有。(5)继承权发生的根据

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合法有效的遗嘱。

继承权的丧失

一、考点说明

继承权的丧失须符合法定条件。

二、理论分析

(一)继承权丧失的原因

继承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1)无论是否既遂,均丧失对于被继承人本人的继承权;

(2)也无论杀害动机为何;

(3)仅丧失其所害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而不是丧失被继承人以外之第三人的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1)目的必须是争夺遗产;

(2)仅丧失其对所争夺之被继承人的继承权。

例如,兄弟两人甲与乙为了争夺其母亲的遗产,甲将乙杀害,甲是否丧失对其父丙的继承权?不丧失,因为甲杀害乙并不是为争夺其父的遗产。

3、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1)虐待被继承人的必须情节严重,而遗弃被继承人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此种情形若继承人后来悔

改的并且被继承人于生前表示原谅的,其继承权可以恢复。

4、继承人伪造、篡改或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但是不以此为限,其他情形若可认定情节严重也导致丧失继承权。

(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后果

1、丧失继承权的,不能依据法定继承而继承遗产;

2、丧失继承权的,遗嘱指定其为继承人的遗嘱无效,仅指定其为继承人之一的则该部分无效,将其他人指定为继承人大部分仍然有效。

3、继承人丧失了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亦不得代位继承。

三、例题解析

[例题]李铁山早年丧偶,l996年退休后开了个五金商店,由于商店地处闹市区,生意相当红火,几年下来攒了不少钱。其子李立因吸毒经常到店里拿钱,父亲不给即抢,并多次打伤父亲。一次李立因犯毒瘾又来抢钱,李铁山没给,李立拿刀就砍,李铁山当场死亡。二儿子李刚恰巧看见父亲惨死,当即将李立打死,并因此被判刑12年。大儿子李建在办理父亲的丧事时,无意发现父亲的遗嘱,由三个儿子平分他的遗产。于是李建偷偷改了遗嘱,增加了1万元应继承份额。对于此案的说法,正确的是:()。

A.李建仍享有继承权

B.李刚也享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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