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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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交通事故风险点及防控措施

交通事故风险点及防控措施交通事故风险点交通事故是每个人都可能面临的风险,了解交通事故的风险点可以帮助我们采取相应的防控措施。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交通事故风险点:1. 驾驶员的疏忽:驾驶员的疏忽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

例如,使用手机、打电话、听音乐等行为会分散驾驶员的注意力,增加事故的风险。

2. 速度过快:超速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常见原因之一。

驾驶车辆超过规定的速度限制会增加刹车距离,降低驾驶员对突发情况的反应能力,增加碰撞的危险。

3. 不合理变道:不合理的变道行为是导致交通事故的主要因素之一。

例如,频繁变换车道、不打转向灯、盲区操作等都会增加与其他车辆的碰撞风险。

4. 闯红灯/违反交通信号:违反交通信号规定是导致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之一。

闯红灯、不遵守交通信号等行为会导致交叉路口的混乱和碰撞事故的发生。

5. 驾驶时酒驾/疲劳驾驶:酒驾和疲劳驾驶是导致严重交通事故的危险因素。

酒精和疲劳会影响驾驶员的反应能力和判断力,增加事故发生的概率。

防控措施为了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伤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防控措施:1. 驾驶员教育与训练:加强驾驶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驾驶技能培训,提高对交通规则和交通安全的认识。

2. 严格执行交通规则:加强对交通规则的执法和监督,确保驾驶员遵守交通信号、限速等交通规则。

3. 提高道路设计安全性:改善道路的设计和建设,采取合理的交通标志和标线,提供足够的交通信号设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4. 严禁酒驾和疲劳驾驶:强化对酒驾和疲劳驾驶的打击力度,提高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增加相关的处罚和惩罚措施。

5. 推广智能交通系统:促进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和应用,例如交通监控、智能导航等,提高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水平。

总结交通事故的风险点包括驾驶员的疏忽、速度过快、不合理变道、闯红灯、酒驾和疲劳驾驶等。

我们可以通过加强驾驶员教育、严格执行交通规则、改善道路设计、打击酒驾和疲劳驾驶、推广智能交通系统等防控措施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和减少伤亡。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交通事故常见问题解答
1.作为受害者,我能要求哪些赔偿?
答:受害者有权要求肇事⽅赔偿医疗费、误⼯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必要的营养费等。

受害者受伤住院的,可另外要求赔偿住院伙⾷补助费、护理费等。

受害者构成残疾的,有权要求赔偿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等。

2.是通过交警部门调解还是选择向法院起诉?
答:各有优势。

交警部门调解能更早拿到赔偿款,但往往相对较少。

通过法院诉讼相对公平,赔偿款项更多,但时间相对较长。

3.上法院起诉⼀般要多久?
答:从⽴案起诉到开庭⼀般需要1个⽉(台州路桥),如果能当庭达成调解赔偿协议,则⼀般可直接拿到赔偿款。

4.法院起诉需要哪些材料?
答:受害者⼀定要保存好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收费收据、门诊收费收据、交通票据等等直接相关材料。

台州交通事故律师陈*威律师会帮你全⾯整理。

5.请律师打官司费⽤怎么计算?
答:⼀般根据赔偿总⾦额的6%~8%计算。

对于经济困难的外来务⼯者,委托陈*威律师可选择风险代理模式,即先⽀付⼩部分差旅费⽤,再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按⽐例收取实得赔偿款。

⽆论⼀般代理还是风险代理,陈*威律师都会竭⼒为受害者争取到赔偿款。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交通事故,是指汽车等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辆造成的人员死、伤或物损事件。

交通事故在广义上还可包括铁路机车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但习惯上仅指公路运输和城市交通中车辆造成的事故。

交通事故已经成为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现象,那么你对交通事故了解多少?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交通事故的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并不是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此,只有发生交通事故,并且存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来认定)(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延伸阅读: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具体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及应对措施交通事故一直是我们生活中不可避免的问题,在2023年依然是如此。

不论是车祸还是行人误伤,每一个交通事故背后都有着深刻的教训和历史沉淀。

本文将以多个案例为例,分析交通事故背后的问题及应对措施。

案例一:肇事司机逃逸,导致伤亡严重2023年的某个夜晚,一名醉酒司机驾驶着汽车猛烈撞向了一群人,并导致多人受伤甚至身亡。

然而,这名司机却选择了逃逸。

当地警方通过调查和监控录像,最终将这名司机抓获。

这次事件让人们看到,肇事逃逸已经成为了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

应对措施:针对肇事逃逸现象,应加强对公众的宣传教育,并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攻击肇事逃逸的行为,增加了破事件难度,同时加大惩罚力度,可以减少肇事逃逸的发生,保护公众安全。

案例二:行人过马路不遵守规则,致死2023年的某个清晨,一名行人正在过马路,却没有注意到红灯提示,导致被一辆汽车撞倒。

最终,这名行人不幸去世。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在交通安全问题上,不仅仅是驾驶员需要理智,行人同样重要。

应对措施:加强对行人交通安全知识的普及和对行人过马路规则的严格执行,同时还需加强对驾驶员与行人之间交流的沟通,提高相互尊重与安全防范。

同时,在城市交通规划中,考虑到行人于交通流量的比重,合理配置交通系统和设施,增强行人通行的安全性。

案例三:驾驶员疲劳驾驶2023年的某个下午,一名驾驶员疲劳驾驶导致失去控制,撞毁了一辆公共汽车,并造成多人受伤。

这次事故让人们看到,驾驶员的疲劳状况已经成为了造成交通事故的一个重要因素。

应对措施:针对驾驶员疲劳驾驶的问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安全教育和警示,同时规定最长的连续驾驶时间,并加强交通警察和安全生产监管机构的查处力度。

结语:以上案例中,每一个事故都严重影响了公众的安全和生命健康。

只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才能够更好地应对不同情况下交通事故的发生。

希望在未来的生活中,每一位驾驶员和行人都能够坚守交通法规,保持冷静,做好预防措施,让我们的道路更加安全。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有关问题及处理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行驶的车辆或行人,并未依照交通规则和安全行车标准进行操作,以至于造成人员伤亡或车辆损毁等情况。

道路交通事故不仅对人的安全造成威胁,还会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负面影响。

道路交通事故的原因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往往有多种原因,常见的包括以下几类:1.驾驶员行为不当:如超速驾驶、追尾、闯红灯、酒驾、疲劳驾驶等;2.路况恶劣:如道路湿滑、视线受阻、路面破损、路面施工等;3.车辆故障:如刹车失灵、电器故障、轮胎爆胎等;4.天气原因:如大雾、暴雨等极端天气条件。

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有哪些?道路交通事故的危害可谓是多种多样的,下面列举一些常见的:1.人员伤亡:无论是死亡、重伤还是轻伤,都会对肇事者、受害者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痛苦;2.财产损失:车辆、道路设施的损毁成本可不小,甚至还会波及到其他市民的财产,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3.社会稳定受影响: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紧急情况需要消耗大量的救援和医疗资源,同时容易引发群体事件,例如路面堵车、群众聚集等;4.交通秩序混乱:道路交通事故容易引发流量拥堵,严重时甚至会导致道路封锁、交通瘫痪。

道路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当道路交通事故发生时,我们应该立刻采取一定的应对措施。

下面是常见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方式:1.确认人员安全防护:包括及时报警、拉出事故危险区域、寻找安全避险点等;2.搭建应急救援体系:确保及时启动一援机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3.保护现场:保证现场基础保留,及时进行事故物品的清理和处理;4.维护社会秩序:防止现场交通的混乱、防止不必要的扰乱。

道路交通事故的预防措施道路交通事故给人们生命带来的危害无法挽回,因此,预防是最好的解决方式。

下面是几种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的重要措施:1.车辆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车辆,保证车辆处于良好使用状态;2.合理驾驶:做好安全驾驶的基本功课,严守交通规则,远离酒驾等危险行为;3.消除道路危险:对于路面坑洼、设施损毁等情况及时修复和维护;4.加强交通法律法规宣传:让民众充分认识到交通安全的重要性,促进公民安全意识的提升。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

交通事故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1. 问题背景交通事故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给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造成了严重影响。

针对此问题,我们需要对交通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措施。

2. 原因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可能由以下几个方面原因造成:2.1 驾驶人问题- 驾驶员心理状况不佳,情绪不稳定导致操作不当。

- 驾驶员疲劳驾驶、酒驾、过度疲劳等引起状态不佳。

- 驾驶员违规行为,如超速、闯红灯、逆向行驶等。

2.2 道路环境问题- 道路设计不合理,如弯道过急、视线受阻等。

- 道路标志缺失或模糊不清,导致驾驶员误解道路规定。

- 道路维护不及时,如坑洼路面、积水等。

2.3 车辆问题- 车辆技术问题,如刹车故障、轮胎磨损严重等。

- 车况不佳,如超载、装载不稳等。

3. 整改措施为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我们提出以下整改措施:3.1 驾驶人管理- 加强驾驶员的心理健康管理,提供心理辅导服务。

- 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提高其驾驶技能和安全意识。

- 加强对驾驶员的监督和惩罚措施,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3.2 道路环境改善- 对道路进行合理设计,避免出现弯道过急等问题。

- 加强对道路标志的维护,保证其清晰可见。

- 加强对道路的巡查和维护,及时修复路面问题。

3.3 车辆安全保障- 定期对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和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 加强对车辆的装载限制和超载检查,保证车辆不超过安全负荷。

4. 结论通过对交通事故原因的分析及整改措施的提出,我们可以有效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然而,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需要政府、交通管理部门、驾驶员和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以提高道路交通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注:本文档中提到的任何观点和措施,如无法确认,请谨慎引用或确认后再使用。

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法律解释与维权建议

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法律解释与维权建议

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法律解释与维权建议交通事故是指在道路上发生的包括交通工具和行人在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事件。

在交通事故中,路权纠纷是常见的问题之一。

路权纠纷涉及到交通参与者对交通道路的使用权,包括优先行驶、保持车距等问题。

本文将就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问题,对相关法律进行解释,并提供建议来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

一、路权纠纷的法律解释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所有车辆和行人在道路上行驶时,应当遵守交通法规,并尊重其他交通参与者的权益。

具体来说,以下是一些常见的路权纠纷问题及其解释:1. 优先行驶权:根据交通法规,有些车辆或行人在特定情况下享有优先通行权。

例如,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行驶绿灯方向的车辆有优先通过的权利。

此外,急救车辆、警车等应急车辆在执行任务时也享有优先行驶权。

2. 弯道行车:在一个拐弯或曲线道路上,行驶在内侧的车辆或行人应该具备优先行驶权,以保证安全通行。

而行驶在外侧的车辆或行人应适当减速,保持安全距离。

3. 车道变更:当车辆准备从一条车道变更到另一条车道时,必须使用转向灯,并确保安全后再进行变更。

对于正在进行变道的车辆,其他车辆应予以警惕,必要时减速或让行。

二、路权纠纷的维权建议交通事故中的路权纠纷可能会引发争议和纠纷。

以下是一些维权建议,希望能帮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权益:1. 保护现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尽量保持现场不动,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保留相关证据。

可以使用手机拍照或录像,记录车辆碰撞的位置、损坏情况等。

如果可能,尽量寻求第三方的目击证人。

2. 联系警方:如果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较大,应立即向当地警方报案。

交警将在现场进行勘察,并出具事故认定书。

该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划分具有重要意义,可作为日后维权的关键证据。

3. 寻求医疗救助:如果交通事故导致人员受伤,应立即寻求医疗救助。

及时的诊断和治疗对伤者的康复至关重要,并可以作为事故损害赔偿的证据。

4. 合理维权:如果您认为自己在交通事故中被侵犯了路权,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或请律师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

【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处理程序常见问题解析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正确的了解交通事故处理程序,才能更好的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一起学习一下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及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的有关知识。

一、什么是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对“交通事故”的定义是,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其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理。

也就是说,只要是在道路上和车辆有关的造成损害后果的事件都是交通事故,但利用交通工具作案或者因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例如:利用交通工具杀人或者“碰瓷”案件都不属于交通事故,应当属于刑事案件或者其他治安案件。

二、在北京,交通事故应当由哪个部门负责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管辖区域内发生的交通事故。

具体在北京市的情况是,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下辖的东城、西城、崇文、宣武、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房山、昌平、通州等11个交通支队分别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顺义、平谷、怀柔、密云、延庆、门头沟、大兴、机场、亦庄开发区等9个区县由各区(县)公安分(县)局下属的交通(巡)支(大)队负责处理辖区内的交通事故。

具体处理事宜由交通(巡)支(大)队的事故科或者执勤队的事故组负责。

三、交通参与者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步应当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

也就是说,司机发生交通事故,不论损失大小,首先必须要停车,保护现场。

然后根据损失的大小确定下一步应当做什么。

四、对于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怎么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条第二、三款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研究

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研究

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方案研究近年来,交通事故频发,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同时,事故处理中存在着诸多问题,如慢、乱、差等,严重影响了事故应急处理和赔偿效率。

本文就交通事故处理中的问题及改进方案进行探讨。

一、交通事故处理中存在的问题1. 事故处置效率低效交通事故处理流程繁琐,需要事故双方、执法部门、保险公司等多个部门进行协同处理,因此往往需要较长时间来完成。

即便是一些比较简单的事故,也需要在现场等待几小时,有时甚至需要反复出现多次,浪费了当事人的时间和资源,也增加了事故次数的统计。

2. 办案协作不够顺畅在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涉及到多方面协作,包括公安机关、保险公司、医院、社区居委会等,但由于信息共享渠道不畅、各方处理不同步等问题,经常出现处理事故的前后环节没有协同联动,导致办案效率低下。

3. 赔偿效率低下对于因交通事故受到的人身和财产损失,赔偿效率低是一个普遍的问题,往往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和复杂的操作来获得赔偿。

此外,也存在一些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存在争议,甚至出现漏偿和马赛克赔偿等问题。

4. 司法程序复杂在交通事故受害方对保险公司和责任方提起诉讼时,司法程序也相对复杂,需要长时间的等待和沟通,甚至引起当事人不必要的精神压力和生活困扰。

二、改进方案研究1. 完善信息共享渠道,加强跨部门协作针对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协作不畅的问题,可以在技术、管理、协作合作等各方面进行改善。

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加强各方之间的信息共享,对于每一宗交通事故,通过数据的快速交换和信息的实时共享,使各种界面和应用之间能够相互联通,有助于消除工作流程和信息流程中的瓶颈,提高办案效率。

此外,强化多个部门、多个机构之间的联合行动,加强资源共享、统一指挥、信息共享、紧密协作,注重对当场急救、维护交通秩序、调解冲突等方面的处理。

2. 发挥全社会的参与和主动性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可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实现全社会共治。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

交通事故办案手册(常见29个法律问题梳理与解答)本推文旨在针对生活中常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以及交通肇事罪进行答疑解惑,同时对法律从业者在办案实践中遇到的一些争议难点予以梳理并提供指引,形式上多采用问答和辨析的行文逻辑,以求简明扼要直击问题根本。

因经验以及时间上的欠缺,本文尚存不全面与不准确的部分,只是抛砖引玉,供读者参考!一、发生交通事故后如何处理?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妥善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采取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等方式固定证据。

如果事故轻微,且对责任承担无异议,双方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

有车辆保险的可以拨打保险公司客服电话报案登记,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

协商一致后即可撤离现场,恢复交通。

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如对责任承担有异议或者无法协商一致,应立即报警,由交警部门出具书面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双方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划分责任并协商赔偿,如不能协商一致,可由交通管理部门介入调解。

若交通管理部门介入后仍无法协商一致,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条参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交通法规对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无违章行为,以及对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定性、定量评断时所形成的文书材料。

它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他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对教育广大交通事故参与者从中吸取有益的教训,研究交通事故发生的规律,制订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也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交通事故法律知识100问

交通事故法律知识100问

交通事故法律知识100问第1问:什么是“道路”?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第2问:什么是“交通事故”?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3问:什么是机动车?什么是非机动车?答: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

第4问: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之后怎么办?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5问:交通事故报警电话是什么?答:122。

第6问:拨打“122”报警电话应报哪些内容?答:当拨打“122”报警电话时,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如道路名称、路段)、车型、车号以及人员伤亡情况,如实回答接警人的询问。

最好留下联系电话和地址。

第7问:交通事故由哪个部门处理?答:由事故发生地的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未设立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发生在两个以上管辖区域的,由事故起始点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常见的问题解答

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常见的问题解答

有关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常见的问题解答交管部门表示,事故发生后,如果双方都未带《协议书》,可以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要求记录,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问题1.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均不知道事故发生地的名称怎么办?答:当事人可以采取多种方法获取地点信息,如询问过路人、选取周围指路标志或公里桩,如果还是无法确定,可拨打“122”咨询,然后记录事故地点。

问题2.外埠司机在北京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也是外地牌照,保险公司在外地,此类情况适用该《办法》吗?如何处理? 答:按照《办法》规定,对在外埠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应当先标划现场然后迅速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报警,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外埠司机驾驶的车辆如果在北京投保交强险,并符合《办法》规定情形的,应按照《办法》的规定撤离事故现场自行协商解决,并直接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

问题3.取《协议书》的渠道除了网上下载还有其他渠道吗?如果司机没有携带《协议书》出事故后,如何处理?答:机动车驾驶人可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各对外办公窗口和各财产保险公司营业网点领取。

如果双方都未带《协议书》,可以按照协议书的内容要求记录事故事实、事故责任和协议内容,并向保险公司报案。

问题4.一方肇事逃逸,另一方如何先向自家保险公司理赔?答:根据《办法》规定,逃逸方当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

对投保商业车损险的受害方的车辆损失,由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先行赔付。

案件侦破后,由保险公司向逃逸方追偿。

问题5.自行填写《协议书》时,如果当事人为外籍人士,不会书写汉字该如何处理?答:双方应本着相互信任的原则,可由会填写一方代为填写或聘请翻译帮助填写。

问题6.轻微伤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名词,百姓如何界定?答:轻微伤是指身体受到轻微磕碰或表皮擦伤。

问题7.如果事故中有些伤员表面上是轻微伤,但事故处理后伤情加重了甚至致命时,如何处理?之前的《协议书》是否还有效?答:对自行协商解决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伤情加重的,应由民警适用一般程序进行处理,并将之前所填写《协议书》作为基本证据,进一步调查处理。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

交通事故赔偿计算及常见疑问回答注:1、本文主要参考广东法律实务,其他地区不一定适用,仅供参考。

2、本文参考的规定主要为广东省高院等《关于广东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纪要》的通知(粤高法【2018】39号)。

其他参考,诸如《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三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全省法院民事诉讼中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工作的通知》(粤高法〔2019〕159号)、中国银保监会关于调整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浮动系数的公告(2020年第2号)等等,需要的可以自行搜索查看。

一、损失认定。

1、医疗费项下(交强险,交强险大致分为医疗、伤残/死亡、财产三部分限额,广东医疗费项下有4个项目,并非必须发生,仅是可能发生)的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

(1)医疗费。

以实际发生为准。

此处需注意,如医生要求院外购买药品(血红蛋白等)、物品(轮椅等),一定要医生在医嘱中注明,可以是病例中的医疗诊断记录,最好是《出院记录/小结》的“医嘱”部分进行注明。

(2)后续治疗费。

以医嘱或者司法鉴定为准,譬如后续取出内固定、补牙、瘢痕修复等,因为此部分费用在请求费用时(报保险理赔或诉讼时),大概率是并非已实际发生,而是将来可能发生的费用,为了有个文件说明发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最起码要有医嘱注明费用。

(3)营养费。

5000元*伤残系数(10级伤残系数为0.1,9级伤残为0.2,直至1级伤残为1.0,死亡的也是1.0。

多处伤残的,计算方式为“最高的+较低的*0.1”),不构成伤残的一般以500元为限。

【广东地区的标准,其实各赔偿项目全国各地都是计算模式大同小异,但标准不太一样,下文注明广东的就是广东地区标准,就不再一一解释了】(4)住院伙食补助费。

100元/天*住院天数。

此处是住院天数,不含门诊天数。

交通事故处理问答十例

交通事故处理问答十例

交通事故处理问答十例一、问: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是按什么划分的?赔偿的比例是多少?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负全部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百;负主要责任者,承但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六十至八十;负同等责任者,各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承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五十;负次要责任者,担符合规定损失的百分之二十至四十。

三方以上的交通事故责任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参照上述原则确定。

二、问: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包括哪些?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损害赔偿的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三、问:各种损害赔偿的标准是什么?怎样计算?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二)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于收入高于交通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注: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以本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误工证明为准。

1999年本市平均生活费为每人6971元,月平均生活费为581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每人每天20元)。

(四)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五)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交通事故案件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交通事故案件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民事纠纷案件。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不断增加,交通事故案件也日益增多。

本文将从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实务出发,分析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赔偿范围、诉讼程序等方面,以期为交通事故案件的处理提供参考。

二、交通事故案件的构成要件1. 侵权行为交通事故案件的核心在于侵权行为。

侵权行为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交通事故案件中,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即侵权行为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侵权行为的结果。

3. 损害事实损害事实是指因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

人身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害是指因交通事故导致的车辆、货物等财产损失。

4. 行为人具有过错在交通事故案件中,行为人具有过错是构成侵权责任的必要条件。

过错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定义务,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事故案件的赔偿范围1. 人身损害赔偿(1)医疗费:包括治疗费用、护理费用、交通费用等。

(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误工时间、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3)护理费:根据受害人护理需求、护理人数等因素确定。

(4)交通费:包括受害人就医的交通费用、陪护人员交通费用等。

(5)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受害人住院时间、收费标准等因素确定。

(6)营养费:根据受害人身体状况、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

(7)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残疾程度、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8)死亡赔偿金:根据受害人年龄、收入水平等因素确定。

2. 财产损害赔偿(1)车辆损失赔偿:根据车辆损失程度、维修费用等因素确定。

(2)货物损失赔偿:根据货物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3)其他财产损失赔偿:根据其他财产损失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

交通事故案件几点分析和研究

交通事故案件几点分析和研究

交通事故案件几点分析和研究引言交通事故是指发生在道路上的车辆相互碰撞或其他行车行为导致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事件。

交通事故不仅对当事人造成重大的身体和经济损失,也对社会城市的交通运输系统产生了重要影响。

因此,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有助于提高交通安全性,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本文将从几个关键方面对交通事故案件进行分析和研究,包括事故原因、伤害程度、责任认定和预防措施等。

事故原因分析交通事故的发生原因复杂多样,常见的原因包括驾驶员错误、道路条件不良、车辆故障和不可预测因素等。

下面我们将逐一分析这些原因。

1.驾驶员错误:驾驶员的错误行为是交通事故最常见的原因之一。

高速驾驶、分心驾驶、违章变道和驾驶疲劳等错误行为都可能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2.道路条件不良:道路条件不良也是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

包括道路湿滑、雾霾天气、路面坑洞和交叉路口不明确等因素,都会增加事故发生的风险。

3.车辆故障:车辆故障是导致交通事故的另一重要原因。

如刹车失灵、轮胎爆胎和转向不灵等,都会导致驾驶员失去对车辆的控制,从而发生交通事故。

4.不可预测因素:不可预测因素包括天气、动物和突发状况等。

如大雨、冰雪天气、路面突然出现的障碍物等,都可能引发交通事故。

伤害程度分析交通事故导致的伤害程度各不相同,根据伤害程度可以对事故进行分类和分析。

常见的伤害程度包括轻伤、重伤和死亡等。

1.轻伤:轻伤是指交通事故中被损伤的人只造成暂时的身体不适,不会影响日常生活和工作能力。

2.重伤:重伤是指交通事故中被损伤的人导致长期或永久的身体残疾,需要接受长期的治疗和康复。

3.死亡:交通事故中最严重的伤害程度就是死亡。

交通事故导致的死亡不仅给当事人家庭带来巨大的伤痛,也对社会产生了不可估量的损失。

根据伤害程度的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交通事故的后果,从而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责任认定分析交通事故发生后,需要对事故的责任进行认定。

责任认定的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和事故责任两个方面。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

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5.13•【分类】问答正文河南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审理中疑难问题的解答来源:《公民与法》(审判版)2024年第2期1.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应查明哪些事实?答: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主要围绕以下十个方面查明事实:一是事故发生及造成人员、财产损害概况。

1.事故发生时间、地点;2.案涉车辆概况,如是否系营运车辆或特种车辆、车辆行使路线;3.事故造成何种后果,如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等。

二是事故责任认定情况。

1.事故责任认定书中的具体责任认定及申请复核情况;2.是否涉嫌酒驾、逃逸、无证驾驶等情形及交警部门认定的具体表述。

三是车辆权属、使用及投保情况。

1.车辆所有人和车辆驾驶人。

车辆所有人与驾驶人不一致的,应查明驾驶人使用该车辆的来源(如借用、出租、挂靠、职务行为等);2.车辆所投保险情况,包括投保人、保险人、保险时间、保险金额、保险险种等。

3.对免责条款是否生效存在争议的,应列明保险合同中争议免责条款的约定内容。

四是受害人概况。

受害人年龄、职业、社保及家庭成员情况等。

如事故还造成其他人受伤,需查明其他受害人是否提起诉讼及诉讼结果、保险赔付情况等。

五是受害人治疗及医疗费支出情况。

1.住院时间、出院时间、住院天数;2.入院及出院伤情诊断情况;3.支出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情况;4.外购药情况,长(短)期医嘱单就该药物医嘱情况;5.医嘱载明的陪护情况;6.出院时医嘱情况。

六是人身伤残或财产损失鉴定/评估情况。

1.鉴定/评估申请人、申请事项;2.委托人或单位、鉴定/评估机构名称;3.委托鉴定/评估时间;4.鉴定/评估报告作出日期、鉴定/评估结论;5.鉴定/评估费支出情况;6.鉴定/评估中检查费支出情况;7.重新鉴定/评估情况,包括对鉴定/评估意见书面异议、补充鉴定/评估、鉴定人或评估人出庭情况、停运损失的评估情况等。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常见争议概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解决交通事故纠纷的基础。

然而,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原因,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常常存在争议。

本文将探讨常见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争议,并分析可能的解决方式。

一、事实认定争议事实认定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第一步,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事实认定涉及到收集和评估证据以确定交通事故发生时的具体情况。

以下是常见的事实认定争议:1.1 争议事件的发生经过事故发生时,争议双方往往存在对于事故经过的不同陈述。

例如,A称他按照交规行驶时被B撞击,而B则声称他没有违反交规。

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真实经过成为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

解决方式:通过调查事故现场、听证会、证人证言等方式收集证据,综合评估双方陈述的合理性,以及其他相关证据的证明力。

1.2 争议事件的责任主体在交通事故中,可能涉及多个责任主体,如驾驶员、车主、道路管理者等。

例如,当车辆由于道路损坏而发生事故时,驾驶员、车主以及道路管理者之间可能存在责任归属的争议。

解决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各方责任范围,并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

二、法律适用争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法律适用也常常引起争议。

以下是常见的法律适用争议:2.1 交通规则的适用交通规则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

然而,不同地区或不同时间可能存在不同的交通规则。

例如,某地规定某种交通行为为违法,而另一地却允许该行为。

解决方式:根据法律规定,确定事故发生地的法律适用情况,并据此认定责任。

2.2 合理行驶速度的确定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需要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情况确定合理的行驶速度。

然而,确定合理行驶速度时常常存在争议。

例如,当车辆发生事故时,双方对于行驶速度是否过快存在不同意见。

解决方式:根据道路状况和交通情况,以及相关的速度限制规定,对事故当时的合理行驶速度进行评估。

三、证据的认定争议证据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但证据的认定也常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以下是常见的证据认定争议:3.1 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当涉及到交通事故的证据时,可能存在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的争议。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

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一、引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交通事故参与者在事故发生后,故意逃离现场或者未及时报警、报案,违反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的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对受害者造成了伤害,也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在答辩过程中,以下是一些常见的问题,需要我们充分准备和回答。

二、交通肇事逃逸答辩常用问题1. 为什么选择逃逸而不是留下来处理事故?•在事故发生时,我可能处于恐慌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没有及时反应过来。

•我担心可能会受到法律的制裁,因此选择逃逸,但我深感自己的错误。

2. 逃逸后是否有后悔和自责的情绪?•是的,我深感后悔和自责,我对自己的行为感到非常愧疚。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伤害,我深感愧疚和内疚。

3. 逃逸后是否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是的,我在逃逸后不久,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主动向警方投案自首。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是错误的,我希望通过自首来承担责任。

4. 是否有考虑过给受害者赔偿?•是的,我非常愿意给受害者赔偿,我会尽全力承担自己的责任。

•我深感愧疚和内疚,我愿意通过赔偿来弥补受害者的损失。

5. 为什么逃逸后没有立即报警和报案?•在逃逸后,我可能处于恐慌和不知所措的状态,没有及时反应过来。

•我深感自己的错误,我应该立即报警和报案,但当时没有做到。

6. 是否认识到逃逸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伤害?•是的,我深刻认识到逃逸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的伤害,我深感愧疚和内疚。

•我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给受害者和社会带来了伤害。

7. 是否有类似逃逸行为的先例?•不,这是我第一次犯下逃逸行为,我深感自己的错误。

•我从未有过类似的行为,这次是我犯下的第一次逃逸行为。

8. 是否有意愿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是的,我深感自己的错误,我愿意改正自己的错误,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

•我意识到逃逸行为是错误的,我会从此以后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社会道德。

三、结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严重违法行为,对受害者和社会造成了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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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交通肇事案件的常见问题:
一、交通肇事罪的构罪标准
是不是我开车撞伤人了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呢?
那么,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有没有数量上的要求呢?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
的;(注:事故责任由交警大队根据事故情况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责任
认定书来认定)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因此,只有满足上述要求才会被追究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

二、交通肇事罪刑事责任
交通肇事后会受到什么样的法律处罚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据条文我们可以看到交通肇事罪中因情节不同而量刑不同,有一般的构罪处罚,即一般情节,有“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不同情节,分别列明了三种情形下的刑事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在发生了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6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应当注意的是,此处规定的死亡结果的出现仅限于过失。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此外,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延伸阅读:根据笔者所办理的若干起交通肇事案件,如果是一
般的交通肇事,满足以下条件(浙江),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可作
相对不起诉处理,也就是说不需要起诉到法院即已结案。

1、肇事者在发生事故时持有有效的驾驶证,且无酒后驾车、吸
毒后驾车、超载、超速等违章情况且交通事故不是发生在人行道上;
2、事故发生后,肇事者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最终
能被认定为自首;
4、通过法院调解或其他方式,保险公司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损
失均已履行完毕;
5、肇事者通过道歉并额外赔偿被害方等方式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并由被害方出具谅解书;
6、满足当地公检法等部门制定的其他地方
性要求。

)
三、一般自首的认定
只要当场报警就能认定为自首了吗?
根据刑法67条第一款关于自首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
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
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因此,发生交通肇事后如要成立自首,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方面是交通肇事后需自动投案,
另一方面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那么,何谓自动投案呢?对于自动投案需表现出肇事者的主动性
和自愿性,如下情形可认定为自动投案:
1、交通肇事后主动报案,报案方式包括拨打110或到公安机关
投案,且当司法人员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行为;
2、明知他人报案仍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
事实的;
3、在公安机关尚未确定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在一般
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
4、交通肇事者因病、因伤或为了将伤者送医救治,而委托他人
先代为投案,事后如实供述的;
5、并非出于自己的主观意愿,而是经亲朋好友规劝后陪同投案,并如实供述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几种行为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1、肇事者先投案交待罪行,而后又潜逃的;
2、肇事后被群众扭送归案的;
3、被公安机关逮捕归案的;
4、肇事后,在公安机关追捕过程中走投无路放弃逃跑当场被捕的;
5、经司法机关采用强制措施等其他被动归案的。

何谓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
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的,则仍应认定为自首。

交通肇事者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
又为自己进行辩护,提出上诉,或更正、补充某些事实的,应当允许,仍视为自首。

四、特殊情形下的自首
肇事者离开现场后又返回现场的是否能认定为自首?这种情况下
自首能否被认定需要具体分析几个方面的问题:
1、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
2、离开现场的行走方向;
3、离开现场的时间间隔。

如果说肇事后离开现场主观上是为了向周边群众求助,或者为救助伤者而前往周边店铺购买药物,又或者是为了到周边公共电话打
电话报警,这些情况下,只要离开现场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逃避法
律责任的追究(出于内心的恐惧),在事后及时返回现场并接受交警
人员的调查,均能认定为自首。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肇事司机在肇事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交警前来处理,但害怕伤者家属赶来会遭到殴打,在周边群众的
劝说下先到附近交警大队投案,在前往交警大队的路途中交警大队
电话通知其返回现场,这时候能不能认定为自首?主要考虑肇事者真
实的主观想法,以及行走路线,间隔时间,因为在此类案件中,周
边虽有群众,但往往不能找到案发时在场的群众对这一事实予以证实。

所以,在这一案件中,笔者主要考虑肇事者案发后能将伤者安
置在安全的地方,且周边有群众在场看护,案发后能主动拨打110
报案,在从离开现场到返回现场仅间隔20分钟,再根据其行走路线
确是前往交警处理中心,认罪态度良好,笔者出于上述考虑,对肇
事者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找人冒名顶替后再返回现场能不能认定为自首?
现实生活中,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发生交通肇事后,因害怕被查出自己曾喝了酒或者没有驾驶证,因此责任会加重,于是就让同
乘者或亲朋好友代替自己承担责任,在现场经交警的一再询问下再
如实交代真实肇事者的,能不能认定为自首?笔者曾经办理过一起这
样的交通肇事案,交通事故发生后,A为了逃避自己酒后驾车的加
重责任,而让自己的弟弟B来冒名顶替,在交警到达现场勘查后,
确定被害人已因伤势过重,不幸死亡,交警告诉B说应按交通肇事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原以为只需要被拘留几日的B此时便通知A让
其前来接受调查,此时A能不能被认定为自首?
根据自首需要满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两个要求,在案例中,A
是未被办案人员抓捕的情况下主动前往交警大队投案,并如实供述
自己的罪行,满足自首的要求,能认定为自首,但由于存在冒名顶
替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故在案子的实际处理中,虽认定为自首,但量刑上不具有优势,即在量刑上受到很大程度的
影响。

1、不准移动现场上的任何车辆、物品,并要劝阻围观群众进入现场。

对于易消失的路面痕迹、散落物,应该用塑料布、苫布、苇席等可能得到的东西加以遮盖。

2、抢救伤者移动车辆时,应做好标记。

3、将伤者送到医院后,应告知医务人员对伤者衣物上的各种痕迹,如轮胎花纹印痕、撕脱口,要进行保护。

4、严防再次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后,要持续开户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50米以外的地方放置警告标志,以免其他车辆再次碰撞。

对油箱破裂、燃油溢出的现场,要严禁烟火,以免造成火灾,扩大事故后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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