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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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应用

摘要:本文将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归纳为采用激励和监督混合的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采用递推归纳法及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分析这一模型。

关键词:委托-代理现代企业激励和约束机制博弈论信息经济学

1、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

委托——代理理论的主要观点认为:委托——代理关系是随着生产力大发展和规模化大生产的出现而产生的。其原因一方面是生产力发展使得分工进一步细化,权利的所有者由于知识、能力和精力的原因不能行使所有的权利了;另一方面专业化分工产生了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代理人,他们有精力、有能力代理行使好被委托的权利。但在委托代理的关系当中,由于委托人与代理人的效用函数不一样,必然导致两者的利益冲突,在没有有效的制度安排下代理人的行为很可能最终损害委托人的利益。委托代理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研究在利益相冲突和信息不对称的环境下,委托人如何设计最优契约激励代理人。

2、案例背景

伯利——米恩斯(1932)在《现代企业与私人财产》中提出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命题,突破了传统的企业利润最大化的假说,开创从激励角度研究企业之先河。这个命题是委托代理关系的理论背景。

委托代理理论试图模型化如下一类的问题:一个参与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前者的利益选择行动,但委托人不能直接观测到代理人选择了什么行动,能观测到的只是另一些变量,这些变量由代理人的行动和其他外生的随机因素共同决定,因而充其量只是代理人行动的不完全信息。委托人的问题是如何根据这些观测到的信息来奖惩代理人,以激励其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3、模型建立及有关假设条件

3.1模型假设

本文所分析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主要基于以下四个基本假设:

(1)在分析委托—代理模型的契约关系时,我们假设存在一个能够确保契约执行的司法体系,并且代理人的行为受到法律的约束。

(2)我们假设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同时采用最优的行动以最大化各自的效用函数。

(3)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私人信息,但可以根据产出观测到代理人的努力程度。

(4)客观上,由于不确定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的存在,影响产出除了代理人的努力程度外,还存在着一个外在变量,我们假定这个变量为“自然”博弈方。

3.2模型建立

本文将现代企业中的委托——代理理论模型归纳为采用激励和监督混合的有不确定性但可监督的委托——代理模型,采用递推归纳法及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分析这一模型,其博弈模型为扩展型(博弈树):

在以上模型中,我们用“1”表示委托人,“2”表示代理人,令“0”是不受委托人和代理人控制的外生随机变量,称之为“自然”博弈方。

企业高产和低产时的总利润分别为20和10个单位,w(S)和S分别为代理人偷懒时的工资和成本,w(E)和E分别为代理人努力工作时的工资和成本。委托人不委托代理人管理企业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收益为[R(0),0]。委托人委托而代理人不接受这一委托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收益为[R(0),0]。委托人委托且代理人接受这一委托时,代理人选择行动(偷懒或努力)后,外生变量0实现,在代理人选择“偷懒”的情况下,由于“自然”这个外生变量的作用,企业高产的概率为0.1,这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收益为[20- w(S),w(S)-S],企业低产的概率为0.9,这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收益为[10-w(S),w(S)-S]。代理人选择“努力”的情况下,由于“自然”这个外生变量的作用,企业高产的概率为0.9,这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收益为[20-w(E),w(E)-E],企业低产的概率为0.1,这时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收益为[10-w(E),w(E)-E]。

3.4模型分析与结论

递推归纳法及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

第三阶段:要使代理人“努力”工作,则必须满足条件:w(E)-E>w(S)-S;如果代理人选择“偷懒”,则必须满足条件:w(S)-S>w(E)-E;如果w(E)=w(S),则自动满足“偷懒”的激励相容约束。

第二阶段:在“努力”并且无机会成本的条件下,要使代理人“接受”委托,必须满足条件:w(E)-E>0;在“努力”并且有机会成本的条件下,假设代理人的机会成本为C,则要使代理人“接受”委托,必须满足条件:w(E)-E>C;在“偷懒”并且无机会成本的条件下,要使代理人“接受”委托,必须满足条件:w(S)-S>0;在“偷懒”并且有机会成本的条件下,假设代理人的机会成本为C,则要使代理人“接受”委托,必须满足条件:w(S)-S>C

第一阶段:在代理人“努力”的条件下,要使委托人“委托”,必须满足条

件:0.9[20-w(E)]+0.1[10- w(E)]>R(0);在代理人“偷懒”的条件下,要使委托人“委托”,必须满足条件:0.9[20-w(S)]+0.1[10- w(S)]>R(0)

4、结果讨论

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倾向于规避风险,在达到最优解的结论时,委托方尽管通过控制机制使得预期收益增大,但是在聘用机制上仍倾向于雇佣风险偏好较小的代理人;与此对应的是,代理人的风险规避程度也在加大,所以在风险好恶上,双方达成了共识。但是,在分析社会总产出时,我们发现只有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这样,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倾向于将风险划分给代理方。于是,矛盾就会产生,而化解这种矛盾的方法就是通过制度性安排,使得代理方必须承担现有的风险,而在内容上尽可能选择风险较小的项目。此时,我们就有必要讨论企业管理权或是经营权的设置问题。

一方面,假设当企业所有者即委托方拥有企业所有权以及企业的主要决策权,如投资项目的决策权时,委托方对项目进行选择。无论委托方的风险偏好如何,一旦选择了投资项目,只有当代理人承担全部风险时,才能达到帕累托最优。此外,在激励——控制机制下,代理方的最优决策应该是规避风险,加之所承担的风险收益要与企业所有者共同分享,代理人一定不肯接受委托—代理契约,这样就根本谈不上达到最优契约。

另一方面,当企业的所有者掌握企业的所有权,企业经营者掌握企业的主要决策权,如项目的决策权时,企业经营者能够根据自己的风险控制能力选择合适的投资项目,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代理人往往会选择自己能够承担的最大风险,这样企业的所有者也能够获得更大的收益。

参考文献:

[1]张维迎.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王淑贤、李德志.委托——代理模型及其在商业银行中的应用[J].商业经济与管理,2007(5):3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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