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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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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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要求1定义1.1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其中临界量,是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其中单元,是指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 500 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本要求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标准辨识得到,以下所称重大危险源均指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1.2 危险化学品单位,是指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的单位。

2职责要求2.1 单位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与监控工作,并保证安全投入满足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的需要。

2.2 各厂部是区域内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

各明确所属各厂部应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部门和有关人员对重大危险源日常安全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与监控实施方案,实施重大危险源的日常监控检查。

2.3 安全保卫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要求,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确认并公布重大危险源清单,组织开展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工作,对厂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控各项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3登记建档与安全评估3.1 (关键控制活动)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 GB18218 ),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并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进行辨识,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附件 1)列示3.2 (关键控制活动)存在重大危险源的厂部(以下统称重大危险源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保卫部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每三年一次。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指南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指南

附件4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指南1.总则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按照有关标准规范要求制定本实施指南。

1.2广东省内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适用本指南。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检测、检验,不适用本指南。

2.术语和定义2.1安全设施指危险化学品单位为预防、减少、消除重大危险源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分为预防事故设施、控制事故设施、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3类。

2.2监测监控系统指危险化学品单位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1—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泄漏监测报警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仪表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

2.3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据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和监测监控系统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检验和(或)检查,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评估单位和生产经营单位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

3.检测、检验对象3.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按照有关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定期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测、检验,定期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维护、保养。

3.2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包括配备的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分等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和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具备紧急停车系统、安全仪表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3.3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包括重大危险源设置的防护罩、防护屏、负荷限制器、行程限制器,防雷、防潮、防晒、防冻、防腐、防渗漏等设施,—2—传动设备安全锁闭设施,电器过载保护设施,静电接地设施等。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8.15•【字号】粤安监管三〔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8.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粤安监管三〔2017〕11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安全监管局:为进一步推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持续提升我省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和遏制危险化学品较大以上事故,省安全监管局决定在全省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回头看”,建立重点监管档案各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提升危险化学品领域本质安全水平专项行动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2〕82号)等指导文件的要求,对辖区内涉及“两重点一重大”和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和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进行逐一复查,在复查摸底的基础上,对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和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企业逐一建档,并认真填报相关表格(附件1、2、3、4)于2017年8月31日前报送省安全监管局。

二、严格监督执法,切实推动本质安全水平提升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未经过正规设计的在役化工装置(设施)仍没有完成安全设计诊断的,应立即依法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对经过复查或诊断发现自动化控制和安全仪表系统不符合下列有关要求的相关装置(设施),要立即依法责令停止使用,并依照《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进行立案查处。

对逾期未按规定完成自动化控制改造或改造仍不符合要求的,应依法吊销其安全许可证或核销相应的许可范围。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保障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适用本《细则》:(一)生产的最终产品或者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二)生产化学品过程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建设项目;(三)经营(含仓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建设项目;(四)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且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建设项目。

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一)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生产、储存建设项目;(二)危险化学品勘探、开采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三)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储存建设项目;(四)城镇燃气辅助储存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细则》分级负责实施。

未经安全许可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检查督促本省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中央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除外);(二)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三)涉及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四)跨地级以上市的;(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

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省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安全监管局委托的。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公司内部编号:(GOOD-TMMT-MMUT-UUPTY-UUYY-DTTI-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广东省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广东省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公布日期】2006.04.11•【字号】粤安监[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6.04.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关于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粤安监〔2006〕248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下发了《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下称《指导意见》),2005年又下发了《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指导意见》的精神,大力推进我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全省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领导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加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努力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从被动防范向源头管理转变,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好转。

二、工作目标在2004年以来开展重大危险源普查登记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重大危险源的核查、登记和评估,摸清我省重大危险源底数,建立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信息档案和省、市、县(市、区)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信息系统,促进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三、工作任务(一)抓好重大危险源普查、分类、登记在前阶段普查登记的基础上,各地要认真按照国家重大危险源的辨别标准,对本辖区原来已上报的重大危险源要实事求是地逐一核查,进一步摸清底数,准确掌握重大危险源的数量、状况和分布情况。

FG02-109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FG02-109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1—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三篇)

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管,确保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

第三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全过程监管。

第四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专职或经过培训合格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安全监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检查,对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予以处罚。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监理部门举报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范》的要求进行。

第二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机构第八条市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市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九条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县)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建设、改建、扩建、停产、歇业等重大活动前,向市或者区(县)安全监管局申请安全评估。

第十一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设计、施工、安装、投资、运营等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建设、改建、扩建、运营等环节进行监理,并及时向市安全监管局报告监理情况。

第十三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的监管档案,并定期向市安全监管局汇报监理档案的情况。

第三章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理工作程序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安全监理机构的要求提供相关的资料、证照和检查记录等。

第十五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审核,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六条安全监理机构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重大危险源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提出整改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9.30•【字号】粤安监[2005]386号•【施行日期】2005.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粤安监〔2005〕386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央驻粤、省属企业:现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各地各部门要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登记、检测、评估、监控、应急救援和监督与管理等事项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切实防范重、特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要按照《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的要求,做到领导、机构、人员和资金四个落实,真正把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各部门要在已有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

要把强化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布置好,落实好;要按照今年7月召开的全省重大危险源监管工作会议的部署,结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62号)的要求,落实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的各项工作,各市、县务必在今年10月底前,建立、健全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实行分级报告制度,同时,在今年年底前,使用经国家局验收的软件,完成重大危险源相关资料的录入工作,建立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全省争取在明年3月底前,初步形成省、市、县三级联网的重大危险源信息管理系统。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

附件1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制定本评估指南。

1.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广东省境内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或搬运的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评估;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从其规定。

本指南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e)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含长输管道);f)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g)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1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3.术语和定义3.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5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评估程序4.1前期准备4.1.1评估人员组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或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承担。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

附件1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制定本评估指南。

1.围本指南适用于省境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或搬运的场所和设施的安全评估;其他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从其规定。

本指南不适用于:a)核设施和加工放射性物质的工厂,但这些设施和工厂中处理非放射性物质的部门除外;b)军事设施;c)采矿业,但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加工工艺及储存活动除外;d)民爆器材的生产、储存;e)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含长输管道);f)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g)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

2.规性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国主席令第70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令)、《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19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安全评价通则》(AQ8001)3.术语和定义3.1化学品指各种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天然的或者人造的。

3.2危险化学品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3单元一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或同属一个生产经营单位的且边缘距离小于500m的几个(套)生产装置、设施或场所。

3.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

3.5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临界量指对于某种或某类危险物质规定的数量,若单元中的物质数量等于或超过该数量,则该单元定为重大危险源。

4.评估程序4.1前期准备4.1.1评估人员组成重大危险源评估必须由具有相应专业资质的单位或具备相应专业技能的人员承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13•【字号】粤府办〔2017〕11号•【施行日期】2017.0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7〕11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安委会办公室(设在省安全监管局)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13日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巩固近年来我省开展的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行动和专项整治成果,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有效防范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号),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坚守安全红线,坚持标本兼治,注重远近结合,深化改革创新,健全体制机制,强化法治,明晰责任,严格监管,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及“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促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工作目标。

各行业涉及危险化学品的风险点、危险源进一步摸清并得到进一步管控,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搬迁工程全面启动实施,危险化学品信息共享机制初步建立,油气输送管道安全隐患整治攻坚战成果得到巩固。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2.09•【字号】粤安监[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安监〔2012〕19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监管局、顺德区市场安全监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加强和规范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的重要性开展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是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具体内容,也是提高安全生产监管水平的一项重要举措。

做好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工作,有利于建立和完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管体系,有利于督促企业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与登记,有利于实现危险预防和应急救援的有效组织。

各地要高度重视,明确内部职责分工,形成工作机制,按照《暂行规定》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认真组织辖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排查、评估及登记备案工作,以抓好备案工作为突破口,建立完善本辖区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根据重大危险源的分XXX危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二、明确备案办理程序和要求按照《暂行规定》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工作由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要严格对照《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实施对企业申请备案的管理工作。

(一)申请原则。

凡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都应按照“一源一档”(一个单位有多个重大危险源的,分别填写)的要求,填写《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见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并准备齐全备案应提交的材料,到所在地各县(市、区)安全监管局提出备案申请。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督管理规定的通知粤民安〔2006〕25号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业经省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定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防止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有关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主要包括:(一)贮罐区(贮罐);(二)库区(库);(三)生产场所;(四)压力管道;(五)锅炉;(六)压力容器;(七)煤矿(井工开采);(八)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九)尾矿库。

重大危险源的具体界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评估、检测工作,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抓好重大危险源存在安全隐患或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对相关的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负全面责任。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重大危险源的登记范围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行业标准执行。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至少每三年委托有法定资格的中介机构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进行一次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报告。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进行安全评价并符合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要求的,可不必进行安全评估。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02.06.11•【字号】穗安监[2002]24号•【施行日期】2002.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煤炭及煤炭工业正文广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安监[2002]24号)各区、县级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各有关局、集团公司、总公司,中央、省、外地驻穗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和省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专项整治的部署要求,现将《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关于整治工作的重点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整治方案。

各地区、各部门的整治方案于7月1日前报本局备案。

二、各地区、各部门在开展整治工作中,要按照国家经贸委令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一批)、国家经贸令第16号《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艺和产品的目录》(第二批)所公布的项目,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企业限期予以关闭。

国家经贸委令第6号、第16号可于下述网址下载:http://www.Setc.Gov.Cn/gmwl/setc-gmwl.Htm三、本次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专项整治的范围为从事生产(含分装)、使用国家标准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所列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国家标准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可于下述网址下载:http://www.Chinasafety.Gov.Cn/chemsafety/csbz-10-0.Htm四、各地区、各部门应通过这次整治活动,建立本地区、本部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档案信息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遏制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V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V1

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V1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近日,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引起广泛关注。

该草案主要针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措施进行修订,旨在提高危化品项目的安全性,保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以下是本文对该草案的简要解读。

修订背景随着我国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使用规模的不断扩大,相关安全问题也逐渐凸显。

在此背景下,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对危化品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

而广东省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则是该省对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力支持。

修订内容该草案主要涉及以下内容:1.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注册制度的完善。

根据危化品项目的等级和危险情况,建立不同的监督管理等级,做到分类管理,确保安全。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审查备案制度的加强。

对于较大规模、较高危险性的危化品建设项目,要进行备案审查,审查过程应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确保审查程序严格、科学、规范。

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责任制度的明确。

在安全监督过程中,要明确责任分工,要求企业对于监管要求的贯彻执行、安全隐患的排除等方面负责。

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实施。

企业在设计危化品工艺、设施和方案时,应制定并实施严格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对可能发生的灾难性后果。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核查制度的加强。

对于建设中的危化品项目,对其现场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确保现场的设备安全可靠,符合安全生产标准。

6.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培训与考核制度的健全。

企业应加强安全教育、宣传和动员,制定科学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章制度,并对在岗员工和有关人员进行定期的安全培训和考核。

修订意义该草案的修订,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的举措。

旨在加强危化品项目的安全监管,维护公众利益,保障生态环境和社会稳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粤安监管三〔2017〕19号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业经省法制办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附件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与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及纳入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的化工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其安全审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

—2—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本实施细则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负责依法组织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建设单位,是指现有或者拟依法设立的下列单位:(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二)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且有储存设施(无论储存的危险化学品数量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设施)的企业;(三)纳入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许可的化工企业;(四)石油、天然气和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企业。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04.16•【字号】粤安监[2012]62号•【施行日期】201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2年4月16日以粤安监〔2012〕62号发布)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我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和监督管理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安全审查工作的权限与职责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除外,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工作实行分级实施、属地监管。

(一)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2.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建设项目;4.跨地级以上市(含顺德区,下同)的建设项目。

(二)地级以上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1.上述第(一)项以外的建设项目;2.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审查的建设项目。

(三)委托安全审查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依照《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委托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实施(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接受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下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行政部门,统称“安全审查实施部门”)。

接受委托的安全审查实施部门不得将受委托的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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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细则(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1月23日以粤安监〔2013〕17号发布自2013年2月23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细则。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是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和评估,并建立健全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制度、制定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技术措施和应急措施、保证重大危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投入等。

第五条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细则,对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督促本辖区内的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报备及核销工作,完善重大危险源数据与信息的管理,依有关要求向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送重大危险源档案资料及有关信息。

第六条国家鼓励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有利于提高重大危险源安全保障水平的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设备以及自动控制系统,推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管的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辨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确认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并对确认结果负责。

第八条在正常作业条件下产生或存在于单元内的危险化学品纳入辨识范围。

同一设备或场所重复存储多种危险化学品时,按临界量最小的危险化学品来进行辨识。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按照数量最大原则,根据《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附件1)辨识方法确定。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开展重大危险源辨识过程中,应当严格记录辨识过程与结果,形成辨识报告。

辨识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辨识的依据;(二)辨识单元范围;(三)单元内危险化学品名称及其临界量;(四)危险化学品每年存放时间、存放次数以及存放位置、使用情况等;(五)确定危险化学品存在(在线)量的说明;(六)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开展辨识的计算过程及结论。

第三章评估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并确定重大危险源等级。

危险化学品单位可以组织本单位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技术人员或者聘请有关专家进行安全评估,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危险化学品单位采用前种方式进行安全评估的,评估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本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安全评估工作的组织和过程控制,并对安全评估报告进行签章发布。

(二)安全评估技术负责人应由具备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或由化工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且应参加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专门能力培训。

(三)安全评估人员应当包括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单位需要进行安全评价的,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可以与本单位的安全评价一起进行,在安全评价报告设置安全评估报告所要求的专篇(章节),也可以单独进行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

重大危险源根据其危险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一级为最高级别。

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由《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分级方法》(附件2)列示。

第十三条重大危险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采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进行安全评估,确定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一)构成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且毒性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二)构成一级重大危险源,且爆炸品或液化易燃气体实际存在(在线)量与其在《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中规定的临界量比值之和大于或等于1的。

第十四条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数据准确、内容完整、结论明确、措施可行,并包括下列内容:(一)评估的主要依据;(二)重大危险源的基本情况;(三)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及危害程度;(四)个人风险和社会风险值(仅适用定量风险评价方法);(五)可能受事故影响的周边场所、人员情况;(六)重大危险源辨识、分级的符合性分析;(七)安全管理措施;(八)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九)事故应急措施以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配备情况;(十)评估结论与建议。

重大危险源评估报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评估指南》(附件1)要求进行编制,危险化学品单位在安全评价报告中设置专篇(章节)进行重大危险源评估的,其内容应当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要求。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重新进行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一)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已满三年的;(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装置、设施或者场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的;(三)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或者储存方式及重要设备、设施等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或者风险程度的;(四)外界生产安全环境因素发生变化,影响重大危险源级别和风险程度的;(五)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或者10人以上受伤,或者造成1000万以上经济损失的,或者影响到公共安全的;(六)有关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安全评估的国家及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发生变化的。

第四章管理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

第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根据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生产、使用工艺(方式)或者相关设备、设施等实际情况,按照下列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体系,完善控制措施:(一)重大危险源配备温度、压力、液位、流量、组份等信息的不间断采集和监测系统以及可燃气体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并具备信息远传、连续记录、事故预警、信息存储等功能;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具备紧急停车功能。

记录的电子数据的保存时间不少于30天;(二)重大危险源的化工生产装置装备满足安全生产要求的自动化控制系统;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装备紧急停车系统;(三)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毒性气体的设施,设置泄漏物紧急处置装置。

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四)重大危险源中储存剧毒物质的场所或者设施,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新建、改建和扩建重大危险源项目,安全监控监测设备应与其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根据需要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提供有关重大危险源监控监测的数据、图像等。

第二十条通过定量风险评价确定的重大危险源的个人和社会风险值,不得超过《可容许风险标准》(附件3)列示的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

超过个人和社会可容许风险限值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降低风险措施。

第二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安全检维修管理制度和制定检维修计划,定期按《广东省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检测、检验指南》(附件4)列示要求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测、检验,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设施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有效、可靠运行。

第二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事故隐患难以立即排除的,应当及时制定治理方案,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

第二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对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进行管理:(一)制定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安全管理监控制度,明确责任人或者责任机构,建立单位负责人、职能部门、直接责任人分级负责机制;(二)单位负责人对所负责的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负有安全监督与指导责任,定期到责任点进行安全检查;(三)建立关键装置、重点部位档案和登记台帐及安全检查书面报告制度;(四)在进行关键装置及重点部位与安全设施检维修前,应对检维修作业进行风险评价,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维修时配备监护人员,规范现场检维修行为。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和操作岗位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能培训,使其了解重大危险源的危险特性,熟悉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有关制度中应当明确重大危险源的变更管理,对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施等永久性或暂时性的变化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对变更过程及变更所产生的风险进行分析和控制,对变更的实施履行内部审批及验收程序。

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作业场所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报告变更情况。

第二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在重大危险源所在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写明紧急情况下的应急处置办法。

第二十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和应急措施等信息,以适当方式告知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

第二十八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依法制定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其完好和方便使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所在地区涉及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对存在吸入性有毒、有害气体的重大危险源,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配备便携式浓度检测设备、空气呼吸器、化学防护服、堵漏器材等应急器材和设备;涉及剧毒气体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两套以上(含本数)气密型化学防护服;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或者易燃液体蒸气的重大危险源,还应当配备一定数量的便携式可燃气体检测设备;在重大危险源现场工作岗位设立应急救援器材柜,配备必要的便携式消防器材、防爆作业工具和个体防护用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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