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物权名词解释
物:民法意义上的物,是指权利主体自身之外具有一定效用并能为人力所支配的物质实体。
一般而言,民法意义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性:1.物质存在性2.非人体性3.可支配性4.有用性5.特定性6.独立性7.单一性物权:本法所称的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同一物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或成立两个在内容上相互矛盾的物权。
一物一权原则:是指物权法奉行的在同一个物上,只能有一个所有权,不能有两个所有权并存的法律原则。
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在呼唤主人”,指物权人对于自己所有的物,不论辗转经过多少人之手,只要在最后占有人处发现自己的物,即可予以取回。
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侵害或有被侵害的危险时,物权人得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以恢复物权圆满状态的权利。
返还原物请求权,即权利人对无权占有人所享有的要求其返还占有的请求权。
排除妨害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时,权利人对妨害人享有请求其排除、使自己的权利恢复圆满状态的权利。
妨害预防请求权:对于未来的妨害的排除的请求权。
物权法上称为“消除危险”请求权。
恢复原状请求权:是指行为人导致他人财产损害后,应当进行修补,使财产恢复原有的状态的请求权。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移转、变更和消灭。
添附:是指相互紧密联结成新物,在法律上或者经济上已不可分割。
时效取得,即依取得所有权的意思,公开、和平、继续地占有他人之物达到法律规定的期间,从而取得物之所有权。
区分原则,即在发生物权变动时,物权变动的原因与物权变动的结果作为两个法律事实,他们的成立生效依据不同的法律根据的原则。
不动产登记:是指将不动产物权变动的事实登载于特定的簿册或文书之上的活动。
初始登记:也称总登记,是指不动产所有人依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其不动产权利进行的第一次登记。
在初始登记做成之后,当不动产物权因一定原因发生变动时,登记机关对此变动予以记载,称为变更登记。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物权请求权,⼜称为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碍或者有被妨碍的可能性时,物权⼈为恢复到原来状态⽽让对⽅当事⼈做⼀定⾏为或不做⼀定⾏为的权利。
那么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内容呢?下⾯将由店铺⼩编为您解答这⼀相关问题。
⼀、民法典物权请求权包含哪些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和损害赔偿请求权。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百三⼗五条 ⽆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百三⼗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百三⼗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百三⼗⼋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损害的,权利⼈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什么区别1、物权请求权的实现或物权性民事责任的承担,权利⼈⽆需证明⾏为⼈主观上有过错。
因为,权利⼈仅仅要求将受到妨害的物权恢复到其完满状态。
⽽受害⼈欲请求⾏为⼈损害赔偿者,则应证明其实施侵权⾏为时主观有过错。
2、物权请求权的实现不以⾏为⼈的⾏为造成受害⼈财产损失或其他损失为前提。
⽽⾏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前提是加害⼈造成了受害⼈现有财产或⾮财产性损害。
3、债权请求权的⾏使有诉讼时效的限制,⽽物权请求权很难适⽤诉讼时效。
4、物权请求权的⾏使主体并不局限于物权⼈本⾝,因为物权请求权是与物密不可分的,任何对物的占有构成侵害或妨碍的,物的持有、占有者即可⾏使此项请求权。
如租赁物的承租⼈对他⼈侵害租赁物的⾏为可以提起诉讼⾏使上述权利。
因此,这是⼀种对物诉讼。
⽽债权性请求权的⾏使是以相对⼈为对象,且以权利⼈受到实际损害为前提。
因此,只有受到损害者才可以侵害⽅为被告提起诉讼,故这是⼀种对⼈诉讼。
以上就是店铺⼩编对相关问题的回答。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物权请求权包括了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物权效力与物权请求权研究探讨_罗松
中图分类号: D9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6) 02 - 0246 - 01
作者简介: 罗松,云南省委办公厅,在职研究生,民商法专业,研究方向: 民商法。
一、关于物权效力的探讨和研究 ( 一) 物权效力的意义 物权效力的概念是指法律给予物权的强制保障力和作 用力,它体现着物权的特性和权能,明确了法律保护的物权 人对相关物的 支 配 权 以 及 不 受 外 人 干 预 的 范 围 和 程 度 ,客 观的体现了依法成立后的物权所具有的法律效力。 物权的效力直接关系着物权的内容和性质。不明物的 的物权效力就无法明确相关物权的属性及关联债权等其他 属性。再者,只有明确了物权效力,我们才可以进行相关物 的的物权界定、物权保护和物权变动等操作。另外,物权效 力是静态物的 归 属 的 秩 序 所 在,更 是 动 态 物 的 交 易 秩 序 的 规则所在,它 直 接 关 系 着 物 权 人 相 互 之 间 的 利 益 关 系。 所 以,针对物权效 力 进 行 探 讨 和 研 究 对 整 个 物 权 法 的 建 设 具 有重大意义。 ( 二) 物权效力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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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 中)
法制博览
LEGALITY VISION
物权效力与物权请求权研究探讨
法律杂谈
罗松 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 昆明 650228
摘 要: 物权效力与物权请求权的辩证关系一直是学界学者研究的一个重大课题。物权效力是一个完全从理论上来命名的概念,它是指法律
给予物权的一种保障力和作用力,物权的效力概括的归纳为对物的支配效力、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对其他物权的排他效力、对妨害的排除效力
( 三) 物权请求权与其他私法性救济请求权的辩证比较 物权请求权与侵权请求权的比较。从法学角度上将, 侵权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所体现的物权受损害的情况是相 同的,不同之处在于两者的救济方式有差别,最重要的区别 就是侵权请 求 权 包 含 了 损 害 赔 偿 请 求 权。 所 以,侵 权 请 求 权和物权请求 权 是 相 对 独 立 的 存 在 ,各 自 有 其 不 同 的 适 用 范畴。我们 不 能 简 单 的 认 为 侵 权 请 求 权 囊 括 了 物 权 请 求 权,因为侵权请求权虽然可以解决物的的损坏救济问题,但 是无法针对相关危险进行救济。 ( 四) 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比较 一般来说,占有保护请求权包括占有物返还请求权、占 有妨害防止请求权和占有妨害除去请求权三种。与物权请 求权不同的是,占 有 请 求 权 的 行 使 是 要 以 对 物 的 的 占 有 为 前提条件的,在很大程度上,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存在可以很 好的弥补物权 请 求 权 在 这 一 方 面 的 不 完 善 ,从 而 使 不 是 物 权的占有也 可 以 得 到 法 律 的 保 护 和 认 可。 所 以,占 有 保 护 请求权有其单独存在的实际意义,只不过从立法角度来看, 作为立法者首 先 要 考 虑 的 是 对 物 权 的 保 护 ,然 后 再 对 其 进 行必要的补充,即 对 那 些 不 是 物 权 占 有 的 客 观 事 实 进 行 法 律保护。 三、结语
物权法专题二:物和物权
专题二物和物权1 概念物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是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而又能为人们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客观物质实体。
2 法律特征(1)物存在于人身之外,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之一(2)物能满足人们的需要,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3)物能为人们实际控制或支配(4)物一般以有体物为限,但也有例外,如电力,频道等3 分类(1)流通物与限制流通物①流通物:法律允许民事主体之间自由转让的物②限制流通物:法律对其流转给予一定程度的限制或者禁止流转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如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等B 迷信物品、淫秽书刊、录像带、光盘等为禁止流通物(2)特定物与种类物①特定物包括两类:A独一无二的物 B 经权利人指定而特定化的物②种类物:具有共同特征,能以品种、规格、质量或者度量衡加以确定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A 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和租赁法律关系等B 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不同。
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种类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不免除交付人的交付义务(3)可分物与不可分物①可分物:可以分割且不减损其价值的物②不可分物:不能分割,或分割会减损其价值的物③区分两者的意义(4)有主物与无主物①对于无主物,当事人可以单方意志取得,如先占,而有主物不能依单方意志取得②无主物原则上归属于国家,但有三点例外:A 死者生前是集体经济组织的,遗产归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B 抛弃物经他人先占的,他人因先占取得所有权;C 共有物的共有人之一放弃共有份额的,由其他共有人享有③注意无主物与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和失散的动物的区别(5)主物与从物①从物具备的条件:A 从物之使用目的具有永久性;B 从物与主物同属于一人;C 从物须具有独立性;D 须交易上视为从物②从物的法律意义:A 归属关系;B 从物的所有权随主物的所有权转移而转移,除非有相反的约定;C 担保物权的效力除非有相反的约定或规定及于从物;D 主物合同解除的效力及于从物,但不能与此相反合同法第164条: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
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
保护物权的各请求权之间的关系季秀平上传时间:2005-9-8摘要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在权利基础、权利主体、行使目的、举证责任、诉讼程序、以及是否适用消灭时效等方面均存在不同。
物权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在目的与功能、权利基础、对损害的要求、归责原则、责任方式以及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不同。
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与物权返还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既有相同之处,也有不同之处。
在上述请求权发生竞合的情况下,应当允许物权人选择于其有利的一种加以行使。
在一定条件下,物权请求权会发生向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的转化。
关键词物权保护;物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物权是民事主体的一项十分重要的财产权利。
保护物权的请求权,在物权法上有物权请求权和占有保护请求权,在债法上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现对上述各种请求权之间的关系予以梳理,以明确它们在物权保护中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
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关系物权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完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保护自己的物权而请求有义务者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P. 1136)占有保护请求权,是指当“占有被他人侵害时,占有人所享有的占有物返还、占有妨害除去、占有妨害防止的请求权。
”[2](P. 197)(一)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区别物权请求权与占有保护请求权都具有保护物权的功能,但二者并不是同一性质的请求权,其主要的区别有:1、请求权基础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基础是物权,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占有保护请求权的基础是占有,而不是物权。
[1]2、请求权人不同。
物权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物权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物权人;占有保护请求权的请求权人是占有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的占有人。
3、权利行使的目的不同。
物权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占有保护请求权行使的目的在于稳定物之现实支配状态或恢复占有权。
物权的关系本质
物权的关系本质引言物权,作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们拥有和控制物质财富的基础。
物权关系着每个人的利益,也是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的关键。
本文将深入探讨物权的关系本质,以及如何保护物权,物权变化的相关问题。
物权的概念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可以是动产、不动产以及法律规定的权利等。
物权具有排他性、绝对性和支配性等特征。
物权主要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类型。
物权的关系物权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1、所有权与其他物权的关系:所有权是最基本的物权形式,其他物权均源自于所有权。
在所有权的基础上,通过让渡或分割所有权,产生了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其他物权。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关系: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都是在所有权的基础上产生的,但它们之间存在一定区别。
用益物权注重对物的使用价值,即通过使用他人之物来获得收益;而担保物权则注重物的交换价值,即通过以物作为担保来保障债权实现。
3、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和债权是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利,但它们之间存在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的关系。
物权的存在和发展需要以债权为基础,而债权的实现和保护也离不开物权的支持。
物权的保护保护物权对于维护财产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是几种主要的物权保护措施:1、传统法律保护:各国宪法和法律通常会对物权进行规定和保护。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就明确规定了各种物权的类型、取得、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2、知识产权保护:对于创造性成果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等,通常也属于物权保护的范畴。
通过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以保护权利人的创造性成果,促进科技进步和文化发展。
3、财产保险:通过购买财产保险,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物权。
当意外事件发生导致物权遭受损失时,保险公司可以提供经济赔偿,降低物权持有人的风险。
4、社会发展与教育: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教育水平的提高,人们对于物权保护的意识也在不断增强。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
物上请求权之比较研究摘要: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权请求权是物权所具有的最基本的效力之一,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物上请求权中的原物返还请求权会因为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而丧失其权利先于债权而适用,故有适用诉讼时效的余地。
关键词:物权;物上请求权;消灭时效一、物上请求权的概述通说认为,物上请求权又称物权请求权,有广狭义之分。
狭义的物上请求权,是指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享有请求恢复物权圆满状态或防止侵害的权利。
广义的物上请求权还包括占有人的物上请求权。
[1]日本学者认为,由于物权对物有直接的支配权,因此它必须具有在实现权利内容中因他人的支配而受妨害时,在法律上请求去除这种妨害的能力。
但原则上不允许物权人以自己的实力去排除他人的支配以谋求实现自己的权利内容(禁止自救行为)。
笔者认为,物上请求权是指当物权的行使受到妨害或有妨害的可能时,物权人为排除或防止妨害,恢复物权的圆满支配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物上请求权是保障物权人对物的支配权所必需的,其目的在于对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排除或对将来有可能发生的侵害进行预防。
物权的请求权作为物权保护的一种重要方式,通过对其概念的分析,可以看出其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征。
1、物权的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请求权物权的请求权虽然与债权请求权一样,也是以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为内容的请求权。
但物权请求权来自于物权的支配内容,也是物权效力的体现。
2、物权请求权是与有体物的保护联系在一起的由于物权尤其是所有权的客体主要为有体物,并且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都是在物权人所有或占有的物受到他人侵害时产生的保护方法,它们主要是针对实物的保护方法。
3、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考虑相对人是否具有过错原则上,当自己的物权遭受侵害时,只需证明相对人已经实施了侵害或妨害其物权的行为,便可以要求相对人排除妨害、返还原物等。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概念物权确认请求权是指权利人对自己的物权进行确认的权利。
物权是指所有权人对特定物体享有的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权利。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确立和维护自己的物权地位的一种法律保护措施。
下面将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法律依据、要件、效力以及适用范围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法律依据物权确认请求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定,权利人可以基于自己对特定物体的物权地位,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自己的物权。
二、要件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点:1. 物权的实体要件:要求确认的物权必须是确凿存在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物权。
例如,所有权、用益物权等。
2. 物权的主体要件:请求确认的物权必须是请求人所享有的。
只有权利人才有资格请求确认自己的物权。
3. 物权的存在要件:请求确认的物权必须确实存在,且不受他人的争议。
如果物权存在争议,权利人可以先通过其他法律途径解决争议问题,再行请求确认。
三、效力物权确认请求权是一种诉讼权利,其具有以下几点效力:1. 效力确立:通过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权利人可以在法院的认可下,确立自己对特定物权的地位。
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行使将被法院作出的判决所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2. 效力保护:一旦物权被确认,权利人可以依法享有对该物体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和保护自己的物权地位。
3. 效力限制:物权确认请求权并不是绝对的,法律对其行使设定了一定的限制。
首先,权利人必须符合物权的要件,否则请求可能被法院驳回。
其次,权利人在行使请求权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程序,否则可能导致请求无效。
四、适用范围物权确认请求权适用于各种不同性质的物权。
无论是对于不动产还是动产,对于所有权、用益物权等各种不同类型的物权,权利人都可以依法行使物权确认请求权。
此外,物权确认请求权也适用于在物权纠纷中争议的解决,可以作为一种有效的法律手段来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论物权请求权之独立性
论物权请求权之独立性摘要:物权请求权是否是一项独立的权利,争论由来已久。
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派生,因此,将物权请求权视为物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有学者认为,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故将其纳入债权体系。
经由本文分析,物权请求权是一类独立的权利。
关键词:物权;债权;请求权一、物权请求权之概念及内容物权请求权,一般是指物权的圆满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排除妨害或防止妨害的发生,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而请求妨害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1]我国物权法”物权保护”一章规定了多种权利。
但我国学者一般认为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为物权请求权。
物权确认请求权实属一种诉权,不符合作为独立的实体性权利--物权请求权。
而损害赔偿请求权则是债权请求权的一种,不应当归入物权请求权。
此外,恢复原状请求权等被视为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正如尹田教授指出的,”恢复原状与损害赔偿只有形式区别而无实质区别”,”故恢复原状只能视为损害赔偿的一种特别方式而已”。
[2]另外,有学者指出完全意义上的物权请求权包括纯粹性的物权请求权和物权请求权的伴随性请求权。
[3]不过,本文所研究的是纯粹性的物权请求权,即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物权请求权与物权物权请求权系物权的附属性权利的观点认为:第一,物权请求权与物权具有不可分性。
物权请求权基于物权产生,并以保护物权不受干扰,实现物权支配的完满状态为目的。
”很难想象没有物权的存在,却有物权请求权存在的情况”。
第二,物权请求权不具有作为独立权利应有的性质--可被侵害性以及权益和利益。
第三,物权请求权的行使须具备一定的要件,它没有独立存在的原因。
第四,物权请求权不具有独立的让与性。
[4]这些观点值得商榷。
首先,它以不可分性来论证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一种附属性权利。
那么抵押权是否也应因不得脱离主债权而单独转让,从而成为主债权的一部分呢?[5]这也恰恰反驳了以上第四点。
民法典案例解析--物权编3--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要义本条是对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物权的保护,是指通过法律规定的方法和程序,保障物权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所有的财产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的制度。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律制度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
物权的民法保护,主要是通过物权请求权实现的。
物权的权利人在其权利的实现上遇有某种妨害时,有权对造成妨害其权利事由发生的人请求除去妨害,这种权利叫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的主要内容是请求他人返还原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等权利。
物权的民法保护还有侵权请求权的方法,即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害物权的侵权行为的,权利人可以依照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规定,请求侵权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物权权利人行使保护物权请求权,可以直接向行为人请求,也可以通过民事程序等方法进行。
本条规定的就是物权权利人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行使物权请求权,保护自己的物权。
和解通常被认为是“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进行调停,仲裁是当事人协议约定仲裁条款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机构裁决解决,诉讼则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解决。
案例评析某某与霍城县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人民政府、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村民委员会、何某草场侵权赔偿纠纷案[1]案情:上诉人某某为霍城县清水河镇清水河村牧民,涉案草场有霍城县政府颁发的草原使用证。
上诉人发现第三人何某侵占上诉人草场并开始种植经济林。
为此上诉人多次找霍城县政府、清水河镇政府,霍城县草原站处理第三人何某侵占草场问题,都未给予解决。
故上诉人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占并支付赔偿。
法院认为,依法登记的草原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本案中,上诉人认为其作为持有合法登记的草原使用权人的权利受到了侵害,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调整范畴。
评析:此案涉及民法典第233条的规定。
第二章物权概述
•思考:是否应将“排他”纳入物权的定义之 中? •思考:物权的排他性是物权的效力还是特征?
我国《物权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 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 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 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为财产权利。 (2)物权的主体为“权利人”。 (3)物权的客体为特定的物。 •原则上是指特定物、独立物和有体物,主要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4)物权为对物的直接支配权。 •物权形式上表现为一种人对物的关系,实质 上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
二、物权与债权
(一)二者的联系
1.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权。
2.物权往往是债权成立的前提,又往往是 债权运动的结果。
3.债权人在处分其权利时,其地位与物权 人的处分权一致。
(二)二者的区别
1.权利性质不同。物权为支配权,债权为 请求权。
2.权利客体不同。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 债权的客体为给付。
三、物权与知识产权
(一)二者的共性 1.二者皆为静态性的财产权利。 2.二者均为绝对权、对世权。 3.二者都具有排他性。 (二)二者的区别 1.客体不同。 2.权利内容不同。 •物权的内容为单纯的财产权,知识产权中除 商标权外,其他均包括财产权与人身权的双 重内容。
3.取得的过程不同。
2.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形。
(1)“买卖不破租赁”。
•[例]甲有一幢房屋,于2008年10月1日出租 给乙,租期5年。2009年5月1日,甲将房屋 卖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手续。后丙手持 房产证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 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论文资料)
物上请求权的诉权与物权基础王洪亮*一、问题意识自 民法通则 中规定!民事责任∀这一章至今已有二十余载。
是否保留这一中国特色,在物权法起草过程中,又成为焦点。
赞成民事责任立法者提出不规定物上请求权,将之并入侵权法,在侵权责任编专节规定侵权责任形式,其中规定一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不以侵害人有过错为要件。
该学者认为:民事责任的承担有自动承担、请求承担和强制承担三种方式。
以权利、义务、责任为主线观察和处理法律问题的方法,早已为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官员所熟悉;而且,物上请求权制度存有缺点,比如,妨害排除请求权与侵权法上恢复原状请求权区别不明晰、妨害与损害很难区分等。
#1∃反对者从体系漏洞角度出发,认为:物上请求权在构成上无须过失与损害存在为要件,诉讼时效上也不同于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所以,物上请求权得独立存在。
#2∃值得注意的是,有学者从请求权基础理论以及物权性质角度进行反驳,#3∃认为:!如果把原物返还属于侵权责任,那么,便没有了物权,从而也就没有了物权的优先性发挥的余地,∀而且也不符合请求权基础理论,不适于解决法律适用问题。
#4∃这一反驳似乎更接近于问题的实质。
对于民事责任的观点,在二战时期,德国也曾有过类似的观点,赫克(H eck)对此曾有力地反驳说:从义务出发的体系只适合于债务人求助法庭而不是债权人求助法庭的时代。
#5∃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法官在判决时,必须从债权人角度来构造,也必须从请求权角度出发。
%46%*#1∃#2∃#3∃#4∃#5∃清华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魏振瀛:!论请求权的性质与体系&&&未来我国民法典中的请求权∀,载 中外法学 ,2003年第4期,第1页以下。
王利明: 物权法研究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05页以下。
崔建远:!物权救济模式的选择及其依据∀,载 第三届罗马法%中国法与民法法典化国际研讨会论文集 ,第92页以下。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民法物权总论
登记效力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 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之日起,发生物权变动。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区分原则: 区分原则:区分合同效力和物权效力 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 当事人之间订立物权变动的合同,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 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 物权登记的,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但不影响合 同的效力。 同的效力。
登记机构的责任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 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 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成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申请人承担责任, 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 登记机构没有尽到审查义务,要承担责任。 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 实现:建立统一登记机构;设立赔偿基金 责任类型 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 对证明材料未尽审查职责的;其他行为造 成登记错误的; 成登记错误的;
五、物权的公示
不动产登记 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 目的;效力;登记机关;特殊登记。 动产交付 意义;时间;方式。 意义;时间;方式。
不动产登记
登记要件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 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 要件主义: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未经登记,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对抗主义:指未经登记,也可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 但只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不能对抗善意第三 人. 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 我国原则上采取要件主义,对抗主义是例外。
所有权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
我国《民法典》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析一、请求权基础类型化检索顺序按照检索的目的性和思维的经济性,请求权基础有一定的检索和考察顺序,学者们给出的顺序大致相同,略有差异。
结合学者的论述和实务需要,本文建议总体排序如下:(一)总体顺序1.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2.身份行为及身份法上的请求权3.合同请求权4.类合同请求权5. 无因管理6. 物权请求权7. 占有保护请求权8. 人格权请求权9. 侵权责任10.不当得利(二)划分原则这个分类和排序坚持了法典为纲、实务导向、逻辑清晰、体系贯通的原则。
1. 法典为纲。
在公法和私法关系的划分中,我们以排除法为主,刑法实行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行政法中行政主体具有特别性,并实行依法行政,排除存在这两者的情形就是私法关系。
实务中对请求权基础的思考应该涵盖私法所有领域,这样才能实现方法的周延。
所以,以《民法典》为划分依据,分为一般私法和特别私法,创设一个种类——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
因为按照法律适用原则,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应该优先考察。
2. 实务导向。
在请求权基础的学习体系中,偏重财产方面的请求权基础。
在实务中,却需要进行全面细致思考,把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等身份行为和身份法的相关内容考虑进来,进行全领域体系化思考。
3. 逻辑清晰。
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法律对有特别身份和特别关系的规定应优先适用。
如果纠纷当事人具有特别身份和关系,而痛点恰巧落在特别法规定领域,那么这些特殊规定就应当优先适用。
特别私法涉及特定类型和市场主体,身份法涉及特殊家庭身份,合同涉及特定当事人之间的关系,类合同请求权发生在因为合同而开启接触的当事人之间,前四类请求权的产生都存在一定的特殊身份和关系之中,其身份和关系先于请求权而存在。
在后六类请求权中,则不需要特定关系和身份的存在。
4. 体系贯通。
这种分类也兼顾各个请求权之间的排除和兼容关系,在分步介绍中详细解析。
(三)总纲二、十大类请求权基础分类论述(一)特别私法上的请求权我国民法典实行民商合一的立法体制,但即便如此,民法典也未能覆盖全部的民事生活领域,还存在所谓的特别私法,“其实质不过是将民事生活和整个市场适用的共同规则集中规定于民法典,而将适用于特定类型主体、局部市场或个别市场关系的规则,规定于各民事特别法,如公司、票据、证券、海商、保险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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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与物权请求权的关系
甲有一个石磨,该石磨有点沧桑的感觉,乙(饭店)租来放在饭店门前作装饰,租期为二十年。
1.甲对石磨享有所有权(自物权),形成物权法律关系。
物权法律关系是绝对法律关系,甲是权利人,其他任何人都是义务人。
2.自物权处于绝对法律关系之中,物权请求权处于相对法律关系之中。
甲将石磨交付给乙(交付是移转占有的双方法律行为)后,甲是间接占有人,乙是直接占有人,形成意定占有媒介关系,在此相对法律关系中,甲享有物权请求权。
3.承租人乙占有这台石磨时,被丙侵夺占有。
此时,除甲、乙的意定占有媒介关系以外,又产生乙、丙之间的法定占有媒介关系。
乙是间接占有人,甲是乙的上级间接占有人。
甲的本权是物权,乙的本权是债权。
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返还占有请求权),受《物权法》245条一年期间的限制。
甲对乙、对丙的占有回复请求权不受该一年期间的限制。
《物权法》第245条规定:“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
4.一般认为,物权受妨碍时,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其实,在物权未受妨碍时,也可产生物权请求权法律关系。
例如,租赁合同的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给承租人,出租人的物权请求权就产生了,谈不上是妨碍。
在租赁合同存续期间,出租人请求返还占有,承租人得行使占有抗辩权。
在不定期租赁,出租人行使随时解除权(任意解除权),在合理期间经过后,承租人丧失占有抗辩权。
5.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有区别。
物权请求权是脱离占有的本权的效力,债权请求权不是本权的效力。
甲、乙签订石磨的租赁合同,承租人乙请求交付该石磨,为债权请求权,乙请求交付,是依据合同,并无本权。
而甲在交付石磨请求返还的权利是物权请求权。
物权请求权与债权请求权的异同
区别:一、物权请求权是物权的效力,其含义是物上权利遭受侵害,或有侵害之虞时,得请求恢复其完满状态,或防止妨害之权利。
比如甲拿着一个物品,可是乙不让甲拿,甚至抢过甲的物品,破坏了甲对物的支配权力。
物权请求权的构成包括:1、返还原物请求权,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物权客体者,可请求返还。
2、妨害排除请求权,对于占有侵夺或占有扣除之外的其它妨害物权情形,物权人的请求妨害人防除,比如对于物的完满支配。
3、妨害防止请求权,对于物权有妨害之虞者,得请求消除该威胁。
4、损害赔偿请求权,《物权法》第37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物权请求权的目的是返还原物,排除妨害。
不适应诉讼时效。
物权请求权优于债权请求权。
二、债权请求权即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典型的债权法上的请求权。
比如甲破坏了乙
的物品,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诉讼要求甲赔偿。
联系:债权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第一次放入物权
请求权中。
物权请求权包含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是债权请求权的起始,债权请求权
是物权请求权的前提。
我国《物权法》第三章中规定的物权保护的请求权的类型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三十五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本章规定的物权保护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根据权利被侵害的情形合并适用。
侵害物权,除承担民事责任外,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