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法 第四章 航空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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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中国政府门户网站 2005年08月06日【字体:大中小】(1996年7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三章民用航空营运的安全保卫第四章安全检查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止对民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维护民用航空秩序,保障民用航空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以及与民用航空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适用本条例;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

民用航空公安机关(以下简称民航公安机关)负责对民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统一管理、检查和监督。

第四条有关地方人民政府与民用航空单位应当密切配合,共同维护民用航空安全。

第五条旅客、货物托运人和收货人以及其他进入机场的人员,应当遵守民用航空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六条民用机场经营人和民用航空器经营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本单位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并报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备案;(二)严格实行有关民用航空安全保卫的措施;(三)定期进行民用航空安全保卫训练,及时消除危及民用航空安全的隐患。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通航的外国民用航空企业,应当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报送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方案。

第七条公民有权向民航公安机关举报预谋劫持、破坏民用航空器或者其他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对维护民用航空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民用机场的安全保卫第九条民用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中的民用部分,下同)的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应当符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关于民用机场安全保卫设施建设的规定。

第十条民用机场开放使用,应当具备下列安全保卫条件:(一)设有机场控制区并配备专职警卫人员;(二)设有符合标准的防护围栏和巡逻通道;(三)设有安全保卫机构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装备;(四)设有安全检查机构并配备与机场运输量相适应的人员和检查设备;(五)设有专职消防组织并按照机场消防等级配备人员和设备;(六)订有应急处置方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援救设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修订征求意见稿)(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
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
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
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
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
第五章航空人员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机组
第六章民用机场
第七章空中航行
第一节空域管理
第二节飞行管理
第三节飞行保障
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
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运输凭证
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
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
第十一章民用航空安全保卫
第十二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
第十三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
第十四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
第十五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
第十六十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七十六章附则
说明:修订条文一栏中黑体为新增条款,删除线表示删除的条款,整栏空白表示现行条文未修改。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航空人员是指在航空领域从事各类职业的人员,包括飞行员、空乘人员、航空维修人员等。

由于航空活动的特殊性和高风险性,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是保障航空安全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从航空人员管理的法律依据、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以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等方面,对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航空人员管理法律依据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包括国家层面和部门层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在国家层面,中国民航局制定了一系列法规以规范航空人员的管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人员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长飞行员管理条例》等。

此外,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运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与航空人员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依据为航空人员的准入、训练、培训和考核提供了明确的规范和指导。

二、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是指在申请成为航空人员之前需要满足的一系列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航空人员的准入条件主要包括身体健康状况、教育背景、专业技能以及心理素质等方面。

首先,身体健康状况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条件之一。

航空人员需要通过体检来确认身体健康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包括视力、听力、心肺功能以及神经系统等方面的检查。

这是因为航空人员在飞行过程中需要具备较高的身体素质,确保能够应对各类紧急情况和飞行压力。

其次,教育背景和专业技能也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考虑因素。

航空人员需要具备相关航空专业的基础知识和技能,例如飞行操纵、航空安全、气象等。

此外,对于飞行员而言,还需要具备相关飞行培训和考核的证书和执照。

最后,心理素质是航空人员准入的重要考量之一。

航空人员在长时间的飞行任务中,需要面对压力、疲劳和不确定性等各种挑战,因此需要具备心理坚韧、应变能力强的品质,确保能够稳定的应对各种工作环境和情况。

三、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为了保障航空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对于航空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法律制度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相应的惩处措施。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四)

民航法律法规(项目四)

于中间没有经停的飞行,飞行时间可
延长至12小时。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
2
少14个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息
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 一值勤期开始时刻之间。
(2)当飞行机组配备3 名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
副驾驶时,驾驶员的值勤期限
3
1
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求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发生运行延误时,值勤 期最多可以延长至18小时,但 该值勤期后14小时的休息期不 得缩短。
(1)
(2)
任一日历月飞行时间 不超过100小时,任何连 续三个日历月内的总飞行 时间不得超过270小时。
任何7个连续日 历日内飞行时间不得 超过40小时。
(3)
任一日历年内飞行时 间不得超过1 000小时。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3.客舱乘务员工作时间的规定
(1)当按照本规则第121.391 条规定的最低数量配备客舱乘务员时, 客舱乘务员的值勤期不得超过14小时, 值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9个连续小时 的休息期,这一休息期应当安排在该 值勤期结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一)工作时限的相关规定
2.航空驾驶人员工作时限的规定
(3)当飞行机组配备3名 驾驶员,其中包含1名资深副 驾驶并为飞行机组提供经批准 的睡眠区时,驾驶员的值勤期 限制、飞行时间限制和休息要 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值勤期最多18小时, 该值勤期内的飞行时间不得 发生运行延误时, 超过14小时,但每个驾驶 如果驾驶员的实际值勤 员在飞行中应当有机会在经 时间未超过18小时的限 批准的睡眠区得到休息,值 制,则该值勤期后的休 勤期后应当安排至少18个 息期可以缩短至16小时。 连续小时的休息期,这个休 息期应当安排在该值勤期结 束时刻与下一值勤期开始时 刻之间。

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航空人员的法律责任

• 第二百零七条所涉本法条款: • 第七十四条 民用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进行飞 行活动,应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 第二百零八条 民用航空器的机长或者机组其他 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 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 罚;有第(二)项或者第(三)项所列行为的, 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在执行飞行任务时,不按照本法第四十一 条的规定携带执照和体格检查合格证书的; (二)民用航空器遇险时,违反本法第四十八条 的规定离开民用航空器的;
•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 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的 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 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书。
• 第二百零六条 有下列违法情形之一的,由国 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民用航空器的机长给 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罚, 情节较重的,可以给予吊销执照的处罚: (一)机长违反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未对民用航空器实施检查而起飞的; (二)民用航空器违反本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未按照空中交通管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 度飞行,或者违反本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飞越 城市上空的。
• 第二百零六条涉及本法下列条款:
• 第四十五条第一款:飞行前,机长应当对民用 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未经检查,不得起飞。
• 第七十五条 民用航空器应当按照空中交通管 制单位指定的航路和飞行高度飞行;因故确需 偏离指定的航路或者改变飞行高度飞行的,应 当取得空中交通管制单位的许可。
• 第七十九条 民用航空器不得飞越城市上空; 但是,有下路所必需的; (二)飞行高度足以使该航空器在发生紧急情况时离开城市上空,而不致危及地面 上的人员、财产安全的;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获得批准的。

航空公司客舱管理制度规定

航空公司客舱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航空公司的飞行安全,提高客舱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公司所有客舱乘务人员及地面服务人员。

第三条客舱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服务至上、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二章客舱安全第四条客舱乘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知识,熟悉飞机客舱设备的使用和应急处理程序。

第五条飞机起飞前,客舱乘务人员应对客舱进行全面检查,确保设备正常,消防器材齐备。

第六条飞行过程中,客舱乘务人员应密切关注乘客动态,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机长。

第七条飞机遇险时,客舱乘务人员应按照应急程序组织乘客疏散,确保乘客生命安全。

第三章客舱服务第八条客舱乘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意识,以乘客为中心,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

第九条客舱乘务人员应掌握基本的服务技能,包括乘客接待、餐饮服务、娱乐服务等。

第十条客舱乘务人员应保持良好的仪容仪表,穿着整齐,仪态大方。

第十一条客舱乘务人员应使用规范的语言,礼貌待人,尊重乘客。

第十二条客舱乘务人员应密切关注乘客需求,主动提供帮助,解决乘客在飞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四章客舱秩序第十三条客舱乘务人员应维护客舱秩序,确保乘客在飞行过程中的舒适和安全。

第十四条客舱乘务人员应监督乘客遵守客舱规定,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

第十五条客舱乘务人员应协助机长处理客舱内的突发事件。

第五章客舱培训与考核第十六条我公司应定期对客舱乘务人员进行安全知识、服务技能、应急处理等方面的培训。

第十七条客舱乘务人员应通过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客舱乘务人员应积极参加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

第六章奖惩第十九条对表现优秀的客舱乘务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客舱乘务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降职等处分。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公司客舱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

航空安全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加强航空安全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安全保卫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国民用航空运输企业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航空安全员是指在民用航空器中执行空中安全保卫任务的空勤人员。

航空安全员在机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对航空安全员实行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公安局对民航系统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领导。

民航地区管理局公安局对本辖区航空安全员业务实施指导。

民用航空运输企业保卫部门负责本企业航空安全员队伍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民航总局公安局可以根据情况聘任航空安全员为航空安全技术监察代表,对航空安全员的训练和值勤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航空安全员的任务是维护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内的秩序,防范和制止劫机、炸机和其他对民用航空器的非法干扰行为,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第七条航空安全员职责是:(一) 在旅客登机前和离机后对客舱进行检查,防止无关人员、不明物品留在客舱内;(二) 制止与执行航班任务无关的人员进入驾驶舱;(三) 在飞行中,对受到威胁的航空器进行搜查,妥善处置发现的爆炸物、燃烧物和其他可疑物品;(四) 处置劫机、炸机及其他非法干扰事件;(五) 制止扰乱航空器内秩序的行为;(六)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被押解人犯、被遣返人员在飞行中的监管工作;(七) 协助警卫部门做好警卫对象和重要旅客乘坐民航班机、专机的安全保卫工作;(八) 执行上级交给的其他安全保卫任务。

第八条航空安全员在执行职务时,可以行使下列权力:(一) 在必要情况下,查验旅客的客票、登机牌、身份证件;(二) 劫机、炸机等紧急事件发生时,对不法行为人采取必要措施;(三) 对扰乱航空器内秩序不听劝阻的人员,采取管束措施,航空器降落后移交民航公安机关处理;为制止危害航空安全的行为,必要时航空安全员可请求旅客予以协助。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民航飞行人员的管理,保障飞行安全,提高民航服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人员训练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飞行活动的飞行人员、飞行培训机构、航空公司等。

三、飞行人员管理要求1. 飞行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飞行资质,通过民航主管部门的考核,取得飞行执照。

2. 飞行人员应定期参加飞行技能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安全意识。

3. 飞行人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航空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组织安排。

4. 飞行人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诚实守信,保守公司秘密。

5. 飞行人员应关心旅客,提供优质服务,维护民航形象。

四、飞行人员培训与管理1. 飞行人员培训(1)飞行人员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要求,完成各类飞行培训,包括基础理论培训、飞行技能培训、复训等。

(2)飞行人员培训内容应包括飞行技术、航空法规、航空安全、应急处理等方面。

2. 飞行人员管理(1)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飞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飞行人员的管理职责。

(2)航空公司应定期对飞行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飞行技术、理论知识、安全意识等。

(3)航空公司应加强对飞行人员的关爱,关注飞行人员的身心健康,保障飞行人员的合法权益。

五、飞行时间与休息时间管理1. 飞行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飞行时间不得超过民航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2)飞行人员在执行特殊飞行任务时,如需延长飞行时间,应经航空公司批准。

2. 休息时间管理(1)飞行人员休息时间应按照民航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2)飞行人员休息时间不足时,应予以补休。

六、纪律与奖惩1. 飞行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飞行事故或重大安全隐患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2. 飞行人员有突出贡献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3. 飞行人员违反职业道德、损害民航形象的,将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七、附则本制度由航空公司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2024年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规定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民用航空的安全,确保航空器的正常运行,保护乘客和乘务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航空业的良好秩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航空运输及相关行业的各方,包括航空公司、机场管理方、航空器生产企业、航空维修单位、航空通信导航单位、航空安全监管机构及其他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管理原则】民航单位应当坚持以安全为中心,以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原则,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全面提高航空安全管理能力。

第二章安全管理体系第四条【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民航单位应当依据国家标准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确保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

第五条【责任与义务】民航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应当明确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与义务,并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工作机制,确保安全管理的有效实施。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文件】民航单位应当制定相关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包括安全管理手册、规程、操作规范等,确保安全管理的规范性和可操作性。

第七条【安全管理培训】民航单位应当开展安全管理培训工作,包括岗位培训、工作流程培训、应急救援培训等,确保员工具备相应的安全管理知识和技巧。

第三章航空器安全第八条【航空器适航审定】航空器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适航审定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适航性能满足要求。

第九条【航空器维修保障】航空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航空器的维修工作,确保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第十条【航空器备件管理】航空维修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航空器备件管理制度,确保备件的合规使用和供应链的可追溯性。

第十一条【航空器事故调查】航空事故调查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航空事故的调查工作,分析事故原因,提出相应的安全改进措施。

第四章乘客安全第十二条【乘客登机安全】航空公司应当对乘客的登机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确保航班的安全运行。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一、航空人员的定义 二、航空人员的地位 三、航空人员的责任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一、航空人员的定义 航空人员, 航空人员,
相应的英文是“airmen”,亦称“aviation 相应的英文是“ ,亦称“ personnel”, , 法文“ 法文“Le Personnel Navigant”, , 是指领有执照、 是指领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 作的专业人员。 作的专业人员。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航空人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航空人员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专业性 直接性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二、航空人员的地位 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的因素, 航空人员是实施空中航行最活跃的因素, 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航空人员的地位
1、没有航空人员,就没有民用航空活动。 、没有航空人员,就没有民用航空活动。 2、航空人员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起着十分 、航空人员对民用航空活动的安全, 重要的作用。 重要的作用。 3、在民用航空运输生产和通用航空生产中,航 、在民用航空运输生产和通用航空生产中, 空人员是最为重要的生产力。 空人员是最为重要的生产力。
在空中航行活动中,各类航空人员都是不可缺少的, 在空中航行活动中,各类航空人员都是不可缺少的,都应 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 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团结协作,紧 密配合,共同努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 密配合,共同努力,切实保障飞行安全。:行政处罚; 行政责任:行政处罚; 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等。 刑事责任:拘役、有期徒刑等。
4.1 航空人员的概念
在国际上,对什么是“航空人员” 在国际上,对什么是“航空人员”, 并没有统一的规定, 并没有统一的规定,而是由各国国 内法确定。 内法确定。

《民用航空人员》课件

《民用航空人员》课件

岗位轮换
通过岗位轮换,让员工在 不同部门和职位中积累经 验,提高综合素质,为晋 升创造更多机会。
继续教育
专业培训
针对民航领域的最新发展 ,定期组织专业培训课程 ,提高员工的专业技能和 知识水平。
在线学习
利用在线学习平台,提供 丰富的课程资源和学习资 料,方便员工随时随地学 习。
学术交流
鼓励员工参加学术交流活 动,与业界同行交流经验 ,拓宽视野,提升个人能 力。
认证
完成培训后,相关人员需要通过认证考试,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才能从事民用 航空工作。认证考试由国家民航管理部门组织,考试标准和内容由行业协会制 定。
02
民用航空人员的素质要求
身体素质
健康状况
具备健康的身体,能够适应高强度的工作压力和紧急情况下 的快速反应。
体能要求
需要具备良好的体能,以应对长时间站立、行走以及处理重 物的需求。
04
民用航空人员的法律法规与 规章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相关规定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这是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基本文件,规定了民用航空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包括航空器的适航要求、飞行规则、空 中交通管理等方面。
国际航空安全标准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了一系列航空安全标准,包括飞机设计、制造、运营、维护等方面的安全要求,以确保全 球民用航空安全。
法规。
评估机制
定期对员工的工作表现进行评 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提高 工作效率。
奖惩制度
根据评估结果,对表现优秀的 员工给予奖励,对表现不佳的 员工进行适当的惩罚。
晋升机制
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考核结果, 为其提供晋升机会,激发工作
积极性。
06
民用航空人员的安全与责任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第四章 民用航空人员管理法律制度

【案例】 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
案例结果
一审判决后,航空公司提起了上诉,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应某 购买航班经济舱的客票,理应只享受经济舱设备及服务。应某以方便为由,要求 享受超标准的设备及服务,没有依据。应某在未被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去闯仅供 头等舱乘客使用的洗手间,在被拦住后不服从管理且不听劝阻,影响了机上正常 秩序和威胁了旅客的生命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5条 规定的“寻衅滋事”,属于《民用航空法》第46条规定的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 机上安全员为了控制局面,确保飞行安全,有权在飞行中对应某实施临时管束措 施,机长的行为符合《民用航空安全保卫条例》第22条第23条(2)项及有关规 定,也没有超出必要的限度,所以对应某实施管束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应某的诉 讼请求。
在执行飞行任务期间,机长负责领导机组的一切活动, 保证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大家好
23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机长的资格
机长是航空器机组的领导者、负责人,由具有独立驾驶该型号民 用航空器的技术和经验的正驾驶员担任。
——《中国民航法》第四十三条
“如果机组中有两名以上正驾驶员,必须指定一名机长,并且在飞 行任务书中注明。”“飞行中,机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仅次 于机长职务的驾驶员代理机长;在下一个经停地起飞前,民用航空 器所有人或承租人应当指派新机长接任。”
飞行人员
➢包括驾驶员、飞行通信员、领航员和飞行机械员。
乘务人员
➢ 包括为空中运输提供服务的各类人员,如客舱服务员、 空中保安、空中警察等。
大家好
22
第三节
有关机组与机长的法律规定
二、有关机长的法律规定

第4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4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 准体系建设指南》:提出 无人驾驶航空器系统标准 体系框架。
《无人机围栏》和《无人机 云系统接口数据规范》:全 球最早出台此类行业标准的 国家。 (云世纪参与编制)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 理暂行条例(征求意见 稿)》:首次对违规飞行 采取具体惩处措施
思考题
1.简述民用航空法的定义? 2.简述民用航空法的特点? 3. 简述民用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主要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 5.我国通航法规的现状? 6.什么隔离空域和非隔离空域? 7.什么是电子围栏? 8.什么是无人机云系统? 9.目前,我国与无人机有关的规定有哪些?
中国民用航空局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或者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 权限范围内联合制定的,以民航局令的形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
实施细则和具体管理文件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述法律、法规,民航局 空管办、适航司、飞标司、运输司等部门,结合 我国实际情况,对我国一些航空法律法规做了进 一步解释和补充,发布了一些法规性文件作为实 施细则,如管理程序、咨询通告、管理文件、管 理办法等。
我国的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民用航空法》共十六章,包括民用航空器国籍、 权利、适航管理、航空人员、机场、空中航行、公共 航空运输企业、公共航空运输、通用航空等内容。
第四章 飞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节 我国航空法规文件体系
航空法令性文件
1.适航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简称《适航条例》)于1987年5月4日由国务院颁布,目的在于保障民用航空安全, 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航班的飞行权利
非定期航班的飞行权利: 在符合公约的条件下可以不需要事先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该国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营业性的降停,但该 国有权令其降落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自考《航空法》整书整理第4-6章

有执照,从事直接与空中航行有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我国的民用航空法对航空人员没有从理论上界定,而是采用了举例的方法,航空人员是指从事民用航空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其中空勤人员包括驾驶员,领航员,飞行机械人员,飞行通信员,乘务员,地面人员包括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人员违法后应承担责任1航空人员造成重大飞行事故的责任。

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未取得必要资质而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责任。

取得航空人员执照体检合格障儿童是民航活动的人员,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民航活动,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申领有关执照和证书给所在单位处以20万元以下的罚款。

3航空器飞行前几展位做检查;偏离指定航路或飞行高度;不再法定情况内,飞越城市上空,出现此类情况,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机长给予警告或者扣扣执照一个月到六个月的处罚,情节比较严重的可以吊销执照4机组人员责任。

未随身携带执照和体检合格证书的。

航空器遇险时,没有最后离开航空器的,受到酒类饮料麻醉剂或其他药物影响,损失工作能力办人执行飞行任务的,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吊扣执照一到六个月,最后两项情况可以吊销执照。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对航空人员的指导和合格证书的规定1颁发合格证书和执照的必要性2知道不符合国际标准的情况,应在其执照上签注或加一附件列举为何不符合此项条件的详情。

持有这种签证的合格证书或执照的航空人员,除非经航空器的所进入的领土所属国准许,不得参加国际航行。

3对其他缔约国颁发的合格证书和执照的承认。

我国对航空人员合格证书和纸上的规定新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国务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部门认可的可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检合格证书。

航空人员包括哪些

航空人员包括哪些

航空⼈员包括哪些航空运输是⾮常重要的⼀种运输⽅式,⽽我国有三⼤民航公司,负责对旅客进⾏运输,⽽航空运输除了要有飞机外,还需要有相应的航空⼈员提供航空服务,那么航空⼈员包括什么?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航空⼈员包括哪些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航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航空活动的空勤⼈员和地⾯⼈员,包括驾驶员、飞⾏机械⼈员、乘务员、民⽤航空器维修⼈员、空中交通管制员等。

《中华⼈民共和国民⽤航空法》第三⼗九条 本法所称航空⼈员,是指下列从事民⽤航空活动的空勤⼈员和地⾯⼈员:(⼀)空勤⼈员,包括驾驶员、飞⾏机械⼈员、乘务员;(⼆)地⾯⼈员,包括民⽤航空器维修⼈员、空中交通管制员、飞⾏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航空承运⼈的义务在航空运输中,航空承运⼈的主要义务有在航空运输合同订⽴中的强制性承诺,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以及按照约定的航班运送旅客、货物。

在航空运输合同订⽴中的强制性承诺订⽴合同本应遵循⾃由意志原则,但为了衡平作为弱者的社会公众与往往处于垄断经营地位的公⽤单位的利益,各国法律常常对这类合同的⾃由订⽴⽅⾯进⾏⼲预。

如我国《民法典》第⼋百⼀⼗条规定:“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不得拒绝旅客、托运⼈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承运⼈的强制性承诺义务也是公共航空运输中“公共”⼆字的题中应有之义。

从实际情况看,只要消费者符合航空法中未被限制的情况,航空承运⼈不可以有⾃由承诺或不承诺的选择权利。

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到约定地点航空运输期间是指将旅客或货物运送到⽬的地所需的时间;航空承运⼈在运输期间的适当履⾏,表现为其按照运输合同约定的期间履⾏其义务和在合理的期间履⾏运送义务两种情况。

航空承运⼈不能在约定期间和合理期间履⾏运送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航空承运⼈还负有将客货安全运输到⽬的地的义务。

如果⾮因法定的免责原因⽽造成客货损害的,航空承运⼈应承担相应责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以下简称管制员)的执照管理,保障民用航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服务的管制员执照的申请、颁发、使用、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全国管制员执照的统一管理工作。

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管制员执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执照类别与等级第四条管制员执照分为塔台管制员、进近管制员和区域管制员三个类别。

第五条每个类别的管制员执照根据工作范围和责任大小,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第三章申请条件第六条申请管制员执照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健康;(三)具备相应的教育背景和专业训练;(四)通过民航局规定的专业考试和体检;(五)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第四章考试与培训第七条管制员执照考试包括理论考试和实践操作考试两部分。

第八条申请人员应当参加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的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第五章执照颁发第九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并通过考试的申请人员,由民航局颁发相应类别和等级的管制员执照。

第十条管制员执照有效期为五年,持照人应当在执照到期前申请换发。

第六章执照使用与管理第十一条持照人应当按照执照规定的类别和等级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

第十二条持照人应当定期参加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组织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第十三条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应当对管制员执照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取得管制员执照从事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的,由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五条持照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情节严重的,民航局或地区管理局可以吊销其执照。

第八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三章民用航空器权利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民用航空器所有权和抵押权第三节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第四节民用航空器租赁第四章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第五章航空人员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机组第六章民用机场第七章空中航行第一节空域管理第二节飞行管理第三节飞行保障第四节飞行必备文件第八章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第九章公共航空运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三节承运人的责任第四节实际承运人履行航空运输的特别规定第十章通用航空第十一章搜寻援救和事故调查第十二章对地面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第十三章对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特别规定第十四章涉外关系的法律适用第十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的领空主权和民用航空权利,保障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和有秩序地进行,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空。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领空享有完全的、排他的主权。

第三条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全国民用航空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有关民用航空活动的规定、决定。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的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依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授权,监督管理各该地区的民用航空活动。

第四条国家扶持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发展民用航空的科学研究和教育事业,提高民用航空科学技术水平。

国家扶持民用航空器制造业的发展,为民用航空活动提供安全、先进、经济、适用的民用航空器。

第二章民用航空器国籍第五条本法所称民用航空器,是指除用于执行军事、海关、警察飞行任务外的航空器。

第六条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给国籍登记证书。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设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簿,统一记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登记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8.02.13•【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8年第3号《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已于2018年2月11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6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18年2月13日民用航空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系统、有效的民用航空安全管理,保证民用航空安全、正常运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航空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民用航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四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全国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的民用航空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行政机关。

第二章安全管理要求第一节安全管理体系第五条民航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并运行有效的安全管理体系。

相关规定中未明确要求建立安全管理体系的,应当建立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六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四个组成部分共计十二项要素:(一)安全政策和目标,包括:1.安全管理承诺与责任;2.安全问责制;3.任命关键的安全人员;4.应急预案的协调;5.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二)安全风险管理,包括:1.危险源识别;2.安全风险评估与缓解措施。

(三)安全保证,包括:1.安全绩效监测与评估;2.变更管理;3.持续改进。

(四)安全促进,包括:1.培训与教育;2.安全交流。

第七条安全管理体系、等效的安全管理机制至少应当具备以下功能:(一)查明危险源及评估相关风险;(二)制定并实施必要的预防和纠正措施以保持可接受的安全绩效水平;(三)持续监测与定期评估安全管理活动的适宜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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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如果航空器在国际机场以外的地点降落,机 长应按实际可能尽快向有关政府报告降落。
此外,机长可持官方文件,运带其航空器 登记国的外交信袋。
(三)机长的权力
• 1、国际法方面
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附件2和附件9,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 行为的公约》(《东京公约》)第三章和 1961年的《外交关系公约》、1963年的《领 事关系公约》等都详细规定了机长的权力。
• 《民用航空器驾驶员、飞行教员和地面教员合格审定规则》(CCAR-61R1)中规定的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的资格要求:
“第61.183 条 资格要求
• 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人,局方可以为其颁发航线运输驾驶员执照: (a) 年满21 周岁; (b) 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c) 能正确读、听、说、写汉语,无影响双向无线电对话的口音和口吃。申请
第四章 航空人员
一、航空人员 二、机长的法律地位
案例一:应某诉中国北方航空公司案
• 结合这个案例,我们要了解以下知识: 1、什么是航空人员?其包括哪些具体人员? 2、机长的法律地位,机长的资格、职责、权
力、义务和责任。
一、航空人员
• 1、航空人员是指持有法定执照从事民用航空 的空勤人员和地勤人员。分空勤和地勤两大 类。
(2) 如果不能确定其本身位置,采取行动以利于确定其 位置;
(3) 将所见遇险情况报告援救协调中心交通服务单位;
(4) 按照援救协调中心中交通服务单位的指示办事。
8、在飞行中,如果对于危及航空器或人员安 全的紧急情况而必须采取违反航空器所在地 国的规章或程序的措施,机长应不迟延地报 告有关当局。如事故发生地国提出要求,机 长也应向航空器登记国提交这一报告的副本。 这种报告应及早提交,一般应在10天之内。
• 机长的法律地位,涉及机长的资格、职责、 权力、义务和责任。
(一)机长的资格
• 《民用航空法》第四十条规定:“航空人 员应当接受专门训练,经考核合格,取得 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执照,方 可担任其执照载明的工作。
空勤人员和空中交通管制员在取得执照前, 还应当接受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认可 的体格检查单位的检查,并取得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体格检查合格证 书。”
1、在飞行时,机长应对航空器的操作和安全以及航 空器内所有人员的安全负责。
2、机长应保证按规定的飞行检查制度进行详细的检 查。
3、机长应负责将涉及航空器而使任何人员受伤或死 亡,或使航空器或财产遭受重大损坏的任何事故, 以可利用的最迅速的方法通知最近的有关当局。
4、机长应负责在飞行结束时将航空器上已知的或可 疑的缺陷报告经营人。
• 2、空勤人员范围:驾驶员、领航员、飞机机 械师、飞行通信员、空乘人员、航空摄影员 和安全保卫员。
• 3、地勤人员范围:航空器维修人员、空中管 制员、飞行签派员、航空电台通信员。
二、机长的法律地位
• 法律地位(Status)特指一个人在法律上所 处的的地位,该种地位决定其在特定情况 下的权利和义务。
人因某种原因不能满足部分要求的,局方应当在其执照上签注必要的运行 限制; (d) 具有高中或者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e) 持有局方颁发的有效I 级体检合格证; (f) 持有按本规则颁发的商用驾驶员执照和仪表等级; (g) 在申请实践考试之前,满足本章中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等级的飞行经历要 求;——如2700、4700小时的飞行经历 (h)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5 条所要求航空知识的理论考试; (i) 通过了本规则第61.187 条所要求飞行技能的实践考试; ( j) 符合本规则适用于所申请航空器类别和级别等级的相应条款的要求”
概括为:
(1)对机上人员采取包括必要的管束在内的 合理措施的权力;
(2)可以请求(要求)或授权机组成员和旅 客协助的权力;
(3)对危害飞行安全、违反纪律的旅客,机 长有令其下机的权力;
(4)对某人在机上实施的行为构成严重犯罪 时,可以将该人移交降落地国的主管当局的 权力。
2、国内法方面
• 体现在《民用航空法》、《民用航空安全保 卫条例》和《中国民用航空飞行规则》等法 律法规中。
4、民用航空器发生事故,机长应当直接或者 通过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如实将事故情况及 时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第49条)
5、机长收到船舶或者其他航空器的遇险信号, 或者发现遇险的船舶、航空器及其人员,应 当将遇险情况及时报告就近的空中交通管制 单位并给予可能的合理的援助。(第50条)
• 国际法规定:
• 《民用航空法》规定:
• 机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民用航空器所载人员都应 当执行。 (第44条第2款)
• 机长具有下列权力:
1、飞行前,机长发现民用航空器、机场、气象条件等不符合 规定,不能保证飞行安全的,有权拒绝起飞; (第45条第2 款)
2、飞行中,对于任何破坏民用航空器、扰乱民用航空器内秩 序、危害民用航空所载人员或者财产安全以及其他危及飞行 安全的行为,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机长有权采取必要的适 当措施; (第46条第1款)
(二)机长的职责和义务
• 国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
1、民用航空器的操作由机长负责,机长应当严格履 行职责,保护民用航空器及其所载人员和财产的安 全。 (第44条第1款)
2、飞行前, 机长应当对民用航空器实施必要的检查; 未经检查的,不得起飞。 (第45条第1款)
3、民用航空器遇险时,机长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 施,并指挥机组人员和航空器上其他人员采取抢救 措施。在必须撤离遇险民用航空器的紧急情况下, 机长必须采取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开民用航 空器;未经机长允许,机组人员不得擅自离开民用 航空器;机长应当最后离开民用航空器 。 (第48条)
5、机长应对“航行记录簿”或“总申请报单”负责。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6、在发生非法干扰行为后,机长应立即向指定的地方 当局递交这一行为的报告。
7、当机长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或一艘水面船舶遇险时, 除非他没有能力或根据当时情况考虑不合理或没有 必要外,须采取下列行动:
(1) 保持该遇险船舶或航空器在其视界之内,直至不在 需要在场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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