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自建国以来,我国建设工程领域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和成就,而招标投标作为建设工程中的重要环节,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和意义。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管理,杭州市制定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杭州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各方在公平竞争的环境下参与投标。
2. 透明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地向所有参与方公开,确保信息公开透明,避免对某一方利益造成不正当的影响。
3. 平等竞争的原则。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平等对待所有参与方,不得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条件,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参与权利。
4. 诚实守信的原则。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必须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竞争优势。
三、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1. 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工程概况、技术要求、技术标准、预算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够充分了解工程的情况和投标要求。
2. 招标文件的发布。
招标人应将招标文件发布在指定的招标平台上,或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公告,如报纸、杂志等。
同时,招标人还应向招标人名单中列出的潜在投标人发送招标文件,确保潜在投标人能够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四、投标人的资格要求1. 注册资质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相应的注册资质,具备在建设工程领域从事相关业务的能力和资质。
2. 经验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一定的工程承接经验,并能提供相应的工程业绩和证明材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二章招标
第九条 招标组织者应持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 前款所称招标组织者是具有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 不具备施工招标组织资格的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代理招标,必须签订 书面代理协议。 第十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组织进行资格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施工招标活动; (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人; (三)根据评标原则决定评标、定标办法;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九条 利用国际金融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贷款协议或贷款文件对招标有特殊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十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厦门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谢谢观看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发出后擅自撤销招标的,双倍返还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的,预交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招标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 予警告、吊销其施工招标组织资格证书,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 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章投标
第二十二条 凡持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发或认证的施工企业承建资格证书和持有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 发的营业执照的施工企业,均可按本办法参加与本企业资质相符的施工投标。
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施工企业参加施工投标,应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工程量和市场行情自主确定投标价; (二)对要求优良等级的工程提出优良价格; (三)对工期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提出工期补偿费; (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招标公告发布后或收到投标邀请书后,拟参加施工投标的施工企业应向招标组织者提供下列材 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资质等级证明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未在本市注册的外地和境外 施工企业还须提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备案证明;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办法(3篇)
第1篇一、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和投资效益,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实力、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二、招标范围和方式第四条下列工程建设施工项目应当实行招标:(一)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二)国家投资或者融资的项目;(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项目。
第五条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招标人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招标人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邀请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三、招标投标程序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招标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确认投标人的资格。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四、监督管理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双方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泄露招标投标秘密;(二)串通投标;(三)压低标价;(四)弄虚作假;(五)损害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招标投标双方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最新版)内容导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4、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5、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制定的法律规范。
6、(二)招标申请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招标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形式(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
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1、第一条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3、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行为,提高招标投标效率和公正性,保障招标人、投标人、中标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需求,制定招标文件,并及时发布招标公告;2.公正、透明、公开地组织、管理和监督招标活动,杜绝非法、不公正、不透明的行为;3.接受投标人的咨询,及时回答疑问,明确投标要求,保证公平、公正、公开;4.对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进行严格审查,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中标人;5.依据招标合同的规定及时向中标人支付定金和工程款项,保证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三、投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在招标截止前,在指定时间和地点提交符合招标要求的投标文件;2.严格依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投标,不得擅自修改、更改或撤回投标文件;3.签署保证书,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承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4.如有质询或疑问,可以书面或口头方式向招标人提出,但不得影响投标人之间的公平竞争;5.如投标人被确定为中标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并按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中标人逾期不签署合同或未履行约定义务,招标人有权取消中标资格,并返还定金。
四、中标人的责任和义务1.依据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并交付验收;2.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按规定的时间交付工程款项,不得拖欠招标人的款项,若逾期支付,应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4.遵守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1.招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的实际需求,合法性、规范性和科学性,具有可操作性和实施性;2.招标文件应当包含以下内容:招标公告、招标说明、投标文件的组成和要求、技术标准和验收标准、投标文件的评审方法、招标合同的主要条款、保证金和工程款项的支付方式和时间,以及其他相关内容;3.招标文件的发布应当通过国家或地方级财政部门的官方网站发布,同时可以在媒体上予以公告。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第七条招标人可以采用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后审的方式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第三章投标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十二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十三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全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经济效益,依据《xxxX 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和《XXX X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规范》,结合军代处实际。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程建设单位依法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受国家法雷去规、XX有关条例规定的保护和约束。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守信的原则。
以技术力量、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条件公平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二章招标范围、方式与条件第四条XX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翻建,以及抗震加固、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和大修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必须实行招标,其中在北京市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XX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办法》和本《细则》实施,天津、石家庄XX的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按照本《规范》实施。
重要的国防工程、紧急战备工程、特殊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级建设项目的施工,经XX批准可不实行招标。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新闻媒介公开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招标是由招标单位通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施工单位投标。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年度建设计划已下达;规划许可证已办理;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齐备;施工条件具备;招标工作组已组建。
第三章招标组织领导第七条XX工程建设立项报批后,根据需要适时组建营建办,协同管理处做好工程建设各项工作。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施工前,要及时成立招标工作组,具体组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
招标工作组长由招标单位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纪检、财务(审计)和营房等部门人员组成,必要时可吸收士兵代表、住户代表、老干部代表参加,人数不少于5人。
XX分支机构不具备组织招标能力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XX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
特殊情况需委托地方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应报XXXX级标办批准。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禁止任何形式的串通投标、围标、哄抬标价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二)工程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三)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八条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其招标公告应当按照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第九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条招标人申请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应当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二)相应的资质等级和资格证书;(三)招标代理机构的章程、业务范围;(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合同约定为其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满足其资格要求的文件。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第十三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范本一:【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浙江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促进建设工程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投标人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实行资格审查和招标投标程序,并采取合理的招标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地上的或者陆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参加招标投标活动,负责执行招标程序,参与投标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组织或者委托组织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由招标人委托为其组织和实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活动的机构。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监理是指按照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施工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施工质量、安全、工期等的管理活动。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招标文件是指招标人制作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制作的供投标人参考的文件。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文件是指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编制提交的文件。
第十一条本办法所称开标是指按照招标文件和招标投标程序的要求,公开拆开投标文件、宣读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报价。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基本要求,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互利互惠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和条件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和执业人员资格;(二)具备从事相应建设工程施工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拥有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和条件第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具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代理活动的资质;(二)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和管理能力;(三)具备良好的信誉和经济实力;(四)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对于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提高工程质量、保障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减少不正当竞争,提高投标各方的参与积极性和竞争性,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招标方式,如询价、竞争性磋商等。
三、基本原则1. 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必须公开透明,所有投标人都有平等参与的机会,评标工作必须公正公平。
2. 法律依据原则:招标投标工作必须依法进行,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3. 真实性原则:投标人的提供的信息必须真实可信,不能虚假夸大。
四、招标文件的编制1.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工程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规模、地址等。
2.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参与投标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包括注册资金、工程经验等。
3.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截止时间。
4. 招标文件必须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时间。
五、投标人的资格审查1. 投标人必须在截止时间前提交相应的资格文件,如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
2. 投标人的资质文件必须真实有效,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
3. 投标人的资格审查工作必须公开透明,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人必须予以拒绝。
六、投标文件的评审与中标结果公示1. 投标文件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包括技术方案、施工计划等。
2. 投标文件的评审必须公正、公平,评标委员会成员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和经验。
3. 投标文件评审的结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标得分和中标结果。
4. 中标结果的公示必须明确中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和工期要求。
七、中标结果的确认和合同签订1. 中标人必须按照中标结果确认书的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如保证金、承诺函等。
2. 中标结果确认书必须经招标人审查确认,确认后方可进行合同签订。
3. 合同的签订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效力。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共12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1 引言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是为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保障公平竞争的原则,制定的操作指导。
本办法适合于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1.2 定义1.2.1 工程建设项目:指各类建造工程、市政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等项目。
1.2.2 招标:指工程建设项目委托建设单位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以公开、公平、公正的方式,向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发布申请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活动。
1.2.3 投标:指供应商向招标方提供工程建设相关服务的书面报价和技术方案。
1.2.4 招标人:指委托建设单位或者其授权的代理机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1.2.5 投标人:指故意愿参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竞争的具备相应资质和能力的供应商。
1.3 招标投标原则1.3.1 公开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遵循信息公开、程序公开和结果公开的原则。
1.3.2 公平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平进行,不得有任何歧视、排斥或者偏袒行为。
1.3.3 公正原则: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正进行,不得有任何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招标程序2.1 招标准备2.1.1 编制招标文件: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和技术规范等,确保招标公告内容完整、准确。
2.1.2 发布招标公告:招标人应当按照像关法规和规定,将招标公告及相关信息发布在指定媒体上,并设定合理的公告期限。
2.1.3 招标文件发售: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售卖给故意愿投标的供应商,并按规定收取相应费用。
2.2 投标准备2.2.1 资格审查: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并提交资格审查相关材料,包括企业资质、工程业绩、财务状况等。
2.2.2 技术方案准备: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详细的技术方案,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质量管理措施等。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前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重要环节,为确保工程质量、节约资源、提高效率,需要建立科学规范的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本旨在规范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平竞争,降低经济风险,提高项目整体质量。
二、招标文件准备2.1 招标文件编制2.1.1 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封面、招标文件索引、招标文件正文、技术规范、技术要求、投标人信用评价指标、投标报价表等部份组成。
2.1.2 招标文件的编制原则招标文件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标过程的透明度和竞争性。
2.2 招标公告发布2.2.1 招标公告的内容招标公告应包含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等关键信息。
2.2.2 招标公告的发布途径招标公告应通过多种渠道发布,包括报纸、互联网、官方网站等,以确保信息的广泛传播。
三、投标文件编制和递交3.1 投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由投标书、技术方案、施工组织设计等部份组成,每一部份应详细阐述相关内容。
3.2 投标文件的递交要求投标文件应按要求的形式和时间递交,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需符合要求。
四、评标和中标4.1 评标标准评标标准应明确具体的评标指标和权重,并发布于招标文件中。
4.2 评标程序评标程序应包括评标委员会的组建、资格审查、技术评审、商务评审等环节,确保评标过程公正、公平。
4.3 中标结果公示中标结果应及时公示,公示方式包括在官方网站上公示、发送中标通知书等。
五、合同签订和履行5.1 合同签订中标人与招标人应按照像关法律法规签订合同,合同应明确工程内容、工期、质量要求、支付方式等条款。
5.2 合同履行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招标人应按时支付款项。
六、附件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招标文件封面模板- 招标文件索引模板- 投标书模板- 技术方案模板- 施工组织设计模板七、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法:指引领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的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建设项目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三)具有招标项目的组织实施能力;(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一)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二)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适当的招标方式。
(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招标;(二)招标项目的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有特殊要求,且符合公开招标条件的,可以公开招标。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内容、招标组织形式等。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二)投标人须知;(三)投标文件的要求;(四)评标标准和方法;(五)合同主要条款;(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有招标代理资质;(三)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力量;(四)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招标代理经验。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供以下资料:(一)招标项目的相关资料;(二)招标文件;(三)招标代理合同;(四)其他相关资料。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加强招标投标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招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招标机构的组织与管理第二节招标项目的确定与发布第三节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第四节招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五节招标文件的修改与补充第六节招标范围的调整与变更第七节招标投标的流程与要求第三章投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投标文件的准备与递交第二节投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三节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销第四节投标报价的确定与调整第五节投标评审的流程与要求第六节履约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四章评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评标委员会的组织与职责第二节评标标准的确定与发布第三节评标文件的编制与发放第四节评标记录的保存与公示第五节评标结果的确认与公告第五章中标工作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中标通知书的发放与接收第二节中标合同的签订与履行第三节中标保证金的缴纳与退还第四节中标变更与索赔的处理第六章附则第一节违约与处罚第二节争议与解决第三节法律责任与追究第四节附件的调整与变更附件:1. 招标文件模板2. 投标文件模板3. 评标标准表格4. 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招标:指建设工程委托招标机构公开邀请投标人按照规定的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评审后确定中标人的过程。
2. 投标: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提供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报价等,并递交给招标机构的行为。
3. 履约保证金: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缴纳的一定金额,作为保证履行合同义务的担保金。
4. 评标: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和评标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择中标人的过程。
5. 违约与处罚: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如果相关方违反了招标投标规定,将被处以相应的违约处罚。
6. 争议与解决: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如发生纠纷或争议,应通过协商、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
7. 法律责任与追究:指在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过程中,如相关方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受到追究。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自1994年12月30日)
•【法规标题】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颁布单位】建设部•【发文字号】•【颁布时间】1994-12—30•【失效时间】•【法规来源】•【全文】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1994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一九九二年十一月六日经第十七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办法
为了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国家计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议通过了《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现予发布,自2003年5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第六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一、总则工程建设领域是一个涉及大量资金和资源的高风险行业,为了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透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工程建设质量的提升,制定本办法。
二、招标条件1. 参与招标的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符合国家相关法规的规定。
2. 计划参与招标的企业应对其经营状况进行全面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财务状况、资质认证、过往工程质量等情况。
3. 招标企业应提供齐全的招标文件,并按规定时间和方式提交。
三、投标文件1. 投标文件应包括企业概况、经验介绍、工程方案、工期计划、施工组织设计、人员配备及资质证明等内容。
2. 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编制,不得出现虚假信息或夸大宣传。
3. 投标文件提交后,不得随意修改,如发现材料不符或虚假信息,招标人有权取消其参与资格。
四、评审与中标1. 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审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
2. 评审结果应当依据招标文件的要求以及工程建设的需求进行综合考虑。
3. 评审结果确定后,招标人将公布中标结果,并与中标方进行项目合同的讨论和签订。
五、监管与罚则1. 招标人应加强对招标投标过程的监管,确保各项程序和要求的执行。
2. 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招标人有权取消企业的参与资格、要求赔偿损失等。
3. 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程建设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不正当招标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六、培训与交流1. 相关部门应定期组织行业培训和经验交流,提升施工企业的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2. 施工企业应积极参与培训和交流活动,跟随行业发展的步伐。
七、附则1. 本办法由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总结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规范和统一工程建设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市场秩序。
各相关企业和部门应严格按照本办法执行,共同维护工程建设行业的良好发展环境。
工程施工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程施工招标活动,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施工招标活动。
第三条工程施工招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工程施工招标活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招标项目;(三)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财务等条件;(四)有招标所需的专业人员。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已取得建设、规划、环保等相关部门的批准文件;(二)已完成招标项目的初步设计;(三)招标人已落实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四)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项目的工程规模、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工期要求、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相关内容。
第三章招标程序第八条招标人应当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投标人须知;(三)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四)招标项目的质量标准;(五)招标项目的工期要求;(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七)评标标准和方法;(八)合同主要条款;(九)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公告期限内,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网站等媒体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递交期限内,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投标人的资格;(二)投标文件的内容;(三)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第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出具评标报告。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颁发单位颁发时间实施时间终止日期--------------------------------------------------------------------------------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的限制。
第四条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
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一条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票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拓、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诉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设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以近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
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十三条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
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的招标邀请书;(三)议标。
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
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
第十四条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招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六)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者;(七)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投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八)组织投票单位踏勘现场,并对招标文件答疑;(九)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十)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标书;(十一)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二)发出中标通知书;(十三)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
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和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以及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要求开工和竣工时间、对投标企业的资质等级要求等;(二)必要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三)工程量清单;(四)由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和工程款的支付方式及预付款的百分比;(五)主要材料(钢材、木材、水泥等)与设备的供应方式,加工定货情况和材料、设备价差的处理方法;(六)特殊工程的施工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七)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八)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及调整要求;(十)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
其数额视工程投资的大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十一)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六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加附加条件;确需要变更和补充的,报招标办事机构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期7天前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发出后10天内,招标单位组织答疑会。
答疑纪要作为招标文件的补充,应报招标办事机构批准备案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八条发出招标文件至投票截止时间,小型工程不少于15天,大中型工程不少于30天。
第四章标底第十九条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由招标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有编制标底能力的咨询、监理单位编制。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遵循下列原则:(一)根据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招标文件,参照国家规定的技术、经济标准定额及规范,确定工程量和编制标底;(二)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一般应控制在批准的总概算(或修正概算)及投资包干的限额内;(三)标底价格作为建设单位的期望计划价,应力求与市场的实际变化吻合,要有利于竞争和保证工程质量;(四)标底价格应考虑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等价格变动因素,还应包括施工不可预见费、包干费和措施费等。
工程要求优良的,还应增加相应费用;(五)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标底必须报经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
第二十二条标底一经审定应密封保存至开标时,所有接触过标底的人员均负有保密责任,不得泄漏。
第二十三条实行议标的工程,其承包价格由承发包双方商议,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备案。
第五章投标第二十四条施工企业作为建筑产品的生产者,在施工招标投标的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凡持有营业执照和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企业或施工企业联合体,均可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二)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和掌握的市场信息,有权确定自己的投标报价;(三)有权对要求优良的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四)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有权参与投标竞争或拒绝参与竞争。
第二十五条投标单位应向招标单位提供以下材料:(一)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二)企业简历;(三)自有资金情况;(四)全体职工人数,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数量及平均技术等级等。
企业自有主要施工机械设备一览表。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其质量情况;(六)现有主要施工的任务,包括在建和尚未开工工程一览表。
第二十七条投标单位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认真编制投标书。
投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一)综合说明;(二)按照工程量清单计算的标价及钢材、木材、水泥等主要材料用量。
投标单位可依据统一的工程量计算规则自主报价;(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四)保证工程质量、进度、施工安全的主要技术组织措施;(五)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工程总进度;(六)对合同主要条件的确认。
第二十八条投标书须有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签。
投标单位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将投标书密封送达招标单位。
如果发现投标书有误,需在投标截止日期前用正式函件更正,否则以原投标书为准。
第二十九条投标单位可以提出修改设计、合同条件等建议方案,并做出相应标价和投标书同时密封寄送招标单位,供招标单位参考。
第六章评标定标第三十条开标、评标、定标活动,在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监督下,由招标单位主持进行。
第三十一条招标单位应邀请有关部门参加开标会议,当众宣布评定、定标办法、启封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投标书的主要内容和标底。
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投标书宣布作废:(一)未密封;(二)无单位和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的印签;(三)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四)逾期送达;(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
第三十三条评标组织由建设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包括由建设单位委托的咨询、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邀请的有关单位组成。
特殊工程或大型工程还可邀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三十四条平标、定标应采用科学的方法。
按照平等竞争、公正合理原则,一般应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质量实绩、企业信誉等进行综合评价,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第三十五条自开标(或开始议标)至定标的期限,小型工程不超过10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30天,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六条确定中标单位后,招标单位应于7天内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抄送各未中标单位,抄报招标办事机构。
未中标的投标单位应在接到通知后7天内退回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招标单位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中标通知书发出30天内,中标单位应与建设单位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等签订工程承发包合同。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乡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三)泄漏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发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设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投标单位投标后,由于招标(建设)单位的原因而中止招标或招标失败的,招标(建设)单位应向各投标单位赔偿一定的经济损失。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在招标投标中发生纠纷,可自行协商处理或由招标投标办事机构进行调解。
调解无效时,可通过诉讼解决。
第四十三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