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d7d7e19bf524ccbff0218408.png)
西藏自治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改善外经贸发展环境,促进外经贸事业稳增长、调结构、强支撑,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5)230号)、《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绩效目标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5)103号)、《财政部商务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4)36号),结合西藏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符合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及产业发展规划,有利于促进自治区开发型经济的发展。
(二)符合公共财政的要求,营造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市场环境。
(三)符合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重原则,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发挥市场主体作用。
(四)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外经贸发展导向。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支持方向第四条管理职责(一)自治区商务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管理,制定项目中长期规划,组织制定项目库建设,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负责项目的筛选、论证、评审、申报、指导和考核;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问效,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绩效评价报告。
(二)地(市)、县(区)商务局负责项目的筛选、初评和申报,并监督检查项目实施情况,对资金使用安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资金的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工作。
(三)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商务厅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负责选送项目资金的审核、拨付,督促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应用。
(四)地(市)、县(区)财政局负责上级财政安排外贸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确定项目资金使用额度和拨付方式,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并如实上报上级财政部门。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568679c4900ef12d2af90242a8956bec0975a56e.png)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1.前言为促进国家外经贸事业发展,规范资金使用,强化资金管理,现特制定《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类资金的管理及使用。
3. 资金来源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当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国内和外国借款、捐助款及自筹资金。
4. 资金使用范围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主要用于开展外经贸业务,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货物贸易、服务业贸易、投资、海外经济合作等方面。
5. 资金管理方式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应按照严谨的管理程序进行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安全性、规范性。
具体管理方式如下:1.资金审批制度:外经贸机构的资金开支必须经过机构主管的审批,涉及较大数额或重大事项还需经过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
2.资金核算制度:外经贸机构应严格按照会计法规定的核算程序进行资金核算和账务处理。
3.资金监督制度: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建立资金监督制度,加强对外经贸机构资金使用的监督和管理。
6. 资金保管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保管采取专人保管、专账管理和专用账户管理的方式,确保资金账目的准确性和资金安全性。
7. 资金使用要求1.资金使用必须符合本管理办法的规定,严格按照预算支出的用途和范围进行支出,禁止违规支出。
2.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财务法规和财务制度,严格按照预算支出审批程序进行支出。
3.资金使用必须加强预算管理,确保预算合理、准确、有效。
4.资金使用必须完整记录资金用途、收支情况和票据的经过,资金使用记录应有主管部门签字,确保账目清晰、准确。
8. 点评本《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主要规范了国家外经贸事业的资金来源、使用、管理和保管,确保国家外经贸事业的各项资金管理工作的合法、规范和安全性。
同时,应进一步完善资金管理制度,推动外经贸事业更好地发展。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3211b49ac02de80d4d8d15abe23482fb4da02d4.png)
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9.07.01•【字号】深商务规〔2019〕3号•【施行日期】2019.07.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深圳市商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商务规〔2019〕3号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商务局2019年7月1日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文件精神,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采取因素法分配的用于支持深圳市服务贸易创新发展、承接国际服务外包业务、技术进出口和其他国家重点支持事项的资金。
第三条发展资金应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规范有效的原则进行管理和使用,实行“自愿申报、组织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限额资助、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组织实施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市商务局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牵头制定深圳市中央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8f6f741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d9.png)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商务部•【公布日期】2010.05.24•【文号】财企[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5.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日期:2014年4月9日,实施日期:2014年4月9日)废止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落实中央加大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精神,进一步加强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商务部二О一О年五月二十四日附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开拓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
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支持对象第五条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2513b583d049649b665860.png)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财企[2013]124号【失效依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发布日期】2013【实施日期】2013.06.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3〕124号)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指导方针,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资金管理,我们制定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鼓励和引导有比较优势的企业有序地开展各种形式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加强和规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四)有利于促进项目所在国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四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采取直接补助或贴息等方式给予支持。
第五条专项资金直接补助内容包括境内企业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境外企业之前,或与项目所在国单位签订境外经济技术合作协议(合同)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聘请第三方的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的翻译费用;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f57993fc64ce0508763231126edb6f1aff00711a.png)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23.12.29•【字号】豫财贸〔2023〕117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服务贸易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贸〔2023〕117号各省辖市财政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航空港区财政审计局、各县(市)财政局,各省辖市商务局: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修订了《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商务厅2023年12月29日附件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在引导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若干措施的通知》(豫政办〔2023〕21号)和《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豫政〔2014〕1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省级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促进我省外经贸工作,经省政府批准,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提高国际化双向投资水平,促进内外贸一体化发展,支持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第三条专项资金实施期限至2026年。
期满前,由省财政厅会同商务厅按照相关规定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科学规范、公平公正、聚焦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紧密围绕省委、省政府关于外经贸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程序确定具体支持政策。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f95c0f759f5f61fb7360b4c2e3f5727a5e924fe.png)
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21.07.30•【字号】京商外运字〔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进口贴息事项)申报工作的通知京商外运字〔2021〕18号各区商务局,开发区商务金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21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21〕183号)及《北京市外经贸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京商务财务字〔2018〕23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21年度进口贴息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基本情况进口贴息实行目录管理,本次进口贴息申报目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
该目录包括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三部分内容。
我局服务贸易处负责鼓励引进的先进技术部分,外贸运行处负责鼓励进口的重要装备和鼓励发展的重点行业部分。
二、企业申请条件(一)符合《资金办法》第十一条及不违反《实施细则》第十条所规定的基本条件。
(二)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以下简称《目录》),或自非关联企业引进列入《目录》中的技术。
(三)进口产品的申请企业应当是《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消费使用单位;进口技术的申请企业应当是《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书》上的技术使用单位。
(四)进口产品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完成进口报关(以海关结关日期为准);进口技术应当在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期间执行合同,并取得银行出具的付汇凭证。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1093af5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deb9248.png)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维护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外经贸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外商投资的发展和外贸企业的创新发展,加强外贸合作区域的建设和推进贸易便利化措施等。
第三条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拨款、企业自筹以及其他合法来源。
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与监管。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具体责任由各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授权单位负责。
第二章资金的管理第五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资金来源和用途分为以下几个类别: 1. 外商投资发展专项资金; 2. 外贸企业创新发展专项资金; 3. 外贸合作区域建设专项资金; 4. 贸易便利化推进专项资金。
第六条资金的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的收入核算和预算执行; 2. 资金的申请、审批和发放; 3. 资金使用的跟踪和监控; 4. 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估。
第三章资金的申请和发放第七条资金的申请和发放应当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具体程序由各级相关部门确定。
第八条资金的申请需提供相关材料,包括项目申请书、资金使用计划、财务预算等。
第九条资金的发放应当及时进行,并按照申请的用途进行核实。
如果资金发放与申请用途不符,资金接收单位需要经过审核解释情况。
第四章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第十条资金使用应当按照申请批准的用途进行,不得擅自改变资金使用的用途。
第十一条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对使用情况进行记录和报告,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和证明。
第十二条对于资金的使用情况,相关部门应当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公众公开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对于违反资金使用规定的单位或个人,相关部门将依法追究责任,并要求违规使用的资金进行追回。
第五章资金的绩效评估第十四条资金的绩效评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 资金使用的效果评估; 2. 外商投资和外贸企业的发展情况评估; 3. 外贸合作区域建设和贸易便利化的推进情况评估。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https://img.taocdn.com/s3/m/1c1d8d7b77232f60ddcca19b.png)
政策名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对外投资合作部分)一、政策依据《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二、支持方式/支持标准(一)??? 直接补助?1.?? 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企业、单位为开展对外投资合作业务(不包括国内企业之间转让既有境外投资权益及增资项目)在项目所在国注册(登记)、购买资源权证之前,或与外方签订对外承包工程合同(协议)之前,为获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 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务和投融资咨询服务等所发生的支出。
2)?? 勘测、调查费。
指项目勘察费(不包括油气、矿产资源勘探费)、论证费和规划费等;渔业资源探捕所发生的购买探捕仪器设备费、代理费、船舶注册费和捕捞许可证费等。
3)??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研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等所发生的支出。
?4)?? 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
?指购买项目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所发生的支出。
?5)?? 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所发生的支出。
?对以上费用支出按照不超过申请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每个项目一次性补助。
2.?? 资源回运运保费。
?企业、单位开展境外资源开发将其所获权益产量以内的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按照不超过企业、单位实际支付费用的50%给予补助。
计算运保费的资源产品进口数量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企业、单位实施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回的,不超过与外方签署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合同总金额的资源产品运回国内,对从境外起运地至国内口岸间的运保费享受上述相同补助。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8696c539591b6bd97f192279168884868762b8fc.png)
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财政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3.06•【文号】商办财函〔2020〕98号•【施行日期】2020.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印发关于用好内外贸专项资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的通知商办财函〔2020〕98号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商务发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效益,把各地商务发展的巨大潜力和强大动能充分释放出来,更好支持应对疫情、做好稳外贸稳外资促消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全力支持稳住外贸外资基本盘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外经贸领域予以倾斜,帮助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促进外经贸高质量发展。
一是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对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确因疫情增加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支持。
在深耕细作传统市场的基础上,加快培育新的增长点,支持企业开拓多元化市场。
鼓励服务贸易创新发展。
在符合相关规定前提下,引导加大信贷保险支持,以政银保合作等方式加大贸易融资支持。
加大对中小外贸企业的扶持力度,在同等条件下,适度向中小外贸企业,特别是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外贸企业倾斜。
二是全力稳住外资基本盘。
充分发挥对外开放平台引资作用,支持国家级经开区、自贸试验区、边境经济合作区和跨境经济合作区建设,打造国际合作新载体,推进边合区、跨合区“小组团”滚动开发。
健全外商投资促进公共服务体系,建立重点企业联系制度,创新企业服务方式。
三是稳住产业链供应链。
引导企业有序开展对外投资合作。
支持中西部和东北地区承接加工贸易,优化国内产业布局。
二、用好服务业发展资金,加大支持促进国内消费一是用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资金,重点支持农产品进城,兼顾工业品下乡,对承担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保供任务,且工作突出的电商、物流、商贸流通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予以适当倾斜。
外经贸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外经贸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43118e26b9f3f90f77c61b01.png)
外经贸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附件:外经贸专项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市外经贸专项资金的财务管理~规范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财务行为~保证外经贸专项资金切实发挥作用~促进全市对外贸易持续健康发展~本着“保证工作、促进发展、严肃纪律、防止滥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外经贸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具体包括以下内容:1、展会补助经费,2、招商引资专项经费,3、扶持外贸发展专项资金,4、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5、科技兴贸专项资金,6、“走出去"专项经费,7、服务外包专项经费,8、商务部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
第二章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第三条相关业务处室每年要根据工作计划安排填写预算建议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财审处。
财审处负责对预算建议表进行汇总~编制外经贸专项资金预算建议~并提交局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讨论。
第四条财审处根据局长办公会确定的预算控制数修订预算建议。
相关业务处室根据会议确定的预算项目与金额~编制项目预算明细~经分管局长签字确认后报财审处.财审处汇总项目预算明细后~连同修订后的预算建议经局长审签后报市财政局。
第五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预算年度内的收支行为~一律按照市财政局批复的资金预算计划执行~并办理结报手续。
资金预算计划一经批复~不予调整.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相关业务处室提出调整申请~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相关业务处室应在预算项目或者活动结束后~编制项目或者活动实际开支明细~由分管局长签字确认后报财审处。
财审处汇总后~在年终考核前形成全年专项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并提交局长办公会审定。
用于电博会的展会补助经费应单独核算~严格按照预算数执行.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和审批第六条相关业务处室应分别根据相应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认真组织项目申报~在规定时间内接收申请材料.第七条专项资金审批程序严格实行三级审核。
,一,经办人一级审核。
业务处室的经办人员根据相应的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对企业的申请资格~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等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处室负责人。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31113d548d7c1c709a1452d.png)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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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型产品进口,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等等。
下文是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外经贸资金管理办法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服务外包简介
![服务外包简介](https://img.taocdn.com/s3/m/1a03c17e24c52cc58bd63186bceb19e8b8f6ecc7.png)
服务外包简介一、服务外包业务简介(一)服务外包的概念企业或机构将内部的某些流程或职能,转移给外部专业服务提供商,借助信息技术和现代通信手段进行交付的经济活动。
1、参与主体。
服务外包的参与主体涉及发包方(服务购买方)和接包方(服务提供方)两个方面。
这里的发包方包括企业、政府、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机构,接包方指具有业务经验及专业资质的来自外部的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服务机构。
2、本质属性。
服务外包本质上是发包机构利用外部专业服务商的智力资源,承担原来由本机构内部完成的工作,达到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同时,提升发包方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接包方业务能力的双赢或多赢目标。
3、技术要求。
服务外包的迅速成长得益于网络技术的飞速发展及通信成本的下降,强调服务成果可以借助通信、网络远程技术实现异地同步交付。
(二)服务外包的类型■按接发包双方地理位置分1、离岸服务外包:指发包方与接包方来自不同国家(地区),外包工作跨境完成。
目前企业承接来自于中国香港、台湾、澳门地区的外包业务,视同为离岸业务。
2、在岸服务外包:指发包方与接包方来自同一国家,外包工作在境内完成。
■按业务类型分1、信息服务外包(ITO):机构将内部信息规划,数据中心、网络管理、应用等IT业务相关的开发、运营、维护服务(不含硬件部署)转移给第三方专业提供商完成。
可以是短期定制化服务,也可以是附有明确服务水平协议的长期服务。
①软件研发外包,指软件外包和定制化的应用开发服务,包括测试、编码、设计、修改现有应用和界面、软件本地化和全球化等,提高现有软件应用或重组模块等在内的咨询、开发、维护、培训等相关服务。
例如:某软件公司为银行提供业务运营软件的设计开发服务,并为其提供的软件维护、咨询等配套服务。
②信息技术研发外包,提供集成电路、电子电路、测试平台、电子商务平台的研发设计、技术支持以及相关咨询、培训服务。
例如:A. 为开发和生产软件、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的企业提供测试平台的开发服务;B. 为客户搭建电子商务平台;③运营和维护服务,信息系统、基础信息技术的运营及维护服务。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启用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20b416e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b660e1a.png)
2014年第10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各中央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及《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4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财企[2014]58号)文件要求,为全面掌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商务部会同财政部拟于即日起开通专项资金网络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系统建设目的适应专项资金规范、透明、科学管理的要求,实现对专项资金和项目的全面、实时和动态监管:一是为申请专项资金提供统一填报平台;二是对专项资金项目的报送、审核、资金拨付、统计、查询、分析进行全程管理;三是为专项资金项目库建设、企业库建设、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手段。
二、系统总体功能(一)统一网络平台。
建立统一、规范、便捷的专项资金申报、审批、统计分析及工作交流的综合网络管理平台。
各级各类用户统一界面登录、统一平台协同工作。
(二)统一企业库。
建立全国统一标准的专项资金企业库,准确把握申报资金的企业情况,避免同一企业申请不同资金的信息重复录入等问题,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及工作效率。
(三)统一项目库。
建立全国完整的专项资金项目库,方便各级主管部门查询分析,全面掌握与分析全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为追踪问效、制订政策提供数据支撑与分析工具。
(四)统一资金管理。
系统整合资金的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统计等工作,避免多头管理带来的人力及资金重复投入、信息不能互通、综合统计与分析无法开展等问题。
三、系统使用(一)系统用户申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中央企业应填写《系统用户申请表》(见附件1),并传真或邮件发送至系统开发单位申领系统登录用户名。
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审核、认真统计本级相关财务、业务处(室)及所辖地市级(包括省管县)商务主管部门相关财务、业务管理部门用户数量,在《系统用户名申请表》中详细填写用户情况,切实保障用户安全,申请表须加盖公章。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https://img.taocdn.com/s3/m/0a87cd98e53a580216fcfeb1.png)
上海市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以下简称《资金办法》)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6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6〕212号,以下简称《工作通知》)精神,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使用与管理,支持本市中小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资金来源)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开拓资金”)是中央财政设立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管理部门)开拓资金由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商务委”)和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市商务委负责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等。
市财政局负责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市商务委对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等。
各区商务主管部门及市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承办部(以下简称市承办部)受市商务委和市财政局委托,负责开拓资金申报受理、项目审核、政策咨询等具体事务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和使用程序第四条(支持内容和标准)开拓资金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分企业项目与团体项目)、境外专利申请、境外商标注册、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认证、提高经营管理信息化水平、提高经营管理科学决策水平、增加全面风险管理能力、培育竞争新优势等。
按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不超过50%的补助(详见附件1)。
第五条(支持对象)(一)申请企业项目的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1、工商注册地在上海,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6500万美元以下。
对近两年给予过开拓资金支持,但至今仍无进出口实绩的企业,原则上不再予以支持。
2、近五年来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d481bf4793daef5ef7ba0d4a7302768e996f9b.png)
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商务局•【公布日期】2018.07.17•【字号】厦商务〔2018〕263号•【施行日期】2018.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商务局关于申报2018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的通知各有关企业: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财政部商务部关于2018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工作的通知》(财行〔2018〕91号)和《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行〔2016〕480号)等文件规定,现启动2018年度技术出口和技术进口贴息资金申报工作。
具体通知如下:一、技术出口定义指我国境内企业通过贸易、投资或经济技术合作方式向境外实施的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专有技术转让或许可等技术转移,以及技术转让或许可合同项下提供的技术服务。
不包括《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商务部、科技部令2008年第12号)所列的出口技术。
重点支持具有国际竞争力、成熟的产业化技术出口及技术服务出口。
详见附件1《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技术出口业务申报指南》。
二、技术进口定义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产品进口。
支持我国境内企业以一般贸易方式、边境贸易方式进口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商务部发布的《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中的自非关联企业引进的技术。
详见附件2《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技术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
三、申报条件详见附件申报指南,并请按照指南准备相关申报材料,申请技术进口、出口贴息的企业请在2018年8月10日前将完整申报材料送至厦门市商务局服务贸易处,逾期视为企业放弃申报。
附件:(略)1.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技术出口业务申报指南(含附件1-1.2018年企业出口贴息申报说明;附件1-2.2018年企业出口贴息申请表;附件1-3.2018年企业技术出口贴息申请汇总表;附件1-4.信用承诺书;附件1-5.信用承诺台账)2.中央外经贸发展资金技术进口贴息事项申报指南(含附件2-1.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报说明;附件2-2.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申请表;附件2-3.2018年进口贴息事项汇总表;附件2-4.信用承诺书;附件2-5.信用承诺台账)3.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2016年版)厦门市商务局2018年7月17日(联系人:杨玉燕,2855878;邱光前,2855877)。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d16eaff90f76c661371a65.png)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1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
![资金使用方向和支持重点](https://img.taocdn.com/s3/m/e778493766ec102de2bd960590c69ec3d5bbdb77.png)
2014年第10期一、资金使用方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主要用于以下方向:(一)支持欠发达地区等外经贸发展薄弱领域提高国际化经营能力,促进外经贸协调发展。
(二)促进优化贸易结构,发展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培育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等为核心的国际竞争新优势。
(三)引导有序开展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经济贸易合作区建设等对外投资合作业务。
(四)鼓励扩大先进设备和技术、关键零部件、国内紧缺的资源性产品进口。
(五)完善贸易投资合作促进、公共商务信息等服务体系,促进优化贸易投资合作环境。
(六)其他有利于促进我国外经贸发展事项。
二、2014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一)支持外经贸协调发展和结构调整1.支持区域外经贸协调发展。
鼓励各地区按照国家有关发展战略、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优化贸易投资布局,完善各类公共服务,培育优势、特色外向型经济,承接国际产业转移,举办国际性展会等外经贸事项,向欠发达区域、边境地区重点倾斜。
2.鼓励各地区对2013年进出口额低于4500万美元的企业提升国际化经营能力提供支持。
包括:企业培训和信息化建设,国际市场考察、宣传、推介及展览,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及资质认证,境外投(议)标等。
其中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市场的拓展,以及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予以优先支持。
3.支持外贸转型升级,优化外贸结构。
促进外贸转型升级示范基地、国际营销网络、商品市场、进口贸易促进示范区、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等提升外贸发展的综合配套、服务功能,加强品牌、产品标准和设计能力建设,创新外贸发展模式,提高外贸发展质量。
4.促进茧丝绸产业优化结构和国际化发展。
按照商务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农业部、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促进茧丝绸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商运发[2013]358号)、商务部《关于印发〈茧丝绸行业“十二五”发展纲要〉的通知》(商运发[2011]411号)规定,支持有关地区茧丝绸科技研发机构、企业和社会团体开展以下领域的研发、推广和产业化,包括:茧丝绸基础性软课题研究;蚕桑主要病虫害防治;蚕桑资源综合利用开发;丝绸清洁生产和节能减排;丝绸印染后整理技术升级;创新丝绸营销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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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2014修改)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财企[2014]36号
【发布部门】财政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4.04.09
【实施日期】2014.04.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4]36号)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财政部、商务部在清理和整合外经贸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0年印发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114号)及有关具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确保工作平稳衔接,对本办法施行前已按原办法向财政部、商务部上报资金申请且尚
未完成相关审核及资金拨付的,可按原办法在2014年6月30日前完成相关工作;对本办法施行前我部已按原办法下达资金,但尚未拨付至具体项目承担单位的,可按原办法规定在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工作。
附件: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
商务部
2014年4月9日
附件: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外经贸促进政策,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培育国际经济合作竞争新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用于优化对外贸易结构、促进对外投资合作、改善外经贸公共服务等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突出重点、科学论证、公平公正、规
范有效的原则,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落实国家对外开放和宏观经济政策,有利于稳定和拓展外需,促进对外贸易平衡发展。
(二)履行中国在国际贸易投资协定中的义务,有利于建立互利共赢的国际经济合作机制。
(三)坚持贸易政策与产业政策协调,有利于推动转变外贸发展方式,促进开放型经济转型升级。
(四)发挥市场主体作用,促进扩大对外投资合作,有利于国际国内资源要素有序流动、优化配置。
第四条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由财政部、商务部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商务部分别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财政部会同商务部制定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制定具体业务管理制度。
(二)商务部根据外经贸事业发展需要,建立有关重点项目库,提出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重点,编制年度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预算。
(三)商务部会同财政部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提出资金支持方案,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价和监督,并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为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信息反馈、监督管理、绩效评价等工作提供技术手段;财政部负责审核资金支持方案并拨付资金,会同商务部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