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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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组织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2-269-02
摘要随着国际组织的不断发展,其对国际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同时对国际法的完善和发展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国际组织的历史,发展以及现状和对国际法的影响。
关键词国际组织国际法联合国国际经济组织
一、国际组织的历史及特点
(一)国际组织的定义
凡两个以上国家或其政府、人民、民间团体基于特定目的,以一定协议形成而建立的各种机构,均可称为国际组织。广义上的国际组织,既包括若干国家或其政府所设立的国际机构(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欧洲联盟等),也包括若干国家的民间团体及个人组成的机构(如国际红十字会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等)。狭义上的国际组织则仅指若干国家或其政府通过签署国际协议而设立的机构。这个定义使国际组织有了以下几种性质:它是一种跨国界的多国机构;它是由不同国家或其政府,或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或法人组成的机构;它具有较完善的结构体系;它根据其组成分子之间的协议而成立;它具有特定的目的或使命;它在国际社会中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持续性。
(二)国际组织在国际法上的地位
除国家间的关系外,国家与国际组织间以及国际组织彼此之间的
关系,也能形成国际法的新规则。由于国际组织具有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资格,从而大大丰富了国际法的内容。例如,在现代外交法中,国际组织一方面有派遣外交使团的职权,另一方面也能接受外交使团;在现代条约法中,国际组织不仅有一定的缔约能力,可以享受权利,而且也需承担违约责任。国际组织在法律上地位的特点,具体表现在下面两个方面:
1.国际组织在一定范围内有独立参与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由于国际组织是一种国际合作的法律形式,因此,它具有与其成员国相区别的法律人格,是一种自成一类的国际法主体。由于国际组织是根据其组织约章而成立的独立实体,因此,它具有依法独立参加国际法律关系的能力。
2.国际组织在其职权范围内具有国际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组织有权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交往,建立正式关系,派遣和接受外交代表,缔结双边或多边条约,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等。此外,像联合国这样一类国际组织,还享有直接提起诉讼和要求赔偿的能力。国际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已为许多国际条约和其他国际文件所确认。
二、国际组织的发展趋势
(一)国际组织的数量在呈爆炸性的增长
50多年以来,各种全球性与区域性国际组织的发展迅猛,据统计,目前各种较大的国际组织已达4000多个,其中政府间的重要组织已超过500个。
(二)国际组织的种类在不断丰富
现代国际社会是各种国际组织并存的社会。有民间性组织也有政府间组织,有全球性组织也有区域性组织,有开放性组织也有封闭性组织,有一般性组织也有专门性组织,有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参加的国际组织也有各种类型国家间的集团性组织,有多边协定组织也有双边协定组织,有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也出现了具有超国家因素的一体化组织。21世纪将是各种国际组织平行发展的世纪。(三)国际组织的职权范围在扩大
现代国际组织的触角渗透到各个领域,上到外层空间,下至海床洋底,包括政治、文化、科技、教育、卫生等在内的各个领域。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都同国际组织或多或少的联系起来。国际组织数量的增加与只能的扩大,使地球上彼此影响的各种国际组织,已经形成了一个巨大的国际组织网。
(四)国际组织的作用日益增强
国家间的相互依存关系及其利益的一定组合,产生了国际合作的必要与可能。国际组织就是现代国家既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这种矛盾现象的连接点。国际组织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每个国际组织都是特定区域范围内或者特定问题的国际论坛,是一种常设的固定的国际会议形式。
2.从世界范围来看,不论是自然资源生产、开发和销售还是资金的融集和借贷,除了各自主权范围内的只能,还存在着一个在各有关国家之间公平、合理分配的问题。在一定意义上讲,公平、合
理的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也需要国际组织的努力。另外,促进国际社会整体的经济发展,需要不同领域,不同层次的大大小小的组织协调中心。这种国际分配者的只能与组织者只能非国际组织莫属。3.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许多国际组织的章程里都规定了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其重要的职能,有的还规定了相应的解决机制,如联合国和世界贸易组织(wto)在政治经济等方面的协调,解决争端的程序。
三、联合国
联合国是世界上第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全球性行政组织,也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具有广泛职权的世界性国际组织。目前联合国共有191个会员国。《联合国宪章》是联合国组织的根本法,加入联合国的会员国,有遵守《联合国宪章》的义务,其中规定了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根据《宪章》,联合国的四项宗旨为: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合作解决国际问题,增进对人权的尊重;成为协调各国行动的中心。
(一)联合国机构
联合国有六个主要机关包括联合国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托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五个机关设在纽约联合国总部。第六个机关国际法院,设在荷兰海牙。联合国系统还包括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和12个称为“专门机构”的其他独立组织按照合作协定与联合国保持联系。以及一些办事处、计划署和基金,例如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难民专员办事处)、联合国
开发计划署(开发计划署)或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负责改进世界各地人民的经济和社会状况。这些机构向大会或经济及社会理事会负责。这些组织与联合国一起,统称为联合国系统。它们一起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形式的实际协助。范围几乎涉及所有经济和社会领域。
(二)联合国对国际法的影响
《联合国宪章》明确要求联合国逐步编纂和发展国际法。联合国这项工作产生的500多项公约、条约和标准已经为促进国际和平与安全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了一个框架。已经批准这些公约的国家都受到这些公约的法律约束。
联合国专门下属国际法委员会负责起草国际法各个主题的草案,然后将其纳入公约,开放供各国批准。有些公约已成为国家间关系的法律基础,例如有关外交关系的公约和规定国际水道使用的公约。
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负责发展规则和准则,旨在协调和促进管制国际贸易的法律。如联合国率先发展的国际环境法,联合国环境规划署管辖范围内的一些协定包括防止荒漠化公约、保护臭氧层公约和管制有害废物越境转移的公约。《海洋法公约》谋求确保所有国家能够平等利用海洋的各种财富,保护海洋免受污染,并便利航行自由和海洋研究。《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公约》是打击毒品贩运的重要国际条约。
同时,联合国仍然是国际努力建立一个打击恐怖主义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