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定点维修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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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定点维修承诺书

二、建立健全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安全生产网络,层层分解安全责任,实施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并在营业场所明示。

三、对所有员工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做好台账记录。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四、配备与维修作业内容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安全保护设施、消防设施等均符合有关规定。有毒、易燃、易爆物品、腐蚀剂、压力容器等危险物品的储存、使用和维修派专人负责。

五、建立和健全各类安全操作规程。落实专人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检查与隐患自查自纠,主要负责人每月到作业现场检查不少于1次。

六、严格按照二级维护作业流程进行车辆维护,保证三检制度落实到位,做到“谁检查,谁负责”。

七、认真落实维修前、维修中、修竣后的质量检验规定。对汽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检验合格后,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八、按许可证核定的许可项目承修机动车辆,不超范围经营。不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擅自改装机动车。对维修

配件实行入库检验制度,不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凡涉及汽车安全部件的维修,均加强检验或检测。

九、不出具二级维护虚假资料,对维修竣工出厂保质期内的车辆承担法律责任。

十、一旦发生安全事故,立即向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上报。

2015年元月

汽车维修质量承诺书

为认真贯彻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维护管理规定.保证车辆维修质量更好,防止机械事故发生、确保车辆运行安全、对车辆维修质量要求如下: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按规定的作业范围或说明书进行作业、不漏项和减项作业。

二、严把配件采购关,不得用假冒伪劣配件。

三、严格车辆竣工出厂检验,合格后由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员签发出厂合格证,不倒卖合格证,未维修和未按工艺规范项目进行维护的车辆不签发合格证。

四、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按照浙江省汽车运输业车辆技术管理规定实施细则条款执行。大修保证里程20000公里或者100天,二级维护保证里程5000公里或者30天,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日期里程2000公里或者5天。

五、不修报废车辆、不修无证、无牌车辆、不拼装汽车。

六、不乱收费,严格按本服务站公示制定的工时定额标准收取工时费,不偷工减料。

七、加强人员培训,各工种、岗位不使用未取得技术工人等级证书的人员。

八、加强修理过程管理,明确岗位责任,建立健全车辆维护,修理技术档案,记录内容真实、准确、集中专人规范管理。监督单位:宁波市公路运输管理处

承诺单位:宁波市江北红梅汽车维修厂

.汽车维修企业维修服务承诺书格式

本厂热情为用户服务,承诺做到以下各点,请广大顾客监督执行。

1. 二级维护车辆24小时以内竣工出厂,整车与总成修理工期经与顾客商议为天。

2. 维修车辆使用配件不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副品充正品。

3. 合理收费。

4. 车辆竣工出厂后质量保证期为:

小修:

一级维护:

二级维护:

整车或总成修理:

企业名称:

日期时间:

车辆定点维修采购项目招标书

学校因工作需要,对学校公务车辆定点维修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为了共同做好本次招标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质要求

1、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

2、提供营业执照副本。

3、提供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

4、投标人必须为汽车维修行业三类企业以上,必须提供重庆市车辆维修管理处颁发的维修许可证。

5、按照招标书中的要求,制作完整详细的《维修服务承诺书》,承诺书必须包括招标书第二项中的所有要求,其他增设服务和优惠条款(例如:对招标人车辆提供全年不限次数免费洗车服务等)由各投标方根据自身条件提供,该承诺书作为评标的主要依据之一。

二、参加招标单位注意事项及要求

1、必须按投标人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2、必须对招标人维修车辆实行电脑建档管理。要通过

计算机对车辆的基本情况、维修档案、汽车配件材料、计费结算等进行管理。车辆基本情况还包括车辆技术状况等级鉴定记录、车辆检测记录和其他应建档案的记录。车辆维修档案包括所有维修内容、24小时拖车、代办车辆年审和其他有关汽车维修项目、维修服务费用记录及其他应当建挡的记录。

3、要对招标人不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有针对性地制定维护、保养方案。

4、实行全天候24小时无假日全方位的急修、救助、保险、理赔、咨询等服务,开通24小时热线服务电话、施救电话、投诉电话。

5、若送修车辆在途中出现故障无法送至修理厂时,中标方应在接到通知后及时赶到故障地点排除故障。

6、维修工时的最高时限不得超过相关规定时限。

7、配件费由中标方按市场最低价向招标人进行报价,并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方可进行更换,用户有权自行采购配件委托中标方更换。

8、中标方应对所提供的汽车零配件和维修项目的质量负责,汽车零配件应为正厂零配件,并在质量保证期内包换包修,做到优质服务,优先服务。

9、一般情况下必须使用原厂配件进行更换,如有特殊情况需使用代替品进行更换的,必须先得到使用单位的书面

确认。

10、在合同期间内,应保证维修费用的平稳性,一般情况下维修工时费、二保、年检、特检费用、配件费用不变。遇重大价格调整或不可预见因素,双方协商后再行定价。

11、中标方必须执行车辆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按不低于行业规定的标准执行,即:发动机大修保证3年;整车大修和总成大修不少于20000公里或100天;二级维护行驶不少于5000公里或30天;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行驶不少于2000公里或10天。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机动车辆维修质量保证期自维修车辆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12、质量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定点维修厂家负责,维修厂家应负责返修,工时费全免,重复使用的配件免费,其他配件另算。如维修单位需要,还应提供返修期间的工作用车。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技术控验制度,车辆返修率控制在5%以内。

13、维修厂家必须严格按照行业管理工作规范的要求和合同约定为送修单位提高汽车维修优质服务,做到“维修及时、质量优良、价格优惠”,不得无故拖延或拒绝维修送修车辆。对送修车辆做到随到随修、急用急修、小修不过夜、总成大修不超过5天、全车大修不超过15天完成;送修单位有完工时间要求的,应最大限度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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