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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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处罚案例

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处罚案例

前言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是指募集资金的使用、监管和报告存在违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行为。

这类违规行为可能涉及虚假陈述、超范围使用、挪用资金、违规担保等。

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和维护市场秩序,监管机构对此类违规行为进行严厉处罚。

下面将介绍中国证监会近几年对募集资金违规现金管理的处罚案例,通过案例分析背景、过程和结果,提供具有代表性和启发性的内容。

案例一:某公司虚假陈述及违规担保案背景:某公司为了发行并上市,需要募集资金来扩大业务。

该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虚报了资金用途,以致投资者对投资项目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另外,该公司违规担保了关联方借款,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过程:1.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虚报了资金用途,将一部分募集资金用于未经批准的项目,或挪用到其他用途。

2.某公司违规为关联方提供担保,违反了相关法规中对募集资金使用的限制。

结果:1.中国证监会对某公司违规虚报资金用途和违规担保行为进行了调查。

2.经调查,证监会认定某公司虚假陈述违反了《公司法》,违规担保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相关规定。

3.证监会依法做出了以下处罚:–对某公司进行行政处罚,罚款金额根据违规金额的比例确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罚款,并责令限期清退违规担保金额;–限制某公司相关人员一定期限内从事证券市场活动;–公告该案件的调查处理结果。

启示:该案例体现了公司在发行并上市过程中,因虚假陈述和违规担保而引发的问题。

投资者因公司虚假陈述产生了错误的认识,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产生了误解。

而违规担保则增加了投资者的风险。

监管机构对此类行为进行严肃处理,通过行政处罚等手段维护了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案例二:某公司超范围使用募集资金案背景: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承诺募集资金的使用范围,但实际使用的资金超过了承诺范围,用于未经批准的用途,或挪用资金到其他项目中。

过程:1.某公司在募集资金报告书中明确了资金的使用范围,并向投资者承诺按照规定使用募集资金。

金融行业警示教育案例(2篇)

金融行业警示教育案例(2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金融行业在为国家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违规操作、内幕交易、欺诈行为等屡见不鲜,给金融市场带来极大风险。

本案例将以一起典型的违规操作事件为例,对金融行业进行警示教育。

二、案例概述2018年,某证券公司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违规操作客户账户,进行非法获利。

王某在任职期间,负责管理客户投资账户,却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资金转入自己控制的账户,并利用客户账户进行非法交易,从中获利。

经过调查,王某非法获利金额高达数百万元。

三、案例分析1. 违规操作原因分析(1)内部监管缺失。

该证券公司在内部监管方面存在严重漏洞,对员工的管理不到位,导致王某有机会进行违规操作。

(2)员工道德风险。

王某在道德层面存在严重缺失,为了一己私利,不顾客户利益,违规操作客户账户。

(3)法律意识淡薄。

王某对相关法律法规了解不足,对违规操作的后果认识不清,导致其敢于铤而走险。

2. 风险影响分析(1)损害客户利益。

王某的违规操作导致客户资金损失,损害了客户合法权益。

(2)破坏市场秩序。

王某的违规行为扰乱了市场秩序,影响了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3)损害公司形象。

王某的违规行为给公司带来了负面影响,损害了公司形象。

四、警示教育1. 强化内部监管。

金融机构应加强内部监管,完善制度,堵塞漏洞,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 提高员工道德素质。

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金融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员工的法律意识,确保员工在业务操作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4. 强化责任追究。

对违规操作行为,要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形成震慑作用。

五、结论金融行业违规操作事件给金融市场带来了极大风险,损害了客户利益,破坏了市场秩序。

本案例警示金融行业要切实加强内部监管,提高员工道德素质,强化法律法规宣传,确保金融市场健康稳定发展。

交易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交易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快速发展,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关注度和参与度日益提高。

然而,证券市场的高风险性也使得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

内幕交易作为一种典型的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损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以某证券公司涉嫌内幕交易案为例,分析交易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对案件进行深入剖析。

二、案情概述2018年,某证券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在筹划收购一家上市公司(以下简称“目标公司”)的过程中,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导致部分投资者在未公开信息泄露前买入目标公司股票,涉嫌内幕交易。

经调查,该公司部分员工在收购筹划过程中获取了内幕信息,并通过非法途径泄露给他人,他人据此进行交易,获利巨大。

三、法律法规分析1.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证券交易活动中,禁止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 《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根据《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信息的泄露包括以下情形:(1)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口头、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直接或间接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2)内幕信息知情人通过他人泄露内幕信息;(3)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证券交易的建议。

3. 《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根据《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指引》,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包括以下情形:(1)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通过虚假陈述、传播虚假信息、操纵市场预期等手段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案例分析1. 内幕信息泄露本案中,该公司部分员工在收购筹划过程中获取了内幕信息,并通过非法途径泄露给他人。

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该行为属于内幕信息泄露。

2. 内幕交易根据《证券法》和《证券市场内幕交易行为认定指引》,内幕信息泄露后,他人据此进行交易,涉嫌内幕交易。

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莫挑战法律底线案例(3篇)

第1篇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各阶层对财富的追求日益强烈。

然而,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一些不法分子为了满足私欲,铤而走险,挑战法律底线,给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

本文将以一起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的关系。

一、案例背景2018年,某市发生了一起特大非法集资案。

犯罪嫌疑人李某,利用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达数亿元。

在短短一年多的时间里,李某通过设立多家公司,虚构投资项目,向社会公众广泛宣传,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随着资金链的断裂,李某携款潜逃,导致众多投资者血本无归。

二、案件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本案中,李某通过虚假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2. 案件影响本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额巨大,严重扰乱了金融市场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的财产安全。

同时,此案也暴露出我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漏洞,引发了社会对金融风险的担忧。

3. 法律尊严与个人责任(1)法律尊严法律尊严是指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所具有的权威性和神圣性。

法律尊严的维护,是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

本案中,李某挑战法律底线,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律的尊严。

(2)个人责任个人责任是指个人在法律关系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本案中,李某作为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对社会造成了恶劣的影响。

三、启示与建议1. 提高金融风险意识本案提醒我们,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要时刻保持警惕,提高金融风险意识。

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切勿盲目跟风,以免遭受经济损失。

2. 加强金融监管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完善金融法律法规,加大对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在 案例 警示教育 上的发言

在 案例 警示教育 上的发言

在案例警示教育上的发言一、案例介绍首先,让我们共同回顾一个典型案例。

这是一个涉及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案例,具体内容如下: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追求高回报的心理,通过虚假宣传、承诺高额收益等手段,吸引公众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这些活动往往以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等名义出现,但其实质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二、警示意义这个案例具有非常重要的警示意义。

首先,它提醒我们要保持警惕,不轻易相信所谓的“高回报、低风险”的投资机会。

其次,它揭示了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不仅可能造成投资者经济损失,还可能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

三、教育目的通过这个案例的警示教育,我们希望达到以下目的:1. 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认知和防范意识;2. 引导公众理性投资,选择合法、合规的投资渠道;3. 提醒公众要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法律法规;4. 促进社会对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的监督和抵制。

四、教训总结从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总结出以下几点教训:1. 不要被表面的高额收益所迷惑,要理性分析投资风险;2. 要认真核实投资方的资质、信誉等信息,避免陷入非法集资陷阱;3. 不要盲目跟风,不要被“保本”、“零风险”等虚假宣传所欺骗;4. 遇到可疑投资机会时,要谨慎决策,寻求专业人士意见。

五、行动建议为了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我们提出以下行动建议:1. 加强监管力度,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行为;2.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法律制度建设;3. 提高公众防范意识和能力,加强宣传教育;4. 建立健全投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置风险事件。

六、法律法规引用在讨论这个案例时,我们必须引述相关的法律法规。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都明文规定了非法集资行为的定义和处罚措施。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对金融诈骗等犯罪行为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处罚。

因此,我们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坚决抵制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未经有权机关批准, 擅自公开发行证券, 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 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 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2)以社会大众, 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 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 其表现形式主要有:(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户为名,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 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额回报为诱饵, 代客操盘, 公开招揽客户, 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 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 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招揽会员或客户,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 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 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 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 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股票配资非法经营罪案例

股票配资非法经营罪案例

股票配资非法经营罪案例
近年来,股票配资市场越来越火热,但是不法分子也趁机利用这个市场进行非法经营活动,造成了一些严重的经济犯罪案件。

例如,某公司以“股票配资”为名义,向客户收取高额利息,同时要求客户提供抵押物作为担保。

该公司的配资业务没有得到中国证监会的认可,违反了《证券法》的规定,构成了非法经营罪。

又如,某公司从事股票配资业务,向客户提供杠杆式交易,但是未按照规定向客户提供风险警示,导致客户出现了巨额亏损。

该公司因此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这些非法经营行为不仅会对客户造成重大损失,也会对整个市场造成不良影响。

因此,我们应该保持警惕,选择正规的股票配资平台,并且在交易前认真了解风险,避免自己成为不法分子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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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典型案例

防范非法证券期货宣传典型案例

案例一:乱象丛生的场外股票配资活动随着今年股票市场行情回暖,大量场外配资公司及平台成立,参与场外配资的客户数量和资金规模都迅速增长,由于部分配资公司经营不规范,存在向投资者提供荐股服务、采用“虚拟盘”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很多参与高杠杆配资的投资者遭受了重大的资金损失。

2019年4月11日晚,媒体曝光海南贝格富跑路,4月18日晚,媒体曝光郑州忆融速配跑路,4月20日晚,媒体曝光广州长红配资跑路。

跑路的配资平台很可能采用“虚拟盘”交易,就是非实盘交易,即所有的股票配资交易都没有对接证券公司和证券交易所,仅仅是投资者和配资公司之间互为对手盘、进行对赌交易,投资者赚得越多,配资公司就亏得越多。

风险警示:场外配资平台均不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资质,有的涉嫌从事非法证券业务活动,有的甚至采用“虚拟盘”等方式涉嫌从事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场外配资活动杠杆高、风险大,多有不实宣传,请广大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远离场外配资,以免遭受财产损失。

如因参与场外配资被骗,请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案例二:场外个股期权的诈骗陷阱某日,张先生接到一个自称A公司员工的电话,邀请其加入微信群,免费提供讲解股票知识、投资技术以及股票走势等服务。

群管理员每天都发布一些盈利较好的交易清单,并组织活动交流,经过一段时间的“感情培养”,初步取得了大家的信任,转而开始推荐参加个股期权交易,宣称“低风险,高回报,以小搏大,亏损有限,盈利无限”,只需要5万元就可以购买价值100万元的股票,无爆仓强平风险,短时间就可以获取高额收益。

张先生经不住诱惑,决定小试一下,于是根据对方发送的链接下载了APP交易软件,注册并通过个人网上银行转账完成入金。

一个月后行权时,标的股票并没有涨,几万元权利金一下子全没了,账号中的余额也无法出金。

风险警示:非法经营股票期权的平台有3大特征:一是投资者无须去正规证券或期货公司开通账户,也不必进行视频认证,仅请提供身份证号和银行账户即可完注册;二是这些平台没有相应的金融业务资质,内控合规机制不健全,权利金要求过高,缺乏资金第三方存管机制,存在明显风险隐患;三是这些平台往往使用“高杠杆”、“亏损有限而盈利无限”、“亏损无需补仓”、“老师指导保证赚钱”等误导性宣传术语,片面强调甚至夸大个股期权的收益,弱化甚至不提示个股期权风险。

清廉金融警示案例心得

清廉金融警示案例心得

清廉金融警示案例心得清廉金融是指金融行业在经营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不违反职业道德,不利用职务便利谋取私利,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保持廉洁自律的行为准则。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一些金融从业者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规的现象。

下面将列举一些清廉金融警示案例,以期引起广大金融从业者的警醒。

1. 窃取客户资金案例在金融行业中,有些人利用职务便利,窃取客户资金。

例如,在某银行工作的某位客户经理,利用职务之便,将客户的存款转入自己的账户,并通过各种手段掩盖痕迹。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客户的利益,也败坏了金融机构的声誉,对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2. 内外勾结案例内外勾结是指金融机构内部员工与外部人员(如中介机构、客户等)串通一气,通过违规手段实施欺诈、贪污等行为。

例如,在某证券公司,内部员工与某中介机构合谋,通过虚报业绩、操纵股价等手段,非法获取利益。

这种勾结行为不仅损害了投资者的权益,也破坏了金融市场的公平公正,对整个金融行业造成了重大损害。

3. 不当行为案例金融从业者在从事业务过程中,有时会出现不当行为,如索要回扣、违规操作、传播虚假信息等。

例如,在某保险公司,一位销售人员为了提高业绩,向客户隐瞒产品的风险,并且收取高额回扣。

这种不当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损害了客户的利益,对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4. 贪污受贿案例贪污受贿是指金融从业者利用职务之便,通过收受贿赂、非法调取资金等手段获取私利。

例如,在某银行工作的某位行长,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客户行贿,为其提供不正当的利益回报。

这种贪污受贿行为不仅破坏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也损害了金融市场的公正公平,对整个行业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5. 信息泄露案例金融从业者在处理客户信息时,有时会泄露客户隐私,从而导致客户的利益受损。

例如,在某证券公司,一位客户经理将客户的交易信息泄露给其他人员,导致客户的交易受到操纵,造成巨额损失。

这种信息泄露行为不仅违反了职业道德,也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对整个行业造成了负面影响。

证券合规案例及注意事项

证券合规案例及注意事项

证券合规案例及注意事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证券合规是证券市场的基础和保障,合规是指在依法、符合规范、合乎道德地从事证券交易活动,保障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违反证券法律法规和交易规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损害。

证券从业人员必须遵循合规要求,秉持诚实守信的原则,确保市场的稳健发展。

一、证券合规案例1.信息披露不实:2018年,某公司在年度报告中虚报利润数据,导致投资者误判公司的盈利能力,造成投资者的经济损失。

经监管部门调查,该公司被罚款并收到行政处罚。

2.内幕交易:某资本市场从业人员在知悉公司内部信息后,利用信息优势进行股票交易,获取暴利。

该行为违反了内幕交易规定,被监管部门查处,被处以行政处罚并被追究刑事责任。

3.操纵市场:某投资者恶意操纵股票价格,并对市场造成恶劣影响。

通过虚构或者发布虚假信息故意影响证券价格的行为,被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以上案例表明,证券市场的合规是非常重要的,任何违规行为都将受到严惩。

为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证券行业人员需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保持诚信和责任感。

二、证券合规注意事项1.加强合规培训:证券从业人员需要定期参加合规培训,了解最新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风险防范意识,避免犯错。

2.严格执行交易规则:保持市场操纵、内幕交易、虚假信息披露等违规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切实执行交易纪律,遵守交易规则。

3.加强内部监管: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对自身行为和员工行为的监管,避免发生违规行为。

建立内部监控机制,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

4.保护客户利益:证券从业人员应该秉持客户至上的原则,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误导客户或操纵市场。

5.积极配合监管部门:遵守法律法规,主动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及时报告和纠正任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证券合规是证券市场稳健发展的保障,证券从业人员必须切实履行合规责任,遵循合规要求,增强风险防范意识,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利益。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

新三板典型违规违法案例简析一、全国股转公司向英大证券出具警示函2016年1月,全国股转公司就此前出现的报价异常变动事件对英大证券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自律监管措施,要求其对照规则认真梳理与做市业务开展有关的业务流程与风险控制制度,增加人员配备,完善系统功能,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2015年11月27日,英大证券在为明利仓储(831963)提供做市服务的过程中,因交易员误操作、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指标未设置等原因,造成相关股票成交价格出现瞬间上涨501.88%的情形,导致三板做市指数(899002)瞬间上涨108.65点,振幅达7.35%。

上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严重干扰了市场正常的交易秩序,违反了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针对上述事件,全国股转公司成立检查组,联合深圳证监局对英大证券做市业务相关情况实施了现场检查;同时,调阅了英大证券交易对手方的相关资料。

经查,英大证券做市部门人员配置不足,做市报价系统前端控制功能不完善,做市制度执行不到位,是出现报价异常变动事件的主要原因。

全国股转公司一直对做市商的交易行为密切监控、高度重视,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即坚决处理。

下一步,全国股转公司将从做市转让方式制度优化入手,从源头上防止因做市商报价人为失误、技术故障等造成的严重报价异常事件。

二、中国证监会处罚中海阳大股东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2月30日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中海阳第一大股东薛黎明实施行政处罚。

经查明,薛黎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3月12日至23日期间共计8个交易日,薛黎明控制使用“薛黎明”、“孙某桂”、“薛某杰”、“王某文”、“薛某霞”、“李某叶”、“雍某雷”、“北京钵那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钵那投资)等8个账户(以下统称账户组),通过连续申报、以高于做市商报价的价格大笔申报的方式,将“中海阳”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维持在8元以上。

账户组累计申买笔数为495笔,累计申买量为3,443,000股,累计申买金额为29,755,840元,其中申买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申买量比例超过20%的有4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46.74%;账户组累计买入成交笔数为941笔,累计买入成交量为3,437,000股,累计买入成交金额为29,615,480元,其中买入量占市场所有投资者买入量比例超过20%的有5个交易日,最高为3月12日的53.43%。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案例分析

光大证券乌龙事件案例分析
2013-11-16 10
总而言之,风险管理以及内部控制应当成为现代企业尤其是风 险系数相对较高的金融企业必须解决的问题。对风险的控制不 仅面向过去,而且也面向未来;风险管理不仅贯穿于业务层次 也贯穿于管理层次;不仅贯穿于战术层次也贯穿于战略层次; 不仅贯穿于执行层次也贯穿于决策层次。金融企业风险管理涉 及全要素、全过程、全层次、各方面的风险控制,机构必须降 低风险发生的频率,减少风险危机带来的损失,严格控制风险 事件的发生。这样才能给亿万投资者一个和谐、稳定、清澈的 投资环境,才能彻底保障人民的财产安全。
201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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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事件深层剖析
虽然光大证券本次事件真相初步明了,但其给市场留下的 三大后遗症,却不容小靓。 后遗症一:券商金融创新速度将受影响 后遗症二:光大事件让投资者明白散户是股市的弱者 后遗症三:光大证券事件或将拖累A股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通报看,尽管“8· 16光大乌龙事件” 被定性为极端个别事件,但光大证券由于自营业务风险 控制方面的严重问题,不但自营业务遭受到巨大的损失, 且必将遭受监管机构的严厉处罚。各金融企业当引以为 鉴,加强对信息系统安全、内控制度完善、监管政策执 行方面的风险控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的风险评估。 其次,加强内部操作环节的风险控制。 再次,强化危机处理。
2
2013-11-16 5
产生原因分析
2.交易所对券商自营账户监管及股票交割结算的制度漏洞 1.人员操作方面存有严重失误是事件发生的根本原因 3.光大证券的危机公关管理也有缺陷 当光大证券交易员通过系统监控模 光大证券采用的套利信息系统是 交易当日,光大证券自 块发现成交金额异常,同时,接到 营账户上只有8000万元 一种高频交易软件,需要内部团 上海证券交易所的问询电话,迅速 队在每天盘后进行数据实时量化 保证金,但是因为交易 批量撤单,并终止套利策略订单生 分析,并对系统的预设核心技术 所对券商自营账户并不 成系统的运行,同时启动核查流程 模型进行修正,以期更加准确、 需要验证保证金的具体 并报告部门领导,为光大减少了不 迅速地捕捉盘中随时出现的获利 数额,只在清算时券商 必要的损失。光大证券于当日下午 机会。有理由推断,应当是前一 把钱凑齐即可,然而最 暂停交易,并于下午14时25分发 终成交金额7.72亿元, 天内部团队对订单生成系统核心 布公告。但在午盘时,光大证券董 为保证金的90多倍。这 参数修改,恰恰是在参数修改时 事会秘书未及时披露有关事实,矢 发生了原本不该出现的错误。 显然是制度缺失的结果。 口否认乌龙情况,对广大投资者造 成了误导。

协鑫能源非法经营证券罪案例

协鑫能源非法经营证券罪案例

协鑫能源非法经营证券罪案例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近日,协鑫能源因涉嫌非法经营证券罪而成为舆论焦点。

协鑫能源是一家知名的能源企业,其业务涵盖太阳能、风能等多个领域。

近年来,协鑫能源却因涉嫌违法行为而备受质疑。

据了解,协鑫能源涉嫌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业绩等手段吸引投资者入股,从而获取巨额资金。

实际上,协鑫能源的业绩并不尽如人意,投资者的资金也遭到了损失。

有投资者表示,他们在投资协鑫能源时被其夸大的业绩所蒙骗,导致投资失败,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据报道,协鑫能源还存在其他非法经营行为,如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

这些行为严重违反了证券法规定,侵害了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给市场秩序造成了严重破坏。

经过调查,有关部门确认了协鑫能源存在非法经营证券的行为,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目前,协鑫能源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公司高管也面临着行政处罚和刑事责任。

协鑫能源非法经营证券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警惕。

对于这样的违法行为,监管部门必须加强监督,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企业也应增强自律意识,遵守法律法规,做到合法经营,保持良好的企业形象。

协鑫能源非法经营证券的案例值得深思。

唯有依法经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才能保障企业的可持续发展,也能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

愿此案例成为一则警示,引起更多企业和投资者的警醒,共同建设一个诚信守法的商业环境。

【文末几十字】第二篇示例:协鑫能源非法经营证券罪案是一起在中国引起轰动的大案。

该案涉及到协鑫能源公司高管和股东的非法经营行为,造成了重大的财务损失和社会影响。

以下是该案的详细介绍。

协鑫能源是一家在中国知名的能源公司,主要从事太阳能和风能发电。

公司成立于1995年,在业内有着良好的口碑和影响力。

在近几年,协鑫能源公司的股价和财务表现出现了大幅下滑,引起了市场和投资者的关注。

调查发现,协鑫能源公司的高管和股东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一系列不正当行为。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

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9.22•【分类】其他正文人民法院依法惩治金融犯罪典型案例目录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昆明泛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3.上海“阜兴”集资诈骗案4.沈阳“老妈乐”集资诈骗案5.江西“老庆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执行案6.丹东欣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温德乙等欺诈发行股票、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案7.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文献等操纵期货市场案8.远大石化有限公司、吴向东操纵期货市场案9.袁钢志洗钱案10.周张成洗钱案案例1“e租宝”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借互联网金融名义实施非法集资犯罪一、基本案情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

被告单位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人丁宁,男,汉族,1982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丁甸,男,汉族,1987年6月24日出生。

其他被告人身份情况,略。

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5年12月间,在不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资质的前提下,利用“e租宝”平台、芝麻金融平台发布虚假融资租赁债权项目及个人债权项目,包装成“e租年享”、“年安丰裕”等若干理财产品进行销售,以承诺还本付息等为诱饵,通过电视台、网络、散发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向115万余人非法吸收资金762亿余元。

其中,大部分集资款被用于返还集资本息、收购线下销售公司等平台运营支出,或被挥霍以及用于其他违法犯罪活动,造成集资款损失380亿余元。

此外,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丁宁等人还走私贵重金属、非法持有枪支、偷越国境。

二、裁判结果本案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安徽钰诚控股集团、钰诚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被告人丁宁、丁甸、张敏等10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其行为均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王之焕等16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2023年度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处罚

2023年度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处罚

2023年度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处罚2023年度,融资融券业务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加强了监管力度,对多家违规机构进行了处罚。

以下是其中几起重要的案例:案例1:某证券公司操纵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某证券公司在2023年度被发现操纵融资融券交易行为,违反了证券法规定。

经调查发现,该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虚假交易、非法吸收存款等行为,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监管机构对该证券公司进行了严厉处罚,包括罚款数额巨大、吊销相关牌照、注销公司登记等措施。

案例2:某机构未按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另一家机构在融资融券交易中未按规定公开披露信息,隐瞒了重要事实,误导了投资者。

监管机构对该机构进行了相应处罚,包括罚款、责令补救措施等。

这一案例再次表明,信息公开透明对保护投资者权益至关重要。

案例3:某公司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提供风险警示书在2023年度,还有一家公司未按规定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业务的风险警示书。

监管机构对该公司进行了相应处罚,要求其立即补救措施,并限制该公司在一定时间内从事融资融券业务。

这一案例提示了公司应加强风险管理意识,保护投资者利益。

案例4:某金融机构从事超出业务范围的融资融券交易还有一起案例涉及某金融机构超出其业务范围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行为。

经监管机构调查发现,该金融机构未经相关牌照和审批,擅自进行了融资融券业务,严重违反了行业规定。

监管机构迅速采取措施,对该机构进行了罚款、吊销牌照等处罚。

综上所述,2023年度融资融券业务监管处罚案例涉及了多个方面,包括操纵交易行为、未公开披露信息、违规操作等。

监管机构对这些违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处罚,以维护市场秩序和保护投资者权益。

这些处罚案例提醒了相关机构和从业人员要切实遵守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加强自律和合规建设,推动融资融券业务的健康发展。

案例一:代客理财擦亮眼

案例一:代客理财擦亮眼

案例一:代客理财擦亮眼张先生,退休独居在家,儿女在外上班,以退休金和租金生活。

几天前在网上发布了一条出租房屋的消息后过几天就接到**投资咨询公司”的电话,介绍他做黄金投资,张先生说自己不懂怎么办,该业务员表明可以代客理财全交给他们管,不用张先生操心,而且可以定期拿到稳定收益,张先生表示不想马上决定。

过了几天有两名业务员敲响了张先生的门,说明来意后,张先生让这两名小姑娘进了门。

两人拿出一叠宣传资料,劝说他投资黄金。

考虑到之前炒股亏了不少钱,张先生一开始并不愿意。

之后的两三个月里,这两人隔三差五就跑到家中,送水果、帮忙打扫卫生、嘘寒问暖。

当时,张先生觉得两个小姑娘很善良,他终于答应投资了6000美元。

随即与公司吴经理签了为期一年的协议。

当时协议中标明,如果投资有亏损,由公司承担,张先生每年能获得8%的收益。

签好合同后,张先生通过银行向香港一家银行汇款,并把账号和密码交给了该公司的工作人员。

其间,两名小姑娘逢年过节会给张先生发短信或送礼物,渐渐地,他对这笔钱的去向也没了疑心。

一年后,张先生的儿子婚期将近,他想到了去年的投资,还盘算着可以送儿子一份大礼。

当他查询银行卡余额后,却发现钱只剩下90美元。

张先生赶紧前往该公司,发现已人去楼空。

拨打其中一名业务员电话,对方没接电话,发了条短信告知公司已搬。

张先生赶紧来到公司新地址,依旧没找到这家公司。

他觉得,自己掉进了对方的“圈套”。

该案例中张先生的确是受骗了。

首先这家**投资咨询公司没有代客理财的资质,出了事情这些公司就频繁变迁营业场所,关闭公司,使得投资者无法追寻自己资金,就算诉诸法庭对方也拒不出庭,胜诉了之后执行也是遇到很大阻碍。

其次地下炒金一般是把钱打到香港市场,有些会有真实交易,获得香港金交所认可,但多数都是自己做虚拟行情忽悠客户。

目前国内合法的投资黄金渠道全部在银行和期货公司,其它的所谓境外炒金,多数都是忽悠。

近年来市民的委托理财需求与日俱增,而且随着生活消费的各个方面成本提高,每个人都想让口袋里的资金保值升值,但一部分市民对投资理财这一块了解甚少,一些没有资质的“投资咨询公司”、“投资服务公司”乘虚而入,以承诺收益、利润分成、保证收益率等的方式引诱市民进入圈套,以达到其非法目的。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4.01•【分类】其他正文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一、宜华生活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

本案表明,监管部门持续严厉打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等信披违法行为,依法严肃追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责任。

二、广州浪奇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系统性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8年1月至2019年12月,广州市浪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广州浪奇)通过虚构大宗商品贸易、虚增存货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129亿元,虚增资产20亿元。

本案警示,上市公司应当依法诚信经营,向投资者如实披露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弄虚作假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三、年富供应链、宁波东力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虚构供应链业务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7年宁波东力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宁波东力)完成对深圳市年富供应链有限公司(简称年富供应链)的收购。

2014年7月至2018年3月,年富供应链通过虚增出口代理服务费、虚构境外代理采购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35亿元,虚增利润4亿元。

本案表明,对于利用新业务、新模式实施财务造假,违反重大资产重组规则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行为,始终是监管部门打击的重点。

四、龙力生物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案。

本案是一起上市公司直接删改会计资料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

2015年至2017年,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龙力生物)通过删改财务数据、伪造会计凭证等方式,导致2015年度虚增资产近5亿元,虚减负债17亿余元,虚增利润近1.4亿元;2016年度虚增资产近1.3亿元,虚减负债28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5亿元;2017半年度虚减负债29亿余元,虚增利润近2亿元。

银行纪检警示教育案例(2篇)

银行纪检警示教育案例(2篇)

第1篇案例一:违规放贷案某银行信贷员王某在办理一笔贷款业务时,收受借款人贿赂,违规放宽贷款条件,导致贷款资金被用于非法用途。

经查,王某的行为触犯了刑法,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二:挪用公款案某银行财务人员李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银行资金挪用至个人账户,用于投资股票。

在资金链断裂后,李某无力偿还,被银行发现并报警。

经审理,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三:内幕交易案某银行投资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未公开的银行投资信息,并将其透露给他人进行股票交易,从中获利。

后被监管部门查处,张某被处以罚款并取消证券从业资格。

案例四:违规经营案某银行行长李某为了追求业绩,违规开展高风险业务,导致银行资金链断裂,引发金融风险。

经调查,李某被免去行长职务,并受到党纪处分。

案例五:违反廉洁自律案某银行客户经理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为亲朋好友办理业务时提供便利,收取好处费。

经查实,赵某的行为违反了廉洁自律规定,被给予警告处分。

这些案例反映出银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纪律问题,警示银行业从业人员要严守职业道德底线,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同时,也提醒银行要加强内部管理,完善监督机制,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第2篇案例一:违规放贷案例案例背景:某银行员工李某在办理贷款业务时,未严格执行贷前调查程序,违规向关系户发放贷款。

违规行为:1. 未对贷款申请人进行尽职调查。

2. 未核实贷款申请人的真实还款能力。

3. 贷款发放后,未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控。

后果:- 李某被银行开除,并受到行政处罚。

- 相关贷款形成坏账,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

案例二:内部交易案例案例背景:某银行员工王某利用职务之便,与外部企业进行非法内部交易,获取不正当利益。

违规行为:1. 在办理业务过程中,故意泄露客户信息给外部企业。

2. 与外部企业勾结,通过虚假交易提高企业账户余额,骗取银行贷款。

后果:- 王某被银行开除,并受到刑事追究。

- 相关贷款形成坏账,银行声誉受损。

金融合规警示教育案例(2篇)

金融合规警示教育案例(2篇)

第1篇案例一:违规销售金融产品某银行员工在未充分了解客户风险承受能力的情况下,向客户推荐一款高风险的金融产品。

客户购买后,因市场波动导致损失。

经查,该员工未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和产品介绍,违反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

警示: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内部规定,充分了解客户情况,合理推荐金融产品,确保客户利益。

案例二:内部交易违规某证券公司员工利用职务便利,获取公司未公开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获取非法利益。

经查,该员工违反了《证券法》和《证券公司合规管理办法》。

警示: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交易监控机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教育,防止内部交易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案例三:非法集资某互联网金融平台以高收益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平台负责人通过虚构项目、隐瞒风险等手段,骗取投资者资金。

经查,该平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非法集资犯罪防治法》。

警示:金融机构应严格遵守国家金融法律法规,不得从事非法集资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案例四:违规披露信息某上市公司在披露财务报表时,故意隐瞒部分亏损,虚报盈利。

经查,该公司违反了《证券法》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警示:上市公司应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公司信息,维护投资者利益。

案例五:跨境洗钱某金融机构员工与境外犯罪团伙勾结,利用银行跨境支付通道进行洗钱。

经查,该员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警示:金融机构应加强反洗钱合规管理,严格执行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防止洗钱犯罪活动。

以上案例均反映了金融领域存在的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引以为戒,加强合规意识,确保业务活动合法合规。

第2篇案例一:某银行违规放贷案背景:某银行在业务拓展过程中,为了追求业绩,违规向不具备贷款条件的客户发放贷款。

警示:银行应严格按照贷款审批流程和规定条件进行贷款发放,严禁违规放贷行为,防止金融风险。

案例二:某证券公司违规交易案背景:某证券公司内部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违规进行股票交易,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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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证券活动风险警示及案例
非法证券活动是什么?
非法证券活动是指违反《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证券,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或者从事证券经纪、证券承销、证券投资咨询等证券业务的行为。

非法证券活动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非法证券活动主要分为非法发行证券、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等。

1.非法发行证券
非法发行证券的主要表现形式为非法发行股票,打着即将“境内外上市”的旗号,诱骗投资者购买、转让所谓“原始股”等。

欺诈手法的特征如下:
(1)以到境内外上市、取得高额回报为诱饵;
(2)以社会大众,特别是中老年人为对象;
(3)以骗取钱财为目的。

2.非法设立证券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
3.非法经营证券业务,主要包括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非法经纪业务等
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是一种常见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主要有:
(1)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招揽会员或客
户为名,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非法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活动。

(2)设立网站或利用社交软件等工具以保证收益、高
额回报为诱饵,代客操盘,公开招揽客户,与投资者签订委托协议,从事非法证券活动。

(3)假冒合法证券经营机构网站或自媒体平台,发布
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

(4)使用虚构的证券公司名称,利用门户网站等平台
发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招揽会员或客户,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直接或间接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5)在门户网站、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上散布非
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6)不法分子谎称是证券公司员工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户微信群、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7)通过“荐股软件”散布非法证券活动信息,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服务,收取“咨询费”“服务费”等。

(8)通过开办“股民学校”,举办投资报告会等形式,从事非法证券投资咨询活动。

非法经纪业务主要指无经纪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通过控制账户和开设子账户,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

防范非法证券活动应注意哪些要点?
1.非法网站多利用网络虚拟环境,假冒合法机构名义,
公布虚假的专业资质证书、专业团队,利用提供涨停板股票等营销策略,引诱投资者上钩。

投资者可通过登陆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投资者保护基金网站或前往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验证“山寨”证券公司的真实性,不要将钱打入“山寨”网站上预留的个人账户中。

2.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电视股评“老师”多数口才很好,形象也不错,“表演”也很生动,多在早盘和夜间活动,但其并非真正的投资专家,不具备从事相关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甚至缺少基本的证券知识。

投资者应警惕电视、广播、报刊等媒体上股评“老师”的劝诱,不要轻易泄露个人资料和联系方式,对陌生的荐股来电亦应提防。

投资者发现此类不规范荐股行为的,可及时向广电管理和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3.投资者使用荐股软件时要保持理性的投资心态,不要
被任何高额回报的口头承诺或“准确预测买卖点”等广告语所蛊惑。

4.投资者不可盲目轻信所谓的“私募基金”和“内幕消息”,更不可相信“屡荐屡中”的宣传,严防受骗上当。

5.“承诺收益”“利润分成”“坐庄操盘”均属于违法违规证
券活动,不法分子往往以“钓鱼”方式进行诈骗,欺诈性很强。

6.投资者对于来电、来访声称可以提供专业证券服务的
人员要提高警惕,必要时可以通过监管机关网站查询人员资质或到证券公司营业场所问询,核实相关人员、机构的身份和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7.骗子经常伪装身份,不敢直接面对投资者。

投资者接
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应就近找熟悉的证券营业场所或有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进行咨询,对不敢面对面交流的“老师”“专家”“名人”要提高警惕。

一旦发觉上当受骗,投资者应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证券监管部门举报。

8.投资者接受证券服务应选择合法的证券经营机构,提
高防范非法证券活动风险的意识,克服急于获利或期盼暴富的心理,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防止掉进不法分子的“代客操盘”陷阱
典型案例
案例一:假冒公司名义,非法荐股诈骗
投资者张某接到金某电话,称其是中金公司员工,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得知他的股票账户存在亏损,中金公司可以
为其推荐股票,帮助赚钱。

出于对中金公司的信任,张某向金某提供的账户汇入了3个月的会员费6000元。

此后,金
某多次通过手机飞信和电话向张某推荐股票。

但是,张某非但没有从其推荐的股票中获得预期的收益,反而出现了亏损,产生疑心的张某致电中金公司咨询后才知自己上当受骗。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为实施诈骗,多用与真实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市场专业机构类似的名称蒙骗投资者,或者直接假冒合法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来实施诈骗。

投资者对此类荐股电话和来访要提高警惕,通过查询工商执照、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或向证券监管部门咨询等途径核实对方身份,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二:投资咨询求诸专业机构,信息来路不明多为陷阱
李某是一名投资者,在某网站看到一款炒股软件,声称其能准确揭示股票买卖时点。

李某拨打网站上的热线电话,电话客服非常热情地向其介绍了该软件的炒股业绩,信誓旦旦地说,只要购买软件成为会员就会有股票信息提供,保证稳赚不赔。

李某因近期市场震荡,股票套牢,便心急如焚地花6000元购买了该软件,使用期3个月。

但不久,李某发
现该软件的实际效果与宣称内容差别巨大,遂向公司提出退款。

公司则称可以免费为李某展期服务3个月,并推荐有内
幕信息的股票。

随后,李某每次都是高买低卖,不仅没有赚到钱,反而陷入重度亏损的境地。

经查,该公司无证券投资咨询资格,实际是以销售荐股软件的方式从事非法投资咨询活动。

风险提示:
荐股软件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优秀的荐股软件可以使投资者及时掌握比较全面的投资信息,并在此基础上给予投资者一定的专业投资建议。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投资者对销售和使用荐股软件相关法规不熟悉的事实,用虚假的“荐股软件”欺骗消费者。

其推销虚假“荐股软件”时往往进行夸大宣传,吹嘘软件功能,甚至通过人工提供或调节软件“股票池”,达到其欺骗投资者的目的。

还有不法分子声称荐股软件只是工具,还需加入公司,成为会员,由专家进行指导,进一步欺骗投资者。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加强对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监管的暂行规定》,向投资者销售或提供“荐股软件”并且直接或者间接获取经济利益的,属于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中国证监会许可,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

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利用荐股软件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

因此,投资者在购买荐股软件和接受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时,应当事先了解或查询销售机构或个人是否具备证券投资
咨询业务资格。

投资者可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cn)、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cn)进行查询,防止上当受骗。

案例三:“内部消息”成诱饵,骗取钱财为目的
投资者张某接到电话,对方声称自己是国内知名私募基金公司,拥有大量的“内幕信息”,有“高手”负责操盘,保证会获得大额收益。

张某经介绍上网浏览了该公司网站,看到网站上公布了大量股票研究报告和行情分析,认为该公司非常正规、专业,便同意接受该公司的咨询服务并缴纳了6000元服务费。

事实上该公司只是个皮包公司,不具有证券投资咨询资质,张某缴纳的服务费也打了水漂。

风险提示:
不法分子的办公场所往往就是租赁的一个小房间,甚至隐藏在居民楼中。

其雇用一些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的“业务人员”通过事先准备好的“话术”对投资者进行欺诈,骗取钱财。

投资者在参与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活动时,一定要提高警惕,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机构”和“内幕消息”,接受投资咨询服务时一定要核实对方的资格,明确对方身份,选择合法机构和有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案例四:伪造身份加微信,实为荐股骗钱财
某证券公司收到下辖分支机构反映,一些不法分子谎称是该公司员工(甚至冒充该公司真实员工信息)申请添加客户微信、等社交工具,或者邀请客户加入伪造的证券公司客
户微信群、群(如“XX证券VIP服务群”“规避风险交流群”),向客户发送或冒充其他客户在群内散布非法荐股信息。

该公司立即通过官网、微信公众号、行情交易终端等渠道向投资者告知该事,进行风险提示,避免客户受骗。

风险提示:
客户在同证券公司及其员工沟通、交流时,应当认准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营业部等官方渠道,若同不认识的员工联系、交流,应通过营业部或者该公司全国统一客服电话等途径核实员工姓名、员工号等信息,提高警惕,拒绝各类非法荐股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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