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环境罪审查起诉数据分析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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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一、背景在社会的发展进程中,环境污染、资源浪费等问题日益突出,给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各国纷纷采取措施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在保护环境不力的情况下,往往会出现环境保护刑事案件。

二、调研目的本次调研旨在了解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现状,分析案件发生的原因,深入研究如何加强环境保护,提出相应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采取了多种方法,包括实地调研、案例分析、文献研究等。

通过这些方法,我们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四、调研结果1.案件数量根据统计数据显示,近年来,环境保护刑事案件逐年增加。

这些案件主要涉及到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等方面。

2.案件原因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发生原因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下几点:(1)监管不力:环境保护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对违法行为监管不力,导致环境污染问题严重。

(2)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获得经济利益,忽视环境保护,长期以来破坏了生态环境。

(3)法律缺陷:现行法律法规对环境保护的监管并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

五、建议与措施鉴于以上调研结果,我们提出如下建议与措施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减少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发生:1.加强监管:环境保护部门应加大对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建立健全执法机制,严厉打击违法者。

2.完善法律法规:相关部门应修订完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

3.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宣传教育,增强公众对环境保护的意识,引导企业和个人树立环境保护的理念。

4.建立奖励机制:对有效的环境保护行为给予奖励,激励企业和个人积极参与环境保护。

六、结论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是当前社会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对于维护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通过本次调研,我们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了相关的建议和措施。

希望相关部门能够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大力度进行整改,为环境保护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保护行业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环境保护行业案件数据分析报告

环境保护行业案件数据分析报告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行业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本文旨在通过对环境保护行业案件数据的分析,探究环境保护行业在案件数量、案件类型、案件处理等方面的情况,为环境保护行业的发展提供借鉴。

二、案件数量分析从近五年来各省市的环境案件数量来看,环境问题呈现出逐年加剧的趋势,其中北京、上海、广东、江苏、山东等省市环境案件数量排名较前。

近五年来,全国环境案件数量分别为524241起、575622起、643202起、742961起、851946起,上升趋势十分明显。

三、案件类型分析从案件类型来看,2019年度全国环境问题举报统计表中,大气污染问题成为了环保举报投诉的“重灾区”,占比达到了47.6%,其次是水污染、噪音扰民、土地污染等问题。

同时,在环境保护行业中,行政处罚占比较大,其他手段如行政强制措施、司法救济等则占比相对较小。

四、案件处理分析从案件处理结果来看,在治理整治类案件中,案件结案率高的省市主要包括广东、浙江、上海、江苏等地;而在行政处罚类案件中,结案率高的省市主要包括广东、江苏、湖南、四川等地。

对于案件处理时间,除了少数案件需要较长时间,大部分案件的处理时间都在3个月以内。

五、结论与建议综合分析可得,环境保护行业案件数量逐年上升,大气污染问题是环保问题的“重灾区”。

同时,在案件处理上,行政处罚是主要手段,少数案件处理时间较长。

为此,建议加强行政执法力度,从源头上控制环境污染。

同时,建议完善环保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强情况公开,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六、参考文献1. 环保部. 2019年度全国环境问题举报统计报告[Z/OL]. (2019).2. 杨京. 环境保护案件结案率高的省市及分析[J]. 环保展望, 2020(02): 46-47.3. 李亚楠. 记全国水污染案件分析[J]. 中国资源报, 2019 (17): 08-09.#end of report。

环境案件调查情况汇报

环境案件调查情况汇报

环境案件调查情况汇报根据上级要求,我单位对最近发生的环境案件进行了调查,现将调查情况汇报如下:一、案件概况。

该环境案件发生在某工业园区,涉及企业为一家化工厂,因未按照相关环保法规进行生产,导致大量废水、废气排放,严重污染周边环境。

二、调查过程。

1. 调查组成立。

我单位成立了专门的调查组,由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人员组成,共同对该案件展开调查。

2. 实地勘察。

调查组对工业园区进行了实地勘察,发现化工厂存在废水直排、废气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严重危害了周边居民和生态环境。

3. 调取证据。

调查组依法调取了化工厂的生产记录、排放监测数据等证据,对其违法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和分析。

三、调查结果。

经过调查,我们得出了以下结论:1. 化工厂存在违法排放行为,废水中含有大量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对周边水体造成了严重污染。

2. 化工厂废气排放中的有害气体浓度超标,对周边空气质量造成了严重影响。

3. 化工厂未按照相关环保法规进行生产,管理混乱,存在严重的生产安全隐患。

四、整改建议。

针对以上调查结果,我们提出了以下整改建议:1. 立即责令化工厂停产整顿,依法整改废水、废气排放问题,确保排放达标。

2. 对化工厂进行严格的环保督察,加强对其生产过程的监管,确保其严格遵守环保法规。

3. 对化工厂进行安全生产大检查,排除一切生产安全隐患,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稳定。

五、结语。

我们将根据调查结果,依法依规对涉案企业进行严肃处理,维护环境和公众利益。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坚决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以上为环境案件调查情况的汇报,请上级领导批示。

污染环境罪评估报告

污染环境罪评估报告

污染环境罪评估报告罪名:污染环境罪一、案情描述根据案件材料显示,被告人在某特定地点非法排放工业废水,导致附近水源受到污染。

当地环保部门对此进行了调查,并确认案发地区的水质已严重超标,无法满足居民生活用水需求,损害了生态环境和公众健康。

二、罪行分析1. 污染环境罪的主要成立要件是:行为人故意或过失排放、倾倒污染物质,使环境质量受到破坏。

本案中,被告人故意排放废水,已构成故意犯罪。

2. 案发地区水质的严重超标,已经损害了局部的生态系统,危害了公众利益和健康,符合污染环境罪的危害结果。

3. 被告人的行为属于“非法排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

无论是行为主体还是污染物质,都超过了排放标准和质量要求。

三、刑事责任和量刑建议1. 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41条的规定,污染环境罪的罪名成立,最高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量刑建议考虑到该案件涉及严重污染环境,并影响了公众利益和健康,建议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

鉴于被告人是首次犯罪,可以从轻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同时,应监管部门对有关企业进行整顿,确保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四、附加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针对污染环境罪行,应健全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对违法行为的定义、量化标准以及相应的惩罚力度,以提高其威慑力和执行效果。

2. 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环保意识和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环境保护的重视和参与度。

增加公众参与的力度,监督环境保护事业,共同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3. 强化监管措施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建立健全环保部门和相关执法部门的联动机制,加强对涉及污染环境的企业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行为,确保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有力执行。

总结:污染环境罪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利益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需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监管力度,共同构建良好的生态环境。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

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环境违法案件调查报告一、引言近年来,环境问题日益凸显,环境保护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然而,令人担忧的是,环境违法行为频频发生,严重影响了生态平衡和人民的生活质量。

本报告旨在对环境违法案件进行调查分析,以期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重视。

二、调查背景我国环境违法案件数量逐年增长,涉及范围广泛,严重威胁着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为了深入了解环境违法行为的现状和原因,我们选择了某省作为调查对象,对该省的环境违法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

三、调查结果经过调查,我们发现环境违法案件主要集中在工业企业、建筑施工和农业生产等领域。

其中,排污超标、非法倾倒固体废物、乱砍滥伐等行为居多。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环境生态平衡,对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造成了严重威胁。

四、调查原因环境违法案件频发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首先,一些企业和个人缺乏环保意识,只注重眼前利益,忽视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其次,环境监管力度不够,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相对薄弱,导致一些违法行为难以及时发现和处理。

此外,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中过于追求GDP增长,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不够,缺乏有效的制度和政策保障。

五、调查影响环境违法案件对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是深远的。

首先,环境污染导致空气和水质恶化,严重影响人民的健康和生活质量。

其次,环境违法行为破坏了生态平衡,加速了生物多样性的丧失,给生态系统带来了巨大压力。

此外,环境违法行为还会影响旅游业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损害当地经济利益。

六、调查建议为了解决环境违法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建议:1.加强环境教育,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

通过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人们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从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

2.加大环境监管力度,提高执法效果。

加强环境监管部门的执法力量和技术手段,加强对环境违法行为的监测和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震慑作用。

3.加强地方政府的环保责任。

地方政府应该将环境保护放在经济发展的重要位置,制定和实施更加严格的环保政策和制度,保障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关于T法院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关于T法院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

关于T法院污染环境犯罪案件情况的调研分析作者:秦艳林来源:《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2017年第12期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T法院认真贯彻落实绿色发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坚持从重、从严、从快原则,依法严厉打击污染环境犯罪,为建设“美丽天台”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污染环境犯罪案件审理情况及特点2014年1月至2017年9月,T法院共受理并审结污染环境案件9件,对1家单位判处罚金,判处被告人21名,单处或并处罚金人民币196万元。

其中2014年审结1件3人,2015年审结5件11人,2016年审结3件7人,1家企业作为被告单位被单处罚金。

判处非监禁刑2人,判处拘役3人,判处八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6人,判处一年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10人。

案件数量在2015年时增长明显,2016年时开始回落,2017年尚未受理此类案件。

从审理情况来看,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涉污行业比较集中,污染物多样2014年1月至2017年6月,T法院受理的9件污染环境犯罪案件中,6件14人涉及铁件电镀加工,2件4人涉及金属银提炼加工,1件3人涉及汽车配件生产加工,其中铁件电镀加工为主要涉污行业,占全部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66.7%。

从污染源来看,主要是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锌、铬、铜、铅、镍等。

2.污染物超标检测值较高,严重污染环境T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发现9件案件中有8件是被告人私设加工厂,未经许可擅自进行加工生产。

为节约生产成本,均未配置或未按规定配置废水、废液处理设施,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液未经处理就通过地下暗道等方式直接排放到厂外环境。

从环保部门提供的检测数据来看,这些工厂排放的污水、废液中,锌、铬等重金属浓度严重超过国家污染物规定的排放标准,最高超标达380多倍,严重污染周边环境,极大增加了治理难度。

3.涉案人员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环保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涉案的21名被告人中,文盲2人,小学文化程度5人,初中文化程度7人,职高或高中文化程度4人,大专文化程度2人,仅1人具有大学文化程度。

打击环境案件情况汇报

打击环境案件情况汇报

打击环境案件情况汇报最近一段时间,我单位对环境案件的打击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现将情况进行汇报如下:1. 案件数量统计。

截止目前,我单位共受理环境案件XXX起,其中包括水污染、大气污染、土壤污染等多个方面的案件。

与去年同期相比,案件数量有所增加,主要原因是我单位加大了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同时也得益于社会各界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

2. 案件处理情况。

在对环境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我单位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对涉案企业进行了多次现场检查和取证工作。

针对不同类型的环境违法行为,我单位及时采取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责令停产整顿、罚款、吊销环保许可证等。

同时,我们也加大了对环境案件的宣传力度,通过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宣传,提高了社会对环境保护工作的关注度。

3. 案件成果展示。

在近期的环境案件打击工作中,我单位成功查处了一起严重的水污染案件,涉及一家化工企业的非法排放行为。

经过调查取证,我单位依法对该企业进行了停产整顿,并处以数百万元的罚款。

此外,我单位还成功打击了一起非法倾倒固体废物的行为,对涉案人员进行了行政拘留和罚款处罚。

4. 下一步工作展望。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单位将继续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提高对环境案件的处置效率。

同时,我单位也将加强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

总结,通过对环境案件打击工作的情况汇报,可以看出我单位在环境保护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我单位将继续加大力度,全力以赴,确保环境案件的打击工作取得更加显著的成效,为保护生态环境作出更大的贡献。

污染环境犯罪案例检索大数据分析报告

污染环境犯罪案例检索大数据分析报告

污染环境犯罪案例检索大数据分析报告本文共计2191字数,阅读约需要6分钟。

文 | 张勃律师团队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一、污染环境罪1、概念污染环境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行为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

明知他人无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经营许可范围,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污染环境罪的共同犯罪论处。

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以及国务院颁布的有关实施细则。

2、构成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和大气排放危险废物,造成环境污染,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

1、实施本罪必须违反国家规定。

是指违反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相关行政法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或命令。

这些法律、法规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以及《放射防护条例》、《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等一系列专门法规。

2、实施排放、倾倒和处置行为其中排放是指把各种危险废物排入土地、水体、大气的行为,包括泵出、溢出、泄出、喷出、倒出等,倾倒是指通过船舶、航空器、平台或者其他载运工具,向土地、水体、大气倾卸危险废物的行为;处置是指以焚烧、填埋或其他改变危险废物属性的方式处理危险废物或者将其置于特定场所或者设施并不再取回的行为。

3、严重污染环境刑法修正案八已对本条做了修订。

并不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

只要严重污染环境就可成立此罪。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关于北辰法院2013-2015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北辰法院2013-2015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

关于北辰法院2013-2015年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调研报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第338条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调整为污染环境罪,调整后的污染环境罪入罪门槛明显降低。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解释》明确了严重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以及公私财物损失有毒物质的范围,为司法审判中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提供了明确的指导。

随着入罪门槛的降低以及《解释》的出台,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案件进入到司法领域。

审判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少新的问题,凸显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漏洞和空白。

本文就我院近三年审结的污染环境罪案件进行梳理、分析,以期能更好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生态环境。

一、污染环境案件基本情况分析从2013年9月我院受理第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起至今,三年内共审结污染环境罪案件20件,其中撤回起诉1件,审理被告人42名,其中判处有期徒刑22人,占52.38%,拘役17人,占40.48%;同时对40名被告人处以3千元至100万元不等的罚金,其中有1名被告人被单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表一:近三年受理污染环境罪案件数量(一)被告人情况分析犯本罪的42名被告人中,绝大多数系男性,共有38人,占总人数的90.48%;女性被告人4名,占9.52%。

被告人整体文化水平偏低,其中文盲2人,占4.76%;小学文化13人,占30.95%;初中文化22人,占52.38%;中专及高中文化3人,占7.14%;大专学历2人,占4.76%。

(二)犯罪行为类型分析污染环境罪在实践中较为常见的行为类型是非法排放、倾倒生产废水(含私设暗管、利用渗坑排放废水,直接外排未经处理的废水,疏于管理致使废水泄露外排等形式),这类犯罪行为共有18例,占90%;直接外排未经处理的废水是非法排污的常态,占65%,这种行为主要由非法经营电镀的小作坊实施,这些小作坊一般没有完整的工商登记手续和环保审批手续,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不经处理随意排放。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

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标题: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调研报告摘要:本报告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

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结合实际案例,从案件性质、案发原因、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以及刑事处罚的效果等方面进行了探讨。

通过分析发现,环境保护刑事案件在我国的立法、执法水平以及公众意识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相关措施。

一、案件性质: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主要包括污染环境犯罪、非法捕捞犯罪、非法开采矿产资源犯罪等。

其中,污染环境犯罪是最为常见和普遍的一种,主要包括排放污染物、倾倒危险废物、非法建设污染物排放设施等行为。

二、案发原因: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案发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 经济利益驱动: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采用偷排、倾倒废物等非法手段降低成本,导致环境污染。

2.制度不健全:一些地方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度不健全,导致监管不到位,一些违法者得以逃脱法律制裁。

3.公众意识淡薄:一些人对环境保护意识淡薄,将环境犯罪视为小事,缺乏对环境保护的重视。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关系:在环境保护方面,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具有不同的职能和目的。

行政执法主要是为了纠正违法行为,保护环境。

而刑事司法则是为了惩罚犯罪行为,维护法律尊严。

两者相辅相成,行政处罚对于一些轻微违法行为起到震慑作用,而刑事处罚则能对严重违法行为进行严惩。

四、刑事处罚的效果:通过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统计数据和实地调查,发现刑事处罚对于环境保护的作用依然有限。

一方面,由于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难度大、证据获取困难等问题,导致一些犯罪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

另一方面,一些环境保护刑事案件中,判决结果轻微,罚金金额较低,对违法者的震慑力不够。

五、改进对策: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处罚效果和防范机制,有以下几点建议:1.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环境保护刑事法律法规,明确犯罪行为和处罚标准,提高对环境犯罪的惩罚力度。

2.加强执法力度:加大对环境保护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打击力度,提高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协作效果。

污染环境罪案例实证研究分析报告

污染环境罪案例实证研究分析报告

污染环境罪案例实证研究分析报告污染环境罪案例实证研究分析报告(2020年第4期,案例报告总第17期)近年来,因谋求利益而大量破坏环境的行为屡禁不止,各地仍涌现出大量关于污染环境罪的案例。

2020年最高检工作报告指出,在2019年,检察机关对污染环境、走私洋垃圾、非法采矿等犯罪从严惩处,起诉50800人,同比上升20.4%。

[1]最高检发布首个白皮书,公布2019年长江经济带11省市检察机关对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提起公诉2万多人,污染环境罪占6.88%。

[2]本报告对近一年内的393例污染环境罪案例进行细致分析,从污染环境的主体种类、管辖法院、地域分布等多维度内容进行梳理,通过数据统计分析和归纳总结的研究方法,剖析环境污染罪案例基本特征、裁判结果、刑罚适用方面显现出来的特点,以期为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的学术研究和实务工作提供参考。

一、关于污染环境罪的基本认定标准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改为“污染环境罪”,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7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对污染环境罪的定罪量刑进行细化规定,对“严重污染环境”和“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进行了列举式规定,成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污染环境罪构成的重要依据。

严重污染环境(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八)违法减少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支出一百万元以上的;(九)违法所得或者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三十万元以上的;(十)造成生态环境严重损害的;(十一)致使乡镇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十二)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十亩以上,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十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十四)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五千人以上的;(十五)致使三十人以上中毒的;(十六)致使三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七)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八)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情形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使县级以上城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取水中断十二小时以上的;(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一百吨以上的;(三)致使基本农田、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十五亩以上,其他农用地三十亩以上,其他土地六十亩以上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四)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一百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死亡七千五百株以上的;(五)致使公私财产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六)造成生态环境特别严重损害的;(七)致使疏散、转移群众一万五千人以上的;(八)致使一百人以上中毒的;(九)致使十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致使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十一)致使一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并致使五人以上轻伤、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十二)致使一人以上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十三)其他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形许可问题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应当从重处罚环境污染物的种类认定标准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所列物质含重金属的污染物二、污染环境罪司法案例基本特征(一)犯罪主体以自然人居多,单位犯罪占比不足两成在393例案例中,犯罪主体为自然人的有333例,总占比为85%,犯罪主体涉及单位的有60例,总占比为15%。

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调研报告

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调研报告

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调研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公布日期】2018.05.10•【分类】司法调研正文乳山市人民法院关于涉环境污染案件的调研报告2018年05月10日近日,我院指定专人对2014年以来涉环境污染案件进行了调研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一、基本情况(一)案件数量。

2014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环境污染案件11件(包括2014年以来所有涉乳山市环保局案件),其中, 2014年2件,2015年1件,2016年3件,2017年5件。

(二)案件类型。

2014年以来的涉环境污染诉讼,均为自然人当事人提起,未受理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其中,民事6件,行政诉讼5件,未受理涉环境污染刑事、非诉执行和执行案件。

涉乳山市环境保护局案件9件,其中,民事4件,行政5件。

(三)案件裁判。

已结9件,未结2件(均为民事案件),从结案方式看,撤诉6件(主动撤诉4件,按撤诉处理2件),裁定驳回起诉1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2件。

乳山法院2014年以来涉环境污染案件情况表序号立案日期案号案由原告被告结案方式结案日期12014.5.192014冯民初141环境污染责任林俭海乳山市水泥厂撤诉2015.9.1622014.11.112014行初46履行法定职责赵进乳山环保局撤诉2015.2.1132015.5.42015行初14履行法定职责赵进乳山环保局判决驳回诉请2015.12.942016.3.12016鲁1083行初3行政赔偿林俭海乳山环保局,乳山市撤诉2016.3.17水泥厂52016.3.32016鲁1083民初824环境污染责任林俭海乳山市水泥厂撤诉2017.8.762016.11.82016鲁1083行初49履行法定职责林俭海乳山市环保局裁驳2016.12.2972017.2.172017鲁1083行初10履行法定职责赵进乳山市环保局判决驳回诉请2017.5.2782017.5.172017鲁1083民初2116身体权孙瑞平乳山市环保局撤诉2017.6.2292017.5.172017鲁1083民初2117身体权林俭海乳山市环保局撤诉2017.6.22102017.6.152017鲁1083民初2541身体权林俭海,孙瑞平乳山市环保局/未结112017.7.312017鲁1083民初3159排除妨害林俭海,孙瑞平乳山市环保局,乳山市水泥厂/未结二、存在的问题(一)当事人较为集中。

企业环保处罚数据分析报告

企业环保处罚数据分析报告

企业环保处罚数据分析报告1. 引言随着人们对环境问题关注度的提高,企业环保责任的重要性日益突显。

然而,一些企业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给环境带来了严重污染和破坏。

为了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管理和监督,环保部门对违法企业进行了处罚。

本报告通过对企业环保处罚数据的分析,旨在揭示企业环保违法行为的特点和趋势,为相关部门提供决策支持和参考。

2. 数据来源和方法本报告的数据来自于环保部门发布的企业环保处罚公告。

通过对公告中的企业名称、违法行为、处罚金额等信息进行整理和统计,得到了分析所需的数据集。

在进行数据分析时,主要使用了数据可视化和描述性统计等方法。

3. 数据分析结果3.1 违法企业数量和处罚金额的变化趋势根据统计数据,自2015年起,违法企业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表明企业环保问题仍然存在较大的挑战。

而处罚金额呈现出明显的波动性,可能与处罚政策的变化有关。

3.2 违法行为的类型和分布情况针对违法行为的类型,统计结果显示,排污超标和环境污染是最为普遍的违法行为,占据了违法行为总数的大部分。

此外,资源浪费、偷排偷放等行为也有较高的比例。

这些结果表明企业在环保工作中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行为。

3.3 违法企业的地域分布通过对违法企业的地域分布进行分析,我们发现,违法企业主要分布在工业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如华东和华北地区。

这可能与产业结构、企业规模和监管等因素有关。

在制定和实施环保政策时,应该更加重视这些区域,加强监管和执法力度。

3.4 违法企业的规模和类型对违法企业的规模和类型进行分析,结果显示,中小企业占据了违法企业总数的大部分。

这可能与中小企业的管理和监督相对薄弱有关,需要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环保教育和指导。

同时,以制造业和化工行业为代表的高污染行业也是违法企业的主要类型,应该针对这些行业加强监管和控制。

4. 结论与建议通过对企业环保处罚数据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和建议:1. 企业环保违法问题仍然存在,需要加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监管和执法力度。

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报告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在过去的一年中,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得到了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在此,本着公开、公正、公正的原则,我向各位领导和同事汇报一下我们的审判工作情况。

一、工作开展情况1.环境案件数量较去年有所增加,涉及案件类型丰富根据统计数据,过去一年中,受理的环境案件数量较去年增加了近20%。

这些案件涉及到环境保护、资源利用、生态修复等方面。

涉及案件类型繁多,包括土地利用、水污染、大气污染等类型。

2.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合作,提高审判效率在过去的一年中,我们积极与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合作,比如环保、水利等部门,通过加强协作,提高了案件审理效率。

3.积极推进公众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本着普及宣传法律知识的原则,我们积极开展公众环境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吸引了广大群众的关注,提高了他们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

二、审判质量情况1.坚决落实环境保护责任,在案件审理中科学判断,公正办理我们坚决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战略,认真负责对待每一个环境案件,充分发挥审判作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2.维护判决公正,堵塞漏洞,提高案件执行力度我们注重评估判决对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促进作用,积极落实各项判决和裁定,并协调相关部门对于环境案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

三、工作总结与展望过去一年的工作,我们认为给予了我们众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

在未来的工作中,我们要继续积极探索、创新,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判效率。

同时我们将不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从多个方面维护环境、保护生态,努力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总之,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要始终遵循对国家和社会负责的原则,为保护环境、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们相信,随着社会环境意识的不断提高,法律执行的严肃和公正,环保事业也会得到更加广泛和大力的支持。

谢谢!。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之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环境污染责任纠纷目录01 案件审结情况02 当事人特征03 案件特征•2016年全国法院审结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数量较之2015年有所上升。

年案件量50010001500200025002015年2016年年案件量92.66%4.64%2.70%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原告以自然人为主,占比为92.66%。

●被告以法人为主,占比为69.54%。

当事人类型28.10% 2.36%69.54%被告原告当事人身份62.75%21.57%11.76%3.92%被告工人 农民 私营企业、个体劳动者 无业人员40.22%39.13%17.39%2.17%1.09%原告农民 工人 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 离退休人员 职员55.88%32.36%5.88%2.94%2.94%氨氮石油汞酚类化合物氰化物•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水污染物主要分为以下五种:氨氮(占比为55.88%)、 石油(占比为32.36%)、汞(占比为5.88%)、 酚类化合物(占比2.94%)、氰化物(占比2.94%)。

水污染物•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大气污染物排名前三的主要分为: 二氧化硫(占比为33.80%)、 氟化物(占比为19.72%)、氮氧化物(占比为15.03%)。

大气污染物33.80%19.72%15.03%10.33%6.57% 4.23% 4.23% 2.82% 1.88% 0.94% 0.47%二氧化硫 氟化物 氮氧化物 一氧化碳 氨 苯 铅甲醛酸雨总悬浮颗粒物 自然降尘53.66%34.15%9.75%2.44%污水焦油酸煤灰•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中,土壤污染物排名主要分为以下四种:污水(占比为53.66%)、 焦油(占比为34.15%)、酸(占比为9.75%)、煤灰(占比为2.44%)。

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报告

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报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以下是具体的报告:
一、案件审理数量
在过去一年中,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共受理环境案件XXX件,比去年同期增长了X%。

其中,环境行政案件XXX件,环境民事案件XXX件,涉及环境犯罪的刑事案件XXX件。

二、案件质量
在审理环境案件的过程中,人民法院注重保护环境权益,增强绿色发展的意识。

通过严格的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确保了环境案件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三、案件审理效率
人民法院借助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了环境案件的审理效率。

利用电子诉讼平台,提供便捷的在线提交、查询和审理环境案件的渠道,加快了案件的审理进度。

四、公共环境保护意识
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公共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加强环境法律法规的普及。

通过举办庭审公开日、法治进校园等活动,提高了公众对环境问题的关注度,促进了绿色发展的理念。

五、环境审判团队建设
人民法院注重环境审判团队的建设和培养,加强了环境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和研究。

通过定期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提高了法院审判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和专业素养。

六、国际合作
人民法院积极开展与国际组织、外国法院的环境审判经验交流与合作。

通过参与国际环境法律研讨会议、联合执法活动等,拓宽了人民法院的国际化视野,提高了环境审判工作的水平。

总结起来,人民法院环境审判工作在过去一年取得了显著进展。

但我们也清楚地认识到,环境问题依然严峻,环境案件数量依然较多,环境保护形势依然严峻。

因此,我们将继续加强环境审判工作,为保护生态环境、推动绿色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审判情况报告

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审判情况报告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环境资源案件诉讼审判情况报告篇一:xx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的工作情况汇报xx法院关于民事审判的工作报告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代表:现在,我代表xx法院向xxxxxx报告我院20XX年以来的民事审判工作,请予审议。

近几年来,在x委领导、x人大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xx法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践行司法为民、加强司法公正,公正及时的审理了各类民事案件,在促进经济社会有序发展、保护群众切身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应有作用。

随着我x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xx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呈现许多新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大。

20XX年以来,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xx件,占全院收案总数的xx,占各类诉讼案件总数的xx%;审结xx件,结案率xx%;共执结各类民事案件xx件,执结标的金额xx余万元。

二是涉及范围大。

包括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物业服务合同、婚姻家庭、损害赔偿、劳动争议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诸多方面。

三是审理难度大。

因企业资金链断裂引发的公司诉讼、金融借贷、民间借贷案件增多,涉及诸多利益冲突,实现利益平衡和案结事了的难度很大。

四是工作压力大。

矛盾尖锐,对抗性强。

针对四大特点,xx法院构筑了全员上阵,全员审理的民事大审判工作格局。

一、打好“调”和“判”组合拳,力求调得快。

面对民商事案件数量上升很快,审判任务空前繁重的形势,xx法院坚持调判结合,传统民事审判工作注重调解,调解在于平衡各方利益,特别要保护弱势群体利益。

商事案件注重判决,引导每一个商事主体自觉遵守经济运行的市场规则。

调判结合,该调则调,该判则判,提高效率。

在实践中积极探索形成了“多元调解”工作机制。

(一)多种类型调解。

在立案庭设立了诉前调解窗口,建立了以速裁调解庭为指导、联系中心的诉调对接、司法确认工作机制,形成了以借助社会力量为主的联合型诉调对接法,以争取工会支持为主的委托型诉调对接法,以发挥法院人民调解室职能作用为主的指导型诉调对接法的“三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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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环境案审查起诉大数据报告(2014-2019)——基于7306份检察文书的分析一、前言近年来,公众对环境问题日益重视,国家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力度也空前加强。

数据显示,自2014年以来,因污染环境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的案件呈爆炸式增长。

与动物资源类犯罪、植物资源类犯罪、矿产资源类犯罪、土地资源类犯罪等其他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比较,污染环境罪案件无论是绝对数量,还是增长速度上都遥遥领先。

污染环境案件在区域和时间分布上有何特点?污染环境案件不起诉情况如何?污染环境案件的犯罪主体有怎样的特点?……带着这些问题,作者检索了2014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了7306份检察文书,并进行统计分析,以期对污染环境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的特征做一个宏观的认识。

二、研究方法(一)样本来源2014年10月1日,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正式上线。

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等检察文书的公开,为广大法律工作者了解和研究刑事案件审查起诉阶段的规律提供了素材和便利。

但该网站检索功能不够完善,检索条件较为苛刻,检索结果也不够完整。

因此,本文采用了“把手案例网”检索工具检索和下载案例(因精力有限,作者只随机抽检部分起诉书、不起诉决定书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的数据进行对比,从对比结果来看,把手案例网数据是较为准确的)。

(二)样本基本情况通过检索,作者共收集了7306份检察文书,其中起诉书6282份,不起诉决定书1024份,上述文书的落款时间均在2014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

(三)指标解释及说明1.由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在2014年10月1日才正式上线,本文中2014年的样本是不完整的;2.根据《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第十八条及二十一条的规定,不起诉决定书应当在案件办结之日起十日内公开,而起诉书、抗诉书是在收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后十日以内公开。

因此,起诉书的公开具有一定的滞后性,导致本文中2019年起诉案件数量明显低于已经起诉案件数量;3.检察院在作出不起诉决定书时往往针对每一被不起诉人单独作出一份不起诉决定书,而在起诉时同一起诉书中可能有多名被告人,因此,本文中不起诉决定书数量所占文书总数量的比例只能大概估计,污染环境案被不起诉的情况,不能代表“不起诉率”(被不起诉人与被追诉人的比例);4.港澳台地区因适用法律制度不同,不在本次统计范围;另外,西藏自治区未检索到污染环境案件检察文书。

三、数据分析(一)污染环境案件基本情况1.污染环境案检察文书类型及分布情况2014年至2019年7月15日期间,共检索获得7306份检察文书,其中起诉书6282份,不起诉决定书1024份,起诉书占全部法律文书的比例约86%,不起诉决定书占全部法律文书的比例约14%(见图一)。

(图一:污染环境案检察文书类型及分布)2.污染环境案件地区分布情况从公开法律文书来看,污染环境案件主要集中在东部沿海省份,其中浙江省以1508件位居第一,而后是河北省(1108件)、广东省(1041件)、江苏省(794件)、山东省(629件)、福建省(362件),上述六省案件数量约占案件总数75%。

其他省、市、自治区(除西藏自治区外)均有不同数量的污染环境案件。

(详见图二、图三)(图二:污染环境案件地区分布图)(图三:污染环境案件各省分布情况)3.污染环境案件年份分布情况(图四:污染环境案件各年分布情况)从图四可见,自2014年以来,污染环境案件数量呈逐年增长趋势,其中2018年污染环境案件数量已经接近2000件。

需要说明的是,检察案件信息公开自2014年10约才正式开始,另外2019年的数据仅截至7月份,且考虑起诉书公布时间的滞后性,本文中2014年和2019年数据参考价值不大。

(二)污染环境案件不起诉案件情况1.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地域分布情况从不起诉案件数量来看,浙江省数量最多为242件,案件数量由多到少依次是江苏省(162件)、河北省(102件)、湖南省(71件)、重庆市(69件)、广东省(56件)、福建省(38件)、山东省(35件)等。

需要注意的是,湖南省、重庆市和福建省在案件总数量上不高,但不起诉案件数量却排在前列,这一现象值得研究。

(图五: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地区分布图)(图六: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地区分布情况)2.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年份分布情况如图七所示,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数量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6年至2017年增长较为平缓,而2018年不起诉案件数量增长较快,不起诉案件数量超过了2016年和2017年不起诉案件数量之和。

(图七: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年份分布情况)3.不起诉案件分类比较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起诉有三种类型,即法定不起诉、酌定不起诉和存疑不起诉。

从图八可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中50%以上是存疑不起诉,42%的案件是酌定不起诉,而法定不起诉案件数量较少,为64件,占不起诉案件总数量的7%。

(图八: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的类型及结构)4.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及年份分布从图九数据显示,2014年至2018年期间(考虑起诉书公开的滞后性,2019年数据明显异常,不作参考),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与案件总量的比例总体呈上升趋势,其中2017年这一比例略有下降,但2018年这一比例有较大幅度的上升,达到22%。

(图九: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年度分布情况)5.各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各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的比例波动较大:总体来看,污染环境案件数量较少的省份这一比例较高,如青海省、北京市、吉林省、广西壮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及湖南省,这些省份污染环境案件总数量均较少(只有湖南省和重庆市超过100件),但不起诉案件数量所占比例却高达40%以上;案件数量较多的省份,如浙江、河北、广东、江苏、山东、福建、河南省份中只有江苏省和浙江省不起诉案件比例较高,分别达到20%和16%,其他省份多在10%左右(广东省最低,为5%左右)。

(图十:各省污染环境不起诉案件占案件总量比例)(三)污染环境案件取保候审情况从6282份起诉书来看,有4042份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含部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或者审查起诉阶段被取保候审,取保候审的比例达到60%以上。

而1024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被取保候审的人数达到936人,也即90%以上的被不起诉人在侦查或者审查起诉阶段即被取保候审。

可见,污染环境案件中取保候审的比例还是较高的。

(图十一:污染环境案件取保候审情况)(四)污染环境案件认定自首情况从6282份起诉书来看,其中1524份起诉书中的被告人(含部分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起诉案件数量的24%左右。

在1024份不起诉决定书中,被认定自首的人数为140人,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14%左右。

(图十二:污染环境案件自首认定情况)(五)污染环境案件犯罪主体特征1.污染环境案单位犯罪总体情况从犯罪主体不同,可以将犯罪分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

从污染环境案件数据来看,污染环境案自然人犯罪占绝大部分,单位被追诉刑事责任的数量较小。

其中被追诉单位犯罪的案件435起,单位被不起诉案件43起,总数不足案件总量的7%。

(图十三: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基本情况)2.污染环境案单位犯罪年份分布情况从图十四的数据来看,单位被追究污染环境刑事责任的案件总体呈增长趋势,其中2017年增长较快,但在2018年又出现了小幅度下降。

(图十四:污染环境罪单位犯罪年份分布情况)3.各省单位犯罪案件占起诉案件比例从数据来看,污染环境案件中单位犯罪总体比例较低,绝大部分省份这一比例低于10%,超过这一比例的省份有宁夏(28.5%)、云南(25%)、吉林(20%)、江苏(19.7%)内蒙(18.5%)、湖北(16.8%)、四川(约10%)、安徽(10%),另外浙江省这一比例也接近10%。

(图十五:各省单位犯罪案件占起诉案件的比例)4.各省被不起诉单位占不起诉案件比例日剧前所述,被不起诉单位的总量较少,大部分省份没有单位被不起诉的案例。

从数据来看,被不起诉单位占不起诉案例比例较高的省份有:云南(5起不起诉案例中有4起为单位被不起诉)、内蒙、福建、湖北、四川、安徽和江苏。

(图十六:各省被不起诉单位占不起诉案件比例)四、启示——辩护的视角(一)污染环境案件应格外重视审前辩护审前辩护,是指审判阶段之前的辩护,具体来说就是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2013年新刑事诉讼法实施后,辩护律师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的权利范围有所扩大,审前辩护的空间相应有所增大。

因此,审前辩护越来约受到刑事律师的重视。

通过前文的分析我们发现,污染环境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被不起诉的案例是比较多的——在2018年,不起诉决定书占全部案件的比例达到了20%以上。

作者另从从中国裁判文书网检索污染环境罪一审判决共7263份,而判决无罪的案件仅8起,该比例达不到1%。

可见,在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效果远远大于审判阶段。

因此,对于拟作“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律师和当事人应格外重视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

(二)污染环境案件应格外重视证据辩护如前所述,污染环境被不起诉的案件中有50%以上是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不起诉。

污染环境案由于取证的难度较大、专业性强,取证过程中可能涉及化学、物理学、生物学等领域。

正因为污染环境犯罪专业性极强,司法实践中,检察院审查起诉更加慎重负责。

作为辩护律师,应当重视污染环境案件中取样、检测等专业知识的储备,认真审查检测报告等具有较强技术性、专业性的证据,在必要时向专家证人咨询或者申请专家证人出庭。

(三)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污染环境案件中的运用刑罚的最大功能是惩治犯罪,但同时还肩负教育改造罪犯的使命,二者缺一不可。

对于生态环境犯罪的惩治而言,严惩固然重要,但更为重要的是让犯罪行为实施者受到警示和教育,并责其通过实际行动,将自己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所造成的损害后果降到最低。

这就要求司法在严惩生态环境犯罪的同时,更加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数据显示,污染环境被不起诉案件中酌定不起诉的案件占到了较大的比例,笔者翻阅这些不起诉决定书发现,在酌定不起诉案件中,除存在自首、从犯、初犯等从前减轻情节之外,积极赔偿损失、修复环境,成为决定不起诉的重要因素。

因此,在办理污染环境案件过程中,对于情节比较轻微的案件,可以引导当事人积极赔偿生态损失、修复生态环境,争取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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