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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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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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范文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强调和鼓励善意行为和互助的社会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它基于对人性的积极评价,通过激励个人和组织体现善意,推动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从个人、组织和政府三个方面加以实施和促进。

个人方面,善意取得制度鼓励个体发扬善意,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乐于助人的行为。

社会可以设立专门的奖励机制,鼓励个人在慈善事业、环境保护、贫困救助等领域做出贡献。

此外,可以开展志愿者培养和服务项目,让更多的人参与其中,通过亲身体验善意行为的快乐,激发他们的善意情感,并将善意传递给身边的人。

在教育方面,可以在课堂教育中增加善意故事和善意行为的讲解,引导学生树立善意意识,推崇善良行为,并将其内化为一种习惯和思维方式。

在家庭教育中,家长应教育孩子从小培养善良品质,提倡互帮互助的观念,引导孩子在日常生活中积极主动地展现善意和帮助他人。

组织方面,善意取得制度可以通过鼓励企业和组织履行社会责任,主动参与慈善活动,以及倡导商业道德来实施。

企业可以设立专门的慈善基金、员工扶贫基金等,用于帮助需要帮助的人群;组织可以组织各类公益活动,如义工队伍、医疗服务、免费教育等,让组织的员工和成员参与其中,以实际行动推动善意的传递。

同时,可以通过公正的激励机制,奖励那些在组织内发扬善意、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人员。

此外,通过完善组织内部的道德建设和职业道德规范,引导组织成员恪守底线、讲究公平和诚信。

政府方面,作为社会责任的具体履行者,政府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善意行为的权益保护和激励机制。

同时,政府要充分发挥调节和引导作用,引导社会资源向公益事业倾斜,通过减税、优惠政策等手段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公益事业。

在教育方面,政府要加强善意教育的普及和实施,将其融入学校课程,加强师资培养,提升教育质量。

同时,政府要扩大慈善组织的发展空间,鼓励公益组织的创新和发展,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引言: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商品交易也在更加广泛的领域和空间中频繁进行。

在越来越多的商品交换中,从事交换的当事人往往并不知道对方是否有权处分财产,也很难对市场出售的商品逐一调查。

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后,根据转让人的无权处分行为而使交易无效,并让受让人返还财产,则不仅要推翻已经形成的财产关系,而且使当事人在从事交易活动时,随时担心买到的商品有可能要退还,不利于商品交易的安全。

为了保护善意取得财产的第三人合法权益,维护交易活动的动态安全,许多国家设立了善意取得制度。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市场经济改革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同时商品交易中也出现了上面的类似问题,,所以我国设立和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商品经济发展历史必然,也是客观现实需要。

本文试图通过对国外各种立法例的考察,立足分析目前我国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以期提出设立和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构想,和益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和研究。

关键字:善意取得;继受取得;原始取得。

一、国外关于善意取得制度立法路径的分析与比较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司法制度,在国外许多国家都有关于它的立法身影,下面我们来看几个典型国家对它的立法进程和现状。

(一)罗马法。

罗马法时代,占据主流的是绝对主义的所有权,这主要体现在诸如”无论任何人不能以大于自己所有权的权利让与他人”以及”发现己物,即可收回。

”[1]等规定上。

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当时的罗马法注重对所有权保护,而轻视对第三人的权益的合法保护,即使第三人在交易活动中是善意的。

后来随着经济的发展,这种交易弊端被越来越多的暴露出来。

为了调和这种利益冲突,罗马法确立了承认短期取得时效制度。

这种法律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善意制度的基础。

(二)法国法。

早期的法国法认为,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保护受让人的利益,所有权人无权追回所有物,即坚持”动产无追及力”的法律规则。

及至十八世纪,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强烈渴望限制原所有权人的追及权[2].1804年民法典基于这样的背景,通过第2279条和第2280条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

第论善意取得制度论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一个社会中,人们通过本着善意的行为和态度,使得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公正和更加合理。

善意取得制度有助于改善社会关系,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在制度建设与改革中,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和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

善意的行为和态度,是人们道德水平的体现。

实践证明,人们在本着善意的前提下,更容易遵守规则,更加尊重他人的意见和利益,更加注重社会的公共利益。

这种高尚的道德品质不但有利于个人的成长和发展,也有益于社会的和谐和发展。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推动制度的创新和改革。

传统的制度往往有其历史和文化的局限性,难以适应不断变革的社会需求。

善意取得制度呈现出一种积极、创新的态度和行动,旨在想方设法地推动制度的创新和改革,以适应社会的变革和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会不断地引领和推动制度的改革和创新,促进制度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

再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的行为和态度尊重他人的权利和利益,有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冲突,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是个人的一种行为方式,也是一种社会文化的传承和建立。

当越来越多的人本着善意的态度和行为去推动制度建设和改革,共同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最后,善意取得制度可以提高个人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当人们通过善意的行为和态度参与到制度的建设和改革中来,会感觉到自己的付出和贡献得到了认可和尊重。

这种获得感和幸福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主人翁意识和自信心,更加积极地投身到制度建设和改革中来,促进社会的健康发展。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社会文化和价值观念,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我们应该本着善意的行为和态度,把自己的力量倾注到制度建设和改革中来,共同推动社会的健康发展。

同时,我们也应该倡导善意取得制度的理念,并通过各种形式,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善意取得制度的队伍中来。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实现更加公平、公正和高效的社会制度,创造更加美好的社会和人类发展。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

论述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以善意取得的财产转移是有效的,即使原所有人的财产权益没有得到合法的保护或承认。

这种制度在法律和道德层面上都有一定的依据。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诚信购买者的权益。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个人和企业往往要依靠购买和销售来完成生产和消费活动。

购买者正常地购买商品或财产时,有合理地相信卖方拥有合法权益并可以按照自由意愿使用或处置该财产。

如果善意取得制度不存在,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就无法得到维护,市场秩序也将无法正常运转。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保障。

在某些情况下,财产权益的归属往往复杂且难以确定,例如财产被多次转让、存在纠纷等。

如果只依靠原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来决定财产的归属,这将导致争议频繁、纠纷不断。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这类问题,减少争议和纠纷,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提供有力保障。

此外,善意取得制度也符合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原所有人可能因为一些原因无法行使或维护其财产权益,例如丧失权利能力、遗失财产等。

如果这些无法行使或维护权益的财产永远无法转移,就会对原所有人和社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而善意取得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满足社会公平与公正的要求,将这些财产重新转移给那些具备相应实力和能力的购买者或使用人。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在实施中注意其合理性和合法性。

虽然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并为社会提供稳定和公平,但过度的善意取得也可能导致不公正或不合理的结果。

因此,在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规定时,应当兼顾原始所有权的保护和善意购买者的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利益冲突和纠纷。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是必要的和合理的。

它可以保护购买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同时符合社会公平与公正的原则。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也需要合理性和合法性的衡量,以确保权益的平衡和公正的实现。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和理念,旨在促进人类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它是指通过善意的态度和行为来取得制度的支持和认同,从而进一步完善和优化制度体系。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实践和完善等方面展开论述,旨在探索实现善意取得制度的途径和效果。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社会交往和制度实践中,个体或组织以善意的态度和行为争取制度的支持和认同。

这种制度取得的渠道包括但不限于政策制定、法律法规执行、决策实施等。

通过善意取得制度,人们可以在制度的框架下享受权益、维护利益,并参与制度的建设和运行,实现个人和社会的共同发展。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可以体现在多个领域。

例如,在政治层面,人们可以通过积极参与选举、提出建议等方式,表达对制度的支持和信任,进而影响政策制定和决策实施。

在经济层面,个体或组织可以通过诚信经营、守法经营等方式,争取政府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促进企业的健康发展。

在社会层面,人们可以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社区建设等活动,推动社会制度的完善和进步。

总之,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涉及政治、经济、社会等多个层面,需要广泛的参与和协同努力。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并非一蹴而就,需要通过不断的探索和完善来实现。

首先,需要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确保人们的善意行为能够得到有效保障和支持。

其次,需要加强公共参与机制,扩大民众的参与空间和权利,真正实现民主决策和治理。

此外,还需要加强制度的监督和问责,确保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最后,需要提升社会文明程度和道德素质,培养公民的善意意识和责任感,从根本上推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现和完善。

从历史和现实的视角来看,善意取得制度的实践和完善离不开各方的共同努力和积极参与。

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各方应当共同肩负起责任,建立交流、协商和合作的机制,形成大家庭的共识和合力。

只有通过共同的努力和奉献,才能够推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现和完善。

综上所述,善意取得制度是一种重要的实践和理念,旨在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学六班解鸿岩 20211014480一、善意取得概念善意取得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指无权处分人将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若受让人取得时出于善意,则所有权确定地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会不能追夺的姚学甲法律制度。

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是为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国家机器付诸行动了近代民法以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所建立起来的社会秩序。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据,向来有争议。

即时时效说认为其依据在于适用即时时效或瞬间时效;权利外像说认为其依据在于对权利外像的保护;法律赋权说说在善意取得权利的紫苞情况下,是法律赋予占有人以处分他人所有权的权能;占有保护说则说根据公示主义,占有人应该推定其为雷米雷蒙县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规定说则认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别规定。

我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存在依据即在于交易的安全与便捷。

可见,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建设,政策是近代各国民事立法政策为保护市场黄金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近代民法,以神性所有权神圣为核心构建起来的社会秩序被认为是整个社会得以存续发展的重要基石。

然而,善意取得制度竟然打破了所有权神圣的绝对观念,而肯定善意受让人的利益更值得保护,其确立是对所有权绝对尊重的一种扬弃,处处渗透着经济社会保护大宗交易安全与便捷的客观现实,是促成近代各国民法最终善意取得制度的根本缘由。

《物权法》正是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考虑,在其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拿下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索赔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所有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护手”原则,也是物权法的一项基本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解决民事纠纷、稳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的发展。

20XX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在我国立法史上第一次系统全面地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在当前我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和谐社会大背景下,善意取得制度必将凸显其独特的价值,为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民事纠纷提供最根本的依据。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制度的涵义(一)善意取得制度制度的含义善于取得制度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上为一项很重要的制度。

它是法律对所有权保护(静的安全)和交易便捷(动的安全)两种价值的利益衡量之后作出的抉择。

善意取得,亦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财产占有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依法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原所有权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的制度。

从其含义可以看出,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当事人有三个,即原所有权人、无处分权人和善意第三人。

它主要包括两个法律关系,即原所有权人与善意受让人的关系和原所有权人与让与人的关系。

(二)善意取得制度的价值基础善意取得制度,为近代以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民法一项重要法律制度。

其涉及民法财产所有权的静的安全与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之保护问题。

保护静的安全即是对所有权给予绝对的保护,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即是对财产流转的保护。

善意取得制度本质上是平衡所有权人利益和善意受让人利益的一项制度,一方面旨在一定程度维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保证所有权安全,保持社会秩序的平和稳定,另一方面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促进交易便捷和保护交易安全。

当在保护真正的权利人与保护善意受让人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侧重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有利于维护交易的安全,而且有利于鼓励交易;保护善意的受让人将使受让人形成一种对交易的合法性、对受让的标的物的不可追夺性的信赖与期待,这就对当事人从事交易形成了一种激励机制,使其对交易产生安全感,并能大胆地从事交易。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好意取得是指财富占有人无权奖励其占有的财富,假设他将该财富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富时出于好意,那么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富的一切权。

在此状况下,第三人取得该物的一切权,而原权益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上还央求权,只能央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白规则了好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制的维护好意第三人的利益。

该制度的树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买卖关系,维护好意的买卖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次第之动摇,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开展。

一、好意取得制度的普通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规则,适用好意取得,我们归结起来主要以下四个要件:(一)让与人对让与的财富无奖励权。

所谓无权奖励,是指让与人无奖励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奖励行为。

对财富的奖励权是属于财富一切人,让与人是无权处辨他人财富的,假设让与人有权奖励那么不适用好意取得制度。

罕见的无权奖励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无一切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富而将该财富出让给他人;二是一切权遭到限制的情形,如某一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赞同,而将共有财富奖励给他人;三是代理人私自奖励被代理人的财富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逾越代理权、无权奖励的情形下,也有能够发作无权奖励的状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富时是好意的。

好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客观上为〝好意〞且无严重过失为其必备要件。

所谓好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一切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奖励。

财富的好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好意为条件,假设受让人具有恶意,那么不得适用好意取得。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好意取得,因此,好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化行为发作之前,在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一切权,原权益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恢复物。

在好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好意应为〝推定好意〞,这一原那么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域民法明文确认。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

《论善意取得5篇范文》第一篇:论善意取得论善意取得内容提要。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对善意取得的概念、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法律效果进行了阐述。

关键字:物权法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无权处分我国当前正在制定民法典,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应当规定在物权法中。

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其有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能有利的促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虽尚未确认善意取得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承认善意购买者可以取得对其购买的、依法可以转让的财产的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公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一、善意取得的概述按照法律的一般规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或买卖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必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之承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但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这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所有权人的利益。

法律为何会做出这样的抉择呢。

善意取得的具体涵义是指,财产的权利人在财产被他人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只能向侵犯其权利的相对人要求返还或赔偿,而不能向第三人要求返还,不知情的第三人对于财产的受让占有,其有转移所有1其实,权的效力。

○善意取得也就是把原所有权追及效力的锁链切断,使得善意第三人从无权处分人处取得财产所有权。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及在我国的发展【摘要】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基础上,以良好的意愿获得权利或财产的一种方式。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主体的善意、合法的取得手段和没有法律限制的取得条件。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仍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权益保护不足等。

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是积极向好的。

未来,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应以完善法律制度、提升效率和保护当事人权益为发展方向。

通过不断探索和改进,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将更加完善,为社会公平正义提供更好的保障。

【关键词】关键词:善意取得制度、要件、现状、发展趋势、建设方向、我国1. 引言1.1 引言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实施某些行为或享有某些权利的法律机制。

善意取得制度可以为社会成员提供更多的便利和保障,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要件包括合法取得财产、合理信赖和消除过错。

在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现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比如法律规定不够明确、执行不到位等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发展趋势主要体现在不断完善立法、加强司法保障和加强社会宣传等方面,以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实效性。

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建设方向应当着眼于依法原则、诚实信赖和保护合法权益,构建更加健全和完善的制度体系。

2. 正文2.1 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一定条件下,以善意获取他人财产的行为。

善意取得制度的核心理念是保护依法行为的善意取得者的利益,以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法治建设。

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合理性,也是法律对社会成员善意合理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善意取得者是指在取得他人财产时,不知道或者无法知道该财产的权利人对其财产的权利,但是其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善意取得者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取得对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一定的权利,并且对该财产具有保护和处分权。

【管理制度)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管理制度)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

(管理制度)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试论善意取得制度及其完善善意取得是指财产占有人无权处分其占有的财产,如果他将该财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即时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于此情况下,第三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而原权利人不得向第三人行使物上仍请求权,只能请求侵权人赔偿损失。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壹百零六条明确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最大限度的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该制度的建立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关系,保护善意的交易相对人,促进社会经济秩序之稳定,从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快速有序地发展。

壹、善意取得制度的壹般理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壹百零六条规定,适用善意取得,我们归纳起来主要以下四个要件:(壹)让和人对让和的财产无处分权。

所谓无权处分,是指让和人无处分权而从事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

对财产的处分权是属于财产所有人,让和人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如果让和人有权处分则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常见的无权处分有以下几种情形:壹是无所有权的情形即占有委托物的情形,如承租、保管或借用人对承租或保管、借用的财产而将该财产出让给他人;二是所有权受到限制的情形,如某壹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将共有财产处分给他人;三是代理人擅自处分被代理人的财产的情形,如代理权终止、超越代理权、无权处分的情形下,也有可能发生无权处分的情况。

(二)受让人受让该财产时是善意的。

善意取得以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主观上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为其必备要件。

所谓善意,是指第三人于受让时,不知出让人为非所有人,也不知出让人无权处分。

财产的善意取得以受让人的善意为条件,如果受让人具有恶意,则不得适用善意取得。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受让人自始不知道该物为善意取得,因此,善意的适用时间应为物权变动行为发生之前,于此之后即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权利人不得以受让人恶意要求返仍原物。

于善意取得制度中,这种善意应为“推定善意”,这壹原则已为德国民法、我国台湾地区民法明文确认。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以《物权法》为视角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以《物权法》为视角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法的一项重要制度, 该制度的精髓在 于保 障社会经济生活 中的财产交易 安全和交易效益 , 并协调与平衡真 实物权人 与第三人之 间的利益关系。但 该制度在适用范围上还有值得 商榷之处 , 不动产作为特殊的标的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 而遗失物和盗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 , 物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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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 制度的价值 定位 合理 限制所有权 , 护交易安全 保

产 ) 让 给 受 让 人 的 , 受 让 人 取 得 该 物 时 系 出 转 如 于 善 意 且无 重 大 过 失 , 受 让 人取 得 该 物 的 所 有 则 权 , 历魏 I人丧 失 巨 I J 斤茸权 。 _ 善 意珥之 为 近 彳 得 弋以 来 大 陆 法 系 、 美 法 系 民 英 法 上 的 — 项 至为 重 要 的制 度 , 涉 及 所 有 权 保 护 其 与 交 易 安 全 的价 值 衡 量 问 题 。学 者 们 普 遍 认 为 , 善 意 取 得 制 度 最 早 起 源 于 对 所 有 权 的 绝 对 力 加 以 限 制 的 日耳 曼 法 法 理 , 所 谓 的 “ 手 护 手 ” 即 以 法 谚 原 则 。 按 照 此 原 则 , 意 将 自 己 的 物 交 付 -- 任 T他 - 人 者 , 能 向 j 池 ^ 求 返 还 , 该 他 人将 此 物 仅 请 若 让 与 第 三 人时 , 原 所 有 权 人 不 得 向 第 三 人 请 求 则
21 年5 01 月
陇东学院学报
Junlo L ndn nvrt ora f ogog U i sy e i
Ma 2 l v 01
第 2 卷 第3 2 期
V 12 N0 3 o. 2 .
试 论善 意取 得 制度

浅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浅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才 善 意 取 得 制度 本 质 上 是 平 衡所 有 权 人利 益 和 善 意 受让 人 利 益 到 侵害 , 会存 在牺 牲 原物 权 人 的利 益而 保 护第 三 人 利益 的情 形 , 有适 用 善意 取得 的必 要 。 才 的一项 制 度 , 方面 指 在一 定 程度 维 护所 有 权人 的利 益 , 一 保证 ( ) 二 受让 人取 得 财 产 时 出于善 意 。 所 有权 安 全 , 持社 会 秩序 的平和 稳 定 , 一 方面 又侧 重 维 护 保 另
根 据 善意 取 得制 度 , 得财 产 的第 三人 在 取 得财 产 时应 为 取 善意 受 让人 的 利益 , 进 交 易便 捷 和保 护 交 易安 全 。当 在保 护 促 这 善意 ” 是指 受 让 人从 让 与人 手 中 取得 财 产 , 真 正 的权 利 人与 保 护善 意 受让 人之 间发 生冲 突 时 , 当侧 重 于 善 意 ; 里所 说 的 “ 应 不 保 护 善意 受 让 人 。这 样不 仅 有利 于 维 护交 易 的安 全 , 且有 利 时 , 知道 或 不 应 当知道 让 与 人无 所 有权 或 处 分权 的 事 实 。由 而
制度 不 可替 代 的作 用 , 于 保护 交 易 安全 , 高交 易效 率 , 对 提 促进 商 品流 通 , 实现 物 尽其 用 具有 重 要 意义 。 以这 一制 度 已为大 所 多 数 国家 所 认可 。大 陆法 系 各 国继 承 了 日耳 曼 法 的 善意 取 得
制度 , 至英 美法 系 国 家也 受 其影 响 。然 而 值 得注 意 的 是 , 甚 在 业 已确 立善 意取 得 制度 的 国家 和地 区 , 善意 取 得制 度 仅指 动 其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物权 法》第 16条规 定 : 无 处分 权人 将 0 “ 产 的善 意取 得 , 民事立 法 都规 定 只对 动 产交 易 依 善意 取 得制 其 而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转 让给 受 让人 的, 有 权 人有 权 追回 : 所 除法 律 度 予 以保 护 , 对不 动产 交 易 并 不适 用所 谓 善 意取 得 制度 。而 我 国的 《 物权 法》 16条 明确规 定 了 不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 制 度 。 第 0 另有 规 定 外 , 合 下 列情 形 的 , 让 人取 得 该不 动 产或 者动 产 符 受 它将 即 的所 有 权 :() 让人 受 让 该 不动 产或 者 动产 时 是 善意 的 :2 本 条 的规 定意 义颇 大 , 在 我 国确 立统 一 的善 意取 得 制度 , 1受 () 动 产 与不 动 产 的善 意取 得统 一 规 定 , 权 与 他物 权 的善 意 取 所有 以合 理 的 价格 转 让 ; 3 转 让 的不 动产 或 者动 产 依 照法 律规 定 () 得统 一规 定 。这 一规 定 , 得 我 国在 不动 产 所 有权 取 得方 面 与 使 应 当登 记 的 已经登 记 , 需 要登 记 的 已经 交付 给 受 让人 。受 让 不 以往 相 比有 了开 拓 性进 展 , 有必 要对 我国 这项 制 度创 举 的 因此 人依 照 前 款规 定取 得 不动 产 或 者动 产 的所 有权 的 , 原所 有权人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浉河区人民法院潘京安高海波民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作为世界各国民事法律规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另一方面对于加强市场中的商品流转,促进各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也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面对我国日益复杂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和快速发展的市场经济,建立一个完善的适合我国国情的善意取得制度就成为摆在我们面前一个重要的课题。

本文通过对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理论基础、构成要件以及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现状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现实的基本国情,提出了一些完善建议。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和性质(一)善意取得的概念善意取得也叫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之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且无过失,就可以依法取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之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求转让人(占有人)赔偿损失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

(二)善意取得的性质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性质在理论界一直存在着不同的学说,集中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观点:1、原始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是直接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以法律关系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具有终局性和确定性。

该学说虽然在一段时间以来在认定善意取得制度的性质方面占据着主流的观点,但是此种观点一方面强调善意取得的原始性,另一方面又强调善意取得行为合法有效成立的前提必须是受让人支付了相应的对价,这就造成了该种观点无法自圆其说。

2、继受取得说。

该学说认为,受让人之所以能取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不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也不是基于对占有物之占有或者登记之后所具有的公示公信力,而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的一种双务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一种权利义务关系,所以受让人是通过继受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该学说是通过分析善意取得的继受过程来确定其具有的法律性质的,但是我们应该明确的是,善意取得制度是国家为了保护正常的商品交换秩序,基于社会分配正义来通过国家立法来强制性的对社会财富进行的一种物权再分配,它所体现的终局性和确定性,是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而产生的。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

论善意取得制度摘要: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也是物权法上的一项重要制度。

作为适应商品经济发展需要而产生的一项交易规则,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体现了法律保护动态安全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也维护了商品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而该制度业已在世界范围内,被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民事立法所确认。

笔者将从善意取得的起源、概念、动产所有权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及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等方面阐述善意取得制度。

在司法实践中,一定要严格把握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条件,以真正达到维护经济秩序、保障交易安全、实现法律公平、公正目标之目的。

关键词:善意取得无权处分构成要件善意第三人一、善意取得概述善意取得制度发端于日耳曼法,善意取得也称即时取得,依据传统的物权法理论定义为动产占有人在无权处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的情况下,将该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受让人取得动产时是若为善意,就依法取得该动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

[1]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只有所有权人或受人之托、代他人处分的人才有处分财产的权利,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之物,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其所为的法律行为须于事后取得其权利或经该他人追认始生效力,而且,所有权具有追及性,可直接向买受人追回原物。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义在于阻却所有权人的追及,允许善意的买受人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保护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已经完成的交易,以利于维护交易安全。

物权的变动以占有和登记为公示方法,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占有,不动产物权的公示方法为登记,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即使占有和登记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特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从保护善意第三人、维护交易秩序的目的出发,应当允许第三人获得交易标的的所有权。

二、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关于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传统物权法理论认为仅指动产,因为动产的公示以占有为原则,登记例外,通过交付可以发生动产占有的转移,从而完成动产物权的变动,因而各国一般规定动产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试论述善意取得及其规则

试论述善意取得及其规则

试论述善意取得及其规则《试论述善意取得及其规则》嘿,你知道吗?在咱们这个充满各种交易和财产流转的社会里,有个特别有趣又超级重要的制度,那就是善意取得!这就像是一场财产流转的奇妙冒险,你可别小看它哦。

比如说啊,我有个朋友甲,他有一辆超级酷的自行车。

甲呢,他这人有些粗心大意。

有一天,他把自行车借给了朋友乙。

可谁知道呢,乙这个家伙不太地道,竟然把自行车卖给了毫不知情的丙。

丙呢,他可不知道这个自行车的来历有问题呀。

他看到乙在卖自行车,而且自行车看起来又很新,价格也合理,他就欢欢喜喜地买下来了。

这时候,丙就是善意取得。

懂了不?就像你在一个小集市上看到一个卖老式相机的人,相机看起来很棒,你觉得卖家也很靠谱,也没多想就买了。

结果后来才知道这相机可能有点故事,但你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的,这就很可能沾边善意取得这事儿了。

那善意取得有啥规则呢?这可不是随随便便就能算善意取得的。

首先呢,受让人也就是像前面故事里的丙这样的人,得是善意的。

啥叫善意?就是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没有处分权。

这可不是说装不知道就行的哦。

要是丙明明看乙眼神就不对,感觉这个事儿有蹊跷还买,那就肯定不是善意取得啦。

这就好比你买东西的时候,如果感觉卖家鬼鬼祟祟的,东西价格又低得离谱,你还买,那就说不过去了吧?其次呢,必须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价格合理是很关键的一点啊。

要是乙特别便宜就把那辆酷自行车卖给了丙,这就不符合常理,丙就很难构成善意取得。

你想啊,一辆原本值好几千的自行车,只卖几百块,谁都会觉得这里面有事儿吧?这就好像你买那些昂贵的珠宝,要是有人用特别低的价格卖给你,你肯定得好好思量思量不是?还有,转让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了,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这感觉像是一个财产交易最后的确认键。

就像房子这种得登记的东西,如果没有完成登记手续,那这个交易就不完全算是按照善意取得规则来的呀。

假如甲有套房子被乙悄悄卖给了丙,丙付了钱,可就是没去办理房产证的登记,那这房子的事儿还真不能简单说丙就是合法拥有了呢。

试述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试述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要件

所有权和他 物权的消灭 , 以及善意第 三人取得所有权 的结果 , 实 质上 限制 了原所 有权人 的追 及权 ,产生 了对 财产静态安 全和动 态安全 的不平衡 对待 . 因此凡是法律规 定善意取得 的国家 , 其构 成要件 的规定都 十分严格 。由于各 国的法律 对善意取得制 度理 解会存在 一定 差异 ,在对善 意取 得制度构成 要件 的规定方 面也 会存在不 同。 通 说观点认为 , 善意取得制度 的要件应包 含以下几
试述物权 法中的善意取得制 度的构 成要 件
康 晓 凯
( 上 海政 法 学 院 2 0 1 4级 刑 法 学研 究生 )
摘 要: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权 法上的一项重要的 法律制度 。随着市场 经济的飞速发展 , 商品 交易 日趋 频繁 荣 , 物权 法 中的善意取
得制度越发体现 出了其在保护 交易的安全 和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的 强大功能 。但是 对于善 意取得的 构成要件 , 理论 上还存在诸 多争 议, 本 文将对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进行 一个全面的分析 。 关键词 : 善意取得; 占有之 公信力; 构成要件
本文 的观点 为 .以以合理的价格有偿转让 为善意取得 的构成 要 件是合理 的, 也是 同善意取得制度 的立法 目的相一致 的。 5 . 受让人 受让动产 占有。 要适用善意取得 制度 , 想要 取得动产所有权 . 善意受让人 必 须实际 占有 了该 动产 。 因为一方面 , 善 意受让人 只有实 际 占有该 动产 , 才 会发生所有权 的移 转。如果双方仅仅 只是 达成了合意 , 而没有实际移转 动产的 占有 , 即使善意受让人 交付 了对价 , 也不 会发生善意取得 的效 力 . 物权 尚未发生变 动 . 让与人与受让人 之 间 只是一种债权关 系 , 还 尚未进入物权法调整 的范 围。 对 于受 让 人来说 , 只要 通过追究让与人 的违约责任就能保 护他的利益 , 对 动产所有人来说也更加公平 。 另一方面 。 从对立 的角度来讲如果 受让人 已经实际 占有了动产 。便对外 界产生了一种其享有该动 产物权 的外观 , 他便 可 以基 于对 该动产享有所有权 的信 心 , 对占 有 的动产进行利用 、 加工改 良或者再次交易 . 从而提高 了动产 的 使用率和价值 ,促进 了商品的流通 .符合 了善 意取得 的立法 目 的。 6 . 受让人 须为善意。 善意取得制度 的一个重要的 目的在 于保护受让人的合理信 赖 ,因此该制度最核 心的要件之一应 为受 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

浅谈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是指在特定的社会背景下,为了实现公平、合理、有利于社会发展的目标,采用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政策或机制,旨在促进社会公正和社会和谐。

善意取得制度是现代社会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建立和谐社会有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存在的意义以及实施中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的定义。

善意取得制度是指通过合法和公正的方式,以一种相对有利于弱势方的机制,为弱势群体提供福利、教育、医疗、住房等基本保障,以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

这种制度的出现对促进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它旨在解决社会中存在的贫富差距、资源不均等问题,为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其次,善意取得制度存在的意义。

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一方面可以为弱势群体提供必要的帮助,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在一个相对公平正义的环境中,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可以共同分享社会资源,从而消除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减小社会的矛盾和冲突。

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善意取得制度需要政府、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多方合力来实施,协调各方利益是一个较大的难题。

此外,由于弱势群体众多,实施善意取得制度需要耗费大量的财力和物力,这也是一个制约因素。

另外,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需要充分考虑弱势群体的实际需求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否则可能造成资源的滥用和浪费。

为了有效实施善意取得制度,我们应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社会组织和公益机构的建设,发挥其在监督和落实善意取得制度方面的作用。

其次,加大公共财政投入,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足够的资金支持。

同时,也需要通过建立健全的评估机制,及时跟踪和评估善意取得制度的执行情况,确保其发挥预期效果。

最后,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为善意取得制度提供法律保障,防止滥用和误用。

在善意取得制度的实施中,我们还需要注意几个方面。

首先,要注重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善意取得制度的目标是解决社会不公问题,但也要确保资源的合理利用,避免造成资源滥用和浪费。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并存与互补

试论善意取得制度与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的并存与互补

笔者 认为 , 际上 , 实 这两 种制度 是有 区别 的。 善意 取得 制度和 物权 行为无 因性理论 是解 决不同领 域 问题 的法律 制度 。 从前 面论
的解 决 , 因 为我 国将法 律 规定 都建 立在 一个 基本 的前提 之 上: 是
合 同是 否生 效 与被 处分 财产 权 利 能否转 移 是密 切联 系不 被分 开 述可 知, 善意取得制 度主要 是发生在无权 处分 的领域 , 目的是保 其 的 。 正 因为合 同的效 力与 被 处分财 产 的权利 转移 纠缠 在一起 , 而 护 交易 的相 对人 免去处分 行为效 力待定 的痛苦 , 因此 交 易相对人
— —
பைடு நூலகம்
无权 处分 。

被 撤 销而 自始无 效时 , 交付行 为仍 属有 效 , 有权 仍 已转移 。此 所
直 以来 , 无权 处 分被誉 为是 “ 法学 上 的精灵” 其 适用 制度 时 , , 因买卖合 同是交 付的 原因行 为, 因行为 不存 在 , 有权 的 原 所
十 分 难 以统 一和 完善 , 论 和司法 实 务中 疑义丛 生 。 无权 处分 取得 即缺 乏根 据 , 理 因此 , 受让 人所取 得 的标 的物 即成 为不 当得利 , 涉及 民法 理论上 物权 行为 和债权 行为 相分离 的重 大理论 问题 , 涉 出让 人得 依不 当得利 的规 则请 求其 返还 。 正是 基于 善意 取得 制 。 及无 权 处分 人和 与相 对人 、 无权 处分 人和 财产 权利 人 、 财产 权利 度与 物权行 为无 因性理论 的重要 价值 都有对 交 易安全 的保护 , 故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 se An o it
己 口年 1月 ( ) 口1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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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善意取得制度
摘要: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物权法中适应商品经济产生的一项重要制度。

本文从善意取得的概念,取得条件,作用和与表见代理的区别这几方面对善意取得做了一个简单的分析。

关键词:善意取得善意第三人条件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并吸纳罗马法中取得时效的善意要件发展起来的。

根据2007年10月1日通过的《物权法》第106条的精神,我们可以对善意取得有如下理解: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通过以转移所有权或设定,移转他物权为目的地法律行为受让他人动产或不动产时,纵然转让人无转让权,善意受让人亦能取得物之占有或物权变动登记之时起,立即取得受让物的所有权或他物权。

(教材)1这一规定告别了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只适用于动产,既可适用于动产,也适用于不动产,从而最大限度上保护了善意受让人的利益。

(二)善意取得的条件
1.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须是转让人无权处分的财产。

这是善意取得要求的第一个条件,无权处分是出现善意取得的前提。

无权处分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让与人没有处分权,二是让与人没有完整的处分权。

例如甲乙兄弟共同继承父母的一套房产,被登记在甲一人的名下,甲就私自将房屋卖给了第三人丙,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

2.受让人须为善意。

善意是指受让人在受让财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是无权处分财产的。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受让人是否善意,一般是受让人自我证明或请他人证明,也可根据受让人的生活经验,交易经验作出推断。

如果受让人为恶意,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受让财产的时间并不是指双方签订合同的时间,而是指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的时间或者交付动产的时间。

如果受让人在签订合同之前为善意,但在办理产权登记或财产交付时已经知道了受让人是无权处理财产的,仍然不能按善意处理。

3.转让人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它包含以下两层意思:第一,受让人需基于法律行为而受让财产,如遗产,埋藏物,捕获鸟兽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二: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且价格合理。

这一点也可作为判断受让人是否善意的标准,如果转让价格过低,依据正常生活经验,受让人是否为善意就值得怀疑。

4.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于受让人。

这就意味着财产转让已经实现。

如果双方只是签订了转让合同,而没有进行产权转移登记,即使受让人占有了财物,其物权仍属于原权利人,此时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5.当受让人受让动产时,转让人对该动产的占有的取得须出于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意思。

因此,善意取得制度只适用于一种财产流转关系:所有人或者合法占有人依自己的意思(如无效的买卖合同)讲财产交于第二人占有,第二人再非法将财产转让给善意的第三人。

如果在财产流转的第一个环节,财产脱离所有人或其他合法占有人的占有不是出于所有人和合法占有人的意思,而是出于被盗或遗失,则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

在我国的《物权法》中规定,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权利人有权向物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在规定时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但《物权法》对于盗脏物并无说明,现有学者提出应将对善意购买赃物者进行法律保护。

我并不同意此观点,我国法律是严禁购买和销售赃物的,即时受让人是善意的,也不能取得该物物权。

否则将会助长不法分子的歪
1
风邪气,为盗贼销赃提供便利,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交易安全。

(三)善意取得制度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对于维护交易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等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

善意取得制度在本质上是协调所有权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它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所有权人的利益,保护所有权的安全,维持社会稳定。

另一方面,它又侧重维护善意受让人的利益,当所有权人与受让人发生利益冲突时,应该偏向于保护善意受让人。

这样不仅能够维护交易安全,而且能够鼓励交易。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人们在某些情况下很难去辨别转让人是否有拥有该物物权,如果人人都对财产来源进行清晰的探究,就会影响交易的速度和成交率,这样就不利于经济的发展。

换而言之,有了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善意受让人的权利能够得到保护,对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大好处。

(四)善意取得制度与法律上其他保护制度的区别
在民法中,除了在物权法中对善意第三人有权利保护之外,还有些类似的规定。

下面我就以表见代理为例,简单分析下它与善意取得的区别。

表见代理与善意取得都是依据表见事实的信赖保护原则,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

但他们在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上是有区别的。

第一,善意取得中转让人无权处分财产是前提,而表见代理的前提是行为人无权代理,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善意取得中转让人是以自己的名义作出事实,但表见代理中代理人是以他人名义作出事实,只是以某些情况让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处分的权利。

第二,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不同,区别最大的一点就是表见代理的法律效果取决于相对人而不是本人意思表示。

参考文献
马惠洁,我国善意取得制度及其评价,2011.5
李安技,试论善意取得,法制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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