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存在及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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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

存在及控制

摘要:信用证作为一种银行信用,目前已成为国际贸易结算的常用手段。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并不是万无一失的,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文章试图分析出口商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时收汇风险产生的原因及风险的主要类型,进而提出控制风险相应的方法。

关键词:信用证;风险;出口商;防范

信用证作为一种国际贸易货款的支付方式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在银行与金融机构参与国际结算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把由进口人履行付款责任,转为由银行付款,保证出口人安全迅速收到货款、买方按时收到货运单据。因此,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进出口商之间互不信任的矛盾;同时,也为进出口双方提供资金融通的便利。所以,自信用证出现以来,这种支付方式发展很快,并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对出口商而言,采用信用证作为结汇方式有其优越性的同时也存在着一定的风险。

一、信用证结汇方式下出口商收汇风险的存在

主观原因产生的风险

1、信用证欺诈的风险。信用证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然而国际贸易向纵深发展的同时,国际上的

不法分子试图通过各种手段牟取暴利。由于信用证自身的特点,涉及信用证的欺诈的案件在当今也日益增加。出口商遭受到的信用证欺诈风险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银行的欺诈。在信用证的结汇方式下,开证行付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当出口商提交了合格的单据后,开证行即履行付款的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常常有些信誉不好的银行为了其自身的利益,通过无理挑剔单据的不符等手段来拒付货款,实行欺诈。如我国某公司完全按信用证要求发运货物及制作单据,国外开证行在无任何证据的前提下无理指责我国公司伪造出口提单日期,国内议付行几经交涉无果。开证行最后退回了全套单据,并附上一份当地法院下达的该笔信用证项下的止付令。此开证行的行为,给我国出口公司带来了声誉和利益的损失。开证申请人的欺诈。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一般会采取下面的手段进行信用证诈骗:一是伪造信用证。有些进口商签订合同后并不通过正规渠道申请开立信用证,而是用假冒的信用证欺骗议付行和受益人,使受益人和议付行相信欺诈者的开证申请人的合法身份,骗取贷款。假冒信用证有两类:一类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银行为名开立假信用证;另一类是冒用其他银行名义开立伪造的信用证。在现代科技条件下,信用证的伪造成为可能。伪造主要包括:伪造信用证、伪造保兑信用证、伪造签字、印章、伪造检验证书等等。二是故意不依照合同开证。按照国际贸易的正常程序,进出口

商签订贸易合同后,进口商申请开立与买卖合同条款一致的信用证。但信用证具有独立抽象性的特点:独立性原则是指跟单信用证独立于其赖以存在的基础合同,即使跟单信用证中包含有对合同条款的援用,开证行也与基础合同无关,不受合同内容的约束。抽象性原则,是指跟单信用证交易是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的单据交易,其所指向的标的是跟单信用证项下的单据,而不是具体的货物,体现的是单据与款项的对流过程。正是由于信用证的特点,支付环节与基础合同履行成为相互独立的两个环节,使依赖信用证而产生的欺诈行为成为可能。例如,进口商故意不依照合同内容开证,从而使合同的执行发生困难,或者使出口商遭受额外损失。常见的具体方法有:进口商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开证,使出口货物不能赶上预定的船期;或开立的信用证的装运期早于合同规定的日期等。当出口商催促改证时,进口商口头上答应改证却迟迟不付诸于行动。一旦出口商心急,在尚未收到改证时就出货则势必造成单证的不符。进口商则会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或要求进口商降价。三是信用证条款的欺诈。进口商以欺诈为目的,利用信用证的审单原则,蓄意在信用证中添加一些难以履行的条款,或者设置一些陷阱。如在信用证中规定一些互相矛盾的条款给出口商制单造成麻烦,使受益人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符合前一条款必定违背后一条款,无论如何也做不到单证一致或单单一致。例如,信用证

规定禁止分批装运却同时又限定每批的交货期限,这种条款使出口商缮制的单据无论如何不能达到信用证的要求。银行和进口商合伙的欺诈。在实际业务中更多出现的是银行和进口商合伙进行的欺诈。例如,进口商指示开证行无理挑剔单据的不符点,拖延付款时间或拒付货款;或在一些条款的设置上,银行提议进口商设立复杂苛刻的条款,使出口商无法提供合格单据。一旦银行与进口商勾结起来,这种欺诈使出口商更难以防范。

2、进口商为掌握贸易主动权而设置一些条款。进口商作为开证申请人,在设立信用证条款时常常会加上一些具体条款来维护其利益。为这种目的而设立的条款与欺诈条款最根本区别在于这种条款有它存在的道理。在采取信用证方式时,进口商势必要防止出口商提供“合格的单据,低劣的货物”。如信用证规定必须提交进口商指定的检验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检验证书。进口商指定自己信得过的检验机构或专职检验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是为了保证货物的品质能达到自己的要求。另一个区别是这些条款要求并不是出口商完全不能做到的。例如,很多信用证对船名、船龄、船期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而这些规定虽然复杂,但只要是进口商出于安全而非欺诈的目的设立的条款,出口商一般可以按要求做到。但这些条款的存在还是给出口商在货物的装运、单据的制作等方面带来了一定的不便。为了满足进口商的要求出口商往

往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精力及费用,也给出口商的收汇带了风险。一旦不能满足信用证条款的要求则会产生单据的不符。

客观原因产生的风险

1、经济形势变化带来的风险。信用证是银行信用,但是出口商收到信用证并不代表着有了收汇的绝对可靠保证,经济形势的变化会给出口商带来收汇风险。银行倒闭。信用证实质是银行提供的一项信用,在一定条件下开证行会在进口商尚未支付款项的条件下向出口商支付货款。但如果开证行自身的经营状况出现问题甚至倒闭的话,出口商即使做到了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也无法从倒闭的银行拿到款项。进口商的倒闭。信用证方式下,出口商按要求交付合格的单据后,开证行在进口商尚未支付货款前垫付款项、提供融资。当然,银行之所以会这样做是因为银行最终会从进口商手上取得货款并收取相应的费用。但是一旦进口商倒闭,虽然按信用证的定义,开证行依旧应履行其付款义务。但此时银行已不能最终从进口商取得款项,银行自身的利益已无法保证。银行出于保护自己的收益目的,常常会对单据进行“超严格”的审查,“力图”发现任何细小的不符点以拒付货款。

2、制单风险。虽然出口商努力试图做到单证相符、单单一致,但单据的差错有时是难免的。特别是由于各国银行及商人对信用证的理解、贸易惯例、贸易习惯等的差别,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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