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汽车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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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公司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公司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条公司住所:宁江区文化路3458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城市公共汽车运营及管理、汽车维修、配件零售等。

第八条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可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九条公司由松原市人民政府出资组建。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伍拾万元,出资方式为市政府财政划拨。

第五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条公司经理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委任。

第六章出资人

第十一条出资人为松原市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

第十二条出资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三)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

(四)公司终止,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五)修改公司章程。出资人对上述事项作出决定,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经审批。

第十三条出资人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经理、机构科室设置

第十四条公司设有经理、副经理、书记、工会、高级工程师吗等领导机构,以及职工代表大会和相关管理科室。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上级委派或更换。

第十五条公司对出资人(市政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出资人(市政府)的决议;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的方案;

(五)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六)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七)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公司经理对企业负责,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经理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相关科室管理人员。

第十七条公司设职工代表大会,每届职代会的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职工人数的三分之一,每届任期为三年。

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予以纠正;

(四)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也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会决议须经半数以上的人数通过。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一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二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一定比例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经理会议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第九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出资人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消;

(五)人民法院依据《公司法》第183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因前条第(一)、(二)、(四)、(五)项的规定而解散的,应依法组建清算组并进行清算;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出资人或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由出资人组成,依照《公司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和承担义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所称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八条公司营业期限为无限期,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公司根据需要或因公司登记事项变更而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条本章程由公司制定,经职工代表大会批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上级主管部门一份。

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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