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征管工作讲义(税务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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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 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 以及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
❖ 目前,我市国税部门已经和工商部门建立了定 期通报制度,请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后,在法定期限 内办理税务登记。
❖ 《征管法》第十七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源自文库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
❖ 例如:使用外国公司商标而支付的费用等。
二、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 目前,为方便纳税人,我市已经实现国税、地税联 合办证,这是全省第二个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联合办 证。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
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 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文明确:若联合办证前纳 税人的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税务登记 变更时按照流转税主体税种的税务机关识别号为准, 另一方税务机关则需作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处理。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 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 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 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 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 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
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 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 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 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 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 置。
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
向税务机关报告。
❖ 《征管法》第六十条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 关报告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联合下发文件,从2011年2月1日起免收税务 登记工本费。
三、账簿、凭证管理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账簿。
❖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 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
《征管法》 及配套法规要点简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简称《征管法》) 是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律,是协调征纳(征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 的法律依据。
❖ 目前的《征管法》是2001年5月1日施行 的。内容包括6大方面:总则、税务管理(税 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 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 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 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
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和税务登记表等);
❖ (三)其他有关资料。
❖ 变更项目如: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适用会计制度、财 务负责人、办税人等。
❖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举例:道路改造,沿街铺面无法经营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 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 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 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 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为方便纳税人,市局每月申报纳税期后均进行属地 征管移交。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涉及《征管法》配套法规
❖ 《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10-15实施)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4-2-1实施)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7-1-
1实施)
一、总则
❖ 《征管法》第四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纳税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
❖ 目前,我市国税部门已经和工商部门建立了定 期通报制度,请纳税人在工商登记后,在法定期限 内办理税务登记。
❖ 《征管法》第十七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源自文库税务登记证件,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
❖ 例如:使用外国公司商标而支付的费用等。
二、税务登记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
国家税务局(分局)、地方税务局(分局)按
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实施属地管理,
采取联合登记或分别登记的方式办理税务登记。
❖ 目前,为方便纳税人,我市已经实现国税、地税联 合办证,这是全省第二个在全市范围内实行联合办 证。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条
❖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
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 市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发文明确:若联合办证前纳 税人的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不一致的,税务登记 变更时按照流转税主体税种的税务机关识别号为准, 另一方税务机关则需作纳税人识别号的变更处理。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三-二十五条
❖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 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纳税人的停业期限 不得超过一年。
❖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停业申请登 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 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税务 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 的发票和其他税务证件。
❖
前款所称账簿,是指总账、明细账、日记账以
及其他辅助性账簿。总账、日记账应当采用订本式。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
❖ 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账能力的纳税人, 可以聘请经批准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专业机构 或者经税务机关认可的财会人员代为建账和办理账 务;聘请上述机构或者人员有实际困难的,经县以 上税务机关批准,可以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建立 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 置。
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
向税务机关报告。
❖ 《征管法》第六十条
❖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
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 关报告的;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 纳税人已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的, 应当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变更登记之日起30日内, 向原税务登记机关如实提供下列证件、资料,申报 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即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减轻纳税人负担,国家财政部和税务总局 联合下发文件,从2011年2月1日起免收税务 登记工本费。
三、账簿、凭证管理
❖ 《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 或者发生纳税义务之日起15日内,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设置账簿。
❖ (一)工商登记变更表及工商营业执照;
❖ (二)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三)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 正、副本和登记表等);
❖ (四)其他有关资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
记,或者其变更登记的内容与工商登记内容无关的,应当自
《征管法》 及配套法规要点简述
《税收征收管理法 》
❖ 《税收征收管理法 》(简称《征管法》) 是我国税务机关进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 律,是协调征纳(征管机关与纳税人)关系 的法律依据。
❖ 目前的《征管法》是2001年5月1日施行 的。内容包括6大方面:总则、税务管理(税 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 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附则。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 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 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三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 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转让财 产所得以及其他所得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以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对非居民企业直接负有支 付相关款项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税务登记内容实际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或者自有关机关
批准或者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证件到原税务登记
机关申报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 (一)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
❖ (二)税务机关发放的原税务登记证件(登记证正、副本 和税务登记表等);
❖ (三)其他有关资料。
❖ 变更项目如:核算方式、从业人数、适用会计制度、财 务负责人、办税人等。
❖ 纳税人在停业期间发生纳税义务的,应当按照税收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申报缴纳税款。
举例:道路改造,沿街铺面无法经营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 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 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 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 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 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 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 为方便纳税人,市局每月申报纳税期后均进行属地 征管移交。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
注销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
改正,并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 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涉及《征管法》配套法规
❖ 《征管法实施细则》(2002-10-15实施)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4-2-1实施) ❖ 《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2007-1-
1实施)
一、总则
❖ 《征管法》第四条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 人为纳税人。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