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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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卫医发[1996]第24号

【部分失效依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6.11

【实施日期】1996.06.1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6月11日卫医发〔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

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

视力表裂隙灯

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

视野计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

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

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敷料柜

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

紫外线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妇产医院二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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