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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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本标准为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达到的最低标准,是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
少数地区执行本标准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某些指标,作为地方标准,报卫生部核准备案后施行。
尚未列入本标准的医疗机构,可比照同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执行。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口腔医院肿瘤医院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传染病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疗养院第二部分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一级妇幼保健院二级妇幼保健院三级妇幼保健院第三部分乡(镇)、街道卫生院基本标准床位总数在19张以下的乡(镇)、街道卫生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的乡(镇)、街道卫生院第四部分门诊部基本标准综合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专科门诊部普通专科门诊部口腔门诊部整形外科门诊部医疗美容门诊部第五部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基本标准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中医诊所中西医结合诊所民族医诊所口腔诊所美容整形外科诊所医疗美容诊所精神卫生诊所中小学卫生保健所卫生站第六部分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第七部分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口腔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所职业病防治院第八部分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急救站急救中心第九部分临床检验中心基本标准市(地级)临床检验中心省临床检验中心部临床检验中心第十部分护理院、站基本标准护理站护理院第一部分医院基本标准凡以“医院”命名的医疗机构,住院床位总数应在20张以上。
综合医院一级综合医院一、床位住院床位总数20至99张。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急诊室、内科、外科、妇(产)科、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房、化验室、X光室、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0.7名卫生技术人员;(二)至少有3名医师、5名护士和相应的药剂、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三)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ed4de7fdfe4733687f21aa01.png)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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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1996 年6 月11 日,卫生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床位:80 张以上。
、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 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 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3 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 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 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三)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四)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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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四) 至少有1名主管药师和1名中药师及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房屋:
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五、设备:
(一) 本设备:
心电图机 自动洗胃机
呼吸机 心脏除颤器
万能手术床 无影灯
胃肠减压器 万能产床
手术器械 各类针具
妇科检查台 干燥箱
电针仪 涡轮机
高压灭菌设备 紫外线杀菌灯
电冰箱 离心机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中医医院
中医医院的门诊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85%,病房中医药治疗率不低于70%。
一、 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20至79张。
二、科室设置:
至少设有三个中医一级临床科室和药房、化验室、X光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7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 中医药人员占医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60%;
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
中医诊所
中西医结合诊所
口腔诊所
美容整形外科诊所
医疗美容诊所
精神卫生诊所
中小学卫生保健所
卫生站
第六部分 村卫生室(所)基本标准
第七部分 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基本标准
口腔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所
职业病防治院
第八部分 急救中心、站基本标准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791dce4a32d7375a5178087.png)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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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临床科室主任必须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中医师,至少
有1名具有副主任药师以上职称的中药师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技术人员;
(四)工程技术人员(技师、助理工程师及以上人员)占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
(五)临床营养师不少于1人;
(六)每床至少配有0.3名护士。
民族医医院基本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一部分 医院基本标准
综合医院
中医医院
中西医结合医院
民族医医院
专科医院
口腔医院
肿瘤医院
儿童医院
精神病医院
传染病医院
心血管病医院
血液病医院
皮肤病医院
整形外科医院
美容医院
康复医院
疗养院
第二部分 妇幼保健院基本标准
一级妇幼保健院
二级妇幼保健院
三级妇幼保健院
内科或外科,附近已有传染病医
院的,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可不设传染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病理科、血库(可与检验科合设)、
理疗科、消毒供应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100至349张。
二、科室设置:
(一) 临床科室:设有六个以上中西医结合一级临床科室;
(二) 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病理科、消毒供应室;
三、人员:
(一) 每床至少配有0.98名卫生技术人员;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a5f36f5ed4d8d15abf234eca.png)
审查项目及容
二、 设置审批及执业行为管理
(一) 有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置医疗机
构批准书》。
(二) 有合法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三) (四)
有合法的《静脉用药证》 。 外设门诊及医疗点有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
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注册。
(五) 医护人员合法执业。不得聘用非专业人员
从事医疗业务工作, 未取得相应执业证书的医护人员不
3、各种统计、分析、编码及信息必须采用国家和部颁 标准;数据真实,完整、准确,并及时得到分析、反馈与 利用;
查各年度信息报表和信息工作总结;
(30) 缺 1 例扣 5 分 (20) 一项不完成扣 10 分 ( 10) 缺 1 项扣 3 分
200
(20)
10
缺 1 人不记分
10
缺 1 项扣 3 分,未执行
缺 1 项扣 2 分
一项不符扣 5 分
缺 1 项扣 3 分
缺制度措施扣 5 分,不健 全扣 1~3 分,无相应管 理记录扣 5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审查项目及容
3、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设备状况良好,定期检查更 换,使用方便, 安全疏散路线畅通, 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5、病案书写、管理(含门诊病历、处方、住院病案等)严格按《广西 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病历书写规手册》执行
抽查 10 份以上门诊、住院病历、 处方;现场检查病案科。
20
不按自治区统一规要求
书写病案、门诊病历、
处方,每项扣 10 分
6、严格执行各种医疗操作规程,加强医疗缺陷管理,制定有医疗差错 事故防措施及其处理预案;及时发现和纠正工作差错,无重大医疗事故发 生;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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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酽锕极额闭镇桧猪诀锥顾荭钯。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弹贸摄尔霁毙揽砖卤庑诒尔肤。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谋荞抟箧飙铎怼类蒋蔷点铋杂。
(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厦礴恳蹒骈时尽继价骚卺癞龚。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88646e2c84868762caaed5c7.png)
受检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院(含综合、专科医院)执业校验标准(1000 分)
评审组别:____________ 扣—分得 __________ 分评审专家(签名)。
江西省医院执业校验标准
![江西省医院执业校验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605c0b721711cc7931b71650.png)
(三)设备管理
1、有设备管理组织机构和设备维修保障制度、措施; 2、医院设备实行计划管理,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要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批,贵重设备建立有档案,实行专人管理;
(四)建筑管理医院的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手术室、消毒供应室、急诊科等门的建筑布局及人物流合理,符合医院感染控制规范要求;
2、严格执行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建立健全输血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和质量标准,建立质量考核指标和质量管理信息反馈系统;
3、严格执行用血登记制度以及输血前的检验和核对制度;
按医院类别,对照卫生部《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逐项检查
查实际开放床位数
查临床科室和医技科室
查以下指标:
1、每床位配备卫生技术人员数;
(五)安全管理
1、有健全的医院安全保卫管理组织、制度、措施和定期检查评价;
2、易发生危险的设备及部门有特殊的管理措施,如高压力系统、高压氧舱、氧气供应室、危险品仓库、同位素室、配电室、手术室、细菌室等;
3、消防设备齐全,标志醒目,设备状况良好,定期检查更换,使用方便,安全疏散路线畅通,有消防部门检测合格证书;
2、工作人员岗位职责
院长和各副院长职责、各职能管理科室科长职责、各临床科主任、护士长职责、各级医师、护士职责、财务人员职责;
查《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抽查医护人员《医师资格证》、《医师执业证》和《护士执业证》等。
抽查相应岗位工作人员技术资格证,如《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等。
(八)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不得将医疗场所、科室对外出租、承包,不得与社会团体、公司或个人合作合资办科室或项目。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2011)87号)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卫医政发(2011)87号)](https://img.taocdn.com/s3/m/728c5fc02cc58bd63186bdee.png)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在专科医院的设置审批中,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作到规范有序、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4eef08f9d4d8d15abf234e62.png)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给氧装置呼吸机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麻醉机手术床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双极电凝器检眼镜视力表裂隙灯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视野计角膜曲率计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离心机电冰箱X光机敷料柜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煮沸消毒锅电烤箱紫外线灯洗衣机(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8791dce4a32d7375a5178087.png)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Jenny was compiled in January 2021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5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5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1名负责护理工作。
瞩怂润厉钐瘗睐枥庑赖赁轫胧。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3名医师,其中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1:1以上。
闻创沟烩铛险爱氇谴净祸测枞。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残骛楼诤锩濑济溆堑籁娅骒东。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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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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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10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5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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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每增加10张床位,至少增加4名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20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1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1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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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科医院基本标准
![眼科医院基本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5abb4f9002020740bf1e9b2f.png)
附件5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一、床位床位总数20张至79张(含日间观察床)。
二、科室设置(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眼科、急救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
(三)职能科室至少设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等部门。
三、人员(一)开展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以及麻醉与急救等专业的,至少有1名与开展专业相适应的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医护比至少达到1:1。
至少有1名从事眼科专业护理3年及以上的护士。
(三)与设置的医技科室相适应的卫生技术人员。
(四)配备医疗质量与安全、医院感染管理、病案(统计)的专兼职人员。
四、房屋(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不含日间观察床)。
(三)设置日间观察床的,床间距不少于0、8米。
(四)治疗室、手术室、检查室等每个房间需独立。
(五)总建筑面积应当符合医院业务需要。
五、设备(一)基本设备眼压计、视野仪、专科检查台、视力表、检眼镜、裂隙灯、验光仪、眼科B型超声诊断仪、紫外线灯、高压灭菌设备以及其她与所开展诊疗项目相适应的设备。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一级综合医院。
(三)配置通讯、计算机等设备并装备与开展诊疗服务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六、管理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施行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诊疗技术规范与操作规程。
规章制度至少包括患者登记制度、医疗文书管理制度、患者安全制度、患者抢救与转诊制度、患者隐私保护制度、信息管理制度、设施与设备管理制度、药品耗材管理制度、医院感染防控管理制度、医疗废物处置管理制度、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停电、停水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以及消防制度。
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各项规章制度、岗位职责、流程规范的学习与培训,并有记录。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f3090810a6f524ccbf852c.png)
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通知的通知苏卫医〔2012〕4号各市卫生局:现将《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通知》规定,目前我省可以规划设置如下级别和类别的专科医院:一至三级儿童医院、精神病医院;二级和三级口腔医院、肿瘤医院、传染病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骨科医院、眼科医院、妇产医院、耳鼻喉医院;美容医院、康复医院。
其他类别的专科医院我厅将根据各地医疗服务实际需求适时增加,并制定下发相应基本标准。
二、自2012年起至“十二五”期末,我省皮肤病、整形外科、心血管病、血液病、骨科、妇产、耳鼻喉、眼科等每个类别的新增三级专科医院原则上分别不超过3所(苏南、苏中、苏北各1所),且每个省辖市原则上不超过1所。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制定、修订、完善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要按照我厅要求,将辖区内专科医院设置纳入本地区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科学合理布局。
三、我省二级眼科医院、皮肤病医院、整形外科医院、心血管病医院、血液病医院设置标准床位数、人员配置数量不低于相应三级专科医院要求的80%。
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卫生部颁布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及《通知》规定设置审批各类专科医院;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27号)等一系列配套文件要求,紧紧围绕专科医院的功能和任务,依法依规合理核定诊疗科目。
四、从2012年起,新申请设置的三级专科医院,按三级专科医院设置审批,但原则上先由各省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按二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进行执业登记和验收,执业满3年后再按三级专科医院基本标准和技术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确认为三级专科医院。
近年来已经执业的眼科、皮肤病、整形外科等三级专科医院,我厅将组织对其执业状况、运行情况等进行审核,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调整为二级专科医院。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ae26d1ccd1755270722192e453610661ed95a67.png)
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2.05•【文号】卫医政发[2011]87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卫医政发〔20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发展改革委卫生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意见的通知》有关精神,拓宽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的渠道,进一步完善我国医疗服务体系,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需求,经研究,就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作出以下规定:一、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规划设置各类专科医院。
二、设置专科医院,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基本条件,并同时达到以下要求:(一)现有医疗资源不能满足该专科医疗服务需求;(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该类专科医院作出规划;(三)名称符合医疗机构命名基本原则和规定;(四)具有二级以上规模,专科特点明显,能够辐射一定区域;(五)具有稳定的学科带头人和技术团队,能够提供与其级别相适应的专科医疗服务;(六)该专科具有完整、科学的基础理论体系,技术成熟且安全有效,符合医学伦理道德。
三、以下文件中有关专科医院的规定不再适用:(一)2008年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卫医发〔2008〕35号)第六条中关于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不得擅自批准设置卫生部未明确基本标准专科医院的规定;(二)1996年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6〕第24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眼科医院的规定;(三)1994年卫生部《关于下发<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卫医发〔1994〕第30号)中目前我国不设二级心血管病、血液病、皮肤病和整形外科医院的规定。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a795467a680203d8cf2f2463.png)
眼科基本标准(试行)一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眼科可不单独设置,与耳鼻咽喉科共同以五官科的形式执业。
(二)单独设置眼科的,应当设置眼科门诊、眼科换药手术治疗室、眼科检查室和张眼科病床。
二、人员(一)以五官科形式执业的,由具备年以上临床工作经历和眼科基本技能的医师负责诊疗工作,并由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护士名负责护理工作.(二)单独设置眼科的,至少有名医师,其中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医师;眼科医护比应当为:以上。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检眼镜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等。
四、规章制度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规定或认可的眼科临床诊疗指南和临床技术操作规范、护理工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等。
二级综合医院(含县区级及部分地市级综合医院)一、科室和床位(一)科室:至少设有眼科门诊与眼科病房。
因医疗服务需求和医疗机构布局原因,不需单独设置眼科病房和门诊的,可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病房和门诊。
(二)床位:眼科床位至少张。
二、人员(一)至少有名医师,其中至少有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和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
(二)每增加张床位,至少增加名医师,其中至少有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每增加张床位,增加的医师中至少有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名具有眼科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科室主任应当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四)每床至少有名护士,其中至少有名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五)与耳鼻咽喉科共同设立五官科门诊和病房的,每床至少有名医师,至少有名具有眼科专业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每床至少有名护士。
三、设备视力表、眼压计、裂隙灯、直接带状光检影镜、色觉检查表、视野计、读片灯、超声检查仪、验光仪、角膜曲率计、荧光眼底造影机、眼科用球后注射针、泪道冲洗针、睫毛拔除镊、视网膜光凝激光设备、视网膜冷冻仪、手术床、手术灯、常规外眼手术器械、手术显微镜、显微手术器械、眼内用电磁铁。
(完整版)眼科疾病医院基本标准
![(完整版)眼科疾病医院基本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4034e0d5b8102d276a20029bd64783e09127df2.png)
(完整版)眼科疾病医院基本标准1. 引言眼科疾病是指影响眼科器官的疾病。
为了提供高质量的眼科医疗服务,并确保患者得到正确的诊断和治疗,制定此文档,旨在规范眼科疾病医院的基本标准。
2. 设备和设施标准2.1 眼科医院应配备先进的眼科仪器和设备,如裂隙灯、眼底照相机、眼压计等,以确保准确的眼科检查和诊断。
2.2 眼科手术室应配备高质量的手术设备,如显微镜、激光器等,以满足眼科手术的需求。
2.3 医院应提供适宜的病房和床位,以满足患者的住院和康复需求。
3. 医护人员标准3.1 眼科医院应配备专业的眼科医生和护士团队,他们应具备相关的资格和执业证书。
3.2 医护人员应定期参加继续教育,以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3.3 医院应确保医护人员的工作负荷合理,以提供高效和安全的医疗服务。
4. 诊疗流程标准4.1 医院应建立完善的预约和挂号系统,以便患者能够方便地获得就诊。
4.2 患者就诊时应接受全面和准确的眼科检查,包括眼轴长度、视力、眼底等项目。
4.3 医生应根据检查结果,制定个性化的诊疗计划,并详细向患者解释和讨论。
4.4 医院应保障患者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安全,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5. 卫生安全标准5.1 眼科医院应建立有效的感染控制措施,包括消毒、洗手等,以确保患者和医护人员的健康安全。
5.2 医院应建立应急处理机制,以应对突发事件和危机情况。
5.3 医院应定期进行设备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和设施的性能和安全性。
6. 患者权益保障6.1 医院应制定明确的患者权益保障政策,并向患者提供必要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6.2 患者应得到尊重和关怀,医院应提供良好的医疗环境和服务态度。
6.3 医院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解决和回应患者的投诉和意见。
7. 结论以上是眼科疾病医院的基本标准,在确保患者安全和医疗质量的基础上,医院应持续改进和提升服务水平,以满足患者的需求和期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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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业标准管理
【发文字号】卫医发[1996]第24号
【部分失效依据】卫生部关于专科医院设置审批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6.06.11
【实施日期】1996.06.11
【时效性】部分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卫生部关于发布《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
《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的通知
(1996年6月11日卫医发〔1996〕第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计划单列市卫生局,各部委卫生局(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部直属有关单位:
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关于制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规定,作为《条例》配套文件我部制定了《眼科医院基本标准(试
行)》、《妇产医院基本标准(试行)》、《耳鼻喉医院基本标准(试行)》,作为审定医疗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依据,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三级眼科医院
一、床位:80张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白内障、青光眼、角膜病、眼底病、眼外伤、屈光眼肌和肿瘤整形专科、麻醉科、眼预防保健科;
(二)医技科室:化验室、放射科、病理科、药剂科、供应室、手术室、验光视野室、超声波室、眼底荧光血管造影室、激光室、病案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1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每专科至少有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3人。
四、房屋:
(一)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给氧装置呼吸机
心电图机电动吸引器
心电监测仪心脏除颤器
麻醉机手术床
专科检查台手术显微镜
麻醉监测仪高频电刀
双极电凝器检眼镜
视力表裂隙灯
眼压计验光仪及镜片箱
视野计角膜曲率计
眼肌力仪眼底照相机
超声波仪手术显微镜
冷冻仪玻璃体切割仪
激光治疗仪火焰光度计
血球计数仪分析天平
离心机电冰箱
X光机敷料柜
器械柜高压灭菌设备
煮沸消毒锅电烤箱
紫外线灯洗衣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同三级综合医院;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订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护理技术操作规程,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数额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注:目前我国不设一、二级眼科医院)
妇产医院二级妇产医院
一、床位:
住院床位总数50-200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应设妇科、产科(爱婴区及高危产科)围产监护室、麻醉科、新生儿科、计划生育科、急诊科、预防保健科、产内科。
(二)医技科室:应设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B超室、手术室、病理科、血库、消毒供应室、病案室、营养室。
三、人员:
(一)每床至少配备1.3名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至少配备0.5名护士。
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3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三)至少有3名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
(四)各专业科室至少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每张产床配3名助产士,每张待产床应配1名助产士;
(五)至少有2名具有主管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剂人员和相应的检验、放射等卫生技术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