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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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发文字号】百政发[2010]42号
【发布部门】百色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12.29
【实施日期】2011.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百色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百政发〔2010〕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百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解决职工生育和计划生育期间的医疗费用及生活保障问题,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必须为其所有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

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个人身份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生育保险费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征缴和管理,单独列账,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与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征缴,缴费基数与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基数相同。

(一)财政供养的机关事业单位,其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企业单位生育保险的缴费率为1%,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形成生育保险基金,不设立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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