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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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宣传资料
各位家长:
孩子是家庭的希望和未来,谁不希望自己的孩子有一个美好的未来?那就必须让孩子读书,接受教育,唯有读书才能改变命运,只有教育才能成就美好的人生和未来。常言说得好:富不读书,富不长久;穷不读书,穷根难拨。因此,我们希望那些尚未入学或已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们尽早进入学校读书,希望每个家长都能及时送适龄子女入学,因为这是这是我们每个家长(监护人)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下面,让我们共同来学习《义务教育法》的部分内容。
第一条
为了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第三条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第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应当按照规定标准完成教育教学任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为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创造良好的环境。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第五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未采取措施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或者防止辍学的,将依照前款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对于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和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义务教育法宣传标语
◆龙山镇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不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违法行为
◆放任接受义务教育的子女辍学是违法行为◆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做工是违法行为
◆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办学、非法办学,非法招收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一经发现将依法取缔和追究责任。
◆保证适龄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是父母的法定义务◆受教育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和义务
◆学习创造未来,知识改变命运◆谁拥有了知识,谁就拥有了财富
◆家庭的希望在孩子,孩子的希望在教育◆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全社会都应关心和支持教育!◆社会要发展,教育必先行;教育振兴,全民有责!
◆教育改变命运,知识创造财富,学习充实人生。◆贫穷不读书,穷根难断。富贵不读书,富贵不长。
◆挽救一个孩子,造福一个家庭。
请没有入学或辍学的适龄儿童少年及时入学,请各位家长(监护人)及时送尚未入学或辍学的子女入学,否则,将依法追究监护人及相关人员的的法律责任。
龙山镇人民政府
二0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