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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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 (1)进口食品卫生质量管理 (5)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 (7)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 (10)国家经贸委、卫生部、国家技监局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市〔1997〕690号) (11)关于进口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经贸市〔1997〕690号) (13)关于上海世博会进口保健食品化妆品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公告(公告2010年第30号) (15)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15)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总局令第16号) (21)《实行进口报告管理的大宗农产品目录》的公告-商务部 (23)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 (24)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全文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维护国家权益,根据国家食品卫生法律,制订本规程【发布单位】卫生部【发布文号】卫检发(91)第1号【发布日期】1991-5-15【生效日期】1991-5-15【效力】【备注】1996年5月29日卫监发(1996)第33号文中指出本文中的“食品卫生监督机构”改为“卫生行政部门”,文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各卫生检疫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根据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关于调整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归属问题的通知》,进口食检工作已于一九九0年底前由地方卫生检疫站全部移交到口岸卫生检疫所统一管理。

为提高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质量,严格程序并适应体制改革后的情况,我们组织了有关专家对原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进行了修改,并征求了有关单位意见,现予颁发,望认真贯彻执行。

自颁发之日起原(85)卫防字第11号文《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工作规程》同时废止。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办理流程一、了解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1.进口食品定义(1)进口食品类别①农产品②加工食品③保健食品(2)卫生标准①国家标准②地方标准2.相关法律法规(1)食品安全法(2)进出口检验检疫法(3)相关部门规章二、准备申请材料1.进口食品申请表(1)表格填写①申请单位信息②进口食品信息(2)申请签字①法人签字②公章盖章2.相关证明文件(1)进口合同①买卖双方信息②交易条款(2)产品检测报告①出口国检测机构报告②食品安全标准符合性证明(3)其他相关文件①原产地证书②商检证书三、提交申请1.选择提交方式(1)线下提交①到当地检验检疫局②到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机构(2)在线提交①登录官方网站②填写在线申请表2.提交申请材料(1)材料完整性检查①核对申请表②核对证明文件(2)领取受理回执①记录申请编号②了解办理时限四、检验与审核1.资料审核(1)初审①材料完整性审核②申请信息核对(2)复审①实地检查(如必要)②产品抽样检测2.检验结果通知(1)通过通知①短信通知②邮件通知(2)不通过通知①理由说明②申诉渠道五、领取检验合格证明1.准备领取材料(1)身份证明①法人身份证②代理人身份证(2)申请回执①受理回执原件②复印件2.领取流程(1)前往检验机构①提供领取材料②填写领取登记(2)获取合格证明①核对信息②签字确认六、后续管理1.证书保存(1)合格证明保存①电子存档②纸质存档(2)定期检查①证书有效期②续证准备2.食品安全管理(1)建立档案①进口食品档案②检验记录档案(2)定期培训①食品安全知识培训②法规政策培训。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法规。

它确保了食品安全的质量,并保护了消费者的健康。

本篇文章将深入探讨这项管理办法的重要性以及它的主要内容。

一、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意义在现代社会中,人们越来越注重食品安全问题。

而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就是针对进出口贸易过程中食品质量和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这项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确保食品可以在安全、卫生、稳定的状态下流通市场,进而保障公众的健康安全。

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还带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从全球范畴来看,进出口贸易对于国家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而对于一些食品资源不足的地区,它们需要进口大量以满足本地的市场需求。

但是,在进口食品的时候质量安全问题就会成为一个关键的问题。

如果消费者对于进口食品质量存在疑虑,则这些产品就很难在市场上销售成功。

因此,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不仅是保障公众健康,也同时是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

二、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内容1、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管理在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管理工作中,食品经营许可证是一项非常重要的证件。

开展经营进出口食品业务前,必须先获得食品经营许可证。

目前,我国要求企业要获得外贸经营权,才能从事食品的进出口贸易。

而获得经营权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例如具备一定的资质或技术实力等。

此外,企业在申领经营许可证时,还需要提交企业证照档案、生产生活卫生和环境卫生资质等方面的证明文件,以证明企业的食品质量和安全达到一定的标准。

2、进口食品的检验进口食品在进入国内市场之前,必须经过一系列的检验工作。

检验的内容包括食品的成分、添加剂、营养价值以及微生物等多个方面。

根据检验结果,对于不合格的进口食品进行退运或销毁。

同时,在进口食品的过程中,还应加强对于贸易商的管理监督,以防止成品食品的衍生问题。

3、检验检疫标志在检验检疫工作中,检验检疫标志充当了不容忽视的角色。

贴上检验检疫标志,表示食品符合国家的质量标准和安全卫生要求。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的关系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关联
食品安全是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的重要目标, 检验检疫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手段。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食品安全监管的重要 组成部分,对保障食品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食品安全问题可能导致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出现问题,影响国际贸易和经济发展。
食品安全问题: 进出口食品可能 存在安全隐患, 需要严格检验检 疫
检验检疫技术: 需要不断提高检 验检疫技术,确 保进出口食品的 安全
法律法规:需要 完善法律法规, 确保进出口食品 检验检疫的合规 性
国际合作:需要 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应对食品安 全与进出口食品 检验检疫的挑战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的未来
食品安全的现状
食品安全问题日益严重, 影响全球

食品安全问题涉及多个领 域,包括食品添加剂、农 药残留、微生物污染等
食品安全问题导致消费者 对食品安全的信任度下降
食品安全问题对国际贸易 和全球经济造成影响
食品安全的挑战
微生物污染:食品 生产、运输、储存 过程中可能受到微 生物污染,导致食 品安全问题
化学污染:食品生 产过程中可能使用 化学物质,如农药、 添加剂等,可能导 致食品安全问题
生物毒素:食品生 产过程中可能产生 生物毒素,如黄曲 霉毒素等,可能导 致食品安全问题
食品掺假:食品生 产过程中可能存在 掺假行为,如使用 劣质原料、虚假标 注等,可能导致食 品安全问题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检验检疫的目的
01 挑战:食品供应链全球化,食 品安全风险增加
02 挑战:新技术和新兴食品的涌 现,检验检疫难度加大
03 机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 的应用,提高检验检疫效率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

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为了规范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保护消费者健康和贸易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一、总则1.1 本规范适用于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1.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1.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应与国际标准和规则接轨,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

二、职责分工2.1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国家检验检疫局)负责全国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管理。

2.2 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地方检验检疫局)负责本地区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2.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应依法承担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义务,确保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安全、卫生和质量。

三、检验检疫要求3.1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应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2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应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的方法进行。

3.3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检疫结果应真实、准确、完整。

四、监督管理4.1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检验检疫的监督管理,确保检验检疫工作的规范性和有效性。

4.2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确保生产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4.3 国家检验检疫局和地方检验检疫局应加强对进出口食品添加剂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的监督管理,确保经营企业和使用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五、法律责任5.1 违反本规范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程序(一)进出口商备案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进口食品收货人,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备案应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发布〈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及〈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的公告》(2012年第55号)的规定的要求办理。

(二)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以下报检材料:1、合同、装箱单、提单和货运发票(复印件)、原产地证、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名称及备案编号、进口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检验检疫要求的其他证书或证明文件,进口乳及乳制品报检时还应提供有效的官方卫生证书;2、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3、首次进口声称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卫生行政部门的许可文件;4、进口用来进料或来料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复出口的,应提供使用用途的声明;5、进口转基因食品需提供国家相关部门出具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审查认可批准文件》复印件;6、须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的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7、根据风险状况,为控制疫情疫病或执行国家质检总局有关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可临时要求报检人在申报进口预包装食品时提供其他材料;8、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还需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公章:(1)原标签样张和翻译件;(2)预包装食品中文标签样张;(3)标签中所列进口商、经销商或者代理商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4)当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强调某一内容,如获奖、获证、法定产区、地理标识及其他内容的,或者强调含有特殊成分的,应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标注营养成分含量的,应提供符合性证明材料;(5)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

(三)检验检疫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的有关要求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包括现场检验、标签检验、感官检验、实验室检验等内容。

检验检疫知识简介

检验检疫知识简介

检验检疫知识简介一、机构介绍1998年在国务院机构改革中,原设置在各地的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合并,组建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国务院在关于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与人员编制规定中规定:①将原由卫生部承当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视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②将原由农业部承当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③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当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与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新组建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成为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与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全称: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简称为:中国检验检疫,英文缩写为:CIQ是“CHINA INSPECTI0N AND 0UARANTINE〞的缩写“INSPECTl0N〞是检验、检查的意思“QUARANTINE〞是检疫、隔离的意思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介绍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照国家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对进出境的商品(包括动植物产品),以及运载这些商品、动植物与旅客的交通工具、运输设备,分别实施检验、检疫、鉴定、监视管理与对出入境人员实施卫生检疫及口岸卫生监视的统称。

出入境检验检疫检疫工作是一项政策、技术性很强的涉及外行政执行法工作,在对外贸易与整个对外开放中占有重要地位。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对外贸易开展需要的、及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的行政执法相符合的行政执法体制。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法律依据检验检疫工作非常丰富重要,世界各国的法律法规与国际通行做法、有关规那么、协定,赋予了检验检疫公认的法律地位,使检验检疫工作受到法律保护,所签发的证单具有法律效力。

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与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与国食品卫生法?,分别规定了检验检疫的目的与任务,责任范围,授权执法机关与管辖权限,检验检疫的执法程序,执法监视与法律责任。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资料讲解

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七章国境卫生检疫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国境卫生检疫法的概念国境卫生检疫这是调整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检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等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因此,也有人将国境卫生检疫法称之为在国境口岸、关口实施的传染病防治法。

国境卫生检疫可以分为海港检疫、航空检疫和陆地边境检疫,具有以下特征:①对内是行政执法活动,对外是维护卫生主权的国家行为;②主体是法律授权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暨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③是以国境口岸为依托进行的行政执法行为;④是以医学等自然科学为主要手段的执法行为;⑤是以防止传染病传人传出,保证食品和化妆品的卫生,保护人体健康为目的的执法活动。

2001年4月,国务院决定将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合并组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其职责之一是主管全国国境卫生检疫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出入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管理国外疫情的收集、分析、整理,提供信息指导和咨询服务;组织实施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监督检验和监督管理;管理进出口食品和化妆品生产、加工单位的卫生注册登记,管理出口企业对外卫生注册工作。

二、国境卫生检疫法与国际卫生条例《国际卫生条例》( Intenational Health Regulation)是世界卫生大会制定并经各国政府批准的涉及国际卫生领域的多边性的国际公约。

《国际卫生条例》是为预防鼠疫、霍乱、天花、黄热病、斑疹伤寒和回归热6 种传染病的传播而制定的,于1951年经 WHO成员国审议通过。

于1969年进行了修改并重命名为《国际卫生条例》(IHR)。

三、国境卫生检疫的对象国境卫生检疫对象也称检疫范围。

根据《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入出国境的人员、交通工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是检疫对象。

四、国境卫生检疫传染病的种类目前,我国国境卫生检疫涉及的传染病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为检疫传染病。

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与监管

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与监管

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与监管随着全球化的快速发展,进口食品在我们日常生活中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进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本文将探讨进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以及相关的监管措施。

一、进口食品的安全性问题近年来,不少进口食品被曝出质量安全问题,如添加非法添加物、超过安全限值的残留农药和重金属等。

这些问题对人们的身体健康造成潜在威胁。

进口食品安全性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生产环节管理不严从食品生产到加工再到销售,涉及到多个环节。

一些国家或厂商在生产环节中存在监管缺失的情况,导致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例如,一些进口食品厂商可能对食品生产过程中的卫生标准要求不够严格,或者擅自使用非法添加物。

1.2 监管体系不完善不同国家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存在差异。

一些国家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的法规和标准相对宽松,监管手段不够严格,导致了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出现。

同时,不同国家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交流和合作也存在障碍。

1.3 信息不对称进口食品的生产和加工往往发生在进口国之外,人们对这些食品的生产过程和质量情况了解不足,信息不对称导致了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难以掌控。

此外,一些食品广告宣传违背事实,误导消费者,使其难以做出明智的选择。

二、进口食品的监管措施为了保障进口食品的安全性,各国采取了一系列监管措施以防止进口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

下面列举了一些常见的监管措施:2.1 强化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各国加强了食品安全法规和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提高了进口食品的质量控制要求。

这些法规和标准旨在规范食品生产和销售环节,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2.2 建立监管机构各国建立了专门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管理进口食品的安全性。

这些监管机构对进口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管,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

2.3 加强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各国对进口食品进行严格的检验检疫,确保食品符合质量和卫生标准。

这包括对食品样品进行检测和实验室分析,以识别潜在的安全问题。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

国家质检总局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2009年第72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食品添加剂》
【年(卷),期】2009(000)005
【摘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rn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进口本公告附件1、附件2、附件3中的产品,可直接到进境口岸出入境检验检机构报检.
【总页数】1页(P211)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卫生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公告(2009年第6号) [J], 无;;;;;;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 [J], 无;;
3.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二○一五年上半年我国进口食品质量安全状况白皮书食品添加剂超标成进口食品不合格主因 [J],
4.进口食品及食品添加剂检验适用标准发布 [J], 王长春
5.《关于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检验有关适用标准问题的公告》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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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规定进出口食品检验检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安全和卫生,保护人类和动植物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适用范围检验检疫机构和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人员要求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应当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第五条企业要求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诚实、守信,并对其生产经营的进出口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负责;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实施“优良企业名单”和“违规企业名单”制度;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在依法履行进出口食品监管职责中有下列职权:一进入生产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二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查封、扣押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违法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四查封存在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重大隐患的生产经营场所;第二章进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七条检验检疫标准进口食品应当符合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以及我国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我国尚未制定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进口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质检总局指定的标准;第八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首次进口的具有动植物疫情疫病和有毒有害物质风险的食品进行风险评估,对出口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体系进行评估;对风险可以接受的进口食品,可以与出口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部门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检验检疫要求;第九条国外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国外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第十条检疫审批进口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审批名录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第十一条指定口岸入境对存在动植物疫情疫病风险的进口食品实行指定口岸入境;指定口岸名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对外公布;第十二条中文标签进口预包装食品的中文标签应当符合我国关于食品标签标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及其他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就预包装食品的标签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进行检验;第十三条报检进口食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进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十五条指定场所存放进口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监管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第十六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合格证明,进口食品须取得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销售、使用;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的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并书面告知海关,海关凭退货处理通知单办理退运手续;其它项目不合格的,可以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第十七条收货人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进口食品的收货人应当如实记录进口食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第十八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依据企业的诚信度和质量管理水平以及进口食品风险评估的结果,对进口食品及生产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安全监控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制度,依据风险评估和检验检疫实际情况制定重点监控计划,确定重点监控的进口食品种类和项目,由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控;国家质检总局根据监控结果对进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措施;第二十条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国内外食品安全情况,组织对已进入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进行抽查;第二十一条非贸易性物品进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进口用作免税经营的、使领馆自用的食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进口食品的进货人、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出口食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第二十三条检验检疫标准出口食品应当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第二十四条管理模式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质量管理体系,保证其出口产品符合进口国或者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所用的原料必须来自于符合规定要求的种植养殖基地,种植养殖基地应当按照农业标准化要求种植或者养殖;第二十五条基地备案检验检疫机构对用于生产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的原料种植、养殖基地实施备案管理,实施备案管理的目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调整并公布;应当备案而未获得备案的基地生产的原料不得用于加工出口食品;基地备案由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向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根据相关要求对申请备案的种植、养殖基地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给予备案,并及时向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第二十六条对备案基地的日常监督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基地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基地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原料出具原料供货证明,并及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监管情况;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向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报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食品的要求和基地提供原料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情况;第二十七条对备案基地的疫病疫情监测备案基地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备案基地实施疫病疫情监测,根据监测结果要求备案基地采取相应的防疫措施,防止疫病疫情的发生;第二十八条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国家质检总局制定并公布年度出口动植物源性食品农药兽药残留监控计划,根据食品种类和风险确定监控项目;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监控计划对本辖区内出口食品实施监控,根据残留监控的结果对出口食品采取相应的检验检疫监管措施,并将残留监控结果向当地政府通报;第二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登记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负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的评审和注册等工作;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出口;第三十条自控体系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控制体系和出口食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提高自检自控能力;第三十一条添加剂备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如实报告生产出口食品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情况;第三十二条派驻检验检疫人员根据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向风险较高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派驻检验检疫工作人员,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原料来源、生产加工、装运出口等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三条报检出口食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报检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第三十四条检验检疫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后,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相应的工作规范、规程以及检验检疫类别对报检的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需要进行实验室检测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抽样并将样品送符合资质条件的检测机构检测,同时应当明确相应的检测项目和检测要求;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要求实施检测,并在规定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第三十五条合格与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规定出具通关证明;进口国家或者地区对检验检疫证书有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同时出具有关检验检疫证书;出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出具不合格证明;依法可以进行技术处理的,应当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准出口;依法不能进行技术处理或者经技术处理后重新检验仍不合格的,不准出口;第三十六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在运输包装上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对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对从产地运往口岸的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采取监视装载、实施铅封、加施电子锁以及使用全球定位系统等方式实施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口岸与产地协作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食品实施产地检验检疫和口岸查验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经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食品,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按照20%的比例实施抽查检验;口岸查验发现货证不符或者经抽查检验不合格的,除该批食品不得出口外,负责查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于24小时内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预警,将该食品生产企业、报检人、代理报检企业报检的所有出口食品的查验比例提高到50%;再次发现货证不符或者不合格的,查验比例提高到100%;只有当连续90天或者连续50批次查验全部符合要求,方可恢复到正常查验比例;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提高或者降低口岸查验比例;第三十八条口岸查验不合格处理出口食品经口岸查验不合格的,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处理;第三十九条适载检验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清洁、卫生、冷藏、密固等适载检验;未经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准运装;第四十条非贸易性物品出口用作样品、礼品、赠品、展示品等非贸易性的食品,出口用作使领馆、我国企业驻外工程队等自用的食品,符合出口条件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第四十一条分类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出口食品风险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和卫生管理水平,实行分类管理;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对出口食品实施批批检验、抽查检验、免验等不同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方式;具体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第四十二条优良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对具有完善的质量安全和卫生自控体系,信誉良好,质量长期稳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可以将其列入优良企业名单,并给予相应的优惠措施;第四十三条违规企业名单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中,发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出口企业或者其代理人、代理报检企业存在违规问题的,可以将其列入违规企业名单,并采取相应措施;第三章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第四十四条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口食品建立风险预警与快速反应机制;进出口食品发生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或者国内外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和卫生问题可能影响到进出口食品安全时,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及时启动风险预警机制,采取快速反应措施;第四十五条信息收集国家质检总局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收集网络,收集和整理食品安全信息,主要包括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时发现的不合格信息,国际组织、国内外政府机构、社团发布的以及消费者反映的食品不合格信息、风险预警信息和其他食品安全信息;第四十六条信息整理、上报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收集到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实、整理、归纳、分析,并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上报国家质检总局;第四十七条风险评估国家质检总局对上报的食品安全信息进行核查和分析,组织对食品安全信息进行风险评估,确定风险的类型和程度;第四十八条快速反应措施国家质检总局可以根据风险类型和程度,决定并公布采取以下快速反应措施:一有条件地限制进出口,包括严密监控、加严检验、责令召回等;二禁止进出口,就地销毁或者作退运处理;三启动进出口食品安全应急预案;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快速反应措施的实施工作;第四十九条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对不确定的风险,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参照国际通行做法在未经风险评估的情况下直接采取临时性或者应急性的快速反应措施;同时,及时收集和补充有关信息和资料,进行风险评估;第五十条解除警示对进出口食品安全风险已不存在或者已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时,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解除警示;第五十一条召回对于发现进入我国国内市场销售的进口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进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食品进口企业应当立即将有关信息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组织核查,并根据产品影响范围发布警示信息;同时,食品进口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主动召回食品,并做好召回食品情况记录;批发、销售者应当立即停止批发、销售该食品,配合做好召回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对于发现出口的食品存在安全隐患,可能或已经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食品出口企业应当主动召回并立即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检验检疫机构对召回实施监督管理;食品进出口企业拒不实施主动召回的,检验检疫机构可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由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公告,要求停止进口、出口相关食品,提醒消费者停止消费该食品,或者采取其他避免危害发生的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法33条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进口食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或者使用的,或者将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出口食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三条法35条进口或者出口属于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食品或者以不合格进出口食品冒充合格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四条法36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检验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质量认证标志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销售、使用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六条生产、出口经检验检疫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出口食品,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出口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七条生产者生产出口食品使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五十八条对进出口食品未办理报检手续,逃避检验检疫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出口食品的生产经营者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进货人、销售者不如实提供进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食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进口食品的报检人、代理人,不如实提供出口食品的真实情况,取得检验检疫机构的有关证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取消报检资格,并处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第五十九条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货物通关单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条擅自调换检验检疫机构抽取的样品或者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出口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第六十一条进口或者出口国家实行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而未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的,由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停止进口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食品货值金额10%以上50%以下罚款;已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经检查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检验检疫机构责令限期整改,没收违法所得、进口食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整改仍未达到规定要求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卫生注册登记证书;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生产经营者不再符合法定条件、要求,继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并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被吊销许可证照的生产经营者名单;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六十二条提供或者使用未经检验检疫机构适载检验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10万元以下罚款;提供或者使用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不合格的集装箱、船舱、飞机、车辆等运载工具装运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出口的,由检验检疫机构处20万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

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食品安全是每个国家都非常关注的重大问题。

食品安全不仅关系到人民的健康,也关系到国家的形象和声誉。

因此,各国都非常重视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工作,以确保食品安全。

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指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质量、卫生、安全等方面的检验和检疫工作。

其目的是防止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形象。

食品检验检疫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食品原料、加工食品、农产品、畜产品等。

检验检疫主要内容包括食品质量检验、卫生检验、安全检验等。

通过对食品的外观、气味、口感等进行检验,可以有效地筛选出不合格食品,保障人民的健康。

在全球化的今天,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更显得至关重要。

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不断增加,食品流通也变得越来越频繁。

因此,各国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的工作。

只有通过国际合作,才能有效地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总之,食品安全与进出口食品检验检疫是一个关乎人民生命健康的重大问题,各国都需要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推动食品安全工作,才能有效地保障人民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问题是一个与每个人息息相关的重大问题。

随着全球化的加剧,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益频繁,进口食品市场也日益扩大,对食品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在这样的背景下,食品检验检疫成为了保障食品安全的一道重要关口。

食品贸易是各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是各国之间交流的重要载体。

甚至,在一些国家,食品出口也是其经济的主要支柱之一。

然而,因为各国的国情不同、风土人情不同、食品生产标准不同,国际间的食品安全问题也相对复杂。

为了保证进出口食品的质量,维护全球食品安全,各国纷纷加强食品检验检疫力度,采取一系列举措,共同致力于提高食品安全水平。

首先,各国需要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规范食品生产、流通和销售的全过程。

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减少食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食品生产企业要严格按照法规进行生产,从源头上保证食品的安全性。

中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重大改革

中国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的重大改革

1.改革的意义从以上窄有的我国进出境检验检疫管理体制可以看出,确实存在着机构重叠、程序繁琐的弊端。

为适应国务院机构改革的总体要求和我国对外开放的需要,必须对口岸管理体制改革实行重大改革。

深圳特区作为试点,率先推出了新措施。

于1997年成立了口岸委,对口岸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改革现场查验方式,简化查验手续,将卫检、动植物检、商检合并成立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进口货物加强前期监管和后续管理,简化中间环节;对口岸现场查验程度进行调整,简化现场查验手续,陆运口岸通道只设边检、海关、边检管人,海关管物;卫检、动植物检在现场保留工作间,确有必要才上人抽查;增设空车通道、转关通道、动植物检疫、卫生检疫监控通道,以利车辆分流;货运口岸实行集中报关报验,各查验单位联合办公,实行“一条龙”服务。

2.改革的措施1998年,国务院批准了《国家出入境检验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是我国检验、检疫体制的重大改革举措。

改革的基本方向就是:“一次报验、一次取(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3.改革的内容(1)设立新的国家出入境检验疫主管机关国家设立出入境检验疫局(StateAdministrationforEntry-ExitInspectionandQuaran-tineOfthePeople<|>sRepublieOfChina,SAIQ),作为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根据职能调整方案,将卫生部承担的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以及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一并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行“三检合一”。

调整后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使以下职责:①研究拟定有关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律、法规和实施细则、办法及工作规程,督促检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贯彻执行。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卫检总办字[1990]第258号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卫检总办字[1990]第258号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正文:---------------------------------------------------------------------------------------------------------------------------------------------------- 卫生检疫总所关于下发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的通知(卫检总办字[1990]第258号)各卫生检疫所:为贯彻卫生部、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卫检字(90)第2号文件精神,使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标准化、规范化,统一对外。

总所统一制定了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现将有关单证使用通知如下:一、各卫生检疫所从明年元月一日起统一使用总所制发的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共十二种,式样见附件一。

二、对每批进口食品进口卫生监督检验时,均需填写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

工作结束后,将十二种同一编码的单证,从封皮到编号1-11装订成册,归案备查。

三、各卫生检疫所要加强对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的管理,专人负责,认真核对单证编码。

四、发放各卫生检疫所单证编码见附件二。

附:1、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单证式样(十二种)(略)2、单证分发编码附2:各卫生检疫所单证分发编码黑河 0000001~0000500同江 0000501~0001000绥芬河 0001001~0002000集安 0002501~0003000 图们 0003001~0004000 丹东 0004001~0005000 大连 0005001~0008000 营口 0008001~0008500 沈阳 0008501~0009000 二连 0009001~0009500 满洲里 0009501~0010000 秦皇岛 0010001~0010500 南京 0010501~0011000 天津 0011001~0014000 防城 0014001~0014500 北海 0014501~0015000 青岛 0015001~0017000 烟台 0017001~0018000 连云港 0018001~0019000 上海 0019001~0022000 福州 0022001~0024000 桂林 0024001~0024500 厦门 0024501~0026000 汕头 0026001~0028000 三亚 0028001~0029000 湛江 0029001~0030000 海口 0030001~0031000 江门 0031001~0032000 广州 0032001~0035000 拱北 0035001~0036000 深圳 0036001~0039000 北京 0039001~0041000温州 0041501~0042000镇江 0042001~0042500南通 0042501~0043000张家港 0043001~0043500宁波 0043501~0044000总所 0044001~0044100舟山 0044101~0044500南宁 0044501~00450001990年12月21日——结束——。

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

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

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在国际贸易中,食品的进出口必须符合严格的卫生标准和检疫要求。

为了确保食品安全和防止跨境传播疾病的风险,各国政府实施了食品检疫制度,并颁发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

一、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的定义和重要性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是国家食品监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食品符合进口国的卫生、质量和检疫标准。

该证明是食品进出口程序的必要环节,无证明将无法进行贸易活动。

二、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的种类1. 原产地卫生证书:证明食品原产地的卫生状况,并确认食品符合目标国家的标准。

2. 检验检疫证书:对食品进行检验检疫的结果记录,包括产品检测报告及监管部门的检查结果。

3. 消毒证明:适用于需要消毒处理的食品,证明食品已按照规定进行消毒处理。

4. 其他补充证明:根据具体情况,进口国可能要求提供其他特定的证明文件,如无害化处理证明、防疫措施证明等。

三、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的申请和审核流程1. 食品企业联系国内检疫部门,并提供相关文件,申请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

2. 检疫部门对食品进行检查、抽样和实验室检测。

3. 根据检验结果和目标国家的要求,检疫部门出具相应的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

4. 食品企业将证明文件提交给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完成进出口过程。

四、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的意义和作用1. 保障食品安全:进口食品经过检疫证明的审核程序,可以确保食品符合卫生和质量标准,减少由食品引起的健康风险。

2. 促进贸易畅通: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的存在,有助于消除贸易壁垒,提高商品的国际流通性,促进贸易往来。

3. 加强国际合作:通过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的合作,国际间的食品监管机构可以加强交流和合作,共同应对食品安全挑战。

五、进出口食品检疫证明的挑战和改进1. 标准差异:各国对食品的标准和要求存在差异,可能引发贸易争议和阻碍商品流通。

国际间应加强协商,推动标准的协调与统一。

2. 检验能力不足:部分国家可能缺乏检验检疫的能力和设备,导致证明的可靠性受到质疑。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海关检验检疫制度与实施—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3.检验检疫处理
对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合格证明,予以放行,准予销售、 使用。
进口食品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由海关 出具不合格证明。对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根据不合格情况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销毁、 退运或技术处理等,同时出具不合格证 书。
4.检验检疫监督
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在于对 各相关方的责任进行合理配置,以建立完 善的进口食品追溯体系和质量安全责任追 究体系。
3
感官检验
海关应当对食品性状是否正 常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行感官检验。进口食品, 特别是加工食品,其包装上 必须加施中文标签,标签中 应注明进口商、经销商、生 产商、成分、保存期等我国 标签标准规定的内容。
3
实验室检测
海关技术机构按照食品安全 国家标准对进口食品进行检 验。对于进口预包装食品, 海关就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 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 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 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
02 出口食品报检程序
出口食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实施卫生注册和 登记制度。货主或其代理人向主管海关报检的出口 食品,须产自或储存于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或 仓库,未经卫生注册或登记的企业和仓库所生产或 储存的出口食品,不予受理报检。 出口预包装食 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符合进口 国(地区)的标准或者合同要求。
2.报检及检验检疫程序
(2)检验检疫实施 现场检验检疫程序
第四步:检查有需要进行冷藏、冷冻运输的、 其运输工具温度是否符合要求。
第五步:检查反复使用的大型包装容器(如 液罐、液袋等)是否已进行了消毒、清洗处 理,并取得境外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卫生证 书或证明。
第六步:检查食品的品名、原产地、生产日 期等信息是否与申报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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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卫生检疫规定
(1)对交通工具的卫生检疫 (3)对血液制品等的检疫管理 (5) 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2)对一般物品的卫生检疫 (4)进口废旧物品的检疫规定
第三节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二、动植物检疫制度及法规
动植物检疫有关的法规主要有:1991年发布、1992年开始实行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1997年实施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实施条例》、2000年颁布的《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2001年 颁布的《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以及《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关于外国驻中国使馆和使馆人员进出 境物品的规定》等。
一、国家卫生检疫和进口食品监督检验
1、卫生检疫制度及相应法规
我国有关卫生检疫的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1986)、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放》等,有 关法规有《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国境口岸卫生监督管理办法》、《血 液制品管理条例》、《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等。
管理协调本地口岸工作等主要职责
三、口岸检查检验机构
对应海关、边检、海事、检验检疫四个行政管理机构。
第二节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海关是国家对出入国境的物品和运输工具等进行检查并征收关 税的监督管理机关。海关是口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我国海关通关的基本制度
1、接受申报 2、查验
3、征税
4、放行 本节学习可参照报关实务课程或国际物流课程!
2、商品检验法律法规简介 (1)《商检法》 (2)《商检法实施条例》
本节学习可参照报检实务课程或国际物流课程!
复习与思考
• 基本知识:口岸管理机构,海关基本通关制度,口岸检验检疫
制度,通关、检验的基本程序等。
• 案例:据了解从2003年4月起,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实行100%电子报
检,所有进出口企业只需在网络终端输入报检资料后发送到检验 检疫业务部门,即可报检。在未实行电子报检前,企业报检员需 要不停地往返于检验检疫、海关之间,既耗时,又耗力。如广东 梅州生产的陶瓷若到深圳口岸出口,企业在获得梅州检验检疫机 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后,通过人员携带,或邮寄/快递 等方式,把单据送到深圳口岸,待深圳检验检疫机构再次录入报 检数据后,方可取得《出境货物通关单》到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整个过程往往需要1天以上。改革后,企业只需凭借产地检验检疫 局给的电子转单号和转单密码,便可直接到口岸换取通关单。如 果不需要查验,整个通关过程只需10分钟。
1、动植物检疫机构的职责与权力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范围
3、法律规定禁止进境的货物及物品
4、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程序
第三节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及法规
主要的法律法规有198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 法》,1992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简称《商检法实施条例》)。国家指定的其他有关法律、行政规定如 《食品卫生法》、《出口食品卫生管理办法》等以及有关国际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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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规
二、中国海关的货运监管制度
海关监管采取前期管理、现场监管、后续管理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其业 务制度基本程序:是申报审核、检查查验、核查核销、结关放行。结关放 行后的进出口货物方可解除海关监管,办理提货、运输手续,出境运输工 具经海关办结海关放行手续后才准予驶往境外。
第三节 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
本章学习提要
国家口岸是港口物流基本节点,口岸管理制 度直接影响到港口物流的运作管理。本章分别 对我国口岸管理制度、海关货运监管制度及法 规、口岸检验检疫制度及法规进行了阐述。要 求掌握我国口岸管理系统组成、海关通关基本 制度和监管制度、口岸检疫制度及法规等内容。
第一节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我国口岸管理实行政府和地方专项管理和各边境 口岸执法行政的制度。 一、口岸管理系统的组成
(1)交通运输分系统 (2)外贸分系统 (3)监督分系统 检查子系统:海关、边防、港务监督(即海事); 检验子系统:进出口商品检验; 检疫子系统:口岸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等。 (4)服务分系统
第一节 我国口岸管理制度
二、口岸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国务院口岸办公室 各级地方政府设立的口岸管理 委员会或口岸办公室 制定口岸方针、政策、规划等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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