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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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常见的商业合同类型,用于规范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的业务关系。

尽管这两种合同类型在表面上看起来相似,但实际上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委托方将特定任务或项目委托给承揽方,承揽方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工作,并向委托方提供相应的服务或产品。

承揽方在执行任务时通常拥有更大的自主权和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变更。

2.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委托方将整个项目或一部分工作委托给承包方,承包方负责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包括物料采购、人员安排、进度控制等。

承包方在执行任务时需要遵循更为严格的规定和要求,通常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计划和规格完成工作。

二、责任和义务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承揽方有责任按照约定的要求和条件完成委托方指定的任务。

承揽方应当保证提供的服务或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揽方履行合同义务,包括按时交付、提供技术支持等。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承包方有责任全面管理和执行项目,确保项目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完成。

承包方应当负责物料采购、人员招聘和安排、进度控制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委托方有权要求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项目。

三、费用和报酬1. 承揽合同:根据承揽合同,委托方通常向承揽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揽方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2. 承包合同:根据承包合同,委托方向承包方支付一定的费用或报酬,作为承包方管理和执行项目的补偿。

费用的支付方式和金额一般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通常会根据项目的进度和阶段性成果进行分期支付。

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调整费用。

四、风险和责任承担1. 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通常承担较少的风险和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建设工程合同(工程合同的一种也是承揽合同的一种)

陷阱防范
(一)在签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的陷阱与防范 1防范:核对清楚承包人,且审查承包人的工程建设资格和等级。 2.在委托书方面陷阱:不填写委托书,或委托事项填写不全、不清。 防范:全面、正确、详细填写委托书 3.在委托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委托人的义务填写不细、不具体、不全面,致使工程责任不好判定。 防范:委托人的义务,一定要填细、填全。 4.在承包人义务条款方面陷阱:承包人的义务笼统,不细化,出现纠纷后,不宜追究承包人的责任。 防范:填写承包人的义务越细越好,每个环节和要求都要写清楚。 5.在纠纷解决方式条款方面陷阱:当事人各自选择有利于己方的纠纷解决方式和地域管辖。 防范:协定公平的解决纠纷的方式和地域管辖。 6.在合同签字盖章方面陷阱:合同最后只签字不盖章。
谢谢观看
在中国,大量的建设工程的投资主体是国家或国有资本,而且建设工程项目一经投入使用,通常会对公共利 益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实施了较为严格的干预。体现在立法上,就是除合同法外还有大量的 单行法律和法规,如《建筑法》、《城市规划法》、《招标投标法》及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对建设工程合同 的订立和履行诸环节进行规制。具体来说,立法对建设工程合同的干预体现在以下诸方面。
定义
建设工程合同也称建设工程承发包合同,是指由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三种种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 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
合同全文
合同法第十六章 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 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 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 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 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一、引言建设施工合同是工程建设领域中最为常见的合同类型之一。

在实践中,建设施工合同主要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达成的协议。

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本文将探讨建设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

二、建设施工合同的定义和特点建设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某项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达成的协议。

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通常是项目业主或者项目管理部门,承包人则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

2. 合同标的: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安装工程等。

3. 合同内容: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项目的施工范围、施工标准、施工周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条款。

4. 合同目的: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程项目,实现工程项目的投资回报。

三、承揽合同的定义和特点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支付报酬的合同。

该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

委托人是指需要完成某项工作的人,承揽人是指具有相应能力和资质的个人或企业。

2. 合同标的:承揽合同的标的是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

3. 合同内容: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要求、工作期限、报酬等方面的条款。

4.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委托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四、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论证从上述定义和特点来看,建设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之处。

首先,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发包人和承包人,而承揽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和承揽人,两者都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其次,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工程项目的施工,而承揽合同的标的则是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的工作,两者都是完成一定的任务。

最后,建设施工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程项目,并实现投资回报,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委托人需要完成的工作,并支付相应的报酬。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工程咨询、设备采购等领域中,委托方与承揽方或承包方之间达成的一种法律关系,约定委托方支付报酬,承揽方或承包方承担相应的工作或责任的合同。

虽然两者都是建立在委托与承揽的基础上,但在具体内容和法律效果上存在一些不同之处。

二、主要区别1.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属于民事合同,承包合同属于经济合同。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委托方交付的一项具体工作,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报酬一般是从业务活动中获得的;承包合同是指承包方承担一项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一般以完成整个工程或项目为目标,报酬一般是合同金额或工程款。

2. 责任范围:承揽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小,一般限于完成具体工作,承揽方对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承包合同的责任范围相对较大,承包方需要承担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责任,包括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

3. 合同形式:承揽合同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可以通过书面合同、电子合同等形式进行;承包合同一般较为复杂,一般需要经过投标、招标等程序,合同内容较为详细,一般以书面形式为主。

4. 合同约束力:承揽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弱,一般以完成工作为目标,对于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小;承包合同的约束力相对较强,一般涉及较大的经济利益,对违约行为的赔偿金额相对较大。

5. 合同管理:承揽合同的管理相对较简单,一般由委托方负责监督和管理工作进展;承包合同的管理相对较复杂,一般需要委托方成立专门的项目组织机构,进行全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需要进行一项建筑工程,委托A公司进行设计工作和施工工作。

在设计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揽合同,约定了设计工作的内容、报酬和时间;在施工阶段,A公司与委托方签订了承包合同,约定了施工工作的范围、工期、报酬和质量要求。

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关系

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关系

工程承包合同是承揽关系在现代社会,各类建筑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这离不开工程承包合同的有效运行。

工程承包合同,是指发包方(甲方)与承包方(乙方)之间,就完成一定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任务,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那么,工程承包合同为何被认为属于承揽关系呢?以下将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从合同的性质上看,工程承包合同是典型的承揽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工程承包合同正是承包方(承揽人)按照发包方(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建筑、安装等工作,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工程成果,发包方(定作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工程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关系。

其次,从合同的主体上看,工程承包合同的双方具有明确的分工和责任。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发包方主要负责提供项目资金、工程图纸、技术要求等,而承包方则负责组织施工、采购材料、安排人员等。

这种明确的分工,使得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各司其职,形成了典型的承揽关系。

再次,从合同的履行过程来看,承包方具有较大的自主性和独立性。

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承包方需要自行解决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题,自行安排施工进度,自行采购建筑材料等。

这些都需要承包方具备一定的专业技术和独立经营能力。

而这种自主性和独立性,正是承揽关系的重要特征。

此外,工程承包合同中的风险承担也体现了承揽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市场变化、政策调整等原因,可能会导致工程成本的增加或者工程进度的延误。

在这种情况下,根据合同约定,承包方需要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

这种风险承担,也是承揽关系的一部分。

综上所述,工程承包合同具有明显的承揽关系特征。

作为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工程承包合同在推动我国建筑事业发展、促进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因此,了解和掌握工程承包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于规范合同行为、维护合同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承揽合同是由于建设⼯程施⼯合同的⼀种特殊合同类型,与承包合同之间存在很多共同的法律属性,因此在司法实践中经常把两类合同混淆,并据此作出错误的裁判。

那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呢?店铺⼩编将会在下⽂做⼀个详细的分析。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1⽇⽣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效)第七百七⼗条承揽合同是承揽⼈按照定作⼈的要求完成⼯作,交付⼯作成果,定作⼈⽀付报酬的合同。

承揽包括加⼯、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作。

1、合同形式上的差异。

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的也可以是⼝头形式,⽽且在定作⼈为⾃然⼈时多采⽤⼝头形式。

⽽建设⼯程施⼯合同属要式合同,应当以书⾯⽅式订⽴。

这是国家对基本建设进⾏监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设⼯程合同履⾏的特点决定的。

《合同法》第270条明确规定:“建设⼯程合同应当采⽤书⾯形式。

”但法律对承揽合同并⽆规定。

2、订⽴合同⽅式上的差异。

⼀般承揽合同在订⽴时经合同双⽅协商达成⼀致即可成⽴。

⽽根据《建筑法》和《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建设⼯程施⼯合同的订⽴⼀般应当经过招标投标程序,还应接受有关⾏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建筑法》第19条规定“建筑⼯程依法实⾏招标发包”;《合同法》第273条规定:“国家重⼤建设⼯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性研究报告等⽂件订⽴”;《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进⾏下列⼯程建设项⽬包括项⽬的勘察、设计、施⼯、监理以及与⼯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招标:……”;第7条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因此,⽆论是订⽴合同的前提,还是订⽴合同的⽅式,建设⼯程合同都⽐⼀般承揽合同严格许多。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性质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性质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性质一、概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指定的工程项目的全部或部分施工任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

二、性质1. 承揽合同的一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正是一种承揽合同,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按照发包人的要求完成工程项目,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 完成工作的合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的性质是在传统民法的承揽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大类合同,即完成工作的合同。

完成工作的合同一般包括承揽合同、技术服务和技术开发合同等。

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承包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则支付相应的价款。

3. 债务承担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公司可将承包工程的一部分工程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承包公司,但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外,必须得到建设公司的认可。

施工总承包时,建筑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应由总承包人完成。

因此,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债务承担合同,即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承担相应的债务,发包人则支付相应的价款。

4. 实践合同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属于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合同的成立不仅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还需要实际履行一定的义务。

在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承包人需要实际完成施工任务,发包人需要支付相应的价款,合同才能成立并生效。

三、结论综上所述,工程劳务承包合同是一种承揽合同,属于完成工作的合同,同时也是一种债务承担合同和实践合同。

在工程劳务承包合同中,承包人承担施工任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发包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和实际履行相应的义务。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

工程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吗?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两种不同类型的合同,它们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要式性和主要工作完成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本文将详细分析这些差异,以解答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属于承揽合同的问题。

首先,合同主体方面,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而定作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换句话说,承揽合同的双方主体并没有严格的限制。

而工程施工合同的主体则有较为严格的要求。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

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承包人为具有从事勘察、设计、施工业务资格的法人,且要具有相应的资质。

因此,从合同主体上看,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存在显著差异。

其次,在合同标的的限定性方面,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一般是比较大型的项目,且往往需要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来签订合同。

而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较小,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工程建设项目。

例如,自然人为修建或者装修房屋而与其他自然人或者单位订立的合同就属于承揽合同。

因此,在合同标的的限定性方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也存在明显差异。

再者,在合同要式性方面,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而承揽合同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尤其在定作人为自然人时,更多采用口头形式。

因此,在合同要式性方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也有所区别。

最后,在主要工作完成方式方面,建设工程合同中,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主体工程必须自己完成。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可以将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但必须向定作人负责,并承担瑕疵责任。

因此,在主要工作完成方式方面,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也存在差异。

综上所述,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要式性和主要工作完成方式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

因此,工程施工合同不属于承揽合同。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在实际的商业和建筑领域中,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形式。

虽然它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将工作或项目分配给一方,但两者之间存在不同的法律和商业细节。

本文将深入探讨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之间的区别。

定义•承揽合同:双方约定一个委托和承揽的关系。

一方为承揽人,承担完成对方交付的工作,另一方为委托人,负责为该工作支付酬金。

•承包合同:由一方(承包人)和另一方(合同人)签署的一份文件,旨在规定承包人将完成的工程,具体的工程范围、工程进度、酬金支付等等。

目的•承揽合同:该合同旨在让承揽人承担客户委托的任务,并且客户将为承揽人提供适当的酬劳,让承揽人变成一个服务提供商。

•承包合同:这种合同旨在将工程或建筑项目分配给承包人,并约定承包人将按照特定的设计或计划完成该工程或建筑项目。

合同人支付款项作为酬金。

关于风险的分担•承揽合同:承揽人将承担所有与工作完成有关的风险。

在承揽合同的范围内,承揽人应该独立承担风险,并且客户不需要为工作完成的问题负责。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通常分为固定总成本、时间和材料三种类型。

如果是固定总成本的合同,承包人必须为工程预算以内的任何费用承担风险。

对于时间和材料类型的合同,风险将分摊给承包人和合同人。

工作任务•承揽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客户会向承揽人分派具体的任务。

承揽人需要按照约定的工作范围进行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

•承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将设计转化为建筑或工程,并按照计划完成构建相关的工作。

如何计费•承揽合同:承揽人可以将费用分配给客户或按任务所需时间计算费用。

•承包合同:承包人按照整个计划执行的工作量来计费。

该费用通常会包括材料和人工费用。

合同的时间框架•承揽合同:承揽事项的时间限制由客户制定,并由承揽人制定完成时间表。

•承包合同:承包工程的时间框架由合同人和承包人协商制定,在合同中约定。

总结总之,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在目的、风险分摊、工作任务、费用计算以及时间框架等方面各不相同。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

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承揽合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这是与单纯的劳务的合同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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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有什么不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

法律对建设工程合同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设计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

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设计合同与承揽合同较易区分,因此本文重点阐述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现实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装饰装修工程合同和安装工程合同三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属性: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为标的。

在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必须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过程,而是工作成果。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须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或根据发包人的图纸资料,完成一项工程,发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过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项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

承揽合同是为了满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订立的,因而定作人对标的物质量、数量、规格、形状等的要求使承揽标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场上的物品有所区别,以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这是与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之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也是根据发包人的与众不同的图纸,为满足发包人建设一项与其他建筑物不一样的建筑物订立的。

3、承揽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独立性。

两类合同中,承揽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劳力等完成工作任务,不受合同对方的指挥,独立完成合同约定的质量、期限等责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对标的物的灭失或工作条件恶化风险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在建筑工程领域常见的两种合同形式。

尽管它们都是涉及到建筑的合同,但在具体内容和权益分配方面有着一些不同之处。

本文将重点阐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

一、合同定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一种法律文书,由建设工程的发包方和施工方签订,在法律的约束下,明确规定了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承担的权利和义务。

它主要用于规定具体的施工内容和工期、质量要求、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细节。

而承揽合同是一种约定双方权益和义务的合同形式,是指业主方委托施工方进行建筑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约定完成工作的报酬。

其重点在于确定业主方的需求和施工方的责任范围。

二、合同类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形式可以分为固定总价合同、按单位工程计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其中固定总价合同是最常见且普遍适用的一种形式,它明确规定了施工工程的总价格,不受工程实施的变动影响。

承揽合同则根据需求内容和完成的程度可以分为总承包合同、分部分项工程承包合同和劳务承包合同等。

总承包合同是一种对整个工程的全方位承担,包括设计、供货、施工等全过程。

三、合同责任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施工方承担着实际的施工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施工方应按照设计要求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施工,并对工程质量负责。

一旦发生工程质量问题,施工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方的责任更多地集中在按照合同要求的时间内完成工程,并交付给业主方使用。

承揽方需按时交付合格的工程,并负责将工程归档完成相应的手续。

四、合同变更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受工程实施的需要,可能会出现一些合同变更的情况。

例如,设计变更、材料调整等。

这时候,双方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进行变更协商并签署变更合同,明确变更后的权责。

承揽合同中的变更往往是由于业主方需求变化或工程实施过程中的调整。

变更通常会影响工程的总价和完成时间等要素,因此在协商变更时需要明确双方的权益,并达成一致意见。

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和建设施工合同区别

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是两种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一、合同主体的要求不同1. 承揽合同的当事人要求相对较低。

承揽合同的定作人可以是任何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承揽人一般没有特殊要求,可以是个人或者具备相关资质的法人。

2. 建设施工合同的当事人要求较高。

建设施工合同的发包人通常要求是经过可行性研究、立项规划审批等程序,具备发包资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包人必须是具备相应资质的法人,如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

二、合同标的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为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 建设施工合同的标的是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土木工程设施。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

三、合同性质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性质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 建设施工合同的性质实际上是承揽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但与一般的承揽合同相比,具有更多的特点,如投资大、周期长、风险高等。

四、履行方式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履行方式相对简单,一般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

2. 建设施工合同的履行方式较为复杂,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多个环节,涉及的主体较多,如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监理人等。

五、违约责任的不同1. 承揽合同的违约责任相对较小,一般仅限于定作人未支付报酬、承揽人未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等情况。

2. 建设施工合同的违约责任较大,可能涉及合同无效、赔偿损失、工程质量问题等,违约责任相对较重。

综上所述,承揽合同与建设施工合同在合同主体、合同标的、合同性质、履行方式和违约责任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在实际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类型,以保障自身权益。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

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建设工程合同与承揽合同之区分[要点提示] 建设工程合同本质上属于承揽合同,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所承揽工作内容的不同,即承揽建设工程的为建设工程合同,承揽其他工作的为承揽合同。

由此,区分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的问题可转化为界定建设工程的问题。

在界定建设工程时,必须以建设工程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为指导,井结合相关行政管理性法规的规定加以分析。

[案情]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大东吴集团钢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吴公司)。

被告(二审上诉人):湖州升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升浙公司)。

2005年12月,大东吴公司与升浙公司签订钢构件加工承揽合同,约定大东吴公司为升浙公司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钢结构构件进行制作和安装,总包干价61万元;升浙公司应在签约后7天内付款20%,主构件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屋面板进场安装后3天内付3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内付15%,余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1年内付清等。

2006年2月24日,监理公司项目部代表朱大德对上述钢结构工程验收合格。

升浙公司已付给大东吴公司工程款46.6万元。

因升浙公司所承建的浙江天峰制药厂1#仓库工程未在主管机关竣工备案,根据合同的约定,该公司应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3天支付总工程款95%,扣除5%质保金后,升浙公司实际结欠大东吴公司11.35万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6363.95元。

大东吴公司起诉称:升浙公司尚有14.4万元工程款未付,请求法院判令该公司支付上述欠款及逾期付款损失33112元。

升浙公司庭审辩称:大东吴公司的起诉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且所涉钢结构工程有质量问题致使业主至今未结付工程款,请求法院驳回大东吴公司的诉请。

[审判]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承揽合同有效,各方应履行合同义务。

大东吴公司起诉升浙公司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应予支持,但鉴于涉诉工程尚未竣工验收,故有关5%的质保金其可另行主张。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合同类型,它们之间存在一些重要的区别。

1.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一方(承包商)承担完成特定工程或项目的全部或部分工作,并按照约定的价格和质量要求完成工作的合同。

2.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揽商)接受委托方的委托,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的合同。

二、主要区别以下是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之间的主要区别:1. 合同目的: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工程或项目,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而承揽合同的目的是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特定服务,承揽商只负责完成委托方委托的具体任务。

2. 责任范围:在承包合同中,承包商通常承担更大的责任范围,包括项目的规划、组织、协调和管理等。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商的责任范围通常较小,只负责完成具体的工作或服务。

3. 经济利益:承包合同中,承包商通常承担更多的经济风险和利益,因为他们需要承担项目的成本和风险,并从项目的利润中获得回报。

而在承揽合同中,承揽商通常只获得委托方支付的费用,不承担项目的风险。

4. 合同形式: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可以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

承包合同通常是以书面形式签订的,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得到明确的规定。

而承揽合同可以是口头约定或书面形式,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5. 合同管理:承包合同通常需要进行更复杂的合同管理,包括进度控制、质量监督、支付管理等。

而承揽合同的管理相对简单,主要集中在任务的完成和验收上。

三、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区别,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公司需要建设一座大型商业综合体,他们与一家建筑公司签订了承包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建筑公司将负责整个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和质量控制等工作,并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

建筑公司承担了项目的成本和风险,并从项目的利润中获得回报。

与此同时,某公司还需要安装一套智能化的安防系统,他们与一家安防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安防公司将负责安装和调试安防系统,并提供相关的技术支持和维护服务。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

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承包合同与承揽合同是两种不同的合同形式,在内容和法律效果上有一些区别。

1. 定义: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一方承诺在一定的条件和约束下完成对方委托的工程、项目或任务的合同。

承包商作为独立的承包方承担全权管理和执行项目的责任。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承诺为对方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任务的合同。

承揽者通常作为劳务提供者,在对方指导或监督下完成工作。

2. 责任分配:承包合同:承包商在承包合同中通常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负责提供必要的材料、劳动力和设备,并按照承包合同的规定负责项目的管理和实施。

承揽合同:承揽者在承揽合同中通常承担较少的责任和义务。

他们根据对方的要求或指示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的工作,由对方承担项目管理和监督的责任。

3. 经济收益:承包合同:承包商承接项目后,通常有较多的自主权和风险承担,但也可以获得较高的经济回报,包括利润和奖励等。

承揽合同:承揽者在提供劳务或完成工作后,通常按照合同约定获得一定的酬劳或报酬,但他们的经济收益较为有限。

4. 合同性质:承包合同:承包合同属于比较独立和完整的合同形式,一般与项目或工程的实施相关。

它通常涉及较大的范围、时间和资源。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属于比较简单和灵活的合同形式,一般与提供劳务或完成特定任务相关。

它通常涉及较小的范围、时间和资源。

需要注意的是,承包合同和承揽合同的具体内容和约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求和协商而有所不同。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的区别和特点,并不能适用于所有情况。

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合同条款来确定其性质和效果。

建设施工合同_性质

建设施工合同_性质

建设施工合同的性质建设施工合同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承包商与业主之间签订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它规定了承包商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标准完成施工任务,而业主则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建设施工合同的性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一、承揽合同的性质建设施工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作为承揽人,负责完成业主委托的施工任务,而业主则作为定作人,支付工程价款。

因此,建设施工合同具有承揽合同的性质。

二、有偿合同的性质建设施工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

有偿合同是指一方为对方提供某种利益,对方支付相应代价的合同。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商为业主提供施工服务,业主支付工程价款作为承包商的报酬。

这表明建设施工合同双方都承担了义务,承包商有义务按照约定的质量和标准完成施工任务,而业主有义务支付工程价款。

因此,建设施工合同具有有偿合同的性质。

三、双务合同的性质建设施工合同是一种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都承担义务,互相享有权利的合同。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承包商承担施工义务,享有获得工程价款的权利;业主承担支付工程价款的义务,享有获得承包商施工服务的权利。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相互对应,相互依赖。

因此,建设施工合同具有双务合同的性质。

四、诺成合同的性质建设施工合同是一种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的合同。

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只要承包商和业主就合同条款达成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不需要实际完成施工任务或者支付工程价款,合同就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因此,建设施工合同具有诺成合同的性质。

五、非要式合同的性质建设施工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是指合同的形式不受法律规定的限制,只要合同内容合法、真实,就可以产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对建设施工合同的形式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但建设施工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条款。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

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有什么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一、定义和概念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都是常见的商业合同形式,用于规范双方在特定业务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

虽然这两种合同在表面上可能看起来相似,但它们在实质上有一些重要的区别。

二、定义区别1. 承揽合同:承揽合同是指一方(即承揽人)承诺为另一方(即委托人)提供一定的服务或完成一项工作,而委托人则支付相应的报酬。

承揽合同强调的是服务的提供和工作的完成,承揽人通常是以个人或企业的形式存在,提供专业技能或服务。

2. 承包合同:承包合同是指一方(即承包商)承诺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条件和要求,完成另一方(即业主)委托的工程或项目。

承包合同强调的是工程或项目的完成,承包商通常是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实力的企业。

三、主要区别1. 合同对象:承揽合同的对象是服务或工作,而承包合同的对象是工程或项目。

承揽合同主要涉及服务行业,如咨询、设计、代理等;承包合同主要涉及工程建设、施工等。

2. 合同目的: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提供专业技能或服务,满足委托人的需求;承包合同的目的是完成工程或项目,达到业主的要求。

3. 合同性质:承揽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重点在于服务的提供;承包合同属于工程合同的一种,重点在于工程的完成。

4. 合同报酬:承揽合同的报酬通常是根据服务的质量、工作量或时间来确定的;承包合同的报酬通常是根据工程的规模、难度或完成进度来确定的。

5. 合同风险:承揽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服务质量或工作效果的达成;承包合同的风险主要在于工程质量或项目进度的控制。

四、适用场景1. 承揽合同适用场景:承揽合同常见于咨询、设计、代理、维修等服务行业。

例如,一家企业雇佣一家咨询公司提供市场调研报告,双方可以签订承揽合同。

2. 承包合同适用场景:承包合同常见于建筑、工程、制造等行业。

例如,一家房地产开发商委托一家建筑公司进行楼盘的施工,双方可以签订承包合同。

五、合同要素无论是承揽合同还是承包合同,都应包含以下要素:1. 合同主体:即承揽人和委托人(承揽合同)或承包商和业主(承包合同)。

建设工程属于承揽合同吗

建设工程属于承揽合同吗

建设工程属于承揽合同吗
建设工程合同,特指建设单位(发包方)与施工单位(承包方)之间,就某一具体建设项目所签订的合同。

这类合同的核心内容通常包括工程的规模、质量、工期、造价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

从本质上讲,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因为它同样涉及到一方(承包方)按照另一方(发包方)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即建设项目),并最终交付一个具体的成果(建成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合同也有其特殊性。

由于工程项目往往规模宏大、技术复杂、涉及资金巨大,且对公共安全和利益具有重大影响,因此国家对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和监督要比一般承揽合同更为严格。

例如,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守国家的建设法规、标准和规范,同时还要接受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和监管。

在实践中,建设工程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更加明确和严格。

承包方不仅要保证工程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发包方的要求,还要确保工程的安全施工,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发包方则有责任按时支付工程款项,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现场支持,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建设工程合同在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方面也有其特殊的规定。

比如,如果工程出现质量问题,承包方不仅要承担修复的责任,还可能面临赔偿损失的法律后果。

而一旦合同执行中出现争议,双方通常会先通过协商或仲裁来解决,如果解决不了,才会诉诸法院。

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建设工程合同在性质上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但由于其特殊性和复杂性,又区别于一般的承揽合同。

在实际操作中,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应当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施工是承揽合同还是承包合同

施工是承揽合同还是承包合同

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明确施工方和委托方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施工合同中,通常涉及到承揽和承包两个主体,那么施工合同是属于承揽合同还是承包合同呢?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而承包合同是指承包人承担一定工程项目的建设任务,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工程,并有权获得工程价款的行为。

从上述概念来看,施工合同似乎更接近于承揽合同,因为施工方需要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完成工程,并交付合格的工作成果,委托方则需要支付相应的报酬。

但实际上,施工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承揽合同。

在施工合同中,承包方不仅要完成工程的建设任务,还要承担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责任,而委托方则有权对工程进行监督和验收。

这使得施工合同在性质上更接近于承包合同。

进一步来说,施工合同实际上是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的结合体。

在施工合同中,承包方承担了工程建设的全部或部分任务,并按照约定的标准和期限完成工程。

这体现了承包合同的特点。

同时,承包方还需要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完成特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委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

这体现了承揽合同的特点。

因此,施工合同可以看作是承揽合同和承包合同的有机结合。

在实际操作中,施工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承包方的义务和责任,包括但不限于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合同还会约定委托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支付工程价款、提供施工条件等。

这些内容的约定,有助于确保施工合同的履行,降低合同纠纷的风险。

总之,施工合同是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既具有承揽合同的特点,又具有承包合同的特点。

施工合同通过明确承包方和委托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

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各方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自身权益得到保障。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各方也要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共同维护合同的履行。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揽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建设工程如雨后春笋般涌现。

在建设工程的过程中,建设工程合同作为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对保障双方权益、规范工程建设行为具有重要作用。

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一种,但又有其特殊性。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特点、主要内容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甲方)与承包人(乙方)之间,就乙方进行某项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安装、调试、保修等任务,甲方支付乙方相应的报酬达成的一致协议。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特点1. 合同主体专业性强建设工程合同的主体通常是具有相关专业资质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发包人一般为项目的投资者或项目管理部门,承包人则为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企业或组织。

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需遵循专业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等方面的要求。

2. 合同内容复杂多样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涵盖了工程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保修等多个环节。

合同中需要明确工程范围、建设标准、材料要求、质量保证、工期、报酬等方面的条款,以保证合同的履行。

3. 合同履行期限较长建设工程合同的履行期限一般较长,从几个月到几年甚至更长。

这是因为建设工程的周期较长,涉及到设计、施工、验收等多个阶段,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

4. 合同风险较大建设工程合同的风险较大,主要包括设计风险、施工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等。

这些风险可能导致工程质量问题、工期延误、费用增加等后果,给双方带来损失。

因此,在合同中应明确风险责任的承担和分担。

5. 合同管理要求较高建设工程合同的管理要求较高,需要专业人员进行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监督、协调、验收等工作。

同时,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众多变更、签证等事项,需要双方及时沟通、协商,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主要内容1. 工程范围和内容明确工程的建设范围、内容、规模、建设地点等基本信息,包括设计、施工、设备采购、安装、调试、保修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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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承包和承揽】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本质上是一种承揽合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分则》中,列举了15种合同类型,其他合同类型都是以履约方式划分,唯独“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是以特定的标的物来划分。

按理说是不能以标的物的不同来划分合同类型的,如果这样划分的话,则有可能出现造船合同、煤炭购销合同、生活垃圾处理合同、自行车临时寄存合同等等,那么合同类型就不止15种或几十种,那要变成几十万种、几百万种了。

显然,这样划分是不可能的,也因此,把“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和“建设工程合同”作为独立的合同类型也是不合适的。

每一类合同都有其共同点,在立法上和合同的订立习惯上都有其一致的基本原则。

例如:如果几个个案都属于《仓储合同》,那么在订立合同时都要符合或约定《合同法》中第381条至第395条的规定内容;如果其中一个个案性质上属于《技术转让合同》,那就要执行第342条至355条了。

同理,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也应被划到某一合同类型中去(勘察、设计、监理、材料设备供应等合同此文暂不探讨),以便参照那一类合同的规定和交易习惯来具体签订合同内容,特别是合理划分双方的权利义务。

那么,它应该划归哪一类里去呢?在《合同法》中可供考虑的有买卖合同、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

承揽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具体的“物”的处理,比如加工、定做、修理、测试、检验等;委托合同的标的一般都是“事务”的处理。

因此,建设工程承包如果在这两者之间选择的话,应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

那么,我们就要再来分析,它到底应归类到买卖合同中去还是应归类到承揽合同中去。

《合同法》中对买卖合同的定义是:“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根据定义和习惯性的理解,对出卖人来讲,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成品”,一次性卖出,卖出后除了售后服务外不再负责对产品的进一步“加工”。

比如电视机,电视机厂全面负责整个的生产制造过程,制成成品、完成包装后才准备出售,售出之后除了可能的安装、调试、维修即售后服务外,不会再有进一步的再加工。

另外一般情况下在卖出之前买卖的产品不具有明确、具体、唯一的买受人,电视机不一定让谁家买去,也因此它有批量生产、广泛适用的特点,也有是否能卖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是出卖人承担的市场风险。

根据我的理解,我国过去是把建设工程项目当作一个具体的产品来认识的,雇主(employer)本来是向承包商(contractor)购买建筑物这个成品,由于建设过程比较长、投资比较大、中间环节和隐蔽工程比较多等,才出现了雇主对过程的管理和中间验收、进度付款。

如果这样理解的话,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就是一个买卖合同,买卖合同具有一次性交付成品且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习惯做法和道理,那么,雇主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一次性支付工程价款就是合理的,他如果在开工前支付预付款、施工过程中支付进度款就成了对承包商的“恩惠”或“照顾”了。

于是,雇主是否支付和支付多少预付款、进度款都是雇主的自由,在道理上承包商是无权要求的。

我在过去就是这样的理解,也因此在付款上对承包商非常苛刻且理直气壮。

那么对于承包商来讲是这样的吗?他是在凭自己对市场的认识、预测来批量生产建筑物的吗?他在生产时不能确定具体的买受人吗?他是产品的全过程设计、加工、组装、施工、包装者吗?从实践来看显然不是。

他不负责土地问题,不负责主要设计问题,也不去做具体建筑物产品的市场调研、市场营销,他只是根据雇主的要求在雇主的地盘上负责依照雇主提供的蓝图运用自己的人工、机械设备、工具等将建筑材料“加工”成完整的建筑物(building),如果没有特定雇主的需要,承包商不会做任何工作,不会从事任何生产。

从这些特征来看,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就是一种专门针对建筑物的承揽合同。

《合同法》中给出的承揽合同的定义是:“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根据承揽合同的定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中雇主对应定做人、承包商对应承揽人是严丝合缝的。

在承揽合同中,定做人承担市场营销风险、设计错误风险、资金筹集风险等,而承揽人则承担加工质量、工期及自己采购的材料质量的风险。

对应于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承包商(承揽人)是不应承担资金筹集的责任的,也不会承担资金筹集的风险,他在根据定做人的要求完成承揽任务时,要理所应当的获得承揽费用和利润。

也由于承揽人(承包商)按道理讲只需付出自己的机具设备、劳务与管理而不该负责筹集购买永久工程上的材料设备的资金的任务,那么,从“公平”原则出发,他就有权利得到动员预付款、材料设备预付款和进度款,即从道理上来讲这些过程付款是应该的,如果不付就是不正常、不合理、不公平的。

了解这一点很重要,这直接导致雇主与承包商在支付问题上的心态和态度,也直接决定政府在制定相关支付法律条文时的方向。

定做人(雇主)将一项工作(建筑工程)交给承揽人(承包商)去加工(施工),承揽人在这里是固定被定做人雇佣,它相当于给定做人打工,那么,不垫资且按月拿到佣金是天经地义的,无论是合同条款还是国家法律,都要明确予以支持。

那么定做人在加工过程中已经支付了承揽人的工作报酬和材料设备款后,如果承揽人的工作不合格怎么办?《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说:“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做人可以要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为了保证成果合格,定做人可以进行过程监督;为了防止承揽人过失后无能力或不愿赔偿,定做人可要求承揽人提供担保。

但是,每一方都要确定按照公平、平等原则来履行自己的义务,绝不应该只保护自己的利益而践踏对方的权利。

更明确地说,定做人不能以成果可能不合格且承揽人可能赖账为由不支付预付款和进度款。

明确建筑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属于承揽合同的范畴,能让我们拨开各种花里胡哨的实际做法和政府规定,清醒地认识到按照公平、平等原则应该如何确定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也有利于政府制定正确的法律法规来保护双方正当的权利,预防和制裁不公平的合同条款和实质性违约。

下面我想以国际惯例来印证我的上述推断。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的当事人被称为Employer和Contractor。

根据《朗文现代英汉双解词典》的解释,Employer 的意思是:a person who employs others.Employ的意思是:to use a person as a paid worker.在这里我们非常明确地知道,Employer就是“花钱雇佣工人为他工作的人”,过去中国在建设领域将它翻译成“业主”,1987年前后改译为“雇主”。

那这样就明确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是雇佣者,而不是买方,即不是Buyer.Contractor呢?上述词典的解释是:a person, business, or firm, that provides building materials or labour for building jobs.汉语直译是“为建筑工作提供建筑材料或劳务的人、商店或公司”,大陆一直译为“承包商”。

从这里我们也可看到,他们用的不是seller(卖家)而是一个专有名词contractor.从英语名称我们就可看出,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买家与卖家的关系。

既然是雇佣关系,那么,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也应是雇主去买然后交给承包商去加工、施工、安装;如果合同约定由承包商购买,承包商也是“替”雇主购买,购买来的材料设备是属于雇主的而不是属于承包商的,而购买材料设备的钱也应该是雇主出而不是承包商出。

实际情况是这样的吗?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1987年第4版)第54.1款约定:“由承包商提供的所有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一经运至现场,即应被视为是专门供工程施工使用。

承包商除将上述物品在现场各部分之间转移外,如果没有工程师的书面同意,不应将上述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运出现场。

”从这条约定可以看出,不仅是用于永久性的材料设备,连承包商自己的施工设备、临时工程都不能随便移出现场,也就是说,雇主在雇用承包商的人员的同时,附带着把他的设备、机具都“雇用”了。

也正由于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是雇主的,承包商才不能随意移出。

那钱谁来出呢?根据国际工程承包惯例,雇主对承包商的付款阶段及比例是这样的。

1、工程预付款(动员预付款)。

雇主以无息贷款的方式在中标后、工程正式开工前支付给承包商,这笔款主要作为承包商做施工准备及开工初期之用。

一般在合同中规定为合同总价的10%,对于大中型土建工程项目,有时可达合同额的20~30%。

预付款在以后的付款中陆续扣回。

2、设备和材料预付款。

在承包商采购的用于永久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现场后,随月度进度款支付这部分材料设备发票额的75%,用于工程后计算进当月进度款,同时扣回已支付的预付款。

3、每月付款。

按照每月完成的实际工程量进行支付,在支付时按合同规定比例扣除预付款和扣留保留金。

在FIDIC条件里没有进度款要支付百分之多少的说法,仅仅是扣回预付款和扣留保留金。

中国的进度款按百分之多少进行支付的做法没有正当理由支持,是“不平等条约”。

4、竣工结算。

工程经过初验颁发移交证书后,雇主和承包商即可对工程进行竣工结算,按合同规定扣留保留金后(一般为结算额的2.5~3%)全部支付。

5、最终结算。

缺陷责任证书颁发之后,承包商会得到全部应得工程款,包括雇主延期支付的违约罚款、价格调整、保留金、履约保证金等,但应扣除承包商的违约罚款。

通过这样的资金支付,反映出在国际工程承包中,承包商只是受雇于雇主来完成建设任务而不是将建筑物建好后卖给雇主,他因此不需要负责筹集材料设备购置款且还应该在每月拿到自己应得的佣金。

有时雇主为向投标者宣示不会在付款方面违约,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工程款,还主动提出开具付款保函。

那么,雇主的利益如何保证呢?即如何保证承包商违约的情况下雇主可以立刻不受损失呢?在FIDIC条件下通常采取以下措施。

1、投标保函。

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具体比例,一般为投标报价的0.5~3%,如果中标后投标人毁标(一般在投标截止日后的90天内),投标保函就会被没收,作为对雇主的补偿。

2、履约保函。

一般为合同额的10%,如果承包商在质量、进度、支付等方面违约,通过履约保函可使雇主避免损失。

3、预付款保函。

一般与雇主支付的预付款等值,一旦雇主在进度款中无法收回预付款,此保函即可被没收。

4、保留金。

为保证承包商能及时修复可能存在的已完工程的质量缺陷,一般在月度付款时雇主扣留当月工程款的10%,累计扣留至合同额的5%时停止扣留;在工程移交时雇主支付承包商一半的保留金,也就是说在缺陷责任期内雇主扣留了结算额的2.5%的保留金,以保证承包商完成剩余工程和修补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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