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讲解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
专利侵权判定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浅析专利侵权行为的判定原则有: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2、等同原则。
3、禁止反悔原则。
4、捐献原则。
5、先用权原则。
先用权原则即先用抗辩权,源自于法律的公平原则。
6、实施公知现有技术不侵权原则(现有技术抗辩原则)。
其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受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本文着重从制度设计的底层逻辑分析为什么等同原则受到禁止反悔原则的限制。
等同原则的渊源历史:专利法通过授予发明临时的“垄断权”来“促进科学和技术的进步”。
这种“垄断权”是一种财产权,像其他财产权一样,其边界应该是明确的。
边界的明确对促进科技进步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这使我们能够对发明进行有效的投资。
专利持有人应该知道什么是属于他的,而公众应该知道什么不属于他(专利持有人)。
也正是由于这个原因,专利法要求发明人“清楚、简要地限定其发明”,这是法律试图在专利持有人权利与公众利益之间寻找平衡。
发明人基于法律承诺的“垄断权”利益不断促进科技进步,而公众也应该在专利持有人独享的权利范围之外被鼓励去追求发明、创造和创新。
但问题在于:任何语言都有其局限性,书面表达更是如此,文字很难抓住专利申请中某一事物的实质。
专利申请人在为其发明申请专利并将其公开的同时,也承担着其他人不遗余力地钻专利语言空子的风险。
一项发明大多以有形的结构或者一系列图纸的形式存在。
语言描述常常是为了满足专利法的要求而在事后形成的。
这种从机器到语言的转化所带来的意思偏差,难以避免。
而且,一项新奇的发明无法用现存的语言描述,是合理现象;字典因其滞后性无法始终跟得上发明者的脚步。
从逻辑上而言,事物并不是以语言为基础才被制造出来的,事实正好相反,语言是以事物为基础才存在的。
专利权利要求中的语言可能无法抓住发明的每一个细微差别或者完全精确地描述该发明的新颖性。
如果专利仅仅以字面条款来解释的话,他们的价值则会被大打折扣。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解析
专利侵权等同原则解析[摘要]:等同原则,是当前世界各国专利界和司法界运用得最为频繁的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的一个准则。
但是,虽然我国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给等同原则的正确适用带来不便,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关键词]:等同原则;等同原则适用一、等同原则的概念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简称“DOE”),它是指在专利侵权中,对于涉嫌侵权的某项技术,与已获技术相比,虽然未在字面上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的范围之内,但如果被控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是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则应判定侵权成立。
该原则在我国出现的比较晚,在司法实践中虽然已经承认了等同原则,但专利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等同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要求在实践中把握住等同原则的实质,正确地适用该原则。
二、等同原则在我国实践中的适用中出现的问题等同原则在美国发达国家早就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它作为一项正式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在我国却出现的比较晚。
我国关于等同原则最早的法律依据是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6月19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若干规定》,该规定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该规定的第17条第二规定:“等同原则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基于此我国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笔者认为:(1)法官素质与专利审查实践需要的不相称运用等同原则判定是否构成侵权时,由于我国对等同原则的规定不是特别规范,有的甚至是没有法律规范,这就给实践中的适用带来许多的不确定性,适用时也是完全依赖法官的自由裁量,可能不同的法官会裁断出不同的结论。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 一) 立 法方 面的 完善
为, 在适用等 同理论时 , 可采用 “ 权利要求 及其等
同物 ” 的标 准 来判 定 是 否侵 权 。 即从结 构 、 方 式 和 结 果 三个 方 面 比较 专利 产 品与 被 控产 品是 否 实 质 相 同。这是 “ 等 同原则 ” 的最 初基 本原 则 。
尔顿 ・ 戴维斯一案 , 美国联邦巡 回上诉法院据此提
出 了辅 助 判 断 方 法 , 将“ 三 要 素准 则 ” 适 用 之 初 采 用 的整体 效 果分 析 变 为逐 项要 素 比对 ,因 为在 专
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每一个要素在解释专利范 围及 实质方 面起 到重 要作 用 。 ( 三) 等 同原 则适 用 的限制 等 同原则适用后 ,会将专利权 的保护范 围扩 大到权利要求文字记载 的范围之外 ,若无必要界 限, 则 会 损 害相 关权 利 人利 益 。在 美 国 2 0 0 3年 的 洛克 希德 ・ 马 丁公 司诉 劳拉 空 间 系统 公 司一 案 中 ,
条件 等 方 面 , 做 出确切 可行 的规定 , 使 司法实 践 有 法 可依 , 防止权 利滥 用 。E 3 ]
2 . 逐一要素比较法。 即逐一比较被控侵权物中 的某些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应 的技
术 特征 是否 ) 司法方 面的 完善
利 侵 权
等同原则的肆意适用 。 1 . 禁止反悔原则 。 即专利权人在专利审批 的任 何一个环节 : 审查过程 、 授权无效等过程 中, 对权 利要求的范围进行了限缩 ( 通常是为了满足法定 授权要求而为之 ) , 在 主张专利权时 , 不得将该放 弃 的内容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若有第三人侵 权, 不 得 反悔 所 放 弃 之行 为 , 否 则 法 院不 予 支 持 , 如果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在诉讼 中发生 冲突
专利侵权判定中反向等同原则理解与适用初探
专利侵权判定中反向等同原则理解与适用初探作者:马云鹏来源:《中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在专利法中,如果一种产品或方法再现了某种专利技术方案中包含的全部技术特征,则其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我们称之为字面侵权(相同侵权)。
如果这种被控侵权技术只是实现了与专利技术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但其使用的方式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或进步,则可引入反向等同原则,阻却侵权事由的成立。
一、反向等同原则的起源及现状(一)反向等同原则的起源反向等同原则是在美国司法实践中确立起来的,最初见于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的Westinghouse v. Boyden Power Brake Co.案。
本案中,法院认为Boyden的装置已经为Westinghouse专利的字面范围所覆盖,但即便如此,法院拒绝判定侵权成立,被控侵权物即便不在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侵权指控仍然有可能成立,反过来也一样。
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重大改变,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专利权人的实际发明之间出现了脱节,那么被控侵权物就不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没有侵犯专利权。
”该表述也成为了反向等同原则最初的雏形。
(二)反向等同原则的发展及现状1、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在著名的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Products Co.案中,反向等同原则的观点首次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等同原则的适用并不总是有利于专利权人,有些时候也会不利于专利权人。
当一项装置与发明在原理上存在较大变化,采用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时,即使该装置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被控侵权行为人仍然可以凭借等同原则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用以击败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
”这里我们可以看出,反向等同原则与等同原则其实是密不可分的,如果说等同原则的目的在于惩罚那些“形不是而神是”的被控侵权物的话,那么反向等同原则的目的就在于保护那些“形是而神不是”的被控侵权物。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研究专利侵权案件中的等同原则是指被判定为专利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必须与专利权利要求的要素完全一致,否则不构成侵权。
这个原则保证了对专利权的保护和对公众的利益的平衡。
然而,在实际应用中,等同原则也存在着诸多争议,需要不断地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案例一:PCB板专利侵权案2017年,一家电子公司针对一款PCB板的专利进行诉讼。
被告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是,他们的产品并没有侵犯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因为被告公司使用的材质和原告公司专利权要求中所述的材质不同。
法院认为,这个反驳意见并不成立,因为按照等同原则,材质虽然有所不同,但被告方的产品与原告方专利权的要素相似,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案例二:汽车玻璃专利侵权案2019年,一家汽车零件制造商被控对对手的专利进行了侵权。
针对该案件,法院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和审理,认为被告公司的产品虽然在外观上与原告公司的产品有所不同,但在实际使用中,具有一致的技术特点,并直接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
根据等同原则,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最终判定被告方承担了相应的责任。
三、案例三:医药制剂专利侵权案2018年,一家制药公司被指控侵犯了一家竞争对手的专利。
在针对该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被控制药物虽然使用了一种新型的配方,但仍然保持了与原告公司药物相同的作用和效果。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方的产品侵犯了原告公司的专利权,并责令其承担相关的侵权赔偿。
综上,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的审理中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虽然这个原则在实践中可能存在一些困难和争议,但它在保护专利权利的同时也平衡了公众的利益,促进了技术创新和市场竞争的发展。
然而,等同原则的具体应用也存在一些争议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在一些案例中,专利权利要求的语言可能存在歧义,也可能与申请人的意图不符,这为等同原则的应用带来了困难。
同时,在一些高科技领域,如人工智能和基因编辑等领域,技术变化极其迅速,如何适应等同原则也需要更加灵活和创新。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
目 录
•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概述 • 等同理论的基本原则 •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 等同理论的争议和挑战 • 等同理论的未来发展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
01
同理论概述
等同理论的概念和起源
等同理论是指当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权利要求中描述的技术特 征相等或等同时,即使被控侵权物未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文 字描述范围内,仍可判定其侵犯了专利权。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
03
判定中的应用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的应用
总结词
等同理论在技术特征比对中起到关键作用,用于判断侵权产品是否与专利技术 构成实质性相似。
详细描述
等同理论要求将专利技术特征与被控侵权技术特征进行逐一比对,判断两者是 否具有相同或等效的功能、效果和作用。如果被控侵权技术特征与专利技术特 征存在等效替代关系,则认为侵权成立。
通过等同理论的适用,可以防止侵权 人通过简单的替换或修改专利中的某 些技术特征来规避专利权的保护,从 而维护了专利权的权威性和利益。
等同理论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等同理论对于确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指导意义,它强调了技术特征的功能和效果 ,而非文字描述。
在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时,应当充分考虑等同理论,将与专利技术特征等同的技术 特征纳入保护范围,以防止侵权行为的发生。同时,也要注意防止过度扩大保护 范围,以免阻碍技术创新和竞争。
整体等同原则
总结词
该原则是指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的时候,如果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均落入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之内, 并且被控侵权物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则被控侵权物就侵犯了该专利权。
详细描述
整体等同原则强调的是被控侵权物中的所有技术特征都落入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内。这不仅要求单个技术 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还要求整个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也与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等效。 只有满足这些条件,才能判定被控侵权物侵犯了该专利权。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
何晓平
【期刊名称】《知识产权》
【年(卷),期】2011(000)001
【摘要】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或效果,则被控侵权行为人可凭借逆等同原则,否认相同侵权指控.我国应当认可逆等同原则,作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抗辩相同侵权指控的手段,以完善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总页数】6页(P53-57,81)
【作者】何晓平
【作者单位】南方医科大学人文与管理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J], 左玮
2.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分析 [J], 常彬彬
3.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 [J], 成鼎
4.我国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实践对策 [J], 彭志强;谭霞;夏思思
5.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J], 孙久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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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等同 原则
在判断是否存在专利侵权时,一般来说,如果被控侵权完全落入了专利保护范围,则侵犯了该专利权。
但是,在美国的专利制度中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称之为“反向等同原则”。
被控侵权完全落入了某专利的保护范围,侵权也有可能不成立。
也就是说,虽然落入了专利的字面保护范围,但实质上以不同的手段实现的相同或相似的功能。
反向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在著名的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AirProducts Co.案中,反向等同原则的观点首次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确认。
反向等同原则之所以成立,笔者认为,这是因为科学技术的进步和发展,导致没有现成的、精确的文字来对每一项技术给予最充分的定义。
众所周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为准。
权利要求书是通过文字的形式来表达的,其限定了某一个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书经常采用功能性限定的方式进行撰写。
然而,随着科技的进步,新的技术诞生了。
从字面上讲确实落入了该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技术手段已经发生了截然不同的变化。
此时的事实就是:字面上已经侵权,但实质上不侵权,为了维护新技术,“反向等同原则”顺势而生。
新生的电子技术、纳米技术、计算机技术、生物技术等新兴技术都有可能发生上述情况。
从立法的本义上讲,是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
因此,专利法保护的是原创性,而不是书写者的文字技巧。
虽然已经有不少法院知道反向等同原则,但是在实际案子中并不是容易操作。
从目前来看,反向等同的情况并不常见。
尽管如此,在新技术领域,反向等同会对新技术发明者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保护作用。
虽然到目前为止,我们国内还没有应用反向等同原则的情况。
但放眼未来,或许有一天就会被应用。
希望这篇文章给想了解“反向等同原则”的朋友们有点借鉴意义。
论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中的认定资料
专利侵权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摘要当今科学技术发展迅速,专利技术的承继性决定了大部分专利之间差别较小,多数时候专利的创新就在微妙之处,法官如何更加准确地判定专利侵权将变得更为重要。
在专利侵权中,完全一摸一样地照搬他人发明较为少见,而更多的是行为人将专利权利要求的部分必要技术特征稍作替换得出实质性等同的技术,如果采用全面覆盖原则来判定此类侵权行为则显然支撑不足,因为全面覆盖原则强调专利权利要求中的每一项技术特征以字面上一一对应并完全相同的方式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之中,是一种完全的字面侵权。
运用等同原则,若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实质性等同的方式体现在被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中,也认定为专利侵权,对等同原则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在专利侵权认定中具有重要意义。
等同原则是判定专利侵权的重要原则,我国《专利法》虽然还没有专门规定等同原则的条款,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等同原则已获得广泛运用,其主要是各法院法官在实践操作中应用于专利侵权判定的一系列方式、方法、规则总结而成的。
本文详细论述了专利侵权的概念,并由此引出等同侵权,在简述了等同原则在各国的发展后,介绍了中国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认定中的适用方式,结合一些实践操作中的典型案例,总结了判断侵权的时间基点、等同原则认定的主体、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等同原则各要件的适用顺序,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
文章结尾还阐述了关于等同原则发展的思考,对统一等同原则标准的观点表示质疑,等同原则类似于证据规则本是一项应用性原则,在不同种类的案件、不同领域的案件处理方式有所不同,也是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发挥主观能动性来判定的,无需立法、司法界订立统一的标准来量化等同原则的适用。
关键词:专利专利侵权等同原则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s a important principle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in China, the rules has been made by the legislative and judicial provisions is only a few, Using this principle is mainly in the practical operation by the judge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cases in a series of ways, methods, rules . This paper discusses the concept of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thus leads to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history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countries, the analysis of some practical cases, typical operations. By comparing the applica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the actual cases in different countries, we can summarize that the method of using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and fully illustrate the principles of the practice of the same way, describes the principles of the present stage the same basic meaning and mode of operation.From the content of paper, the paper outlines the basic meaning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described several kinds of equivalent infringement in the patent infringement,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patent infringement in case judgments, including the judging time to determine whether infringement is exist, criteria of equival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orders of applying all element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restrictions of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n the end, Article explains the ponder over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The principle of equivalents is an applied equivalent principle, handling different kinds of cases or different areas of cases need different ways, there is no need to judiciaries or legislation to made a quantify unified standard in application of equivalent principle.Keywords: patent equivalent principle infringement绪论 (4)一、专利侵权的基本概念 (1)(一)专利权的基本概念 (1)(二)专利侵权的定义及类型 (1)1、专利侵权定义 (1)2、专利权的范围——权利要求 (1)3、专利侵权与权利要求的关系 (2)4、专利侵权的类型 (3)(1)字面侵权 (4)(2)帮助侵权 (4)(3)等同侵权 (5)(三)等同侵权的含义 (5)1、等同侵权的定义 (5)2、等同侵权的表现形式 (6)二、等同原则在各国的发展 (7)(一)等同原则在美国的发展和适用 (7)1、等同原则适用的发展——整体等同与全部技术特征等同 (7)2、美国等同原则的适用方式 (8)(二)等同原则在日本的发展和适用 (9)(三)等同原则在德国的发展和适用 (11)三、中国等同原则的含义和适用方式 (12)(一)等同原则的含义 (13)(二)我国司法实践中等同原则的适用方式 (14)1、等同原则适用的时间基点 (14)2、适用等同原则的基本方式——技术特征分析法 (15)3、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15)(1)等同侵权的判定标准 (15)(2)典型案例——认定等同侵权的“三一致”标准 (15)4、等同原则适用的主体标准 (17)5、等同原则各要件适用的顺序 (19)6、等同原则的限制——禁止反悔原则 (19)(1)禁止反悔原则的含义 (19)(2)典型案例——等同原则适用的限制性条件 (20)(三)等同原则适用方式的思考 (22)1、整体等同理论之局限性 (23)2、逐个权限原则之分析 (23)3、逐个权限原则的趋势 (24)(四)等同原则的适用意义 (24)1、全面侵权原则的不足及原因。
专利侵权中的反向等同原则及其适用难点问题辨析
专利侵权中的反向等同原则及其适用难点问题辨析专利侵权中的反向等同原则及其适用难点问题辨析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科技创新的推进,专利侵权问题在商业活动中变得越来越普遍。
为了保护专利权人的权益,司法实践中逐渐形成了一系列应对措施,其中包括反向等同原则。
本文通过对反向等同原则的概念、特点及适用难点进行辨析,旨在探讨如何更好地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应用该原则以保护创新者的合法权益。
一、反向等同原则的概念和特点反向等同原则是一种专利侵权责任的法律原则,它主要用于判断涉案技术是否具有与专利权人技术等效的特性。
具体而言,当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相似的工作原理和实质相当的技术特性时,可以认定涉案技术对专利实施权构成侵权。
反向等同原则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它是一种推定规则,即被控侵权技术与专利技术具有相同效果时,法院推定涉案技术对专利构成侵权,而不需要专利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被控技术的实质对专利构成侵权。
其次,反向等同原则是一种判定专利侵权的有利工具,利于专利权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了侵权判定的难度。
二、反向等同原则的适用难点问题尽管反向等同原则在理论上有着明确的定义和较为广泛的应用,但在实践中还存在一些适用上的难点。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技术证明难度:专利侵权案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技术问题,尤其是在涉及到零部件和复杂装置的案件中,技术证明的难度更大。
因此,如何准确判定被控技术与专利技术的实质等效关系,成为了法院面临的主要挑战之一。
2. 判定标准不一致:不同法院对于反向等同原则的判定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方面,由于涉案技术的复杂性,法院对于技术等效的认定往往存在主观性,导致判定结果存在一定风险。
另一方面,不同专利案件中,法院对于"相同效果"和"实质相当"的阐释也存在差异,进一步增加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
3. 技术信息交流不畅:信息的不对称和技术交流的不畅造成了专利侵权案件中的技术证据获取难题,使得专利侵权纠纷更加严峻。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讲解
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当专
社会公众发现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可
经实质审查后授权的专利,其权利要求都能得到说明
但在下面三种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相
要求各成员方给予专利权的保护
20年。在这20年的专利权保护期内,由
使得某些领域内技术特征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
50微米,对于控制气泡压力的作
被告电极在原理上与专利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因此
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法院改革法》,建立了联邦巡
Court of Appeal of Federal Circuit,简称CAFC)。
年的Texas Instruments Inc. v. U.S. Int’l Trade Comm’
于是,这就造成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
1977年的In re Hogan 案就
Court of Customs and
Appeals)认为,虽然专利申请在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固体塑料
PTO)
来表
“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
旨在通过将后来出现的发明等同物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来
与此相同,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逆等同原则
以防止专利对在后技术
,那这样被控侵权物不在专利的保护范围
年,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de Air
(以下简称Graver案)案中,Boyden案中关于逆等
“等同原则的适应并不
有些时候也会不利于专利权人。当一项装置与
采用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发明相
即使该装置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
制动汽缸和三通阀的组合(调节主气压箱和各制动汽缸之
以及由三通活塞带动的三通阀装置,,用来根据制动
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原则(可编辑)
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原则湖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论专利侵权中的等同原则姓名:陈湘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理论指导教师:李先波20071101摘要等同原则是一个由美国判例法逐渐发展起来的一项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的原则,至今已有两百年左右的历史。
它的基本含义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仅包括权利要求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而且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实质上等同的技术特征,也就是说,即使被控产品或方法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义上看并不构成侵权,但如果该产品或方法与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方案在实质上相同,也构成侵权。
运用等同原则判定专利侵权,首先要解释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和中心限定原则的折中原则。
其次要采用正确的适用方法, 即将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与侵权物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对比时要坚持用准确、一致的标准来衡量,在主体标准上要坚持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标准;在客体标准上要坚持三个基本加显而易见的联想标准;在时间标准上要坚持侵权日标准;在范围标准上要坚持开拓型发明范围宽,改良型发明范围窄的标准。
同时要注意几种特殊发明在专利侵权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对于改劣发明、迂回发明、非首创化学发明都应当适用。
如果等同原则完全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将损害专利权人的利益,但是如果过宽的适用等同原则,一定程度上又会损害公众利益。
为此,从知识产权利益平衡机制的角度,应采用禁止反悔原则和公知技术抗辩原则限制等同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并非绝对禁止,专利权人对禁止反悔可以适用抗辩,证明修改与专利性无关;公知技术抗辩中的公知技术,不应当附加“自由公用的限制,是否等同不在于技术方案组合的数量上,而是把握是否经过创造性劳动且是否属于显而易见的简单组合;在被控侵权人提出公知技术抗辩时,应当优先适用,是否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法院无权干涉。
等同原则虽然已在全球范围内广泛应用,但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到年才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将等同原则明确为专利侵权判定的一项司法原则,并没有制定详细的法律制度。
专利侵权等同判定的原则与适用
专利侵权等同判定的原则与适⽤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案件中发挥着越来越⼤的作⽤,下⾯简单介绍⼀下这个原则。
近年来,等同原则01等同原则的概念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中有⼀个或者⼀个以上的技术特征经与专利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从字⾯上看不相同,但实质上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这种情况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02等同原则的适⽤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17条明确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范围”。
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7条第2款规定:“被诉侵权技术⽅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03⼀般规则《最⾼⼈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法律问题的若⼲规定》第⼗七条第⼆款规定了等同判定的具体规则:“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普通技术⼈员在被诉侵权⾏为发⽣时⽆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根据最⾼⼈民法院的阐释和司法实践的总结:(1)基本相同的⼿段是指在被诉侵权⾏为发⽣时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惯常替换⼿段或⼯作原理基本相同的⼿段;(2)基本相同的功能,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案中的替换⼿段所起的作⽤与专利对应技术特征在专利技术⽅案中所起的作⽤基本相同;(3)基本相同的效果,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案中的替换⼿段所达到的效果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的技术效果⽆实质性差异;(4)⽆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想到,即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员⽽⾔,被诉侵权技术⽅案中替换⼿段与权利要求对应技术特征相互替换是显⽽易见的。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二)——等同原则
上述的案例属于一个非常典型的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的案例,实践中,适用等同原则的情况都要比这个案例复杂。如何适用等同原则,一直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难点问题。而且,即使在专利保护制度非常发达的美国,对此问题,司法界也没有达成共识。我国实施专利法不到20年的时间,而欧美国家实施专利制度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我国在进行专利侵权判定时,很多的都是借鉴欧美国家的经验,尤其是美国的经验,因此,在探讨如何适用等同原则的问题时,研究美国等同原则的历史发展更能够帮助我们从根本上理解等同原则,进而找到适用于我国的等同判断标准。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
论专利法中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一、前言在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专利法起到重要的作用,既是促进科技创新的重要手段,也是促进国际经贸发展的重要工具。
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是其中一个基本原则,广泛应用于专利审查、专利侵权诉讼等方面,对于专利的有效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随着专利法和技术的不断发展,等同原则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如何准确理解等同原则的适用和限制,对于保证专利的有效保护,维护公平竞争至关重要。
二、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专利法中的等同原则是指:专利权保护的范围不仅限于专利权的字面含义,而且还包括那些与专利权文字上不同但本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简单地说,等同原则是指在专利权保护的范围内,包括与专利权文字上不同但与之本质相同的技术方案。
等同原则的出发点在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要求在保护专利权的同时,不能过度限制他人的技术发展和创新。
等同原则的具体适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 专利审查中的等同原则审查专利申请时,要根据专利文件的字面上的内容,来确定专利申请的发明是否具有创新性和可行性。
但是,专利申请中的描述和权利要求不一定完全准确和精确,可能存在一些模糊、不准确或不完整的问题。
因此,在审查专利申请时,需要灵活运用等同原则,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相应地调整和规定。
(二) 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等同原则专利权人在维护自己的专利权时,需要通过专利侵权诉讼等方式,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专利侵权诉讼,等同原则具有重要的适用价值。
如果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只注重专利权字面的保护,可能会忽略到技术的本质和实质,造成对专利权人的不公正待遇。
因此,在专利侵权诉讼中,需要积极适用等同原则,对专利访没的范围进行相应地限制和规定,以保证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避免对他人技术发展和创新的不必要限制。
(三) 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等同原则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中,等同原则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根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专利合作条约》,专利权人在向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机构申请专利时,需要遵守该国家的专利法规定。
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理论
等同理论在直接侵权判定中的适用条件是,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 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等同,且这种等同不涉及专利权利要求中明确排除的内容。
间接侵权判定
间接侵权判定
判断间接侵权
适用条件
等同理论在间接侵权判定中主要应用 于判断被控侵权人是否间接侵犯了专 利权。如果被控侵权人提供的物品或 方法虽然本身不侵犯专利权,但被用 于制造或使用侵犯专利权的物品或方 法,则可判定为间接侵权。
等同理论在直接侵权判定中主要应用于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 围。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等同,则可 判定为直接侵权。
判断等同特征
等同特征是指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在功能、作用、效果等方面实质上 相同的技术特征。在直接侵权判定中,需要判断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包含等同特征, 以确定其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等同理论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缺乏明确和统一的判定标准,导致实 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判定标准的可操作性
等同理论的判定标准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南,导致司法实 践中难以准确应用。
判定标准的国际差异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专利法律体系对等同理论的判定标准存在差异, 影响国际间的专利保护协调。
法律适用的挑战
案例三:等同理论在等同侵权判定中的应用
总结词
等同侵权判定中,等同理论用于判断被控侵 权行为是否与专利技术构成实质性等同。
详细描述
在等同侵权判定中,等同理论用于判断被控 侵权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 被控侵权行为所涉及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 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构成实质性等同,则被认 为侵犯了专利权。
发展阶段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摘要】专利等同侵权的判定是专利制度运行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等同原则是等同侵权中重要的判定原则。
各国对于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都较为重视,并由此产生了多种判定方法和标准。
美国、德国以及日本各自独特的判断标准代表着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典型判断标准。
本文从等同原则的制度背景出发,通过对国内外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行研究,结合我国等同原则的分析,对等同原则的判断标准进行学理性探讨。
【关键词】专利侵权;等同侵权;等同原则专利侵权一般可分为相同侵权和等同侵权,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完全依照专利权利要求文字所表达的专利技术的相同侵权行为越来越少。
通过一定的技术转化进行的等同侵权行为则越来越广泛。
专利侵权的判定是专利纠纷领域的重要内容,尤其是在等同侵权的情况下对于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判定则是重点和难点,国内外在这一问题上均选择用等同原则的相关理论进行研究和分析。
一、等同原则等同原则是为了克服因文字表达带来的局限性,强调给予专利权人更全面的保护,并进而确保专利制度能真正发挥其保护、鼓励创新而被创造的一个重要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等同原则(doctrine of equivalents)是指被诉侵权产品或侵权方法与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相比虽有一些非实质性的区别而导致并不形成相同侵权,但为了给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专利保护,法院仍认定侵权成立。
等同原则最初由美国创立并完善,但是现在已经被各国的专利侵权判定所采纳,并逐渐成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重要原则。
二、等同原则判断标准的理论延展等同原则的确立的发展是与专利侵权形态的发展密不可分的,伴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与被侵权产品的权利主张完全一致的简单侵权行为被具有更高专业能力的等同侵权所替代。
美国通过判例逐渐创立出了所谓的“功能——方式——效果”准则,具体而言便是要判断被诉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某项或某几项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发明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对应技术特征是否以“基本上相同的方式,实现基本上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上相同的效果”。
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专利知识讲座179)韩晓春
专利知识系列讲座韩晓春179、专利侵权判断中的等同原则在专利侵权的判断中,各国均或早或晚认可了等同侵权规则。
那么,为何专利侵权判断会产生等同侵权判断的规则呢?根本原因还在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模糊性这一特点所决定的。
一方面,这种模糊性是基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是以文字来确定其保护范围的,而语言文字表达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有其局限性,往往不能精确的表达出想表达的内容和思想。
另一方面,这种模糊性还基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是上位的抽象的范围,该范围不限于权利要求文字所限定的范围。
那为何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限于权利要求文字所限定的范围呢?在此,引述一段美国最高法院在建立等同原则时,在Graver Tank一案判决中的表述,或许最能说明问题:‚在确定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专利权时,应当首先依据权利要求的文字进行判断。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权利要求文字所表达的保护范围之内,则侵权成立。
但是,还必须意识到允许他人在稍加变动后就可以利用专利发明,那么专利保护就会变得空洞无用了,因为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抄是十分少见的。
如果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其权利要求文字内容的严格限制,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的维护,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目的就会落空‛。
‚等同原则正是顺应这种需要而提出的,其核心在于防止他人盗用专利发明的成果。
等同原则不仅适用于首创性发明,也同样适用于改进型发明‛(注1)。
上述表述可以说十分精辟的说明了等同原则产生的原因。
可以这样理解,等同原则的适用,是将保护范围延伸超过权利要求字面记载的范围。
即‚应当给专利权人保护范围设定一个合理的‘公差’范围。
当被控侵权人行为与专利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之间的差别位于这一‘公差’范围之内时,仍然应当得出侵权行为成立的结论‛(注2)。
而这种超出权利要求字面记载范围的解释(公差),是否包含在专利法第59条第1款的规定中呢?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
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等同原则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6-149-01摘要等同原则实质上是在适当考虑第三者利益的同时,将确立要求的记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扩张解释,从而达到实际保护专利技术的目的。
由于缺少位于法律层次上的明确立法指导,等同原则的适用并没有统一的标准,法官在实践中往往严重依赖于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机构对专利侵权的技术判断,判决的威信也比较低。
关键词专利等同原则一、等同原则适用的必要性等同原则的出现及适用主要是为了防止专利成果被非法盗用,我国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因此,从理论上讲应当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内容来判断侵权。
但是,这样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的保护。
因为在撰写权利要求时,申请人很难用文字精确的划定权利保护范围的边界,他也不能预见到将来侵权这所可能采用的所用得侵权方式。
另外,采用严格按照权利要求字面的含义来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不公平的,因为在现实侵权中完全照抄专利技术侵权的行为已为数极少,侵权人往往采用等同替换等手段来模仿专利技术。
所以在专利侵权纠纷中适用等同原则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是必要。
等同原则实质上是在适当考虑第三者利益的同时,将确立要求的记载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扩张解释,从而达到实际保护专利技术的目的。
如果允许他人在稍加改变后就可以利用专利发明,那么专利保护就会变的空洞无用了,因为完全一模一样的照抄是十分少见的。
如果专利权人在任何情况下都要受其权利要求文字内容的严格限制,那么专利权人的利益就得不到切实维护,专利制度鼓励公开发明的目的就会落空。
因此如果在判断专利侵权时不考虑等同物,很容易让侵权人逃避侵权责任,影响发明人的创造积极性,专利制度也就失去了其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发展的作用。
二、等同原则的制度缺陷等同原则的创立和适用是为了从实质上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使专利权人公平的行使其专利权,但是其又允许法院在缺少权利要求书字面侵权的情况下可以判定等同侵权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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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逆等同原则发布时间:2013-11-20 作者:何晓平内容提要:当被控侵权物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如果被控侵权物与专利技术相比,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是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则被控侵权行为人可凭借逆等同原则,否认侵权指控。
我国应当在理论和实践上认可逆等同原则,作为被控侵权行为人抗辩相同侵权指控的手段,以完善专利侵权判定制度。
关键词:逆等同原则专利侵权判定权利要求在现代专利制度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当被控侵权物(包括产品和方法,下同)再现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就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从而构成相同侵权。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与专利技术相比,如果被控侵权物已经发生了根本变化,以与专利技术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专利技术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时,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也可能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
此即所谓的逆等同原则(reverse doctri ne ofequivalents )。
一、逆等同原则的起源通常认为逆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1898年的Boyden Power Brake Co. v. West in ghouse 一案(以下简称Boyden 案)。
1869 年,Westinghouse发明了一种利用一个中心气压箱来制动的列车刹车装置,比过去的手动刹车装置有了很大的进步。
Westinghouse对其发明进行了完善,在每一个汽缸中都增加了一个气压箱,并于1887年获得了专利。
West in ghouse专利的权利要求内容为:主空气管、辅助气压箱、制动汽缸和三通阀的组合(调节主气压箱和各制动汽缸之间气流的装置)以及由三通活塞带动的三通阀装置,,用来根据制动的需要提供空气量。
Boyden对Westinghouse的发明进行了改进,加入了一个精致的部件来从中心气压箱和各汽缸中的气压箱向制动装置充气。
而Westinghouse的发明需要一个复杂的通管才能从上述两处的气压箱中得到空气。
与West in ghouse的发明相比,Boyden的装置以最简单的方式解决了列车在刹车过程中的快速反应问题,适应了19世纪晚期日益加长的列车的需要。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院认为,从表面上看,由于Boyden的装置基本包含了权利要求中的部件,West in ghouse专利的保护范围覆盖了Boyden的装置,然而Boyden装置的具体组合关系已经与专利有着本质的不同,从而使它跳出了专利的保护范围。
“但是,即使Boyden 的装置被认为落入了Westinghouse专利的字面范围,也并没有确定地解决了侵权问题。
我们曾经反复指出,即使不在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内,侵权指控在某些情况下仍然成立。
反之,亦然。
专利权人可以证明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被控侵权物在原理上已经发生了如此大的改变,使得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专利权人的实际发明之间出现了脱节(即发明内容不足以支持权利要求,权利要求的范围过于宽泛),那这样被控侵权物不在专利的保护范围之中,没有侵犯专利权。
”二、逆等同原则的发展(一)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前的判例1950 年,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Graver Tank & Mfg. Co. v. Lin de Air Products Co.(以下简称Graver案)案中,Boyden案中关于逆等同原则的观点得到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引用。
“等同原则的适应并不总是有利于专利权人,有些时候也会不利于专利权人。
当一项装置与发明在原理上存在较大变化,采用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与发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功能时,即使该装置落入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以内,被控侵权行为人仍然可以凭借等同原则来限制权利要求的范围,挫败专利权人的侵权指控。
”在1976年的Leesona Corp. v. United States 案中,美国索赔法院(Court of Claims )则通过适用逆等同原则,判定被告的电池并没有侵犯原告有关电池电极的专利。
原告的专利公开了一种由多个微孔金属板组成的电池电极,说明书指出电极微孔的作用在于控制气泡的压力,该微孔的直径在1到50微米之间,但权利要求中并没有记载关于微孔直径及其作用的技术特征。
而被告的电极和发明基本相同,也是由多个微孔金属板组成,但微孔的直径远大于50微米。
法院认为,虽然被告电极的技术内容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由于其金属板上微孔的直径远大于50微米,对于控制气泡压力的作用几乎微不足道,被告电极在原理上与专利存在实质性的不同,因此适用逆等同原则,判定侵权指控不成立。
(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的判例198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联邦法院改革法》,建立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ourt of Appeal of Federal Circuit ,简称CAFC。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对所有不服联邦地方法院作出的专利侵权判决而提出的上诉案件和不服专利商标局驳回专利申请决定而提出的专利确权上诉案件具有专属管辖权。
1988 年的Texas In strume nts Inc. v. U.S. I nt ' l Trade Comm n 案与逆等同原则的适用密切相关。
该案原告拥有一项袖珍式计算器的开拓性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几乎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方式来撰写的;被控侵权物虽然包含了权利要求中所记载的每一个技术特征,但对每一个技术特征都进行了技术上的改进和提高。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认为,就单个技术特征而言,对比技术特征之间都是等同的,但从整体上来看,被控侵权物与发明之间的区别是巨大的,前者对袖珍式计算器的改进已经超出了原告发明所公开的技术范围,没有落入发明合理的保护范围之中,因此侵权不成立。
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则指出,“逆等同原则也许称为不等同原则更好。
它要求被控侵权物不仅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而且必须与发明之间存在实质性的区别。
当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远大于说明书所公开技术内容的合理范围时,被告就可以要求法院适用逆等同原则。
限制这种过于宽泛的权利要求的目的,不仅在于避免发生不公平的侵权现象,而且也在最初公开范围上保持了权利要求的有效性。
”而在1991 年的Scripps Clinic & Research Foundation v. Genentech,lnc.案中,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明确指出了逆等同原则的目的与适用方法。
“正如等同原则旨在防止第三人窃取专利权人的发明实质一样,逆等同原则的目的也在于防止专利权人将权利要求不正当地扩张到发明的公平范围之外。
逆等同原则源于联邦最高法院在Graver案中的论述:即使被控侵权物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如果其在原理上与发明已经如此不同,以至于是通过实质不同的方式,实现相同或相似的功能时,则被控侵权物不构成侵权。
在适用逆等同原则时,应当根据说明书、审查档案和现有技术,在被控侵权物的事实与权利要求的合理范围之间进行衡量和判断。
”以上判例表明,当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超出专利申请中所公开的发明技术内容、过于宽泛时,被控侵权物即使落入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但被告仍然可以诉诸于逆等同原则,以否认侵权指控。
三、逆等同原则产生的原因逆等同原则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超出了发明的实际贡献,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当专利权利要求被撰写得远超出发明技术内容的合理范围时,逆等同原则就可能发挥其作用。
” 权利要求必须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这是专利制度的一个基本要求。
“说明书应当为发明提供一个合理的基础,权利要求书不能成为一个比说明书描述得更广泛的发明。
”《专利合作条约》在第6条中也规定,权利要求应当得到说明书的支持。
在审查过程中,当审查员发现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
当专利权被授予后,社会公众发现权利要求没有得到说明书的支持时,可以请求宣告该专利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般而言,经实质审查后授权的专利,其权利要求都能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但在下面三种特殊情况下,也会发生权利要求与说明书相脱节的现象:(一)技术进步使得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发生了扩张《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成员方给予专利权的保护期应当不少于自申请日起的20年。
在这20年的专利权保护期内,由于技术的飞速发展,使得某些领域内技术特征的内涵和外延都发生了巨大的、甚至是实质性的变化,技术特征的范围不断扩张。
这就使得由技术特征组成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也随之而不断扩张。
然而,说明书中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却仍然停留在申请专利时的技术水平,并没有一起不断扩张。
于是,这就造成了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中发明实际内容相脱节的现象。
1977年的In re Hogan 案就是属于这种情形。
美国海关及专利上诉法院(Court of Customs and Pate nt Appeals)认为,虽然专利申请在说明书中只给出了固体塑料结构的晶体形式,但在评判该专利的有效性时,专利与商标局(PTO 不能根据在后技术发展显示该结构具有非晶体和晶体两种形式,来表明该专利的权利要求得不到其说明书的支持。
“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等同原则,旨在通过将后来出现的发明等同物纳入专利保护范围来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与此相同,司法实践中产生出来的逆等同原则也要求法院根据说明书来确定专利保护范围,以防止专利对在后技术的发展造成不正当的约束。
法院已经对在后现有技术所引发的侵权问题予以考虑,但不能据此对专利的有效性重新进行评判。
”(二)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使用一般而言,产品专利的权利要求由产品结构或组分比例等技术特征构成,方法专利的权利要求由具体步骤和操作顺序等技术特征构成。
此外,权利要求还可以采用零部件或者步骤在发明中所起的作用、功能或者所产生的效果,即所谓的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来构成权利要求。
美国在1952年修订专利法时,明确允许申请人在权利要求中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
该专利法在第112条第6款中规定,对于针对组合的权利要求来说,其特征可以采用“以实现某种特定功能的结构或者步骤”的方式来撰写,而不必写出实现其功能的具体结构、材料或者操作顺序。
虽然美国专利法允许在权利要求中使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但这种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所包含的范围却不能解释为覆盖了所有能够实现该功能或者效果的具体实施方式,而只能被解释为覆盖了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具体实施方式及其等同物。
不难看出,采用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权利要求的字面范围与说明书内容之间是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脱节。
其实,逆等同原则的产生与权利要求中功能性限定技术特征的采用有着密切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