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学全套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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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是“从书名页起就有争论的一个法律学
科”。
❖
一般来说,大陆法系各国比较普遍地称之为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而普通系各国
则更多地称其为“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历史上曾经沿用的主要名称
法则区别说
冲突法 私国际法 国际私法 涉外私法 外国法适用论
❖ 1.法则区别说(traite de statuts, theory of statutes)
13世纪至14世纪,国际私法学的创始人、意大利注释 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巴托鲁斯(Bartolus)最先使用“法则区 别说”这一术语。
❖ 2.冲突法(Conflict of Law)
冲突法这一名称是荷兰学者罗登伯格(Rodenburg) 最早提出来的。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 定义与特征
Definition and Characteristic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第一章 国际私法的定义与特征
❖ 第一节 ❖ 第二节 ❖ 第三节 ❖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与邻近法律部门的关系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与方法
同侧面给国际私法下的定义。在比尔之后,又有各种各样
的新定义出现。
❖
从古今中外有关国际私法的定义中可知,为了全面、
客观地理解和把握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或法律学科的内
涵与外延,可从统览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
范围的本质特点的角度将其定义为:
❖ 国际私法是以涉外民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以解 决法律冲突为中心任务,以冲突规范为最基本的规 范,同时包括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避免或消除法律冲突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 诉讼与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 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瑞士学者曼利(Meili)对这一名称倍加赞赏,明确地 以“涉外私法或对外私法”命名其国际私法著作。我国国 际私法前辈学者陈顾远主张,将国际私法这一法律部门称 为涉外私法。
❖
6.外国法适用论(Application of Foreign Laws)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名称与定义
❖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的内涵与外延
❖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作为调整各 种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 门,是现代法学中历史较为悠久的学科之一。
❖
德国国际私法学家科恩(Franz Kah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曾明确指出: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 性质
兼具国际法 与国内法
兼具实体法 与程序法
兼具公法 与私法
一、国际私法的定性
❖ 自从19世纪中期开始,各国的国际私法学者与实务工 作者对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便一直争论不休,至今尚未 取得统一的认识。
❖ 长期以来,争议的问题 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国际 私法是国际性法律还是国内 性法律?国际私法究竟是实 体性法律还是程序性法律? 国际私法是公法还是仅仅属 于私法?
❖ 3.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美国国际私法奠基人斯托里(Joseph story)1834年在其 《冲突法评论》(Commentar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一书中最 早提出私国际法这一术语。
❖ 首先使用“私国际法”这个名称的是法国学者弗利克斯 (Foelix),他正式使用“Droit International prive"来称谓这一法 律部门。
(droit recht) chen 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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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s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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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效 所效
力论 力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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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英国,这两个名称的使用率几乎不相上下,如英国两 部最重要的关于这个法律部门的巨著,戴西和莫里斯的 取名为《冲突法》,而戚希尔和诺思的却取名为《国际 私法》。
❖ 在国际私法的立法方面,德国最早称之为“民法施行 法”,日本称为“法例”,泰国和荷兰则称为“国际私 法”,我国台湾地区则沿袭旧中国的立法而称为“涉外 民事法律适用法”。
❖ 就我国目前大多数学者观点来看,通说主张使用国际私 法这一名称。
❖ 二、国际私法的内涵与外延
❖
由于对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功能、方法及范围的理
解不同,中外学者从不同角度给国际私法下过种种定义。
美国学者比尔(Beale) 1935年曾写了一本《冲突法专论》
(Treaties on the Conflict of Laws)的著作,收集了不同学者从不
❖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
真正称“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的是 德国学者谢夫纳(Schaeffner),1841年在其研究国际私法历 史的著作《国际私法的发展》中首先称这一法律部门为 “internationales privatrecht”,而直译为英文,则成了 “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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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国际私法这个法律部门的称谓,在英美学者之间也 存在差异。
❖ 虽然“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这个名称为美国斯托 里所首倡,但直到今天,“ 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在美国使用得更广泛。
一、国际私法是国际性法律与国内性法律 的复合体
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奥斯塔特(Oerstadt)在1822年出 版的国际私法专著中,将其命名为“外国法适用论”。
( (7) 8) 国
国际 际民 民法
商
法
(6)(5)(4)(3) (2)(1)
体 界 私 私法 法律 法律
其 系 限 间 关系 的域 的场
间 法 法 的国
法 (grenz (zwise 际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