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政治思想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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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政治思想史复习资料

1.二战前的新自由主义

新自由主义依据二战可划分为:二战前的新自由主义和二战后的新自由主义。

1、格林——国家干预理论。

国家的目的是通过提供公共福利而促进人们的共同幸福,使人们实现共同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国家就必须积极发挥应有的作用,除恶扬善。

2、博赞克特——国家有限干预理论。

为实现社会的共同的善,国家必须发挥积极的作用。国家的作用是“排除障碍”。但同时他也看到了国家的消极作用,认为国家干预一定要有尺度。

3、霍布豪斯——社会和谐理论

为实现社会和谐,自由主义与社会主义不应互相对立而应结成联盟。

社会的发展进步和社会和谐的实现都需要国家有意识的指导和有目的的控制管理。

4、霍布森——社会改良理论

主张国家把剩余价值转归国家所有,甚至可以没收无劳所得。

强调国家发挥积极作用,制定全面的社会福利政策,兴办各种各样的社会福利事业。

5、现代自由主义(即新自由主义)相对于传统自由主义而言,表现的特征:

(1)新自由主义力求把个人自由与公共利益,个人自由与社会发展相统一。

(2)新自由主义反对传统自由主义的“消极国家”、“警察国家”、“最好的政府是管理最少的政府”

的原则,主张发挥国家的积极作用,扩大国家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干预,建设自由主义福利国家。(3)新自由主义强调扩大公民的权利范围。

(4)新自由主义主张更多的社会合作,奉行改良主义。

2.思考题:从消极自由到积极自由

当代自由主义一代宗师伊赛亚·伯林(1909-1997)最为人所知的思想贡献,大概就是其两种自由的概念,即消极的自由和积极的自由。想要自己治理自己,或参与控制自己生活过程的欲望(积极自由),可能和希求一个能够自由行动的范围的欲望(消极自由)。

“消极的自由”,和针对以下这个问题所提出的解答有关,亦即:“在什么样的限度以内,某一个主体(一个人或一群人),可以、或应当被容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在这种意义下,自由就是“免于……的自由”。若我是自由的,意思就是我不受别人干涉(强制)。不受别人干涉的范围愈大,我所享有的自由也就愈广。

积极的自由,则和以下这个问题的答案有关:“什么东西,或什么人,有权控制、或干涉,从而决定某人应该去做这件事、成为这种人。而不应该去做另一件事、成为另一种人?”在这种意义下,自由是“去做……的自由

这两种欲望所希求的,不是同样的东西。实际上,它们的区别非常重大,以致于造成了今天主宰着我们这个世界的、各种意识形态的冲突。因为相信“消极的”自由概念的信徒,认为“积极的”自由概念,有时只不过是残酷暴政的华丽伪装而已;而“积极的”自由观念则认为,自由是去过一种已经规定的生活形式的自由。

在对两种自由概念的分析中,伯林始终强调“消极自由”是更为真实的自由,是比较真确的、比较合乎人性理想的主张正如他所解释的那样,“自由”二字的任何诠释,不论多么特殊,都必定包含最低限度的“消极”自由

3.亚里士多德研究城邦采用的方法和马基雅维利的权力政治观

(1)为了认识城邦的本质,亚里士多德采用了两种分析方法。一是溯源法,即由追溯城邦的起源而认识城邦本质的方法:二是将城邦分解为最基本要素,通过对其基本要素的分析而认识其本质的方法

(2)马基雅维利的权力政治观

主张国家的本质是权力,政治就是围绕着权力展开的斗争,统治者应以夺取和保持权力为目的,是马基雅维利政治思想的核心。在一个国家内部,权力体现为让人畏惧的实力或暴力;在国与国之间,权力意味着独立,不受外来侵略势力与暴政的干涉。马基雅维利主张从人的角度、以性恶论为出发点来研究政治问题,为权力政治观提供了方法论的基础;他还着眼于政治现实,主张将权力视为国家与政治的本质,并从权力的角度出发来研究政治和国家的问题,而且还在国家的地位、宗教的影响等主题发表了重要的论述,并从权力的角度出发深入地研究和总结了君主统治的方略,全面地架构了权力政治观的体系。

在权力政治观的指导下,马基雅维利提出了一系列政治主张,包括建立强大统一的中央集权的民族国家,制止封建割据和内讧,抵御外侮和驱逐外国侵略者的国家至上论;反对教皇和教会对世俗政权的干预等。

4.论述题: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和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比较

(一)、斯宾诺莎的社会契约论

①斯宾诺莎在国家学说和方法论上深受英国哲学家、政治思想家霍布斯的影响。他用演绎推理的方法,阐述了社会契约论和政体主张。②自然状态是斯宾诺莎国家学说的前提:人在自然状态下拥有自然权利。③人们经过社会契约组成社会,就必须放弃部分自然权利,把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交给国家掌握,由国家执行。④在国家中必须保证个人的政治和思想自由。⑤理论上,所有政体中,民主政体是最自然的,它与个人自由和思想自由最相符合。⑥各种君主政府事实上只是贵族政府,所以君主国是不可能的。

(二)、社会契约论的发展:洛克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制度的创始人。生逢其时,其思想一经产生就广为传播。洛克否定了霍布斯所假定的人的自然状态为“人对人是狼”,而将自然状态规定为人与人的互助的和平状态。洛克将人的自然权力规定为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并将财产权规定为人们物化的劳动,谁通过劳动改变了自然物的印记,就占有了自然物,即成为谁的财产。

为了保护自己的财产,人们需要转让出去一部分财产权交给一个机构,这个机构就是国家。国家的职能在于保护人们的财产权,而人的其他自然权利如生命权、自由权等神圣不可侵犯,亦不可转让。

洛克抨击霍布斯将国家比做“利维坦”,认为这是不合逻辑的。因为人组成国家是为了获得更大的安全与利益,而不是陷入更大的强制力的约束。因此,洛克认为国家不是凌驾于社会契约之上的,而是订立契约的另一方。因此,如果国家侵犯了人民利益,人民有权推翻它。洛克为了限制国家滥用权力,提出“三权分立”与“宗教宽容”。

(三)、社会契约论的成熟:卢梭

卢梭的代表作之一便是《社会契约论》。卢梭要在个体自由的世俗基础上建立政治共同体的秩序,使得个体的自由不妨碍这种政治共同体秩序的建构,同时已经建立的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又不至危害个体自由,个体的自有与共同体层面的整体的自由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人们高度集合成了一个意志,即“公意”—这是共同体本质意义上的最高意志,而不同于代议制民主程序产生的统计意义上的“众意”。

为求此目的,卢梭反对代议制民主和社会中间组织,主张直接民主和政治参与。因此,在社会契约的具体内容上,卢梭便坚持“每个结合者及其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

卢梭版本的社会契约论的最大问题在于无论在民族国家的规模上得到政治实现,因为直接民主受到特定的时空的限制,只能在“小国寡民”的条件下(比如希腊城邦)实现。代议制民主在后来的政治实践中被证明可以较好的解决现代政治共同体的秩序建构问题,同时又能够较好的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与自由。

(四)、社会契约论的再次兴起:罗尔斯

随着西方资产阶级革命纷纷取得胜利,政权日益巩固,“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历史的虚构,逐渐从一种显学降格为“残羹冷炙”,1971年罗尔斯出版《正义论》,却使“社会契约论”以一新的面貌出现在世人面前,并由此产生出许多的“社会契约论”的变体。

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可以高度概括为:在一个假想的“原初状态”下的人们通过“社会契约”的方式去找到正义的理想。“原初状态”是一种纯粹的理论假设。这种状态是一种理性状态,是一种“不受偶然因素或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所决定的状态”。“原初状态”的人们处于厚厚的“无知之幕”后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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