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版生物制品附录详细解读
2020年新版GMP及附录完整版(共12个附录)
2020年新版GMP及附录完整版(共12个附录)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2011年02月12日发布历经5年修订、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以下简称新版药品GMP)今天对外发布,将于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药品GMP)是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基本准则。
我国自1988年第一次颁布药品GMP至今已有20多年,其间经历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截至2004年6月30日,实现了所有原料药和制剂均在符合药品GMP的条件下生产的目标。
新版药品GMP共14章、313条,相对于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篇幅大量增加。
新版药品GMP吸收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按照“软件硬件并重”的原则,贯彻质量风险管理和药品生产全过程管理的理念,更加注重科学性,强调指导性和可操作性,达到了与世界卫生组织药品GMP的一致性。
药品GMP的修订是药监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要求,进一步关注民生、全力保障公众用药安全的又一重大举措,它的实施将进一步有利于从源头上把好药品质量安全关。
1998年修订的药品GMP的实施,在提升我国药品质量、确保公众用药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世界卫生组织及欧美等国家和地区药品GMP的技术标准得到很大的提升,新的理念和要求不断更新和涌现,我国现行药品GMP需要与时俱进,以适应国际药品GMP发展趋势,也是药品安全自身的要求。
我国现有药品生产企业在整体上呈现多、小、散、低的格局,生产集中度较低,自主创新能力不足。
实施新版药品GMP,是顺应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
有利于促进医药行业资源向优势企业集中,淘汰落后生产力;有利于调整医药经济结构,以促进产业升级;有利于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企业,加快医药产品进入国际市场。
2020版药典的生物制品术语
2020版药典的生物制品术语
2020版药典的生物制品术语
一、生物制品的定义
生物制品(biological product)是指以生物学方法制备的医学用品,包括活细胞、变态抗体、血液制品、芽孢制剂、受体制剂以及基因工程制剂等。
它们是经过严格的实验研究,制成具有一定的药理活性的化学药品,可用于治疗多种疾病。
二、生物制品的种类
1、活细胞:活细胞具有自我修复能力,可以增强机体的免疫力,增强抗病能力,从而治疗各种疾病。
2、血液制品:血液制品主要由人血液中的血浆成分、细胞、亚细胞以及蛋白质组成,可以用于治疗凝血功能障碍、抗凝血、抗血清等。
3、芽孢制剂:芽孢制剂是一种利用芽孢菌制备的药物,它具有一定的抗菌和抗真菌作用,可用于治疗细菌和真菌感染。
4、变态抗体:变态抗体是指从患者体内制备的抗体,可用于诊断和治疗某些特定疾病,如炎症性疾病、艾滋病等。
5、受体制剂:受体制剂是利用受体的特征,制备的一种特殊药物,具有抗炎、抗过敏、抗病毒等作用,可用于治疗哮喘、糖尿病、湿疹、肾脏疾病等。
6、基因工程制剂:基因工程制剂是指以基因工程技术为基础,利用载体质粒的转化技术,将特定的基因组合到一起,从而制备的药
物,可用于治疗各种遗传性疾病。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附录生物制品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年修订附录生物制品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附录3:生物制品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当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XXXGMP附件3生物制品
XXXGMP附件3生物制品生物制品(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育。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细菌类疫苗(含类毒素)、病毒类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治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操纵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操纵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坚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爱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三章人员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操纵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修理人员)均应依照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依照评估结果,对生产、修理、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治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阻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进行肺部X 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十条生产期间,未采纳规定的去污染措施,职员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十一条从事生产操作的人员应当与动物饲养人员分开,不得兼任。
第十二条生物制品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不应当与产品和生产操作相适应,厂房与设施不应对原料、中间体和成品造成污染。
《中国药典》2020版—生物 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寸逮.保管菌毒种应有严格的登记制度,建立详细的总崎司心如喙硝怼五侧咙中国药典2015 年版'r X/a 、.i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总则瓜众酱未l京咋、之菌气旨直接用千众勹扣)原体、立克次体或病沥等,/\堇霪崎和概鳍扣哥霾菌甜种。
菌讲种按中国《人间传染的病原做生基础l分类.` }生产和检定用卤诽种,包旦竺立巴巴竺覂豐:问:源途径归合法恩喜了匣王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3.生物制品生产用菌群种应采用种子批系统l。
原始种子应验明其历史、来巠[ 玉物学特正从飞扫子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主种子批。
从主种子批传代和扩增后保存的为工作种子批,工作种子批用于生产疫苗$工作种子批的生物学特性应与原始种子一致,每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均应按各论耍求保管、检定和使用。
由主种子批或工作种子批移出使用的团毒种无论开瓶与否,均不得再返回贮存。
生产过程中应规定各级种子批允许传代的代次,并经庙; ] 袖笱品督管理部门批准.\____________响扛诸卸卢渴沁L二一二J4.免谣种的传代及检定实验室应符合国家生物安全的相关规定。
5.各生产单位质证管理部门对本单位的菌霉种施行统一管理。
二、菌毒种登记程序1. 由国家菌群种保藏机构统一编号的曲碍种,使用立不得更改及仿冒.记录菌毒种的学名、株名、历史、来源、特性、用途、批号、传代冻飞屈面而数证。
在保管过程中,几石代:冻弁邕生生』竺竺巴竺巳卫巫堕,并定期核对库存:::三;三原般后三:定基体物::户::;基:1.第一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非常严重疾病的微生物,以及中国尚未发现或者已经宜布消灭的微生物.2.第二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严重疾病,比较容易直接或者间接在人与人、动物与人、动物与动物间传播的微生物.I疫苗品种BCG D). P 伤 02.皮内注射用卡介苗i f检代、II 的 基因序列测定、的原始种子批、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时,须经本单位领 甘已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3. 第三类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够引起人类或者动物 疾病,但 一般 情况 下 对 人 、 动物 或 者 环境不 构 成 严 项 危害,传播风险有限,实验室感染后很少引起严项疾病,井且具备有效治疗和预防措施的微生物.4. 第四类病原微生物,是指在通常情况下不会引起人类或者动物疾病的彶生物.四、菌毒种的检定].产生用葆举种应按各论要求进行检定。
2020年新生物制品GMP解析
2020年《生物制品》GMP附录属解析本文来自网络在本次修订之前,《生物制品》GMP附录属于在2011年3月发布的中国GMP 附录3。
在实施《疫苗管理法》和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综合局面下诞生的这部GMP 修订稿到底有哪些变化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行业认知,为各位解析如下。
变化一:生物制品分类范围进行了调整解析:新版文件对于生物制品分类中的疫苗内容进行了修订,使用疫苗来统一描述,而不是再采用细菌类疫苗和病毒类疫苗分开介绍。
2010版文件2020版文件具体要求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第六条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 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以保证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药监局2020年第43号通告附件-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注册资料要求
生物制品注册分类及申报资料要求生物制品是指以微生物、细胞、动物或人源组织和体液等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学技术制成,用于预防、治疗和诊断人类疾病的制剂。
为规范生物制品注册申报和管理,将生物制品分为预防用生物制品、治疗用生物制品和按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
预防用生物制品是指为预防、控制疾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免疫接种的疫苗类生物制品,包括免疫规划疫苗和非免疫规划疫苗。
治疗用生物制品是指用于人类疾病治疗的生物制品,如采用不同表达系统的工程细胞(如细菌、酵母、昆虫、植物和哺乳动物细胞)所制备的蛋白质、多肽及其衍生物;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产品;变态反应原制品;微生态制品;人或者动物组织或者体液提取或者通过发酵制备的具有生物活性的制品等。
生物制品类体内诊断试剂按照治疗用生物制品管理。
按照生物制品管理的体外诊断试剂包括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采用放射性核素标记的体外诊断试剂等。
药品注册分类在提出上市申请时确定,审评过程中不因其他药品在境内外上市而变更。
第一部分预防用生物制品一、注册分类1类:创新型疫苗:境内外均未上市的疫苗:1.1无有效预防手段疾病的疫苗。
1.2在已上市疫苗基础上开发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础上制备的新的结合疫苗等。
1.3含新佐剂或新佐剂系统的疫苗。
1.4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联/多价疫苗。
2类:改良型疫苗:对境内或境外已上市疫苗产品进行改良,使新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质量可控性有改进,且具有明显优势的疫苗,包括:2.1在境内或境外已上市产品基础上改变抗原谱或型别,且具有明显临床优势的疫苗。
2.2 具有重大技术改进的疫苗,包括对疫苗菌毒种/细胞基质/生产工艺/剂型等的改进。
(如更换为其他表达体系或细胞基质的疫苗;更换菌毒株或对已上市菌毒株进行改造;对已上市细胞基质或目的基因进行改造;非纯化疫苗改进为纯化疫苗;全细胞疫苗改进为组分疫苗等)2.3 已有同类产品上市的疫苗组成的新的多联/多价疫苗。
2020年新生物制品GMP解析
2020年《生物制品》GMP附录属解析本文来自网络在本次修订之前,《生物制品》GMP附录属于在2011年3月发布的中国GMP 附录3。
在实施《疫苗管理法》和新冠肺炎疫情爆发的综合局面下诞生的这部GMP 修订稿到底有哪些变化呢?笔者根据自己的工作经验和行业认知,为各位解析如下。
变化一:生物制品分类范围进行了调整解析:新版文件对于生物制品分类中的疫苗内容进行了修订,使用疫苗来统一描述,而不是再采用细菌类疫苗和病毒类疫苗分开介绍。
2010版文件2020版文件具体要求第五条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六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第七条应当对所生产品种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对生产、维修、检验、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接种相应的疫苗,并定期体检。
第八条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第六条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药学、医学等相关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并具有5 年以上从事相关领域生产质量管理经验,以保证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并承担相关责任。
《中国药典》2020年版附录
《我国药典》2020年版附录一、前言我国药典作为我国药品监管的重要法定依据,一直以来承担着严格标准、严肃认真的责任,旨在保障药品的质量和安全。
2020年版的《我国药典》在原有的基础上进行了全面修订和更新,特别是增加了附录部分,以适应当今新药品种的发展和需求。
二、附录的意义附录是《我国药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对《我国药典》主体内容的补充和扩展,可以更好地满足新药品种的登记注册和质量控制需求。
通过增加附录,可以及时更新和完善对于新药品种的规范要求,促进我国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人民裙众的用药安全,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
三、附录的内容2020年版的《我国药典》附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新药品种的品种名称、通用名称、化学名称和结构式等基本信息。
2. 新药品种的质量标准,包括理化性质、含量测定、杂质和微生物等方面的要求。
3. 新药品种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点和方法、包装储存及贮存期的规定。
4. 新药品种的临床试验方法、药代动力学、药效学等相关要求。
5. 其他对于新药品种具有重要指导意义的内容。
四、附录的作用附录是《我国药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以下重要作用:1. 对新药品种进行统一规范,建立起完善的质量标准体系,提高新药品种的质量水平。
2. 为新药品种的注册审评提供参考依据,加快新药品种的上市进程,满足人民裙众对于药品的需求。
3. 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遵循规范要求,促进新药研发和生产的规范化和标准化。
4. 为监管部门提供依据,加强对新药品种的质量监督和管理,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使用。
五、展望随着我国医药产业的飞速发展,新药品种不断涌现,附录的完善将成为《我国药典》的一项重要任务。
我们也期待未来《我国药典》附录能够更加科学、系统地对新药品种进行规范,为我国药品监管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在这个飞速发展的时代,我们期待《我国药典》在药品监管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而《我国药典》2020年版的附录,必将成为我国药品监管工作的重要依据,为我国的药品质量和安全保驾护航。
2020版药典微生物变更细则解读
控制菌检查
供试品检查
阳性对照试验 供试品进行控制菌检查时,应做阳 性对照试验。取阳性对照菌于相应选择性培养基
平皿上划线接种,按供试品的控制菌检查方法培
养,观察菌落生长情况。阳性对照试验应检出相
应的控制菌。
100μl
阴性对照试验 取增菌液0.1ml,照相应控制菌检
查法检查,作为阴性对照。阴性对照应无菌生长。
基本要求: 微生态活菌制品的制备方法、工艺应能保证
成品含有足够的活菌数量,保持其稳定性,同时 应防止外源因子的污染。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 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 的有关要求。
生产用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 名称及来源; • 种子批的建立:三级种子批应分别冻干,
附录3 微生态活菌制品杂菌检查法
新增:
如果供试品本身对某些试验菌具有较强的抑菌 性能,影响试验菌的回收。在此情况下,应根 据原辅料的杂菌负载、生产工艺及产品特性进 行风险评估,保证检验方法的可靠性;在药品 生产、贮藏各个环节中,应严格遵循GMP的指 导原则,以降低产品受杂菌污染的风险。
附录3 微生态活菌制品杂菌检查法
铜绿假单胞菌
项目
供试品检查中 铜绿假单胞菌 结果判定及下 一步鉴定指导
2015版药典
2020版药典
如平皿上无菌落生长或生长的菌 供试品平皿上若 落与阳性对照菌落形态特征不符, 有疑似菌落生长, 判供试品未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取菌落分离、纯 如平皿生长的菌落与上述菌落形 化后采用氧化酶 态特征相符或疑似,应挑选2-3个 试验及适宜的鉴 菌落,分别放在接种于营养琼脂 定试验,确证是 培养基斜面上,培养18-24小时。 否为制品中的目 取斜面培养物进行革兰氏染色、 的菌或铜绿假单 镜检及氧化酶试验,鉴别是否为 胞菌 制品中的目的菌或铜绿假单胞菌
2020年版欧盟GMP附录1解读
2020年版欧盟GMP附录1解读与无菌产品的无菌相关的质量检验工作,包括:环境和人员活性粒子监测用的培养基的准备、采样后的培养及计数;原料、中间体、介质、包材等的微生物限度检查(如果污染控制策略CCS评估认为需要的话);过程的生物负载检查;过程的细菌内毒素检查(如果污染控制策略CCS评估认为需要的话);产品的无菌性检查。
1)环境和人员监测用培养基使用的培养基,需要进行促生长试验。
每批买回的培养基和每次配制都需要进行。
环境监测的培养基取样和与产品环境的适用性、方法和培养条件的适用性应进行验证。
环境监测中发现的微生物菌群,要进行菌种鉴定,对于本地分离菌,应建立档案。
环境监测的结果,应作为批产品放行审核的一部分。
2)物料的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限度质量标准,根据风险评估,依据物料性质和后续工序的微生物去除能力而建立。
无论怎样,应尽可能使其最小化。
微生物限度的检验方法,应进行与物料的适用性的验证。
3)生物负载的检验除菌过滤工艺,在最接近除菌过滤前的位置,应每批取样检验生物负载;终端灭菌产品,在待灭菌前的末期,应每批取样检检验生物负载;生物负载的质量标准要根据物料性质、前段工序能力、后续工序的去除能力来制订,这样才能监控和保证前后的控制结果;生物负载的检验方法也需要验证;生物负载的取样方法、取样点位置应有书面的规定,并且合理;生物负载的检验结果,要作为批放行审核的一部分。
4)过程内毒素检查如果CCS认为需要在过程中控制的话,应建立类似于生物负载的控制的方法,对过程中细菌内毒素取样检验。
过程中细菌内毒素的质量标准,取决于物料性质、前段工序的去除能力、后续工序的去除能力。
5)产品的无菌检验产品的无菌检查方法,也要验证其与产品的适用性。
产品的无菌检查结果,是产品批放行审核的一部分,但并不是无菌检查合格,就说明产品的无菌性没有问题。
无菌检查样品的代表性对于检查结果和质量判断影响很大,要包括:工艺最差状况阶段的样品;所有干预事件发生后的样品;所有子批号的样品,如果有的话。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版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五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对包括生物原材料、辅料、生产制造过程及检定等整个生物制品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附录 生物制品
第六章 生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的“生物制品分 批规程”对生物制品分批并编制批号。
第四十四条 应当进行培养基适用性检查试验。培养基中不得添
加未经批准的物质。 第四十五条 向发酵罐或其它容器中加料或从中取样时,应当检 查并确保管路连接正确,并在严格控制的条件下进行,确保不发 生污染和差错。
第三章 人员
第八条 患有传染病、皮肤病以及皮肤有伤口者 、对产品质量和安全性有潜在不利影响的人员,均 不得进入生产区进行操作或质量检验。
未经批准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操作区。 第九条 从事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的人员应当定期 进行肺部X光透视或其它相关项目健康状况检查。
第三章 人员
第十条 生产期间,未采用规定的去污染措施 ,员工不得从接触活有机体或动物体的区域穿越到 生产其它产品或处理不同有机体的区域中去。
第七章 质量管理
控,连续监控数据应当纳入批记 录。 第五十六条 采用连续培养工艺(如微载体培养)生产的 ,应当根据工艺特点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要求。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五十七条 下列术语含义是:
(一)原料
指生物制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所有生物材料和化学材料 ,不包括辅料。 (二)辅料 指生物制品在配制过程中所使用的辅助材料,如佐剂、 稳定剂、赋形剂等。 第八章 术语
第二十八条 在生产过程中,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剂或成 分(如缓冲液),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 第二十九条 洁净区内设置的冷库和恒温室,应当采取有 效的隔离和防止污染的措施,避免对生产区造成污染。 第四章 厂 房与设备
第五章 动物房及相关事项 第三十条 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动物房、质量检定动物房、 生产区应当各自分开。动物房的设计、建造及动物饲养管理 要求等,应当符合实验动物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应当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的健康状况进行监控 并有相应详细记录,内容至少包括动物来源、动物繁殖和饲 养条件、动物健康情况等。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生物制品附录修订稿
附件生物制品(2020年4月23日,2020年第58号公告修订)第一章范围第一条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是控制产品质量的关键因素。
采用下列制备方法的生物制品属本附录适用的范围:(一)微生物和细胞培养,包括DNA重组或杂交瘤技术;(二)生物组织提取;(三)通过胚胎或动物体内的活生物体繁殖。
第二条本附录所指生物制品包括:疫苗、抗毒素及抗血清、血液制品、细胞因子、生长因子、酶、按药品管理的体内及体外诊断制品,以及其它生物活性制剂,如毒素、抗原、变态反应原、单克隆抗体、抗原抗体复合物、免疫调节剂及微生态制剂等。
第三条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原则第四条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1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物体材料提取等。
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二)生物制品质量控制所使用的生物学分析技术通常比理化测定具有更大的可变性。
(三)为提高产品效价(免疫原性)或维持生物活性,常需在成品中加入佐剂或保护剂,致使部分检验项目不能在制成成品后进行。
第五条生物制品生产企业在生产质量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等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应当对包括生物原材料、辅料、生产制造过程及检定等整个生物制品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进行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
第三章人员第六条应当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应当每年对相关人员进行专业考核。
从事生物制品生产、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及其他相关人员(包括清洁、维修人员)均应根据其生产的制品和所从事的生产操作—2 —进行专业知识和安全防护要求的培训。
第七条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微生物学、生物学、免疫学、生物化学、生物制品学等),并能够在生产、质量管理中履行职责。
2020版药典二部附录
2020版药典二部附录
2020版药典二部附录是指2020年发布的药典中的第二部分的附录部分。
附录通常包含一些额外的信息、补充说明或特殊情况下的规定。
以下是一些可能包含在2020版药典二部附录中的内容:
1. 药物标准的更新,药典附录可能包含对药物标准的更新和修订。
这可能包括新增的药物、已有药物的新用途或新的质量控制要求等。
2. 药物的质量控制方法,附录中可能包含药物质量控制的方法和技术,这些方法和技术用于检测和评估药物的质量、纯度和稳定性。
3. 药物的剂型和给药途径,附录中可能包含各种药物的剂型和给药途径的说明和规定。
这些信息对于正确使用和管理药物非常重要。
4. 药物的不良反应和禁忌,附录中可能包含药物的不良反应和禁忌情况的详细说明。
这些信息对于医生、药师和患者来说都是重要的参考。
5. 药物的稳定性和保存要求,附录中可能包含药物的稳定性和保存要求的指导。
这些信息对于正确储存和使用药物至关重要,以确保其功效和安全性。
6. 药物的相互作用,附录中可能包含药物相互作用的信息,这些信息描述了不同药物之间的相互作用可能导致的风险和效果。
需要注意的是,具体的附录内容可能因不同国家或地区而异。
此外,药典的发布通常是经过严格的审查和更新程序,以确保其中的信息准确、可靠和最新。
以上是关于2020版药典二部附录的一些可能内容的介绍。
请注意,具体的附录内容需要参考相关的药典出版物以获取更准确和详细的信息。
2020年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
2020年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2020年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的研究及其实践应用中国药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一部药品标准,其意义在于为药品的质量控制和安全使用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
本文将围绕2020年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进行研究,分析其特点、质量控制指标、技术创新与突破、实际应用以及挑战与应对措施,以期为药品的生产、监管和使用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一、附录概述2020年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涉及了药品质量控制中的多个关键环节,包括制剂、试药、对照剂等。
制剂方面,药典对药品的原料药、辅料、溶剂、赋形剂等进行了详细规定,以保证制剂的稳定性和有效性。
试药方面,药典对各种试药的质量标准、试验方法、有效期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以确保试药在试验过程中能够准确反映药品的质量。
对照剂方面,药典提供了对照剂的选用原则和制备方法,以便在药品检验中作为标准参照。
二、质量控制指标与检测方法2020年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规定了一系列质量控制指标,包括原料药的质量标准、中间体的结构确证、成品的含量测定等。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保证药品质量和安全,需要采取一系列检测方法,如高效液相色谱法、气相色谱法、紫外可见分光光度法等。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药品,如生物制品和基因工程药物,还需要采用特定的检测方法,如ELISA、PCR等。
三、技术创新与突破在2020年版中国药典附录二部中,引入了许多技术创新和突破点。
例如,对于一些难以检测的杂质,采用了更为灵敏和特异的检测方法;对于一些不稳定的药物,改进了其制剂工艺和贮存条件,以延长其有效期。
这些技术创新和突破点不仅提高了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也推动了药品生产与监管的进步。
四、实际应用分析在实际应用中,充分利用附录二部的相关知识进行合规生产与监管非常重要。
例如,在生产过程中,需要对原料药的供应商进行严格筛选,确保其质量符合药典规定;在监管过程中,需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抽检和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处理潜在问题;在药品注册和审评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药典的规定进行技术审查和评审,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2020版生物制品附录详细解读
WHO等均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针对生物制品企业的检查中,检查人员会重点检查生物安全制度的完善性和落地性。
至于具体控制措施,并没有明确指明,无非就是控制原材料的生物安全;还有就是提髙相应的软硬件或者进行改造。
第六条:这一条增加了对人员的要求,要求企业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 并强调每年考核。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该条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至少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专业考核。
此处强调“专业考核”,是因为疫苗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比较频繁,其中涉及到的各专业学科比较多,如果关键人员没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则无法准确理解法律法规中的要求,无法对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偏差有准确的判断。
第七条:这一条提髙了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历要求,由GMP通则规定的3年增加至5年。
并对关键人员的要求增加了硬性的学历要求、从业年限要求、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这一条是明确生产、维修、检定、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九条:这边是防止外来病原体的引入,保证产品和人员自身的安全。
第十条:这一条强调了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人员的具体安全要求。
针对卡介苗、结核菌素生产人员的健康要求进行细化,保护生产人员的个人健康。
第十一条:这一条规定是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就是生产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
第十三条:这条说的是对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要求。
第十四条:这边需要考虑的是生物安全柜,房间压差,排风/回风、过滤系统等。
第十五条:这条就是说不同工序,要有不同的洁净度级别。
第十六条:这里活生物体指的是细胞,细菌、病毒。
预防交叉污染的措施:专用厂房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密闭系统等。
第十七条:这一条说的是在确保无交叉污染的情况下,灌装、冻干设施可用于不同产品。
第十八条:明确卡介苗、结核菌素必须采用专用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2020版药典微生物变更细则解读
增加:
若平皿上未见菌落生长,或虽有菌落生长但鉴定 结果为非控制菌,判供试品未检出铜绿假单胞菌
铜绿假单胞菌
项目
2015版药典
2020版药典
铜绿假单胞菌检测 中氧化酶试验
斜面培养物
应进行绿脓菌素试 验
分离纯化培养物
应继续进行适宜的 鉴定试验,确认是 否为铜绿假单胞菌
删除:绿脓菌素试验
金黄色葡萄球菌
项目
2020版药典微生物 变更细则解读
2020年06月
-1-
涉及内容
药典三部: 生物制品通则:《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 总论:《微生态活菌制品总论》(变更)
通则
1101 《无菌检查法》(变更) 1105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微生物计数法》 1106 《非无菌产品微生物限度检查:控制菌检查法》 1107 《非无菌药品微生物限度标准》 3605 《细菌生化反应培养基》 1421 《灭菌法 》
数以白色念珠菌为对照菌,非致病杂菌计数以金黄色葡萄球菌为对照菌
排除目的菌干扰的
因供试品为活菌制品,应选用能抑制目的菌生长的选择性 培养基进行检查。除另有规定外,营养琼脂培养基用于非 致病性杂菌的计数,玫瑰红钠琼脂培养基用于真菌计数。
也可采用其它经验 证的培养基
真菌计数
称取供试品1g,加到9ml 0.9%无菌氯化钠溶液或其他适宜稀释液中,混匀, 做10倍系列稀释,取适宜稀释度供试品溶液0.1ml加到已备好的玫瑰红钠琼脂 培养基上,以玻棒涂匀,一式3份,倒置,于恒温培养箱中培养96小时,每天 观察结果,记录平皿上生长的真菌菌落数.
2. 理化检查 3. 活菌数测定
按本总论附录2方法测定每克制品中的活菌数,应符合规 定。多价制品应分别测定各单价活菌数。
附录3-生物制品(2020)
第一章 范围
L生O物G制品O
第三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应当符合本附 录要求和国家相关规定。
第二章
第二章 原则
第四条 生物制品具有以下特殊性,应当对生物制 品的生产过程和中间产品的检验进行特殊控制:
第二章 原则
L生O物G制品O
➢ (一)生物制品的生产涉及生物过程和生物材料,如细胞培养、活生 物体材料提取等。这些生产过程存在固有的可变性,因而其副产物的 范围和特性也存在可变性,甚至培养过程中所用的物料也是污染微生 物生长的良好培养基。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L生O物G制品O
第十四条 生产过程中涉及高危因子的操作,其空气 净化系统等设施还应当符合特殊要求。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L生O物G制品O
第十五条 生物制品的生产操作应当在符合下表中规定的相应级 别的洁净区内进行,未列出的操作可参照下表在适当级别的洁 净区内进行:
洁净度级别
生物制品生产操作示例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L生O物G制品O
第二十七条 应当定期确认涉及菌毒种或产品直接 暴露的隔离、封闭系统无泄漏风险。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L生O物G制品O
第二十八条 生产过程中被病原体污染的物品和设 备应当与未使用的灭菌物品和设备分开,并有明 显标志。
第四章 厂房与设备
L生O物G制品O
第二十九条 在生产过程中,如需要称量某些添加 剂或成分(如缓冲液),生产区域可存放少量物料。
第六章 生产管理
L生O物G制品O
第四十二条 不同种子批或细胞库的贮存方式应当 能够防止差错、混淆或交叉污染。生产用种子批、 细胞库应当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在不同地点分别 保存,避免丢失。
第三章 人员
L生O物G制品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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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附录是在4月26日,由国家药监局按照《2010版GMP》第310条规定,对其进行了修订,并作为《2010版GMP》的配套文件予以发布。
该附录在7月1日起已经施行。
这次的修订,章节数不变,条款数由57条增至63条,字数增加了近800字,内容增加了不少。
其中新增条款6条,修订条款15条。
从总体内容上来看:这个版本主要有以下几个大的变动。
一是、新版本附录增加了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二、增加了对人员对要求,尤其是疫苗企业相关人员的要求;三、加强了对佐剂的监管要求;四、打开了“原液合批”的理念;五、修订了层析柱的使用规范;六、增加了数据信息化的要求,尤其是疫苗生产企业和手工操作偏多的生物制品企业。
第一条:这一条说的是生物制品的制备方法。
第二条:这一条是生物制品的种类。
修订后直接使用疫苗来统一描述,不再采用细菌类疫苗和病毒类疫苗分开介绍。
第三条:这一条说的是该附录的适用范围:生物制品的生产和质量控制。
第四条:这一条说的是生物制品的特殊性,须进行特殊控制。
第五条:这是新增的第一条。
在过去的生产过程中,生物安全虽然也是多数公司会考虑的因素,但是在GMP中并未明确生物安全的重要性和有关要求。
新版本中,增加了建立完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体系的要求,将生物制品生产活动的生物安全风险及其评估提了出来,体现了中国对于生物制品国际化道路接轨的考虑。
.......在欧盟、FDA、WHO等均有完善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要求。
可以预见的是,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针对生物制品企业的检查中,检查人员会重点检查生物安全制度的完善性和落地性。
至于具体控制措施,并没有明确指明,无非就是控制原材料的生物安全;还有就是提高相应的软硬件或者进行改造。
第六条:这一条增加了对人员的要求,要求企业加强对关键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内容至少包括相关法律法规、安全防护、技术标准等,并强调每年考核。
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应当加强对该条款规定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培训每年不得少于2次,并至少对相关人员进行一次专业考核。
此处强调“专业考核”,是因为疫苗近年来出现的问题比较频繁,其中涉及到的各专业学科比较多,如果关键人员没有理论和实践的指导,则无法准确理解法律法规中的要求,无法对生产和质量管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或偏差有准确的判断。
第七条:这一条提高了疫苗生产企业生产管理负责人的资历要求,由GMP通则规定的3年增加至5年。
并对关键人员的要求增加了硬性的学历要求、从业年限要求、及管理要求。
第八条:这一条是明确生产、维修、检定、动物饲养的操作人员、管理人员的健康要求。
第九条:这边是防止外来病原体的引入,保证产品和人员自身的安全。
第十条:这一条强调了卡介苗或结核菌素生产人员的具体安全要求。
针对卡介苗、结核菌素生产人员的健康要求进行细化,保护生产人员的个人健康。
第十一条:这一条规定是防止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二条:就是生产人员与动物饲养人员不得兼任。
第十三条:这条说的是对生产环境洁净度级别的要求。
第十四条:这边需要考虑的是生物安全柜,房间压差,排风/回风、过滤系统等。
第十五条:这条就是说不同工序,要有不同的洁净度级别。
第十六条:这里活生物体指的是细胞,细菌、病毒。
预防交叉污染的措施:专用厂房设备、阶段性生产方式、密闭系统等。
第十七条:这一条说的是在确保无交叉污染的情况下,灌装、冻干设施可用于不同产品。
第十八条:明确卡介苗、结核菌素必须采用专用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
第十九条:这一条明确了这几种细菌类制品须使用专用设施。
第二十条:在生产芽胞菌制品时,同一设施同一时间只能生产一种产品。
第二十一条:不同的密闭发酵罐可以在同一区域同时进行。
第二十二条:这边说的是控制的原则-——保护产品,把微生物控制在限定的区域。
第二十三条:明确有病原体的操作区空气必须经过处理。
防止造成污染。
第二十四条:明确厂房与设备应便于清洁和除菌。
第二十五条:对活生物体培养设备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配液系统的CIP和SIP过程。
第二十七条:这条就是强调定期检查。
第二十八条:简单的说就是要分区分放,标识清楚。
第二十九条:这边强调的是少量,当然必须是生产相关的。
第三十条:这里指的是要有独立的空调系统,必要时设置缓冲间。
同时还得便于清洁消毒。
第三十一条:这一条是对动物房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这条是对生产及检验用动物监管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一般都是检验合格了才投入使用的。
第三十五条:这一条仅仅是名词术语的修订。
明确了要以药典为依据。
第三十六条:同样,只是名词术语的修订。
第三十七条:是明确种子批和细胞库建立、保存及使用方式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这边明确传代数目的要求。
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这两条是对种子批、细胞库操作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一条:这边新增了种子批和细胞库的领用和使用情况也应当有记录。
第四十二条:这条说的是种子批、细胞库贮存条件的要求。
第四十三条:同样两个名词术语的修订,新增了储存条件的特殊规定。
第四十四条:这条是明确生物制品的分批编号应以药典为依据。
第四十五条:这一条贴合了《疫苗管理法》的要求,明确设计需求,生产能力与生产规模匹配,最大限度的保证生产工艺的稳定性以及产品的均一性。
同时显示了国家将逐渐整合疫苗的动向。
这个动向不是这个GMP附录第一次提出,而是在2018年发生长生事件以后就被逐步提出的;需要疫苗企业的高度关注。
第四十六条:这一条款在新版本中应该说是最让行业关注的。
首先我们得知道批的概念。
批指在同一生产周期中,用同一批原料、同一方法生产所得的一定数量、均一的一批制品。
根据这个定义的理解,一批半成品应当对应一批原液,而非多批。
目前新增的这条与2015版药典是存在一定程度冲突的。
(长春长生当年出现的一条缺陷项就是采用了不同批次原液勾兑,然后使用勾兑后的原液配制半成品。
)这一条其实可以这么理解是针对不同批次的原液进行合并生产,以提高后续相关工序的生产效率和得率。
按照这条的说法,可以理解为国家是打开了“原液合批”的理念。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就算允许多批次原液混合制备单批半成品,每批原液也应当是分别检验符合其质量标准的要求。
同时,合并后的原液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评价,评估其是否与合批前有较大的不同,合批等过程是否影响产品的最终质量等。
第四十七条:这一条其实是旧版的第四十四条修订过来的,内容上添加了明确禁止使用疫区牛源性材料,而且要符合药典的相关要求。
第四十八条:这条是明确生产过程中加料和取样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就是离心或混合应隔离。
第五十条:这边强调的是在线灭菌,在设备的设计和采购环节需要我们考虑进去。
第五十二条:化学方法是(消毒液浸泡)、物理方法是(高温高压灭菌)。
第五十三条:它细化了层析柱的使用规范,原层析柱的灭菌方法修改为消毒方法。
删除了对层析柱使用寿命应明确规定的要求。
原来是“不同的产品层析柱应分开”;现在是“不同的产品层析介质应分开”。
也就是说,放开了对层析柱的限制。
同一层析柱可以用于不同的产品,但不同的产品必须使用不同的介质。
另外,同一介质,不能用于生产的不同阶段。
第五十四条:这一条是明确取样、检测等器具的清洁消毒规范。
条件好的可以专物专用。
第五十五条:两个动词的修订,这一条明确了原辅料、中间产品、原液及成品检验的依据。
第五十六条:这一条明确了疫苗生产佐剂的要求。
应该是为了配合注册法规的调整提出的。
针对疫苗中使用的佐剂,增加了相应的法规要求,将疫苗生产质量管理的要求向前延伸了。
因此不能再将佐剂视为一般辅料来管理了。
第五十七条:这条跟前面第34条是类似的。
第五十八条:这边说的是中间产品的留样需求和要求。
第五十九条:这一条增加了信息化的要求。
增加了对于生物制品纸质记录的管理要求,需要将纸质的记录录入信息化系统或转化为电子数据。
这是国家对于生物制品将来进一步管理增加的一些准备措施,也许在将来,这些由纸质记录转化为电子数据的数据内容,可能就会被实时上传至药监部门进行严格监控。
同时,针对设备的计算机化系统管理、数据可靠性的需求,提出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要求。
这条应该对疫苗行业的影响最大。
如果疫苗企业生产工艺中手工操作偏多,那么实施该条款要求的改造就具有较大难度的。
由于官方对于疫苗企业实施持续严格监管的目的,这一条的最终实施是必然的。
不过官方也考虑到行业的特点,因此允许这一条的实施延期到2022年的7月1日。
对于目前正在开发的疫苗产品,需要在开发阶段,就应考虑到这些条款的影响。
第六十条:这一条是明确发酵和纯化等关键工艺需要进行连续监控。
第六十一条:这一条跟第二章原则第四条里说的是一个意思。
就是监管要求。
第六十二条:这边明确了疫苗产品的详细要求,针对疫苗产品的质量明确了趋势分析的要求。
更加贴合《疫苗管理法》的要求,同时也更加贴近“持续工艺确认”的相关要求。
是对于疫苗生产中偏差管理的强化,企业必须在以后把生产中所有偏差注明,提交给批签发机构来审核。
可以预测的是,以后疫苗批签发的难度会加大。
总的来讲,这个新版附录好像是对生物制品硬件设施没有提出新的要求,但是要实现最新版文件要求,企业对于某些硬件进行提高和改造那是不可避免的。
就比如要满足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就需要对生产设备数据捕获系统进行改造或者投资。
另外,第五条中关于生物安全的内容要求也没有提到具体的硬件改造措施,但是如果生物制品企业按照相关的国标来实施,那对于某些硬件的改造也是不可避免的。
总之,随着新版法规的实施,不管是已上市生物制品的生产成本,还是说研发成本都会相应的提高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