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一)
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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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主要途径,在中国长达2000年的历史中,已经形成了独特而完善的民事诉讼制度。
民事诉讼模式也随着时代的演变在不断改变和完善,下面就从古代到现代,从模式的变迁到影响民事诉讼模式的因素来探讨民事诉讼模式发展历程。
一、古代在古代,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是比较简单而粗糙的,主要有以下几种:1、私刑斗殴在古代,人们的思想观念比较落后,很多冲突都是采用私刑斗殴的方式来解决。
如古代的战国时期,不法之徒纷纷盗掘古墓以求发财,其间时常发生争斗,打斗致人受伤。
有爆竹戏中有这样一段:久而久之,盗贼们雇用专门医生,相互税医方可斗殴。
这也说明了即使在古代,人们也意识到了私刑会造成更加严重后果,于是人们在斗殴前需要税医,以避免一旦打人致残或打死,为此带来更大的麻烦。
2、臣民诉讼这种诉讼模式是古代贵族阶层间发生的纠纷,主要是通过互相投靠门下来解决。
如明代帝王与官员的纠纷,就要通过投靠宦门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不但只限于特定人群间,而且是不公正的,只有富有、势力强劲的一方才能胜诉。
3、流言蜚语在古代,流言蜚语是一种可以诋毁他人名誉的行为。
而对于被流言蜚语诋毁的人,会通过向地方官府检举他人来解决。
这种诉讼模式虽然看似不够正式,但是在古代却是非常有效的。
因为在那个时代,人们更加重视名声,一旦被污蔑,便会受到极大的伤害。
所以,很多纠纷都会因此解决。
二、近代随着历史的变迁,中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跟着发生了一些变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介入近代,随着民族体育的逐步增强,中央政府开始介入到民间纠纷,通过制定法律和政策,来维护公正和法制的公平。
这种诉讼模式被称为“官商诉讼”。
2、律师制度的建立在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的历程中,律师制度的建立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律师制度是在帝国主义侵略中国的期间,在推进多样化社会的进程之时,建立起来的。
中国的律师制度主要走向了民主化和法制化的方向,尽管这个制度还有很多不足,但它的建立标志着中国社会进入了法制化的阶段。
民事诉讼模式
![民事诉讼模式](https://img.taocdn.com/s3/m/edb779602f60ddccdb38a02c.png)
第一节 民事诉讼模式概述
1、资本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1)英美法系
(2)大陆法系
2、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第二节 民事诉讼模式的比较
一、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模式
英美法系民事诉讼模式的特征(当事人主义)
1、民事诉讼程序的启动、继续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 意志
二、废气涡轮增压器的分类 1. 按气流方向分类
按废气进入涡轮的气流方向可分为轴流 式和径流式两种增压器。
径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柴油机排出的废气 进入增压器涡轮壳后, 沿着垂直于增压器转子轴线 方向流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工作时, 其废气进入增 压器涡轮壳后沿着平行于增压器转子轴线方向流动。
径向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小、效率高、 加速性能好、体积小、结构简单。 车用柴油机大 都采用径向式涡轮增压器。
轴流式涡轮增压器的特点是流量大、效率高、 压力升高比大, 适用于中、大型柴油机。
2. 按压力升高比分类
增压器压气机的出口 压力与进口 压力之比称为 压力升高比。 简称压比。 用 πκ 表示。
康明斯 KTA-2300 型柴油发动机。
斯太尔 15 系列六缸直 列水冷式柴 油发动机。
三、发动机主要性能指标的选择 1. 发动机最大功矩 Temax及相应转速 nT
四、发动机的悬置
发动机是通过悬置元件安装在车架上,悬置元 件既是弹性元件又是减振装置,其特性直接关系到 发动机振动向车体的传递,并影响整车的振动与噪 声。 合理的悬置不但可以减小振动、降低噪声以 改善乘坐舒适性,还能提高零、部件和整车寿命。
1、在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上,法官 起着积极的作用(职权探知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https://img.taocdn.com/s3/m/d7470bcb6429647d27284b73f242336c1eb930df.png)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民事诉讼是指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民事关系发生争议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一种解决纠纷的程序。
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完善,目前基本建立了以审判为中心、多元化解纷机制并存的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制度的历史演变1. 传统模式在我国古代,民事纠纷往往通过斡旋、调解或仲裁等非诉讼方式来解决。
但受限于各种因素,这些非诉讼方式无法有效解决一些复杂的纠纷。
因此,宋代开始出现了专门的民事诉讼制度,设立了官府法院来审理纠纷案件。
2. 大陆法系模式随着现代法治观念的兴起,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逐渐趋向于大陆法系。
这种模式以诉讼为主导,倡导依法审理案件、尊重当事人的诉权和辩护权。
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于1982年颁布实施,成为中国大陆地区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依据。
二、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特点1. 审判为中心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中,审判起着核心的作用。
法院作为独立的第三方,负责对案件进行审理,依法公正、独立地作出裁决。
审判程序包括立案、质证、辩论、裁决等环节,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益。
2. 多元化解决方式为了促进纠纷的迅速解决,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也鼓励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等方式解决争议。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会积极引导当事人进行调解,协助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如果调解达不成,根据需要也可以采取仲裁、裁决等其他方式解决争议。
3. 强化证据制度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注重事实与证据的证明,依法规定了举证责任和举证方法。
原则上,诉讼双方应当自行举证,但在实践中,法院也会对某些事实或证据的提供有一定的指导和引导作用。
这样的证据制度能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 加强司法公正作为民事诉讼模式的核心要素之一,司法公正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充分重视。
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确保法官在决策过程中不受任何外界影响。
此外,我国还逐渐推行庭审公开、网络审判等制度,增强司法透明度。
三、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趋势1. 强化诉讼参与权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将越来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权。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https://img.taocdn.com/s3/m/3767c40e2379168884868762caaedd3383c4b587.png)
论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胡霞彝【摘要】Justice and efficiency is the value of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However,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conversion of summary procedure into ordinary procedure because of the blank, fuzzy and general legislation in judicial practice. In order to solve these problems, measures should be taken such as multiple legislation standard, option rights of civil procedures, specification conversion program, the effec-tiveness of the conversion program legislation, counterclaim legislation through introducing the legislation of Germa-ny, Japan, Taiwan and other countries and regions and comparing it with China.%公正和效率是我国民事诉讼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的价值追求。
但是,由于立法的滞后、空白、模糊、笼统,简转普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较多问题。
针对已出现的问题,比较我国台湾地区与德、日等国家有关简转普的立法,我们应当采取设计多元立法标准、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规范转换程序,建立审查制度、增加有关转换程序效力之立法、填补因反诉简转普立法空白等措施。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https://img.taocdn.com/s3/m/f3326c2304a1b0717ed5ddbe.png)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转型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的转型](https://img.taocdn.com/s3/m/66f26b07f12d2af90242e613.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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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0.下 03
论我国民事诉讼标的理论 的转型
霍 丽 娟
摘 要 诉 讼 标 的及其 理论 是 民事诉 讼 法的核 心 问题 , 它是诸 多 民事诉 讼理 论 和 司法 实践 问题解 决 的基础 。 随着 中 国社会
九八 二年的《 民事诉讼法( 实行) 第 4 条第 1 规定: 》 7 款 当事人一方
或双方二人 以上, 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 讼标 的是同一种类 的,
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 并审理 的, 有权提起诉讼 , 为当事人。 4 成 第 8条
第 2款规定: 对当事人争议的诉讼标 的, 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的请求
要的诉讼程序浪费, 且这两个判决都有执行的效力, 事人可 以申 而 当
些经常在案件 中涉及的 比较重要 的问题, 在认识上出现很大偏差和
分 歧 , 重 影 响 了 到对 案 件 高效 , 正 的审 理 及 对 当事 人 合 法 权 益 的 严 公
保护。 由此看来我 国民事诉讼标 的理论有必要转变 , 从旧说走 向新说。
的发展和转变, 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也在不断的发展 , 所以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诉讼标的理论也应该发生相应的改变。 关键 词 民事诉 讼 实践 诉 讼标 的理论 转型
中图 分类 号 : 9 5 D 2 文献 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0 90 .3.2 10 .522
一
首先, 当事人在诉讼 上的主张作 为诉讼标 的, 有利 于纠纷 的一次 性的解 决, 其次, 基于~个纠纷只产 生一个案件, 不会就 同一个纠纷产 生不同的判决 , 有利 于维护法律的权威 , 这正式当代法制社会必须的。 ’ ( ) 国现 阶段 的诉讼标 的理论 学说 三 我 我国民事诉讼法 学界一般将诉讼标 的界定: 诉讼标 的, 又称诉的 标的, 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并要求法院做 出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https://img.taocdn.com/s3/m/db3ee722ed630b1c59eeb5e0.png)
民事诉讼原理与实务(一)·比较辨析·论述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5.■■【论述】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2013.102009.1答:■【名词解释】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以审理、调解、判决、执行等方式解决民事纠纷的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与调解、仲裁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1)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
它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2)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强制性是公权力的重要属性。
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和审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
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
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被告将被强制性地带入诉讼程序。
即使被告执意不参加诉讼,法院也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3)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常常会引起严重的后果。
(4)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
现代国家实行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把寻求司法救济作为公民对国家享有的宪法上的权利。
法院的判决是对纠纷的最终解决,判决生效后,纠纷从法律上就得到了终局性地解决,不允许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次提起诉讼。
第二章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4.【比较辨析】处分权与审判权的关系。
答:为了在民事诉讼中正确地贯彻实施处分原则,还需要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处分权与审判权之间的关系。
(1)处分权构成了对审判权的合理制约。
(2)审判权应当指导、监督处分权的行使。
(3)审判权应当保障处分权的实现。
论我国民事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内容再造
![论我国民事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内容再造](https://img.taocdn.com/s3/m/76828b23453610661ed9f4ab.png)
论我 国民事起诉状的功能转型与 内容再造
纪 格 非 ’
( 1 .中国政 法大学 民商经济法学院 , 北京 1 0 0 0 8 8 ;
2 . 2 0 1 1计 划司法文 明协 同创 新 中心 , 北京 1 0 0 0 8 8 )
摘 要: 起 诉 状 的 程 序 功 能和 内容 是 由诉 讼 的构 造 、 诉 答程 序 的 功 能 、 诉 讼 标 的理 论 、
判 决效 力制 度 、 司 法 的 经 济性 问题 等 共 同决 定 的 。 我 国起 诉 状 的功 能转 型 与 内容 再 造 应 当
与审前程序设置的整体 目标相一致 , 同时兼顾我 国的具体情况。应 当弱化起诉状 对于法院 司法管理的辅助功能 , 减轻原告的 法律论证 负担 , 强化起诉状特定案件 事实 , 促进争 点整 理 方面的程序性作 用; 同时应 当增 强起诉状在 内容方 面的弹性 , 完善起诉状修改的程序 。 关键词 : 起诉状 ; 诉 答程 序 ; 争 点 整 理
起 诉状作为 开启 司法程序 的钥匙 , 其 功 能的界 定 与内容 的设计 , 一 直备 受 关 注 。 ① 比较 法 的研 究
成果 已经显示 , 不 同国家 在不 同历史 时期 对起 诉状 在 内容 与形 式方 面 的要求 有 很 大 的变 化 。其原 因 很难 简单归结为立法 的进 步或 倒 退 。笔 者认 为 , 起 诉状作 为诉答程序 最为 重要 的法 律文 书 , 它 的 内容 仅是 其承载 的程 序功能在诉讼 上 的“ 投影” , 而起诉 状 的程 序 功 能 又 是 由诉 讼 的构 造 、 诉 答 程 序 的功 能、 诉讼 标 的及判 决 效 力 制度 等 多 方共 同决 定 的。 因此 笔者将 首先 分 析影 响起 诉 状 的 功能 与 内容 的 外 部因素 , 探讨对起 诉状 内容 的不 同 的立 法要 求形
“林中路”: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述评——读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
![“林中路”:民事诉讼模式·体制论述评——读张卫平《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bcb0bb22915f804d2b16c178.png)
总第 10 2 期
S m .1 0 u N0 2
【 暨南新书架】
“ 中路 ” 民事诉讼模式 ・ 制论述评 林 : 体
— —
读张卫平《 转换的逻辑—— 民事诉讼体制转型分析》
徐 昕
(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 重庆 403 ) 001
[ 摘
一
要 ] 民事诉讼模式 ・ 体制论是 19 年代 以来中 国审判方式改革 背景下兴起 、 90 并持续 引起关 注的
[ 收稿 日 期] 20 —6 l 05 0 一 8
【 作者简介 ] 徐 昕( 7~)男, 1 O , 江西丰 9 城人,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 法学博士, 从事诉讼法研究。
① 本文标题也借 用 了该书之名 . 该书 中译本见上海译文出版社 20 年出版的孙周兴译本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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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杂抽象 的 民事诉讼 理论 中 , 他选择 了一 条正
种宏观 的、 整体 的、 构 的、 象 的、 结 抽 比较 的分 析 , 民事诉 讼 法 学 与法 理学 以及 人 文、 ¨卜 在 社会科学 的结合方面作 出了有益 的尝试。这一
理论体系对于 中国的民事诉讼法学研究 的贡献
确的林 中路 ; 更准确地 说 , 开辟 了一条道 路 。 他
不至 于迷失方 向 ; 而且 , 照他 的研究 策 略 , 按 一 位学者行进 在林 中路 时 , 当“ 应 一首主题 歌反复 唱” 。他的主题 歌是 民事诉讼 模式 ・ 体制及 其
诉讼的基本模式, 但整个比较分析的基点是以 民事诉讼模式 为基础 的。许 多问题都触 及这一 个 基础 。 () ” 序’ 】 继而 , 者声 称将撰 写 《 作 民事诉
个法学论题 本文概述了这~理论的发展和现状 , 对该领域的代表作, 特别是《 转换的逻辑——民事诉讼
分界·分层·分流·分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转型的基本思路
![分界·分层·分流·分类——我国民事诉讼制度转型的基本思路](https://img.taocdn.com/s3/m/6444c46e783e0912a2162a72.png)
界、 职能分层 、 案件分流 、 程序分类的基本思路 ,
求之间形成 的剧烈冲突 , 在传统上受制于中央行 政集权的强大力量隐而未发 , 日益复杂的转 而在
型社会 中却迅速浮出水面。 其二 , 社会 自 治和地方分权对中央集权模式 的冲击。在经历长达 加 年公有制政府收缴一切 私权 、 包揽一切私人事务之后, 政府权力对于中 国基层社会 的控制深度和广度都已超过了任何
・ 法学研究 ・
分界 ・ 分层 ・ 分流 ・ 类 分
— —
我 国 民事诉讼 制度 转型 的基 本 思路
傅郁林
( 北京大学 法学 院,北 京 10 7 ) 0 8 1
摘要 : 我国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 目 标和总体方向仍然应 当是 司法现代化和 司法专业
化, 完成从“ 前现代” 现代化” 向“ 的转型。然而, 这种转型不是采取任何单一的价值取 向或矫 枉过正措施 , 而是要 以社会分工的专业化程度为标志实现社会进化 , 通过精 密的分流装置, 体 现权限分界、 职能分层 、 案件分流、 程序分类的基本思路 , 从而在 价值 冲突 中系统地重构我 国 现代化的民事诉讼程序。
系中 , 亦即在作为民事程序核心内容的民事诉 讼法律关系中, 要划定当事人处分权与法官审
判权 ( 公权与私权 ) 的界限 , 在此基础上形成处
自 我复元的能力 , 当事人在一种感觉被剥夺之后
职能分层是权限分界的பைடு நூலகம்成部分。权限分
界包含三层含义 : 在民事程序的内部的横 向关
又被遗弃的情绪 中无处发泄不满。民事纠纷一
方面在传统惯性 中( 包括需求者 的思维惯性和 供给者的渠道设置) 大量涌入并依赖于政府机 构特别是法院, 另一方面 日 益苏醒的自治意识和 日 益成熟的市场机制又促成对公权机构 的某种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https://img.taocdn.com/s3/m/02d2df0d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e3.png)
民事诉讼模式的类型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事诉讼已经成为了人们解决纠纷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不同的案件和不同的当事人会采用不同的诉讼模式。
本文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几种常见模式。
一、普通诉讼模式普通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一种模式。
当事人按照诉讼程序,通过诉状或口头陈述等方式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根据诉讼程序进行审理,最终作出判决或裁定。
这种模式适用于各种类型的民事纠纷案件,也是最为常见的一种诉讼方式。
二、简易程序模式简易程序模式是一种快速解决纠纷的方式。
该模式适用于一些金额较小或者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会缩短诉讼期限、简化诉讼程序,以便快速解决纠纷。
当事人可以通过口头陈述或者书面申请等方式提出诉讼请求,法院会在短时间内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三、仲裁模式仲裁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仲裁协议的情况。
在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选择一名或数名仲裁员,由仲裁员依据仲裁协议进行仲裁。
仲裁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商业纠纷中较为常见。
四、调解模式调解模式是一种非诉讼方式,适用于当事人愿意协商解决纠纷的情况。
在调解过程中,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会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以便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调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五、诉前调解模式诉前调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之前进行的调解方式。
在该模式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在诉讼之前进行调解,以便快速解决纠纷。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诉前调解中达成了解决方案,那么就可以避免进入诉讼程序,以便节省时间和费用。
六、和解模式和解模式是一种在诉讼程序中达成和解的方式。
在和解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会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以便尽快解决纠纷。
和解过程通常比诉讼程序简单,费用也相对较低,因此在一些简单的民事纠纷中较为常见。
七、执行程序模式执行程序模式是一种在判决或裁定生效后进行的程序。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现代转型
![论我国民事纠纷非讼解决机制的现代转型](https://img.taocdn.com/s3/m/1f1be2dcb14e852458fb57d7.png)
中图分 类号 : 9 3 9 文献标 识 码 : 文章 编号 :0 8— 9 1 2 1 ) 3— 14— 9 D2. A 10 6 5 ( 0 1 0 0 7 0 进 入新世 纪 以来 , 随着 中 国经济 社 会 的急剧 转 均 ; 是在 不 同非讼 解纷 机制 的实 际运行 上 , 在着 二 存 不加 区别 的 “ 刀切 ” 一 的简单 做法 ; 是对 非讼 纠纷 三 解决 机制 内部 的 衔 接 和协 调 缺 乏 关 注 。显 然 , 这种 现状 严重 阻碍 了我 国民事纠 纷非讼 解决 机 制现代性
以用 “ 显性 ” 词 , 在是 由于报刊 文章 经常 以这 四 一 实
了具体 方 向 。 依 此反 观现 状 , 们不 难发现 , 我 当前 我 国 民事 纠 纷非讼 解决 机制 与这 一要求 之 间仍 存 在相 当大 的差 距 。一 是对 各 种 非 讼 纠 纷解 决 机 制 的研 究 冷 热 不
第一次 以规 范性 文件 的方式 对仲裁 、 政调 处 、 民 行 人
调解 、 商事调 解 、 业调 解 以及其他 现有 的非 讼 纠纷 行 解决方 式 的运用 进行 了集 中概 括 , 对我 国 民事 纠 并 纷非讼 解决 机制 的建设 目标 提 出了 明确 要求 —— 即 非讼解 纷机 制与 诉讼 机 制 相 衔 接 ; 建设 非 讼 解 纷 机
收 稿 日期 :O 1 2— 8 2 l —0 2
种 方式来 涵 盖或 指代我 国非 讼 纠纷解 决方 式 。但 是
①
作者简介 : 王阁( 95 17 一 ) 女 , , 河南栾川人 , 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博士研究生 ,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 民法院法 官助理 。 有学者称 , 我国非讼纠纷解决机制是以“ 前诉讼时代” 为发展起点 , 而许多西方 国家却是在“ 诉讼时代 ” 的基础上通过 强化非 讼解决机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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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发展历程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
在封建社会,民事诉讼以及刑事诉讼都是由官府进行处理。
同时,法律也十分落后,民事诉讼往往是非常不公正的。
直到清代,随着西方文明的介入和现代化的思想观念的涌入,我国的民事诉讼模式才开始逐渐朝着现代化方向发展。
近代民事诉讼模式的重要提升在于诉讼程序的改革。
在晚清时期,随着海关改革,洋务运动等先进思想的影响,民事诉讼的进步也和着全面的现代化改革一起推进。
近代早期的中华法律并不完善,特别是在成文法方面的落后。
迄到清朝以前,整个中国仅有些许数目的地方法规,仅仅属于某一地方王朝的所谓“颁布太平惟书”,并非成文法,也未得到普遍宣传。
所以,在这样的环境下,诉讼程序更是缺乏规定。
因此,受西方文明的影响,粉碎李鸿章各地制度规范,绘制新的民事诉讼程序是刻不容缓的事情。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这时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开始逐渐经历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新成立的政权不断推进法制现代化的进程,正式颁布了第一部成文法——《民法通则》。
此时,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框架已经基本上确立下来,而民事诉讼的流程和程序也在进行初步的规范。
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迎来了全新的历史时期。
新的法制体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建立了全面的国家机器。
在我国新生的政治体系下,民事诉讼模式逐渐向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转型。
在这个转型时期,民事诉讼模式取得了几个重要的进步。
首先,新的立法工作推广了列宁关于德国民事诉讼的学说,把司法提高到了一种高级政治和技术行为的位置。
否定了机械的诉讼程序和僵化的审判方式。
其次,政府采取了若干措施促进民事诉讼公正高效进行。
例如,增加各类司法人员的数量,统一了判决标准,加强审判工作的独立性等等。
20世纪70年代,文化大革命的结束标志着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再次重振。
在邓小平的倡导下,民事诉讼制度得到了从发扬光大的待遇。
作为新的司法体制的核心,全国的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构逐渐被标准化,正式晋升为国家权力机构。
民事诉讼模式转换之“跳板”:释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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弊端 的 日渐 暴露 。 特别 是 在市 场 经 济迅 猛发 展 、 权 人
法 制 观念 不 断深 入 民心 的今 天 . 国原 有 的 超 职权 我
体 制 频受 “ 病 ” 诟 。于是 ,0世 纪 末我 国 民事 诉讼 法 2 界 掀 起 了一场 具 有实 质 意 义 的 民事 审 判 程 序 改 革 。 鉴 于 原苏 联 民事诉讼 理论 与 大 陆法 系 民事诉 讼 理论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51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 7 5 4 (0 )7 0 6 - 4 1O — 3 8 2 1 0- 0 9 0 1
释明 , 意指 阐明 、 明 、 释 、 发 、 导或 者 教 说 解 启 开 导 …。释 明义务 最早 源 于认 为 法 官在 诉讼 中应 负有
一
、
释 明 义 务 之 现 实 价 值 分 析
目前我 国民事诉 讼 改革 正处 于职权 主义 讼 中各 种显性 矛盾 层 出不 穷 , 性矛 盾未 可估 量 。为 了审判 方式 的顺 利改革 , 隐
主 义 体制 的审判 理念 下 , 院是 诉 讼 中的 积 极 主 导 法
革 目标 之一 的“ 束 性辩 论原 则 ” 约 的确 立 , 得权 利 使
适 应 改革过程 中诉讼 当事人权 利 的有 效 保 障 ,也 不 适 应 改革 后诉 讼模式 的内在要 求 。 因如 此 . 正 在没 有
是 不完 整 的、 粗糙 的并 缺 乏 约束 力 的规 定 。 当然 , 释 明义 务 的“ 视 ” 对 漠 与我 国长 期 职 权 式 的裁 判 理念 以及诉 讼 模 式不 无关 联 。在 习惯 于职 权
法 官对 当事人适 当的协 助 、 良性 的互动 , 切实 保 障最 终诉 讼 结果 的合理 化 。
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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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新发展:协同主义诉讼模式[摘要]在我国当前的社会形势下,实现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型成为完善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优化制度构建的一项基本任务。
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和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并不能全面有效地解决这一时期的民事纠纷,因此需要将转型方向放眼于上述两种诉讼模式所相互妥协与综合得出的协同主义诉讼模式。
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主要任务是:不仅强调当事人在程序上的主导权,还要求法官与当事人共同推进诉讼,以此形成科学的正当的案件事实探究机制,充分保证法院和当事人在探索法律问题进程中展开对话和交流。
[关键词]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协同主义一、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发展进程中遇到的问题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由于当时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与我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已不能相适应,并逐步呈现出诸多弊端。
在近几年的民事诉讼理论探索及审判方式改革中,总结、吸收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有利因素,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充分发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能动性、积极性,已成为共识。
然而随着司法改革的进一步推进,新的课题考验着理论界与实务界——在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转化的过程中,怎样深入协调这两种诉讼模式的关系。
对这一课题的解决,直接影响着我国未来民事诉讼审判模式的发展。
由于法官在整个诉讼过程中被赋予了绝对的主导支配权,使其在诉讼中拥有了指挥和控制大局的强制地位。
法官能够主动搜集调查证据,查询案件事实,询问当事人,同时还对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审查和干涉,在此期间当事人完全处于被动地位。
由此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呈现出一些“超职权”的弊端:(1)法院的裁决超出当事人诉讼请求范围;(2)当事人容易失去行使权利的主动性,演变成一切均由法院决定,法院成为了当事人行使自己正当法定范围内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干预和妨碍的屏障;(3)当事人举证的权利被架空,收集调查证据由法院全部包揽。
(4)法院在庭审进程中处于主宰地位,当事人则被动的成为被询问、审查的对象,消极地跟随着法官的指挥棒进行法庭调查和辩论等。
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
![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https://img.taocdn.com/s3/m/cf8958dbc67da26925c52cc58bd63186bceb92e3.png)
民事诉讼法形成性考核册简答题及论述和案例分析由于名词解释书上好找,就不再累述。
1、简述民事诉讼的诚实信用原则。
答:一、禁止滥用诉讼权利。
二、禁止不正当地形成诉讼状态。
三、禁止反悔。
四、诉讼权利失效。
五、真实义务。
2、简述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答: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3、简述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答:一、案件性质。
就是指案件的属性,即案件属于一般类型的民事案件还是特殊的民事案件。
二、案件影响范围。
是指案件自身和案件处理的结果对社会的影响范围。
论述题1、试述民事诉讼法的任务答:一、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二、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
三、保证人民法院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教育该人民自觉遵守法律。
五、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试论民事诉讼的模式。
答:一、它是对民事诉讼程序及制度结构的抽象和概括。
二、它是对民事诉讼结构的构成结构要素及各要素之间基本关系的抽象和概括。
三、民事诉讼模式作为一种理论框架,集中地反映了民事诉讼制度及程序的主要特征。
简答题1、简述诉的种类。
答:一、确认之诉。
二、给付之诉。
三、形成之诉。
2、简述管辖的分类。
答:一、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
二、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
三、共同挂念和合并管辖。
3、简述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及分类。
答:民事诉讼法学(博州电大教科书140页),由于我时间有限内容太长我就不直接打上答案了。
论述题试述普通共同诉讼与必要共同诉讼的联系与区别。
答:民事诉讼法学(博州电大教科书128页)。
案例分析题案情:甲市民李小宝常年居住在甲市的A区,其在甲市的C区开了一家汽车修理铺。
但其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所登记的业主是其兄长李大宝……。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考研)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考研)](https://img.taocdn.com/s3/m/3b23b905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f60e4be.png)
试论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的关系。
(考研)一、相互联系二者的联系非常密切,对此,马克思曾有过深刻论述,他指出:“审判程序和法二者之间的联系如此密切,就象植物的外形和植物的联系,动物的外形和血肉的联系一样。
”具体而言,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的联系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二者在内容上往往相互交融,牵连难分一方面,民事实体法中常常包含程序性规范,另一方面,民事诉讼法中也有一些体现民事主体实体权利义务的条款。
而诸如法人、、诉讼时效等制度则很难由单个的法律部门规定完全,需要由民事诉讼法与实体法相互协调予以规定。
(二)民事实体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目的及原则有重合之处在目的方面,诉讼法上有私权保护说、维护司法秩序说等等,可无论是哪一种学说,实体法同样也有;在原则方面,二者也有许多相同的地方,如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
二者都是为了解决民事法律红纷,更好地调整民事法律关系而服务。
(三)民事诉讼法与民事实体法相互为用1.实体法对程序法:民事实体法为民事诉讼法提供裁判依据,脱离实体法,诉讼也将无法进行,诉讼程序将变为一纸空谈。
2.诉讼法对实体法:(1)民事诉讼法为民事实体法提供了适用的程序,保障其实现,虽然,民事实体法的实现有多重解决方式。
如和解、调节、仲裁,但无疑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最权威、最基本、最主要的途径。
(2)民事诉讼法及诉讼程序能使法律的适用更合乎理性。
民事诉讼法所尊崇的当事人主义、辩论主义等基本原则,以及其所设计的公开审判、举证、质证、辩论,合议等一系列科学的程序制度,能为当事人提供平等(3)为审判结果提供公信力。
裁判结果本身是否公正又不可能有一个客观的衡量标准,当事人往往是通过对诉讼程序过程的直接感受来评价裁判结果是否公正的。
诉讼程序的公正性是使塑造司法权威,赋予裁判结果正当性的重要根据。
(四)民事诉讼法具有补充、发展民事实体法内容的功能因为法律成文化的滞后性,大量新型的民事红纷没有相对应的实体法,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往往会依据法律原则以及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予以判决,这些新型的实体权利能够被法院判决确定下来,从这个意义上说事诉讼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affc1bcd18e8b8f67c1cfad6195f312b3169ebf0.png)
民事诉讼法论文(推荐五篇)第一篇:民事诉讼法论文摘要:新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并且增加了很多新的制度和条文,但新添加的内容存在争议,因此需要进行司法解释重点问题。
为了解释司法重点,本文先从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结构和原则、民事诉讼法管辖制度、证据制度等入手,再从小额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公益诉讼、案件外人员对执行存在异议的诉讼等重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和了解,统一裁判尺度,以便于各地人民法院更好的理解和适用新《民事诉讼法》。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重点问题司法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国家法律、强化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之一。
2012年全国民大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决定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
为了能够更好的理解民事诉讼法中增添的新内容,总结司法经验,最高人民法院对新民事诉讼法做出了全面的系统解释。
通过两年多的努力,在2015年2月4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解释新添加的条文和规定。
本文就新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进行探讨,如下文: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概况(一)《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结构和原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在旧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不断修整和完善,它解释新民事诉讼法增添的新内容和条文,并将其整合。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了民事诉讼法解释,虽然有些法律制定后,过了较长的时间不用,但是却还具有引导性,因此在解释司法的过程中,需要坚持以问题作为导向,坚持解释的合法性。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在制定的过程中,坚持以新民事诉讼法作为依据,不能突破法律规定,需要严格按照司法规定进行,不能将民事诉讼法抛之脑后,按照个人意愿进行司法解释。
(二)新民事诉讼法中的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案件中,如果案件范围较广,则管辖制度会成为一个较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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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诉讼模式之转型(一)
内容提要:本文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为契机,讨论了理想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与证据规则之间的关系,并分析了我国超职权主义的传统民诉模式的形成背景及在诉讼实践中的困境,指出理想的民诉模式是以当事人权利自主、法官规范化的有限职权为核心,以司法公正和诉讼效率为价值追求的新型诉讼模式。
本文结合《规定》中的相关规定,从当事人权利自主和法官职权规范化两个角度,分析了《规定》体现的正是理想诉讼模式的精神要求,它的出台施行预示着我国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民诉模式正向理想的新型民诉模式转变。
关键词:民事诉讼理论诉讼模式证据规则转型
引言
证据是诉讼活动的灵魂,任何公正的司法裁判都离不开充分的证据的支持。
它是认定争议事实,分配争议的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关键。
而与证据相关的一些诉讼规则的确定,实质上就成为了主导诉讼推进模式的核心游戏规则。
2002年4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施行,正是我国民事诉讼领域中核心游戏规则的变革之举,它的施行必将使传统的超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发生极大的改变,并建立起一套以司法公正与效率并重为价值追求,以当事人权利自主、规范化的法官有限职权主义为核心的新型民诉模式。
同时,这种转变在一段时期内将会对当事人诉讼心理、法官角色转变、法院配套改革及公众认可接纳度等方面产生较大的冲击;而对于引导这一变革的方式的合法性,似亦值得商榷。
一、理想民事诉讼模式构建与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活动解决的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争议,当事人的民事实体权利的争议(即当事人之间私权的争议)是发起民事诉讼的原因。
从这一点上看,民事诉讼活动可以看作是民事主体私权的延伸,在司法实践中也遵循着不告不理的原则。
但是,我们又不能把民事诉讼仅看作是维护当事人“私益”的手段,当民事争议进入诉讼阶段后,必是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对彼此所争议的实体权利无法达成共识,且依彼此间桌面下的沟通与协调已不能排除这种分歧,化解矛盾,故方求之于国家公权力。
争议突破当事人之间私力协调的解决机制后,司法机关实际上就成了社会矛盾的最后一道消弥口,作为国家审判机关的人民法院,其行为的目的便不仅是为了通过查明事实而确认彼此间的权利主张以息讼止争,同时还负有化解社会矛盾,是社会中不稳定的法律关系重归秩序状态,并通过这一途径最大化的避免社会资源的不必要浪费,以直观的结果引导人们自觉使自己的行为规范化,进而避免可能的损失,在社会上营造出公正与秩序的运行状态。
这也是有的学者所说的“民事司法的公益性”。
1
法官作为当事人之外的一个负有特殊社会使命的第三人,就必须通过一套诉讼运行模式来认清当事人之间争议的事实,并以司法文件——具有强制性的纠纷解决方案——的形式使有争议的权利义务在当事人之间得到公平的分配。
在这一过程中,无论是当事人对权利的主张或是对义务的驳斥,还是法官认定争议事实,明确责任负担并作出裁判,离了充分的证据材料的佐证,任何一方的公正诉求都不会得到实现。
正如引言中所说,证据制度就是诉讼运行模式中的核心“游戏规则”。
理想的民事诉讼模式的构建,在很大程度上也就是理想的证据制度的构建。
当然,这里所说的“理想”并不是那种不可捉摸、难以实现的凭空臆想,而是符号民事诉讼自身特点,兼备公平正义与简便迅捷(效率)这两个基本要素的诉讼模式构建。
如前
所述,民事诉讼是当事人私权利益的延伸,从一个个具体的民诉个案来看,诉讼结果的最终承受者只能是当事人,作为“当事人自己的事”,当事人理所应当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享有所应受的尊重,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和处分理应得到充分的保障;但从民事诉讼的公益性看,一个具体个案的裁判,其结果又不仅只及于当事人,而是产生了司法的外部效应:它影响到了社会公众对公平正义理念的坚持,对司法权威的态度,甚至是民事行为中对当规避行为的预期等。
但公益性的实现又有赖于具体个案中当事人“私益”得到公平合理的分配。
故,理想的民事诉讼模式就是以当事人权利自主、法官有限职权主义为核心,兼顾公平正义与效率的新型诉讼模式。
因此如何构建有利于具体个案当事人“私益”得到公正合理分配的证据规则,也就成为了民事诉讼模式转型的核心内容了。
在证据规则的构建中,又以举证责任的分配、举证时限的规定、质证如何进行及法官审核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标准如何确定、证据与法官裁判之间的关系等内容为重。
其中关于举证责任的性质及其分配原则、法官审核认定证据的标准的确定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法官在诉讼中的不同角色扮演,也是产生诉讼模式之间差异的一个根源。
关于它们在我国民诉模式转型中的意义,后文将另行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