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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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36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2.10.11
【实施日期】2003.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
(第236号)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10月8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张国光
二00二年十月十一日
湖北省价格监测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和规范价格监测工作,保证价格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及时性,发挥价格监测在宏观经济调控和价格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价格监测,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商品、服务价格和成本的变动进行跟踪、采集、分析和发布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价格监测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做好价格监测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和支持价格监测工作的基础建设。
价格主管部门应根据价格监测工作的需要,建立完善价格监测网络,健全价格监测机构,配备相应的价格监测工作人员。
第五条价格监测实行监测报告制度。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价格监测报告制度的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内价格监测地区和定点价格监测单位,并可根据当地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和价格调控的需要,制定补充价格监测品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