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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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上报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及时排查、治理煤矿安全生产隐患,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煤矿生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矿的所有部门。
第三条、煤矿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矿长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全面责任,各分管副矿长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负责。
第四条、煤矿安全科对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报告工作负有监督检查和查处的职责。
第五条、煤矿应制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报告制度,明确隐患排查治理报告责任。
第二章隐患排查
第六条、? 煤矿每周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全面排查1次;煤矿科、队、班组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随时进行隐患排查。
第七条、煤矿每周召开一次隐患排查办公会议。
第三章隐患治理
第八条、煤矿应建立健全隐患登记建档和重大隐患挂牌整改制度。
第九条、煤矿安全生产隐患实行分级管理。一般隐患由矿长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 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重大隐患由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 按照定时间、定人员、定资金、定措施、定标准的“ 五定” 原则进行停产整改。
第十条、所有隐患都要按照“ 零闭合” 管理原则,逐级落实整改责任,确保整改实效。重大隐患整改完毕后由煤矿组织验收, 安全矿长签字后报公司安全监察处备案。重大隐患整改完成,由煤矿主要负责人组织自检,自检合格后由煤矿向公司提出书面恢复生产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包括整改内容、自检结果,并由煤矿矿长和安全矿长签署验收意见。
第四章隐患报告
第十一条、? 发现煤矿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行为时, 煤矿调度室必须立即向公司调度室报告。
第十二条、? 每月 25日前,煤矿要将本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书面报告公司。书面报告要有煤矿主要负责人签字。报告包括隐患的原因、现状、危害程度分析、整改方案、安全措施和整改结果。
第五章罚则
第十三条、? 对迟报、瞒报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按规定限期整改隐患或不落实整改措施、不执行上级煤炭监管部门和公司停产整顿指令而擅自组织生产的, 按照《煤矿安全隐患处罚办法》进行处罚,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与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兴隆煤矿。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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