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保证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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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探析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合同,约定在一定期间内,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予赔偿的法律关系。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形式,在保证被保险人权益的同时,也涉及到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结合近年来保险合同纠纷案例,对保险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合同的法律要件,即合同的基本要素:合意、客体、价值、形式。

在保险合同中,合意和客体都需要满足保险的特殊要求。

首先,保险合同的合意一般要求被保险人提出保险申请,保险人同意承保。

在实际操作中,被保险人只有在了解保险人的基本情况、保险范围、保险费用以及赔付等方面的信息后,才会真正决定是否签约。

此外,保险人也要对保险人做出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其次,保险合同的客体必须是一种具体的风险。

这种风险要在统计学上具有相当的数量规模,并且具备不可预知性、不确定性。

这是与其他合同本质不同的地方。

在保险合同的形成过程中,保险人还要对被保险人做出风险评估,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如果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的风险太高,就需拒绝承保。

但在实际操作中,保险人有时会故意隐瞒重要的风险信息,或是将风险评估指标夸大、夸大被保险人的风险等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合同成立后发生纠纷。

二、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事故认定保险事故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损失,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可以获得保险人给予的赔偿。

但是,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保险事故的定义却有很多模糊不清的情况。

比如,有的合同规定“意外事故”,但没有明确具体的含义。

这样的约定给保险事故的认定带来了很大的模糊性,也容易引发纠纷。

在实际情况中,要准确地认定保险事故并非易事。

有些损失与保险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并不是那么容易确定。

在实际操作中,保险公司有时会拒绝承认保险事故,很大程度上也是源于这种判断上的模糊性。

三、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常常是引起保险事故纠纷的原因之一。

保证保险的法律效力包括(2篇)

保证保险的法律效力包括(2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保险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产品,在我国市场经济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保证保险是指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一种保险。

保证保险的法律效力关系到保险公司的权益和投保人的利益,因此,探讨保证保险的法律效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保证保险的法律效力概述1.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保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订立的,约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保证保险合同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

(2)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合同相对性。

保证保险合同仅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具有法律效力,对于合同之外的第三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可撤销性。

投保人、保险公司或其继承人、受让人、债权人等,均有权依法撤销保证保险合同。

2. 保证保险责任的法律效力保证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根据保证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因违反合同约定而给他人造成损失承担保险责任。

保证保险责任具有以下法律效力:(1)保证保险责任具有法定性。

保证保险责任是基于保证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当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2)保证保险责任具有可强制执行性。

当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给他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支付保险金义务。

(3)保证保险责任具有可转让性。

投保人、保险公司或其继承人、受让人、债权人等,均有权依法转让保证保险责任。

三、保证保险法律效力的具体分析1.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1)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

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之间的民事法律行为,依法成立。

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 投保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② 保险公司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③ 保证保险合同内容真实、合法;④ 保证保险合同双方意思表示真实。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适用(2篇)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近年来在我国保险市场上得到了迅速发展。

然而,由于保证保险合同的特殊性,其在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一定的争议。

本文旨在探讨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以期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提供参考。

二、保证保险合同概述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诺,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违反保证事项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 合同主体: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和债权人。

2. 合同标的: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是被保险人的信用风险。

3. 合同内容:保证保险合同的内容包括保证事项、保险责任、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费等。

4. 合同性质:保证保险合同属于财产保险合同。

三、保证保险合同法律适用问题1.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学术界存在以下观点:(1)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特殊的保证合同,其本质是保证人承担被保险人因违反保证事项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2)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新型的保险合同,其本质是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因违反保证事项而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3)保证保险合同属于混合合同。

认为保证保险合同既具有保证合同的性质,又具有保险合同的性质,是一种特殊的混合合同。

从我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保证保险合同属于保险合同。

因此,在法律适用上,应当以《保险法》为依据。

2. 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存在以下争议:(1)保证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

有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应参照《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应参照《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生效要件的规定。

(2)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

有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参照《保险法》关于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有观点认为,保证保险合同的解除应参照《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解除的规定。

浅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法律适用

浅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法律适用

浅议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之法律适用人保渭南市分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陕西华山律师事务所主任谢玄志律师一、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性质(一)就主体而言,由于保证保险合同横跨了保险、保证两个领域,涉及到投保方、保险公司、银行等多方当事人,因此它不同于一般的保证合同,在特征上具有自己的特殊性,保证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

其中,投保人和保险人同时就是买卖合同(或者贷款合同)的买方(或借款人)和卖方(或贷款人),保证人就是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

⑴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双务性,保险公司与商业银行之间有诸如告知义务的约定。

作为债权人的银行本身也有法定的注意义务。

如商业银行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

⑵保证保险合同在地位上具有一定独立性。

保证保险合同由于是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在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具有相对独立性。

该独立性仅仅指对保险公司与受益人保证关系的法律性质而言,具有保险性质的法律特征,处理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纠纷要优先考虑适用保险法。

这种独立地位也只是相对的,因为从保证保险合同设立的基础关系而言,它的设立本身是为了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实现,保证保险合同是买卖合同或者借款合同的从合同,如果它需要保护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效,那么保证保险合同本身也失去了存在意义,当然归于无效,保险人也无须承担担保责任。

⑶保证责任的范围、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有其特殊性。

普通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未做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而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未实现部分,即贷款的余款本息部分。

这也是贯彻了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

由于保证保险合同在内容上均约定保险公司在投保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承担清偿余款的义务。

因此,保险公司对债权人责任承担的方式为连带保证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为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保证措施。

首先,保险合同应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公司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保证提供合法的保险服务。

被保险人应当提供真实的信息,履行告知义务,遵守合同约定。

其次,保险合同应该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

保险责任应该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承担的责任和赔付金额。

保险范围应该明确包括哪些风险和损失在保险范围内,并明确除外责任。

再次,保险合同应该明确约定保险费和保险期限。

保险费应该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确定,并明确缴纳方式和时间。

保险期限应该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和终止时间。

另外,保险合同应该明确约定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条件。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应该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最后,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应该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保险合同的争议解决过程中,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进行裁决,并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综上所述,保险合同应该通过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约
定保险责任和保险范围、明确保险费和保险期限、约定解除和终止条件、公正公平解决争议等措施来保证其有效性和公平性。

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以确保保险合同的顺利进行和正当有效。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研究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研究

保证保险合同法律制度研究保证保险作为一种财产保险在2009 年新修订的《保险法》中被列出,然仅仅只是定义并没有相对应的法律和司法定论。

我国的保证保险业务的开展起步较晚,在目前的发展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促使保证保险得到了快速的发展,许多学者对此进行了深入的研究。

本文主要分析了保证保险的概念;保险合同的担保行为性质;保险保证合同与合作协议在实践中的关系以及运用。

标签:保证保险合同;合作协议;法律制度一、引言广义的保证保险是指诚实保证保险和确实保证保险。

确实保证保险又分为合同保证保险和产品保证保险,是指被保证人由于不履行其法律或合同义务或者其生产的产品有瑕疵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财产保险。

我们通常所说的保证保险其实指的是履约保证保险。

我国目前开办的保证保险业务范围小,涉及的险种也较少,主要有分期质量保证保险、付款买卖保证保险、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等。

由于起步较晚,个人消费信用制度尚未健全,保险公司的业务经验不足以及立法的相对滞后,我国的保证保险业务在发展中出现了大量的纠纷,给经济的发展带来了不稳定的因素。

纠纷主要集中在分期付款买卖保证保险合同、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住房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等方面,而本文探讨的是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的定性、合同纠纷及处理问题。

二、保险合同的担保行为性质保证保险合同的形式和实质是不一致的,是采取保险形式的担保。

保证保险合同不同于一般的担保行为,其具有担保行为的一般特性还具有保险的特定性,而且在保证保险合同中,这种保险的特殊性是值得高度重视的。

1、保证保险合同的主體不同于一般的担保合同,保险人为依据保险法取得经营保证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其抗风险能力、业务审查能力均高于一般的保证人;2、合同内容不同,一般保证合同是单务的无偿合同,但保证保险合同具有双务性有偿性,保险人提供保险业务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获得保险费;3、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的保证责任是一种补充责任,在保证保险合同中,只要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保险公司就承担保险责任;4、保证保险是保险公司在其内部对保险收益和保险风险进行比较分析之后,收取适当的保险费之后成立的,追求商业利润的最大化,而保证合同的签订,一般情况下,事前不存在这样的盈利目的,也没有严格的风险评估机制的保障,一般保证人也没有保险公司所具有的风险承受能力。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一种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赔偿的责任和义务。

保险合同的签订对于保险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至关重要,下面就是保证保险合同的相关要点。

首先,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被保险财产的详细情况,以及保险公司的责任和义务。

双方应当在合同中详细阐明保险的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用等重要条款,以免产生争议。

其次,保险合同应当注明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可以是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但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同时,合同也应明确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时间,以确保被保险人按时支付保险费用。

第三,保险合同应当约定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和赔付程序。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事故的定义,以及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采取的行动和报告程序。

同时,保险合同还应当明确约定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和赔付比例,避免产生争议。

第四,保险合同应当注明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情况。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付责任的情况,例如被保险人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违反交通法规等。

此外,还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限制情况,例如保险金额的限额、保险事故发生前一定时间内的限制等。

最后,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途径。

保险合同应当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途径,一般采用仲裁、诉讼等方式解决争议。

对于跨国保险合同,还可以选择国际商会仲裁等方式解决争议。

综上所述,保证保险合同的准确性和合法性非常重要。

只有在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保险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明确约定保险金的赔付条件和赔付程序,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免除和限制情况,以及明确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和途径,才能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同时,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应该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应咨询专业人士,以免因合同内容不明导致纠纷。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

民法典合同法编之商事合同规制刍议作为我国法律体系重要内容之一的《合同法》是关于商事合同及民事合同的重要法律規范,对于促进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发展及经济进步具有重要意义。

但随着各种新型的商事合同逐渐出现在人们眼前,相应的传统《合同法》当中关于商事合同订立的规则不可避免地与新型的商事合同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冲突。

再加之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合同法》的发展存在明显的滞后性,呈现出突出的商化不足或过度的特征,因而在进行《合同法》编纂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合同法》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并对各类新型的商事合同订立规则予以尽可能详细科学地规制,以此来保障合同的有效性。

在此基础上,本文对民法典合同法中商事合同所增种类进行了简要分析,并提出了相关条例的调整建议,以期为我国《合同法》的完善建设起到参考作用。

标签:民法典;合同法;商事合同;新增类别;调理调整我国法律体系中《民法总则》的颁布意味着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只有一部民法典对民事合同与商事合同进行规制,即实现了民商合一的立法统一。

但在此基础上,我国在对具体的商事行为进行处理时,就有特殊的商事单行法可作依据,如《公司法》、《保险法》等。

因而在民法典合同法中要实现对商事合同更科学高效的规制,就必须将民法典立法措施与商事单行法相结合,继而开展对商事合同更全面的规制工作,不断规范商事合同的订立形式,为促进我国商业的发展起到长足推动作用。

一、我国商事合同新增类别(一)纯粹性商事合同新增类别就其具体含义而言,商事合同指的是在纯粹的商事活动过程中所订立的合同,其与民事合同相比具有显著的商业化特征。

随着商业活动的不断发展,纯粹性商事合同中出现了商业特许合同、演出合同等新的合同形式,因而为了实现《合同法》对商事合同更好地规制,就必须对这两种合同形式予以全面地分析了解。

1、商业特许合同商业特许合同是随着人们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等意识的提高而出现的一种商事合同形式,具体地来说指的是特许人一方将自己所拥有的商号、商标等商业盈利资源转交给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可以利用这些资源进行营利活动,但必须向特许人支付相应报酬的合同形式。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是一种常见的保险类型,它致力于保证被保险人的债务能够得到偿付。

保证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提供保险人在债务违约情况下的赔偿保障。

以下是对保证保险合同的详细解读。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1.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债务或担保责任。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为被保险人为他人提供的担保或借款等行为。

保险标的必须是具体的、确定的债务,只有清晰界定的债务才能被纳入保证保险的范围。

2.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支付的费用,以获得保险保障。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费的金额通常根据保险标的的特性、被保险人的信用状况以及保险金额等因素而确定。

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

3. 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对于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债务违约行为给予赔偿的承诺。

保险责任通常包括了债务违约的赔偿金额、赔偿条件以及赔偿限额等内容。

同时,保险合同中还应明确约定免责条款,即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

4. 保险期间和终止保险期间是保险合同有效的时间范围。

通常,保险期间从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到合同规定的终止日期结束。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期间应根据被保险人的债务期限来确定,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特点1. 双重利益保障保证保险合同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债权人,又保护了被保险人本身。

债权人可以在债务违约时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而被保险人则能够获得一定的债务违约风险分担,减少对其信用和资金的压力。

2. 保险金额与债务相关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通常设置为与被保险人承担的债务金额相等或者相当的数额。

这样一来,保险赔偿能够完全覆盖债务违约所导致的经济损失,确保被保险人在债务追偿中不会遭受额外的损失。

3. 具有强制性保证保险合同的签订通常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在一些金融交易和市场交易中,债权人可能要求被保险人提供保证保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不受损害。

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诸问题的论述

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诸问题的论述

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诸问题的论述一、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管辖问题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层级管辖,二是一般管辖与特别规定。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所争议的标的一般比较小,通常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司法实践中不存在争议。

存在争议之处为一般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保险合同纠纷包括保证保险在内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与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故此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地为被告所在地与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毫无争议,即被告的户籍所在地。

若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1条规定,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经常居住地方面的证据主要由在公安機关处登记的居住信息、社区居委会出具的证明、小区物业出具的证明等。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属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固然存在保险标的物。

保证保险合同的标的物是存在争议的,按照法律理论,标的物是指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保险标的物为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但是《保险法》第12条仅对保险标的作了定义,该法中没有出现保险标的物的表述,更没有在法律上进行区分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

不仅如此,保险法解释也仅出现保险标的表述,未曾有保险标的物的表述。

民事诉讼法中保险标的物与保险法及司法解释中的保险标的是否同一事物尚需要分析,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的表述为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从此可以推出: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为财产或与财产有关的利益,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为寿命和身体。

司法实践中,最高人民法院将保险标的与保险标的物视为同一对象,例如保险法起草小组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中,表述到:虽然同一保险标的可能为了不同被保险人的利益存在多份保险合同,但任何被保险人都只能在各自保险利益范围内主张赔偿。

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

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

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论文提要:保证保险合同是商业保险领域上的一项新业务,目前,除了具有指导性的《保险法》之外,还没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规范这一合同引起的纠纷行为,因而,本文对保证保险合同所属的合同分类、涵义、特征及审判实践中常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责任认定和法理思考,提出一些完善保证保险合同制度的合理化建议。

主题词: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随着我国人民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保险意识越来越得到提高,过去哪种拍胸膛的说法“我敢保险不出事”、“我叫你做的事百分之百保险”,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已经所剩无几。

一方面,自愿花钱“买保险”的做法越来越多的公民见之于行动中,有买人的生命或健康作为保险标的的人身保险的;有买处于静态中的房屋、车辆、船舶、等有形的财产保险的,也有买无形的权利与责任,以及处于运动中的财产的保险的。

另一方面,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的需要,国家通过立法程序或由政府某些行政机关发布行政法规或命令,实施强制保险,即法定保险,如旅客保险、雇主为员工保险、机动车船第三者责任保险等等。

再一方面,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保险,为了防止出现保险人因一次巨大事故发生而无“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法履行支付赔偿义务,为再保险。

”即按保险人承担的责任次序不同,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以上三方面的保险,是保险分类中最常见的几种。

然而,投保人和保险人为了达到保险保障的目的,必须对相互之间享有的权利、承担的义务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协议的结果。

即签订保险合同。

依照不同的标准,保险合同可作不同的分类:一是依据保险标的的价值确定与否,可以将保险合同区分为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二是依据设立保险合同的不同目的为标准,可以将保险合同分为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三是依照保险人所承保危险的不同范围为标准可以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危险保险合同;四是依照保险标的是否单一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个别保险合同和集合保险合同;五是依照保险标的是否特定为标准,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保险合同和总括保险合同;六是依照保险标的的不同性质,将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证保险是一种特殊的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因特定原因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达到特定目的时,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保险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均有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义、法律特征、种类、订立、效力、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定义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保证保险人)向权利人(被保证人)承诺,在投保人(保证人)因特定原因不能履行债务或者不能达到特定目的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证被保证人权益的保险合同。

三、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特征1. 特定性:保证保险合同具有特定性,即保险人仅对特定原因导致的投保人违约或无法达到目的承担赔偿责任。

2. 独立性:保证保险合同是独立于主合同的,其效力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

3. 有偿性: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偿合同,投保人需支付保险费。

4. 补偿性:保证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旨在补偿被保证人因投保人违约或无法达到目的而遭受的损失。

四、保证保险合同的种类1. 一般保证保险:指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因特定原因不能履行债务时,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2. 最高额保证保险:指保险人承诺在投保人因特定原因不能履行债务,且债务金额不超过约定最高额时,向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 连带责任保证保险:指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对权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五、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1. 订立主体: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主体包括保险人、投保人和权利人。

2. 订立程序:保证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投保人应当向保险人如实告知投保情况,保险人应当对投保情况进行审查。

3. 合同内容:保证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投保人、保险人、权利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保险金额;(3)保证范围;(4)保证期间;(5)赔偿方式;(6)争议解决方式;(7)其他约定事项。

六、保证保险合同的效力1. 合同生效:保证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签发保险单之日起生效。

刍议保证保险合同

刍议保证保险合同

保证保险合同相关法律问题思考李咏玲(中共焦作市委党校河南焦作 454152)【摘要】从20世纪90年代后期开始,我国保险业推出一种名为“保证保险”的新险种。

本文从法律角度界定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概念,以区分保证保险合同和信用保险;明确了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厘清了保证保险合同的诉讼主体,并对保险合同纠纷的适用法律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保证保险合同;保证合同;保险合同;法律问题保证保险合同最早出现于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的英国、美国等西方国家,它是随着商业信用的普遍化和道德危险的频繁发生而发展的。

我国的第一批保证保险业务是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所属的中保财产有限责任公司于1997年开办的。

但由于保证保险业务在我国起步较晚,各保险公司品种开发不规范,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及法律规范缺失等原因,使得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保证保险合同的相关问题难以达成统一的认识。

有鉴于此,本文拟围绕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作一探讨。

一、保证保险合同的界定目前,我国保险法理论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研究刚刚开始,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实务上对保证保险的定义是五花八门,至今尚无准确的定义,给实务上带来了诸多不便。

笔者认为,保证保险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保证保险就是保险人为义务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保险。

它主要提供两个方面的“保证”:一是应义务人要求向权利人保证其信用;二是应权利人的要求保证义务人的信用,二者的保险标的都是义务人的信用风险,但是二者有严格的区别,前者叫保证保险,后者称之为信用保险。

狭义的保证保险仅指前者,本文所论述的也是指狭义的保证保险。

在一般的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投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信用保险;而债务人应债权人的要求投保自己不履行债务的信用风险叫保证保险,二者不能混为一谈,有些文章和教科书把信用保险作为保证保险的一种,仅把二者作保险对象上的区分,甚至出现“信用保证保险”这样的概念,实际上是不确切的。

因此,保证保险属财产保险的一种,是指由作为保证人的保险人为作为被保证人的被保险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的一种形式,如果由于被保险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

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

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的一份合同,用于规定保险公司对投保人在特定情况下的保障和赔偿范围,也规定了投保人在获得这些保障和赔偿时需要遵守的条款和规定。

在保险交易中,保险合同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对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保证了保险交易的公平合法性。

但是,实际中由于保险合同涉及到复杂的条款和规定,难免会出现各种问题。

本文将在保证保险合同问题探讨方面进行讨论。

一、保险合同中条款和规定的问题保险合同中条款和规定的复杂性是造成保险纠纷的主要原因。

保险合同中的常见条款包括保险金额、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等。

这些条款都是非常重要的,但是从普通人的角度来看,这些条款却很难理解。

例如,在某些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可能非常复杂,而且在不同的情况下还有不同的计算标准。

如果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没有认真阅读保险合同,或者没有向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咨询条款,那么就会给自己留下后患。

比如,当投保人遭受了一定的风险或损失之后,投保人发现自己需要赔付的金额高于保费所支付的金额,这时候就会产生纠纷。

此外,在保险合同中,有些规定也比较模糊。

例如,在某些合同中,对于某些保险责任的规定可能存在歧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在理解上出现分歧。

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可能会在解释合同规定上出现分歧,引发纠纷。

二、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在保险合同中,免责条款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通常用于规定某些由被保险人自己引起的事故或损失不在保险范围内,因此保险公司对这些事故或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为了保护自己的利益,保险公司可能会滥用免责条款,以此不承担赔偿责任。

例如,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利用免责条款不给予保险赔偿,从而减少自己的责任;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可能通过使用免责条款来降低自己的风险,缩小保险赔付范围。

因此,保险公司应该在保险合同中公正并合理地使用免责条款,保证保险的有效性和公平性,同时也保护投保人的权益。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

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探析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对特定的保险标的或某种特定的事实作出的明确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诺。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保险人则承担的是相应的风险,诉讼合同是双方交易的权力和义务的关键部分。

在关于保证保险合同的协商中,法律问题是非常重要的,这些问题可能影响到合同的有效性和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因此合同的条款和细节应被逐一审查和评估。

一、保证保险的定义和作用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作出的明确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以特定的标的或特定的事实为保险对象,保险人为了使保险合同能得到发挥作用而愿意承担的责任。

保证保险的主要特点是明确、具体和法律效力。

在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通过购买保险来获得保险公司提供的保障,保险人则承担相应的风险,这就需要制定一个有效的保证保险合同,以保证风险能得到有效控制和管理。

保证保险合同能够确保被保险人的利益的最大化,提高其安全感和保障感觉,同时,也能够保护保险公司的业务权益,确保其成功运营及盈利。

因此,保证保险的定义和作用对于保险合同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为保证保险合同有效,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成立条件和成立前提条件两个方面。

成立前提条件是指除了双方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共识外,还需使合同成立的前提事实。

成立条件则是指以双方意志为法律根据,从而行使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情况。

2.1 成立条件(1)互相承认和让步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应互相承认对方的权利,并相应地让步。

换句话说,双方应共同承认对方的权利和权益,以便实现合同目的和合同目标,并且在合同条款中制定明确的细则和规范,以确保合同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2)合法性和效力保证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是合法性和效力。

这意味着保证保险合同应在法律上是合法且有效的,符合法律的要求和实际的重要法规。

合同应该包括有效期、需要资金、承担风险的能力、适当的保险金方式等合法条款。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保证保险合同若干法律问题研究保险合同是保险业务中的核心文件,其具有约束力和保护性质。

然而,在实践中,保险合同可能会涉及一些法律问题。

本文将就保证保险合同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展开研究。

首先,保证保险合同的法律问题之一是保险标的的确定。

保险合同的有效性要求保险标的必须是确定的、具有保险价值的财产或利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保险标的的确立可能存在争议。

因此,在确定保险标的时,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方需要明确协商确定,以避免后续的纠纷。

其次,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核心是保险人承担的风险责任。

然而,在实践中,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往往引发争议。

因此,法律规定了保险合同中保险责任的解释原则,包括最大利益原则、最高限额原则等。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明确约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以避免后续的争议。

此外,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保险金支付问题也是一个关键的法律问题。

保险金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内容,涉及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义务。

然而,在实践中,保险金的支付可能会存在拖延或拒绝的情况。

因此,法律规定了保险金支付的时效和方式,并明确了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保险人的义务。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保险金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以确保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保证保险合同中的争议解决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

保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争议。

因此,法律规定了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和诉讼解决等。

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应明确约定争议解决的方式和程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及时解决。

综上所述,保证保险合同涉及的法律问题包括保险标的的确定、保险责任的范围和限制、保险金支付的方式和期限,以及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等。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明确约定以上问题,以确保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合法权益。

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保证保险合同范本

保证保险合同范本《保证保险合同》甲方(投保人/被保证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保险人):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有向[债权人名称]申请[贷款/借款/赊销等]的需求,乙方愿意为甲方的债务履行提供保证保险保障,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证保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如甲方未按照与[债权人名称]签订的[合同名称]约定履行还款/付款义务,且超过约定的宽限期仍未履行,乙方将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债权人名称]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即甲方与[债权人名称]签订的[合同名称]中约定的债务本金、利息、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之和。

三、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____年__月__日零时起至____年__月__日二十四时止。

四、保险费保险费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元整(小写:¥______元),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一)甲方权利与义务1. 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保险费。

3. 如实向乙方告知与本保险相关的所有重要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身的财务状况、信用状况、债务情况等。

4.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可能影响乙方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乙方。

5.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变更与[债权人名称]签订的[合同名称]的内容。

(二)乙方权利与义务1. 有权对甲方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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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保证保险合同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及其有关为保险标的保险。

保险人对因各种水灾、意外事故对财产造成的损失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以保险标的为标准划分,财产保险可以拆成财产损失保险、财产责任保险、违约风险保险和保证保险等。

以与保险人之间签订的保险人各种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保险合同则分别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责任保险合同,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

作者在这里所要保险合同的保证保险合同仅是财产论述中的一种。

向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险合同。

在该合同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投保人可以是债权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但被保险人只能是债权人。

交强险担保与保证担保不同,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相比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的,信用保险为债权人的信用放款和信用提供售货提供风险保障,适用领域相对狭小,而保证保险在保险业务更广泛的意义上适用。

在保险理论上,保证保险公司可分为两大类,即诚实保证保险和容许确实保证保险。

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公司员工忠诚诚实保证保险,通常指因被保证人(雇员)的不诚实行为,如欺诈、伪造、隐匿、贪污、侵占、挪用、盗窃等等不法行为,使权利人(雇主)遭受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承保人的保险。

保证保险标的是被保证人的违约责任,投保人只能是被保证人委托人自己,其种类繁多,常见的包括合同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

在保险实务上,保证保险主要有高尚保证保险和消费保证保险。

一、保证保险的性质保证保险起源于信用发达的美国,随后西欧不少国家和地中海地区日本陆续开办。

现在许多代办国家虽然办理保证保险业务。

在国外,保证保险业务并非任何保险公司都可以经营,而是由政府批准的保险公司或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办理。

它要求保险公司具有可靠的偿付能力,并具有一定的专业领域人员。

我国近几年来也开办了此项业务,并不会划分保证谁家保险公司可以办保证保险业务,谁家保险公司不可以办,具体操作中,也没有单独划分出该保证保险业务由出新哪些业务员核发,也就是说没有配备专业人员从事这项保险业务。

对于保证保险,在我国存有的交强险界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

一般认为,保证保险是保险人经营的一种担保业务,只不过借用保险的形式而已。

笔者认为,把保证保险视为担保管理业务,是不正确的,是极为有害的。

因为,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大笔资金限于大额,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法规的其他形式形式,而不允许从事担保文艺活动,尽管保证保险合同与保证担保极为相似,但保证保险是一种保险业务,而不是一种担保业务,主要有如下理由:1、从功能上看,保证保险的功能主要包括转嫁被保险人的风险,是一种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经济补偿制度建设。

而保证担保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而的,旨在维护信用和大宗交易秩序;他们的功能不同。

2、从合同的地位上再说,保证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的合同,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其他任何合同,而保证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合同的从合同,必须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应该前提具有从属性,一般不独立存在。

3、保证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支付一定数额的保险费作价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有偿合同;而保证担保协议一般是无偿双方同意的,无需支付任何支出。

4、依照保证保险合同,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才,仅取得代位被保险人向债务人求偿的权利,而依照保证担保签订合同,保证人向担保人承担保证后责任后,间接取得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5、在承担责任的方式方面也不一样,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可以对债务人前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原因是债权人享有诉讼选择权,既可以起诉债务人,也可以起诉担保人,还被告方可以同时起诉债务人和担保人)。

在保证保险合同中所,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应依照合同约定索偿无条件地向被保险人赔偿损失,并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二、诚实有效保证保险合同诚实保证保险合同,又称忠诚有效保证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在因被保险人的雇员不诚实行为而颇受受到损失时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在该合同中,雇主为投保人和受益人,保险标的为雇员的诚实信用。

员工一般以正式聘用管理工作从事工作、受人事管理和硬性、并发放正式工资为限,短期的临时聘用的雇员或用工应当不在此列。

诚实可以保证保险的责任范围,一般限于被保险人因其雇员盗窃、侵占、贪污、伪造证件文书或者票据、非法挪用和转移资金、财产等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但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雇员诱使与雇员共谋造成的财产损失以及保证保险合同约定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其他,不承担保险责任。

诚实保证保险合同主要有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总扩有效保证保险合同、特别总扩有效保证保险合同和职业保证保险合同四种形式。

定下指明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的个人或群体作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指明的被保证人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如某企业专门为总经理向保险公司投保而签订的保证保险合同。

总扩有效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企业或团体的全体职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因其聘用的任何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特别总扩有效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特定金融机构的雇员为被保证人,在被保险人大部分的货币、有价证券、金银珠宝以及其他贵重物品因其雇员的不负责任行为投资银行家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职业保证保险合同是指以担任企业或团体的特定保证的人员为被职位人,职位被保险人因担任指明的在的雇员的不诚实行为而遭受损害时,由保险人应该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合同。

例如某企业以普伊隆作为被保证人而向保险公司投保,与保险合同签订的保险合同。

三、消费贷款可以保证保险合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是指由避免出现贷款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在不能按时收回贷款时,由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保险合同,由于消费贷款保证涉及的范围较广,名称亦较多,笔者以比较典型的常见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为例,全面论述该保险合同。

在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为与被保险人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公购买机动车辆的的民、法人、政府机构和其他组织,即机动车辆的购买者;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为投保人提供机动车辆消费贷款的金融机构,一般为这三项经营该项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业务的商业银行。

1、保险责任。

投保人未能按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的偿还欠款期限,视为保险事故会发生。

保险事故发生后才三个月,投保人依旧未履行约定的还款义务,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偿还投保人所欠款项,但以不是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这里所说的欠款款项是指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中未偿还的贷款指本金以及偿还贷款本金在保险按揭事故会发生之日至保险事故结案之日期间的合同约定的抵押贷款本息。

被保险人因发生保险范围内的事故所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其他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现金但该项费用以投保人所欠款项的10%为限。

2、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约定的所欠款项,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1)因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政府征用、核爆炸、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地震等原因导致投保人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约定的所欠款项。

(2)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或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共同过错导致订立的机动车辆消费合同被依法认定无效或被撤销。

(3)贷款内投保人未将贷款所购车辆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自燃险,且被保险人未代投保人上述四个险种(贷款期限内,投保人提前偿还贷款,而没有向本合同保险人连续投保上述四个险种的应当除外)。

(4)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对投保人进行资信调查或未按规定程序借款人进行贷款审批。

(5)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事先未征得保险人书面商定同意对所签订的机动车辆贷款合同及其附件进行修订。

(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和损失费用。

另外,由于投保人不履行机动车辆法律责任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所造成的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3、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与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合同约定消费型的贷款期限一致,不得长于或短于消费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若长于贷款期限,会更为严重保险人的负担,若短于贷款期限,则要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失去了保证受益人的促进作用作用,与保证保险合同的性质相冲突相悖。

4、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为投保人的贷款金额和按贷款合同签订之确定日的贷款利率计算的贷款利息,也就是机动车辆贷款合同所载明的贷款本息。

5、投保人的义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及附件的内容,并在投保保险费时一次缴清绝大部分保险费。

该种保险的保险费交纳不得进行协商,纳氏林交纳或分期交纳,否则合同不能宣告成立或不不怎么生效,投保人还应与保单被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抵押依法对贷款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容许,或与操作方法保险人签订担保合同依法对机动车辆贷款保证合同设定抵押或质押或连带责任有效保证。

在偿还贷款期间,不得将贷款所购机动车辆及上述担保合同约定的抵押物或质物进行转卖、转让或转赠。

投保人不履行上述任何一项义务的,保险人不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已经追讨保险人的保险人有权追回。

6、被保险人的义务。

被保险人也须履行如下义务:(1)被保险人发放机动车辆消费贷款对象必须是购买使用车辆的最终用户。

如被保险人发放贷款给甲,而乙是最终用户则被保险人违反了该项义务。

(2)被保险人应督促投保人在本合同期限按期不间断地对贷款所购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窃险、自燃险。

若被保险人不履行该义务,不积极督促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按期不间断地投保机动车辆的损失险等,争夺战或其他保险合同为了争夺保险业务,动员投保人易公司投保机动车辆损失险等,被保险人不予阻止,卖方投保人亦向其他保险人投保,保险人将不负赔偿责任。

若合同投保人在合同期限内提前偿还了被保险人的贷款,则投保人可不受此限制,可任意之外向保证保险合同以外的保险公司投保上述险种。

(3)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落实欠款的及时催收工作和催收记录记录。

被保险人如发现投保人有潜在的不还款,或有任何可能导致保险合同风险增加的情况,应在10个工作日内函件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采取措施减少或消除风险。

实践中,被保险人往往因投保人已经投保了保证保险合同,认为自己的贷款风险已经转嫁至保险人,出以了险后可由保险人予以赔偿,与己无关,而不积极及时向投保人催收贷款,错过了催收丢掉贷款的大好时机,加重了保险人的负担,这种做法是极度错误的,违背了诚信原则。

相反,保险人为了降低自己的风险积极向加紧投保人催讨逾期贷款,以给付的名义,行使被保险人的权利,向投保人直接催收逾期贷款,或起诉或申请高院中院强制执行,以减少损失,降低保证保险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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