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公民意识初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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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人公民意识的测量初探∗

杨宜音

提要:公民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公民性的测量将可以提供对现代中国人政治、社会行为的解释以及对人群的分类,以便预测他们的社会行为及其变化轨迹。本研究试图以调查数据为基础,对中国人的公民性测量工具的编制提出基本构想,即从两个维度来测量公民性取向:(1)倾向于关注公共事物与利益的程度;(2)以契约权利方式处理公私矛盾的程度;从而区分四种原型:(1)高公共性且高契约性取向,表现为典型的公民行为;(2)高公共性且低契约性取向,表现为典型的臣民行为;(3)低公共性且高契约性取向,表现为典型的消费者或商人行为(或曰市场行为);(4)低公共性且低契约性取向,表现为典型的熟人或自己人行为。本文还报告了该量表的信度、结构效度、构念效度和效标关联效度。

关键词:公民意识、公民性、心理测量

一、导 言

公民是公民社会的基石,公民意识是法治进程的内驱力。当我们研究中国人的公民意识水平或公民行为特征时,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应该如何测量?

西方比较流行的政治态度测量工具的内容,包括政治意识形态、经济价值观与不平等、民主价值观与政治容忍度、种族态度、政治疏离感与效能感、党派行为以及政治参与(Robinson et al., 1993),与我们的目的是吻合的。然而,这些测量都是以个体的理性和独立性作为理论预设的,因此,更为适合测量那些在西方文化中生活着的人,特别是北美中产阶级男性,而对于测量当前中国人的公民意识则存在测量效度的问题。

如果我们准备发展出有效测量中国人公民意识的工具,那么,所面临的问题当与发展一般心理测量工具不同。从心理测量学的角度看,一个好的、有效的测量工具,最重要的当然是工具本身达到较为理想水平的信度和效度,特别是建构效度。然而,发展测量公民意识的工具,不仅需要对公民身份及其意识的含义做出清晰的界定,并据此形成测量工具,而且,这一测量工具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中国特定文化/历史/社会的框架之上,否则就无法具有良好的建构效度。换言之,这一测量工具不仅必须测量出公民意识的水平,而且要测量出公民意识与传统中国文化中其他主要社会身份意识的关联。实际上,对测量当今中国人的公民性来说,这两项任务是无法分离的。当一个公民性测量用于回答“是什么”(有没有公民性,公民性的高低)的时候,无法回避回答“不是什么”(非公民性)、“如何是”(怎样形成公民性)以及“为什么如此则是”(为什么如此可能会形成公民性)的问题。这就是公民性测量与一般心理测量(例如智力测量或一般态度测量)的不同之处。

关于公民(citizen)的定义,理论界的观点并不统一。一般认为,公民身份处理的是

∗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项目“重建的公共空间:变迁中的公共性与社区公共参与研究”(2004-2007)课题的部分成果。该项目负责人为杨宜音,项目组成员为缪青、王俊秀、马艳、吴莹。作者特别感谢参与此项研究工作的首都经贸大学亓昕副教授、中国科学院心理研究所李育辉博士和协助进行入户调查与访谈的研究助理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的孙克争、白利红、李捷、尹素娟、闻翔、张晓芳、崔伟等同学,六个社区的居委会和业主委员会以及所有受访者。同时,作者感谢北京大学国情研究中心允许使用2004年全国调查数据进行公民性测量的探索性研究,感谢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2003级本科班130位同学参加该量表编制的预备研究。

个人与共同体之间相互依存的关系(Faulks,1999)。公民文化和公民道德是指:参与民主政治过程所需要的文明性(civility)与公民德性(civic virtue),包括尊重别人意见,勇于发表自己的意见,自我肯定及知识和能力。公民社会是指公民参与政治过程的社会机制(林毓生,1999)。按照比较有影响的学者乔纳斯基的定义,“公民身份是个人在一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及主动的成员身份”(Janoski,1998:11)。这一定义包含了获得公民身份的四个重要意义:(1)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2)权利与义务;(3)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的权利与义务;(4)平等。从这一定义看,我们会发现,在中国社会文化背景下,公民身份果然如萨默斯所言,包含着一个“制度化了的过程”(Somers,1993:598),也如特纳所言,是一组政治、经济、司法和文化上的实践(Turner,1993:2)。而所谓过程性和实践性,在中国文化处境中,是“文化的同质化”与“文化的异质化”这两股力量较劲的过程和实践(金耀基,2004:ix)。

本研究试图以“变迁中的公民性与社区公共参与”课题在北京市六个社区的抽样调查数据,对公民性测量工具的编制提出基本构想。

二、理论框架

一般而言,当现代民族国家出现之后,公民身份因国籍的获得而自然生成,然而,公民意识却并不能够因此而自然生成。公民身份的获得及认同会有自身的本土资源和心理基础。因此,当下中国社会的公民性,在内在结构上必然会在中国历史文化背景下公民社会形成的过程性和实践性中体现出来。

在本研究中,公民性(citizenship)被界定为在个体与政治共同体(国家)之间形成的某种社会心理联系,表现为(1)坚持平等、正义与自治的价值理念,(2)身份获得带来的情感体验,以及(3)具有普遍意义的权利与义务的特定身份行为规范及行为意向。公民性的测量将可以提供对现代中国人政治、社会行为的解释以及对人群的分类,以便预测他们的社会行为及其变化轨迹。

在讨论公民性及其测量这一问题时,必然会涉及几个极其重要的概念及其相互关系,即:国家、市场、社会和个人。其中,伴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不仅“国家与市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然处于政治学、经济学争论的焦点,而且,“国家与社会”的关系近年来亦备受政治学、社会学关注(张静,2000;邓正来,1997a,1997b)。

从经济社会制度变迁和转型的历程看,经过拉扯过程,一个分化的轨迹逐渐显现出来。计划经济时代那种国家大一统的、只有政府,没有市场、没有社会、没有个人的情况,即四个因素被一个因素独立掌控、吞噬和覆盖的局面,已经不复存在。相反,程度不同地出现了市场的独立性和社会的独立性。而在这两组关系发生改变的同时,“国家与个人”的关系也一直在发生改变,而对这一关系的讨论,特别是其中“身份协商”(identity negotiation)的过程,无论在政治学还是在社会心理学领域却还十分欠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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