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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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港检测站员工轮岗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完善公司员工人才培养机制,及满足员工职业发展需求,特制定«员工轮岗计划实施办法»。
第二条意义
(一)员工轮岗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培养员工的换位思考意识,使员工更能全方位多角度思考及解决公司问题,进而提升员工的大局观。
(二)员工轮岗计划的实施,有利于为公司培养“一专多能”的复合型人才,从而满足企业高速发展的人才需求。
(三)员工轮岗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员工拓展自身的知识、技能,从而提升员工自身的价值,为员工的职业生涯发展及晋升奠定基础。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原则上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但结合公司实际,从业务厅前台班组试点实行,根据实施情况再推至相关部门。
第二章轮岗定义、类型及标准、
第四条定义
员工轮岗计划是指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及员工职业生涯发展需要,在部门内、及部门与部门之间进行有计划、有目的及系统性的横向流动,以达到提升员工综合素质为目的的一种人才培养机制。
第五条公司指派型轮岗
公司根据业务发展需求,并结合员工现有岗位胜任力及培养潜力,对符合轮岗标准的员工指派到相关岗位进行轮岗。
第六条员工申请型轮岗
员工能长期稳定胜任本岗位工作,在获知相关岗位出现空缺时,可自主申请轮岗,经领导批准后方可轮岗。
第七条轮岗标准
根据员工轮岗的跨度,员工轮岗可分为部门内轮岗,部门与部门之间轮岗。
第八条轮岗标准
(一)在现有岗位工作年限满1年以上;
(二)能胜任现有岗位工作职责,且无工作重大失误及相关行政处罚;
(三)对于自主申请轮岗的员工,除满足以上二项外,还应征求班组长、业
务主管及副站长、站长、行政主任和总经理同意后,方可进行轮岗。
第三章轮岗考核期及轮岗期限
第九条轮岗考核期
(一)轮岗员工到新岗位有3个月的考察期,该班组长可根据轮岗员工新岗位的工作表现适度缩短及延长轮岗员工的考察期,但是最短不低于2个月,最长不高于6个月。
(二)轮岗考察期间,严格按本岗位正常工作职责及标准对轮岗员工进行考核。
第十条轮岗期限
轮岗期限为每月轮岗,轮岗期满后,根据员工轮岗期间的工作表现并结合公司岗位编制及岗位空缺,或对轮岗员工延长轮岗期限,或由公司指派、员工申请进一步轮岗,或由公司对轮岗员工进行岗位调整。
第四章轮岗手续办理
第十一条轮岗前准备
(一)根据«轮岗计划表»实施轮岗的员工进行评估;
(二)制定拟轮岗员工轮岗后,原岗位的员工继任计划。
第十二条手续办理
请填写«轮岗申请表»,报行政部存档,«月度轮岗考核评估表»也一并报行政部存档。
第十三条审批权限
员工轮岗申请审批权限可参考管理层由低到高逐级审批权限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解释权归行政部,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轮岗计划表»、«轮岗申请表»、«轮岗岗位月度评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