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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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管理规定
1.目的
为加强养犬管理,保障业主的健康及人身安全,维护小区环境及公共秩序
2.范围
适用于青岛鸿海佳园小区
3.职责
保障居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4.管理办法
4.1禁止饲养鸡、鸭、鹅、猪、猫、肉鸽等以食肉或观赏为目的的家畜、家禽。
4.2饲养观赏鸟类不得占用楼道、楼梯间、天台等共用地方,不得在外墙和防盗网外部挂放鸟笼,不得妨碍他人休息和生活,不得污染环境。
4.3养犬人须至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及年检依法取得“养犬许可证”。
4.4养犬人须每年携犬至畜牧兽医行政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对犬进行健康检查,注射预防狂犬病疫苗,领取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健康免疫证。
4.5小区内不得养烈性犬、大型犬,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不得养犬。
4.6携犬出门时,应当对犬只束犬链,由成人牵领;并对犬带嘴套或装入犬袋、犬笼。携犬人应携带垃圾袋,及时清理犬只遗留在园区、绿地上的粪便。
4.7携犬乘坐电梯时,应避免与他人一起乘坐,尤其是小孩和老人,以防发生惊吓或犬只咬人事件的发生。
4.8小区主干道、业主活动场所,以及小区在举行重大活动期间禁止遛犬。遛犬时,应当避让老人、儿童、孕妇和残疾人。
4.9居民养犬不得妨碍他人,犬只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或休息时,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5.10发生犬只咬伤人时,养犬人应立即带伤者去附近卫生防疫机构或医院治疗,注射狂犬病疫苗,养犬人应当承担被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应民事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其他损失。
4.11养犬人对病犬、伤犬、死犬应当妥善处置,禁止随意遗弃或埋在小区内。
4.12犬只在小区内发生任何安全事故,一切责任均由养犬人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