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地标管理办法
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及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天津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确认、修订、废止),以及地方标准的实施与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统一的下列要求,应当制定地方标准:(一)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二)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安全和技术要求;(三)化肥、农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四)防伪技术及其产品的质量要求;(五)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六)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七)其他需要制定地方标准的要求。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制定地方标准:(一)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规定的;(二)不属于技术要求,需要通过立法或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解决的;(三)在全市范围内难以统一实施或不具有普遍性的技术要求。
第五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涉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能耗限额、环境保护、种子及法律、法规规定执行的地方标准为强制性标准,其他为推荐性标准。
第六条地方标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制定,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体系协调配套;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有利于促进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
第八条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地方标准年度计划的征集。
滁州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滁州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滁州市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安徽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滁州市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编号、发布、备案、归档、复审、修订、废止,以及实施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制定地方标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制定地方标准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
第五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为满足我市风俗习惯、自然环境等特殊需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安徽省地方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第六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二章立项第七条县(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结合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重点工作,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以提出制定地方标准项目的建议。
申报单位对收集的建议进行统一审查、协调后,向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制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材料。
第九条申请立项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滁州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函(附件1);(二)滁州市地方标准计划项目汇总表及电子文本(附件2);(三)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权文件。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
编制说明第二条,内容为“含油污泥的石油类含量按照CJ/T 221采用红外光度法进行测定。”
《油田含油污泥综合利用污染控制标准》(DB23/T 1413-2010)中“附录A 油田含油污泥 石油类的测定 红外光度法”与《CJ/T 221-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测方法》中的“城市污泥 矿物油的测定红外分光光度法”并不完全相同,该标准执行已五年,其测试方法是否具有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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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第5.2.2条,内容为“石油类的测定按CJ/T 221红外分光光度法规定进行。”
《CJ/T 221-2005城市污水处理厂污泥检测方法》中的方法为“城市污泥 矿物油的测定 红外分光光度法”,物质名称与该标准不一致,此方法是否适用值得商榷。
陕西省环境影响评价处
未采纳。理由如下:目前油田对于原油含量测定采用的红外分光光度法与CJ/T 221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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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标题,内容为“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污染控制标准”
标题导向性不明确。
陕西省环保厅总量处
已采纳。修改为“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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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第3.1条,内容为“油气田生产以及炼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油水与地面土壤混合形成的含油污泥、油管底泥、污水处理产生的含油污泥。”
含油污泥的定义中还出现含油污泥是否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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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第1.2条,内容为“用于铺设油田井场、高等级公路和用作含油污泥处理企业外单位的工业生产原料或燃料。”
公路、通井路,不用说明高等级公路;用于制砖等为生产辅料。
陕西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未采纳。本标准限定了含油污泥经处理后的污泥用于铺路,仅能铺设油气田井场和高等级公路;制砖这一用途属于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或燃料的行为。
陕西省《含油污泥处置利用控制标准》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试行)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提高地方标准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促进技术进步,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办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强制性标准管理的若干规定》等的规定,制订本规定。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全省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
除药品、兽药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发布,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食品卫生和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制定,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法律法规规定的部门审批编号、发布外,其他地方标准的管理应遵守本规定。
在特殊情况下,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启动地方标准制修订快速程序,在地方标准的立项、制修订过程管理、发布、印刷等环节,简化程序。
一、地方标准立项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地方标准体系建设的要求,每年年初向各单位下达《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表(建议)》(见附表1)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任务书》(见附表2)征求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纸质文件,并同时在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网站向社会公开征集。
根据需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立项并向社会招标。
1、申报原则。
有利于促进产业升级和产品结构调整、推进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加快与国际惯例接轨,为我省经济发展服务。
突出围绕促进农产品出口、第三产业发展、信息产业高新技术及其他“入世”急需的标准制修订项目。
积极贯彻落实“采标”方针,加大采标力度。
2、申报范围对下列各项中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技术标准要求的,应当制定山东省地方标准:2.1工业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使用等过程中安全、卫生要求;2.2信息、能源、资源、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的安全卫生和技术要求;2.3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2.4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服务质量要求;2.5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2.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制定地方标准的其他技术要求。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
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09•【字号】冀市监函〔2021〕508号•【施行日期】2021.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河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工作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其他有关单位:地方标准是为满足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特殊技术要求而制定的标准,是我省高质量发展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严格依法依规制定地方标准,是地方标准合法性、科学性、先进性和广泛适用性的根本保证,其中,广泛地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是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法定程序,也是确保地方标准内容协调统一的有效途径。
为了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的社会参与度,提高标准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6号),现就进一步加强地方标准制修订过程中征求意见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地方标准书面(或会议)征求意见工作(一)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对所起草标准的质量负责。
标准起草专家组(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要在充分调查、综合分析、试验验证、论证的基础上,按照GB/T 1.1等国家标准的要求,编制“标准征求意见稿”和“标准编制说明”。
(二)起草单位应采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广泛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消费者组织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方面意见。
征求意见范围应覆盖各相关地区、领域的相关方。
(三)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标准内容涉及多个领域、重大政策实施、市场主体利益、公共利益以及技术内容较复杂可能产生重大分歧的,由标准提出部门(或会同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委托有关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会议形式,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5.14•【字号】•【施行日期】2021.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关于对《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以及国家《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市地方标准管理,市市场监管委对现行的《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形成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见附件),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
请于2021年5月28日前将加盖公章的书面意见反馈至市市场监管委。
逾期未反馈的视为无意见。
附件:1、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2、编制说明联系人:张永来苏文博,邮箱:***************.cn联系电话:27182133 27182054(传真)(此件主动公开)2021年5月14日天津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的管理,提高标准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复审、废止,以及地方标准实施和实施情况的评估、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市制修订京津冀区域协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京津冀标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但是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授权制定强制性地方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益的原则。
第五条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本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市地方标准工作,主要包括:(一)统筹规划地方标准工作;(二)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和批准发布;(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组织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黑应急发〔2020〕63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黑应急发〔2020〕63号各市(地)应急管理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省应急管理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现将《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应急管理厅2020年9月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地方标准制定第四章标准实施第五章附则黑龙江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提升安全生产保障、减灾救灾和综合性应急管理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应急管理厅职责范围内的地方标准制修订,本省应急管理标准实施、监督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全面提高地方标准制修订效率、质量和实施效果,为持续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减灾救灾和应急救援能力,促进应急科技成果转化,推动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开展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纳入应急管理规划,并保障标准化工作各项经费。
第五条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应当以标准化基础研究为依托,纳入应急管理有关科研计划。
有关重要研究成果应当及时转化为应急管理标准。
第六条鼓励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参与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为标准化工作提供智力支撑。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七条省应急管理厅对全省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省应急管理厅政策法规处(以下简称政法处)归口管理应急管理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拟订应急管理标准化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体系建设;(二)组织应急管理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申报、标准报批、复审;(三)指导、协调应急管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宣传贯彻和实施工作。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
甘肃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甘肃省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地方标准)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甘肃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的原则。
与贸易有关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地方标准的制定范围及其强制性标准的范围,依照《甘肃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有关法规的规定执行.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相协调.地方标准的制定应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五条地方标准制定程序为: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印刷、实施、复审和废止阶段。
第六条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管理地方标准工作,负责组织地方标准的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条省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标准化研究,提出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起草地方标准的任务,负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实施地方标准,依法在本部门、本行业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省级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以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在地方标准的制定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
第九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标准化组织承担或者参与地方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二章立项第十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立项.各部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院所或公民等均可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建议,并提交立项申请材料。
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可直接向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立项建议。
分技术委员会向其上级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地方标准制修订立项建议,由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按规定程序上报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一条立项申请材料包括《甘肃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汇总表》(见附件1)、《甘肃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建议书》(见附件2)及其标准草案。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doc
ICS01.120A 00 DB46 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T 74—2018代替DB46/T 74-2007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2018-07-31发布2018-09-01实施前言本标准代替DB46/T 74-2007《标准化管理规范地方标准制订工作程序》。
本标准与DB46/T 74-2007相比,主要变化如下:——标准名称改为: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修改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范围;——增加了设区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修订地方标准的工作程序;——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建议(见6.1);——增加了地方标准项目的提出(见6.2);——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受理(见6.3);——增加了地方标准立项评审(见6.4);——增加了成立标准起草组(见7.1);——增加了地方标准技术审查会议程(见9.3.2);——增加了设区市级地方标准的编号规则(见10.3.3);——增加了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流程图(见附录A);——增加了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见附录D);——删除了地方标准的函审工作程序。
本标准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修订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标准化处。
本标准主要修订人:王家荣、陈诗帆、冯时霞、邹小阳、鲁慧中、王小英。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DB46/T 74-2007。
地方标准制修订工作程序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方标准的制修订范围、制修订主体、制修订流程、立项、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公开、复审、废止等工作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省级和设区市级地方标准制修订及其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 (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20000 (所有部分)标准化工作指南GB/T 20001 (所有部分)标准编写规则3 制修订范围满足海南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特殊技术要求以及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要求的,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可以制修订地方标准。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1.01•【字号】•【施行日期】2021.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的通知省各有关部门,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有关单位:《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管理办法》已经省局局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三章标准起草第四章标准技术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六章标准实施监督第七章标准复审第八章附则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质量和实施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强制性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地方标准制定(包括立项申请、计划下达、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备案)、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地方标准是政府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职责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地方标准应当有明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部门。
其中,经济调节领域标准是国家和省重大政策、战略、规划、项目实施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要求,重点是政策持续性强、具有财政政策支持、建设指标和考核量化要求高的技术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标准是支撑高标准市场体系建设,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社会管理领域标准是推动实现政务服务和社会治理现代化所需要的技术要求;公共服务领域标准是支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利化实现所需要的技术要求;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标准是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要求,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所需要的技术要求。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8•【字号】潍政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月30日市政府第六十九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1年2月8日潍坊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山东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开放、透明、公平的原则,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突出潍坊优势和特色,做到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
第五条地方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禁止利用地方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
第六条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市地方标准工作,负责地方标准的立项、审查、编号和发布工作。
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起草、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加强胶东经济圈地区标准化协作交流,在农业、服务业等领域联合制定区域标准,纳入地方标准管理,推动区域协同发展。
第八条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科研机构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引导地方标准转化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不断提升“潍坊标准”技术水平。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市监发〔2019〕1号各市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挂靠)单位、部门管理单位:现将《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1月29日湖南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的质量和水平,加强标准的实施和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制定(含标准样品的制定和标准的修订)、实施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统一管理本省地方标准,负责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立项、编号和批准发布以及全省地方标准的上报备案。
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地方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组织实施、效果评估。
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地方标准的管理工作,负责市级地方标准的立项、编号、批准发XXX 上报备案。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应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
第五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结合国情、省情,鼓励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
积极推动将创新成果、成熟经验适时转化为地方标准。
第六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多方参与、公开透明、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七条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家组按照法定职责,承担地方标准的研究、制定工作。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自然资规〔2021〕13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直属各事业单位:《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2年1月21日起试行,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2021年12月22日浙江省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提升标准化支撑自然资源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自然资源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确权登记、有偿使用、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耕地保护、地质勘查、地质灾害防治、地质矿产、海洋、测绘地理信息等领域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指导各地开展标准化实施工作。
设区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自然资源标准化工作。
第四条鼓励社会团体开展自然资源团体标准制订工作,引导企事业单位、公民积极参与自然资源标准制修订工作。
第五条省自然资源厅标准化职能处室具体负责全省自然资源标准管理工作。
主要承担编制标准工作计划,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内容审查、评估、复审,指导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建设等工作。
省自然资源厅其他业务处室具体负责本职能业务范围的标准化工作,承担管辖业务的标准内容审查和标准宣贯工作。
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与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与评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湖北省地方标准管理,规范标准制修订和评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地方标准管理办法》、《湖北省标准化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湖北省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湖北省地方标准分为推荐性标准和强制性标准。
第三条湖北省地方标准的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湖北省行政区划代码前两位数“42”再加斜线组成。
湖北省强制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42/”,湖北省推荐性地方标准代号为“DB42/T”。
湖北省地方标准的编号由地方标准代号、地方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示例:DB42/×××-××××DB42/T×××-××××第四条湖北省省级地方标准由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编制计划、组织制定、审批、编号和发布。
法律对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市、州、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农业生产和服务业发展需要,制定具有地域特色的推荐性农业技术规范和服务业技术规范,并报湖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后,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
第六条市、州、县标准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行政区划代码再加斜线组成。
市、州、县标准的编号由标准代号、标准顺序号和年号三部分组成。
武汉市标准示例:DB4201/T×××-××××仙桃市标准示例:DB429004/T×××-××××阳新县标准示例:DB420222/T×××-××××第二章标准立项第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每年11月~12月提出省级地方标准项目征集计划,面向全省公开征集下年度湖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11.18•【字号】甬市监标〔2022〕417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甬市监标〔2022〕417号各区(县、市)市场监管局、功能区分局,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为加强地方标准管理,增强地方标准的有效供给,我局组织制定了《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申请表2.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分析报告3.宁波市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纪要4.宁波市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表5.宁波市地方标准送审申请表6.宁波市地方标准专家审评会建议参会名单7.宁波市地方标准专家审评会纪要8.宁波市地方标准报批申请表9.宁波市地方标准《×××》起草单位信息10.标准自创性承诺及规范性引用文件有效性申明宁波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11月18日宁波市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地方标准管理,提高地方标准制定质量和实施效果,引领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浙江省标准化条例》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地方标准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评、批准、发布、备案、实施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为满足地方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且需在全市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相关技术要求高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地方标准,并做到与有关标准之间的协调配套。
地方标准管理规定
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山东省地方标准管理,提高标准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山东省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征求意见、审查、批准、发修订、废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方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组织实施地方标准,并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四条省级各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在本部门本行业开展地方标准项目建议,承担地方标准拟制,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地方标准的供地方标准制定的技术支持,可承担本专业技术领域内地方标准的起草第六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遵循广泛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第七条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大专院校,以及相关单位积研究和制修订工作;第二章地方标准制定范围第八条对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的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第九条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地方标准和推荐性地方标准;强制性地方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强制性地方标准的内围:一保障国家安全;二保护消费者权益,防止欺诈;三保护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四保护动植物的生命安全和健康;五保护环境;六法律、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其它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第十条制定含修订,下同地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当与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相协调;制定地方标准应当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符合本省经等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切实可行;第三章项目计划第十一条制修订地方标准应当立项;第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标准的项目建议;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的项目建议进行汇总并提出意见,向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制修订地方第十三条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应在每年11月30日前统一审查汇总提出下一年度的立项申请;地方标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见附件一、标准草案和山东省地方标准项二;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上报山东省地方标准项目建议书和标准草案的电子文档及纸质文本一份“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上传;标准项目内容涉及专利的,应提供专利的相关证明及专利持有人授第十四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对征集到的地方标准项目建议的必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拟定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对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地方标准技术监督局可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进行论证;专家论证会可邀请行业管理部门、科研院所、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消费者等相关领域的专家和代表参加;第十五条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立项:一违反法律、法规的;二制定地方标准的必要性、可行性不充分的;三没有明确的技术内容,缺乏必要的保障措施的;四未与相关部门、相关行业和归口的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协一致意见的;五与本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联系不紧密的;第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立项审查、社会公示或者专家论证编制下发山东省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年度计划应确定标准立项编号、项目名称、项划起止时间、制定或修订、主管部门或归口单位、主要起草单位等;第十八条涉及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可以定项目起草单位;第十九条地方标准制定项目年度计划执行过程中,可以进行下列调一本省急需制定地方标准的重大项目,可以增补;二情况发生变化,已不适宜制定地方标准的项目,应当终止;三无法完成的项目,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提出项目终止的书面申请督局批准,或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直接终止项目;四主要起草单位发生变更的,应由原起草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准;第二十条地方标准制修订项目应在立项计划下达的期限内完成,计应超过2年;未能按计划期限完成的项目,标准主要起草单位要向省质量明原因并申请延期,申请延期不得超过半年;逾期仍未完成的,项目自动终止项目确需继续制定的,应重新申请立项;第二十一条第四章标准起草第二十二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成立标准起草组,负责标准草质量及技术内容全面负责;第二十三条地方标准起草组人员应当由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专化专业人员组成;第二十四条地方标准的起草单位应当完成下列工作:一批准立项一个月内制定具体的标准起草计划;二督促标准起草组按照计划完成标准起草工作;三落实标准起草经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四完成标准草案的征求意见、送审和报批等工作;五其他应当由地方标准起草单位承担的工作;第二十五条起草标准应当遵循下列要求:一充分调查研究,广泛收集资料,综合分析,试验验证;二充分协调标准各相关方,实现各方共同利益的一致,不得强调部门三不得设定有地方保护、阻碍市场流通和其他妨害公平竞争等内容四不得设定部门管理权限;五符合WTO/TBT相关原则要求;六标准编写应当符合GB/T 1和相关标准编写的要求;七充分考虑标准的实施;第二十六条地方标准起草组应当按照标准起草计划完成标准草案和起草单位审查通过后,形成“标准征求意见稿”;第二十七条标准编制说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项目背景,包括全省产业现状、立项背景及必要性等;二工作简况,包括任务来源、协作单位、主要工作过程、主要起草等;三标准编制原则和确定地方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地方标准修订项目,还应当列出和原标准主四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报告、相关技术和经济影响论证;五国内外现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情况;六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依据和结果;七预期的社会经济效益及贯彻实施标准的要求、措施等建议;八强制性标准实施的风险评估及对经济社会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施过渡期的理由;九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第二十八条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就“标准征求意见稿”、“标准编件资料采取会议、书面等多种形式广泛征求生产、销售、使用、科研、不少于十家单位的意见;征求意见的范围应当覆盖不同地区;涉及重大问题的,应当召开会议,征求有关方面的专家或者其他专业人员的意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可以根据需要直接组织征求意见;第二十九条书面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被征求意见的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意见,如没有意见也应复函说明术指标时,应附上必要的技术数据,逾期未复函的按无异议处理;第三十条地方标准起草单位应当对意见进行整理、分析和处理,对说明理由,填写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见附件三,并根据“标准征求意见稿”修改成“标准送审稿”;第三十一条地方标准送审稿经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归口的省级专会同意后,统一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第三十二条报送标准送审稿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和材料:一申请审查的公文;二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见附件四;三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或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意见;四标准送审稿;五标准编制说明;六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七主要的试验、验证报告;八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建议名单见附件五;上述材料纸质文本各1份,电子文档经“山东省标准化管理服务信第四章标准审查第三十三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在完成起草任务后,应及时向省出审查申请;地方标准审查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或委托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化技术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实施;第三十四条地方标准原则上采用专家审查会议形式审查;推荐性地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7人,强制性地方标准专家审查组专家人数一般不可邀请有关管理部门、消费者或用户代表列席;第三十五条地方标准审查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协调性;二标准的重大意见分歧的处理情况,标准相关各方意见是否协调一三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科学性、先进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四涉及限量、成分要求等量化规定的,应当对验证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五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六文本编写的规范性;七需要时,可对标准技术内容的先进性进行评价;第三十六条审查会议应听取标准起草组介绍标准编制说明,并对标查;会议审查,原则上应协调一致,应有审查专家组人数的四分之三以上性标准应由审查专家组一致同意为通过;审查会议应当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应包括:会议时间、参加单为推荐性或强制性标准的意见、是否通过等内容;会议纪要应由标准审代表审查委员会签字,并附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专家名单见附件六;第三十七条审查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对标“标准报批稿”;审查不通过的地方标准起草组应根据专家审查意见终止标准制定任修改后重新审查;第五章标准批准、发布第三十八条地方标准主要起草单位应将标准报批材料报送授权核,报经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发布,报送一地方标准报批文件;二山东省地方标准报批表见附件七;三地方标准报批稿;四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五地方标准审查会议纪要;六地方标准审查人员名单;七山东省地方标准审查会专家签字表决表见附件八,需要时报送;八地方标准审查修改意见汇总;九山东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十引用标准有效性确认报告;上述材料同时报送纸质文本各一份和电子文档,电子文档通过“山务信息系统”报送;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标准报批稿公示结束后,无重大分歧意见的,履行批准发分歧意见的,返回标准起草单位进行进一步修改论证;第四十一条强制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一般应有不少于6推荐性地方标准发布和实施日期之间应有不少于1个月的过渡期;第四十二条地方标准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管部门申请备案;第四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发布山东省地方标准通告;第四十四条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批准发布和编号有规定的从其规第六章标准复审、修订第四十五条地方标准实施后,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经济建设复审;地方标准的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五年;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发生变化后,地方标准应及第四十六条有关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监督局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和方标准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复审意见,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四十七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复审意见,确定地方标准继续有订的,按本办法规定组织修订;第七章地方标准规范管理第四十八条市、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制业等地方标准规范,并统一负责地方标准规范的立项、审批、编号、发市、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地方标准规范证、审查、复审、实施效果评估等工作;第四十九条地方标准规范在本行政区域内推荐执行;制定程序参照定执行;第五十条地方标准规范封面统一为“××市或县市、区地方标准规第五十一条市、县市、区地方标准规范代号和编号规定如下:一地方标准规范代号由汉语拼音字母“DB”加上设市行政区划代码行政区划代码前六位再加斜线,再加“T”组成;示例:济南市地方标准规范代号:DB3701/T二地方标准规范的编号由标准规范代号、顺序代号和年代号三部分某县地方标准规范示例:DB××××××代号/T ×××顺序号—××××年代号第五十二条地方标准规范在发布后30日内,市、县市、区质量技术准的批准文件、标准文本及其编制说明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县市、区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规范还应当抄监督部门;第五十三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定期公告已备案的地方标准规范;第八章附则第五十四条地方标准的档案管理参照国家标准档案管理办法执行第五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江西省地方标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标准管理,规范地方标准的制定、实施和监督管理,发挥标准在技术进步、经济发展、社会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中的引领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江西省标准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立项、起草、审查、批准、发布、备案、实施、复审等程序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满足本省行政区域自然条件、风俗习惯、地理标志产品和生态文明建设等特殊技术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
第四条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地方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二)组织制定地方标准,对地方标准统一立项、审查、编号、批准、发布和备案;(三)指导、协调地方标准的起草和实施;(四)指导、协调对地方标准的实施情况开展评估、复审,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五)统一管理本省标准化技术组织;(六)审查和批准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提出的制定其行政区域内地方标准的申请。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工作职能,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地方标准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体系;(一)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征求意见等工作,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的制定进行指导和监督;(三)对提出立项申请并组织起草的地方标准,采取配套措施,推进地方标准的实施,依据法定职责对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本行业本部门地方标准实施情况调查评估和信息反馈;(四)负责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对地方标准的技术内容进行解释,组织地方标准复审;(五)分工管理本部门作为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技术组织;(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发布稿)
bb)数字:审查数值是否正确,有关数值之间有无矛盾;
cc)图形:审查图形是否正确,是否符合有关制图标准;
dd)格式:审查标准的格式是否符合GB/T 1.1的相关要求。
7
标准技术审查有函审和会议审查等形式,原则上以会议审查为主,审查会议由审查机构组织召开。
f)地方标准审查申请书(格式见附录B);
g)标准送审稿;
h)标准编制说明(内容及格式要求见附录C);
i)《云南省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格式见附录D);
j)主要技术指标的试验、验证报告;
k)主要规范性引用文件及参考文献;
l)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应附所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原文及译文;
3.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其他附件可选)
联系人:
电 话:(座机) (手机)
传真:
邮 箱:
起草单位(负责人签字,单位公章):
20××年×月×日
附 录 C
C.1
工作简况
任务来源
起草单位、协作单位(没有协作单位可以不写)
主要起草人(表述方式见表C.1)
表C.1“主要起草人”表述方式
本标准起草单位:云南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石克燕、施显东、车国富、邱晓燕、李宝珠、陈贤勇、赵阳楠、李迅、李宁、杨帆、朱荣、崔继梅。
地方标准技术审查规范
1
本标准规定了云南省地方标准技术审查的审查机构及流程、申请、初审、审查准备、技术审查、报批和后续工作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由云南省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也可作为企业标准技术审查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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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终结线
省标准化协会
省农牧厅
省牧科院
青海大学
青海大学
省牧科院
省标准化协会
省标准化协会
省标准化协会
省标准化协会
不符合标准规范
不符合品种要求
制定不出
不符合品系要求
不符合品系要求
不符合品系要求
不符合标准规范
不符合标准规范
不符合标准规范
不符合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准规范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斯格猪配套系猪饲养管理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斯格猪配套系种猪》地方标准
负责起草单位: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序号
标准条款
意见内容
提出意见单位
处理意见和理由
1、
2、
3、
4、
5、
6、
7、
8、
目次
名称
1
2.6
3
4.3
6.1.1
6.1.2
6.1.3
结尾
删除
加配套系
营养标准删除
述清来源
述清体型外貌
删除
加编号标题
加编号标题
序号
标准条款
意见内容
提出意见单位
处理意见和理由
1、
2、
3、
4、
目次
3
7
A.1
删除
加一、二类传染病
细化
修改
省标准化协会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
不符合标准规范
不符合内容要求
不符合内容要求
不符合内容要求
负责起草单位: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
序号
标准条款
意见内容
提出意见单位
处理意见和理由
1、
2、
3、
目次
1
6.3
删除
删除二款
列出各猪群的饲养管理
省标准化协会
省农牧厅
省牧科院、青海大学
不符合标准规范
不符合品种要求
不符合内容要求
地方标准征求意见汇总处理表
标准名称:《斯格猪配套系猪防疫技术规范》地方标准
负责起草单位:青海杨光良种猪养殖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