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

一、公证程序概述

(一)概念: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其含义有三个方面:

1、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

2、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同埋也规范公证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

3、它的性质是公证业务操作规程。

(二)意义:1、确保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2、本身也存在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为公平、公开、正义反映了正义的社会秩序的要求;3、对公证工作本身而言,既是公证质量的保证,也是公证质量的构成要素。是否遵循公证程序将对公证文书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公证程序规范

1、概念:公证程序规范是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最核心最基本的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此外,司法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2、分类:公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前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程序规则》中的绝

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基本程序规范;后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特定公证业务时所适用的程序,比如遗嘱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类公证、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办理这些特殊公证事项不但要遵守基本公证程序规范,还要遵循这些特殊公证事项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二、《公证程序规则》内容框架

《规划》共十二章,共64条。

(一)总则:明确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定了四个基本原则;其地位与作用是:指导办证的基本原则,贯彻全部程序的始终;同时是对规则中规定不明确的或没有规定的进行解释和补充的依据之一。

(二)当事人:是启动公证程序的主体;

(三)回避:是从事物的反面来确定公证事项的承办人,从而确定公证活动的执行主体。

(四)管辖:用以解决和确定某一具体公证事项的具体承办公证机构。

(五)申请与受理:公证程序的启动即初始程序;

(六)审查:是公证活动的实质性程序,是最重要的环节;

(七)出证:公证活动的成果,是结束性程序;

(八)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公证程序的时限问题,

防止公证程序无期限地拖延,保证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

(九)卷宗的归档:公证程序结束后的附带问题(严格地说公证卷宗的归档不属于狭义上的公证程序);

(十)特别程序:针对某些公证事项的特殊性而在程序上作出特殊性的要求;

(十一)申诉与复议:是公证程序中的救济程序;

(十二)附则:规则空间上的适用效力、行使规则解释权的主体、规则的生效时间。

当然,其中有个别条款在结构安排上有不科学的地方。

二、基本原则

(一)依法独立办证原则。这一原则包含两个含义:一是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二是独立办证。这一是原则是公证机构公正地、独立自主地开展司法证明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公证文书权威效力的需要。

(二)不得拒绝公证的原则。行使司法证明权既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交易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公证处就有义务予以受理,不得拒绝。

(三)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这是因为公证是由专门机

构的专业人员所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公证员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并经严格法定程序授予从业资格的专门人员;公证文书特有的权威性对从业人员提了严格的要求,非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能独立办理公证事务。当然,在公证业务中也有许多辅助性的事务,所以我们就有了公证助理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原则。公证活动是一种公务活动,凡公职人员对公务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私人秘密都有保密的义务,这也是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当事人

(一)概念: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条件:1、必须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在这一公证事项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正如法院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样,也实行不申请不受理的原则,公证处不能强迫当事人公证。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接受他人委托代办公证的代理人不是公证当事人。(在公证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是公证当事人构成要件,这

是对公证当事人的说明。因为只有成为当事人以后才能在公证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独立利益的社会主体不只有公民和法人,也存在其他社会组织,如家庭、合伙制企业或组织,法人的分权机构等;这些组织有自己的名义,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利益。《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指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本条列了九种组织,主要包括合伙组织、合作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权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四、回避

(一)回避制度的意义:为了确保公证活动的公证性,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证活动不公正性的疑虑,必须实行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公务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1、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

(三)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当事人申请回避;

(四)回避决定的作出:1、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包括副职)作出;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本处负责人作出。

(五)回避的对象:包括继承人、接触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

(六)提出回避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五、管辖

公证是一种公务活动,不适合自由竞争的原则,所以就存在管辖;但公证又不同于普通的公务活动,由于公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所以公证管辖只存在地域管辖而不存在级别管辖。

(一)一般管辖: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

(二)特殊管辖:1、不动产转让事务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到不动产转让的除外;2、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管辖;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