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
《公证程序规则》 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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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英文英文回答:The Notarial Acts Protocol, or NAP, is a set of rules and procedures that govern the conduct of notaries publicin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The NAP was established by the International Union of Notaries (UINL) in 1950 and has been adopted by notaries in over 80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The NAP sets out the ethical and professional standards that notaries must adhere to, as well as the proceduresthat they must follow when performing notarial acts. These procedures include the verification of the identity of the parties involved in the notarial act, the explanation of the nature and consequences of the act, and the witnessing of the signing of the document.The NAP also includes provisions on the liability of notaries for any errors or omissions that they may make in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duties. Notaries are generally liable for damages caused by their negligence or willful misconduct, but they may be able to limit their liabilityin certain circumstances.The NAP is an important document that helps to ensurethe integrity and reliability of notarial acts. Byfollowing the procedures set out in the NAP, notaries can help to protect the public from fraud and other forms of abuse.中文回答: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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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一、引言公证是指在特定环境下,由具备法律地位的公证机构或公证人依法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意思表示或者事实记录等相关事宜进行证明的活动。
为了保证公证的有效性和法律效力,公证程序规则被制定并实施。
本文档旨在介绍公证程序规则的基本内容和要点。
二、公证程序的基本原则1.自愿原则公证程序必须依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公证机构不得强制当事人进行公证活动。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进行公证,但一旦选择进行公证,则必须按照公证程序的要求进行。
2.公开原则公证程序应该公开透明,当事人有权了解公证的全部程序和过程。
公证机构应当保持公开的办公环境,接受当事人的监督,并向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解释和说明。
3.平等原则公证程序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不论其社会地位、财产状况和职业身份等。
公证机构不能对不同当事人有不同的规定或待遇,必须依法公正办理公证事务。
4.证据原则公证活动要以证据为依据,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明力要求。
公证机构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必要的证据材料,并对证据进行评估和审查。
5.严谨原则公证程序应当严谨细致,确保公证结果的准确性和法律效力。
公证人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失职、违法行为。
三、公证程序的基本步骤1.申请公证当事人需要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公证机构在接受申请后,按照程序要求开展后续工作。
2.审核材料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确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
3.听证在一些需要听证的案件中,公证机构会组织听证会,让当事人和相关证人对案件进行陈述和证言。
4.出具公证书经过审核和听证程序后,公证机构会出具公证书,证明相关事项的真实性和法律效力。
公证书应当明确载明公证活动的时间、地点、当事人信息和公证结果等内容。
5.公告公证结果根据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公证机构会对公证结果进行公告。
公告可以通过报刊、媒体或者公告栏等形式进行。
6.保存和归档公证机构需要将公证活动的文件和材料进行保存和归档,确保公证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公证流程及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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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确认其真实、合法、有效,并向当事人出具公证文书的法律行为。
公证具有证明、鉴定、预防、服务等功能,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证的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是我国公证事业的基本法律,于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该法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性质、职能、法律地位以及公证程序等内容。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公证的规定,包括继承、赠与、遗嘱、委托、保证、担保等法律行为的相关条款,为公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公证的规定,明确了合同公证的法律效力。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明确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的效力。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关于证据的规定,明确了公证文书作为证据的效力。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关于仲裁协议公证的规定,明确了仲裁协议公证的法律效力。
三、公证流程1.申请公证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公证员审查公证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其真实、合法、有效。
4.出具公证文书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公证文书。
5.公证文书送达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送达当事人。
6.公证文书归档公证机构将公证文书归档保存。
四、公证流程中的注意事项1.申请公证时,当事人应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材料。
2.公证机构在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审查。
3.公证员在审查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4.公证文书出具后,当事人应及时领取。
5.公证机构应妥善保管公证文书,确保其安全。
五、公证的法律效力1.公证文书的证明力公证文书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公证程序规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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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范文在现代社会中,公证程序规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它为人们提供了权威、可信的证明和证据,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证程序规则是对公证活动的组织和实施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件,它关乎着公证机构的权力与职责、公证申请和办理流程、公证文书的形式与效力等重要问题。
下面,我将详细介绍公证程序规则的要点和原则。
首先,公证程序规则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权力与职责。
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法律服务机构,其职责是依法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证服务。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职责范围和办事原则,明确了公证机关的主导地位和公证员的专业职责。
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公证申请,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维护公证活动的正常秩序。
其次,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申请和办理的流程。
公证程序规则明确了公证申请的形式、内容和受理条件,规定了公证机构对公证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办理程序。
公证程序规则还规定了公证活动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的处理方式,如公证申请的变更、撤销和复议等。
公证程序规则确保了公证申请的透明、公平和高效处理。
再次,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文书的形式与效力。
公证文书是公证活动的重要产物,它具有证明事实、保证法律效力的作用。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文书的形式、制作和存储要求,保证了公证活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信度。
公证文书经公证机构公证后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证据在司法、行政等领域使用。
最后,公证程序规则还规定了公证活动的监督与管理。
公证机构是受国家管理和监督的法律服务机构,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的行政管理和监督机制,明确了公证活动的监督、评估和投诉渠道。
公证机构应当履行职责,接受监督,确保公证活动的正常运行。
总的来说,公证程序规则在公证活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它明确了公证机构的权力与职责,规定了公证申请和办理的流程,规定了公证文书的形式与效力,以及监督与管理机制。
公证程序规则保障了公证活动的正常运行,维护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公证程序规则的完善和创新是公证活动的重要方向,它要求公证机构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做出积极贡献。
公证程序规则解读.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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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解读()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
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
下面是公证程序规则解读部分。
目录指引:一、《规则》的修订具有现实必要性二、《规则》修订充分体现了法制、科学、合理的原则三、《规则》在制度设计上体现出八大变化一、《规则》的修订具有现实必要性(一)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证法律制度。
2006年3月1日起,《公证法》正式施行,该法从完善公证制度出发,以公证实践经验为依托,以充分保障和发挥公证职能作用为目标,重新构建了公证程序制度的基本框架。
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原则,为了贯彻落实《公证法》,维护公证法制体系的统一与协调,使公证程序规则在制度、原则上更趋科学、合理,修订旧有《规则》有着迫切的现实要求。
[3](二)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证程序制度。
鉴于《公证法》对公证程序制度仅有原则性规定,将其原则规定具体化,增强其可操作性有着现实的必要性。
因此,需要充分吸收、提炼公证业务实践积累的成熟经验和制度措施,并紧密结合公证工作实践对旧有《规则》进行补充完善。
此外,公证制度恢复20多年以来,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公证事业也取得了长足进步,旧有《规则》必须进行相应调整以适应现实需要。
(三)修订《规则》,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证质量和公证公信力。
公证质量和公信力是公证工作的生命线,是公证职能作用发挥的基础和保障,公证程序制度则是保障公证质量和公信力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因此,不断吸收公证实践中的成功经验,不断充实和完善公证程序规范,发挥其对公证活动规范、监控功能,对不断提高公证质量和公信力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公证程序规则(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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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2006)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05.18•【文号】司法部令第103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司法部令(第103号)《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6年5月10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司法部2002年6月18日发布的《公证程序规则》(司法部令第72号)同时废止。
司法部部长吴爱英2006年5月18日公证程序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遵守法律,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公证执业规范和执业纪律。
第三条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根据《公证法》的规定,受理公证申请,办理公证业务,以本公证机构的名义出具公证书。
第五条公证员受公证机构指派,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的程序办理公证业务,并在出具的公证书上署名。
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的规定,在办理公证过程中须公证员亲自办理的事务,不得指派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办理。
第六条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办理公证,不得有《公证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禁止的行为。
公证机构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依据本规则接触到公证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泄露在参与公证业务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条公证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证业务管理制度和公证质量管理制度,对公证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
第八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公证法》和本规则规定,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协会依据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和遵守程序规则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公证当事人第九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精选五篇)
![《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精选五篇)](https://img.taocdn.com/s3/m/e66960e30408763231126edb6f1aff00bfd5705a.png)
《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精选五篇)第一篇:《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一、公证程序概述(一)概念: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其含义有三个方面:1、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2、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同埋也规范公证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3、它的性质是公证业务操作规程。
(二)意义:1、确保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2、本身也存在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为公平、公开、正义反映了正义的社会秩序的要求;3、对公证工作本身而言,既是公证质量的保证,也是公证质量的构成要素。
是否遵循公证程序将对公证文书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公证程序规范1、概念:公证程序规范是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最核心最基本的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
此外,司法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2、分类:公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前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程序规则》中的绝1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基本程序规范;后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特定公证业务时所适用的程序,比如遗嘱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类公证、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办理这些特殊公证事项不但要遵守基本公证程序规范,还要遵循这些特殊公证事项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二、《公证程序规则》内容框架《规划》共十二章,共64条。
(一)总则:明确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定了四个基本原则;其地位与作用是:指导办证的基本原则,贯彻全部程序的始终;同时是对规则中规定不明确的或没有规定的进行解释和补充的依据之一。
(二)当事人:是启动公证程序的主体;(三)回避:是从事物的反面来确定公证事项的承办人,从而确定公证活动的执行主体。
(四)管辖:用以解决和确定某一具体公证事项的具体承办公证机构。
(五)申请与受理:公证程序的启动即初始程序;(六)审查:是公证活动的实质性程序,是最重要的环节;(七)出证:公证活动的成果,是结束性程序;(八)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公证程序的时限问题,2防止公证程序无期限地拖延,保证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九)卷宗的归档:公证程序结束后的附带问题(严格地说公证卷宗的归档不属于狭义上的公证程序);(十)特别程序:针对某些公证事项的特殊性而在程序上作出特殊性的要求;(十一)申诉与复议:是公证程序中的救济程序;(十二)附则:规则空间上的适用效力、行使规则解释权的主体、规则的生效时间。
公证程序规则
![公证程序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3f2eb4d5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bea4655.png)
公证程序规则
一、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恪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严格贯彻公证法、实施细则及其他有关法律规定的规定。
二、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守办公纪律,以确保公证工作的快速有效开展。
三、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求应当准确、全面、客观、公正地申办
公证案件,并依法规定予以办理,保护公证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拒绝收受其他收益或实行其他不正当行为。
五、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维护公证申请人的保密。
六、公证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通过建立内外部机制、制定内部规章
和完善工作制度、确保工作质量等,来确保公证机关的正常运营和贯彻执
行有关法律规定。
公证程序规则(试用)
![公证程序规则(试用)](https://img.taocdn.com/s3/m/b554a8aad1f34693daef3ebf.png)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Green Apple Data Center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年#&月#&日司法部令第#’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则+第二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立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人的非法干涉+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用公证形式的法律行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自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人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第五条公证人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人,翻译,见证人和其他公职人员+#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二章当事人第六条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人"第七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第八条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公证人员不得代理当事人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章回避第十条公证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一&是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二"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三"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前款规定$适用于接触该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有关人员%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第十一条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本级司法局局长或副局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回避决定作出后$公证处应当通知当事人%第四章管辖第十二条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及不动产转让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不动产转让的除外%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的收养公证的管辖$依照司法部有关规定确定%第十三条住所地不同的若干个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必须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除不得委托的公证事项外$可以委托一名当事人代为办理%第十四条直辖市&省!自治区"辖市公证处与该市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确定%’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五章申请与受理第十五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应记明下列内容$%一&申请人及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址等’申请人为法人的"应记明法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等’%二&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三&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四&申请的时间及其它需说明的问题#申请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名或盖章#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第十六条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身份证明"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三&需公证的文书’%四&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所有权证明’%五&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第十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予受理$%一&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二&申请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三"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四"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本公证处管辖$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公证处应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十八条公证处应当建立分类登记制度$登记事项包括&公证类别’当事人姓名!名称"’代理人!代表人"姓名’受理日期’承办人’审批人’办结日期’结案方式’公证书编号等$第十九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将受理通知单发给当事人%并开始建立公证卷宗$受理通知单应记明&申请人的姓名!名称"’申请公证的事项’申请人提供的主要材料’受理日期及承办人$申请人或其代理人!代表人"应在受理通知单回执上签名$第二十条公证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按规定标准由专人收取公证费$公证办结后%经核定的公证费数额与预收数额不一致的%应当办理退还或补收手续$当事人交纳公证费有困难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由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决定是否减’免$第二十一条公证处可以设立公证事项承办单%各环节的经办人应在承办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承办单应附卷$第六章审查第二十二条公证人员应当通过询问证人’调取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现场勘验’进行鉴定等方式%认真收集证据$当事人应当如实陈述对与公证事项有关的事实%并提供(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相应的材料!第二十三条公证处应重点审查"#一$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三$需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 #四$需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五$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充分!第二十四条公证人员询问当事人和有关证人时’应向被询问人讲明他的权利%义务%法律责任和注意事项’并制作谈话笔录!笔录应记明"谈话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单位%证件名称及编号%联系电话及邮政编码%谈话内容等!笔录应交被询问人核对并签名&确实不能签名者’可由本人盖章或按手印!笔录中修改处须由被询问人盖章或按手印!第二十五条公证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完备或有疑义的’应通知当事人作必要的补充或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索取有关证明材料’并有权到现场作实地调查!第二十六条公证人员外出调查’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进行!特殊情况只能由一名公证人员进行调查的’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笔录上签名!第二十七条公证人员从有关单位摘抄的档案或其他书面证据材料’应交提供材料的单位核对并盖章!有关单位应积极予以协助!第二十八条公证处可以委托外地公证处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要求!受委托的公证处根据办证需要"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内容!受委托的公证处收到委托调查函后"应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调查的公证处!第二十九条遇到专门性问题"公证处可聘请或委托专业部门#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鉴定#翻译!鉴定结论或翻译材料应有鉴定人#翻译人签名!第三十条对原件或其他无法入卷的证据材料"公证人员应作成复制件或复印件入卷"复制人应注明复制件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和复制日期并签名!第三十一条公证处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帮助当事人起草#修改法律文书!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善#用词不当的"公证人员应指导当事人予以改正$当事人拒绝修改的"应在笔录中注明!第七章出证第三十二条法律行为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行为的内容和形式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三十三条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公证应符合下列条件!"一#该事实或文书对公证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二#事实或文书真实无误$"三#事实或文书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第三十四条文书上的签名%印鉴公证’签名%印鉴应当准确属实$文书的文本公证’文本内容应与原本完全一致&第三十五条赋予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文书经过公证证明$"二#债权文书以给付一定货币%物品或有价证券为内容$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时应受强制执行的意思表示&第三十六条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的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及时草拟公证书’连同卷宗报公证处主任%副主任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第三十七条审批人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二#证明对象是否真实%合法并符合社会公共利益$"三#是否符合公证程序’文书上的签字%印鉴是否齐全&审批人对于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应提交公证处处务会讨论&处务会讨论意见应记录附卷&第三十八条公证书按司法部规定或批准的格式制作&公证书中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公证书编号$"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三#公证证词$"四#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处印章和钢印$"五#出证日期&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应在公证证词中注明’并注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强制执行标的名称%种类%数量等&公证证词中注明的文件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公证书不得涂改%挖补’必须修改的应加盖公证处校对章&第三十九条制作公证书应使用中文&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除涉外公证事项外’可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文字&根据需要或当事人的要求’公证书可附外文译文&第四十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证书从审批人批准之日起生效&审批人批准日期即为出证日期&第四十一条公证处应制作公证书正本和若干份副本发给当事人&公证处留存公证书原本"签发稿#和一份正本附卷&第四十二条公证书需要办理领事认证的’应由承办公证处送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第四十三条公证书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处领取&必要时’也可由公证处发送&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公证书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的日期%份数和公证书的编号&代理人代领时!送达人应核对代理人的身份和委托书"第八章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第四十四条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事务"公证事项应从受理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重大复杂的#当事人举证不足的#或者需委托调查的公证事项!经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延期的原因应告知当事人"因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公证处无法工作的期间!不计入上述期限"第四十五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处应当终止公证$ %一&因当事人原因致使在六个月内不能办结的’%二&公证书生效前当事人撤回申请的’%三&因当事人死亡%法人终止&不能继续办理或继续办理已无意义的"第四十六条终止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终止公证的决定应通知当事人"第四十七条对不真实#不合法的行为#事实和文书!公证处应拒绝公证"拒绝公证的!承办公证员应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处主任或副主任批准"拒绝公证的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告知对拒绝公证不服的复议程序"第四十八条公证处对审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责令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予以改正!并有权向有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伪证或阻挠!妨害公证处查证工作正常进行的"公证处除可拒绝公证外"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第九章卷宗的归档第四十九条公证事项办结!终止或拒绝后"承办人应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公证档案管理办法%"在三个月内"将全部卷宗整理归档#第五十条对公证事项的讨论意见和有关请示批复等不宜对外公开的材料"应装订成副卷"与正卷一起保存#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公证事项"应列为密卷保存#遗嘱公证卷应列为密卷单独保存#遗嘱人死亡后"转为普通卷保存#第十章特别程序第五十一条公证处办理招标投标!开奖!拍卖等公证事项"承办公证员应亲临现场"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审查核实#对真实!合法的"当场宣读公证词"并在七日内作成公证书发给当事人#该公证证明从宣读之日起生效#在上述活动中"如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违反活动规则或违法行为的"应当场责令当事人予以改正&拒不改正的"公证员应当拒绝宣读公证词#第五十二条遗嘱公证应由两名公证人员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特殊情况由一名公证员办理时"应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在遗嘱和笔录上签名!第五十三条公证处办理提存公证"应以通知书或公告方式通知债权人在确定的期限内领取提存标的物!债权人领取提存标的物时"应提供身份证明和有关债权的证明"并承担因提存所支出的费用!不易保存的或债权人到期不领取的提存物品"公证处可以拍卖"保存其价款!提存人可以凭人民法院的裁决书或提存之债已清偿的其他证明领回提存物!从提存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无人领取的提存标的物"视为无主财产"上交国库!第五十四条经过公证的事项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原公证处可应当事人的请求进行调解!经调解后当事人达成新协议的"公证处应给予公证#新达成的协议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公证处应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调解不成的"公证处应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或申请仲裁!第十一章复议第五十五条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该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二个月内作出决定!第五十六条公证处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发现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决定"当事人对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撤销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第五十七条受理复议的司法行政机关复议后!应按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复议决定#$一%公证书正确的!维持原公证书"$二%公证书内容正确!仅表述不当的!应当责成原公证处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制发补充性的公证书"$三%公证书内容不真实或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的!撤销公证书"$四%违反公证程序的!责成公证处补充必要的手续&无法补充或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撤销公证书"被撤销的公证书应当收回!不能收回的!应公告撤销"对已经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的撤销或更正!按司法部的有关规定备案"第五十八条司法行政机关的复议决定书应当送达复议申请人和原公证处"复议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的决定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五十九条复议材料应由复议机关立卷归档!复议决定应存入原公证卷内一份"第六十条公证处发现本处出具的公证书存在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的!应当参照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处理"第六十一条因公证处的过错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应全部退还当事人#因当事人的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不予退还#因公证处和当事人双方过错而撤销公证书的!所收的公证费酌情退还"第十二章附则第六十二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和外国组织向我国公证机关申办公证的!适用本规则"但法律或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六十三条本规则由司法部负责解释"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年%*月’日司法部发布的+办理公证程序试行细则,同时废止"。
公证程序规则 知识点
![公证程序规则 知识点](https://img.taocdn.com/s3/m/e779ee4f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ed.png)
公证程序规则知识点公证程序规则是指在公证活动中,公证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对公证申请进行受理、审核、公证操作、证据保全、公告等一系列步骤的规定。
下面将从公证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公证的申请及受理、公证操作、证据保全和公告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公证程序规则的适用范围公证程序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公证活动,包括对民事、行政、商事等各类事项的公证。
公证程序规则的制定旨在保障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维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公证的申请及受理公证的申请是公证活动的起始阶段,申请人需要向公证机关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公证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收到申请后,根据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和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受理。
申请被受理后,公证机关会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后续的公证程序。
三、公证操作公证操作是公证程序的核心环节,公证机关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证据的收集、审核和确认。
公证操作需要遵循公正、客观、准确、完整的原则,确保公证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公证机关在公证操作过程中,可以采取询问当事人、调查取证、勘验现场等方式,以确保公证结果与事实相符。
四、证据保全证据保全是公证程序规则的重要环节,公证机关在公证操作中需要对相关证据进行保全,防止证据的丧失、灭失或变造。
公证机关可以采取拍照、录音、封存等方式对证据进行保全,并出具保全凭证。
证据保全的目的在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五、公告公告是公证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公证机关在公证活动中需要对公证事项进行公告,以便相关利害关系人了解公证事项的内容和结果。
公告的方式可以采取报纸、网站、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公告的内容需要真实、准确,并包含公证事项的要点和结果。
公告的目的在于提供信息透明,确保公证事项的公开和公正。
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活动中的重要依据,它规定了公证的申请及受理、公证操作、证据保全和公告等一系列程序和要求。
公证程序的规则
![公证程序的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03c7e939905f804d2b160b4e767f5acfa1c78346.png)
公证程序的规则公证程序的规则内容包括当事⼈、回避、管辖、申请与受理、审查,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的秘密。
关于公证程序的规则的详细内容请阅读下⽂。
中华⼈民共和国司法部令第72号《公证程序规则》已经2002年6⽉11⽇部长办公室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2002年8⽉1⽇施⾏。
公证程序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办证程序,保证公证质量,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公证暂⾏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条公证处依据事实和法律、法规、规章,独⽴办理公证事务,不受其他单位、个⼈的⾮法⼲涉。
第三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采⽤公证形式的法律⾏为以及其他属于公证业务范围的事项,公证处应当给予公证,但不真实、不合法或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四条公证员应当亲⾃办理公证事务,公证处的其他⼈员协助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
第五条公证⼈员办理公证事务,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的秘密。
前款规定,适⽤于接触公证事务的鉴定⼈、翻译、见证⼈和其他公职⼈员。
第⼆章当事⼈第六条公证当事⼈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或法⼈。
第七条限制民事⾏为能⼒⼈申办公证,应当征得其法定代理⼈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代理⼈代理;⽆民事⾏为能⼒⼈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代理。
法⼈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代表。
第⼋条当事⼈、当事⼈的法定代理⼈或法定代表⼈,可以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扶养协议、赠与、认领亲⼦、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存及其他与当事⼈⼈⾝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公证⼈员不得代理当事⼈在本公证处申办公证。
第九条居住在国外或⾹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当事⼈,委托代理⼈申办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员证明。
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回避第⼗条公证⼈员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回避;当事⼈也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继承公证流程培训讲座(2篇)
![继承公证流程培训讲座(2篇)](https://img.taocdn.com/s3/m/db02972168eae009581b6bd97f1922791688be24.png)
第1篇尊敬的各位同仁:大家好!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这次培训讲座,目的是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掌握继承公证的流程。
继承公证是公证机构的一项重要业务,它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因此在办理过程中必须严谨、规范。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继承公证流程进行详细讲解。
一、继承公证的定义及意义继承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继承人的身份、继承权、遗产状况等事项进行审查,确认继承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并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书的活动。
继承公证的意义在于:1. 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确保继承顺利进行。
2. 避免因继承纠纷引发的社会不稳定因素。
3. 保障遗产的合法、合理分配。
二、继承公证的适用范围1. 法定继承:指根据法律规定,由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遗产。
2. 遗嘱继承: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遗产。
3. 遗赠:指被继承人生前将其财产赠与他人,他人接受赠与的行为。
三、继承公证的申请条件1. 申请人为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
2. 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3. 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继承公证的申请材料1. 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等。
2. 继承关系证明:法定继承关系证明、遗嘱等。
3. 遗产状况证明:房产证、车辆行驶证、存款证明等。
4. 其他相关材料:如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等。
五、继承公证的办理流程1. 申请阶段:-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公证机构提出申请。
- 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2. 受理阶段:- 公证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受理。
- 公证员通知申请人领取受理通知书。
3. 审查阶段:- 公证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详细审查,核实继承关系、遗产状况等。
- 公证员进行调查取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4. 出具证明阶段:- 公证员根据审查结果,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公证书。
- 申请人领取公证书。
5. 后续阶段:- 公证机构对公证书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 如发现公证书存在瑕疵,应及时予以纠正。
公证程序规则__遗嘱(3篇)
![公证程序规则__遗嘱(3篇)](https://img.taocdn.com/s3/m/1c79694fbc64783e0912a21614791711cd797910.png)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证程序,保证公证机构依法、公正、高效地办理公证事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
第三条公证机构应当遵循依法、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制度,提高公证质量。
第二章公证申请第五条当事人申请办理公证,应当向公证机构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书等材料;(三)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六条公证机构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进行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受理:(一)申请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申请事项属于公证机构职责范围;(三)申请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四)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第七条公证机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公证机构受理申请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受理证明。
第三章公证审查第九条公证机构对受理的公证事项,应当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二)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文书等材料;(三)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四)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
第十条公证机构审查公证事项时,可以根据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当事人补正。
第十二条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疑点的,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补充材料或者进行补充调查。
第十三条公证机构审查公证事项,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完成。
第四章公证执行第十四条公证机构审查完毕,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依法作出公证。
第十五条公证机构作出公证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公证文书。
第十六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发现申请材料存在虚假、伪造、篡改等情形的,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第十七条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项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公证程序规则继承(2篇)
![公证程序规则继承(2篇)](https://img.taocdn.com/s3/m/abc9927e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baebb77.png)
第1篇一、引言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是指在继承过程中,依据法律规定和实际操作,对公证程序进行规范和调整,以确保继承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本文将从公证程序规则继承的背景、意义、具体内容和实施要求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公证程序规则继承的背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纠纷日益增多。
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继承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继承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公证程序进行了规定。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公证机构和公证员对继承程序的理解和执行存在差异,导致继承纠纷频发。
因此,对公证程序规则进行继承,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公证程序规则继承的意义1. 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有助于明确继承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提高继承效率:规范化的公证程序有助于简化继承手续,缩短继承时间,提高继承效率。
3. 促进社会和谐:公证程序规则继承有助于化解继承纠纷,维护家庭和社会和谐稳定。
4. 保障公证机构的权威性:规范化的公证程序有助于树立公证机构的权威形象,增强社会公信力。
四、公证程序规则继承的具体内容1. 继承公证的范围:继承公证适用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扶养协议等继承方式。
2. 继承公证的程序:(1)当事人申请:继承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继承公证申请。
(2)公证机构受理: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3)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继承事实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询问当事人、查阅相关证据等。
(4)出具继承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情况,出具继承公证书。
3. 继承公证的证据材料:(1)身份证明: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等。
(2)继承权证明:遗嘱、法定继承证明等。
(3)财产清单:被继承人的财产清单,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4)其他相关证据:如婚姻证明、子女抚养证明等。
五、公证程序规则继承的实施要求1. 公证机构要严格执行继承公证程序,确保公证过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率性。
房产公证讲座(3篇)
![房产公证讲座(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99e9ca5d4bbfd0a79563c1ec5da50e2524dd1ef.png)
第1篇一、讲座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房地产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购买、出售、赠与、继承等房产交易过程中,房产公证的作用日益凸显。
为了提高大家对房产公证的认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我们特举办本次房产公证讲座。
二、讲座目的1. 提高大家对房产公证的认识,了解房产公证的作用和流程。
2. 帮助大家掌握房产公证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维权意识。
3. 为大家解答在房产交易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提供专业指导。
三、讲座内容一、房产公证的定义及作用1. 定义:房产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房屋买卖、赠与、继承、抵押等民事法律行为进行证明的活动。
2. 作用:(1)保障交易安全:房产公证可以有效防止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欺诈、伪造、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简化手续:办理房产公证可以简化相关手续,提高交易效率。
(3)提高公信力:房产公证具有法律效力,有利于提高交易双方的信任度。
二、房产公证的类型1. 房屋买卖公证:证明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2. 房屋赠与公证:证明赠与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房屋继承公证:证明继承人身份、继承份额等。
4. 房屋抵押公证:证明抵押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
5. 房屋分割公证:证明房屋分割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房产公证的流程1. 提交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房产公证申请。
2. 审查材料:公证机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
3. 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房产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4.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根据调查核实结果,出具房产公证书。
四、房产公证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五、房产公证注意事项1.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材料。
2. 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公证机构进行调查核实。
3. 房产公证费用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公证机构有所不同,申请人需提前了解。
公证法律讲堂(2篇)
![公证法律讲堂(2篇)](https://img.taocdn.com/s3/m/29c3a880b9f67c1cfad6195f312b3169a451eac0.png)
第1篇一、前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独特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公证法律讲堂旨在为广大人民群众普及公证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公证的定义、公证的作用、公证的程序、公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讲解。
二、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是国家法定机关,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
三、公证的作用1.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机构通过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证明,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2. 证明法律事实:公证机构对法律事实进行证明,有助于解决法律纠纷,维护社会稳定。
3. 提高法律意识:公证法律讲堂有助于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使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依法行事。
4. 促进经济发展:公证制度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降低交易风险,促进经济发展。
四、公证的程序1. 提交申请: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提交公证申请,包括身份证明、相关材料等。
2. 审查材料:公证机构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确保其真实、合法、有效。
3. 调查核实:公证机构对公证事项进行调查核实,确保公证内容的真实性。
4. 出具公证书:公证机构在核实无误后,出具公证书。
5. 公证费用缴纳:当事人按规定缴纳公证费用。
五、公证的法律效力1. 证据效力:公证书具有法律上的证据效力,可以用于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
2. 证明效力:公证书具有证明效力,证明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
3. 执行效力:对于具有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4. 优先效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公证书具有优先效力。
六、案例分析案例: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张三将房屋卖给李四,李四支付房款。
双方在公证机构办理了公证手续。
后来,李四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要求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依据公证书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张三承担赔偿责任。
公证程序规则法律意义(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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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种法律行为,是指公证机构依法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程序规则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循的法定程序,是公证活动的规范和准则。
公证程序规则的法律意义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二、公证程序规则的法律意义1. 保障公证行为的合法性公证程序规则的法律意义首先体现在保障公证行为的合法性。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证行为的合法性。
公证程序规则明确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的职责、权限、义务和程序,为公证机构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防止公证机构滥用职权,保障公证行为的合法性。
2. 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公证程序规则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程序规则规定了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公证行为的公正、公平。
公证程序规则要求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保护当事人的隐私,防止当事人受到侵害。
3. 促进公证活动的规范化公证程序规则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促进公证活动的规范化。
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公证申请、受理、审查、出证等环节,使公证活动更加规范化。
公证程序规则的规范化,有助于提高公证质量,增强公证的公信力,提高公证服务的效率。
4.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公证程序规则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公证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
公证程序规则对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务的各个环节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欺诈、伪造、篡改等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5. 促进国际司法协助公证程序规则的法律意义还体现在促进国际司法协助。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不断深入,国际司法协助的需求日益增加。
公证程序规则为我国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事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有助于促进国际司法协助的开展,提高我国在国际司法领域的地位。
公证法律小讲堂(2篇)
![公证法律小讲堂(2篇)](https://img.taocdn.com/s3/m/febed684112de2bd960590c69ec3d5bbfd0adaa5.png)
第1篇一、引言公证,作为一项具有悠久历史和法律效力的制度,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公证不仅是一种法律行为,更是一种具有证明力的法律文件。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公证法律的相关知识,本篇公证法律小讲堂将从公证的定义、公证的作用、公证的程序以及公证的法律效力等方面进行详细讲解。
二、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的活动。
公证机构是国家授权的专门从事公证业务的法定机构,具有独立、公正、权威的特点。
三、公证的作用1. 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因法律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
2. 预防纠纷。
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过程中,会对相关法律行为、事实和文书进行审查,有助于预防纠纷的发生。
3. 证明效力。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可以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作为证据使用。
4. 促进诚信。
公证制度的存在,有助于促进社会诚信建设,提高社会信用水平。
四、公证的程序1. 申请。
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审查。
公证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相关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
3. 办理。
公证机构根据审查结果,办理公证事项。
4. 出具公证书。
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并将公证书送达当事人。
五、公证的法律效力1. 具有证明力。
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具有很高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证据在诉讼、仲裁等法律程序中使用。
2. 具有强制执行力。
对于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公证书,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 具有不可争辩性。
公证书一经出具,即具有不可争辩性,当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承认公证书的效力。
六、公证的法律风险1.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
如果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真实,可能导致公证书被撤销。
2. 公证机构审查不严。
公证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如果未能发现申请材料中的问题,可能导致公证书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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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程序规则》讲课稿一、公证程序概述(一)概念:公证程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机构办理的公证事务时必须遵循的操作规程。
其含义有三个方面:1、它的表现形式是法律规范;2、它规范的对象主要是公证机构、在办理公证业务活动过程中的行为;同埋也规范公证当事人和其他参与人的行为;3、它的性质是公证业务操作规程。
(二)意义:1、确保实体法得到正确实施;2、本身也存在独立的价值和意义,体现为公平、公开、正义反映了正义的社会秩序的要求;3、对公证工作本身而言,既是公证质量的保证,也是公证质量的构成要素。
是否遵循公证程序将对公证文书的效力产生影响。
(三)公证程序规范1、概念:公证程序规范是有关公证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称,最核心最基本的规范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公证程序规则》。
此外,司法部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有关公证程序的规范性文件。
2、分类:公证程序分为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
前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各类公证业务都必须遵守的基本程序,《程序规则》中的绝大部分的规定都是基本程序规范;后者是指公证机构办理特定公证业务时所适用的程序,比如遗嘱公证、证据保全公证、现场监督类公证、提存、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
办理这些特殊公证事项不但要遵守基本公证程序规范,还要遵循这些特殊公证事项所提出的特殊要求。
二、《公证程序规则》内容框架《规划》共十二章,共64条。
(一)总则:明确规则制定的目的和依据;确定了四个基本原则;其地位与作用是:指导办证的基本原则,贯彻全部程序的始终;同时是对规则中规定不明确的或没有规定的进行解释和补充的依据之一。
(二)当事人:是启动公证程序的主体;(三)回避:是从事物的反面来确定公证事项的承办人,从而确定公证活动的执行主体。
(四)管辖:用以解决和确定某一具体公证事项的具体承办公证机构。
(五)申请与受理:公证程序的启动即初始程序;(六)审查:是公证活动的实质性程序,是最重要的环节;(七)出证:公证活动的成果,是结束性程序;(八)期限、终止与拒绝公证:公证程序的时限问题,防止公证程序无期限地拖延,保证公证机构公证活动的正常进行;(九)卷宗的归档:公证程序结束后的附带问题(严格地说公证卷宗的归档不属于狭义上的公证程序);(十)特别程序:针对某些公证事项的特殊性而在程序上作出特殊性的要求;(十一)申诉与复议:是公证程序中的救济程序;(十二)附则:规则空间上的适用效力、行使规则解释权的主体、规则的生效时间。
当然,其中有个别条款在结构安排上有不科学的地方。
二、基本原则(一)依法独立办证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两个含义:一是依法,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二是独立办证。
这一是原则是公证机构公正地、独立自主地开展司法证明活动的必然要求,也是确保公证文书权威效力的需要。
(二)不得拒绝公证的原则。
行使司法证明权既是法律赋予公证机构的权力;同时也是其法定职责和义务。
公证机构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不是民事交易活动中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当事人提出公证申请,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公证处就有义务予以受理,不得拒绝。
(三)公证员亲自办证原则。
这是因为公证是由专门机构的专业人员所进行的一种证明活动;公证员是符合法定条件的并经严格法定程序授予从业资格的专门人员;公证文书特有的权威性对从业人员提了严格的要求,非获得从业资格的人员不能独立办理公证事务。
当然,在公证业务中也有许多辅助性的事务,所以我们就有了公证助理制度。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秘密原则。
公证活动是一种公务活动,凡公职人员对公务活动中所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私人秘密都有保密的义务,这也是公职人员应尽的义务。
三、当事人(一)概念:是指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条件:1、必须是与公证事项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所谓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是指在这一公证事项中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2、必须是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处提出申请。
公证正如法院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样,也实行不申请不受理的原则,公证处不能强迫当事人公证。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接受他人委托代办公证的代理人不是公证当事人。
(在公证活动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不是公证当事人构成要件,这是对公证当事人的说明。
因为只有成为当事人以后才能在公证活动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三)范围:包括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具有独立利益的社会主体不只有公民和法人,也存在其他社会组织,如家庭、合伙制企业或组织,法人的分权机构等;这些组织有自己的名义,有相对独立的财产和利益。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
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指出;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
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本条列了九种组织,主要包括合伙组织、合作组织、社会团体、法人的分权机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等。
四、回避(一)回避制度的意义:为了确保公证活动的公证性,消除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公证活动不公正性的疑虑,必须实行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是公务活动中的一项基本制度。
(二)公证人员回避的情形:1、是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或当事人的近亲属;2、与本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3、与本公证事项的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正确办证的;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最高院《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三)回避的方式:1、自行回避;2、当事人申请回避;(四)回避决定的作出:1、主任或副主任的回避由同级主管部门的负责人(包括副职)作出;2、其他人员的回避由本处负责人作出。
(五)回避的对象:包括继承人、接触公证事项的翻译、鉴定人等;(六)提出回避时间: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在公证书作成前提出。
五、管辖公证是一种公务活动,不适合自由竞争的原则,所以就存在管辖;但公证又不同于普通的公务活动,由于公证机构之间不存在上下级关系,所以公证管辖只存在地域管辖而不存在级别管辖。
(一)一般管辖: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管辖;(二)特殊管辖:1、不动产转让事务公证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但遗嘱、委托、声明中涉及到不动产转让的除外;2、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管辖;(三)选择管辖:1、同一公证事项有若干共同当事人且住所地不同的,可以选择共同到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处办理;2、一般管辖中的选择管辖:当住所地和法律行为或发生地不致时,可以选择其中之一。
(四)指定管辖:主要涉及到涉外及涉港、澳、台地区地收养公证;直辖市、省辖市及所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的管辖;公证处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管辖。
六、申请与受理(一)公证申请的概念和意义: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向公证机构提出办理公证的请求的行为。
公证申请标志着公证活动的开始。
只有当事人提出申请,公证程序才能启动。
(二)公证申请的提出1、申请方式:(1)当事人自己申请;(2)法定代理申请。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申办公证,应征得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由其法定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3)委托代理申请:当事人、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代理人申办公证事项,但申办遗嘱、遗赠抚养协议、赠与、认领亲子、收养、解除收养、委托、声明、生存及其他与当事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除外。
(4)居住在境外当事人委托代理公证事项,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人、我驻外使领馆公证,或经司法部指定的机构、人员证明、但司法部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如,根据司法部的规定,发生在香港地区的公证事项,须经由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公证人公证,且需由中国法律服务有限公司确认加章转递以后才能到内地使用。
所谓司法部的另有规定主要是指1991年7月3日(司发函字[199]235号)作出的《关于执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九条有关问题的批复。
该批复规定了在四种情况下境外当事人委托申办公证的,其委托书不须办理公证手续;同时规定:公证处可以直接受理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来信要求办理公证书。
(该规定不合理)因为委托代理申办公证制度是在确保公证事项真实性的前提下为方便当事人申办公证而实行的一项制度,而这一规定则使得委托代办公证制度变得毫无意义。
2、公证申请表:公证申请表是表格公的公证申请书,具有简明、易懂、规范、便于填写的特点,既为申请人提供了方便,也有利于申请的规范化。
(1)申请表的种类:一般分为四种,既国内民事、国内经济、涉外民事、涉外经济。
(2)申请表的内容:a、申请人及代表人的基本情况;b、请求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的用途;c、提交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住址;d、申请的时间性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是指:是否需要公证书的副本,需要何种译文,是否需要认证等。
3、提交材料:(1)身份方面的材料;委托代理的还需要提交授权委托书,其他形式代理需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
(2)需公证的文书;(3)财产所有权证明;(4)其它有关材料。
这些材料必须都是原件,当然经过公证的复印件也可以;这里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法律规定实现产权登记制度的由法定登记机关所颁发的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对于其他重要财产要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证明材料的合格性。
如农村的房产、个人贵重生产生活物品等也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材料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公证事项合法性、真实性的材料。
如招投标房屋拆迁证据保全公证。
遗嘱公证中须提交的一系列材料。
4、应注意的几个问题:(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可以独立申请公证,即使其申请公证的事项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也是如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委托代理申请公证;(3)在公证活动中申请人与当事人的概念是一致的,申请人就是当事人,当事人也是申请人,代理人不是申请人。
这与诉讼活动中的情形不一样。
(4)公证书的用途必须准确地填写,因为办理同一公证事项的公证,公证书的用途不同,其公证书的格式也不尽相同;(5)公证申请必面以书面的形式提出;(6)原则上申请人必须在公证人员当面提出申请。
对以邮寄、发邮件、传真或托人转交的申请材料的方式提出申请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但网络公证的形式对这一原则提出了挑战。
(三)受理的概念与意义是指公证处接收申请人的公证申请,并同意给予办理的行为,标志着公证处公证处行为的开始。
(四)受理条件根据《规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公证处受理的条件是;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4、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于公证处管理。
在这里应当注意如下问题:1、如何理解“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无争议”?事实上,这是一种伪命题,即不存在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