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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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8.31•【字号】长政办发[2017]111号•【施行日期】2017.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2017]1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各有关单位:为加快培育和发展全市住房租赁市场,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16]16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大力发展住房租赁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积极推进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全面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工作措施(一)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

市房产服务中心是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服务平台的责任主体,为住房租赁市场供需双方提供高效、准确、便捷的信息服务。

出租人可随时发布出租房屋的区位、面积、户型、价格等信息,承租人可发布租赁房屋的需求信息,逐步实现在平台上进行对接。

(二)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

鼓励成立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提升租赁服务水平,稳定租赁关系,规范租赁行为,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春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7.30•【字号】长府发[1999]49号•【施行日期】1999.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长春市人民政府印发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长府发[1999]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三十日长春市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吉政发[1998]24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重点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进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住房质量,改善居住环境,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重点: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盘活存量,促进增量,进一步拉动我市经济快速增长。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从1998年12月31日起,全市城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具体时间、步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只售不租。

职工购房资金来源主要有:职工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有的地方由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转化的住房补贴等。

(五)全面推行和不断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到1999年底,职工个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交率应不低于5%,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14•【字号】辽政办发〔2016〕103号•【施行日期】2016.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改革与发展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6〕10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全面振兴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7号)精神,进一步深化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以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消费,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到2020年,全省初步建立起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重点任务及措施(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1.立足住房基本保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中国及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促进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一般为房屋所有权人)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给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是房地产市场中一种重要的交易形式。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近些年来,为了促进住房租赁行业发展,中国颁布了多项关于支持、鼓励、规范住房租赁行业的相关政策,如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促进实现全体人民住有所居。

国家层面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显示,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各省市积极推动住房租赁行业发展,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推进住房租赁产业发展,如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金融业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等。

部分省市住房租赁行业相关政策。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1995]81号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鲁政发[1995]81号

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发[1995]8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六月二十五日山东省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决定的实施意见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进一步深化我省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一、房改的基本内容和近期任务(一)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作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根本目的是: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加快住房建设,改善居住条件,满足城镇居民不断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房改的基本内容概括为“三改四建”。

三改是:把住房建设投资由国家、单位统包的体制改变为国家、单位、个人三者合理负担的体制;把各单位建设、分配、维修、管理住房的体制改变为社会化、专业化运行的体制;把住房实物福利分配的方式改变为以按劳分配为主的货币工资分配方式。

四建是:建立以中低收入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发展住房金融和住房保险,建立政策性和商业性并存的住房信贷体系;建立规范化的房地产交易市场和发展社会化的房屋维修、管理市场,逐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促进房地产业和相关产业的发展。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最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39号)、《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云政办发〔2017〕10号)的要求,为加快培育和发展X州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拉动住房消费,改善城镇居民住房条件,结合X州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州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州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鼓励国有、民营的机构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发展壮大,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支持鼓励物业服务企业和经纪机构拓展业务,利用区位优势,兼营住房租赁业务。

(州住建局牵头;州发改委、州工商局、州税务局、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州住建局牵头;X 银监分局、州政府金融办、人行X州支行、各县〈市〉人民政府配合)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县(市)住建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努力提高中介服务质量,不断提升从业人员素质,促进中介机构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发〔2000〕6号2000年3月3日)各行政公署,各省辖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实施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一、指导思想、目标和基本原则(一)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省省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

(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用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三)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地方分别决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四)根据省委、省政府部署,从1998年7月1日起,全省城镇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加快形成个人直接支付的住房消费市场。

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新建经济适用住房和腾退后的旧公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等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6.08•【文号】建保[2010]8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精神,为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重要意义近年来,随着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力度的逐步加大,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条件得到较大改善。

但是,由于有的地区住房保障政策覆盖范围比较小,部分大中城市商品住房价格较高、上涨过快、可供出租的小户型住房供应不足等原因,一些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住房的问题比较突出。

同时,随着城镇化快速推进,新职工的阶段性住房支付能力不足矛盾日益显现,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也亟需改善。

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是完善住房供应体系,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满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的重要举措,是引导城镇居民合理住房消费,调整房地产市场供应结构的必然要求。

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加大投入,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二、基本原则(一)政府组织,社会参与。

各地区在加大政府对公共租赁住房投入的同时,要切实采取土地、财税、金融等支持政策,充分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和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和规范管理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意见成办发〔2017〕53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的“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让全体人民住有所居”精神,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九部委《关于在人口净流入的大中城市加快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通知》(建房〔2017〕153号)等规定,结合《成都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五年规划(2017-2021年)》及住房租赁试点工作要求,按照“发展规范、四级体系、网格管理、服务下沉”原则,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发展和规范管理目标创新我市住房租赁管理和服务体制,以网格化管理为抓手,多部门联动规范管理,做到市政府部门牵头、区(市)县政府保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实施、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自治管理,构建四级规范管理体系。

市、区(市)县两级将住房租赁相关服务进驻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供来蓉人员登记、住房租赁登记备案等公共服务。

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通过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基本形成管理层次清晰、部门职责分明、便民服务高效、平稳健康发展的住房租赁市场。

二、构建规范管理机制(一)部门职责分工1.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各负其责,协调配合,加强联动,形成合力,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的实施意见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要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积极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加快改善居民住房条件,推动新型城镇化进程。

现就加快推进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国家“十三五”规划关于住房保障工作的要求。

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总体部署,紧扣供给侧改革,大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建立更加全面、公平和可持续的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制度。

为“保基本、惠民生、促稳定”、吸引人才和提高南京城市竞争力创造条件。

二、基本原则(一)市场导向,动态调整。

合理确定租赁补贴和保障面积标准,适度调整现行保障标准,并根据我市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财力和住房保障工作实际情况,建立租赁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二)分类实施,梯度保障。

根据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群体、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程度的不同,保障其基本住房需求,有层次、有差别地对其在市场上寻求租房予以不同方式、不同金额的租赁补贴保障,实现保障家庭从“住有所居”向“住有宜居”转变。

(三)部门联动,阳光操作。

完善租赁补贴保障的申请、审核、发放和后续管理等操作流程,建立部门联审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廉政风险防范和效能监察,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租房货币化保障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三、目标任务(一)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以发放补贴为主要方式,实现公租房货币化保障类型的全覆盖。

对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通过发放租赁补贴的方式支持其在市场上租赁住房。

(二)实行公租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

以公租房保障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形成公租房保障政策的闭合环。

符合条件的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高校毕业生和外来务工人员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选择实物配租或租赁补贴其中一种保障形式,鼓励其选择租赁补贴保障形式。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日政办发〔2018〕1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7〕73号)有关精神,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住房的居住属性,以满足居民多层次住房需求为出发点,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坚持增加供应与支持消费并行,政策扶持与强化监管并重,鼓励发展现代住房租赁产业,建立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培育市场主体、搭建服务监管平台、筹集租赁房源、规范市场秩序等内容,全面推进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培育一批国有、混合所有及民营等多种供应主体的住房租赁企业,引导市场规范有序经营;到2020年底,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三、主要任务(一)加快培育租赁市场供应主体1.发挥国有住房租赁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强化政府引导,在现有国有投融资平台中选取1—2家公司,增加住房租赁业务,充分发挥其在提供基本房源和稳控住房租赁市场方面的引领和带动作用。

支持国有企业拓展业务,将住房租赁纳入业务范围,通过新建、改建、购买、租赁等多种方式筹集房源,实施机构化、规模化、专业化租赁服务。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

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近年来,我国不断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建设。

在全社会各方共同努力下,住房问题得到了积极的改善。

但与此同时,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城市人口的快速增长以及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也给住房供应与保障带来了新的挑战。

为了进一步满足居民的住房需求,加快住房供应和保障体系建设,我们应当积极探索多主体供给和多渠道保障的新路径。

首先,要加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力度,推进住房供应多元化。

一方面,要稳定和完善商品房市场,在满足市场需求的同时,引导房地产企业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切实保障居民基本的居住需求。

另一方面,要加大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力度,提高政府主导的租赁住房的建设和管理水平,让更多低收入群体享受到负担得起的租金和舒适的居住条件。

同时,要支持发展合作社和农民工集体住房,为农民工提供低价、便利的长期租赁住房。

其次,要建立多渠道的住房保障体系,满足不同人群的居住需求。

除了购房以外,租房是一种普遍的居住方式。

因此,要发展租赁市场,提高租房的便利性和可选择性。

建立租房市场信用体系,加强租房信息发布和服务机构的建设,推动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同时,要探索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引导和支持居民通过购买共有产权住房来解决居住问题。

此外,还要积极发展住房租赁信托和住房租赁资产证券化等金融工具,提高住房供应的资金和融资渠道。

另外,要加强住房保障政策的统筹协调,做到政策的系统合力。

一方面,要加强中央和地方政策的衔接,确保住房政策的一致性和稳定性。

另一方面,要加强住房保障政策与相关配套政策的协调,特别是与就业、教育、医疗、交通和环境等政策的协调,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体系。

同时,要加快建立统一的住房保障标准和评估体系,确保住房保障政策的公平和透明。

最后,要加强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调控和监管力度,确保住房供应与保障的有效实施。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正文:----------------------------------------------------------------------------------------------------------------------------------------------------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市政办发〔2017〕2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7号),加快培育和发展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按照我市打造旅游文化名城、新型产业基地、生态宜居城市的总体要求,坚持因城施策的原则,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着力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为开创我市振兴发展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二)发展目标。

到2020年实现住房租赁供应主体多元,供给渠道多样,供需关系平衡,城镇居民住(租)有所居;租赁信息平台发挥作用,行业监管工作规范,多方联动机制形成,市场环境优化;基本形成规范、持续、明晰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保障体系和法规制度体系。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培育多元市场供应主体(三)发挥国有投资平台公司作用。

利用国有投资平台公司,购置库存商品住房或收储其它符合条件的住房进行租赁经营,开展培育住房租赁市场试点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房源统筹、政策指导等工作。

(四)鼓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已建成库存商品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对一般纳税人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出租,可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托管服务和兼并重组,对符合规定的住房租赁企业、房地产企业、中介机构等改制重组行为,可免征契税。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津政发〔1999〕38号一九九九年六月二十五日)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精神,按照人民安心、中央放心、有利稳定、促进发展的要求,本着积极稳妥,量力而行,大多数群众能接受,政策不搞一刀切的原则,在广泛征求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一)自1999年6月30日起,全市城镇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机关、团体停止购建住房,其他单位原则上不再购建住房。

购建住房的单位,对新购建住房要实行只售不租或新房新租,即按不低于购房价格或建房成本向职工出售,或按成本租金、市场租金出租。

同时,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职工住房情况,从购建住房或腾空的旧公房中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

(三)对不同收入职工家庭实行不同的住房供应政策。

最低收入职工家庭租赁或购买由单位或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中低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经济适用住房;高收入职工家庭购买或租赁商品住房。

高、中低、最低收入职工家庭划分标准,由市和区、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并适时调整。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202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6.17•【字号】青政办发〔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3号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为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切实解决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住房困难问题,加快完善以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为主体的住房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意见》(国办发〔2021〕22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17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突出住房的民生属性,扩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缓解住房租赁市场结构性供给不足,推动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到“十四五”末,全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十四五”期间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努力实现住有所居、职住平衡。

二、拓宽房源筹集渠道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的小户型为主,原则上小户型比例不低于80%。

各区(市)政府要结合辖区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存量土地、存量房屋情况,按照国家、省相关要求,积极借鉴其他先进城市经验做法,多渠道筹集房源,切实增加供给。

将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中央财政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试点、发展政策性租赁住房试点建设的租赁住房,符合规定的均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规范管理。

(一)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设。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

住建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全文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由于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完善,为了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国家住建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本文整理了全文,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指导意见建房[2015]4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房地局):近年来,我国住房租赁市场快速发展,住房租赁规模逐步扩大,为解决居民居住问题、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据统计,城市居民家庭通过租赁解决住房问题比例逐年上升,进城务工人员主要通过租赁方式解决住房问题。

与此同时,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还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存在供应总量不平衡、供应结构不合理、制度措施不完善,特别是供应主体较为单一等问题。

为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认识,明确要求(一)充分认识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重要意义。

住房租赁市场是我国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经济社会发展中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没有发育完善的租赁市场,住房供应体系就不完整、居民对住房的合理消费就得不到满足、住有所居的目标就难以实现、人口有序流动就会受到制约、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就难以得到保障、大量的存量房源就得不到充分利用。

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有利于完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不同需求居民住房问题;有利于拓宽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渠道,完善住房保障体系;有利于盘活存量房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有利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人口有序流动;有利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管理和服务,提高社会治理能力。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把握当前有利机遇,加快推进住房租赁市场发展。

(二)总体要求。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积极推进租赁服务平台建设,大力发展住房租赁经营机构,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制度,拓宽融资渠道,推动房地产开发企业转型升级,用3年时间,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X〕39号)精神,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我省城镇住房租赁市场,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目标紧紧围绕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构建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

支持住房租赁消费,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到2020年,全省基本形成供应主体多元、经营服务规范、租赁关系稳定的住房租赁市场体系,基本形成保基本、促公平、可持续的住房租赁保障体系,基本形成市场规则明晰、政府监管有力、权益保障充分的住房租赁法规制度体系。

二、主要任务(一)培育市场供应主体1.发展住房租赁企业。

积极引导和支持成立市场化、专业化运作的住房租赁企业。

调动企业积极性,采取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满足不断增长的住房租赁需求。

将住房租赁作为主营业务的住房租赁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生活性服务业有关支持政策。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发展改革委、工商局、税务局,省国税局,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2.鼓励和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住房租赁业务。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拓展业务范围,通过租售并举,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库存商品住房;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租赁住房进行装修的费用,可享受房地产项目有关贷款政策,金融机构要给予信贷支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牵头;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各州、市人民政府配合)3.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

加强中介行业的自律管理,各级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要指导当地中介行业协会建立行业内部诚信档案,健全行业自评机制,不断完善中介从业人员培训制度。

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作用,提供规范的居间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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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五大发展理念,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为主要方向,健全以市场配置为主、政府提供基本保障的住房租赁体系,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一)政策引领,市场主导。

坚持市场主导,加强宏观调控,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国家、省及我市已出台相关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现状,进一步出台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相关政策,激发市场活力,释放市场需求。

(二)统一领导,属地负责。

市政府负责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是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责任主体,负责所辖区域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并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全市统一部署,做好政策落实、行政审批、市场监管、房屋管理等工作。

(三)拓宽途径,扩大需求。

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各县区、经济区根据自身经济社会发展、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和房地产市场发展情况,充分发挥主动性和创造性,完善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企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创新体制机制,促进房屋租赁产业健康发展。

(四)上下联动,形成合力。

市直相关部门及各县区、经济区要进一步明确任务目标、细化工作举措和进度要求,坚持将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与完善体制机制相结合,改进服务质量、提高审批效率,形成工作合力,全力推进住房制度改革。

三、工作目标
以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为出发点,到2020年,全市初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基本形成渠道多元、总量平衡、结构合理、服务规范、制度健全的住房租赁市场;进一步完善保基本、促公共、可持续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体系;加快构建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以市场为主满足多层次需求的住房供应结构,努力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四、工作内容
(一)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
1.立足住房基本保障,引导住房合理消费,提倡住房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的新理念,支持居民租房居住,满足多层次住房需求,建立健全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2.将符合条件的务工人员和个体工商户逐步纳入公积金缴存范围,进一步推动个体、私营、混合所有制、外资等非公有制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缴存城市无自住住房且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
产的证明(租住公租房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落实政策,简化办理手续,支持住房租赁消费。

3.各县区、经济区加强公租房动态管理,将符合当地公租房准入条件的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等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

积极推行公租房保障货币化,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

支持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市场租房,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家庭予以租赁补贴。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经营主体
4.充分发挥市场作用,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

5.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等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拓展经营范围,引进大型外埠综合型房屋租赁企业进入我市住房租赁市场。

从事住房租赁业务的企业,要依法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享受生活服务业相关政策支持。

6.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向租售并举转型,利用已建成住房或新建住房开展租赁业务,出租库存商品住房,或与住房租赁企业合作发展租赁地产。

7.各县区、经济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将现有政府投资和管理的公租房交由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机关、企事业单位也可将职工宿舍委托给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

8.鼓励金融机构按照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原则向住房租赁企业提供金融支持。

支持符合条件的住房租赁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在证券交易市场发行资产支持证券,推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建设。

(三)增加租赁住房有效供应
9.各县区、经济区要科学编制本地区住房建设规划,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纳入住房建设规划,合理确定租赁住房建设规模,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土地出让计划中予以安排,有序开展租赁住房建设。

10.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与养老机构及旅游机构开展合作,利用自有房源大力发展养老地产和旅游地产。

从事养老地产和旅游地产开发经营的享受融资、税费、土地、医疗等方面政策支持。

(1)做好住房租赁市场和养老地产的有序融合。

以适老化设计为核心理念着力做好养老地产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机构养老为支撑、社区服务为依托,支持利用规模化租赁房源进入我市养老行业。

(2)将旅游地产纳入旅游资源共同发展。

充分依托我市丰富的旅游资源,支持房地产开
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做好旅游地产的开发经营,将旅游、休闲、度假、居住融为一体。

在具体产品形式上,可分为产权酒店、休闲公寓、分时度假小区、度假别墅区、商业步行街等模式。

11.允许将商业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调整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

12.允许将现有住房按照国家和地方的住宅设计规范改造后出租,改造中不得改变原有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和防火分隔设施,必须确保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13.个人或机构投资者购买的商品住房,可长期出租给住房租赁企业,实行规模化出租经营。

(四)规范化管理房屋租赁市场
14.规范中介机构经营管理,净化中介市场环境。

建立房地产中介市场监察长效机制,优化房地产中介市场环境,打击发布虚假房源、违规收取保证金、超额收取代理费等违规经营行为,逐步引导中介机构规范经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规范运行。

15.建立规模化房屋中介市场。

借鉴其他城市先进经验和做法,建设实行规模化管理的房屋中介交易市场,在房源审核、挂牌发布、审核审批流程设计等方面实施规范化、标准化操作。

16.规范出租人、承租人租赁行为。

推广使用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建立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制度。

规范租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出租人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保证住房和室内设施符合要求。

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不得随意克扣押金;承租人要按照合同约定使用住房和室内设施,并按时缴纳租金。

17.公安部门要加强出租住房治安管理和住房租赁当事人居住登记,督促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管理单位排查安全隐患。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利用出租住房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18.物业服务企业要支持住房租赁信息采集和租赁服务管理工作。

对合法改造房屋用于出租的,要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对违规装修、违规群租等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五)落实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19.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在依法登记备案后,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鼓励个人依法出租自有住房。

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住房租赁企业可购买、改造或长期租赁商品住房对外出租经营。

住房租赁企业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对缴纳契税进行全额补贴,补贴资金由各县区、经济区承担。

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

对个人承租住房的租金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结合个人所得税改革,统筹研究有关费用扣除问题。

20.全面落实居住证制度。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要按照《居住证暂行条例》和《辽宁省实有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享受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等国家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的随迁子女参加高考,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辽宁省参加中考和高考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8号)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

各县区政府、经济区管委会对本区域内的住房租赁市场管理负总责,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加强本地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建立多部门联合监管体制,明确职责分工,加快建设住房租赁信息服务与监管平台,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

充分发挥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作用,设立住房租赁管理服务站,推行“网格化”住房租赁管理服务体系,实现住房租赁管理服务全覆盖、无死角。

(二)加强督查考核。

各县区、经济区要根据住房租赁市场实际,出台住房租赁管理相关办法,制定工作措施,确保政策有效落实。

相关部门要做好对县区、经济区政策落实情况的专项督查及考核工作,适时通报督查结果。

(三)做好宣传引导。

各县区、经济区及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宣传工作,积极采取多种措施,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做好宣传引导,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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