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执法
2016吉林四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民事诉讼法之平原原则、经济法之反垄断法执行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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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四平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民事诉讼法之平原原则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完全平等。
诉讼地位平等,也就是诉讼权利和义务平等。
诉讼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虽有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称谓,但在有关诉讼过程中的诉讼地位是平等的,不分优劣和高低。
民事诉讼当事人双方,在民事诉讼中平等地享有诉讼权利,平等地承担诉讼义务。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在民事诉讼中表现为两种情况:1.双方当事人享有相同的诉讼权利,如双方当事人都有委托代理、申请回避、提供证据、请求调解、进行辩论、提起上诉、申请执行等权利;2.双方当事人享有对等的诉讼权利,如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被告有提出反驳和反诉的权利。
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互相对应的,双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平等,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平等,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遵守诉讼程序等。
当然,由于当事人在诉讼中担负的具体角色不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所承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尽相同,不履行诉讼义务的后果也有差异。
因此,无论是从诉讼权利来看,还是从诉讼义务来看,当事人双方平等都不意味着完全相同。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经济法之反垄断法执行机构反垄断法第10条规定,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法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
在立法过程中,“不设立统一的反垄断机构,维持现有的职能分工,由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共同负责反垄断执法”的意见获得多数部门的支持。
这种模式,大体上维持了目前国务院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的现状。
由于体制关系,我国现行多部法律、行政法规中都有反垄断的内容,并由相对应的不同机构来执行。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必知的行政法
2016吉林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必知的行政法想关注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最即时公告,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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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法律知识一直在江苏省考《公共基础知识》科目中占有20分以上的比重,从历年的真题统计和总结出,主要考查民法和行政法的知识点较多,而大多数考生反映,行政法的知识是难点,尤其是在复习行政诉讼的知识点时不知从何入手,对其中的很多知识点不易理解,不易掌握。
中公教育专家就《公共基础知识》常考的行政诉讼这一知识,结合一些真题,给考生提供相应的备考策略。
一、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依法诉诸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据此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行政案件进行受理、审理、裁判以及执行等司法活动的总和,是司法机关解决行政争议的一种法律制度。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不同点:1.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属外部监督,而行政复议属内部监督。
2.原则上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只有在例外的情况下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可以审查其合理性。
【例题单选】我国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主要形式是( )。
A. 对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B. 对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率进行监督C. 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D. 对行政人员是否违纪进行监督参考答案:C;【中公教育解析】本题考查考生对行政诉讼的理解。
本题题干问到我国审判机关对行政机关监督的形式,前面概念中已经给大家强调,行政诉讼是通过法院去解决行政争议问题的活动,而这点正是和本题相符合,因此,C选项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是本题的正确选项。
A选项中的我国对行政行为的违宪审查,审查主体属于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无此权力,故A不符合题意,另外,对行政行为是否有效率、行政人员是否违纪进行监督也非审判机关的权力,故B、D错。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练习题(2)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常识练习题(2)2015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各个岗位内容如下:2015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公告【综合岗】通用知识C卷【教师岗】通用知识A卷 + 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幼儿园/小学/中学)【医疗岗】通用知识B卷 + 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导语】结合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考情,建议重点以通用知识复习为主,今天为大家准备了通用知识部分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专项内容。
2015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考试大纲节选:法律1.法学基础理论。
基本概念、法律的制定与实施、依法治国的理论与实践。
2.宪法。
宪法的地位和作用、国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3.有关部门法。
行政法、刑法、民法、经济法、社会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诉讼程序法、国际法等。
1.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是( )。
A.6个月以上,20年以下B.6个月以上,15年以下C.15日以上,15年以下D.15日以上,20年以下【正确答案】:B2.贾某抢劫判处15年有期徒刑,执行2年后,又发现他在判决前还犯盗窃罪,应判10年有期徒刑,则杨某尚需执行的最高刑期为( )年?A.18B.20C.23D.25【正确答案】:A3.在我国刑罚体系中,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刑罚有( )。
A.管制B.拘役B.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正确答案】:A4.不适用缓刑的是( )。
A.累犯B.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C.暴力犯罪D.再犯【正确答案】:A5.在追诉期限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
A.时效延长B.时效继续C.时效中断D.时效中止【正确答案】:C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共三十套精选题,分别包括单选、多选、判断等题目,考生可以根据自己考试薄弱环节进行相关试题的下载复习,祝大家备考成功。
知识扩展: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中,通用知识和公共基础知识是一样的,只是叫法不同。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1)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1)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公告可能是一次性发布,也可能是按号发布,例如2015年,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共发布到12号招聘公告,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自然、科技常识】复习资料:宪法之宪法解释原则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宪法解释原则》,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有权机关在解释宪法过程中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
对宪法解释的原则又可分为总的原则和具体的原则。
在总的原则方面,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变化影响深远,因而对宪法的解释必须坚持从严的原则。
但宪法规范的原则性、纲领性以及宪法必须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特点又决定了必须根据新情况对宪法进行及时解释。
因此,总的原则应该是,以从严解释为主,但并不排除在个别情况下一定的灵活解释。
就宪法解释的具体原则来说,主要有以下几项:(1)依法解释原则。
(2)符合制宪目的原则。
(3)以宪法的根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为指导原则。
(4)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
(5)字面解释原则。
(6)整体解释原则。
刑法之保险诈骗罪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刑法之保险诈骗罪》,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本罪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使肖己或者第三者获取保险金为H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理学之演绎推理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理学之演绎推理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主要分吉林省直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以及各个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公告(例如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等),其中地市事业单位考试基本每年一次大型考试公告。
但是吉林省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有若干次,并且省直的公告主要是按号发布的公告,例如吉林省直事业单位1号公告、2号公告等。
有一部分省直公告是本科生可以报考的岗位,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
现附上吉林事业单位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演绎推理【导语】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理学之演绎推理》,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演绎推理是从大前提和小前提中必然地推导出结论或结论必然地蕴涵在前提之中的推论。
所谓大前提是因为该命题代表整体,所谓小前提则代表整体中的人或事。
例如,“所有的人都会死”是大前提,“苏格拉底是人”是小前提,“苏格拉底会死”是结论。
由此可见,演绎推理是从一般到个别的推论。
其经典的方法是三段论。
演绎推理中正好有三个词项,所谓7个词项是指逻辑学中的“大词”如“会死”,“小词”如“苏格拉底”,“中词”如“人”等。
另外,每个词项恰好出现在两个命题中,如大词“会死”出现在大前提和结论之中,中词“人”出现在大小前提之中,小词“苏格拉底”出现在小前提和结论之中。
从这个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到,中词“人”不会出现在结论中。
因此,在法律推理中,小词“苏格拉底”永远是结论的主词或主语,大词“会死”永远是结论中的谓语或谓词。
在演绎推理中,我们必须遵循的推论规则:(1)一个有效的三段论推论必须正好包含广一个词,而且每个词在整个推论中都是在一个意义下被使用的。
(2)在一个有效的三段论中,至少要有一个前提中的中词是周延的。
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宗教对法的影响
2016年吉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宗教对法的影响更多信息,欢迎关注: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吉林省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全新公共基础知识题库就在中公事业单位。
1.宗教可以推动立法。
许多宗教教义实际上都表达了人类的一般价值追求。
部分教义被法律吸收,成为立法的基本精神。
《圣经》、《古兰经》、《摩奴法典》等宗教经典,分别对西方两大法系、伊斯兰法、古印度法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
2.宗教影响司法程序。
在宗教作为国教与政教合一的地方,宗教法庭直接掌握部分司法权。
在西欧中世纪,教会独立行使司法权,世俗政权则负责执行教会的命令,如教徒被开除教籍处分者,在法律上就成为放逐法外之人。
中世纪教会司法权不但及于教徒,而且及于俗人,对教会执事提起的民事诉讼、执事向俗人提起之民事诉讼未获公正解决者,等等,均由宗教法庭管辖。
在政教合一的伊斯兰国家,教会行使司法权,法官均为教会权威人士。
从诉讼审判方式来看,宗教宣誓有助于简化审判程序。
同时,宗教宣扬的公正观念、诚实观念、容忍、爱心等对司法也有影响;宗教容忍观有利于减少诉讼。
又如,国家首脑即位、法官公正执法以及证人出庭作证,都必须首先进行宣誓。
3.宗教信仰有助于提高人们守法的自觉性。
宗教提倡与人为善、容忍精神等,使公民习惯于循规蹈矩,不为损害他人和社会的行为。
宗教对超自然的崇拜、各种精神祭祀等,均使法律蒙上神秘的、超自然的色彩,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
当然,宗教对法律也有消极的影响。
由于宗教信仰产生的激情,会导致过分的狂热,某些宗教甚至妨碍司法公正的实现。
2016吉林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行政法之法律、刑法之内幕交
2016吉林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行政法之法律、刑法之内幕交想关注延边州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最新消息,请登录:吉林事业单位招聘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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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辽源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行政法之法律我国行政法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参加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非政府组织。
例如,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1990年公布的铁路法第3条规定:铁路运输企业行使法律、行政法规授予的行政管理职能。
行政处罚法第17条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法第15条规定,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种类,常见的是国有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大致上有两类:一类是执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如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另一类是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它们是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机关举办或者由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提供社会服务的公共组织。
这两类事业单位由相关立法授权实施行政职能。
行政法之法律本罪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并对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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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2016事业单位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理学之法的传统》,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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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传统是指世代相传、辗转相承的有关法的观念、制度的总和。
了解法的传统概念,需要首先了解法律文化的概念。
法律文化在我国大体上有两种用法:一种是把法律文化作为分析对象,试图提出一个观察法律问题的新的视角。
关于法的文化解释、文化视角都属于这种情况。
另一种是用这一概念指称一个特定的对象。
后一种用法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认为法律现象包含着一些人类社会发展中形成的共同的法律知识、意识、技术、调整方法等的内容,这些内容属于社会的精神财富,反映了法的进步,可以称为“法律文化”;另一种则根据文化类型的不同将不同社会的法律区分为不同的文化类型,试图从一种文化的历史延续中找到其得以维系的精神内涵并进而说明、解释本国法的特殊性或法的地域性。
上述各种关于“法律文化”一词的用法,都是试图从传统的角度理解法律现象,因此,从总体上看,法律文化研究的主要成果之一就是揭示了法与传统的错综复杂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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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基础知识:法理学
命题热点分析 法理学是关于法学基本理论、基本概念的⼀门抽象学科,这些基本理论⽤来指引各个部门法。
它的热点主要有:法的基本特征、法的本质、法的要素、法的分类、法的作⽤、法的渊源、法的效⼒、法的遵守、法的执⾏、法的适⽤、法律关系、法律解释、法律责任以及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相关知识等。
考点知识精讲 第⼀节法的概述 ⼀、法的基本特征 (⼀)法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保证实施的,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机制,以⼈的⾏为及⾏为关系为调整对象,反映由特定物质⽣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在阶级对⽴的社会)或⼈民(在社会主义社会)的意志,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或⼈民)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价值⽬标为⽬的的⾏为规范体系。
(⼆)法的特征 1.法是调整⼈的⾏为的社会规范 (1)法对⼈们如何⾏为作出了明确的指⽰。
法通过告知⼈们可以做什么、禁⽌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对⼈们的⾏为进⾏规范和指引。
(2)法的内容具有⼀般性和概括性。
法不是针对某个⼈、某件事⽽制定的,⽽是针对⼀类⼈、⼀类事⽽制定的。
(3)法是能反复适⽤的。
2.法是国家的社会规范 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要之处在于,法是由国家创⽴的社会规范。
国家创⽴法的⽅式主要是两种:⼀是制定;⼆是认可。
3.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通过规定⼈们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们的⾏为动机,指引⼈们的⾏为,调整社会关系。
权利意味着⼈们可以作或不作⼀定⾏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作或不作⼀定⾏为。
法通过规定权利,使⼈们获得某些利益或者⾃由。
义务意味着⼈们必须作或不作⼀定⾏为。
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们必须作出⼀定⾏为,后者要求⼈们不得作出⼀定⾏为。
正是由于法是通过规定权利和义务的⽅式调整⼈们的⾏为,因此,⼈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体现为⼀系列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4.法是由国家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法的强制性不同于其他规范之处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理学之法律关系的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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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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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这一命题至少说明三个问题:
1.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如果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的存在,就不可能产生法律关系。
2.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
社会关系是一个庞大的体系,其中有些领域是法律所调整的(如政治关系、经济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也有些是不属于法律调整或法律不宜调整的(如友谊关系、爱情关系、政党社团的内部关系),还有些是法律所保护的对象,这些被保护的社会关系不属于法律关系本身(如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即使那些受法律法规调整的社会关系,也并不能完全视为法律关系。
例如,民事关系(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也只有经过民法的调整(即立法、执法和守法的运行机制)
之后,才具有了法律的性质,成为一类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3.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的贯彻。
换言之,人们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由此而发生特定的法律上的联系,这既是一种法律关系,也是法律规范的实现状态。
在此意义上,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合法(符合法律规范的)关系。
这是它与其他社会关系的根本区别。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部分(1)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部分(1)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基本常识】复习资料: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物品交付他方,他方给予保管并获得保管费用的合同。
在保管合同中,对他人物品进行保管的人称保管人,将自己的物品交托保管人的人称寄存人。
保管合同有如下特征: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合同法第367条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据此规定,保管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实践合同,其成立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
2.保管合同可以为无偿合同,也可以为有偿合同。
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3.保管合同以物品的保管为目的。
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尽管物应处于保管人的占有或控制之下,但保管只是对物的保存行为,而不是管理行为,因而保管人只应保持物的原状,而不得对物为利用或改良行为。
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无效具体行政行为》,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法理学之法产生的一般规律湖北人事考试网提醒您:2016湖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即将开始,现根据2015年湖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详情对2016年湖北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进行分析,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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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2016年中公事业单位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理学之法产生的一般规律》,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业单位考试。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
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
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
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的实施。
2.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
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
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
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2016年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理学之权利和义务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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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根据根本法与普通法律规定的不同,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基本权利义务和普通权利义务。
基本权利义务是宪法所规定的人们在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根本权利和义务。
普通权利义务是宪法以外的普通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2.绝对权利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根据相对应的主体范围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绝对权利义务和相对权利义务。
绝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世权利”和“对世义务”,是对应不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绝对权利对应不特定的义务人;绝对义务对应不特定的权利人。
相对权利和义务又称“对人权利”和“对人义务”,是对应特定的法律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相对权利”对应特定的义务人;“相对义务”对应特定的权利人。
3.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根据权利义务主体的性质,可以将权利义务分为个人权利义务、集体(法人)权利义务和国家权利义务。
个人权利义务是指公民个人(自然人)在法律上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集体(法人)权利义务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等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权利义务是国家作为法律关系主体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所享有的权列和承担的义务。
2016吉林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地理常识之气候类型、法理学之司法与执法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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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通化市事业单位招聘考通用知识考前复习资料:地理常识之气候类型一、我国的主要气候类型热带季风气候:全年高温,一年中有明显的旱季和雨季亚热带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冬季温和少雨温带季风气候:夏季高温多雨,冬季寒冷干燥温带大陆性气候:冬冷夏热,全年少雨高原山地气候:气候寒冷,很多地方终年冰雪覆盖二、季风的影响季风:一种盛行风向随季节发生明显变化的风夏季风:我国东部地区,盛行从太平洋和印度洋吹来的偏南风冬季风:盛行从西伯利亚和蒙古吹来的偏北风点击查看:吉林事业单位招聘公告三、季风气候的优缺点(一)气候湿润,适宜人类生存。
(二)季风气候具有雨热同期的特点,对农作物、森林的生长极为有利。
(三)季风的不稳定性,会带来灾难,夏季风来得晚、退得早,会造成干旱,来得早、退得晚,会造成洪涝。
四、我国季风区和非季风区的范围季风区指受夏季风影响明显的地区,非季风区指受夏季风影响不明显的地区。
我国季风区与非季风区的界线:大兴安岭—阴山—贺兰山—巴颜喀拉山—冈底斯山。
法理学之司法与执法的区别1.主体不同。
司法是由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适用法律的活动,而执法是由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来执行法律的活动,二者具有各不相同的特定主体。
2.内容不同。
司法活动的对象是案件,主要内容是裁决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和争议及对有关案件进行处理,而执法是以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行政管理的事务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执法的内容远比司法广泛。
3.程序性要求不同。
司法活动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司法机关的活动一般都有相应的较为严格的程序性规定,如果违反程序,将导致司法行为的无效和不合法。
而执法活动虽然也有相应的程序规定,但由于执法活动本身的特点,特别是基于执法效能的要求,其程序性规定没有司法活动那样严格和细致。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练习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常识练习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公告可能是一次性发布,也可能是按号发布,例如2015年,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共发布到12号招聘公告,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常识】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为大家带来的是事业单位考试公共基础知识中的《法理学之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助力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在内容上,法律规则的规定是明确具体的,它着眼于主体行为及各种条件(情况)的共性;其明确具体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适用上的“自由裁量”。
与此相比,法律原则的着眼点不仅限于行为及条件的共性,而且关注它们的个别性。
其要求比较笼统、模糊,它不预先设定明确的、具体的假定条件,更没有设定明确的法律后果。
它只对行为或裁判设定一般概括性的要求或标准(即使是有关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不具体的),但并不直接告诉应当如何去实现或满足这些要求或标准,故在适用时具有较大的余地供法官选择和灵活应用。
2.在适用范围上,法律规则由于内容具体明确,它们只适用于某一类型的行为。
而法律原则对人的行为及其条件有更大的覆盖面和抽象性,它们是对从社会生活或社会关系中概括出来的某一类行为、某一法律部门甚或全部法律体系均通用的价值准则,具有宏观的指导性,其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宽广。
3.在适用方式上,法律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或涵摄的方式应用于个案当中的:如果一条规则所规定的条件被该案件事实所满足,那么,这条规则所规定的法律后果就被确定地适用该案件,也就是说,必须接受该规则所提供的解决办法;如果该规则规定的条件没有被满足或者由于与另一个规则相冲突而被排除,那么,该规则对该案件就是无效的,也就是说,该规则对裁决不起任何作用。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一)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一)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以公共基础知识为主,题型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和主观题(公文改错、作文等)。
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商法之支票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商法之支票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概念。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特征。
(1)支票是票据的一种,和汇票、本票一样具有票据所具有的共同特征。
(2)票据法对支票付款人的资格有严格限制,仅限于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不能是其他法人或自然人。
(3)支票是见票即付的票据,不像汇票、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虽然我国票据法只规定了即期本票,但本票可以为远期),但支票只能是即期的,因为支票是支付证券,其主要功能在于代替现金进行支付。
(4)支票的无因性受到一定限制。
我国票据法第87条规定,支票的出票人签发支票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超过其实有存款金额的,为空头支票,禁止签发空头支票。
宪法之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事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四)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四)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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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法理学之法律解释的特点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法理学之法律解释的特点》,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法律规定或法律条文是解释所要面对的文本,法律解释的任务是要通过研究法律文本及其附随情况即制定时的经济、政治、文化、技术等方面的背景情况,探求它们所表现出来的法律意旨,即法律规定的意思和宗旨。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
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有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
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法律解释的主要任务,就是要确定某一法律规定对某一特定的法律事实是否有意义,也就是对一项对应于一个待裁判或处理的事实的法律规定加以解释。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
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人们创制并实施法律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目的,而这些目的又以某些基本的价值为基础。
这些目的和价值就是法律解释所要探求的法律意旨。
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这些价值一般体现为宪法原则和其他法律的基本原则。
4.法律解释受解释学循环的制约。
解释学循环是解释学中的一个中心问题,它是指“整体只有通过理解它的部分才能得到理解,而对部分的理解又只能通过对整体的理解”。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司法制度之检查制度
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司法制度之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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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6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我国检察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经过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变化,形成了自己的鲜明特色:
1.检察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体制下与审判机关并列的国家机构,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
2.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通过行使法律所赋予的法律监督职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4.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
5.在领导体制上实行上级检察机关领导下级检察机关,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和检察长负责制相结合。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三)
2016长春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资料:法律部分(二)长春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告,每年长春市将发布多个招聘公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长春市事业单位考试全年可发布10个左右的招聘,其中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1号)是每年招聘人数最多,参与人数最多、岗位可选最多的一次招聘,因此把握住长春事业单位的招聘考试第一号公告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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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为大家附上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特征之司法性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行政诉讼特征之司法性》,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行政诉讼是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称为司法活动,是因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和途径不止司法一种,有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活动,也有行政申诉处理活动,还有权力机关的监督处理活动。
行政诉讼专指法院动用诉讼程序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法院是通过审判方式解决行政争议的唯一机关。
所谓诉讼活动,是指司法机关运用诉讼程序进行的活动,必须由法院主持,当事人各方参加,采用开庭举证、质证、辩论、陈述和法院裁判等诉讼形式解决行政争议。
法院诉讼活动的种类很多。
例如,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刑罚权,追究犯罪人刑事责任的活动是刑事诉讼;法院代表国家解决民事纠纷进行的司法活动是民事诉讼。
只有法院解决行政争议的司法活动才能称之为行政诉讼。
宪法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宪法之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资料:法律知识(1)
2016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法律知识(1)根据2014——2015年两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情况分析,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每年有且仅有一个全市统一发布的招聘公告,以及有限的几个小型招聘公告。
因此,把握住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的机会至关重要。
每年一次的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都是在长春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后发布,因此各位同学可以先参加长春事业单位招聘,再报考参加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
考核形式是笔试+面试,笔试内容根据各个岗位不同笔试科目不同,通用知识、教育理论基础知识、卫生专业知识、护理学,题型全部为客观题(单选题、多选题、判断题)。
现为大家附上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法律】复习资料:行政法之行政复议决定之维持决定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行政法之行政复议决定之维持决定》,希望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
维持是行政复议机关维护支持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使该具体行政行为保持或者取得法律效力。
作出维持决定的条件有五个方面:第一,事实清楚。
它的含义是对具体行政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没有疑义,各方面能够达到一致的认识或者通过复议审查消除了疑义的。
第二,证据确凿。
它的含义是有关事实的证据达到确实可靠的程度,足以使有关的反驳不能成立。
第三,适用依据正确。
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依据是有效正确的,案件事实与依据之间存在正确的关系或者联系。
第四,程序合法。
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处理案件时所采用的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尊重当事人的程序权利,遵守法律对程序的要求。
第五,内容适当。
它的含义是具体行政行为规定的权利义务具有合理性和正当性,符合客观情形和法律正义的一般要求。
民法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2016年吉林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考生提供公共基础知识复习资料,包括2016公共基础知识练习、2016公共基础知识真题及答案、公共基础知识征文等,今天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之遗嘱的概念和特征》,希望可以帮助各位考生顺利备考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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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吉林市事业单位招聘考试通用知识备考资料:
法理学之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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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中公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为各位考生提供2015年事业单位招聘考试公共基础知识备考复习资料,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效备考,顺利通过笔试,一举成功!
执法,又称法的执行。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
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
如人们在讲到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时,就是讲的广义的执法。
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
此处所讲的法的执行,是狭义的法的执行。
执法的基本原则
1.依法行政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
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
2.讲求效能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
3.公平合理的原则。
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