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状况和面临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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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和发展
北京市广住律师事务所律师段立红1
(2005年12月)
尊敬各位专家、各位业界同行:
非常高兴参加两岸智慧财产权发展现状与实务研讨会,并有机会向各位介绍中国大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最新进展情况,以及大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经过近三十年的努力,中国大陆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要求、基本能够适应本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同时,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法律意识,健全和完善公正、高效的执法机制,不断加大知识产权法律保护的执法力度。
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中国大陆法院自1981年开始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二十多年来,各级法院不断拓宽知识产权司审判领域,努力提高司法保护水平。根据法律规定,在中国大陆受到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不仅覆盖了TRIPS协议规定的所有内容,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软件、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业秘密、地理标识等等,而且中国大陆法院还审理了计算机网络域名、1段立红,曾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原产地名称、诉前临时禁令等新类型的知识产权案件。自1985年至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案件69636件,其中专利案件18654件,著作权案件14708件,商标案件6629件,技术合同案件21277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8368件。2004年全国法院审结的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案件中,侵权案件占案件总量的80%以上。其中,涉及外国企业组织、组织、外国人的案件151件。近年来,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呈现持续大幅度增长趋势。2004年,全国地方法院受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首次突破万件,达到10654件,诉讼标的金额达到33亿元。根据2005年1月至10月的司法统计,全国地方法院受理包括不正当竞争案件在内的各类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案件11390件,同比增长了27.98%。
随着商标法的修订和实施,中国大陆法院自2001年开始通过对商标侵权、域名、不正当竞争等民事纠纷案件的审理,在个案中认定驰名商标。截至2005年10月,法院已经认定了“DUPONT”、“舒肤佳safeguard”、“中化”等72件驰名商标,其中9件驰名商标的权利人是外国人。法院对驰名商标加强了保护力度,切实保护了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中国大陆法院依法认定驰名商标时,考虑下列因素: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纪录,以及涉及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中国大陆法院在审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时,采用“被动保护、个案认定”的
原则,即只有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需要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时,才予以认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对曾经被法院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在另一案件中请求予以特殊保护的,如果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是否驰名提出异议,则法院仍然应当根据商标法的相应规定依法认定其请求保护的商标是否驰名。
中国大陆法院也非常注重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建立和专业法官的培养。目前,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各省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较大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及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审判庭。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2000年更名为民事审判第三庭。中国大陆法院对专利案件、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已经指定全国50个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专利案件的一审法院。2004年全国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案件中已经有超过90%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中国大陆法院还高度重视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的职业化建设,已经培养了一批年富力强、高学历、具有专业特长和丰富审判经验的专业法官,多数法官具有硕士以上学位。
最高人民法院自1978年以来共计发布了47件知识产权司法解释文件,其中41件仍然现行有效。这些司法解释内容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计算机网络域名、植物新品种等案件的审理,还包括对侵犯专利、商标、著作权知识产权行为采取诉前临时禁令以及证据保全等
救济措施。这些司法解释确立和完善了知识产权审判制度和法院处理纠纷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中国大陆法院执法的重要依据,对及时解决各级法院审判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和统一执法尺度起到了重要作用。
关于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方针对专利权人提出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的问题,根据中国大陆专利法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人或者单位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本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作出决定,对该决定不服的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院起诉。相关司法解释规定,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法院应当中止侵权案件的审理,但是,对于原告的专利权是发明专利的,即使被控侵权人在答辩期间内提出了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申请,法院也将不中止侵权诉讼。为平衡知识产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的利益,既要及时制裁侵权行为、切实保护专利权人利益,同时又要弥补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进行实质审查的法律机制上的不足,相关司法解释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
1、专利权人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2、被控侵权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3、被控侵权人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足的;
4、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上述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缩短了法院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周期,提高了法律机制的工作效率,引导专利权人和其他竞争者合理分析诉讼风险以及市场经营风险,从而达到平衡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目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涉及专利侵权诉讼与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程序衔接问题仍然存在。例如,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专利权有效的决定后,已经中止诉讼的法院是否可以恢复该侵权诉讼的审理?还是等待复审委员会的决定被法院的行政诉讼裁决确定其效力后,再回复侵权诉讼审理?法院是否可以在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该专利权有效或者无效的行政判决中,直接变更行政决定的具体内容,判决涉案专利权的有效性?有关专家和学者也在研究和探讨上述问题,并将尽快确定处理此类问题的基本原则,从而进一步完善现行的专利法律机制,充分发挥专利法律制度优势,鼓励发明创造,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
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与其他民事纠纷案件相比较,涉及的争议焦点和证据材料多,法律关系也纷繁复杂。中国大陆法院非常重视保证知识产权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程序公正性,特别是证据的收集、调查、质证和认证等诉讼环节的公开、公平、公正,保障双方当事人享有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