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工保护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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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工保护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切实做好全公司女职工劳工保护工作,更好地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女职工。

3 术语定义

4 职责

4.1

综合管理部负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六十五条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及江苏省、苏州市其他有关规定,安排女职工适宜的工作。

4.2

工会办负责监督女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办法的实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女工权益进行维护。

4.3

综合管理部负责组织女工进行全面的健康普查,工会办予以监督协调。

4.4综合管理部负责女职工产假的审定。

5 工作程序

5.1综合管理部负责对全公司女职工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女工健康安全的宣传、学习,提高女职工的法律意识和保健意识,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综合管理部及女工所在部门配合。工会和综合管理部分别保留培训记录,具体培训程序参见《培训管理程序》。

5.2女职工劳动作业范围的规定:

5.2.1禁忌从事《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四级劳动强度的作业。

5.2.2禁忌从事连续负重(每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二十公斤,间断负重每次超过二十五公斤的作业劳动。

5.2.3

女职工在月经期、已婚待孕期、怀孕期、产假、哺乳期(以下简称女工“五期”)及县以上医务部门确诊患更年期综合症期间禁忌从事的作业,严格贯彻《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

5.3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应当根据情况在劳动期间内适当安排休息时间,不得安排从当日22时至次日6时之间的夜班劳动。

5.4

女职工在“五期”保护期内,由女工所在部门领导和工作负责人根据需要酌情消减劳动定额或暂时调换其他工作。

5.5

女工因患更年期综合症,经医院证明不能胜任原工作的,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其他工作。

5.6

不得以女职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为由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

5.7

综合管理部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产假的规定审定产假时间。

5.8

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综合管理部每年组织为女职工进行一次体检,并组织建立女工健康档案。

5.9

女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应积极向工会反映,工会有权向所在劳动部门或上级劳动部门及妇联反映情况,并协调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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