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7)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9.27•【文号】国科发资〔2017〕296号•【施行日期】2017.09.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科技主管司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的总体部署,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管理的相关要求,现将“变革性技术关键科学问题”重点专项2017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予以公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组织申报要求及评审流程1. 申报单位根据指南支持方向的研究内容以项目形式组织申报,项目可下设课题。
项目应整体申报,须覆盖相应指南方向的全部考核指标。
项目申报单位推荐1名科研人员作为项目负责人,每个课题设1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可担任其中1个课题的负责人。
2. 项目的组织实施应整合集成全国相关领域的优势创新团队,聚焦研发问题,强化基础研究、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和典型应用示范各项任务间的统筹衔接,集中力量,联合攻关。
3.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评审采取填写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两步进行,具体工作流程如下:——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指南相关申报要求,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写并提交3000字左右的项目预申报书,详细说明申报项目的目标和指标,简要说明创新思路、技术路线和研究基础。
项目申报单位应与所有参与单位签署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协议签署时间;项目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须签署诚信承诺书。
从指南发布日到预申报书受理截止日不少于30天。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要求教程文件
中国建筑材料科学研究总院 赵平
2017.8.21
主要内容
一、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原则 二、国家相关的管理办法解读 三、实施总体要求与注意事项Biblioteka 一、项目管理组织架构及原则
管理原则:坚持“法人负责、分层管理、双线并行”
法人负责
项目/课题牵头单位
➢ 责任主体。 ➢ 坚持“服务支撑与管
二、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解读
组织实施
(5)项目撤销和终止的情况 ✓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无法实现规定进度,且无改进办法的; ✓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所需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导致无法完成任务的; ✓组织管理不力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严重违纪、严重科研不断、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 ✓任务书规定的其他需要撤销或终止项目的情况。
变更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含课题)负责人、项目实施周期、项目主要研 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大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形成意 见,或由专业机构直接提出意见,报科技部审核后,由专业机构批复调整;
变更课题参与单位、研发骨干人员、课题实施周期、课题主要研究目标和考核指标等重要 调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专业机构研究审核批复,并报科技部备案;
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 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 负责。
二、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解读
项目实施中各单位职责
项目牵头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切实履行牵头责任,制定本项目一体化组织 实施的工作方案,明确定期调度、节点控制、协同推进的具体方式,在项 目实施中严格执行,全面掌握项目进展情况,并为各研究任务的顺利推进 提供支持。对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和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专业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知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
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1.09.19
•【字号】明科〔2021〕24号
•【施行日期】2021.09.1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关于调整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的通
知
明科〔2021〕24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沙县区工信与科技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三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三明市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动态管理办法>的通知》(明政办〔2020〕48号)有关规定,现将调整后的权责清单予以公布。
权责清单并非固化,我局将按规定实施动态调整。
欢迎社会各界人士对我局权责清单的运行和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提出宝贵意见建议,有关意见建议可发送至邮箱:*****************。
附件: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
2021年8月19日附件
三明市科学技术局权责清单。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9.01.22•【文号】国科发资〔2019〕45号•【施行日期】2019.01.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资〔2019〕45号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现就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1. 整合精简各类报表。
系统梳理项目申报、立项、过程管理和综合绩效评价等环节,优化管理流程,整合项目申报书、任务书、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综合绩效自评价报告等材料中的各类报表,按照减量不减质、满足管理基本需求的原则,将现有项目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6张;课题层面填报的表格,整合精简为8张,实现“一表多用、一表多能”。
2. 减少信息填报和材料报送。
从项目申报到综合绩效评价各环节,全面推行信息化方式,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材料。
杜绝科研单位基本信息、科研人员基本信息、项目目标和考核指标等各类信息的重复填报,减少联合申报协议、诚信承诺书等材料的重复报送,实现项目全周期“信息一次填报、材料一次报送”。
合并年度报告和预算执行报告,不再单独编报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减少纸质材料报送,一般情况下,项目牵头单位报送的纸质材料(除任务书外)不超过2套。
除共性要求外,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不得额外增加半年报、季报等材料和表格报送,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国科发资〔2017年度〕261号
附件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预算申报书》填表说明编制规范性要求:(1)金额单位和数据精度:预算表中的数据以“万元”为单位,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外币需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即期汇率折合成人民币。
(2)编码与数据平衡关系:预算申报书中有关编码应填写准确,数据之间满足有关的平衡关系,预算表、预算明细表、预算说明中的数据应前后一致。
(3)名称的规范性:承担单位的名称,应填写正式全称,承担单位名称、单位开户名称与单位公章必须一致。
如开户名称不一致,承担单位必须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开户单位与承担单位是同一家单位。
设备、材料等实物信息应填写规范的名称,重复出现时应前后保持一致。
(4)签字盖章:项目预算申报书必须经项目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等签字或盖章。
1.封面(1)“申报编号”、“项目名称”、“所属专项”、“专业机构”应根据重点研发计划管理程序确定的有关信息填报。
(2)“申报单位”必须填写项目牵头单位全称,并与单位公章一致。
(3)“项目负责人”应该按规定签字盖章。
(4)“项目预算期间”按项目实施周期填报。
2.承诺书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课题负责人需对项目(课题)预算申报书各项内容的真实、客观负责,并在承诺书上签字或盖章。
3.表A1:项目牵头单位基本情况表(1)“项目牵头单位”应填写项目牵头单位全称,必须与单位公章一致。
(2)“单位开户名称”单位开户名称应与单位名称一致,如有开户名称不一致等特殊情况,必须提供证明文件。
(3)“单位主管部门”单位主管部门填写上级行政主管机关,如无主管部门的,则不需填写。
(4)“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的信息必须填写全面,必须写明银行所在省、市等信息。
填写顺序为:××银行××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县)××支行(分行)××分理处(营业部等)。
如: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支行新街口分理处。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学校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促进科研项目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任务和经费执行顺利实施,根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 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 号)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是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的责任主体,对学校承担或签订的各类科研项目履行法人职责。
学校坚持申报立项和过程管理并重、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原则,进一步完善“校-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制度,逐步建立符合科研规律和学校实际的科研项目管理机制。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的宗旨是既有利于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又具约束力,界限分明、程序规范、简洁易行,从而规范科研人员职业行为,切实提高学校科研项目管理与监督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第四条校属各单位和科研人员所从事的科研工作是学校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的品牌和各项资源条件是科研人员承担科研项目和完成科研任务的基本前提。
科研人员应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五条校属各单位及学校科研人员以学校名义签署并承担的各类科研项目,不论何种类别均须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获得的科研项目经费,不论何种来源均为学校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的统一管理。
科研项目负责人应为学校在编在岗职工。
第二章管理范围和内容第六条科研项目按经费来源分为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
经费来源性质为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的,属于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来源性质为社会资金的,属于横向科研项目。
第七条纵向科研项目:在申报书或合同(任务书等)中以依托单位或合作单位出现的,认定为纵向科研项目。
1.国家级项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军委装备发展部、军委科技委、国防科工局和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管理办公室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2.省部级项目:国务院其他部委和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发改委、科技厅(局)、国防科工办、社科规划部门等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3.其他科研项目:各副省级城市、计划单列市、地级市和自治州政府相关部门下达或资助的科研项目;4.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及其他按照校级科研项目管理的项目。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01•【文号】国科发专〔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科发专〔2017〕145号各有关科技重大专项牵头组织单位、各有关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明确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管理和工作流程,推动科技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7年6月1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保证国家科技重大专项(以下简称重大专项)任务的顺利实施,加强重大专项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组织实施工作规则的通知》(国办发﹝2016﹞105号)和国家科技计划管理改革的有关要求,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重大专项是为了实现国家目标,通过核心技术突破和资源集成,在一定时限内完成的重大战略产品、关键共性技术和重大工程,是我国科技发展的重中之重,对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重大专项紧紧围绕国家重大战略目标和需求,主要采取自上而下、上下结合的方式广泛研究论证提出,由党中央、国务院批准设立。
组织实施重大专项要坚持“成熟一项,启动一项”的原则。
第四条重大专项的组织实施,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国家科技教育领导小组、国家科技体制改革和创新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指导。
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的异同
财务金融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的异同郭金佩(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北京 100070)摘 要: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在财务验收审计方面的政策不同,但内容雷同;财务验收审计侧重点相同;财务收支上风险点一致;对于资金结余、预算调剂的处理方法基本相同。
不同之处在于验收指标和各占的分值:重大专项还要求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建设和资产管理符合规定,而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资金拨付和预算执行的顺利开展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单位的财务管理及相关制度健全;另外不同的结题审计系统需要填写的内容大体相同,所需提供的审计资料也大部分一致。
因此,作者认为,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财务验收审计基本相同。
关键词: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科研经费;审计中图分类号:F239.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921/ki.1009-2994.2021-05-0006-003一、比较的意义一些单位由于科研能力突出,会同时承担重大专项和重点研发计划的项目(课题),对于首次承接其中一类国家级科研项目的单位,很可能存在疑问: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审计时依据的政策有何不同?财务验收审计侧重点有何不同?财务收支上各有哪些风险点?还有对于一些单位关心的问题,两类项目(课题)的处理方法是否相同?本文试图从财务验收审计的角度整理以上问题的答案,希望给这类单位一些参考。
二、审计依据政策文件(一)国家科技重大专项1.科技部 发改委 财政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管理规定》(国科发专〔2017〕145号)2.财政部 科技部 发改委《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7〕74号)3.科技部 发改委 财政部《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管理改革激发创新活力确保完成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既定目标的十项措施的通知》(国科发重〔2018〕315号)4.财政部《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办法》(财科教〔2017〕75号)5.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民口)项目(课题)财务验收指标(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1.科技部 财政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字〔2017〕152号)2.财政部 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3.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国科发资〔2017〕261号)4.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国科发字〔2019〕45号5.科技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综合绩效评价工作规范(试行)》国科办字〔2018〕107号6.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专家课题资金评议打分表三、相同之处(一)不得通过财务验收的情形重大专项与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不得通过财务验收的情形相同。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日期:2017年09月29日来源:科技部国科发资〔201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8月2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第一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并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
本指南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8月2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第一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支出预算应当按照《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来源分别编列,并与项目研究开发任务密切相关。
本指南主要规范中央财政安排的重点研发计划资金,其他来源资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和相关资金提供方的具体要求编列。
第二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政策依据和编报原则、总体要求。
一、政策依据和编报原则1.项目(课题)预算的政策依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财科教〔2016〕113号)、《关于落实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等相关制度。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
附件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和多边机制开展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是我国外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集成运用国际国内创新资源、提升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对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和战略性作用。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的层次与水平,全面推动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根据《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国发〔2014〕64号)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资〔2017〕152号)有关要求,结合《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任务安排,按照双(多)边政府间科技合作协定(协议)要求和落实国家领导人外交承诺的任务部署,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遵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形成机制,编制形成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政府间国际科技创新合作/港澳台科技创新合作重点专项2018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指南。
一、专项总体目标和实施进展本专项按照同发达国家、周边国家、其他发展中国家、国际—1—组织和多边机制等开展科技创新合作的不同特点分别细化任务部署。
通过支持重大旗舰型政府间科技合作项目、开展共同资助联合研发、推动科技人员交流和合作示范,鼓励参与国际大科学工程(计划),鼓励大型科研基础设施开放共享等方式全方位支撑科技外交和国际科技创新合作各项重点工作。
通过加强统筹协调,集中科技创新合作资源,完善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的全链条政府间科技合作布局;通过实施具体项目合作落实协议和承诺任务,确保国家科技领域外交主张、倡议和承诺落地,展示我国负责任大国形象;通过科技创新合作推动构建全球创新合作网络,提升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应对全球性和区域性重大共性问题能力,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
2017年,根据我国与有关国家签署的政府间科技合作协议以及双(多)边政府共识,本专项共支持了我同美国、加拿大、新西兰、墨西哥、塞尔维亚、欧盟、德国、希腊、以色列、蒙古、印度尼西亚、南非、埃及、金砖国家、芬兰、法国、比利时、英国、匈牙利、波兰、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泰国、越南等国家和国际组织开展的政府间科技创新合作项目,本着平等合作、互利互惠、成果共享、尊重知识产权的原则,推动开展了实质性科技创新合作,对于促进科技外交、推动开放创新、提升利用全球科技创新资源能力、全面推进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大国际合作发挥了旗帜性、引领性作用。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17.06.22•【文号】国科发资〔2017〕152号•【施行日期】2017.06.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152号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7.08.29•【文号】国科发资〔2017〕261号•【施行日期】2017.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的预算编制和评估,根据《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科教〔2016〕113号),以及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2017年8月29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第一节项目(课题)预算的概述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若干目标明确、边界清晰的重点专项组成,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项目可根据自身特点和需要下设课题。
重点专项项目实行预算管理。
经过批复的项目预算,将作为任务书签订、资金拨付、预算执行、财务验收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课题预算汇总形成。
负责项目预算申报工作的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和课题参与单位(以下统称“承担单位”)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项目牵头单位负责协调各课题承担单位编报课题预算,课题承担单位负责组织课题参与单位以课题为单元编报课题预算,在此基础上,由项目牵头单位审核、汇总提交项目预算。
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
收入预算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来源资金(包括地方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和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
对于其他来源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或其他中央财政资金作为资金来源。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管理要求
特别关注宣传 重大事件:重要节点的会议与学术 活动。 重要成果:取得的理论与技术突破, 对产业的支撑作用。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 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二、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解读
项目牵头单位、课题承担单位职责
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主要职责: (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 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 (二)严格执行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 (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 (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 (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 (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二、国家相关管理办法解读 4、专业机构管理项目的新方法
成立重点专项专家组,每个项目分配责任专家 责任专家代表专业机构全程参与项目的监管,并就项目的执行情况与成果水平向专 业机构建议。针对执行不好的项目,有权利向专业机构建议停止或撤销。 任务书填报的评审确认 专项专家组审核项目任务书,确保目标落地、细化、具体、可考核,能够真正检验 项目实施效果。
坚持“服务支撑与管理监督并重的基本原则”,明晰项目(课题)研究和管理各 方的责权关系,保障科研活动顺利进行。 加强申报立项阶段的组织和指导 加强预算编制阶段的咨询和服务
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
科技部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佚名
【期刊名称】《中国安全生产科学技术》
【年(卷),期】2017(13)10
【摘要】日前,科技部印发通知(国科发资[2017]261号,以下简称《通知》),印发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编报指南》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项目预算评估规范》。
【总页数】1页(P74-74)
【关键词】研发计划;印发通知;项目预算;预算编制;管理办法;财经法规;实施细则;财务管理;http;网站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4.3
【相关文献】
1.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新兴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J],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科技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 [J], 科技部;财政部;
3.上海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资金配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沪科合[2020]15号) [J],
4.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J], 财政部;科技部
5.财政部科技部关于印发《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178号) [J],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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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7.10.26•【文号】国科发创〔2017〕330号•【施行日期】2017.10.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创〔2017〕330号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直属机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有关人民团体: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关于开展科研机构绩效评价的要求,推动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深化管理方式改革、优化评价机制、激发创新活力,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了《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10月26日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中央级科研事业单位管理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评价机制,创新政府配置资源方式,激发科研事业单位创新活力,引导科研事业单位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国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立足职责定位,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发挥骨干引领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等(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所属自然科学和技术领域科研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科研事业单位)。
第三条科技部牵头,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牵头部门)统筹开展科研事业单位绩效评价工作。
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事项名称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要依据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异动 政策咨询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生入学、学籍异动 政策咨询及办理
辖区学校中小学学生学籍 管理服务(注册、毕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学历认证等)
高中阶段(含中职学校) 学籍异动政策咨询及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服务对象 办理层级
《居住证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63号)
交通记录证明
由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
机动车驾驶证并有3年以上 驾龄,无重大交通事故责任
《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3号)
记录
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 的3年内无重大以上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82号) 交通责任事故证明
服务对象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自然人
办理层级
县 县 县 县 县 县 县 县 县 县 县 县
—7—
省级业务 主(监)管部门
项号
3
4
公安厅 5
四川省公共服务事项基本目录(2019年版)
事项名称
大项名称
子项名称
实施主要依据
居住证办理
居住证办理
自然人
市
中央彩票公益金 滋蕙计划申请
《财政部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教育项目相关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财教〔2011〕556号)
自然人
县
普通高校家庭经济困难新生 入学资助申请
《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 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关于印发〈普通高校家庭 经济困难新生入学资助项目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基金会〔2012〕 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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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2017)国务院有关部委、有关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财务局,有关单位:为了保障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规范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我们制定了《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科技部财政部2017年6月22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顺利实施,实现科学、规范、高效和公正的管理,按照《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64号)等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由中央财政资金设立,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重点资助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健康等领域中需要长期演进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前瞻性重大科学问题、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研发,以及重大国际科技合作等,加强跨部门、跨行业、跨区域研发布局和协同创新,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第三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按照重点专项、项目分层次管理。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以目标为导向,从基础前沿、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到应用示范进行全链条创新设计、一体化组织实施。
项目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基本单元。
项目可根据需要下设一定数量的课题。
课题是项目的组成部分,按照项目总体部署和要求完成相对独立的研究开发任务,服务于项目目标。
第四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遵循以下原则:(一)战略导向,聚焦重大。
瞄准国家目标,聚焦重大需求,优化配置科技资源,着力解决当前及未来发展面临的科技瓶颈和突出问题,发挥全局性、综合性带动作用。
(二)统筹布局,协同推进。
充分发挥部门、行业、地方、各类创新主体在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实施与监督评估等方面的作用,强化需求牵引、目标导向和协同联动,促进产学研结合,普及科学技术知识,支持社会力量积极参与。
(三)简政放权,竞争择优。
建立决策、咨询和具体项目管理工作既相对分开又相互衔接的管理制度,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方式遴选资助优秀创新团队,发挥市场配置技术创新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企业技术创新主体作用,尊重科研规律,赋予科研人员充分的研发创新自主权。
(四)加强监督,突出绩效。
建立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体系和动态调整机制,加强信息公开,注重关键节点目标考核和组织实施效果评估,着力提升科技创新绩效。
第五条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纳入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充分发挥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项目管理专业机构、评估监管与动态调整机制、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加强统筹衔接。
第二章组织管理与职责第六条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审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专业机构遴选择优等重大事项。
第七条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评委)负责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重点专项设置及其任务分解等提出咨询意见,为联席会议提供决策参考。
第八条科技部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牵头组织部门,主要职责是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开展以下工作:(一)研究制定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管理制度;(二)研究提出重大研发需求、总体任务布局及重点专项设置建议;(三)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发布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四)提出承接重点专项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建议,代表联席会议与专业机构签署任务委托协议,并对其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五)开展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提出重点专项优化调整建议;(六)建立重点专项组织实施的协调保障机制,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七)组建各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支撑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八)开展科技发展趋势的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优化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总体任务布局。
第九条相关部门和地方通过联席会议机制推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组织实施,主要职责是:(一)凝练形成相关领域重大研发需求,提出重点专项设置的相关建议;(二)参与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三)参与重点专项年度与中期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四)为相关重点专项组织实施提供协调保障支撑,加强对所属单位承担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任务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管理与监督;(五)做好产业政策、规划、标准等与重点专项组织实施工作的衔接,协调推动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行业和地方的转移转化与应用示范。
第十条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由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编制参与部门(含地方,以下简称专项参与部门)推荐的专家组成,主要职责是:(一)开展重点专项的发展战略研究和政策研究;(二)为重点专项实施方案和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工作提供专业咨询;(三)在项目立项的合规性审核环节提出咨询意见;(四)参与重点专项年度和中期管理、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估等,对重点专项的优化调整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根据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管理规定和任务委托协议,开展具体项目管理工作,对实现任务目标负责,主要职责是:(一)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二)参与编制重点专项年度项目申报指南;(三)负责项目申报受理、形式审查、评审、公示、发布立项通知、与项目牵头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等立项工作;(四)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年度和中期检查、验收、按程序对项目进行动态调整等管理和服务工作;(五)加强重点专项下设项目间的统筹协调,整体推进重点专项的组织实施;(六)按要求报告重点专项及其项目实施情况和重大事项,接受监督;(七)负责项目验收后的后续管理工作,对项目相关资料进行归档保存,促进项目成果的转化应用和信息共享;(八)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利益回避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作用,支撑具体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牵头单位负责项目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强化法人责任。
主要职责是:(一)按照签订的项目任务书组织实施项目,履行任务书各项条款,落实配套条件,完成项目研发任务和目标;(二)严格执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各项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落实国家激励科研人员的政策措施;(三)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信息报表、科技报告等;(四)及时报告项目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需要调整的事项;(五)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和验收等工作;(六)履行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责任和义务,推动项目成果转化应用。
第十三条项目下设课题的,课题承担单位应强化法人责任,按照项目实施的总体要求完成课题任务目标;课题任务须接受项目牵头单位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对项目牵头单位负责。
第三章重点专项与项目申报指南第十四条科技部围绕国家重大战略和相关规划的贯彻落实,牵头组织征集部门和地方的重大研发需求,根据“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原则,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研究提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的总体任务布局,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提交联席会议全体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根据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总体任务布局,科技部会同相关部门和地方凝练形成目标明确的重点专项,并组织编制重点专项实施方案,作为重点专项任务分解、概算编制、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安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估的基本依据。
实施方案要围绕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规划部署,聚焦本专项要解决的重大科学问题或要突破的共性关键技术,全链条创新设计,合理部署基础研究、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应用示范等研发阶段的主要任务,并明确任务部署的进度安排。
第十六条重点专项实施方案由咨评委咨询评议,并按照突出重点、区分轻重缓急的原则提出启动建议后,提交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并将审议结果向联席会议全体会议报告。
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的重点专项应按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重点专项实行目标管理,执行期一般为五年,执行期间可根据需要优化调整。
重点专项完成预期目标或达到设定时限的,应当自动终止;确有必要的,可延续实施。
需要优化调整或延续实施的重点专项,由科技部、财政部商相关部门提出建议,经咨评委咨询评议后报联席会议专题会议审议,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拟启动实施的重点专项,应按规定明确承接具体项目管理工作的专业机构并签订任务委托协议,由专业机构组织编报重点专项概算,并与财政预算管理要求相衔接。
第十九条重点专项的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由科技部会同专项参与部门及专业机构编制。
重点专项专家委员会为指南编制提供专业支撑。
指南编制工作应充分遵循实施方案提出的总体目标和任务设置,细化分解形成重点专项年度项目安排。
项目应相对独立完整,体量适度,设立可考核可评估的具体指标。
指南不得直接或变相限定项目的技术路线和研究方案。
对于同一指南方向下不同技术路线的申报项目,可以择优同时支持。
第二十条项目申报指南应明确项目遴选方式,主要通过公开竞争择优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对于组织强度要求较高、行业内优势单位较为集中或典型应用示范区域特征明显的指南方向,也可采取定向择优等方式遴选项目承担单位,但须对申报单位的资质、与项目相关的研究基础以及配套资金等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一条经公开征求意见与审核评估后,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公开发布。
发布指南时可公布重点专项年度拟立项项目数及相应的总概算。
指南编制专家名单、形式审查条件要求等应与指南一并公布。
保密项目采取非公开方式发布指南。
自指南发布日到项目申报受理截止日,原则上不少于50天。
第二十二条建立多元化的投入体系,鼓励地方、行业、企业与中央财政共同出资,组织实施重点专项,建立由出资各方共同管理、协同推进的组织实施模式,支持重点专项项目成果在地方、行业和企业推广应用、转化落地。
第四章项目立项第二十三条具有较强科研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等,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要求申报项目。
多个单位组成申报团队联合申报的,应签订联合申报协议,并明确一家单位作为项目牵头单位。
项目下设课题的,也应同时明确课题承担单位。
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应明确项目(课题)负责人。
项目(课题)负责人应具有领导和组织开展创新性研究的能力,科研信用记录良好,年龄、工作时间等符合指南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