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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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种类
(一)证据的涵义
证据是指能够依照法定规则证明和确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二)证据的基本特征(证据的标准)三性
1、合法性(法律性)
是指证据的主体,取得证据的程序,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
2、真实性(客观性、真实客观性)
是指证据是否具有能够客观反映案件事实真相的属性或者说是否具有客观存在性。
3、关联性(相关性)
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关联程度。
(三)立法分类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1、书证
含义:是指以文字、符号民、图画等所表达和记载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文件或其它物品。
具有稳定性强,易于保存,不受载体限制特点。
特征:
(1)书证以其载体上记载、表述的思想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
(2)书证能够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起到直接证明的作用。
(3)书证具有物质性和思想性。
分类:
(1)按制作主体分为公文性书证与非公文性书证。
公文性书证是指国家职能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制作的文书。
非公文性书证是指公文性书证以外的其他书证。
例: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结婚证、房产证等为公文性书证;借据、担保书、买卖合同为非公文性书证。
(2)按书证的形成程序分为一般书证与特殊书证。
特殊书证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形式或者格式,履行特定程序的文书上。
一般书证是指法律没有规定特定形式、格式、程序所形成的文书。
例: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为特殊书证;旅客登记本、一般商品的买卖合同为一般书证。
(3)按书证的来源:原本、正本、副本、节录本、影印(复印)本、译本。
行政机关在调取书证的规则:
(1)尽量提取书证的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均属于书证的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节录本;
(2)提取由有关部门保管的书证原件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的,应当注明出处,经该部门核对无异后加盖其印章;
(3)提取报表、图纸、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科技文献等书证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2、物证
概念:物证指以其存在形式、外部特征、内在属性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实体物和痕迹。
特征:具有客观性、不可替代性、关联性、间接性等特征。
分类:物证可分为物品物证、痕迹物证、微量物证。
例:房屋、车辆痕迹、交通肇事中被撞击物体表面附着的车辆油漆、指纹、足印、笔迹、人体创伤等均为物证上。
行政机关在调取物证的规则:
1、尽量提取原物,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与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或者证明该物证的照片、录像等其他证据;
2、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的,提供其中的一部分。
3、视听资料(含计算机数据即电子证据)
概念:是指运用现代技术手段,以录音、录像所反映的声音、形象、电子计算机所贮存的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特征:视听资料具有物质依赖性、综合性、形象性、直接性、便利高效性等。
分类:按表现形式分为录音资料、录像资料、计算机数据资料、其他科技设备所提供的资料。
行政机关在制作和调取视听资料(含电子证据)的规则:
(1)在进行录音录像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
若因查处违法行为,需要进行秘密录音录像的,应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提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提取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件。
(3)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4)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4、证人证言
概念:证人证言是指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人向行政执法机关所作的用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陈述。
特征:(1)证人只能是自然人。
(2)证人不可替代。
(3)证人证言受证人本人对客观事物认识能力的限制。
证人的资格(证人能力、证人的适格性)(1)证人是了解案件事实的自然人。
(2)证人是能向行政机关陈述其的了解的情况的人。
(3)一般情况下,证人是案件当事人以外的人。
行政机关在取得证人证言的规则:当事人向行政机关提供证人证言的,行政机关应当要求其所提供的证人证言符合下列要求:
(1)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2)有证人的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5、当事人的陈述
概念: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有关案件的事实情况向行政机关所作出的陈述。
它包括当事人自己说明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案件事实的承认两个方面的内容。
特征:(1)真实性较强。
(2)往往只作利己性陈述。
当事人自认:
自认是指在行政审查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就对方当事人所主张不利于自己的事实作出明确的承认或表示,从而产生相应法律后果的行为。
自认的效力:(1)免除对方当事人举证的义务。
(2)具有不可撤销性。
行政机关收集当事人陈述的规则
(1)当事人提供书面陈述的,行政机关应当收取原件,并要求当事人明确注明时间等内容。
(2)当事人口头向行政机关陈述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并交当事人核对。
6、鉴定结论
概念:鉴定结论是指鉴定人接受委托或聘请,运用自己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出的结论意见。
特征:
(1)鉴定结论是鉴定人对鉴定资料分析研究所作的判断;
(2)鉴定结论解决的是事实问题,而非法律问题;
(3)鉴定结论裁定的是事实是拟制事实;
(4)鉴定结论具有主客观双重性。
行政机关收集鉴定结论的规则:行政机关在提取的鉴定结论或委托鉴定的结论应符合下列条件:
1、应当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向鉴定部门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鉴定部门和鉴定人鉴定资格的说明,并应有鉴定人的签名和鉴定部门的盖章。
2、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结论,应当说明分析过程。
3、封样检测鉴定的,应要求当事人在封样上签名,对可以备份的检材,应当备份。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概念:现场笔录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当场进行调查、处理、处罚而制作的文字记载材料。
勘验笔录与现场笔录近似,只是制作主体、时间略有区别。
特征:
(1)勘验笔录、现场笔录是对勘验、现场检查的客观记载。
(2)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制作方法多种多样。
(3)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具有较强的客观性。
行政机关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的规则
1、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
现场笔录应当现场制作,不得事后补作。
2、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并邀请见证人签名。
8、域外证据、外文证据、涉密证据
不做探讨
取证规则
取证规则的概念与基本要求
(一)取证规则的概念
取证规则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收集、调取证据所应遵循的程序、方法和应满足的条件。
(二)取证规则的基本要求
1、取证时限要求
时限要求先取证后决定,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
行政执法机关收集证据,应当在作出行政行为之前的行政程序中进行。
2、取证形式要件要求
证据的形式要件是指证据在形式上所应满足的条件。
所有证据都是形式和内容的统一,证据形式应该说是审查判断证据可采信的重要内容和途径。
证据材料能否作为被采用,除内容因素外,一定程度上也取决于证据形式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证据形式是在取证过程中形成的。
加强对证据形式要件的理解认识,不仅可以规范取证行为,也有利于提高质证和认证水平。
(三)证据登记保全规则
证据登记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于取得的情况下,由行政执法机关依职权,对证据采取登记保全的方式,对证据进行的固定和保护。
认证规则
认证是办案人员对证据三大属性,即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所进行的综合审查判断。
(一)证据裁判主义规则
办案机关办理案件,应当以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为依据。
办案机关最终认定的是“法律上的事实”而非“事实上发生的案件事实”。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指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
其主要表现如下:
1、未经质证的证据;
2、证人根据其经历所作的判断、证人的推测或者评论;
3、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
4、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
5、以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
6、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
7、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以外或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未办理法定证明手续的域外证据材料;
8、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无法印证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9、被当事人或者他人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辩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10、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11、被申请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复议、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
12、被申请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
13、原告或者第三人在复议、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申请人(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
14、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15、鉴定人不具备鉴定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错误、不明确或者内容不完整的鉴定结论。
16、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三)补强证据规则
补强证据主要表现形式:
1、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
2、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
3、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
5、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
6、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以认可的证据材料;
7、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四)最佳证据规则
最佳证据规则,是指数个证据对某一特定的与案件有关的事实都有证明力,只能采用可能得到的最令人信服和最有说明力的证据予以证明的制度。
适用最佳证据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国家机关以及其他职能部门依职权制作的公文文书优于其他书证;
2、鉴定结论、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档案材料以及经过公证或者登记的书证优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3、原件、原物优于复制件、复制品;
4、法定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优于其他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
5、法庭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优于其他部门主持勘验所制作的勘验笔录;
6、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7、其他证人证言优于与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提供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
8、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优于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
9、数个种类不同、内容一致的证据优于一个孤立的证据。
(五)认知与推定规则
认知是证据学上的一个基本问题,是指办案机关以宣告的形式直接认定某一个事实的真实性,以消除当事人无谓的争议。
推定是一种法律规则,是根据已知的事实可以认定推定事实存在,除非有相反的证据推翻这种推论。
其中前一事实称为基础事实,后一事实称为推定事实。
推定是一种证据规则,而非证据,分为事实推定和法律推定。
法律推定指根据法律的规定,当某一事实条件存在时,必然推定另一事实的存在。
如婚姻关系期间所生子女即是婚生子女的推定。
事实推定是指法庭依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就某一已知事实推论出未知事实的证明规则。
该规则的主要内容有:
1、众所周知的事实;
2、自然规律及定理;
3、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4、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5、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6、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事实。
前款1、3、4、5项,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