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资本外逃问题思考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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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资本外逃问题思考论文
1.趋利避险。当存在利差、汇差、收益差的情况下,为获取高收益,也会引起违规资本外流。(1)汇率因素:主要是指汇率高估,使人们产生对未来汇率贬值的预期,促使人们将本币资产转化为外币资产导致资本外逃。(2)利差:金融压制环境中资本的相对价格差异将产生套利的机会,特别是在汇率机制缺乏灵活性的情况下,会引发短期资本在国际间的无风险套利。(3)财政赤字和通货膨胀:财政赤字靠印发货币弥补,等于向国内居民征收了一笔“通货膨胀税”,赤字即使靠发行债券或借外债来维持,也使居民产生政府将债务货币化或增加税收还债的预期,从而减少其持有的本币资产。
2.逃避管制。比较突出的是规避投资管理和外汇管理。如对境外投资实行严格的审批制,一些企业或个人将资金未经批准转移或截留境外,企图投资获益;实施数量控制型的外汇管制意味着居民会丧失用汇的灵活性,使居民不愿将外汇汇回或留在国内;国内金融资产的交易成本高于国际交易成本,居民有强烈的动机将资产转移到国外。
3.非法收入、灰色收入和私人资本安全转移的需要。(1)转移从事走私、贩毒、诈骗、偷漏税等非法所得,或贪污、受贿、寻租形成的“灰色收入”。(2)实现化公为私。一些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国家,国有企业约束和内部监控机制不健全,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方式将国有资产转移到境外的私人账户。(3)转移个人财产。出于安全性和保密性,拥有巨额财产者为避免引起社会的非议,一些私营企业主担心私人合法资本被侵占,将资本转向所谓“避风港”国家。
(二)从宏观经济角度考察。
从宏观角度看,资本外逃主要表现为不同经济变量之间相互作用以及宏观政策与微观主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的结果。
1.宏观经济的失衡。80年代资本外逃严重的拉美国家普遍存在严重的宏观失衡,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失误导致的严重经济衰退、汇率高估、通货膨胀和财政赤字并存,使国内投资风险加大,形成资本外逃、举昔外债、宏观失衡的互相刺激和不断强化的恶性循不。转轨时期的俄罗斯也是陷入“全面的综合危机”之中,经济严重衰退,在财政巨额赤字、债台高筑、通胀严重的情况下出现了大量
的资本外逃。资本外逃与经济增长呈现出明显的负相关性,那些主要影响经济增长的因素自然也会影响到资本外逃的规模和方向。
2.制度的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市场机制和宏观调控制度不完善;硬性的外汇管制和不合理的税收制度;对财产权利的法律保障不健全,个人所得税较高,有产者对其资金无安全感;政府部门贪污腐败。现象严重,法人走私盛行,外贸企业与有关单位、个人违法乱纪现象严重;海关、银行与央行外汇管理上各自存在着薄弱环节,各涉外管理机构之间未能有效协调合作等。
3.不对称风险。莱沙德和威廉逊(D.R.LessardandJ.Williamson,1987)通过实证分析,对“不对称风险理论”进行了发展,他们强调除了一国宏观经济基本因素之外,发展中国家某些歧视性的宏观经济和管理政策,如对居民与非居民征收的差别税收(显性和稳性的)、实施的差别担保、不同的利率上限规定等,都可能造成居民和非居民面临不对称的风险。这种风险收益状况使许多居民先将资本采取种种渠道外逃出去,然后再以非居民的身份流回国内,享受政府对非居民资本流入的优惠待遇。这种“过渡性的”资本外逃,实际上是一种制度套利行为。
4.金融抑制。发展中国家存在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互相制约的恶性循环。主要表现为:政府过度控制金融操作,对利率和汇率实行硬性控制而使其失去杠杆作用,人为压低利率或使本币高估;金融体系发展不完善,资本分配效率低,使国内投资风险远远大于国外投资;高利贷、外汇黑市等地下金融交易十分活跃。由于汇率偏离市场水平,而且金融市场不发达,为了避免外汇风险和市场风险,容易产生资本外逃。
5.政治和经济的不确定性。政治危机和政治风险的发生,经济衰退或政府宏观经济政策的失误,以及产业结构不合理、收入分配差距大、失业率上升等现象增加了人们对于经济前景的悲观预期,本国经济的不确定性和欧美国家的繁荣诱使一批资本从该国转移至欧美国家。
二、关于资本外逃的主要渠道
(一)通过贸易渠道。
主要方式有:
1.伪造贸易凭证,制作货到付款、信用证及托收项下的假合同和假进出口单据,以进口付汇、出口收汇的名义进行骗汇套汇,或伪造贸易凭证骗取国家退税
资金,致使资本外逃。
2.虚报进出口商品价格。伪造进出口商品的发票价格,使其偏离贸易的实际合同价格。表现为高报进口,低报出口。或将高价进口、低价出口的差价以佣金、折扣的形式留存于境外。
3.提前或推迟贸易结算时间。本国出口商将交易结算时间推后,而进口商将结算时间提前,把资金滞留于境外,导致实际的资本外逃。
4.跨国公司或关联企业利用转移定价方式转移资本,或将境外投资收益直接留存境外,实现资本转移。
(二)通过非贸易渠道。
如以支付佣金或国外旅游费用的名义,或以支付特权使用费、投标保证金、运费、国际邮政费、电信业务费、咨询费等名义向银行购汇或从其外汇账户中支出。
(三)通过投资和融资渠道。
1.融资渠道:(1)以外商投资或对外借款的名义,实际外资不进入,以支付收益或偿还利息和本金的形式汇出资金,或将验资后的投资款或资本金以外的资金作为“外债”登记,使下一步资本流出成为合法。(2)与外商串通,高报外方技术和实物投资价值,或本国方替外方垫付投资资金,通过虚报外商直接投资形成事实上的外逃。(3)货币互换。境内企业直接在境内为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进行各种支付,境外企业在境外以约定的汇率折成外币偿还。或通过高估外商投资的进口设备和技术的价值,低估中方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形成资本外逃。(4)在向境外筹资过程中改变借款或证券认购与包销条件,将部分资金留在境外。
2.投资渠道:(1)以对外投资的名义,将资本转移到境外,以个人名义注册,化公为私;或低估对外投资资产的价值,将差额转移到个人账户。在买壳上市、国际企业收购和兼并的投资活动中,大量国有资产向境外流失。(2)隐瞒、截留境外投资收益和镒价收入,用于再投资。(3)通过内部价格转移,抬高从国外公司进口的设备、原材料和中间产品的价值,而压低国内出口产品的价格。
(四)通过其他渠道进行的资本转移。
1.金融机构和外汇管理部门内部违法违规操作形成的资本外逃。银行等金融机构或外汇管理部门为客户违规划汇资金,或者内部个别工作人员与不法分子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