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院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与合规性评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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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院管理标准

QB/JZ:CX5-2010-A[0]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识别、获取与合规性评价程序

1目的

为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及环境因素、危险源的识别评价、目标指标制定、运行控制等提供依据;并对遵守法规的情况进行评价,确保本院的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活动、符合现行适用有效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本院各部门活动适用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获取及遵守法规情况的评价。

各部门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识别、获取和更新,具体按本程序执行。

3 术语和定义

引用本院《管理手册》中的术语和定义,及以下术语和定义:

3.1 法律法规

法律法规包括:国家或国际法律、法规;省部级法规;地方性法规。

3.2 其他要求

指除国家、省部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以外的要求,如行业要求;与政府机构、顾客、社区团体或其他非政府组织等相关方签订的合同、协议等;非法规性指南、自愿性原则或规范;组织或其上级组织对公众的承诺、及本组织的规章制度和要求等。

3.3 适用性评价

即对适用于本院建筑设计和施工监理质量、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其他要求进行判定。

3.4 合规性评价

即对本院体系覆盖范围内的环境及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活动是否符合其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及符合程度进行自我检查活动。

4 职责

4.1总工办

4.1.1 负责编制、解释、修订本程序。

4.1.2 负责适用的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的获

取、识别、更新及公布。

4.1.3 负责本院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适用法律法规的汇总。

4.1.4 对适用的职业健康安全、环境法律法规的符合性情况进行评价。

4.2 监理公司

负责施工监理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的获取、识别、更新以及公布,并检查执行情况。

4.3 公司办

负责汇总、整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目录,形文下发《在用有效文件清单》。

4.5各部门

识别、获取、更新本系统、本部门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并及时传送至相关场所,检查了解执行情况。

4.8各部门

负责适用于本项目的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更新和评价。

5 工作程序

5.1 法律法规的识别、获取和适用性评价

5.1.1 获取范围(包括即将生效的)

a)有关的国际公约(中国政府承诺遵守的);

b)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及行政规章;

c)地方法律、法规、标准及行政规章;

d)行业规定及标准;

e)上级部门的标准、规定或方针;

f)建设、施工监理的要求;

g)内部行为准则、标准及相关规章制度、业务规范(如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制度、操作规程等);

h)和相关方的协定或协议(如地方政府机构、业主等);

i)对相关方的承诺。

5.1.2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获取渠道与适用性评价

5.1.2.1 各部门、项目通过国家机关、地方政府、上级主管部门、书店、报纸、杂志、互联网、会议及其它渠道获取相关适用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5.1.2.2总工办、监理公司、公司办等按职责分工分别主要负责国家、行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获取和适用性评价;并将适用的法律法规清单发送给各部门。

由总工办进一步确定、编制本项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清单》。

5.1.2.4各部门,应对适用于本部门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识别,形成部门的《有效文件清单》。5.1.3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发放与更新

5.1.3.1 定期清理、更新与公布

a)总工办、监理公司、公司办及其他相关部门于1月底前将上一年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其他要求等按职责分工进行清理、识别、评价,将最新的法律法规清单交总工办整理汇总,总工办将汇总形成总的《有效文件清单》,于2月20日前下发各单位。

b)总工办针分别对所确定的重要环境因素和主要危险源识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条款要求,下发《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适用条款清单》。

5.1.3.2 随时更新与传送

各部门对于大量随时获得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以下要求进行更新与传送:

a)凡属上级及其他渠道来文,均首先进行收文登记,后交相关领导批示,收文人根据领导批示判断其是否适用并分发至相关场所和人员,并进行发文登记。未注明“作废”、“不适用”等文字,则收文簿所登记文件均视为有效文件予以控制。

b)对从其他渠道,如会议、网络、书店等获得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只需在部门的《有效文件清单》中添加,并在“备注”栏内填写“新增”即可,并按要求发送至相关场所及人员,并《发文簿》上进行登记。

5.1.4 培训

各部门分层次、分对象、分内容,按照有关规定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员工(包括劳务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并保留学习、培训记录。

5.1.5 过期或作废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处置

对过期或作废的质量、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按各部门文件管理职责分工及时通知到相关部门、有关场所和人员,并对其进行标识或撤离、销毁。

5.2 合规性评价

5.2.1 各部门根据工作特点、施工监理现场和所在地政府对环境、职业健康安全法律、法规的要求,每季度对其法规遵守情况进行一次评价,填写《合规性评价表》,并于第二季度前10天内上报主管部门。将合规性评价结果报总工办。

6 规范性引用文件

a)《文件管理程序》(QB/JZ:CX1-2010-A[0])

7 记录表格

a)《有效文件清单》(JZ:B1-1-A[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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