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第44讲:《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

2F332000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摘录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规定,并考虑了保护资源、节约投资、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政策要求。
《强制性条文》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依据。
2F332010《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施工方面的内容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分为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及水利工程验收四篇,涉及85项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共557条强制性条文,其中涉及水利工程施工、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及水利工程验收等部分的条款l78条。
2F332011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体系框架中国标准分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四大类。
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标准是强制性标准,其他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水利部是中国水利标准化的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制定了《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
体系表采用由专业门类、专业序列和层次构成的三维框架结构(如图2F332011所示)。
其中,标准包括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及专用标准.2F332011水利工程土石方施工的内容一、开挖1.0.8严禁在设计建基面、设计边坡附近采用洞室爆破法或药壶爆破法施工。
2.1.2未经安全技术论证和主管部门批准,严禁采用自下而上的开挖方式。
5.2.2地下洞室洞口削坡应自上而下分层进行,严禁上下垂直作业。
进洞前,应做好开挖及其影响范围内的危石清理和坡顶排水,按设计要求进行边坡加固。
13.2.6当相向开挖的两个工作面相距小于30m或5倍洞径距离爆破时,双方人员均应撤离工作面;相距l5m时,应停止一方工作,单向开挖贯通。
13.2.10采用电力起爆方法,装炮时距工作面30m以内应断开电源,可在30m以外用投光灯或矿灯照明。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简介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根据建设部[2000]31号文的要求,水利部国际合作与科技司组织华北水利水电学院北京研究生部、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江苏省水利勘测设计院、黄河水利委员会、水利部信息研究所等单位的教授和专家完成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编制工作,该条文已经由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发布,自2000年10月18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内容,主要是根据工程建设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大众利益的条文,同时考虑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而摘录的。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六篇组成,即:水利工程勘测;水利工程规划;水利工程设计;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机械与金属结构以及水环境影响评价与监测。
共涉及到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133本,摘录出强制性条文共742条。
现将主要内容介绍如下:第一篇水利工程勘测,共3章77条。
第1章水文测验,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第2章工程测量,共有强制性条文9条;第3章工程地质勘探;共有强制性条文56条。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共2章66条。
第1章流域(河流)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23条;第2章工程规划,共有强制性条文43条。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共5章10节272条。
第1章设计文件编写规定,共有强制性条文4条;第2章等级划分,共有强制性条文18条;第3章安全要求,共7节,包括防洪、安全超高、稳定强调、防火、抗震、抗冰冻、劳动安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99条;第4章水工建筑物设计,共3节,包括挡水、蓄水建筑物,输水、泄水建筑物,电站建筑物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39条;第5章管理设施设计,共有强制性条文12条。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共7章24节244条。
第1章安全、卫生规定,共2节,包括安全、卫生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7条;第2章土石方工程,共2节,包括开挖、锚固与支护等,共有强制性条文16条;第3章砌石工程,共2节,包括一般规定、浆砌石坝,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4章混凝土工程共6节,包括一般规定、模板、钢筋、浇筑、混度控制、止排水、伸缩缝等,共有强制性条文48条;第5章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与土工合成材料应用,共3节,包括混凝土防渗墙、灌浆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等,共有强制性条文37条;第6章单项工程施工,共7节,包括堤防、土石坝、混凝土面板堆石坝、碾压混凝土坝、水闸、水电站、泵治等,共有强制性条文69条;第7章工程质量检查及验收,共2节,包括质量检查、工程验收,共有强制性条文20条。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程部分
本文档旨在概述工程建设标准中与水利工程相关的强制性条文,以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安全。
以下是一些重要的条文和规定:
1. 水利工程设计标准
- 设计标准应符合国家水利部门制定的技术规范和准则。
- 设计应满足工程质量、安全和节能要求。
- 设计方案应经过专业人员审核和批准,确保符合相关标准。
2. 水利工程施工标准
- 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施工。
- 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能,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 施工过程中应按照标准要求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
3. 水利工程验收标准
- 工程完工后,应按照相关验收标准进行验收。
- 验收内容包括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功能性和安全性等方面。
- 验收结果应报送给相关部门,并进行备案。
4. 水利工程维护与管理标准
- 水利工程投入使用后,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维护和管理。
- 维护和管理包括设备、结构和环境的监测、维修和改造等方面。
- 维护和管理工作应定期进行,并制定相应的预防性维护计划。
请注意,以上仅为对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程部分
的概述,具体详细内容应参考相关的法规和标准文件进行查阅。
以上为文档的内容,概述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 水利工
程部分的重点内容。
详细标准内容请参考相关法规和标准文件。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1)资料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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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 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的 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
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 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 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禁止工 程监进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担工 程监进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的监理 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承担相应水利建 设工程的监理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 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 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 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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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一、工程地质条件:
1、建设水利工程所在的地质条件,必须进行详细的地质勘查和地层测绘;
2、考虑地层的稳定性,确定水利工程的最佳建设条件;
3、根据所在区域地质构造特征,确定水利工程墙体的材质;
4、对工程所在区域有可能受威胁的地质影响因素,应进行充分了解;
5、建设水利工程时,应加强地质灾害防范工作。
二、水文情况:
1、完善水文调查工作,确定水文特征,包括径流量、洪水频率等;
2、根据洪水发生机制,对洪水过程进行模拟,确定水位和流量;
3、根据径流定量与洪水分析,确定水利工程设计洪水标准;
4、根据水文特征,确定水利工程洪水排污口位置和结构及泄洪量标准。
三、工程技术标准:
1、根据影响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地质因素,制定结构设计标准;
2、根据水文条件,制定水工建筑物的排洪设计标准;
3、根据地质性质及洪水情况,确定水库工程及其建筑物的抗洪限度;
4、根据水利工程功能和建设方案,制定水工施工技术标准;
5、根据水利设施结构及安全标准,制定水利设施及其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四、施工技术要求:
1、根据地质环境和施工技术要求,确定工程施工动用的材料与方法;
2、根据建设状况,制定施工安全措施,保证工程施工的安全性;
3、根据工程的类型与规模,确定建设施工的方式;
4、根据施工过程的特点,制定工程施工质量检测计划;
5、严格按照工程施工组织规划,按时完成施工任务。
2010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文件
建标[2011]60号
关于发布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总后基建营房部,有关协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和《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我部会同水利部组织有关单位对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进行了修补,完成了2010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经水利部审查,现予批准,自
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原2004年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同时废止。
本《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利益等方面的条文,同时兼顾了提高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本《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今后新标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以黑体字标志,并适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本《强制性条文》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O一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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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全)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汇编(2016版)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前言《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措施,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政府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从水利工程建设技术标准中摘录的,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实践证明,2000年、2004年及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的实施,对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了水利标准化体制改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对水利工程安全要求的不断提高以及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的不断推进,水利部印发了水国科【2012】546号通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按照《管理办法》要求,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明确列出。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关口的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定工作程序,从根本上保证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单行本中强制性条文与汇编《强制性条文》的一致性,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有重要意义。
本次汇编收录的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发布日期截止2015年12月31日,对2012年12月前未修订标准,还以2010年版《强制性条文》中相应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对2012年12月以后制定与修订的标准,以批准颁布的标准中明确用黑体字列出的强制性条文为依据进行汇编。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02 水利工程设计
基本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设计应充分考虑水文、气象、地质等 自然条件,合理利用水资源,满足防洪、灌溉
、发电、供水等需求。
水利工程设计应进行方案比选和优化,选择最优设计 方案,提高工程效益和投资效益。
水利工程设计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技术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安全、经济、合 理、环保。
生态保护措施
在施工过程中,应尽量减少对周围生态环境的破坏,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如植被 恢复、水土保持等。
环境监测与报告
建立环境监测体系,对施工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进行实时监测,并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以便于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04 水利工程验收
验收程序
申请与受理
成立验收委员会
现场检查
04
水工建筑物应设置必要的安全监测设施,对建筑物的运行状态进行实 时监测和评估。
施工设计规定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根据工程 规模、特点和技术要求,制定 合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 计。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施工 安全和质量,采取有效的安全 措施和技术措施,确保施工安 全和质量符合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设计应注重环境 保护和资源利用,减少施工对 环境的影响,合理利用施工材 料和资源。
监控监测
03
建立完善的监控监测系统,实时监测水利工程设施的运行状态,
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维护保养规定
定期保养
制定定期保养计划,对水利工程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和保养,确保 设施长期稳定运行。
维修计划
根据设施运行情况和监测数据,制定维修计划,及时修复损坏的 设施,防止事故发生。
保养记录
建立保养记录制度,详细记录设施保养情况,为后续维护提供参 考依据。
04 第一章 第9节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1 [主要内容]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
水利部组织审查,建设部以建标[2000]234号文批准
实施,自2000年10月18日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篇水利工程勘察; ▪ 第二篇水利工程规划; ▪ 第三篇水利工程设计; ▪ 第四篇水利工程施工;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5 [滑动模板施工的规定]
4.5.8 牵引系统的设计应遵守以下规
定: ▪ 1.地锚、岩石锚杆和锁定装置的设计
承载能力,应为总牵引力的3~5倍;
▪ 2.牵引钢丝绳和承载能力为总牵引力 的 5~8倍。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6 [沥青混凝土施工消防的 规定]
相交错,错缝距离不小于10cm。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4 [混凝土模板支护的规定] ▪ 2.1.2 模板及支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1.保证混凝土浇筑后结构物的形状、尺寸与相互 位置符合设计规定;
▪ 2.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刚度和强度; ▪ 3.就尽量做到标准化、系列化,装拆方便,周转
▪ 8.2.4 沥青混凝土制备场所,要有 除尘、防污、防火、防爆措施,并
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 9.2.7 [电站竖井混凝土施工的规定] ▪ 15.6.1 竖井混凝土衬砌分段高度,应根据围
岩稳定条件,衬砌结构形式及浇筑方法确定。
▪ 1)围岩稳定性差的竖井宜分段开挖、分段衬 砌。
▪ 2)衬砌结构型式有变化时,变动处宜分段浇 筑。
▪ 3)大断面的竖井采用普通模板浇筑时,可根 据模板结构、拌和运输能力,分成对称的偶 数块浇筑。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3版)近年来,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水利工程在国家建设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为了保证水利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适应社会发展变革的需要,我国不断完善和更新相关标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工程建设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对工程项目进行规范和指导的准则和规则,是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的重要依据。
水利工程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相关标准也日益完善。
2023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对于我国水利工程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这些强制性条文涵盖了水利工程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工程规划、设计、施工、验收等各个环节。
下面将从几个重要方面进行介绍。
首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于水利工程的规划提出了明确要求。
水利工程的规划要符合国家的总体规划和发展战略,同时也要考虑到地方实际情况。
标准要求对于水利工程规划的内容、程序、技术要求、经济合理性等进行详细规定,确保规划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调了水利工程设计的关键要点。
设计是水利工程建设的核心环节,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工程的安全和效益。
标准要求设计过程中要充分考虑水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洪排涝、生态环境保护等多个方面的因素,确保设计方案符合工程实际需求和可持续发展要求。
第三,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对水利工程施工提出了严格的要求。
施工是将设计方案变为现实的关键环节,施工质量的好坏决定了工程的实际效果。
标准要求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设计要求进行,采取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要求。
另外,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还涵盖了水利工程的验收和运维等环节。
验收是确保工程质量合格的最后一道关口,标准要求要对各项工程指标进行全面检查和测试,确保工程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
同时,标准也对工程的运维提出了要求,要求做好工程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保障工程的长期安全和可靠性。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强制性条文为加强工程管理,提高施工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按照国家法规,对技术、质量、安全、环水保等制性条款必须严格执行,具体如下:(1)由项目部成立强制性条款实施机构,并由工程技术部编制强制性条款专项实施计划并执行;(2)由项目技术负责人组织培训有关工程管理及技术人员必须熟悉、掌握强制性条文。
技术、标准培训时要有强条培训内容;(3)工程建设过程中,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强制性条文,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整改,并应保存整改记录。
未整改合格的,严禁通过验收;(4)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勘察设计有不符合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5)专职质量检查员、安全员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6)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是有关各方必须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条文。
技术、质量交底时要强调强制性条文执行措施。
(7)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行为,有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检举、控告、投诉;(8)强制性条文实施措施要在措施、方案中明确规定,保证施工质量、安全满足强条要求;(9)项目部质量、安全管理部门是强制性条文执行考核的责任部门,每月对施工班组强制性条文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10)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时,施工班组无条件返工/返修处理,满足设计及国家验收规范要求;(11)施工过程中发现两次及以上违反强制性条文的施工班组责令停工整改,直至强制退出施工现场;(12)因违反强制性条文造成安全事故,按照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执行,按有关制度规定,追究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的责任;(13)本工程主要涉及的水利工程施工2020版强制性条文内容如下:第三篇劳动安全与卫生10-0-12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术规程》SL398-2007c) 3.1.8施工现场的井、洞、坑、沟、口等危险处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应采取加盖板或设置围栏等防护措施。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

延期使用年限的要求的相关规定: 想到的问题:水库等水利工程的使用年限如何处 理呢?“都江堰”的历史已经有2000多年了!
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三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制度。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 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 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 对全国的有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 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 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 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11条)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 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 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 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 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应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 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各义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 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 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 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4条)
第三十九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
度。 建设工程承包单位在向建设单位提交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应当向建设单位出 具质量保修书。质量保修书中应当明确建 设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 等。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2020版)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TH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WATER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STANDARDS(2020年版)《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编制组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求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按照《水利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要求,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等领域,可以制定强制性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目前水利行业强制性标准分为全文强制和条文强制两种形式,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全文强制形式;标准中的部分技术内容需要强制时,为条文强制形式,即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发布与实施是水利部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重要举措,是水利工程建设全过程中的强制性技术规定,是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各方必须执行的强制性技术要求,也是对水利工程建设实施政府监督的技术依据。
强制性条文的内容,是直接涉及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众利益,且必须执行的技术条款。
我国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对水利技术标准保障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的要求不断提高,为适时推进水利技术标准制修订工作,水利部于2012年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水国科〔2012〕54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强制性条文的制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做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管理办法》,从2012年12月开始,制定强制性条文的工作机制由从批准颁布的现行标准中摘录、集中审查、汇编发布的工作方式,调整为在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制定与修订的送审、报批阶段,明确规定对强制性条文进行审查、审定的要求,并要求在出版发行的标准文本中用黑体字标识。
将强制性条文审查、审定的关口前移,进一步规范、完善了强制性条文制修订机制,对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实施和监督检查更具指导意义。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建标[2000]2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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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正文:
---------------------------------------------------------------------------------------------------------------------------------------------------- 建设部关于发布《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通知
(2000年10月18日建设部建标[2000]234号)
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我部建标[2000]31号文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编制了《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
《强制性条文》包括城乡规划、城市建设、房屋建筑、工业建筑、水利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铁道工程、石油和化工建设工程、矿山工程、人防工程、广播电影电视工程和民航机场工程等部分。
《强制性条文》是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环境保护和其他公众利益的内容,同时考虑了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方面的要求。
列入《强制性条文》的所有条文都必须严格执行。
《强制性条文》是参与建设活动各方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依据。
今后新批准发布的工程建设标准,凡有强制性条文的,均在文本中明确表示,并编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已经水利部组织审查,现批准实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由水利部负责具体管理、解释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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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
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 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水利工程是指由国家投资、中央和地方 合资、地方投资以及其他投资方式兴建的 防洪、除涝灌溉、水力发电、供水、围垦 等(包括配套与附属工程)各类水利工程。 从这个定义上说必须遵守本条例。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和执业注册人员是勘察设计质 量的责任主体,也是整个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之 一,是由他们来承担勘察设计质量的法律责任和 经济责任。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的 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 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 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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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 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 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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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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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 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 (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 (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 自施工的; (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 的; (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 (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 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 (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 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水利工程部分)
相关管理文件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
发布《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 目的和意义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已于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 25次常务会议通过,1月30日国务院第 279号令发布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 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颁布实 施后制定的第一部配套的行政法规,也是 我国第一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 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 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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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 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 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 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 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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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和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 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 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勘察、设计单位 已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在
其资质范围内依据建设项目的目标,查明 并分析、评价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 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 设项目所需的勘察文件,对其技术、经济、 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制定方 案,论证比选,编制建设工程项目所需的 设计文件,提供相关服务和咨询。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施工单位 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 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线路管道设备 安装、装修工程施工承包的单位。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工程监理单位 是指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审查,受建 设单位委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建设 单位的要求,在建设单位委托的范围内,对建设 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的单位。 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水利部颁发 的监理单位资格等级证书,依照核定的监理范围 承担相应水利建设工程的监理任务。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 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对全国的有关 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的地方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 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 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 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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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 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 供应商的;
第六十三条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法人 负责建设项目的决策、筹资、建设、还贷和运行 管理等全过程。建设单位是工程建设项目建设过 程的总负责方。监理、施工、设计单位按照合同 及有关规定对各自承担的工作负责。质量监督机 构履行政府部门监督职能,不代替项目法人(建 设单位)、监理、设计、施工单位的质量管理工 作。工程建设各方均有责任和权利向有关部门和 质量监督机构反映工程质量问题。
建设工程参与各方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项目法人的责任与义务 要确保建设工程的质量,首先就要对建设单位 的行为进行规范,对其质量责任予以明确。 建设单位的工程行为同样要遵守国家的强制性 标准,其对建设工程参与的其他各方所提出的要 求,也必须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 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 量。”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条例》9章82条; 《条例》共有7处提到强制性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 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 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 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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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