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练习册 第九章 进口合同的履行习题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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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进口合同的履行习题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 ×
2.√
3.×
4.√
5.√
6.√
二、填空题
1.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保险、审单付款、接货和报关
2.预约保险、逐笔投保
3.卖方、承运人和保险公司
4.买方、开立信用证
5.FOB、信用证
6.买方
三、单项选择题
1.C
2. B
3.B
4. C
5. B
6.A
四、多项选择
1.ABD
2. ABCD
3.AD
4. ABCD
五、简答题
1.答:
(1)展证。即延长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
(2)变更装卸港。
(3)对分批装运/转运的修改。
(4)增减货物数量或金额。
(5)修改受益人名称、地址。
2.答:为了简化手续,防止进口货物在国外装运后因信息传递不及时而发生漏保或来不及办理保险等情况,买方事先与保险公司签订海运、空运、陆运、邮运等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货物预约保险合同,简称“预保合同”(open policy)。在预约保险合同中,买方对进口商品应投保的险别、保险费率、适用条款以及赔付的办法等,都做了具体规定。按照预约保险合同的规定范围,所有该外贸企业的FOB、CFR、FCA、CPT合同进口货物的保险都由该保险公司自动承保。进
口企业或货运代理收到国外装船通知后应将进口货物的船名、提单号、装船日期、商品名称、数量、金额、装运港、目的港等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作为已办妥保险手续。保险公司则对该批货物负自动承保的责任,一旦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
3.答:在实际业务中,经审单如发现单证不符,根据具体情况,银行可与进口企业密切配合,共同协商,做出适当的处理。
(1)开证行可以与进口企业(开证申请人)联系,为使交易能够顺利进行,使开证申请人对不符点予以接受,指示开证行对外付款。
(2)开证行通过寄单行与卖方(受益人)联系,允许受益人在有效期内更改单据。
(3)凭国外议付行书面担保后付款,保留追索权。即同意在议付行出具担保后先行付款,如收到货后发现与规定不符,可以把已付的货款追回。
(4)改为货到后经检验再付款。如果卖方提供货物的品质证明书与规定不符,可以向卖方提出,俟货到后经检验符合规定才支付货款。
(5)卖方同意降价后,接受单据(一般是修改后的单据)并支付货款。
4.答:
(1)索赔证据:对外提出索赔需要提供证据,首先应制备索赔清单,随附商检局签发的检验证书、发票、装箱单、提单副本。向卖方索赔时,应在索赔证件中提出确切根据和理由,如属FOB或CFR合同,尚须随附保险单一份;向轮船公司索赔时,须另附由船长及港务局理货员签证的理货报告、船长签证的短卸或残损证明;向保险公司索赔时,须另附保险公司与买方的联合检验报告等。
(2)索赔金额:索赔金额,除受损商品的价值外,有关的费用也可提出。如商品检验费、装卸费、银行手续费、仓租、利息等,都可包括在索赔金额内。至于包括哪几项,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3)索赔期限: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如果商检工作可能需要更长的时间,可向对方要求延长索赔期限。
(4)索赔的责任方:进口货物发生了损失,除属于轮船公司及保险公司的
赔偿责任外,如属卖方必须直接承担的职责,应直接向卖方要求赔偿,防止卖方制造借口向其他方面推卸理赔责任。
六、案例分析
1.答:对于向卖方索赔的有效时间,按《公约》规定,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两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合同情形通知卖方,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值期限不符。但在实际业务中,对于一般货物,通常规定其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地后30至45天,对于机械设备则可定得较长些,一般可为货到目的港后60天至90天以上,通常不得超过六个月,而对有质量保值期限的设备可长达一年或一年以上。就本案而言,如已过有效索赔期限,则即使买方备齐一切索赔文件,或品质不符确实是卖方原因所致,卖方也有权拒绝赔偿。
对于保险公司索赔的有效期限,应为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全部卸离海轮后至多不超过2年。不过在实际业务中多使用航程保单,即在这种报单下保险公司承保标的物从某一地点送到另一地点的风险。所以,货物1年多后在仓库发现变质,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2.答:买方可向卖方索赔18万欧元。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其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