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河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自然资源丰富,人口众多,经济发展迅速。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房地产资源,确保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河南省制定了《房产税暂行条例》。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该条例,制定实施细则是必要的。
二、目的和意义《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制定旨在明确房产税的征收标准、计算方法、纳税义务人和申报缴纳程序等相关事项,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工作有序进行,保障税收的公平和有效征收。
三、征收标准1.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根据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确定,评估价值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2. 根据评估价值的不同,房产税的税率分为不同档次,税率随评估价值的增加而递增。
3. 房产税的计税期限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四、纳税义务人1. 拥有房地产的个人和单位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2. 对于个人,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3. 对于单位,纳税义务人为房地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五、申报缴纳程序1. 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2. 纳税义务人应提供房地产的相关证明文件和评估报告等材料。
3. 税务机关根据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并确定应缴纳的房产税金额。
4. 纳税义务人应按照确定的金额,按时缴纳房产税。
六、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住房用于自住的个人,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优惠幅度由相关政策规定。
2. 对于房地产开辟企业,可以根据相关政策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其合理开辟和利用房地产资源。
七、税收征收管理1. 税务机关负责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包括申报审核、核实计税金额、催缴等工作。
2. 纳税义务人应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如有逾期未缴纳或者虚报税款等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3. 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房地产评估机构的监管,确保评估价值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八、法律责任1. 对于逾期未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将按照像关法律法规进行罚款。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具体操作指南,旨在规范和落实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下面将详细介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
一、征税范围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同类型的房产。
其中,住宅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地区价格指导价确定纳税额;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则按照房屋建筑面积和市场租金确定纳税额。
二、纳税义务人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义务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承租人等。
对于多人共有的房产,应由各共有人按照其共有份额分别承担纳税义务。
三、纳税计算方法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如下:1. 住宅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地区价格指导价(元/平方米)×税率。
2. 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房产税计算方法:房产税=房屋建筑面积(平方米)×市场租金(元/平方米/月)× 12个月 ×税率。
四、税率标准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标准如下:1. 住宅房产税税率: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地区价格指导价的不同档位,分别设定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递增。
2. 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房产税税率:根据房屋建筑面积和市场租金的不同档位,分别设定不同的税率,税率逐级递增。
五、纳税申报与缴纳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具体流程如下:1. 纳税义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填写并提交房产税申报表,申报表中应包括房产的基本信息、纳税人信息以及计算所得的纳税额等内容。
2. 根据申报表中的信息,税务部门核实并确认纳税额。
3. 纳税义务人根据确认的纳税额,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房产税款项。
六、税收优惠政策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特定群体或特定类型的房产。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2.06.01•【字号】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施行日期】201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的公告(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第3号)为进一步规范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依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对《河南省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予以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减免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财产行为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地方税务系统负责征收的财产行为税(包括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应纳税款。
第四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二章减免税的类别与权限第五条财产行为税减免税分为备案类减免税和报批类减免税。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报批类减免税包括政策性减免和困难性减免两类。
第六条凡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没有明确规定须经税务机关审批的政策性减免税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而制定的具体实施细则。
本细则旨在进一步明确房产税的纳税范围、计税方法、税率等相关事项,确保房产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二、纳税范围1. 房产税适用于河南省内所有房地产所有权人,包括个人和企事业单位。
2. 纳税对象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办公楼、仓储设施等各类房产。
三、计税方法1.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评估价值由相关税务机关按照市场价格、房产类型、面积等因素进行评估确定。
2. 房产税的计税周期为每年一次,纳税人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当年度的房产税。
四、税率1. 住宅类房产的税率为0.5%,即房产的评估价值乘以0.5%为应缴纳的房产税金额。
2. 商业用房、工业厂房、办公楼、仓储设施等非住宅类房产的税率为1%,即房产的评估价值乘以1%为应缴纳的房产税金额。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1. 纳税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2. 纳税人可选择线上或线下的方式进行申报和缴纳,线上方式包括网上缴税平台、手机APP等,线下方式包括到税务机关窗口进行申报和缴纳。
3. 纳税人应保留相关的纳税凭证和报表,以备税务机关的核查和审计。
六、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符合条件的首次购房者,可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或优惠政策,具体政策由省政府另行制定。
2. 对于购买房产用于自住的纳税人,可根据自住房产的面积和数量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
七、税务管理1. 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由河南省税务局负责,各级税务机关依法履行相关职责。
2. 纳税人有义务如实申报房产信息,并按时缴纳房产税,如有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八、监督和投诉1. 纳税人可通过电话、邮件、信函等方式向税务机关进行监督和投诉。
2. 税务机关应及时处理纳税人的监督和投诉,并给予及时的回复和处理结果。
九、附则1.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和管理工作。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对于河南省实施的房产税政策进行具体细化和规定的文件,旨在规范和落实房产税政策,确保税收征管的顺利实施。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税收征收范围和对象:1.1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哪些房产?- 涵盖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等各类房产;- 包括自有房产、租赁房产等所有形式的房产;- 不包括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公益性机构使用的房产。
1.2 谁是房产税的征收对象?- 个人所有的房产均为征税对象;- 企业、单位拥有的房产也需要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具体征收对象根据房产的使用性质和所有权进行确定。
1.3 如何确定房产的价值和税额?- 房产的价值按照市场价格或者评估价值进行确定;- 房产税的税额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和税率进行计算;-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计算方法应当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二、税收征收标准和税率:2.1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根据房产的不同性质和价值确定相应的征收标准;-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征税公平公正。
2.2 房产税的税率如何确定?-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评估价值和地区不同而有所差异;- 房产税的税率应当综合考虑税收目的、社会公平和税收负担等因素进行确定;- 房产税的税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税收法规的规定。
2.3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如何执行?-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应当由税务部门依法执行;-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应当公开宣传,确保纳税人了解相关规定;- 房产税的征收标准和税率应当依法征收,确保税收征管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三、税收征收程序和申报流程:3.1 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包括哪些环节?-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进行房产税的申报和缴纳;- 税务部门应当对纳税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和核实;- 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和时间缴纳相应的房产税款。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河南省实际情况制定的一项具体实施细则。
该细则旨在规范河南省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保障税收的公平、合理和高效征收。
二、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1. 税收主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全省范围内的房产税征收工作。
2. 纳税义务人:凡在河南省范围内拥有房产的个人、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都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三、房产税的计算方式1. 房产税的计算基数:按照房产的评估价值计算,评估价值由地方税务局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评估。
2.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不同类型和评估价值,分别确定不同的税率。
税率范围在0.5%至1.5%之间。
四、房产税的征收和缴纳方式1. 房产税的征收方式:采取年度征收制度,即每年一次的征收。
2. 房产税的缴纳方式: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的房产税,也可以按照季度或半年缴纳。
五、房产税的减免和优惠政策1.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对于低收入家庭、困难群体和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义务人,可以申请房产税的减免。
2.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对于购房首次5年内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六、房产税的征收管理1. 税务登记: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到地方税务局办理房产税的税务登记。
2. 税务申报: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在规定时间内向地方税务局申报房产税的纳税情况。
3. 税务核查:地方税务局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税纳税情况进行核查,确保纳税义务人的纳税行为合规。
4. 税务处罚:对于违反房产税法律法规的行为,地方税务局有权依法对纳税义务人进行处罚。
七、法律责任和申诉途径1. 法律责任:对于故意逃税、虚报、隐瞒等违法行为,地方税务局有权依法追究纳税义务人的法律责任。
2. 申诉途径:纳税义务人对于地方税务局的征收管理行为有异议的,可以通过申诉途径进行申诉,地方税务局应及时受理并做出处理。
八、附则1.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_细则_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从财税体制角度,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在多数发达国家,房产税是作为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主体税种存在的,而我国尚未形成完备的房产税法律制度,地方税制体系还不够健全。
下文是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欢迎阅读!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修订版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工矿区开征房产税,农村不征收。
建制镇房产税是否开征、何时开征,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按《条例》第二条规定执行。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百分之三十后的余值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一点二。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计征,年税率为百分之十二。
第四条下列房产免征房产税:(一)《条例》第五条所列房产;(二)工矿企业办的学校、医院、幼儿园、职工食堂自用的房产;(三)工会办的疗养院自用的房产;(四)经省财政厅批准免税的其它房产。
第五条除本细则第四条规定者外,纳税人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确定、定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第六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
具体缴纳时间,由市、县税务局确定。
第七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办理。
第九条本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房产税的意义和作用房产税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方面,房产税可以为筹集地方财政收入做出重要贡献。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征收房产税可以为地方财政筹集一部分市政建设资金,解决地方财力不足。
而且,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城市基础设施改善和工商各业的兴旺,房产税收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一个主要来源;另一方面,征收房产税有利于加强房产管理。
税收是调节生产和分配的一个重要经济杠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豫地税函[2006]第185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产税,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租房屋税收管理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185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近年来,省局先后多次在全省组织开展了以房产税专项清查为主要内容的房屋租赁业税收专项治理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出租房屋特别是私房出租点多面广,隐蔽性强,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征管难度大,地税机关又缺乏行之有效的控管手段,全省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仍然比较薄弱,漏征漏管现象仍然比较普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出租房屋税收征管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区分类别,加强管理,对出租房屋税收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地要结合当地房屋租赁业税收管理状况,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管理,努力达到以下目标:(一)省辖市地税机关对省辖市城区的“都市村庄”和各类农贸市场的税源情况应当每年至少组织清查一次,清查面不低于90%。
(二)省辖市各区局和各县(市)地税局对所属的城市城区和县城城区内的各类商场、市场商铺(含门面房)出租房屋的纳税人要全面纳入税务管理,税收管理面要达到100%,税款征收面要达到90%以上。
(三)省辖市各区地税机关对本辖区和城乡结合部“都市村庄”内的所有临街出租门面房,必须建立税源底册和分户税源台帐,全面纳入税收管理,税款征收面要达到80%以上;对“都市村庄”内的居民个人及社会上其它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房屋要建立税源登记底册和税源登记台帐,逐步纳入税收管理。
(四)省辖市各区地税局对辖区内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的出租房屋要建立分户税源台帐,全面纳入税收管理,税款征收面要达到90%以上。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税法》和河南省相关法规,规范和完善河南省房产税的具体实施细则而制定的。
本细则旨在确保房产税的公平、公正、透明的征收,并促进河南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二、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1. 税收主体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是河南省房产税的税收主体,负责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2. 纳税义务人河南省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包括房产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等;法人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等。
三、纳税基础和税率1. 纳税基础河南省房产税的纳税基础是房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是根据房产的位置、面积、用途、建造结构等因素综合评估得出的。
2. 税率河南省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房产的不同用途进行区分。
住宅房产税率为0.5%,非住宅房产税率为1%。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1. 纳税申报河南省房产税的纳税申报采取自助申报和代理申报两种方式。
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自助申报,也可以委托专业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申报。
2. 缴纳方式河南省房产税的缴纳方式包括银行转账、现金缴纳等多种方式。
纳税义务人可以选择适合自己的缴纳方式进行缴纳。
五、纳税减免和优惠政策1. 纳税减免河南省房产税的纳税减免包括以下几种情况:房产所有权人年满70周岁的,减免50%的房产税;房产所有权人患有重大疾病的,减免50%的房产税;房产所有权人是军人的,减免50%的房产税。
2. 优惠政策河南省房产税的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购买首套住房的,免征房产税;购买二套住房的,按照50%的税率征收房产税;购买非住宅房产的,按照80%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六、纳税监管和处罚措施1. 纳税监管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加强对房产税的监管,建立纳税人信用档案,加强纳税人信息的管理和共享,确保纳税人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
2. 处罚措施对于逃避缴纳房产税的行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追缴欠税、冻结银行账户等措施。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9.27•【字号】豫地税函[2006]第272号•【施行日期】2006.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税种,税收征管正文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地税函[2006]第272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河南省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以来,我省各级地税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及相关规定,累计为我省境内的516户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免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1.8亿元,把鼓励外商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到了实处,为我省的经济发展和对外开放工作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减免税审批程序,加强对“两税”的减免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向省局报送的属于省局审批权限的减免税资料,应出具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书面减免税请示,请示上应注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二、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类材料应包括主管税务机关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上应有两名以上调查人员亲笔签名或加盖调查人个人印鉴。
三、主管税务机关要求企业报送的资料中应包括企业的经营状况类资料、产权类资料、企业上年度生产经营开展情况,用于确认企业上年度的生产经营收入及非生产经营收入。
以上资料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上年度审计报告、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行车证复印件以及企业固定资产中房屋、建筑物的明细帐页等。
四、税务机关应确认企业报送资料的真实性,要求企业在资料上加盖公章,复印件应同时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
二○○六年九月二十七日。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指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对于房产税的具体实施细则进行规定和解释的文件。
本文将详细介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一、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税收主体为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和管理房产税。
纳税义务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在河南省范围内的房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二、纳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纳税对象为在河南省范围内持有房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评估价值。
评估价值的确定按照河南省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为准。
三、税率和税款计算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税率为每年房产评估价值的一定比例。
具体税率根据房产的不同性质和用途进行区分。
税款计算公式为:房产税额= 房产评估价值 ×房产税税率。
四、纳税申报和缴纳纳税义务人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纳税申报,并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房产税款。
纳税申报可以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进行,具体操作方式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提供。
五、减免和优惠政策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于符合条件的纳税义务人,可以享受一定的减免和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和特殊群体,可以减免或者免征房产税。
具体的减免和优惠政策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发布。
六、税收管理和监督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对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并进行税收管理和监督。
纳税义务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如实申报纳税信息,并配合税务机关的税收检查和核实工作。
七、违法和处罚对于违反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处罚方式包括罚款、追缴税款、行政拘留等。
具体处罚措施由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八、其他规定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规定了其他相关的事项,如税务机关的职责和权利、纳税人的权益保护等。
总结:本文详细介绍了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包括税收主体和纳税义务人、纳税对象和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款计算、纳税申报和缴纳、减免和优惠政策、税收管理和监督、违法和处罚以及其他规定。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河南省政府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规范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出发,详细阐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内容。
正文内容:1.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1.1 房产税适合范围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适合于位于河南省范围内的所有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不动产。
1.2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包括房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等,根据不同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的身份。
2. 房产税的计算方法2.1 房产税的税率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同类型的房产和地段的不同进行差别化调整,普通为房产的市场价值的一定比例。
2.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产的市场价值,市场价值将通过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计税依据。
2.3 房产税的税收期限房产税按年度征收,纳税期限普通为每年的3月1日至6月30日。
3. 房产税的征收管理3.1 房产税的征收机关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机关为地方税务局,负责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3.2 房产税的纳税申报纳税义务人需要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地方税务局申报房产税,并提供相关的资料和证明。
3.3 房产税的纳税监管地方税务局将对纳税人的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管,确保房产税的征收工作的公平、公正。
4. 房产税的优惠政策4.1 房产税的减免政策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农村居民等特定群体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
4.2 房产税的税收优惠对于符合条件的房产租赁企业、房产开辟企业等,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
5. 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权益保护5.1 纳税义务人的权益保护机制河南省建立了完善的纳税义务人权益保护机制,确保纳税人在房产税征收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5.2 纳税义务人的申诉途径纳税义务人可以通过申诉途径对房产税的征收结果进行申诉,保障其合法权益。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2)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具体操作细则,旨在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主体、计税依据、税率、纳税申报和缴纳等相关事项,以确保房产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二、纳税主体1. 自然人纳税主体:- 持有房产的自然人,包括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
- 房产共有人,按照共有份额分别纳税。
- 房产租赁方,按照租赁收入纳税。
2. 法人纳税主体:-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它组织,按照持有的房产价值纳税。
三、计税依据1. 自然人计税依据:- 自住房产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市场价值。
- 出租房产的计税依据为租金收入。
2. 法人计税依据:- 房产的市场价值。
四、税率1. 自然人税率:- 自住房产:按照市场价值的0.5%计征。
- 出租房产:按照租金收入的20%计征。
2. 法人税率:- 按照市场价值的1%计征。
五、纳税申报和缴纳1. 纳税申报:- 自然人纳税主体每年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 法人纳税主体每季度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2. 缴纳方式:- 自然人纳税主体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房产税。
- 法人纳税主体需按季度缴纳房产税。
六、税务机关的职责1. 税务机关负责对纳税人的申报进行审核和核实,并对纳税人提供相关咨询和指导。
2.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房产进行评估,以确定计税依据。
3. 税务机关负责监督和检查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七、税务争议解决1.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2. 如对复议决定仍有异议,纳税人可以向行政法院提起诉讼。
八、处罚措施对于未按时申报、缴纳房产税或者提供虚假资料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包括罚款和追缴税款等。
九、附则根据实际情况,省税务局可以对本细则进行调整和补充,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以上是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详细内容,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明确的纳税指南,确保房产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二)产权未确定的;(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二)能够遮风避雨;(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背景介绍河南省作为中国的一个省级行政区域,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保障税收的公平和合理性,制定了《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该细则是对《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的具体细化和实施指导,旨在明确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纳税义务人等相关事项,以确保房产税的顺利征收和使用。
二、征收范围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河南省内的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工业厂房等不动产。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享有不动产权益的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房产税。
三、税率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税率根据不动产的类型和面积进行分类。
一般住宅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10元,商业用房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20元,办公楼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工业厂房的税率为每平方米每年5元。
对于超过一定面积的不动产,超出部分的税率可能会有所调整。
四、纳税义务人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纳税义务人包括不动产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承租人或者其他享有不动产权益的人。
对于多个权益人共同享有的不动产,应当由各权益人按照其享有的权益份额共同缴纳房产税。
五、征收程序根据《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产税的征收程序如下:1.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2. 税务机关对纳税申报进行审核,核实纳税义务人的纳税情况。
3. 根据审核结果,税务机关向纳税义务人发出税款通知书,通知纳税义务人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4. 纳税义务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房产税,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税凭证。
5. 税务机关对纳税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房产税的合规征收。
六、纳税优惠政策为了鼓励纳税人主动缴纳房产税,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河南省还制定了一系列的纳税优惠政策。
例如,对于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的纳税人,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税款减免;对于购买新建住宅并自住的纳税人,可以在一定年限内免征房产税等。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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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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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标 签】住房营业税,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
【颁布单位】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豫地税函﹝2006﹞162号
【发文日期】2006-06-01
【实施时间】2006-06-01
【 有效性 】全文废止
【税 种】营业税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住房营业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6]74号)转发给你们,各级要按照文件精神,加强与有关部门的配合,保证国家住房营业税政策的贯彻执行。
二○○六年六月一日
注释:
全文废止。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一、引言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旨在明确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范围、税率、纳税义务等具体细则,确保房产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
二、征收范围1. 房产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位于河南省辖区内的各类房产,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工业用房等。
2. 房产税的征收对象为房产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
三、税率1. 住宅房产税税率为房产的评估价值的0.5%。
2. 商业用房和工业用房房产税税率为房产的评估价值的1%。
3. 对于房产的评估价值超过500万元的部分,税率适用上述税率的1.5倍。
四、纳税义务1. 房产的所有权人或合法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房产税。
2. 纳税义务人应当如实提供房产的相关信息,包括房产的所有权证明、评估价值等。
3.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房产税。
五、税务管理1. 税务机关负责房产税的征收和管理工作,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缴纳、税务稽查等。
2.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义务人的房产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房产税的应纳税额。
3.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制度,加强对纳税义务人的宣传、教育和指导,提高纳税人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六、税收优惠政策1. 对于首次购买住宅的个人,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免征政策,免征期限为5年。
2. 对于购买自住房的个人,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减免幅度为房产评估价值的50%。
3. 对于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减免幅度为房产评估价值的30%。
4. 对于购买房产用于租赁的个人或企业,可以享受房产税的减免政策,减免幅度为房产评估价值的20%。
七、法律责任1. 拒不缴纳房产税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加倍征收相应的税款。
2. 对于逃避房产税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采取查封、扣押、拍卖等措施进行强制执行。
八、附则1.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的房产税征收工作。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引言概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是河南省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调控房地产市场,保障税收的公平与正常征收而制定的一项重要法规。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详细阐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内容和意义。
一、税收范围1.1 房屋的范围: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征收范围包括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厂房等各类房屋。
1.2 土地的范围: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地产的一部分,根据暂行条例,土地使用权也纳入房产税的征收范围。
1.3 特殊房产:对于特殊房产,如公共设施、农村宅基地等,根据条例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减免或特殊征收。
二、税收计算2.1 房产评估: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房产税的计算基础是根据房产评估结果确定的,评估结果将作为计税依据。
2.2 税率确定:根据房产评估结果,河南省政府将根据房屋类型和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不同的税率,以确保税收的公平性。
2.3 税收优惠政策:为了鼓励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还规定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如对首次购房者、住房公积金贷款等给予一定的减免或优惠。
三、纳税义务和申报程序3.1 纳税义务: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房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房产税,履行纳税义务。
3.2 税款申报:根据条例规定,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向税务部门申报房产税款,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
3.3 税款缴纳:纳税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房产税款,可以选择一次性缴纳或分期缴纳,但必须保证按时足额缴纳。
四、税收征收管理4.1 税务部门职责:河南省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了税务部门的职责,包括房产评估、征收管理、纳税人服务等方面的工作。
4.2 税收监督:税务部门将加强对房产税征收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纳税人信用评价制度,加强税收征管力度,确保税收的公平和合法性。
4.3 税收违法行为处理:对于违反房产税暂行条例的行为,税务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罚款、追缴税款、行政处罚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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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规范化管理,保证房产税政策的正确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省房产税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各级地税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加强与财政、公安、房管、街道办事处等有关部门的联系,加强房产税宣传,做好房产税的协税护税工作,努力形成税务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各界协税护税的局面。
第二章纳税义务人的认定第四条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下列规定认定:(一)房屋产权属于法人或自然人所有的,其拥有房屋产权的法人和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二)符合法人条件的单位其房屋产权属于国有的,其经营管理单位为纳税义务人;(三)房屋产权出典的,其承典人为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的,应确定房产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一)房屋的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二)产权未确定的;(三)租典纠纷未解决的。
第六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一些特殊情况的纳税人进行如下认定:(一)凡出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出租人在出租之日起30日内未将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又找不到出租人的,承租人应承担连带纳税义务,缴纳税款。
(二)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免税单位及其他纳税单位的房产,房屋的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三)融资租赁的房屋,在租赁期内,由出租方(即金融性公司)依据该房屋的价值缴纳房产税;租赁期满后,房屋产权转移给承租方的,承租方为纳税义务人。
第三章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的认定第七条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对构成房屋的财产征收房产税。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在认定纳税人的财产是否具备房屋标准时,应依照下列条件:(一)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二)能够遮风避雨;(三)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等。
对不具备上述条件,不构成房屋的财产,不征收房产税。
第九条房产税在规定的范围内征收。
其具体征税范围是:(一)城市,包括城市市区和郊区;(二)县城,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三)建制镇,指镇人民政府所在地;(四)工矿区。
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条对于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难以确定的,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确认。
第四章计税依据和税率的认定第十一条对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性减除30%后的余值,税率为1.2%。
(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土地及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第十二条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二)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第十三条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二)对没有房产原值或者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地段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第十四条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税率为12%。
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房产税暂按4%的税率征收;对于居民住房出租后用于生产经营的,房产税按12%的税率征收。
第十五条对房屋出租人不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
其具体方法是: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租金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
租金标准由各市、县(含县级市,下同)地方税务机关调查测定。
第十六条房屋的租金标准由地方税务机关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类别租金标准的依据: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2.房屋结构;3.房屋用途;4.房屋新旧程度。
(二)核定房屋租金标准的权限为:1.市辖区的租金标准由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核定;2.县城及其以下地区的租金标准由县(市)地方税务局核定。
(三)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核定的租金标准和地段等级可在一定的期限内适当进行调整。
(四)下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将本地区核定的租金标准、地段等级等情况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房屋产权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关联内容相符的,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价值计征房产税;对不能提供自用房产证明的,应按出租房屋征收房产税。
第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一)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增加后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
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账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要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工程尚未决算入账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要依照工程预算减除30%后的余值计税;对没有基建预算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
工程决算入账后,依照入账的价值计税。
(三)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要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缴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为名义,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四)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后在一年内未收取租金收入的,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价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结算税款。
(五)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的,凡能合理、准确划分的,由县(市、区)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六)对各单位联建的房产,以各单位分得的面积,分别按规定确定计税依据。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
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第五章纳税地点、纳税期限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第十九条房产税由纳税人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其纳税地点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一)房产所在地应按纳税人应税房产座落的行政区划来确定;(二)纳税人应税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按房产的座落地点,分别向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房产税;(三)对纳税地点有争议的,由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裁定。
第二十条按房产价值计征房产税的,按年计算,分季缴纳。
具体纳税期限由市、县地税机关确定;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的,原则上按税款所属期限分期征收,特殊情况下可以对纳税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一次性征收入库。
第二十一条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一)纳税人自建、购置的房屋,自建成或购入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自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从投入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四)纳税人出租房屋,自出租之月起,计算缴纳房产税。
(五)工程尚未决算但对新建房产已使用或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从使用之次月起或出租之月起缴纳房产税;无租出借给纳税单位或个人使用的,由使用单位或个人从使用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缴纳房产税。
第六章纳税申报第二十二条纳税人必须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以及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第二十三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3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告:(一)新建、扩建、改建和购置房产的;(二)拆除、售出、分割、赠送、继承、出典房产的;(三)房产租金收入发生变化的;(四)免税房产改变用途的;(五)其他需要报告的。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的,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第七章减税、免税的管理第二十五条凡符合《条例》及其有关规定的减税、免税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均可受理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并按审批管理程序进行审核审批。
第二十六条减免房产税的审批管理权限(一)省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2.其他需报经省地方税务局审批的减免税。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的审批权限:1.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2.其他经省局授权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
(三)县(市)地方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1.《条例》中规定的政策性免税项目;2.纳税人申请困难性减免年税额在3万元(含)以下的;3.其它经省辖市地方税务局授权审批的减免税。
第二十七条申请减免房产税的纳税人需要报送下列资料:(一)必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减免税申请报告,详细说明减免税的原因和理由;(二)认真填写《房产税减免税申请审批表》,真实反映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第二十八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接到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报告后,要派人深入到企业,对减免税申请报告及有关资料认真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并按照减免税管理权限的规定进行审批或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局机关审批。
第二十九条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对下级上报的减免税材料,要认真进行审查,按照税收减免税管理权限进行审批。
对资料不全、情况不清、数据不准的减免税申请,可以责令下级单位补报材料或退回原报单位,重新调查上报。
第三十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请的减税、免税事项需要上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应以正式书面报告的形式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审批。
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的减免税申请,经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审批管理权限批准后,方可享受减免税照顾。
减免税期满后,应当自期满次月起恢复纳税。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申请减免税,在未获得批准前,应按县(市)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的纳税期限依法纳税;对属于纳税人虚假申报骗取减免税的,一经查实,地方税务机关除取消减免税照顾,责令限期补交税款和滞纳金外,并按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