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总则为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幼儿园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教师。
第三条处理原则处理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及时、有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处理适当。
第四条处理措施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根据其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理措施:(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诚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的资格。
第五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情形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包括但不限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负面清单》列出的情形。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五)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六)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七)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八)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九)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十)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中小学教师是学生成长的引路人,肩负着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重要使命。
教师职业道德对于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近年来,一些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教师队伍的形象和学生的身心健康。
一、总则1. 制定目的和依据《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维护教育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中小学教师,包括公办、民办学校的教师以及教育机构中的教师。
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表现1. 违反政治纪律(1)散布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言论,或者组织、参与反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的活动;(2)参加非法宗教组织、邪教组织或者非法宗教活动;(3)挑拨民族关系,制造民族矛盾,破坏民族团结;(4)其他违反政治纪律的行为。
2. 违反教育教学纪律(1)不认真备课、上课,教学质量低下;(2)歧视、侮辱、虐待学生,损害学生身心健康;(3)抄袭、剽窃他人教育教学成果,侵犯他人知识产权;(4)在课堂上宣扬错误观点、传播有害信息;(5)其他违反教育教学纪律的行为。
3. 违反职业道德规范(1)索要、收受学生家长财物或者接受家长宴请;(2)利用职务之便,为学生提供有偿辅导、介绍兼职;(3)参与赌博、色情等违法活动;(4)其他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
4. 违反法律法规(1)殴打、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2)酒后驾车、酒后上课;(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处理措施1. 警告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警告。
2. 记过对情节较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给予记过。
3. 降低职务对情节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降低职务。
4. 解聘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教师,可视情节解聘。
2018年新修订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全文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1.11•【文号】教师[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成人初等教育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及教育行政部门所属的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公开透明、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监管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五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三、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上课或者酒后驾驶;四、参与赌博、色情、迷信等活动;五、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学生隐私;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破坏社会稳定、违背社会公德的不良信息;七、违反教学纪律,擅自调整教学计划,降低教学质量;八、在招生、考试、评优、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九、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六条教师有下列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一、情节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二、一年内两次以上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三、利用职务之便,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性侵害的;四、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七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可视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二、责令写出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调离工作岗位;六、降级、撤职;七、解聘、开除;八、依法撤销教师资格。
第九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除采取上述处理措施外,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以下处理:一、限制招生、限制职称评定;二、取消学术技术称号、荣誉称号;三、暂停或者取消相关教育教学活动资格;四、暂停或者取消教师资格。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师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损害学生权益,损害学校利益,损害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的行为。
第三条教师应当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制度,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促进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五条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制度,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核和评价,激励教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六条学生、家长、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报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应当及时调查处理举报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核实事实,依法处理。
第八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损害学生权益的;(二)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三)侮辱或者诽谤学生的;(四)性骚扰或者性侵害学生的;(五)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六)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影响学校秩序的;(七)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九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并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就业:(一)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学校秘密的;(二)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的;(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或者接受他人给予的财物的;(四)违反规定参与经营活动的;(五)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十条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口头警告或者书面警告处分。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教师队伍管理,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育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是指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教育职业操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损害学生身心健康,损害学校声誉,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
第三条处理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根据行为的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的行为;(二)歧视、侮辱学生,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三)迟到、早退、擅自离岗、兼职兼薪等违反教育教学规定的行为;(四)索要或者接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五)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影响教育教学工作的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影响教育教学质量的行为;(七)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有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处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批评教育;(二)责令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低聘或者解聘;(六)其他处理方式。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轻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较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责令检查、通报批评,并可以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第八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情节严重的,由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给予低聘或者解聘处理,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九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机制,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及时予以查处。
第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结果,作为教师职称评审、职务晋升、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小学德育》2018年第12期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处理办法1. 引言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系统的健康发展。
教师是社会的楷模和学生的榜样,其职业伦理行为对学生的成长和教育品质具有重要影响。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加强违纪处分力度,形成健康的教育环境。
2. 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界定违反职业伦理行为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背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
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形:- 偷懒敷衍教学,不认真备课和上课;- 私自收取学生费用,向学生家长收取额外费用,违规开办培训班等;- 对学生进行体罚、侮辱、歧视等行为;- 在教育教学过程中,散布谣言、传播不健康信息等;- 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从事非法活动等。
3. 处理办法3.1 职业伦理教育各级教育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职业伦理教育,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倡导正确的教育观念和职业操守。
3.2 违纪处分若发现中小学教师有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情况,应立即采取相应的违纪处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 记过、警告等纪律处分;- 暂停或取消教师资格证;- 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3.3 后果追究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职业伦理行为,应依法移交给相关司法机关,进行进一步调查与处理。
4. 其他规定4.1 学生保护机制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学生保护机制,鼓励学生和家长积极举报中小学教师的违反职业伦理行为。
4.2 积极引导舆论各级媒体应积极引导舆论,报道中小学教师遵守职业伦理的典型事迹,提高教育行业的社会声誉。
5. 运行和监督教育部门应建立健全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举报和处理机制,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监督和评估。
6. 生效时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7. 结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伦理行为的处理办法的制定,将进一步规范教师行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有效提升教育质量和公信力。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第一条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认定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教师职业道德准则的行为;2. 传播违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信息或观点;3. 涉及学生的虐待、欺凌或侮辱等行为;4. 损害学生权益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5. 私自泄露学生个人信息或教学机密;6. 教学不当导致学生发展受阻或受伤;7. 对学生进行体罚、变相体罚或其他不当教育手段;8. 接受或索取贿赂、回扣;9. 有重大违纪行为或犯罪记录;10. 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二条处分措施对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根据违纪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程度,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批评教育:对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批评,并告诫其不能再次犯错;2. 诫勉:书面警告,提醒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3. 记过:记录违规行为,影响其晋升或评优;4. 降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降低职务级别;5. 停职:对严重违规行为者暂停职务,期限由教育主管部门决定;6. 开除:对严重违规行为者予以解聘。
第三条处理程序对于发生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处理程序如下:1. 接到举报或投诉后,教育主管部门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2. 在调查核实完成后,根据事实情况进行处理决定;3. 对处分决定不服的教师,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条法律责任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中小学教师,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于管理不力、监管不力的教育主管部门和学校,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条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之前版本的相关规定。
注意: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法规和规定仅供参考,请以最新的法律法规为准。
> 注意: Do not quote content that cannot be confirmed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纪律处分办法(2023年修订)根据《中小学教师法》和相关法规的要求,为了维护中小学教师队伍的职业道德,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处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x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一、总则为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违规行为分类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分为以下几类:1. 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2. 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3. 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4.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5. 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
三、处理办法1. 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处理办法对严重侵犯学生人身权益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立即停止违规行为;- 对受伤学生及其家长给予必要关怀和咨询;- 向学生及其家长公开道歉;- 进行严肃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 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教育教学伦理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内部调查,确实核实违规行为事实;- 对涉事教师进行教育与训诫,促使其悔过自新;-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等。
3. 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处理办法对徇私舞弊、不正当谋利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收集证据;- 撤销违规行为所获得的利益,如返还贿赂等;-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并移送相关机关处理。
4. 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办法对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学校将采取以下措施:- 进行调查核实,严肃处理;- 对涉事教师进行纪律教育与训诫;- 给予相应纪律处分,包括降职、辞退等。
5. 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处理办法对其他违反职业原则的行为,学校将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并依法进行处理。
四、法律责任故意隐瞒、掩盖违规行为将承担法律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相应处罚。
五、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自实施日起废止原有规定。
以上为《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原则行为处理办法(2023年修订)》的主要内容,具体细则将在实施前公布。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
《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行为,维护教育形象,保障学生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依法取得教师资格的中小学教师。
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处理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教育与处罚相结合。
第四条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加强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设的指导和督促,建立健全教师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制度,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养。
第二章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第五条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主要包括以下行为:(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言行;(二)体罚、变相体罚学生,侮辱学生人格,侵害学生合法权益;(三)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谋取私利;(四)违规有偿补课,强制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五)在教学活动中,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的思想、观点和行为;(六)违反教学纪律,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教育教学质量低下;(七)违反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六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以下处理措施:(一)批评教育,要求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三)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调整岗位;(四)吊销教师资格证,禁止从事教育教学工作;(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七条发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
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
第八条对违反职业道德的教师进行调查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实。
第九条调查结果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并告知当事人。
当事人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核。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新)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最新)为了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了本办法。
本办法所涉及的中小学教师包括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也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本办法所称的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同时,如果教师是,还会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如果教师涉嫌违法犯罪,应该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根据本办法,应该对教师涉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进行处理。
这些行为包括:(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十)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十一)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五条规定,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应及时调查核实教师是否存在违反第四条列举行为的情况,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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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
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
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