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员工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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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病假工资支付方法

计算系数按照以下方式确定:

(1)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6个月以内的,企业应按下列标准支付疾病休

假工资:

①连续工龄不满2年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2年不满4年的,按本人工资7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4年不满6年的,按本人工资的80%计发;

④连续工龄满6年不满8年的,按本人工资的90%计发;

⑤连续工龄满8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100%计发。

(2)职工疾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超过6个月的,由企业支付疾病救济费:

①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本人工资的40%计发;

②连续工龄满1年不满3年的,按本人工资的50%计发;

③连续工龄满3年及以上的,按本人工资的60%计发。

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和计算系数确定后,便可计算出病假工资的数额。病假工资=(计算基数/21.75)×计算系数×病假天数。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513号)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三、2000年3月17日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同时废止。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八年一月三日

新旧对比: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0] 8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二OOO年三月十七日该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对人力资源工作的可能影响有以下几点:

1、计算加班费的小时工资;

2、事假、病假所扣除工资;

3、人力资源管理系统薪酬模块的公式要修改;

4、经济补偿金计算;

5、新入职,离职人员当月应付工资。

但是对比[2000]8号文会发现,我们以前计算加班费的标准有问题。

以往我们在计算加班费时,操作方法是按2000年8号文,"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167.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如果仍按2000年8号文逻辑,现在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83天和166.6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的话,加班费计算为: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166.6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也就是说,因为增加了一个法定节假日,加班费计发标准提高,小时工资增加了。

而按2008年3号文,规定"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那么,在新的规定之下,计算式为:

加班费=小时工资数×加班小时数×加班费倍率=(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0%(200%,300%),即:加班费=(月工资÷174×加班小时数×150%(200%,300%)

也就是说,增加了一个法定休假日,加班费计算标准却降低了!!!

难道MOLSS弄错了,不大可能!

问题原来是MOLSS在修改以往自己所犯的一个错误!

下文给出了明确的分析:

关于工资折算与支付问题的探讨

作者:王钟

《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第44条(三)规定: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要落实好这两项规定,都需要解决工资的折算问题,只有正确地进行工资折算,才能依法准确地支付工资。本人仅以计时工资为例,对此作一点粗浅的探讨,就教于各位专家及同仁。

一、现行的工资折算办法是与《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相悖的

法定休假日是指法律规定的放假节日。依照《劳动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劳动者依照上述规定在法定休假日休假,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这样,在折算工资时,在执行月薪制的情况下,将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法定休假日就应当包括在计薪日以内而不能作为非工作时间扣除掉。可是,在1995年8月4日劳动部印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中,第61条规定实行计时工资制的劳动者的日工资,按其本人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实行每周40小时工作制的21.16天、实行每周44小时工作制的为23.33天)进行计算。将其计算过程列出来就是:

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每周40小时工作制)=365天-公休日104天-法定休假日7天)÷12=21.16天

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每周44小时工作制)=(365天-公休日78天-法定休假日7天)÷12=23.33天

2000年3月17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8号)指出: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7天改为10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调整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即:月平均工作天数=(365天-公休日104天-法定休假日10天)÷12=20.92天,在上述计算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时,都将法院休假日减去了,如果照此办法将月工资标准除以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折算为日工资后,法定休假日就不能计发工资了,因为它不属于法定工作天数,被排除在工资折算日之外了。很显然,这与《劳动法》第51条的规定是相悖的。

《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可是按上述办法折算后,月工资标准已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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