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集体讨论制度
大厂回族自治县城区管理综合执法局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违法必究、执法必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体讨论制度是指,经执法人员调查终结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局领导集体讨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制度。
各执法大队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凡属于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包括:1、对公民处以超过5000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超过2万元以上罚款的;2、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3、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4、主管局长认为情节复杂或其他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案件;5、发现原作出的行政处罚有误,需要改正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6、其它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或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组成人员,由相关局领导班子成员、政策法规股负责人、办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和具体承办执法人员参加,同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成员应主动要求回避。
各承办执法中队应当在局领导集体讨论前三日内,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案卷提交政策法规股。
由政策法规股审核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一经做出,三日内政策法规股将案卷退回承办执法中队责成有关执法人员继续调查处理。
第五条集体讨论会议程序:1、由案件承办执法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2、涉案的执法大队负责人发表意见;3、进行集体讨论,其具体内容为:(1)办案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意见;(2)涉案执法中队负责人就内部的分歧焦点进行汇报,并提出倾向性处理意见;(3)政策法规股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并提出相应处理意见;(4)各位成员对重大行政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并实事求是发表意见。
三刺制度的内容
三刺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种审判制度,源于西周时期的一种特殊法律实践。
三刺制度的内容:
1.重大疑难案件的处理:三刺制度主要针对重大疑难案件,即在审
理过程中需要反复计议和慎重决定的案件。
2.与群臣商议:在审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首先由朝廷中的大臣、
官员共同讨论案情,提出各自的意见和看法。
3.与群吏商议:在群臣讨论之后,进一步征求地方官吏(如府吏胥
徒庶人在官者)的意见,他们作为执行法律的基层力量,可能对实际情况有更深入的了解。
4.与百姓商议:最后,甚至会征询广大民众的意见,让民众参与到
案件的讨论中来,以求得公正裁决。
这里的“万民”并非指全体百姓都直接参与,而是通过一定方式反映出民间的声音。
5.反复计议:在与群臣、群吏和百姓商议过程中,法官需要反复计
议,即多次讨论和斟酌,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审慎和公正。
6.定罪判决:在经过反复计议和听取各方意见后,法官可以对重大
疑难案件进行定罪判决。
判决结果需要充分考虑商议过程中的意见,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7.体现审慎:三刺制度旨在体现司法审慎的原则,即在处理重大疑
难案件时,需要反复计议、慎重决定,以确保案件处理的公正、公平和合法。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
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
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
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
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
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
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
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
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
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十、案件需要其他专业律师参与研究讨论的,其他专业律师均有义务配合。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山西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是一项旨在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对行政执法重大案件的查处的制度。
该制度明确了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定义和标准,并规定了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和内容。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以下简称重大案件”):(一) 对公民处以 3 万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5 万元以上罚款的案件;(二) 符合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行政处罚案件;(三) 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案件;(四) 被社会广泛关注的行政执法中的治理难点,影响特别恶劣的案件;(五)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六) 案件承办部门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对符合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重大案件,一律实行行政负责人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采用局长办公会议形式,案件承办部门的负责人、相关业务处室和分管局领导参加,并邀请律师列席会议,会议由分管局领导主持。
第四条对公民处以 10 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 30 万元以上罚款的重大案件,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后,应当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
第五条案件承办部门应进行案件合议并提出意见,说明需要集体讨论的理由,报分管局领导审核。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实行回避,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时,需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 案件承办人员汇报重大案件具体情况,包括立案依据、违法事实、主要证据、程序步骤、拟处理意见、法律依据、存在的问题或歧义意见等;(二) 会议主持人提出讨论重点,归纳争议焦点;(三) 案件集体讨论组进行讨论、提问;(四) 案件承办人员对参与集体讨论成员的提问进行说明、解释;(五) 听取律师分析意见;(六) 根据事实和法律,结合讨论情况形成表决意见;(七) 参会人员对意见进行表决,列席人员无表决权。
第七条集体讨论的内容包括:(一) 立案依据是否充分并符合规定;(二) 对案件情况的调查或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三) 证据是否确凿;(四) 定性是否准确;(五) 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六) 程序是否合法;(七) 提出的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八) 处罚文书制作是否规范等方面。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5篇)
疑难病例讨论制度(15篇)疑难病例讨论制度(通用15篇)疑难病例讨论制度篇1疑难病例讨论目的在于尽早明确诊断,制定最佳诊疗方案,提高医疗质量,确保医疗安全。
是提高诊断率、治愈率和抢救成功率的重要措施,也是培养各级医师诊疗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疑难病例讨论范畴:入院3天不能确诊病例;住院期间不明原因的病情恶化或出现严重并发症、院内感染经积极抢救仍未脱离危险、病情仍不稳定者;病情复杂、涉及多个学科或者疗效极差的疑难杂症;涉及重大疑难手术或需再次手术治疗病例;住院期间有医疗事故争议倾向以及其它需要讨论的病例。
二、疑难病例讨论,先进行科室内讨论,由科主任或副主任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医师主持,有关医护人员尽可能参加。
如需多科讨论,由科主任提出,经医务科同意,由医务科召集举行几个科室联合或院内病例讨论。
三、举行疑难病例讨论前应充分做好准备工作。
经治医师应尽可能全面收集与患者病情相关资料。
必要时提前将有关病例资料整理形成书面病情摘要,提交给参加讨论人员。
讨论时由经治医师简明介绍病情及诊疗经过。
主治医师详细分析病情变化及目前主要的诊疗方案,提出本次讨论的主要目的、关键的难点疑点及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等。
参加讨论的人员针对该病例的病情进行全面分析,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可应用国内外学术理论、专业新进展,针对病情提出可行性的.诊疗建议。
最后由主持人进行总结,尽可能明确诊断,确定进一步诊疗方案。
讨论由经管医师负责记录和登记。
四、院级疑难病例讨论由科主任向医务科提出申请,并提前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提交医务科。
由医务科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会诊时间,邀请相关科室人员参加病历讨论,必要时主管院长参加。
若病情需要或因患者家属请求,也可邀请院外专家参加。
科室均要负责做好疑难危重病例讨论记录。
五、疑难病例讨论记录内容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院号、讨论日期、地点、主持人、记录员、参加讨论人员的姓名及专业技术职务、入院诊断、病情摘要、讨论目的、参加医师发言的重点内容、结论性意见、主持人签名。
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正文
第一篇:医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一、为确保医疗质量,防止医疗事故和医疗纠纷的发生,凡遇疑难危重病例,由主治医师或者科主任提出,科主任主持,组织相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及早明确诊断,并提出治疗方案。
二、疑难危重病例是指疗效不切当、预后较差和病危的病例,由于各科室的专业性特点,目前对疑难病例不作制度上的界定,由各科室自行掌握,但原则是:从宽把握、宁多勿缺,特殊是存在医疗隐患风险的病例。
儿科患者、肿瘤晚期患者和临终关心的病危患者可由科室自行掌握,病重病例鼓励进行讨论三、科内疑难危重病例讨论由科主任或者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主持,召集科内有关医师参加,讨论的内容应包括目前的拟似诊断,下一步需要进行的相关检查的治疗、是否转科(院)是否申请院内会诊或者院外会诊。
四、科内讨论仍未解决问题的,应及时上报医教部,由医教部组织全院大讨论,并将讨论结果向业务副院长报告。
五、全院疑难危重病例讨论时,由医教部负责人主持。
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资料加以整理,尽可能作出书面摘要,事先发给参加讨论的人员,预作发言准备。
床位医师事先做好准备,报告相关病历,主治医师及时补充,参加会诊的人员必须详细进行问询病史和查体,对有关病情、诊断、治疗等方面提出分析意见,会议结束时由主持人作总结。
六、床位医师必须详细做好讨论记录,并按时完成讨论中决定的各种检查和治疗措施。
第二篇: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1、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制度是执行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
疑难病例是指门诊患者就诊 3 次未确定诊断者;疑难危重病人是指住院患者入院 7 日未确定诊断者、涉及多脏器严重病理生理异常者、涉及重大手术治疗者。
2、遇门诊疑难病例,应当由主治医师以上进行诊察。
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讨论。
3、遇住院疑难危重病例,由科室主任或者副主任医师以上主持,有关人员参加,认真进行讨论,及早明确诊断,提出治疗方案。
4、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可以一科举行,也可以多科联合举行.5、疑难危重病例讨论前,应当做好准备,负责主治的科室应将有关材料加以整理,做出书面摘要,发给参加讨论人员,并作发言准备。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坚持党的领导、民主集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条本所设立案件讨论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相关专业律师组成(单数)。
根据律所工作需要,案件讨论委员会可下设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等专业委员会,该专业委员会可与本所的专业部门一套人马,两块牌子。
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由本所主任提请律所合伙人会议或律所全体会议表决产生。
第四条案件讨论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一)讨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二)讨论在本所或者本辖区具有典型性意义的案例;(三)讨论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及依照相关规定应当讨论的案件;(四)结合本地区和本所实际,总结办案工作经验;(五)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指导监督;(六)讨论其他有关案件办理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第六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应当充分、全面地对案件进行讨论,客观、公正、独立、平等地发表意见。
第七条案件讨论委员会委员、列席人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
因泄密造成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纪律责任及相关责任。
第三章讨论规则第八条下列案件,承办律师应当提交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一)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二)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三)民事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四)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五)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中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六)承办律师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九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提出申请,报主任批准。
主任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提请案件讨论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条根据案件缓急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的前期准备工作。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XX区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大队)为贯彻落实依法行政,确保行政处罚程序合法、实体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XX市文化市场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下列范围:(一)拟作出对公民或其他组织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的;“较大数额罚款”的确定标准,执行《XX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行政处罚听证案件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通知》的规定。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的案件;(三)案情复杂或在全市及以上范围有较大影响的案件;(四)违法行为主体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五)经过听证的案件;(六)其他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会议由大队长召集并主持,参会人员主要包括:资深执法人员、主要办案人员、有必要邀请的法律顾问和会议记录人员。
大队法制员负责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由相关执法办案人员向大队法制员提出申请,法制员报大队长后,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做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于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大队法制员有责任提出集体讨论的建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未经集体讨论而擅自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视为无效,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应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由大队长做出处罚决定。
第六条集体讨论程序:(-)由案件承办人员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包括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理由、法律依据和处理意见等内容:(二)由案件承办人员主要负责同志发表意见:(三)集体讨论,与会人员发表意见:(四)大队长做出最后决定:(五)参加会议的人员查阅讨论记录,并签名。
第七条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经集体讨论,可做出如下决定:1.对确应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2.对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做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决定。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了给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为了提高律师办案业务水平,提高办案质量,避免服务风险,防止服务过错,经合作人会议决定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本所律师承办的经济、民事、行政、
知识产权、海商海事、刑事等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非诉讼案件;
第四条经集体讨论的案件应作好讨论记录;案件审结后讨论记录、案件卷宗和相关资料一并归档;
第五条鼓励律师积极参加重大疑难敏感案件的集体讨论;
第六条本制度执行中如有问题或遇到困难,由合伙人会议决定修改和完善;
第七条其他
一本制度经合伙人会议决议修改并通过,同时生效执行;
二本制度解释权属合伙人会议;。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公司名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一、制度目的为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规范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处理程序,确保公正、公平、及时地处理公司面临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合用范围本制度合用于公司内部发生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机关对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
三、制度内容1.案件调查程序(1)发现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后,应即将通知公司法务部门,并启动案件调查程序。
(2)法务部门应派遣专人负责案件调查,采集相关证据材料,与相关部门、相关人员进行沟通和协调。
(3)法务部门应尽快完成案件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提交公司高层领导审批。
2.集体讨论程序(1)公司高层领导在收到法务部门的调查报告后,应召开集体讨论会议,对案件进行全面研究和评估。
(2)集体讨论会议应邀请相关部门、相关人员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形成综合决策意见。
(3)公司高层领导应根据集体讨论会议的结果,作出最终的决策,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和相关人员。
3.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1)如果公司决定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法务部门应负责起草复议申请书或者诉讼材料,并代表公司参预复议或者诉讼程序。
(2)法务部门应密切关注复议或者诉讼发展,及时更新公司高层领导,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公司利益。
四、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 案件调查报告模板2. 集体讨论会议记录模板3. 行政复议申请书模板4. 行政诉讼材料编制指南五、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行政处罚:政府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规章和部门规定的行为主体赋予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2. 行政复议: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申请,请求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纠正。
3. 行政诉讼:指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六、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艰难及解决办法:1. 调查艰难:可能遭受调查对象的阻挠或者证据采集艰难。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版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第一、意义集体讨论是活跃思维、激发智慧的有效方式,是解决重大或疑难案件的重要方式。
律师事务所重大或疑难案件涉及复杂的事实和法律问题,需要律师之间开展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以提高专业水平、规避风险。
本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规范事务所律师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的集体讨论程序和方式,强化律师团队协作,确保案件处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公正公平。
第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律师事务所所有律师,特别是在处理重大或疑难案件时,需要组织集体讨论的情况。
第三、集体讨论程序(一)组织程序1.在事务所收到一个重大或疑难案件后,责任律师应当立即组织相关律师开展初步研究。
这些律师必须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和实务操作。
并记录下每个律师的初步见解和思路。
2.当责任律师认为必须组织全体律师交流并共同分析案件材料时,需要向管理层报告并需要经过管理层的批准后才能开展。
3.要确保律所的知识面和资源充分利用。
具体流程为律师各自在处理待处理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对案件有疑虑,请在对应的群组发起讨论提问,律所其他的成员都可以在讨论中发表意见和建议,共同破解解决方案,筛选出可行的解决方案。
4.律所成立专门的解决方案评审委员会。
委员会由3名经验丰富、资历充足的律师组成,最终评估可行方案,并向律师团队提供建议和指导。
(二)讨论程序1.集体讨论可以通过面对面的形式进行,也可以通过短信、邮件、群组等方式进行,但必须充分记录讨论内容,并存档留存。
2.集体讨论将充分听取和充分尊重各个律师的意见,对问题进行充分探讨和分析,最终达成共识或提出解决方案。
3.集体讨论中,律师之间应当保持意见分歧的独立性和专业性,避免私人恩怨、偏见和主观臆断。
4.在集体讨论中,律师应该注意重心和谐,相互尊重和求同存异。
(三)讨论记录1.律所责任律师应该记录下每次讨论的时间、地点、讨论人员、讨论的重点内容及讨论结果等相关信息。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街道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是指在街道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于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案件,由行政执法部门组织集体讨论,以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
该制度是依法行政、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的重要措施,对于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度背景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街道一级行政执法任务日益繁重,行政执法案件数量逐年增加。
然而,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部分案件因涉及利益面广、法律关系复杂等原因,单个行政执法人员难以独立作出决定。
为了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公正性,亟需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
二、制度目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的建立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通过集体讨论,充分运用集体智慧,确保行政执法决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避免个别行政执法人员因个人理解差异导致行政执法决定不合法。
2.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合理性。
集体讨论可以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特别是对于涉及多方面利益的案件,能够充分考虑各方面因素,确保行政执法决定更加合理。
3. 保证行政执法决定的公正性。
通过集体讨论,发挥监督作用,防止个别行政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执法不公。
4. 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集体讨论有助于行政执法人员相互学习、相互借鉴,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三、制度内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适用范围。
适用于街道一级行政执法部门办理的涉及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
2. 组织形式。
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邀请相关部门、专家学者、法律顾问等参加。
3. 讨论程序。
包括案件汇报、意见交流、集体讨论、形成决议等环节。
4. 决议执行。
集体讨论形成的决议,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签发,相关人员按照决议执行。
5. 记录归档。
集体讨论的过程记录、相关资料等应当及时归档,以备查阅。
四、制度实施的意义1. 有利于提高行政执法公信力。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关于印发《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各区局、分局,市局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机关各处室: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执法队伍依法履行职责,现将《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哈尔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哈尔滨市行政执法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黑龙江省规范执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局、区局以及以市、区局名义执法的各执法分局,分别成立本级的案件审理委员会,负责对重大案件进行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重大案件包括:(一)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千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超过一万元的行政处罚;(二)需要变更或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三)法律、法规界定不明但又必须尽快作出处理决定的案件;(四)影响较大群众投诉的重大案件;(五)影响较大的上级交办案件;(六)案件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研究的案件。
第四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及要求(一)案件承办部门遇应该实施集体讨论的案件,向本级法制机构提出申请,提供有关资料,法制机构从事实认定、证据材料、法定程序、法律依据等方面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认为可以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的,报请分管局长同意后,提交案件审理委员会讨论决定。
(二)集体讨论会议由分管业务局长主持,法制机构负责记录。
对会议讨论的内容及委员的意见,法制机构应当详实记录,不得篡改、遗漏。
(三)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对会议记录签字后,将会议记录移送案件承办部门,装入行政处罚卷宗,并据此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各区局和以区局名义执法的各分局、直属各单位,在查处重大案件时,履行本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对需要上报市局终审的案件,市局法制处根据实际情况,履行市级案件审理委员会集体讨论程序。
第五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审理以下内容:1、违法事实是否清楚;2、证据是否确凿;3、程序是否合法;4、处罚依据是否正确;5、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模板一、目的为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提高执法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下列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讨论:1. 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2. 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3. 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案件;4. 行政处罚金额较大的案件;5. 其他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案件。
三、组织形式1. 案件集体讨论由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组织,必要时可以邀请法制部门、相关部门及专家学者参加;2. 讨论主持人负责组织、引导讨论,确保讨论秩序和效果;3. 讨论参加人员应当充分准备,积极参与,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4. 讨论记录员负责记录讨论过程和结论。
四、讨论程序1. 案件汇报:由案件承办人汇报案件基本情况、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处罚建议等;2. 法制审核:法制部门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规性审核,提出审核意见;3. 部门意见: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和理由;4. 自由讨论:参加人员就案件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处罚建议等方面进行充分讨论;5. 形成结论:主持人总结讨论意见,明确案件处理结论;6. 记录存档:讨论记录员将讨论过程、结论等记录归档。
五、讨论要求1. 案件承办人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汇报案件情况,提供相关证据材料;2. 法制部门应当依法对案件进行审核,提出明确的审核意见;3. 各相关部门应当根据职责提出案件处理建议,充分阐述理由;4. 参加人员应当尊重他人意见,积极参与讨论,不得无故缺席;5. 主持人应当确保讨论秩序,引导讨论方向,确保讨论结论的合法性、公正性。
六、后续处理1. 案件集体讨论结论作为案件处理的依据,未经集体讨论不得擅自改变;2. 案件承办人应当根据集体讨论结论进行案件处理;3. 如有异议,可以向上级机关或者法制部门提出;4. 案件处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监督。
七、责任追究1. 违反本制度规定,不组织或者擅自改变集体讨论结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2. 参加集体讨论的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3. 案件集体讨论过程和结论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档案,作为执法人员业绩考核、评先评优的依据。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圈套,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 1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挥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及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定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俯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秘史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提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1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2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嘿,咱今儿来聊聊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你说这制度像不像一艘大船的导航仪呀?它能指引着案件审理的方向,确保公平公正呢!咱先想想,要是没有这个制度,那可不得了哇!一个案件就靠个别人说了算,那多容易出错呀,万一有偏差,那对当事人可不是闹着玩的呀!但有了集体讨论,那就不一样啦。
就好像一群智慧的脑袋凑在一起,大家各抒己见,从不同角度去分析案件,那不是能把案件看得更透更明白嘛!集体讨论的时候,那场面可热闹啦!每个人都带着自己的思考和经验,七嘴八舌地发表看法。
这就好比一场激烈的辩论赛,大家都在为了寻求真相而努力。
而且呀,人多力量大,各种想法碰撞出火花,说不定就能发现之前没注意到的细节呢!你再想想,一个人再聪明,他能想到所有的方面吗?肯定不能呀!但集体就不一样了,大家的知识和经验加起来,那可丰富多了。
就像一个拼图,每个人贡献一块,最后就能拼出完整的真相画面。
而且这制度还能避免一些个人的偏见和失误呢。
一个人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喜好或者其他原因对案件有不客观的看法,但这么多人一起讨论,就不容易出现这种情况啦。
大家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共同为了公正而努力。
集体讨论还能让大家互相学习呢!听听别人的观点,说不定能给自己带来新的启发,让自己的思维更开阔。
这就像在知识的海洋里畅游,能吸收到各种各样的营养。
这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可不是摆着好看的呀,它是实实在在为了保障司法公正的呀!它就像一道坚固的防线,守护着公平和正义。
要是没有它,那司法系统还不乱了套啦?所以说呀,咱得重视这个制度,让它好好发挥作用。
让每一个重大案件都能经过集体的智慧和把关,让当事人都能感受到真正的公平公正。
这难道不是我们都希望看到的吗?咱可不能小瞧了这制度,它可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呢!。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以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 .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案件。
7.各业务部负责人、主任助理、副主任、主任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体讨论指周五下午定期业务学习由全体律师参加的案件讨论会议,以及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开的不定期案件讨论会议。
第四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五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五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提交简要书面的代理或辩护意见,经其审阅后,由办公室分发所内主办律师。
第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由提出讨论案件的业务部负责人或分管副主任向主任助理提出申请,由其在接到申请后五日内安排讨论。
第七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或主任助理召集,必须有五位或五位以上的主办律师参加方能进行。
第八条若因案件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所需,经所主任批准,案件讨论不受以上时限及人员资格限制。
第九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主任或主任助理提出向与会律师提出案件讨论;2.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3.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4.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5 .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的业务部分管副主任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十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所主任在集中多数与会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
烟草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心得
烟草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心得在司法实践中,烟草领域的重大、复杂案件往往涉及广泛的社会利益和多方权益。
为了提高案件审理的公正性、公平性,集体讨论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结合烟草重大、复杂案件的特点,探讨集体讨论制度在实际应用中的心得体会。
一、烟草重大、复杂案件的特点1.涉案金额巨大:烟草案件往往涉及庞大的经济利益,涉案金额动辄上亿。
2.案件影响广泛:烟草案件关系到国家税收、消费者权益、企业生存等多方利益,社会影响广泛。
3.法律关系复杂:烟草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众多,包括合同、侵权、行政、刑事等多个领域。
4.案件审理难度大:烟草案件证据繁多,涉及专业知识,审理过程中需要克服诸多困难。
二、集体讨论制度在烟草重大、复杂案件中的应用1.强化合议庭作用:在审理烟草重大、复杂案件时,充分发挥合议庭的集体智慧,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2.增强部门协作:烟草案件涉及多个部门,集体讨论制度有助于加强部门间的沟通与协作,形成合力。
3.提高审理效率:通过集体讨论,充分发挥法官的专业优势,提高案件审理效率。
4.确保案件质量:集体讨论制度有助于对案件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确保案件质量。
三、集体讨论制度心得1.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在集体讨论中,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尊重每个成员的意见,又要实行集中,确保案件审理的正确方向。
2.加强专业培训:烟草案件涉及专业知识,法官应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专业素养。
3.注重沟通协调:在集体讨论中,要加强与同事的沟通与协调,形成共识,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
4.发挥领导作用:审判长要充分发挥领导作用,引导合议庭成员积极参与集体讨论,确保案件审理的公正、公平。
5.健全监督机制:建立健全集体讨论的监督机制,确保集体讨论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总之,在审理烟草重大、复杂案件过程中,集体讨论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较大数额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一般罚款额度在五千元以上。
(四)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五)本辖区内属于道路运输管辖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移交运政处置中心按法定程序办理。
同时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法制审核意见及时报行政主管领导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办案机构主抓领导、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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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或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为及时、正确受理和处理案件,保证执法部门行为规范有序,依法行政,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范围
(一)、复杂疑难案件;
(二)、数额较大的行政处罚案件;
(三)、行政处理案件;
(四)、重大案件;
(五)、执法员认为需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二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程序
(一)、主办执法员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核。
确须讨论的,由分管领导向主要领导汇报后,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
(二)、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情、调查取证情况并提出建议和法律依据,或指出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以供讨论;
(三)、对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项进行逐项讨论;
(四)、形成结论性意见:包括给予行政处罚(处理)、不予行政处罚(处理)、撤销案件、补充调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等;
(五)、制作《讨论案件笔录》,并由参与讨论人员签名。
第三条、执法部门案件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案件的受理、调查、处理工作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
(三)、执法部门决定或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四)、运用自由裁量权是否适当;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内容。
第四条、本制度由三里镇人民政府执法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